第968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1-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3,93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1-2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物權法實施日期,亦稱物權法施行時間、生效日期。《物權法》最後一條即第247條明確規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此,物權法之執行效力、對抗效力與溯及效力遂成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題,中國從此進入到一個物權法治的新時代,成為新型財產權法即新型物權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權法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將達到一個新高峰。 物權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國的法律進化史從此掀開新的一頁。全國大規模、永續性的普法教育將會熱火朝天地展開,物權法中許許多多的奧秘也會隨著一層層揭示。經過幾代人的接力賽,中國人一定能夠攀登上物權法理學的珠穆朗瑪峰!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說,從法律的性質上看,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 從現實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實施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需要。物權法的早日實施的必要性是無可質疑的。 另一方面,回顧物權法走過的歷程,在2007年由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審議透過前,歷經了13年起草,常委會7次審議,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人民群眾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熱烈程度,這一切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是空前的。這一切都說明,物權法涉及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這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專業性也很強。為物權法的實施留出充分的準備時間是十分必要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7頁) 確切地說: 《物權法》是規範物權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與一般財產權法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法律和法律關係的系統性、完整性、新穎性、科學性、實用性水平,比一般財產權法的為優,適用範圍更加廣泛,能夠解決複雜性的財產關係與物權關係和佔有關係。 《物權法》的相關概念在各種法律中是最為深奧無比的,有關詞彙多達數千個之多。如果說,一般財產權法是民法中的皇冠,那麼,《物權法》就是這頂皇冠中的明珠。 事實上,人類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是羅馬法,而羅馬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物權法》,而不是一般財產權法。 一則,法律內容有些區別。 《物權法》是關於物權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之民事基本法,具有專長很多、內容豐富的特點。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法,形成相對完整的體系。相對於一般財產權法,就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本法是民法,卻有相當多的公法內容參與其中,並對於民法內容進行了充實與革新,使得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融會貫通,結構非常獨特,條理非常清晰,內容非常飽滿,效力不同凡響。 就是說,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融入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中,並有相當一部分技術物權法參與其中,使得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主體與客體都囊括其中,使得重要財產權、大宗財產權和一般財產權、小宗財產權都有規定。 《物權法》不僅僅規定一般民事主體的財產權,而且規定國家這種特殊主體的財產權;不僅僅規定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權,而且規定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權;不僅僅規定有財產經濟價值的財產權,而且還規定沒有財產經濟價值、但有物權價值的物權。 譬如,多數不動產相鄰關係中的通行權、通風權、透光權、生活排水權、不可稱量汙染物的防止權等,基本上是沒有財產經濟價值的財產權、但有物權價值的物權。 又如,佔有關係中,包括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其中包括了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某些非趨利性佔有是完全義務性的佔有,基本上或者主體上與財產權沒有必然關係。 一般的財產權法,針對的是在一般流通領域可以流通的財產,針對專門有交換價值和經濟價值的財產。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沒有交換價值和經濟價值的財產,一般的財產權法不予規定。適用範圍比《物權法》狹窄了許多。 物權與財產權、物權法與財產權法是個交叉性概念。 物權包括財產權,但並不限於財產權,財產權以外的佔有或者佔有權、佔有關係也包括在內。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有許多有形物、無形物、略式物、不可稱量物,尤其是一些有害物、無益物,並不屬於財產權範疇,但屬於物權範疇。 物權法包括財產權法,但並不限於一般的財產權法,財產權法以外的佔有法或者佔有權法、佔有關係法也包括在內。一般的財產權法,限於規範與調整一般流通領域可交換的大眾化財產關係,以金錢價值代表經濟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物權法對於各個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等領域的財產都有規定,除了有金錢價值與經濟價值、交換價值的財產、財產權以外,沒有這三種價值、但有物權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利用價值的物、物權也包括在內。 人一生中與生俱來、每天之間是享有物權的,甚至於往生、去世後也能夠享有物權。如小孩出生後吃奶就是享受物權,每個人每天吃喝拉撒和睡覺、出行、呼吸新鮮空氣、體現透亮的光亮等等也是享受物權,人死後安葬也是享受物權等等。所有這些,一般財產權法不能規範與調整的,蓋由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二則,法律概念有些區別。 《物權法》的法律概念,非常獨特、非常豐富多彩,而且知識鏈如數學一樣是層層遞進的,相關的詞彙數以千計,是任何民法所不能比擬的。 (1)物類的概念區別 從物開始,到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有益物與有害物、完整物與毀損物、可交換物與不可交換物,以及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與自有物、他有物,佔有物與被佔有物,再到不動產與動產、派生性不動產與派生性動產、法定的不動產與動產、意定的不動產與動產,從此匯出一系列物和物權的概念,令人目不暇接。多數與財物、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物、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2)物權類的概念區別 從物權開始,到新物權與舊物權、大物權與小物權、單物權與復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有物權與無物權、零物權與除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強物權與弱物權、進物權與退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善物權與惡物權、好物權與差物權等等,以及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制式物權與自由物權、要式物權與略式物權、趨利物權與義務物權、現在物權與將來物權、可變物權與不變物權、登記物權與合同物權、長進物權與消退物權等等。許多概念,一般財產權法反映不出來的、沒有反映出來的,在物權法都可以反映出來。 從各種物權開始,再到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分配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多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3)物權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物權關係開始,到債權關係、權利關係、義務關係、責任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再到普通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和制度物權關係、政策物權關係、技術物權關係;從古典物權關係到當代物權關係,從傳統物權關係到革新物權關係,從微觀物權關係到宏觀物權關係,從單一物權關係到系統物權關係。從此匯出一系列本原的與變種的、有物權的和無物權的、有財產權意義的和無財產權意義的物權關係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4)佔有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佔有關係開始,到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到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再到物權式佔有與非物權式佔有、債權式佔有與非債權式佔有、權利式佔有與非權利式佔有、義務式佔有與非義務式佔有、責任式佔有與非責任式佔有。從此匯出一系列本原的與變種的、有權的和無權的佔有關係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5)分配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分配關係開始,在自然資源配置上,首先賦予全民所有制企業以最優先的自然資源的先佔特權,關係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命脈的最重要、最大宗的土地、河流、海域、礦藏、文物、野生動植物和無線電頻譜資源等,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產業資源等,優先分配給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授予法律的特別優先取得權、優先發展權和特別排他權。其次賦予集體所有制企業以次優先的自然資源的先佔特權,農村土地、耕地、林地、山地、草地、灘地、荒地和水澆地等土地資源優先分配給集體佔有,法律重點扶持集體經濟的發展,亦授予法律的特別優先取得權、優先發展權和特別排他權。 所有這些,一般財產權法中也有規定,但規定得不夠周詳,基本上是零碎式規定。而物權法卻是系統性和相對最佳化性的規定。 其中,《物權法》第41條“國家專有”的特別規定,第42條“徵收”、第44條“徵用”的特別規定等等10多種特別規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第47條關於“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50條關於“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等特別規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過去一般財產權法中規定的“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的規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規定與界定,更具有科學性與實效性。 (6)信託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信託關係開始,以制度信託關係與普通訊託關係呈扇形分佈與展開,在理順物權關係方面更上一層樓。 普通物權法體系裡面,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制度信託關係非常突出,因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權極其重要所致。所謂制度信託關係,就是集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於一體的制度化、規範化和常規化的信託關係,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觀條件、客觀存在與客觀規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物權關係。誠然,這裡面可能發生普通訊託關係,但不是非常突出。 擔保物權法體系裡面,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普通訊託關係非常突出,因為債權人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佔有權利)等義務,與此同時債務人負有及時、完全、安全清償債務等義務,故形成雙向性、雙重性的信託關係。誠然,這裡面可能發生制度信託關係,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財產權法中有專門的信託法,這一點比物權法強一些。但是,物權法作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財產權法,並不滿足於一般財產權法中專門的“普通”信託法。因為物權法更加關注的是國家、集體財產的特別保護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財產,一些“制度”信託關係,是各種信託關係中“重中之重”。 (7)合同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物權法中的合同關係,有正規化、模式化的合同關係,也有非正規化、非模式化的合同關係;有強制性、半強制性的合同關係,也有自由選擇式、半自由式的合同關係;有成文法的合同關係,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關係;有單一式的合同關係,也有複合式的合同關係;有單獨式的合同關係,也有共同式的合同關係;有純權利式的合同關係,也有純義務式的合同關係;有債權式的合同關係,也有物權式的合同關係;有臨時式、短期式的合同關係,也有長期式、永久式的合同關係;有優先式、排他式的合同關係,也有被排擠式、被剝奪式的合同關係;有意定式的合同關係,也有法定式的合同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作為專門性的合同關係法,內容是比較全面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燃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應有盡有。所有這些合同關係法,都是來自於一般財產權法,然後又反饋於一般財產權法。 一般財產權法中有專門的合同法,這一點比物權法強一些。但是,物權法作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財產權法,並不滿足於一般財產權法中專門的“普通”合同法。因為物權法更加關注的是國家、集體財產的特別保護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財產,一些“制度”合同關係,是各種合同關係中“重中之重”。 比如說,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地上權合同,地下權合同,地表權合同,地役權合同,專有權合同,共有權合同,物業管理合同,以及不動產利用權合同、不動產作用權合同,以及登記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的合同、交付生效的合同,以及特別的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事實合同和電子合同等,合同法中沒有的,物權法中就有。 合同法主要集中於債權式合同,法律效力較低。物權法主要集中於物權式合同、擔保物權式合同,法律效力較高。其中,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定性權利,一般是不能隨意剝奪與消滅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也具有法定性權利,也一般是不能隨意剝奪與消滅的。所有這些合同關係法,都是比合同法高明之處。 合同法中有唯合同論傾向,似乎是沒有合同就不能形成合同關係似的。物權法中表現出有合同論而不唯合同論,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沒有合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合同和法律規定都沒有的,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 (8)排他關係的概念區別 物權法排他關係,主要是等級物權制度下叢生的排他關係,法定的、意定的、自然的、習慣的、傳承的、優先的、滯後的排他關係樣樣都有。其中,特別優先權的、一般優先權的和無優先權的排他關係顯然是不一樣的效力。 一般而論,高階物權對於中低階物權具有排他效力,中級物權對於低階物權具有排他效力;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對於普通物權、普通債權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權、政策物權對於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和普通物權、普通債權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權對於政策物權具有排他效力。普通物權體系和擔保物權體系中都有多個物權等級、債權等級和權利等級,等級越高排他權越強,反之越弱。 所有這些只有在物權法中看得出來,在一般財產權法是找不到的。 一般財產權法中只有所有權、使用權兩種型別,沒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式農村土地承包權、地上權、地下權、地表權、地役權、特別專有權等重要概念,沒有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合同生效主義、動產交付主義等重要概念,等級物權制度不明朗,排他關係之概念並不完整。 (9)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的概念區別 物權法主要表現出開放式對世關係,卻也有部分封閉式對世關係。 就所有制關係法而言,對世關係具有集團化的特徵,社會關係具有社會化的特徵。在意識形態作用下,政治性物權決定經濟性物權,某些所有制在一定歷史階段和前提條件下會壯大,某些所有制在一定歷史階段和前提條件下會縮小,好像是螺旋式和波浪式前進的。 就所有權關係法而言,對世關係具有開放性特徵,社會關係具有佈局性特徵。所有權在物權體系和債權體系中都是唱主角的,其中關係公共利益式的所有權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具有代表性的意義。高等級的所有權在對世競爭和社會競爭中勝出,低等級所有權有可能被排擠或者被淘汰。 就佔有關係法而言,對世關係具有先佔性特徵,社會關係具有寬大性特徵。佔有關係就是佔有人之間的關係,是複雜化、多樣化以及社會普遍存在的佔有關係,佔有的保護與佔有的限制也會產生社會效應。 一般財產權法中也有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的概念,因為財產權法過於零散的緣故,往往體現出是一個個片斷。如物權法中關於物權的對世、社會公示效力,關於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的效力,關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效力等都是成龍配套的,都是一環套一環的。在一般財產權法中缺乏這種系統性、嚴謹性的概念。 三則,法律體繫有些區別。 權威解讀文字中認為,物權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這一點完全正確。 我們研討外國的一些民法典,不難看出“物權法”就是整部民法典的重頭戲。類似於法國民法典,只有財產權法,沒有物權法,而且財產權法特別零散,法律體系顯得很不完整,比有物權法內容的其他國家民法典遜色了許多。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目前仍然是單行法。因為沒有制度民法典的緣故,遂成為獨立式的民法。 全書分為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三大組成部分。前兩個組成部分可定義為普通物權法,後一個組成部分可定義為擔保物權法。融入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內容最多的是普通物權法部分,融入技術物權法最多的是擔保物權法。 “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這三大物權的概念,在一般財產權法中是根本找不到的,與這三大概念關聯的新概念簡直是不計其數。 物權法“總則”的規定,開門見山地提示核心概念,整合法律資源,平整、協調法律關係;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抓住法律的重點;“物權的保護”與“佔有的保護”互為犄角,各有特色; “所有權”的規定弄清楚以後,為弄清“用益物權”打下了基礎; “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弄清以後,為“擔保物權”打下了基礎; “抵押權”弄清了以後,為“最高額抵押權”打下了基礎,同時為“動產質權”和“最高額動產質權”打下了基礎; “動產質權”弄清以後,為“權利質權”和“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打下了基礎,同時為“留置權”打下了基礎; “普通留置權”弄清以後,為“特別留置權”打下了基礎; “物權的保護”弄清以後,為“佔有的保護”打下了基礎; 微觀物權弄清以後,為宏觀物權法打下了基礎; 單一物權法弄清以後,為系統物權法打下了基礎…… ——所有這些,都是《物權法》的特色,一般財產權法是沒有這種特點與亮點的。 四則,法律效力有些區別。 《物權法》與一般財產權法都是民法,或者說都是民商法。中國民法往往是民商合一的,所以然,講中國民法,很有可能是講中國民商法。 理論上,民法與民法之間的法律效力是平行的,無所謂高下文野之分。但是,《物權法》的法律效力鶴立雞群,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在這裡,不敢說《物權法》怎麼好、怎麼優。卻敢說《物權法》的系統性水平、新穎性程度、實用性功能卻是出類拔萃的。 好吧,現在講一下“法律效力”。 《物權法》的執行效力、對抗效力與溯及效力是非常突出、非常獨特的。暫且不講這三大概念,因為這幾個概念講起來是夠冗長的了。現在講點實際的東西,讓大家見識一下這部法律的厲害程度。 《物權法》於2007年3月頒佈,緊接著,2007年12月30日由國土資源部頒佈了《土地登記辦法》,2008年2月15日建設部頒佈了《房屋登記辦法》。就是說,受《物權法》指導與啟迪,在一年之內,導致兩部行政法規的新鮮出爐。這還沒有包括各個地區之地方性“不動產登記法”在內。 更有甚者,2014年8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國土資源部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公佈,《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再次充分發揮其餘熱,影響力更大起來了。 《物權法》的法律效力真的是很特殊,現在這樣解釋吧。 第一,反導向的奇特效力。 過去,老祖宗的規矩,是行政法(包括中央部門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包括一般財產權法)的效力。民商法往往需要行政法頒佈並實施以後,才能按照行政法的指示、要求、旨意、套路來起草、頒佈、實施,否則就是無效的。 然而,自從《物權法》誕生以後,事情就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大變化,一些行政法和一些地方法,接二連三地按照《物權法》指示、要求、旨意、套路來起草、頒佈、實施,否則就是無效的。發生這種奇特的現象,真正是“大姑娘上轎(上嫁)—頭一回”,真正是破天荒式的第一回。 為什麼竟然出現這種“反導向的奇特效力”呢? 大概原因有這幾種。 (1)蓋由《物權法》之物權制度與行政法接軌成就的 《物權法》之物權制度,包括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建議等方面組成的。 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一併融入了普通物權法體系和擔保物權法體系之中,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融為一體,形成了系統物權法、雜交物權法。 其中,所有制制度與制度物權法的關係最為密切,所有權制度與政策物權法的關係最為密切。所有這些,與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政策法規的關係最為密切。 因為《物權法》大量吸收利用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的大量元素,包括吸收了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政策法規的大量元素,反過來,《物權法》之物權制度與行政法接軌而成就新的不動產登記法。 (2)《物權法》之權源學原理的高尚魅力感動了行政法 原來,所有的不動產登記法,都只不過是一種工具法。這種工具法是非常抽象的,必須需要經過利用權源法配套使用才能達到立法、普法、學法和執法的目的。迄今為止,權源法最好表現、最具法理特色的,非《物權法》莫屬。 《物權法》之權源學原理所針對的是:所有的不動產來源與法律依據是什麼?這些不動產從哪裡來到哪裡去?合法性、合理性與合適性程度怎麼樣?這些不動產一經登記會產生什麼樣的公示效力與法律效力?所有這些,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大前提、大問題。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物權法》公開效力信譽第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的最高權力機構,《物權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因此,公開效力信譽第一。 儘管行政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的效力,但公開效力和信譽效力卻不及《物權法》。故《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這些部門行政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這種中央行政法,反過來被《物權法》指導與幫助,就不覺得奇怪了。 第二,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 當筆者提到“《物權法》的效力優於一般財產權法”的命題時,有的人會認為筆者是吹牛皮,說大話。 是的,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從來沒有說過這樣的話。這不等於事實上的客觀存在,立法專家們不說這種比較的話,就是一種謙虛謹慎的表現,如此而已。 我的話才剛剛說到了一半,另一半還有很多例子。 《物權法》不僅僅是直接導致《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的頒佈實施,而且還直接導致《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9號)之“同時廢止”(見《房屋登記辦法》第98條) 再者,《物權法》之“擔保物權”部分,與《擔保法》一起同屬於擔保債權法範疇。“擔保物權”對《擔保法》修正和補充規定了許多內容,不僅僅是“後法優於先法”和“提高質量”的問題,而且體現出“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的原則。 不動產抵押權也可以登記,這是一種債權影響物權的表現。但是,當抵押人轉讓其抵押的不動產時,就不能轉讓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至高無上的物權,債權再怎麼厲害,也不能抵抗這種物權。 《擔保法》學者是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當作純債權性質的,一個個講得天花亂墜似的。殊不知,這是一種嚴重的誤導行為。殊不知,他們根本不懂得“物權優於債權”這樣一個大道理。 任何債權都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但是,有些物權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譬如,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等物權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請求權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 《物權法》著眼於物權性質的擔保範疇,對於定金、保證金之類債權性質的擔保則不作具體規定。這不是開玩笑的,當然是很有用意、很有立法目的意義的。 透過9年多來的反覆研究,最後得出一個非常重視的總結: 《物權法》是一種極其重要、極其特別的法律資源。這種法律資源,是任何財產權法所無法替代的。任何國家,無論實行什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不制訂《物權法》,百分之百是一種巨大的浪費,根本無法向國民、向歷史交待!!! 現行的《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後20多年來,一些財產權法學家強烈抗議,而且講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們猜想,當他們深入《物權法》的真理與真諦後,他們肯定會醍醐灌頂,一定會豁然開朗、迴心轉意的! 現行的《物權法》肯定有許多缺點,最大缺點在於非常深奧,不利於普法教育。這種問題也好辦,慢慢來,讓我們一起深入研究,讓我們一起欣賞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歷史上最美妙的圓舞曲——“陽春白雪”!一定會是“餘音繞樑,三日不絕”!!! 2、概述 本條款關於“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是關於物權法施行日期的重申性、指示性規定。 本《物權法》於題頭中專門標出了“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代表會議第五次會議透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從批准透過到法律文號和施行日期,整個的都齊全了。 之所以要在最後一個條款中重申“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則標誌著這部財產權法律的重要性,二則標誌著這部法律是透過全國最高權力機構透過的,三則標誌著這部法律是焦點難點較多的一部財產權法律。 現在,看過和沒有看過外國民法典的人,《物權法》在整個民法體系中的份量到底有多重。 200年前的《法國民法典》用債權法代替了《物權法》,已經是下里巴人了。100年前的《德國民法典》有了《物權法編》已經陽春白雪了。 儘管中國目前沒有總編中國民法典,《中國物權法》照樣是那樣的鶴立雞群,一鳴驚人。你要是一箇中國人,只要你是生活在中國的外國人或者雙國籍、無國籍人,無論你是否有感覺,每時每刻,從早到晚,你總是被這裡的物權法包圍著。 《物權法》最能興師動眾。從立法機關到專家學者,從專家學者到平頭百姓,從平頭百姓到每個全國人大代表。起草吧,討論吧,審議吧,一晃悠就是13年。 物權法的負載再也嚴重不過了。13億人,不知道有多少個利益群體和多少個利益階層。每個群體、每個階層不知道有多少個訴求和祈望,每個訴求和每個祈望不知道有多少個利益瓜葛,每個利益瓜葛不知道要用多少種物權法理來推定,每種法理推定不知道要平衡多少種相鄰關係、共有關係、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討論,討論,再討論;修改,修改,再修改。考驗耐心,考驗悟性,考驗國情,考驗民意,考驗現在,考驗未來。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2888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透過。這使得很多人感到意料之中,也有一些人感到意料之外。 起草、制訂《物權法》真是很難。但是,從難、從嚴起草和立法並不是一件壞事,而是一件好事。《德國民法典》之所以成為世界經典之作,就是透過反覆研究、反覆討論、反覆修改、反覆審議,經過千錘百煉而成就的。 據法制史料介紹,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仍然是現行的法典。但是在20世紀,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已經超過150次,透過了143項民法典修改法,所涉條款已經超過整部法典的1\/3,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不過,這也進一步證明瞭民法典作為私法的基本法的地位(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第四版)》第299頁)。 殊不知,《德國民法典》在廢除1863年的《撒克遜民法典》之上,從1874年開始起草,一共經歷了三個草案,經國會透過後,於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簽署,並於1900年1月1日生效。該民法典共2385條,分為5編,包括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杜景林、盧諶譯《德國民法典》第1頁至第2頁)。之所以討論、修改、審議達27年之久,主要的攔路虎就是《物權法》。該物權法共552條,其中的不動產財產關係最為複雜,社會各界人士的爭議性很大。德國從封建社會進入到原始資本主義社會,然後又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其間又夾雜著農業社會與工業社會、農村社會與城市社會,並且經歷過歐洲國家“羊吃人的圈地運動”,整個社會處於矛盾的凹凸不平的激化期,為制訂德國物權法增添了許許多多的不確定因素。 當年的卡爾?馬克思,在德國柏林大學研究法學多年,後來與他的戰友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道,單獨或者共同寫作了大量的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以及法學著作,激烈地抨擊德國的壟斷資產階級和反對土地私有化。 其中最著名的有1872年3~4月寫作、6月15日發表在《國際先驅報》第11號的《論土地國有化》,1847年寫作出版的《政治經濟學的形而上學?第四節土地所有權或地租》等,對《德國民法典草案》的土地私有化進行了不點名的批判,因此拖延了《德國物權法》的審議出臺。恩格斯於1894年11月15日和22日之間寫作於1894年至1895年刊載於《新時代雜誌》第1卷第10期的《法德農民問題》(以上分別為《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451頁~第454頁;第一卷第144頁~第154頁;第一卷第295頁~第316頁)等著作,亦拖延了《德國物權法》的審議出臺。 “08世界金融危機”以後,西方世界掀起了“馬克思主義熱”,許多政界領袖、知識分子與人民群眾一起深刻反思土地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反資本壟斷的利劍直指一些世界著名的壟斷企業,成果非常顯著。 總而言之,馬克思主義不僅僅代表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旗幟,同時也代表了資本主義國家中產者和無產者的希望之所在。因為馬克思、恩格斯等意見領袖,所謂的土地國有化原理、反資本壟斷的原理,就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真理。而且,這種普遍真理和絕對真理是人類社會一筆巨大的精神財富,斷定了永遠也不會過時!!! 二、一般分析 中國2007年出臺或者討論《中國物權法》前後的社會背景,可能比德國出臺或者討論《德國物權法》時的社會背景更加嚴重。 其突出表現,第一是因改革開放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非常嚴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先生髮表“中國《物權法》的科學性與制度創新”一文指出,在我國,雖然說公共財產權利享有至高無上的政治定位,但是在現實中卻是最容易流失、最容易受侵犯的。 2005年10月份,李金華同志在全國人大報告中說,從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間,中國流失的公共財產總量有3500億人民幣。就企業改制一項流失的資產,我們這邊公佈的資料是9萬億人民幣,郎鹹平(筆者注:指著名經濟學家、原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說有13萬億(《物權法名家講座》第139~140頁)。 關於國有資產流失與腐敗現象有多個版本,其中最雷人的版本是吳敬璉於2009年發表在《財經》雜誌第20期的文章“中國經濟六十年,改革已到深水區”,文章指出“由於尋租規模的擴大,腐敗活動日益猖獗。根據1988年以來若干學者的獨立研究,中國租金總數佔GDP的比率高達20%~30%,年絕對額高達4萬億至5萬億元。”這個資料的真實性有待考證,不過也反映了中國經濟領域的腐敗現象既普遍又極其嚴重。 但是,吳敬璉將腐敗的原因歸咎於國民經濟的許多重要領域或者行業的“壟斷”(實為國有經濟的主導),堅決支援“國退民進”,反對“國進民退”。這裡所謂的“民”,就是國內新興的權貴資本家和跨國資本家。關於中國因改革開放導致的貧富不均、兩極分化、嚴重腐化和民生中住房、醫療、教育、就業、養老等方面的生存壓力等,吳敬璉卻隻字不談。 總之,討論中國物權法草案(共8稿)前後13年的社會背景惡劣程度,會讓一部分人對於出臺物權法的目的意義很是持懷疑態度甚至於牴觸態度,有的法理學家甚至於懷疑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規定,有的經濟學家懷疑與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吻合,有的人因為自己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逆反情緒,所有這些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物權法透過與實施程序。 物權法既是層次化的又是均衡化的財產權法,所有制層次、所有權層次、擔保物權層次和制度物權層次,以及各種動產與不動產層次、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層次,各種物權主體與客體的權利與義務層次等等,要按照經濟學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權法學相對均衡原理進行設計,導致制訂物權法具有很大的難度。其他的民商法列舉幾個條款就行了,而物權法不是這麼簡單的,任何一種民商法也沒有物權法這麼複雜。 我們解析物權法的某個條款,常常需要幾千甚至幾萬、十幾萬字的篇幅,說明瞭物權法的法理邏輯是以扇形方式來解析的,往往與物權法的層次化、均衡化的複雜性分不開的。 朋友,你不用物權法,物權法要用你,你本身就是一種物。物權法上管天,下管地,中管人,再管物。你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輩子總離不開物,或有形物,或無形物,或其他物。你剛剛一入世,就享有吃喝拉撒的權利。你去世後或者會享有安息的權利和相當的安息財產的權利。這物那物,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擔保物權和其他的什麼物權,任你選。但是呢,享有物權的時候可別忘記了履行義務。 物權法的義務事無鉅細,你的一舉一動也被物權法所管束著,相鄰關係、共有關係、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等組成了物權關係網和道德關係網,哪怕你亂吐痰、亂丟果皮雜物、亂倒垃圾,物權法也可以管管你,不信試試看。你腳下的每一寸土地,所有權是公家的,使用權才是你的,乖乖。物權法啊,對國家,對集體,對單位,對家庭,對個人,都是很重要的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相關名詞: 〖物權立法意義概述〗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物權法實施日期,亦稱物權法施行時間、生效日期。《物權法》最後一條即第247條明確規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此,物權法之執行效力、對抗效力與溯及效力遂成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題,中國從此進入到一個物權法治的新時代,成為新型財產權法即新型物權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權法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將達到一個新高峰。 物權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國的法律進化史從此掀開新的一頁。全國大規模、永續性的普法教育將會熱火朝天地展開,物權法中許許多多的奧秘也會隨著一層層揭示。經過幾代人的接力賽,中國人一定能夠攀登上物權法理學的珠穆朗瑪峰! 《物權法》是一種極其重要、極其特別的法律資源。這種法律資源,是任何財產權法所無法替代的。任何國家,無論實行什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不制訂《物權法》,百分之百是一種巨大的浪費,根本無法向國民、向歷史交待!!! 現行的《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後20多年來,一些財產權法學家強烈抗議,而且講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們猜想,當他們深入《物權法》的真理與真諦後,他們肯定會醍醐灌頂,一定會豁然開朗、迴心轉意的! 現行的《物權法》肯定有許多缺點,最大缺點在於非常深奧,不利於普法教育。這種問題也好辦,慢慢來,讓我們一起深入研究,讓我們一起欣賞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歷史上最美妙的圓舞曲——“陽春白雪”!一定會是“餘音繞樑,三日不絕”!!!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1-2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物權法實施日期,亦稱物權法施行時間、生效日期。《物權法》最後一條即第247條明確規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此,物權法之執行效力、對抗效力與溯及效力遂成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題,中國從此進入到一個物權法治的新時代,成為新型財產權法即新型物權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權法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將達到一個新高峰。

物權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國的法律進化史從此掀開新的一頁。全國大規模、永續性的普法教育將會熱火朝天地展開,物權法中許許多多的奧秘也會隨著一層層揭示。經過幾代人的接力賽,中國人一定能夠攀登上物權法理學的珠穆朗瑪峰!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說,從法律的性質上看,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

從現實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實施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需要。物權法的早日實施的必要性是無可質疑的。

另一方面,回顧物權法走過的歷程,在2007年由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審議透過前,歷經了13年起草,常委會7次審議,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人民群眾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熱烈程度,這一切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是空前的。這一切都說明,物權法涉及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這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專業性也很強。為物權法的實施留出充分的準備時間是十分必要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7頁)

確切地說:

《物權法》是規範物權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與一般財產權法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法律和法律關係的系統性、完整性、新穎性、科學性、實用性水平,比一般財產權法的為優,適用範圍更加廣泛,能夠解決複雜性的財產關係與物權關係和佔有關係。

《物權法》的相關概念在各種法律中是最為深奧無比的,有關詞彙多達數千個之多。如果說,一般財產權法是民法中的皇冠,那麼,《物權法》就是這頂皇冠中的明珠。

事實上,人類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是羅馬法,而羅馬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物權法》,而不是一般財產權法。

一則,法律內容有些區別。

《物權法》是關於物權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之民事基本法,具有專長很多、內容豐富的特點。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法,形成相對完整的體系。相對於一般財產權法,就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本法是民法,卻有相當多的公法內容參與其中,並對於民法內容進行了充實與革新,使得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融會貫通,結構非常獨特,條理非常清晰,內容非常飽滿,效力不同凡響。

就是說,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融入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中,並有相當一部分技術物權法參與其中,使得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主體與客體都囊括其中,使得重要財產權、大宗財產權和一般財產權、小宗財產權都有規定。

《物權法》不僅僅規定一般民事主體的財產權,而且規定國家這種特殊主體的財產權;不僅僅規定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權,而且規定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權;不僅僅規定有財產經濟價值的財產權,而且還規定沒有財產經濟價值、但有物權價值的物權。

譬如,多數不動產相鄰關係中的通行權、通風權、透光權、生活排水權、不可稱量汙染物的防止權等,基本上是沒有財產經濟價值的財產權、但有物權價值的物權。

又如,佔有關係中,包括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其中包括了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某些非趨利性佔有是完全義務性的佔有,基本上或者主體上與財產權沒有必然關係。

一般的財產權法,針對的是在一般流通領域可以流通的財產,針對專門有交換價值和經濟價值的財產。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沒有交換價值和經濟價值的財產,一般的財產權法不予規定。適用範圍比《物權法》狹窄了許多。

物權與財產權、物權法與財產權法是個交叉性概念。

物權包括財產權,但並不限於財產權,財產權以外的佔有或者佔有權、佔有關係也包括在內。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有許多有形物、無形物、略式物、不可稱量物,尤其是一些有害物、無益物,並不屬於財產權範疇,但屬於物權範疇。

物權法包括財產權法,但並不限於一般的財產權法,財產權法以外的佔有法或者佔有權法、佔有關係法也包括在內。一般的財產權法,限於規範與調整一般流通領域可交換的大眾化財產關係,以金錢價值代表經濟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物權法對於各個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等領域的財產都有規定,除了有金錢價值與經濟價值、交換價值的財產、財產權以外,沒有這三種價值、但有物權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利用價值的物、物權也包括在內。

人一生中與生俱來、每天之間是享有物權的,甚至於往生、去世後也能夠享有物權。如小孩出生後吃奶就是享受物權,每個人每天吃喝拉撒和睡覺、出行、呼吸新鮮空氣、體現透亮的光亮等等也是享受物權,人死後安葬也是享受物權等等。所有這些,一般財產權法不能規範與調整的,蓋由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二則,法律概念有些區別。

《物權法》的法律概念,非常獨特、非常豐富多彩,而且知識鏈如數學一樣是層層遞進的,相關的詞彙數以千計,是任何民法所不能比擬的。

(1)物類的概念區別

從物開始,到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有益物與有害物、完整物與毀損物、可交換物與不可交換物,以及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與自有物、他有物,佔有物與被佔有物,再到不動產與動產、派生性不動產與派生性動產、法定的不動產與動產、意定的不動產與動產,從此匯出一系列物和物權的概念,令人目不暇接。多數與財物、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物、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2)物權類的概念區別

從物權開始,到新物權與舊物權、大物權與小物權、單物權與復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有物權與無物權、零物權與除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強物權與弱物權、進物權與退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善物權與惡物權、好物權與差物權等等,以及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制式物權與自由物權、要式物權與略式物權、趨利物權與義務物權、現在物權與將來物權、可變物權與不變物權、登記物權與合同物權、長進物權與消退物權等等。許多概念,一般財產權法反映不出來的、沒有反映出來的,在物權法都可以反映出來。

從各種物權開始,再到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分配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多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3)物權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物權關係開始,到債權關係、權利關係、義務關係、責任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再到普通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和制度物權關係、政策物權關係、技術物權關係;從古典物權關係到當代物權關係,從傳統物權關係到革新物權關係,從微觀物權關係到宏觀物權關係,從單一物權關係到系統物權關係。從此匯出一系列本原的與變種的、有物權的和無物權的、有財產權意義的和無財產權意義的物權關係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4)佔有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佔有關係開始,到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到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再到物權式佔有與非物權式佔有、債權式佔有與非債權式佔有、權利式佔有與非權利式佔有、義務式佔有與非義務式佔有、責任式佔有與非責任式佔有。從此匯出一系列本原的與變種的、有權的和無權的佔有關係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有關,少數與財產關係與一般財產權法無關,但與物權法有關。

(5)分配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分配關係開始,在自然資源配置上,首先賦予全民所有制企業以最優先的自然資源的先佔特權,關係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命脈的最重要、最大宗的土地、河流、海域、礦藏、文物、野生動植物和無線電頻譜資源等,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產業資源等,優先分配給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授予法律的特別優先取得權、優先發展權和特別排他權。其次賦予集體所有制企業以次優先的自然資源的先佔特權,農村土地、耕地、林地、山地、草地、灘地、荒地和水澆地等土地資源優先分配給集體佔有,法律重點扶持集體經濟的發展,亦授予法律的特別優先取得權、優先發展權和特別排他權。

所有這些,一般財產權法中也有規定,但規定得不夠周詳,基本上是零碎式規定。而物權法卻是系統性和相對最佳化性的規定。

其中,《物權法》第41條“國家專有”的特別規定,第42條“徵收”、第44條“徵用”的特別規定等等10多種特別規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第47條關於“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第50條關於“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等特別規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過去一般財產權法中規定的“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的規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規定與界定,更具有科學性與實效性。

(6)信託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從信託關係開始,以制度信託關係與普通訊託關係呈扇形分佈與展開,在理順物權關係方面更上一層樓。

普通物權法體系裡面,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制度信託關係非常突出,因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權極其重要所致。所謂制度信託關係,就是集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物權制度於一體的制度化、規範化和常規化的信託關係,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觀條件、客觀存在與客觀規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物權關係。誠然,這裡面可能發生普通訊託關係,但不是非常突出。

擔保物權法體系裡面,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普通訊託關係非常突出,因為債權人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佔有權利)等義務,與此同時債務人負有及時、完全、安全清償債務等義務,故形成雙向性、雙重性的信託關係。誠然,這裡面可能發生制度信託關係,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財產權法中有專門的信託法,這一點比物權法強一些。但是,物權法作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財產權法,並不滿足於一般財產權法中專門的“普通”信託法。因為物權法更加關注的是國家、集體財產的特別保護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財產,一些“制度”信託關係,是各種信託關係中“重中之重”。

(7)合同關係類的概念區別

物權法中的合同關係,有正規化、模式化的合同關係,也有非正規化、非模式化的合同關係;有強制性、半強制性的合同關係,也有自由選擇式、半自由式的合同關係;有成文法的合同關係,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關係;有單一式的合同關係,也有複合式的合同關係;有單獨式的合同關係,也有共同式的合同關係;有純權利式的合同關係,也有純義務式的合同關係;有債權式的合同關係,也有物權式的合同關係;有臨時式、短期式的合同關係,也有長期式、永久式的合同關係;有優先式、排他式的合同關係,也有被排擠式、被剝奪式的合同關係;有意定式的合同關係,也有法定式的合同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作為專門性的合同關係法,內容是比較全面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燃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應有盡有。所有這些合同關係法,都是來自於一般財產權法,然後又反饋於一般財產權法。

一般財產權法中有專門的合同法,這一點比物權法強一些。但是,物權法作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財產權法,並不滿足於一般財產權法中專門的“普通”合同法。因為物權法更加關注的是國家、集體財產的特別保護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財產,一些“制度”合同關係,是各種合同關係中“重中之重”。

比如說,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地上權合同,地下權合同,地表權合同,地役權合同,專有權合同,共有權合同,物業管理合同,以及不動產利用權合同、不動產作用權合同,以及登記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的合同、交付生效的合同,以及特別的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事實合同和電子合同等,合同法中沒有的,物權法中就有。

合同法主要集中於債權式合同,法律效力較低。物權法主要集中於物權式合同、擔保物權式合同,法律效力較高。其中,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定性權利,一般是不能隨意剝奪與消滅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也具有法定性權利,也一般是不能隨意剝奪與消滅的。所有這些合同關係法,都是比合同法高明之處。

合同法中有唯合同論傾向,似乎是沒有合同就不能形成合同關係似的。物權法中表現出有合同論而不唯合同論,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沒有合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合同和法律規定都沒有的,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

(8)排他關係的概念區別

物權法排他關係,主要是等級物權制度下叢生的排他關係,法定的、意定的、自然的、習慣的、傳承的、優先的、滯後的排他關係樣樣都有。其中,特別優先權的、一般優先權的和無優先權的排他關係顯然是不一樣的效力。

一般而論,高階物權對於中低階物權具有排他效力,中級物權對於低階物權具有排他效力;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對於普通物權、普通債權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權、政策物權對於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和普通物權、普通債權具有排他效力;制度物權對於政策物權具有排他效力。普通物權體系和擔保物權體系中都有多個物權等級、債權等級和權利等級,等級越高排他權越強,反之越弱。

所有這些只有在物權法中看得出來,在一般財產權法是找不到的。

一般財產權法中只有所有權、使用權兩種型別,沒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式農村土地承包權、地上權、地下權、地表權、地役權、特別專有權等重要概念,沒有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合同生效主義、動產交付主義等重要概念,等級物權制度不明朗,排他關係之概念並不完整。

(9)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的概念區別

物權法主要表現出開放式對世關係,卻也有部分封閉式對世關係。

就所有制關係法而言,對世關係具有集團化的特徵,社會關係具有社會化的特徵。在意識形態作用下,政治性物權決定經濟性物權,某些所有制在一定歷史階段和前提條件下會壯大,某些所有制在一定歷史階段和前提條件下會縮小,好像是螺旋式和波浪式前進的。

就所有權關係法而言,對世關係具有開放性特徵,社會關係具有佈局性特徵。所有權在物權體系和債權體系中都是唱主角的,其中關係公共利益式的所有權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具有代表性的意義。高等級的所有權在對世競爭和社會競爭中勝出,低等級所有權有可能被排擠或者被淘汰。

就佔有關係法而言,對世關係具有先佔性特徵,社會關係具有寬大性特徵。佔有關係就是佔有人之間的關係,是複雜化、多樣化以及社會普遍存在的佔有關係,佔有的保護與佔有的限制也會產生社會效應。

一般財產權法中也有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的概念,因為財產權法過於零散的緣故,往往體現出是一個個片斷。如物權法中關於物權的對世、社會公示效力,關於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的效力,關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效力等都是成龍配套的,都是一環套一環的。在一般財產權法中缺乏這種系統性、嚴謹性的概念。

三則,法律體繫有些區別。

權威解讀文字中認為,物權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這一點完全正確。

我們研討外國的一些民法典,不難看出“物權法”就是整部民法典的重頭戲。類似於法國民法典,只有財產權法,沒有物權法,而且財產權法特別零散,法律體系顯得很不完整,比有物權法內容的其他國家民法典遜色了許多。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目前仍然是單行法。因為沒有制度民法典的緣故,遂成為獨立式的民法。

全書分為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三大組成部分。前兩個組成部分可定義為普通物權法,後一個組成部分可定義為擔保物權法。融入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內容最多的是普通物權法部分,融入技術物權法最多的是擔保物權法。

“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這三大物權的概念,在一般財產權法中是根本找不到的,與這三大概念關聯的新概念簡直是不計其數。

物權法“總則”的規定,開門見山地提示核心概念,整合法律資源,平整、協調法律關係;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抓住法律的重點;“物權的保護”與“佔有的保護”互為犄角,各有特色;

“所有權”的規定弄清楚以後,為弄清“用益物權”打下了基礎;

“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弄清以後,為“擔保物權”打下了基礎;

“抵押權”弄清了以後,為“最高額抵押權”打下了基礎,同時為“動產質權”和“最高額動產質權”打下了基礎;

“動產質權”弄清以後,為“權利質權”和“最高額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打下了基礎,同時為“留置權”打下了基礎;

“普通留置權”弄清以後,為“特別留置權”打下了基礎;

“物權的保護”弄清以後,為“佔有的保護”打下了基礎;

微觀物權弄清以後,為宏觀物權法打下了基礎;

單一物權法弄清以後,為系統物權法打下了基礎……

——所有這些,都是《物權法》的特色,一般財產權法是沒有這種特點與亮點的。

四則,法律效力有些區別。

《物權法》與一般財產權法都是民法,或者說都是民商法。中國民法往往是民商合一的,所以然,講中國民法,很有可能是講中國民商法。

理論上,民法與民法之間的法律效力是平行的,無所謂高下文野之分。但是,《物權法》的法律效力鶴立雞群,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在這裡,不敢說《物權法》怎麼好、怎麼優。卻敢說《物權法》的系統性水平、新穎性程度、實用性功能卻是出類拔萃的。

好吧,現在講一下“法律效力”。

《物權法》的執行效力、對抗效力與溯及效力是非常突出、非常獨特的。暫且不講這三大概念,因為這幾個概念講起來是夠冗長的了。現在講點實際的東西,讓大家見識一下這部法律的厲害程度。

《物權法》於2007年3月頒佈,緊接著,2007年12月30日由國土資源部頒佈了《土地登記辦法》,2008年2月15日建設部頒佈了《房屋登記辦法》。就是說,受《物權法》指導與啟迪,在一年之內,導致兩部行政法規的新鮮出爐。這還沒有包括各個地區之地方性“不動產登記法”在內。

更有甚者,2014年8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國土資源部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公佈,《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再次充分發揮其餘熱,影響力更大起來了。

《物權法》的法律效力真的是很特殊,現在這樣解釋吧。

第一,反導向的奇特效力。

過去,老祖宗的規矩,是行政法(包括中央部門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包括一般財產權法)的效力。民商法往往需要行政法頒佈並實施以後,才能按照行政法的指示、要求、旨意、套路來起草、頒佈、實施,否則就是無效的。

然而,自從《物權法》誕生以後,事情就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大變化,一些行政法和一些地方法,接二連三地按照《物權法》指示、要求、旨意、套路來起草、頒佈、實施,否則就是無效的。發生這種奇特的現象,真正是“大姑娘上轎(上嫁)—頭一回”,真正是破天荒式的第一回。

為什麼竟然出現這種“反導向的奇特效力”呢?

大概原因有這幾種。

(1)蓋由《物權法》之物權制度與行政法接軌成就的

《物權法》之物權制度,包括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建議等方面組成的。

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一併融入了普通物權法體系和擔保物權法體系之中,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融為一體,形成了系統物權法、雜交物權法。

其中,所有制制度與制度物權法的關係最為密切,所有權制度與政策物權法的關係最為密切。所有這些,與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政策法規的關係最為密切。

因為《物權法》大量吸收利用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的大量元素,包括吸收了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政策法規的大量元素,反過來,《物權法》之物權制度與行政法接軌而成就新的不動產登記法。

(2)《物權法》之權源學原理的高尚魅力感動了行政法

原來,所有的不動產登記法,都只不過是一種工具法。這種工具法是非常抽象的,必須需要經過利用權源法配套使用才能達到立法、普法、學法和執法的目的。迄今為止,權源法最好表現、最具法理特色的,非《物權法》莫屬。

《物權法》之權源學原理所針對的是:所有的不動產來源與法律依據是什麼?這些不動產從哪裡來到哪裡去?合法性、合理性與合適性程度怎麼樣?這些不動產一經登記會產生什麼樣的公示效力與法律效力?所有這些,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大前提、大問題。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物權法》公開效力信譽第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的最高權力機構,《物權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的。因此,公開效力信譽第一。

儘管行政法的效力優於民商法的效力,但公開效力和信譽效力卻不及《物權法》。故《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這些部門行政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這種中央行政法,反過來被《物權法》指導與幫助,就不覺得奇怪了。

第二,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

當筆者提到“《物權法》的效力優於一般財產權法”的命題時,有的人會認為筆者是吹牛皮,說大話。

是的,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從來沒有說過這樣的話。這不等於事實上的客觀存在,立法專家們不說這種比較的話,就是一種謙虛謹慎的表現,如此而已。

我的話才剛剛說到了一半,另一半還有很多例子。

《物權法》不僅僅是直接導致《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的頒佈實施,而且還直接導致《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9號)之“同時廢止”(見《房屋登記辦法》第98條)

再者,《物權法》之“擔保物權”部分,與《擔保法》一起同屬於擔保債權法範疇。“擔保物權”對《擔保法》修正和補充規定了許多內容,不僅僅是“後法優於先法”和“提高質量”的問題,而且體現出“物權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的原則。

不動產抵押權也可以登記,這是一種債權影響物權的表現。但是,當抵押人轉讓其抵押的不動產時,就不能轉讓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至高無上的物權,債權再怎麼厲害,也不能抵抗這種物權。

《擔保法》學者是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當作純債權性質的,一個個講得天花亂墜似的。殊不知,這是一種嚴重的誤導行為。殊不知,他們根本不懂得“物權優於債權”這樣一個大道理。

任何債權都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但是,有些物權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譬如,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等物權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請求權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

《物權法》著眼於物權性質的擔保範疇,對於定金、保證金之類債權性質的擔保則不作具體規定。這不是開玩笑的,當然是很有用意、很有立法目的意義的。

透過9年多來的反覆研究,最後得出一個非常重視的總結:

《物權法》是一種極其重要、極其特別的法律資源。這種法律資源,是任何財產權法所無法替代的。任何國家,無論實行什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不制訂《物權法》,百分之百是一種巨大的浪費,根本無法向國民、向歷史交待!!!

現行的《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後20多年來,一些財產權法學家強烈抗議,而且講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們猜想,當他們深入《物權法》的真理與真諦後,他們肯定會醍醐灌頂,一定會豁然開朗、迴心轉意的!

現行的《物權法》肯定有許多缺點,最大缺點在於非常深奧,不利於普法教育。這種問題也好辦,慢慢來,讓我們一起深入研究,讓我們一起欣賞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歷史上最美妙的圓舞曲——“陽春白雪”!一定會是“餘音繞樑,三日不絕”!!!

2、概述

本條款關於“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是關於物權法施行日期的重申性、指示性規定。

本《物權法》於題頭中專門標出了“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代表會議第五次會議透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從批准透過到法律文號和施行日期,整個的都齊全了。

之所以要在最後一個條款中重申“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則標誌著這部財產權法律的重要性,二則標誌著這部法律是透過全國最高權力機構透過的,三則標誌著這部法律是焦點難點較多的一部財產權法律。

現在,看過和沒有看過外國民法典的人,《物權法》在整個民法體系中的份量到底有多重。

200年前的《法國民法典》用債權法代替了《物權法》,已經是下里巴人了。100年前的《德國民法典》有了《物權法編》已經陽春白雪了。

儘管中國目前沒有總編中國民法典,《中國物權法》照樣是那樣的鶴立雞群,一鳴驚人。你要是一箇中國人,只要你是生活在中國的外國人或者雙國籍、無國籍人,無論你是否有感覺,每時每刻,從早到晚,你總是被這裡的物權法包圍著。

《物權法》最能興師動眾。從立法機關到專家學者,從專家學者到平頭百姓,從平頭百姓到每個全國人大代表。起草吧,討論吧,審議吧,一晃悠就是13年。

物權法的負載再也嚴重不過了。13億人,不知道有多少個利益群體和多少個利益階層。每個群體、每個階層不知道有多少個訴求和祈望,每個訴求和每個祈望不知道有多少個利益瓜葛,每個利益瓜葛不知道要用多少種物權法理來推定,每種法理推定不知道要平衡多少種相鄰關係、共有關係、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討論,討論,再討論;修改,修改,再修改。考驗耐心,考驗悟性,考驗國情,考驗民意,考驗現在,考驗未來。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2888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透過。這使得很多人感到意料之中,也有一些人感到意料之外。

起草、制訂《物權法》真是很難。但是,從難、從嚴起草和立法並不是一件壞事,而是一件好事。《德國民法典》之所以成為世界經典之作,就是透過反覆研究、反覆討論、反覆修改、反覆審議,經過千錘百煉而成就的。

據法制史料介紹,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仍然是現行的法典。但是在20世紀,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已經超過150次,透過了143項民法典修改法,所涉條款已經超過整部法典的1\/3,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不過,這也進一步證明瞭民法典作為私法的基本法的地位(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第四版)》第299頁)。

殊不知,《德國民法典》在廢除1863年的《撒克遜民法典》之上,從1874年開始起草,一共經歷了三個草案,經國會透過後,於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簽署,並於1900年1月1日生效。該民法典共2385條,分為5編,包括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杜景林、盧諶譯《德國民法典》第1頁至第2頁)。之所以討論、修改、審議達27年之久,主要的攔路虎就是《物權法》。該物權法共552條,其中的不動產財產關係最為複雜,社會各界人士的爭議性很大。德國從封建社會進入到原始資本主義社會,然後又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其間又夾雜著農業社會與工業社會、農村社會與城市社會,並且經歷過歐洲國家“羊吃人的圈地運動”,整個社會處於矛盾的凹凸不平的激化期,為制訂德國物權法增添了許許多多的不確定因素。

當年的卡爾?馬克思,在德國柏林大學研究法學多年,後來與他的戰友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道,單獨或者共同寫作了大量的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以及法學著作,激烈地抨擊德國的壟斷資產階級和反對土地私有化。

其中最著名的有1872年3~4月寫作、6月15日發表在《國際先驅報》第11號的《論土地國有化》,1847年寫作出版的《政治經濟學的形而上學?第四節土地所有權或地租》等,對《德國民法典草案》的土地私有化進行了不點名的批判,因此拖延了《德國物權法》的審議出臺。恩格斯於1894年11月15日和22日之間寫作於1894年至1895年刊載於《新時代雜誌》第1卷第10期的《法德農民問題》(以上分別為《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451頁~第454頁;第一卷第144頁~第154頁;第一卷第295頁~第316頁)等著作,亦拖延了《德國物權法》的審議出臺。

“08世界金融危機”以後,西方世界掀起了“馬克思主義熱”,許多政界領袖、知識分子與人民群眾一起深刻反思土地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反資本壟斷的利劍直指一些世界著名的壟斷企業,成果非常顯著。

總而言之,馬克思主義不僅僅代表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旗幟,同時也代表了資本主義國家中產者和無產者的希望之所在。因為馬克思、恩格斯等意見領袖,所謂的土地國有化原理、反資本壟斷的原理,就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真理。而且,這種普遍真理和絕對真理是人類社會一筆巨大的精神財富,斷定了永遠也不會過時!!!

二、一般分析

中國2007年出臺或者討論《中國物權法》前後的社會背景,可能比德國出臺或者討論《德國物權法》時的社會背景更加嚴重。

其突出表現,第一是因改革開放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非常嚴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先生髮表“中國《物權法》的科學性與制度創新”一文指出,在我國,雖然說公共財產權利享有至高無上的政治定位,但是在現實中卻是最容易流失、最容易受侵犯的。

2005年10月份,李金華同志在全國人大報告中說,從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間,中國流失的公共財產總量有3500億人民幣。就企業改制一項流失的資產,我們這邊公佈的資料是9萬億人民幣,郎鹹平(筆者注:指著名經濟學家、原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說有13萬億(《物權法名家講座》第139~140頁)。

關於國有資產流失與腐敗現象有多個版本,其中最雷人的版本是吳敬璉於2009年發表在《財經》雜誌第20期的文章“中國經濟六十年,改革已到深水區”,文章指出“由於尋租規模的擴大,腐敗活動日益猖獗。根據1988年以來若干學者的獨立研究,中國租金總數佔GDP的比率高達20%~30%,年絕對額高達4萬億至5萬億元。”這個資料的真實性有待考證,不過也反映了中國經濟領域的腐敗現象既普遍又極其嚴重。

但是,吳敬璉將腐敗的原因歸咎於國民經濟的許多重要領域或者行業的“壟斷”(實為國有經濟的主導),堅決支援“國退民進”,反對“國進民退”。這裡所謂的“民”,就是國內新興的權貴資本家和跨國資本家。關於中國因改革開放導致的貧富不均、兩極分化、嚴重腐化和民生中住房、醫療、教育、就業、養老等方面的生存壓力等,吳敬璉卻隻字不談。

總之,討論中國物權法草案(共8稿)前後13年的社會背景惡劣程度,會讓一部分人對於出臺物權法的目的意義很是持懷疑態度甚至於牴觸態度,有的法理學家甚至於懷疑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規定,有的經濟學家懷疑與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吻合,有的人因為自己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逆反情緒,所有這些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物權法透過與實施程序。

物權法既是層次化的又是均衡化的財產權法,所有制層次、所有權層次、擔保物權層次和制度物權層次,以及各種動產與不動產層次、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層次,各種物權主體與客體的權利與義務層次等等,要按照經濟學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權法學相對均衡原理進行設計,導致制訂物權法具有很大的難度。其他的民商法列舉幾個條款就行了,而物權法不是這麼簡單的,任何一種民商法也沒有物權法這麼複雜。

我們解析物權法的某個條款,常常需要幾千甚至幾萬、十幾萬字的篇幅,說明瞭物權法的法理邏輯是以扇形方式來解析的,往往與物權法的層次化、均衡化的複雜性分不開的。

朋友,你不用物權法,物權法要用你,你本身就是一種物。物權法上管天,下管地,中管人,再管物。你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輩子總離不開物,或有形物,或無形物,或其他物。你剛剛一入世,就享有吃喝拉撒的權利。你去世後或者會享有安息的權利和相當的安息財產的權利。這物那物,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擔保物權和其他的什麼物權,任你選。但是呢,享有物權的時候可別忘記了履行義務。

物權法的義務事無鉅細,你的一舉一動也被物權法所管束著,相鄰關係、共有關係、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等組成了物權關係網和道德關係網,哪怕你亂吐痰、亂丟果皮雜物、亂倒垃圾,物權法也可以管管你,不信試試看。你腳下的每一寸土地,所有權是公家的,使用權才是你的,乖乖。物權法啊,對國家,對集體,對單位,對家庭,對個人,都是很重要的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相關名詞:

〖物權立法意義概述〗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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遁入物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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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物權法實施日期,亦稱物權法施行時間、生效日期。《物權法》最後一條即第247條明確規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此,物權法之執行效力、對抗效力與溯及效力遂成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題,中國從此進入到一個物權法治的新時代,成為新型財產權法即新型物權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權法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將達到一個新高峰。

物權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國的法律進化史從此掀開新的一頁。全國大規模、永續性的普法教育將會熱火朝天地展開,物權法中許許多多的奧秘也會隨著一層層揭示。經過幾代人的接力賽,中國人一定能夠攀登上物權法理學的珠穆朗瑪峰!

《物權法》是一種極其重要、極其特別的法律資源。這種法律資源,是任何財產權法所無法替代的。任何國家,無論實行什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不制訂《物權法》,百分之百是一種巨大的浪費,根本無法向國民、向歷史交待!!!

現行的《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後20多年來,一些財產權法學家強烈抗議,而且講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們猜想,當他們深入《物權法》的真理與真諦後,他們肯定會醍醐灌頂,一定會豁然開朗、迴心轉意的!

現行的《物權法》肯定有許多缺點,最大缺點在於非常深奧,不利於普法教育。這種問題也好辦,慢慢來,讓我們一起深入研究,讓我們一起欣賞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歷史上最美妙的圓舞曲——“陽春白雪”!一定會是“餘音繞樑,三日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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