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8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1-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3,073·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1-2 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 一、基本理念 2007年3月16日透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開創了新中國物權立法的新紀元。這種當代的宏觀物權法和物權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為各種物權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從此以後,中國的物權立法面臨著更好更廣闊的發展機遇。不失時機地制訂實施“物權法典”,具有劃時代的創新意義與實踐意義,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與長遠的歷史意義。 充分發掘、利用、整合法律資源,大膽設想,小心求證,群策群力,眾星捧月,將現有的物權法立法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用,由現行的《物權法》單行法推進到綜合法《物權法典》,大大提高物權法制水平,實現物權制度法典化,大力彌補單行法諸多不足之處,完成偉大的歷史使命,這是新時代、新形勢的新要求,也是億萬群眾的美好願望與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1、物權法與物權法典 所謂法典,應該包括以下幾層意義:一則,是經典式法律,每個人必讀、必記、必執行,不能誤讀、誤記、誤解、誤執行。二則,是容量大、綜合式同類法律的彙纂,與單行法相對。如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經典著作,也是多種法律彙集而成的總法律,涉及到公民的諸多專案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每個人必讀、必記、必執行,不能誤讀、誤記、誤解、誤執行。 所謂物權法,是指專門以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民事法律。以物為本原,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主要物與從屬物、智慧物與派生物的歸屬與利用,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各種物權人的各種權利、義務與責任,以及由物、物權發生的物權關係、產權關係、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佔有關係等等,都在這種民法範圍之內,對整個物權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是改善全體公民物權生活的法器,是防止一切侵佔、侵權行為的利器。其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在整個物權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指導意義。 所謂物權法典,是諸種物權法彙集而成的經典式民法,與物權法單行法相對。除了對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保護法進行全面改進以外,還應當包括物件關係法、智慧財產權關係法、所有制關係法、零物權關係法和物權侵害責任法等方面的新內容。應當是相當完整的基本民法、相當全面的權源法、內容飽滿的擔保物權法和更加中肯的物權制度法,既能在整個物權社會中充分發揮舉足輕重的指導作用,又能整體上提高宏觀物權法的執行效力。 物權法典,應當是與民法典並列的另類法典,不應當將物權法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進行強行編制。 物權法,既有財產權法、又有非財產權法的內容,既有民法的內容、又有大量公法的內容,而且公法的內容在物權法中所佔的比例較重。至於公法的內容,加入物權法中是必須的,因為物權法是系統性的權源法,許多私人的財產是與國家、集體的分配關係相關聯的,而且僅僅規定保護私有財產而不規定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是根本不行的。但是,公法的內容,大量加入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加入民法典,就顯得很不協調;或者說,物權法及其大量公法的內容,加入民法典就顯得很不協調。 既然如此,那麼最好的選擇方案,就是將未來的物權法典與未來的民法典區分開來。既可以讓物權法典放心大膽地規定公法的內容,又可以讓未來的民法典減輕負荷,也不會出現公法的成分太濃厚的狀況而影響到民法典的本份編制。 當未來的物權法典,或者當現行的物權法,沒有併入民法典的情況已經發生或者將要發生,那麼,原民法典立法規劃中的第二編“物權法”,便可以由“債務關係法”或者“財產關係法”來代替之,這就相當於法國式無物權法的民法典。原民法典立法規劃中沒有財產權法的專案,可以藉此機會增補進去。應當說,這種規劃與實施方案就是帕雷特優先選擇方案,確實值得研究。 標準更高,質量更好,內容更多,效力更強,適用範圍更廣泛,應當是未來物權法典的立法目標。物權法頒佈實施之前,社會各界人士對於物權法結構與內容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議,其中部分採納了、部分沒有采納。物權法頒佈實施之後,對於物權法原理有了進一步的理性認識,逐漸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社會各界人士對於物權法結構與內容又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議,其中包括制訂物權法實施條例、物權法典在內。 物權法與物權法典,只有一字之差,而立法思想、法律體例、文章結構、條文內容和應用範圍卻有很大的差別。 按照原來的立法計劃安排,物權法是作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安排的,現在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單行法,等到民法典組織編纂時,就會與其他的民法一起合併,改變單行法身份而進入到民法典大家庭中成為重要的一員。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於中國是否應當編制民法典各執一詞。贊成者認為,制訂民法典很有必要,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制訂過民法典,實行多年來效果很好。反對者認為,制訂民法典沒有必要,所謂法典化時期的熱點早已過去。民法典將人權法、物權法、財產權法等民法攪和在一起便於閱讀是一方面,條款格式僵化、內容逐漸老化和不便於補充與修正相關內容才是主要的方面。 現行的物權法,儘管是屬於宏觀物權法範疇,然而總共才有247條(物權法草案共268條),一些編制、章節、條文相當簡略,許多重要內容沒有編入其中。主要原因在於,原先的民法典立法規劃中將整部民法編制為1209條,與上世紀二十年代末的“中華民國民法”的條款總數相當(1125條)。規劃中的“民法典”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正好與南京國民政府制訂的《中華民國民法》相對應。 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市自治區、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徵求意見。民法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透過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 我們平民百姓至今仍然不明白,既然知道“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卻以1209條作簡單化的規劃處理? 若論“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中國21世紀的民法物件與物權法物件,應當遠比19世紀、20世紀西方國家更加廣泛、更加複雜,也遠比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舊中國更加廣泛、更加複雜。再說,中國現在有13億幾千萬人口,正處於資訊化高速公路上,整個民族的集體智慧,應當不比幾千萬人口民族的智慧差,亦不比舊中國舊官僚主義者們的智慧差。 《法國民法典》是1804年開始實行的,列舉條款2283條,此後增加與修改的數百條未計在內。《德國民法典》是1896年公佈、1900年1月1日實行的,列舉條款2385條,此後增加與修改的數百條未計在內。其中,德國物權法連同後來增補的9條,共有552條,散佈在總則、債務關係法等方面的也有數百條之多,僅僅物權這一部分就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總條款還多許多。 《日本民法典》是個反面典型。條款總數只有1146條,後面增補的數百條未計在內。因為條款太少,內容太單薄,此後陸續增補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場抵押法、企業擔保法、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製造物責任法、假登記擔保契約法、利息限制法、信託法、遺失物法、國家賠償法、法例等十餘部法律。這是民法法典化和條款內容短少的反面典型,民法典與公法、民法之單行法拼湊在一起,更是不倫不類。 就中國現行的物權法而言,即使是不制訂中國物權法典,裡面有許多內容是需要修改、補充規定的。 就物權主體、所有制關係法方面,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4種型別。但是,其他人這種主體,只是代表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宗教團體,並不代表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這是需要補充規定的方面。 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合併,鄉鎮集體企業與村、組集體企業之間合併,私人公司與私人合夥企業之間合併,外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這是集合所有制的型別。 以上幾種經濟所有制,公有、共有、私有之間雜交的,民族企業與外族企業雜交的,都是混合所有制。 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宗教團體等“其他人”,不屬於經濟所有制範疇,屬於物權所有制範疇,客觀上亦存在“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也應當在物權法或者物權法典中進行補充規定。 公共利益與徵收補償方面,非常重要。物權法在第42條、第44條條文中有所涉及,但公共利益的概念沒有下定義,適用範圍和法律責任的規定也相對模糊,總共兩個條款實在是太少。物權法頒佈實施幾年後,2011年國務院頒佈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第8條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範圍,第17條~第29條專門規定了徵收補償的相關事項,另外還有5個條款的法律責任。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時,關於物權保護與訴權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題發揮。 關於國有資產保護方面,應當可以增加幾百個條款。物權法頒佈實施後,企業國有資產法於2008年10月28日公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時,關於物權保護與訴權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題發揮。 關於不動產、動產、智慧財產權質權登記生效方面,物權法頒佈實施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和《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十餘部法律法規如雨後春筍般頒佈實施,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時,關於物權保護與訴權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題發揮。 關於佔有保護方面的規定,這是最複雜且最敏感的物權法內容之一,也只有物權法才作出這種專門的規定。物權法總共才有5個條款,應當增加幾十個條款。與此同時,佔有關係法理學方面應當有大膽性的突破性進展。 無權佔有中,區分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善意佔有中劃分出一般善意佔有與善意取得,以及他們的佔有關係,有數十種型別之多。惡意佔有中劃分出一般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以及他們的佔有關係,也有數十種型別之多。 涉及到善意佔有,問題就來了,要不要進行保護?保護的時效性如何確定?在哪種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下進行保護?問題在於,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的,卻沒有明確規定。 涉及到惡意佔有,特別敏感性問題就來了,要不要進行保護?佔有保護的目的意義是什麼?短暫保護的時效性如何確定?在哪種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下進行保護?問題在於,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的,卻沒有明確規定。 其他法律體系中,是一律排斥惡意佔有保護的,對於善意佔有保護也是很不看好的。透過反覆的思考與認真研究,物權法中關於惡意佔有保護在極特殊的情勢下也是客觀存在的,善意佔有保護在很特殊的情勢下也是客觀存在的,他們不能享有物權保護請求權,卻有物上保護請求權,是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臨時性、暫時性和代表性行使的。 關於佔有保護請求權,儘管物權法中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而有的草根學者能夠撰寫出數十萬字的研究成果。但是,也因為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使得很多人看不懂,而且這種模糊的現象再也不能持續下去了。 關於訴權與訴訟時效,這也是物權保護、財產權保護最要緊的問題。物權法專家們論證,法定的物權優於意定的物權,已經登記生效的物權優於未登記生效的物權,許多物權優於債權,許多擔保物權優於擔保債權,物權關係法上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有的物權法專家認為,應當修正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以二十年的長期訴訟時效為妥等等。 其他的,還有很多很多方面的事例,不便於一一列舉。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方面的專題研究,一寫就是數十萬字,本文不再贅述。 物權法頒佈實施幾年來,在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等各個方面做足了功夫,法律的自身效力與連鎖效力、聯合效力等執行效力、對世效力、溯及效力得以顯現,證明瞭物權法的社會效用確實不能低估。與此同時,整個社會深層次的物權矛盾日益複雜與尖銳,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財產的保護面臨著很多現實問題無法可依,然而現存的優質立法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從天而降的大好立法機會一次次地擦肩而過。廣大的物權人,傷不起,輸不起,玩不起,等不起,渴望更完整、更具威力和適應能力更強盛的新型物權法—物權法典面世,全面地實現“有恆產者有恆心”的美好願景。 為了彰顯中國宏觀物權制度的獨具特色,順應21世紀的深刻變革,為了面對色彩斑斕的物權新世界,打造世界一流的物權法制新體系,未來中國將會面臨著極好的機遇與挑戰,在未來的一二十年裡,中國很有可能將現行的物權法大修成“物權法典”。這種別出心裁的構思,比制定“民法典”具有更大的現實意義與深遠的歷史意義。 因為總共247個條款的現行物權法本來就非常單薄,因為物權法典內容更加充實,宏觀法制技術含量較高,可以擴充套件各種形形色色的物權主體與客體的各種元素,可以進一步規範與調整各種層級物權關係與層級法鎖關係,同時與時俱進地修正各種不合時宜或者有瘕疵的法律盲點,有效地提高法律質量,整合物權法制水平。 倘若中國如日本等西方國家那樣,執意要將物權法列入民法典之中,三五年之內看不出什麼體例上的問題。時間一長,有關內容很有可能變成百衲衣,還不如修訂為物權法典。 日本民法典在100之內修改了數十次之多,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在100年之內修改了100多次。這是什麼原因呢?大大捫心自問,好好想一想吧。 2、充分利用現有的物權法律資源 充分利用現有的物權法律資源至關重要。使得這種極其寶貴的立法資源不至於在時間流逝中和無釐頭的爭議中而造成巨大的浪費,這才是首先亟需解決的認識問題。統一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步調一致地積極推進物權法典的立法程序,集結廣大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確保物權法典的立法只許成功、不許失敗,才是現實意義中的最現實主義、最現實意義。 說到物權法律資源,確實是非常重要、非常難得、不能錯過、不能浪費和不可替代的法律資源。別的財產權法,可以用商法、經濟法、行政經濟法進行替代,甚至於可以利用一些純民法來替代。 物權法能夠用什麼法律來替代呢?物權法是專司基本權源法的,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的本職工作就在於物權法,物權法的節點、節目、詞彙多達數以千計,光是一些法律概念是獨一無二的。物,物權,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政策物權,技術物權,當代物權,傳統物權,宏觀物權,微觀物權……;物中之物,物權中之物權,物權關係中之物權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且,物權往往優於債權,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訴訟保護時效也不相同。僅僅以民法通則論訴訟時效,很多已經過時了。 想當初,對於擔保物權法引進《中國物權法》的主張,也有的人不贊成,最後還是統一了認識,實現了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的有機統一,充分說明瞭這不是糟得很,而是好得很!如果當初不把擔保物權法引進《中國物權法》,就會對於現有的立法資源造成浪費,而且立法質量也肯定沒有現在這麼好。 眾所周知,物權法是一部非常重要和非常別緻的法律,她是規範與調整物權走向、平衡各種物權關係、發揮物的效用之非常獨特的財產法。與物權關係有關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等,有許多主流與支流,可以縱橫捭闔地延伸,如數家珍地把各家各戶各個層次的物權宗譜和網路圖譜展示出來。 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除了王兆國副委員長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表決透過前的說明,提出“制定物權法必要性”的四大意義以外,主要集中於填補國內空白甚至於國際空白,更加有利於中國的法制建設與法律改革,有利於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完整地保護各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大陸法系國家頒佈實施了民法典,沒有頒佈實施物權法典。這是人類立法史上最大的遺憾,巨大的物權法立法資源被無情地形成了巨大的損失浪費。搶救與利用物權法立法資源,已經迫在眉睫,中國應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決不能被麻煩與困難嚇倒。 西方國家的學者認為,西方世界的精神文化遺產有兩大板塊,一是聖經,二是羅馬法。而羅馬法的精華集中在物權法裡面。可惜的是,那麼好的物權法埋沒在民法典中,受前後左右的其他民法所束縛,不能進行大幅度的或者徹底的修改。 如德國民法典的編排秩序,分別是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大板塊。日本民法典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大板塊,整部法典的內容很不完善,後來陸續地補充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借地借房法、工地抵押法、企業擔保法、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製造物責任法、假登記擔保契約法、信託法、遺失物法、國家賠償法、法例等單行法。 各國民法典的內容非常龐雜,某些民事法律物件隨著時代的變遷、物權法學史的進展,需要重新定義、定位與修正。但按照該國民法典的的體例順序進行修正,修正起來會遇到很多麻煩,需要重新進行再統一規範與調整。因為民法典中各編各章各節的條款序列是固定的,每次修改起來,要麼是非常麻煩,要麼受其他各種因素的影響,常常暴露出“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窘迫的尷尬現象。 人類歷史社會中,有無數英雄豪傑和志士仁人,為國捐軀,為國爭光,為民造福,為整個中華民族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嘔心瀝血,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窮則努力奮鬥,富則兼濟天下。愛國為家,同仇敵愾,滌惡揚善,懲貪倡廉,扶貧幫困,睦鄰友好,拾金不昧,遵紀守法,嚴於律己,寬宏待人,所有這些都是很樸素的道德法與物權法。長城內外,大江南北,海峽兩岸,處處洋溢著物權法的正能量。 偉大的哲學家******同志說過,人類社會總得有所發明,有所發現,有所創造,有所前進,不能總是停止在一個水平上。拿我們的話來說,中國物權法總得有所發明,有所發現,有所創造,有所前進,不能總是停止在一個水平上。 過去,很多法律在規劃、起草、制訂、頒佈、和修正過程中,反覆研究,反覆斟酌,反覆修改、反覆完善,從而提高立法水平,增強法律的影響力、執行力、威權力。其中,物權法經過13年的刻苦磨礪,8稿定讞,但有很多方面的問題沒有解決,而不失時機地制訂物權法典,大量充實內容,提高立法水平,增強執法效果,很有必要。 物權法既是非常要好的法律資源,也是非常深奧的法律科學,必須充分利用這種法律資源,努力發展這種科學事業。所有制關係學,所有權關係學,用益物權關係學,擔保物權關係學,佔有關係學等等方面,還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補,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深入研究,還有很多規律性需要掌握,還有許多內容需要充實,還有許多表現形式需要藝術化地綜合運用。 現行的物權法,搭建了很好的拓展平臺,構建了宏觀物權法的框架,已經形成物權法典的雛形,經過幾年來的貫徹實施已經積累了很多好經驗,形勢大好,不是小好。制訂與實施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物權法典,完全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俗話說得好,成事在天,謀事在人。只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 我們的目的是能夠達到的,我們的目的是一定要達到的。中國物權法典成功頒佈實施之日,就是勝利之日,就是萬眾歡騰的喜慶之日! 二、一般意義 本文的論題,是“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預示著中國法制史上劃時代的法制建設之大創舉與大變革,中國將會第一個登上物權法典的巔峰,具有特別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若論制定物權法典的一般意義,也是相對保守的說法。這裡說是“一般意義”,究竟其實儼然是“重要意義”。現在不把話說過頭,最好是留下來,等到既成事實出現後,再作結論也不遲。 簡單地說,制定物權法典的一般意義主要體現為如下幾點。 第一,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一定是21世紀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典,是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典,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 這種要求並不高,而且應當較容易做到。因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經是宏觀物權法典的雛形,在世界物權法百花園中一枝獨放。大家動動腦筋,一起出主意想辦法,達到目的是指日可待的。 不可否認,迄今為止,現行的中國物權法仍然是個試驗品,仍然是屬於不太完整的產品,因為有許多物權型別沒有加入其中,甚至於有許多物權內容仍然是一片空白。主要原因在於立法規劃不周到所致。 按照原先的立法規劃要求,物權立法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於民法典立法計劃進展不夠順利,故將物權法立法先行一步。至於,物權法從第二草案起加入了許多“公法”元素、新型的擔保物權法元素,純粹屬於歪打正著。 如果說,我們的膽子再放大一些,步子再放快一些,內容再充實一些,未來中國物權修法的正確思路,應當是公法與民法相容、有形物權與無形物權並行、有物權與無物權明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她既不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與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互不隸屬,而應當是一部獨立自主的“新型法典”。 從這個意義上說,她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迄今為止,世界上只有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訴訟法典這幾類法典,還沒有出現過物權法典。物權法典的出現,定會讓全世界的法制國家為之轟動,也定會為完善中國社會主義物權制度向前邁進一大步。 第二,應當是中國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再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款編制上的束縛,完全可以放心大膽地增補新內容,將應當規定的全部規定進去,奉獻在全國人民面前的,應當是中國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 就其體例而言,中國物權法典的制定,可以大大突破固有的立法觀念和物權法體例的限制,還可以取材於民法、商法和部分公法的精華部分加以充實;可以將原來忍痛割愛的部分重新找回來補上去,還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放手地加入物權新內容、新品種。 就其內容而言,物權法典是綜合法,幾乎是可以上不封頂的,制定個800條款也不算多,甚至於可以在物權法基礎上翻一番至兩番。物權法是單行法,中國物權法總共才247條,許多地方是蜻蜓點水一帶而過,許多重要物權物件並未列入其中。某些重要的所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是一種新興的經濟主體與物權主體,現行的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下來,這是一種很大的遺憾。 這與中國21世紀豐富多彩的物權景觀、生動活潑的物權生活很不對稱,很不協調。西方國家甚至於在19世紀制定的物權法—純普通物權法、不包括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長達552條,相比之下,中國物權法可以定義為“半邊法”。這種落後狀況亟待改觀,再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求進取了。 具體而言,未來的物權法典必須大大超過800條款,才能算作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優質的法律與法典,是形式與內容高度統一的事物,沒有原則、毫無顧忌的刪減和濃縮,連單行法的質量都大打折扣,更遑論物權法典的宏觀世界了。 第三,應當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質量上數量上都有一定的保證,能夠高瞻遠矚指導未來,能夠高屋建瓴基礎紮實,應當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權法典。 物權制度不同於經濟制度。經濟制度,是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經常性的地調整的,且受政治制度影響的範圍較大。物權制度,幾十年來甚至於幾百年來基本上是恆定的,且受政治制度影響的範圍較小。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其他的物權,所有這些物權,在人類社會中都有共同的物權價值觀和同一性的行為規則,除了法定的物權容易浮動以外,一般是不輕易浮動的。 如果說,物權法的目標應當管用30年以上的話,那麼,物權法典的目標應當是100年以上。 確切地說,這個目標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以德國物權法為例,它是1896年8月18日公佈、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有110多年的歷史了,由於具有前瞻性,製作比較精良,故很少有修改的痕跡,總共才增加9個條款,目前總共552條。看過德國物權法的人,都會對該法歎為觀止。然而,某些德國人認為,瑞士民法典和物權法比該國的民法典和物權法更好一些,完全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21世紀的中國,更有條件和更有理由“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中國有學者誇張地說現行的247條的中國物權法是“中國物權法典”,大錯特錯!德國物權法長達552條,為什麼沒有人說這是“德國物權法典”呢?正如中國一位偉大的哲學家******所說的“虛心使人進步,驕傲使人落後”,一切固步自封、驕傲自滿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確切地說,現行的中國物權法是“中國物權法典的一個雛形”,離“中國物權法典”還有很大的距離呢!根據自己的設想,給現行的中國物權法再增加上247條是分分鐘的事情,而決不是胡鬧和湊數之作! 第四,應當是完整地平衡保護各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再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款編制上的束縛,物權法內容不必裁減了又裁減、省略了又省略。既有宏觀物權法的宏偉氣勢,又有微觀物權法的涓涓細流,不必為尊者諱,不必為卑者賤,更加嫻熟地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立法目的意義更加明確,收到的社會效果更加顯著,應當是完整地平衡保護各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物權法典。 制定物權法的初衷,就是將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編來規劃的,實際上是已經落入了古老民法典的窠臼,束縛了自己的思維與手腳,不能解放思想、大膽突破,也不能在物權法中注入新的物權元素、拓展新的內容。 實質上,中國物權法依然是一部“掐頭去尾”式的“半邊法”,省略了大量內容,創新力度不夠圓滿,難以更加完整地保護各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有資料顯示,2002年12月,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市自治區、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徵求意見。民法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透過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物權法(草案)參考》第63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情況彙報) 從以上資料來看,有關方面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其一,是將物權法列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相當古板的,沒有意識到中國的國情不同、新世紀的立法要求與境界不同。中國物權法是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為什麼一定要納入“民法典”中去呢?中國物權法是21世紀制定的新型法律,為什麼一定要向人家18世紀、19世紀的民法典看齊呢? 當代社會有許多民法學家抨擊一些國家“法典化”傾向不識時務,搞那個機械的古板的“民法典”以後,從頭到尾將條款序列固定死了,要修改起來就麻煩多多了。大多數“民法典”經過若干年修改後簡直是個百衲衣,難看得要死。如果說是制定物權法典,那麼任何時候的增刪改調是自由自在的,無論修改多少次是整潔的。全世界每一部民法典,無一例外地表現出相當的保守性與封閉性,把幾部民法七拼八湊彙編起來就叫“民法典”了。彙編的時候,就將好端端的單行法裁剪得七零八落的,落得個四不像的東西。 其二,是中國“民法典”與物權法篇幅實在是太短小了,與現實社會需求反差太大。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利與義務,由於與公有制權利交叉點很多,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利更加複雜多變,規範或者調整這些權利與義務,以及平衡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等,應當花更大的力氣、用更多的篇幅來規定才對呀,為什麼中國現階段“民法典”比之古代外國民法典的條款少了1000多條以上呢?這是其一。 其三,民法典也不至於短到共1209條的地步。 人家18、19世紀的經濟文化水平和權利義務種類,顯然不能與21世紀的中國相比,全世界每個國家只會是水漲船高的。儘管個別權利義務有消亡的,但總體上是會大量增加的。法國民法典是1804年正式成型的,總條款達2283條以上,後來這些補充的條款有數百條之多。德國民法典是1896年正式成型的,總條款達2385條以上,後來補充的條款也有數百條之多。然而,中國“民法草案”僅僅區區共1209條,還不到人家的1\/2,實在是太奇怪了! 既然是“中國民法典草案”是短小又短小、縮短又縮短,毫無疑問,中國物權法也會跟著接連短小、縮短。本來,物權法草案第三稿共268條已經是很短小的了,到頒佈時再縮短到247條。既然中國“民法草案”是德國民法典的1\/2弱,中國物權法也跟著是德國物權法(552條)的1\/2弱。 關鍵在於:中國物權法應當是完整地保護各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是必須內容完整、更有效力的。既然物權法是如此重要、又是可以獨立成就的財產法,本身具有特別重要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指導意義,為什麼不把膽子放大一些、步子邁快一些?為什麼不可以突破陳舊的立法模式,不敢大膽地制定物權法典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新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物】〗〖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關係】〗〖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關係】〗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2007年3月16日透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開創了新中國物權立法的新紀元。這種當代的宏觀物權法和物權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為各種物權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從此以後,中國的物權立法面臨著更好更廣闊的發展機遇。不失時機地制訂實施“物權法典”,具有劃時代的創新意義與實踐意義,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與長遠的歷史意義。 充分發掘、利用、整合法律資源,大膽設想,小心求證,群策群力,眾星捧月,將現有的物權法立法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用,由現行的《物權法》單行法推進到綜合法《物權法典》,大大提高物權法制水平,實現物權制度法典化,大力彌補單行法諸多不足之處,完成偉大的歷史使命,這是新時代、新形勢的新要求,也是億萬群眾的美好願望與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本文的論題,是“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預示著中國法制史上劃時代的法制建設之大創舉與大變革,中國將會第一個登上物權法典的巔峰,具有特別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若論制定物權法典的一般意義,也是相對保守的說法。這裡說是“一般意義”,究竟其實儼然是“重要意義”。現在不把話說過頭,最好是留下來,等到既成事實出現後,再作結論也不遲。 第一,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 第二,應當是中國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 第三,應當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權法典。 第四,應當是完整地平衡保護各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物權法典。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1-2

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

一、基本理念

2007年3月16日透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開創了新中國物權立法的新紀元。這種當代的宏觀物權法和物權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為各種物權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從此以後,中國的物權立法面臨著更好更廣闊的發展機遇。不失時機地制訂實施“物權法典”,具有劃時代的創新意義與實踐意義,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與長遠的歷史意義。

充分發掘、利用、整合法律資源,大膽設想,小心求證,群策群力,眾星捧月,將現有的物權法立法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用,由現行的《物權法》單行法推進到綜合法《物權法典》,大大提高物權法制水平,實現物權制度法典化,大力彌補單行法諸多不足之處,完成偉大的歷史使命,這是新時代、新形勢的新要求,也是億萬群眾的美好願望與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1、物權法與物權法典

所謂法典,應該包括以下幾層意義:一則,是經典式法律,每個人必讀、必記、必執行,不能誤讀、誤記、誤解、誤執行。二則,是容量大、綜合式同類法律的彙纂,與單行法相對。如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經典著作,也是多種法律彙集而成的總法律,涉及到公民的諸多專案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每個人必讀、必記、必執行,不能誤讀、誤記、誤解、誤執行。

所謂物權法,是指專門以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民事法律。以物為本原,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主要物與從屬物、智慧物與派生物的歸屬與利用,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各種物權人的各種權利、義務與責任,以及由物、物權發生的物權關係、產權關係、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佔有關係等等,都在這種民法範圍之內,對整個物權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是改善全體公民物權生活的法器,是防止一切侵佔、侵權行為的利器。其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在整個物權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指導意義。

所謂物權法典,是諸種物權法彙集而成的經典式民法,與物權法單行法相對。除了對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保護法進行全面改進以外,還應當包括物件關係法、智慧財產權關係法、所有制關係法、零物權關係法和物權侵害責任法等方面的新內容。應當是相當完整的基本民法、相當全面的權源法、內容飽滿的擔保物權法和更加中肯的物權制度法,既能在整個物權社會中充分發揮舉足輕重的指導作用,又能整體上提高宏觀物權法的執行效力。

物權法典,應當是與民法典並列的另類法典,不應當將物權法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進行強行編制。

物權法,既有財產權法、又有非財產權法的內容,既有民法的內容、又有大量公法的內容,而且公法的內容在物權法中所佔的比例較重。至於公法的內容,加入物權法中是必須的,因為物權法是系統性的權源法,許多私人的財產是與國家、集體的分配關係相關聯的,而且僅僅規定保護私有財產而不規定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是根本不行的。但是,公法的內容,大量加入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加入民法典,就顯得很不協調;或者說,物權法及其大量公法的內容,加入民法典就顯得很不協調。

既然如此,那麼最好的選擇方案,就是將未來的物權法典與未來的民法典區分開來。既可以讓物權法典放心大膽地規定公法的內容,又可以讓未來的民法典減輕負荷,也不會出現公法的成分太濃厚的狀況而影響到民法典的本份編制。

當未來的物權法典,或者當現行的物權法,沒有併入民法典的情況已經發生或者將要發生,那麼,原民法典立法規劃中的第二編“物權法”,便可以由“債務關係法”或者“財產關係法”來代替之,這就相當於法國式無物權法的民法典。原民法典立法規劃中沒有財產權法的專案,可以藉此機會增補進去。應當說,這種規劃與實施方案就是帕雷特優先選擇方案,確實值得研究。

標準更高,質量更好,內容更多,效力更強,適用範圍更廣泛,應當是未來物權法典的立法目標。物權法頒佈實施之前,社會各界人士對於物權法結構與內容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議,其中部分採納了、部分沒有采納。物權法頒佈實施之後,對於物權法原理有了進一步的理性認識,逐漸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社會各界人士對於物權法結構與內容又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議,其中包括制訂物權法實施條例、物權法典在內。

物權法與物權法典,只有一字之差,而立法思想、法律體例、文章結構、條文內容和應用範圍卻有很大的差別。

按照原來的立法計劃安排,物權法是作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安排的,現在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單行法,等到民法典組織編纂時,就會與其他的民法一起合併,改變單行法身份而進入到民法典大家庭中成為重要的一員。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於中國是否應當編制民法典各執一詞。贊成者認為,制訂民法典很有必要,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制訂過民法典,實行多年來效果很好。反對者認為,制訂民法典沒有必要,所謂法典化時期的熱點早已過去。民法典將人權法、物權法、財產權法等民法攪和在一起便於閱讀是一方面,條款格式僵化、內容逐漸老化和不便於補充與修正相關內容才是主要的方面。

現行的物權法,儘管是屬於宏觀物權法範疇,然而總共才有247條(物權法草案共268條),一些編制、章節、條文相當簡略,許多重要內容沒有編入其中。主要原因在於,原先的民法典立法規劃中將整部民法編制為1209條,與上世紀二十年代末的“中華民國民法”的條款總數相當(1125條)。規劃中的“民法典”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正好與南京國民政府制訂的《中華民國民法》相對應。

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市自治區、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徵求意見。民法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透過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

我們平民百姓至今仍然不明白,既然知道“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卻以1209條作簡單化的規劃處理?

若論“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中國21世紀的民法物件與物權法物件,應當遠比19世紀、20世紀西方國家更加廣泛、更加複雜,也遠比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舊中國更加廣泛、更加複雜。再說,中國現在有13億幾千萬人口,正處於資訊化高速公路上,整個民族的集體智慧,應當不比幾千萬人口民族的智慧差,亦不比舊中國舊官僚主義者們的智慧差。

《法國民法典》是1804年開始實行的,列舉條款2283條,此後增加與修改的數百條未計在內。《德國民法典》是1896年公佈、1900年1月1日實行的,列舉條款2385條,此後增加與修改的數百條未計在內。其中,德國物權法連同後來增補的9條,共有552條,散佈在總則、債務關係法等方面的也有數百條之多,僅僅物權這一部分就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總條款還多許多。

《日本民法典》是個反面典型。條款總數只有1146條,後面增補的數百條未計在內。因為條款太少,內容太單薄,此後陸續增補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場抵押法、企業擔保法、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製造物責任法、假登記擔保契約法、利息限制法、信託法、遺失物法、國家賠償法、法例等十餘部法律。這是民法法典化和條款內容短少的反面典型,民法典與公法、民法之單行法拼湊在一起,更是不倫不類。

就中國現行的物權法而言,即使是不制訂中國物權法典,裡面有許多內容是需要修改、補充規定的。

就物權主體、所有制關係法方面,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4種型別。但是,其他人這種主體,只是代表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宗教團體,並不代表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這是需要補充規定的方面。

中央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合併,鄉鎮集體企業與村、組集體企業之間合併,私人公司與私人合夥企業之間合併,外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這是集合所有制的型別。

以上幾種經濟所有制,公有、共有、私有之間雜交的,民族企業與外族企業雜交的,都是混合所有制。

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宗教團體等“其他人”,不屬於經濟所有制範疇,屬於物權所有制範疇,客觀上亦存在“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也應當在物權法或者物權法典中進行補充規定。

公共利益與徵收補償方面,非常重要。物權法在第42條、第44條條文中有所涉及,但公共利益的概念沒有下定義,適用範圍和法律責任的規定也相對模糊,總共兩個條款實在是太少。物權法頒佈實施幾年後,2011年國務院頒佈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第8條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範圍,第17條~第29條專門規定了徵收補償的相關事項,另外還有5個條款的法律責任。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時,關於物權保護與訴權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題發揮。

關於國有資產保護方面,應當可以增加幾百個條款。物權法頒佈實施後,企業國有資產法於2008年10月28日公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時,關於物權保護與訴權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題發揮。

關於不動產、動產、智慧財產權質權登記生效方面,物權法頒佈實施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和《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十餘部法律法規如雨後春筍般頒佈實施,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時,關於物權保護與訴權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題發揮。

關於佔有保護方面的規定,這是最複雜且最敏感的物權法內容之一,也只有物權法才作出這種專門的規定。物權法總共才有5個條款,應當增加幾十個條款。與此同時,佔有關係法理學方面應當有大膽性的突破性進展。

無權佔有中,區分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善意佔有中劃分出一般善意佔有與善意取得,以及他們的佔有關係,有數十種型別之多。惡意佔有中劃分出一般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以及他們的佔有關係,也有數十種型別之多。

涉及到善意佔有,問題就來了,要不要進行保護?保護的時效性如何確定?在哪種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下進行保護?問題在於,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的,卻沒有明確規定。

涉及到惡意佔有,特別敏感性問題就來了,要不要進行保護?佔有保護的目的意義是什麼?短暫保護的時效性如何確定?在哪種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下進行保護?問題在於,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的,卻沒有明確規定。

其他法律體系中,是一律排斥惡意佔有保護的,對於善意佔有保護也是很不看好的。透過反覆的思考與認真研究,物權法中關於惡意佔有保護在極特殊的情勢下也是客觀存在的,善意佔有保護在很特殊的情勢下也是客觀存在的,他們不能享有物權保護請求權,卻有物上保護請求權,是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臨時性、暫時性和代表性行使的。

關於佔有保護請求權,儘管物權法中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而有的草根學者能夠撰寫出數十萬字的研究成果。但是,也因為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使得很多人看不懂,而且這種模糊的現象再也不能持續下去了。

關於訴權與訴訟時效,這也是物權保護、財產權保護最要緊的問題。物權法專家們論證,法定的物權優於意定的物權,已經登記生效的物權優於未登記生效的物權,許多物權優於債權,許多擔保物權優於擔保債權,物權關係法上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有的物權法專家認為,應當修正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以二十年的長期訴訟時效為妥等等。

其他的,還有很多很多方面的事例,不便於一一列舉。修改物權法或者制訂物權法典方面的專題研究,一寫就是數十萬字,本文不再贅述。

物權法頒佈實施幾年來,在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等各個方面做足了功夫,法律的自身效力與連鎖效力、聯合效力等執行效力、對世效力、溯及效力得以顯現,證明瞭物權法的社會效用確實不能低估。與此同時,整個社會深層次的物權矛盾日益複雜與尖銳,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財產的保護面臨著很多現實問題無法可依,然而現存的優質立法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從天而降的大好立法機會一次次地擦肩而過。廣大的物權人,傷不起,輸不起,玩不起,等不起,渴望更完整、更具威力和適應能力更強盛的新型物權法—物權法典面世,全面地實現“有恆產者有恆心”的美好願景。

為了彰顯中國宏觀物權制度的獨具特色,順應21世紀的深刻變革,為了面對色彩斑斕的物權新世界,打造世界一流的物權法制新體系,未來中國將會面臨著極好的機遇與挑戰,在未來的一二十年裡,中國很有可能將現行的物權法大修成“物權法典”。這種別出心裁的構思,比制定“民法典”具有更大的現實意義與深遠的歷史意義。

因為總共247個條款的現行物權法本來就非常單薄,因為物權法典內容更加充實,宏觀法制技術含量較高,可以擴充套件各種形形色色的物權主體與客體的各種元素,可以進一步規範與調整各種層級物權關係與層級法鎖關係,同時與時俱進地修正各種不合時宜或者有瘕疵的法律盲點,有效地提高法律質量,整合物權法制水平。

倘若中國如日本等西方國家那樣,執意要將物權法列入民法典之中,三五年之內看不出什麼體例上的問題。時間一長,有關內容很有可能變成百衲衣,還不如修訂為物權法典。

日本民法典在100之內修改了數十次之多,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在100年之內修改了100多次。這是什麼原因呢?大大捫心自問,好好想一想吧。

2、充分利用現有的物權法律資源

充分利用現有的物權法律資源至關重要。使得這種極其寶貴的立法資源不至於在時間流逝中和無釐頭的爭議中而造成巨大的浪費,這才是首先亟需解決的認識問題。統一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步調一致地積極推進物權法典的立法程序,集結廣大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確保物權法典的立法只許成功、不許失敗,才是現實意義中的最現實主義、最現實意義。

說到物權法律資源,確實是非常重要、非常難得、不能錯過、不能浪費和不可替代的法律資源。別的財產權法,可以用商法、經濟法、行政經濟法進行替代,甚至於可以利用一些純民法來替代。

物權法能夠用什麼法律來替代呢?物權法是專司基本權源法的,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的本職工作就在於物權法,物權法的節點、節目、詞彙多達數以千計,光是一些法律概念是獨一無二的。物,物權,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政策物權,技術物權,當代物權,傳統物權,宏觀物權,微觀物權……;物中之物,物權中之物權,物權關係中之物權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且,物權往往優於債權,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訴訟保護時效也不相同。僅僅以民法通則論訴訟時效,很多已經過時了。

想當初,對於擔保物權法引進《中國物權法》的主張,也有的人不贊成,最後還是統一了認識,實現了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的有機統一,充分說明瞭這不是糟得很,而是好得很!如果當初不把擔保物權法引進《中國物權法》,就會對於現有的立法資源造成浪費,而且立法質量也肯定沒有現在這麼好。

眾所周知,物權法是一部非常重要和非常別緻的法律,她是規範與調整物權走向、平衡各種物權關係、發揮物的效用之非常獨特的財產法。與物權關係有關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等,有許多主流與支流,可以縱橫捭闔地延伸,如數家珍地把各家各戶各個層次的物權宗譜和網路圖譜展示出來。

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除了王兆國副委員長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表決透過前的說明,提出“制定物權法必要性”的四大意義以外,主要集中於填補國內空白甚至於國際空白,更加有利於中國的法制建設與法律改革,有利於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完整地保護各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大陸法系國家頒佈實施了民法典,沒有頒佈實施物權法典。這是人類立法史上最大的遺憾,巨大的物權法立法資源被無情地形成了巨大的損失浪費。搶救與利用物權法立法資源,已經迫在眉睫,中國應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決不能被麻煩與困難嚇倒。

西方國家的學者認為,西方世界的精神文化遺產有兩大板塊,一是聖經,二是羅馬法。而羅馬法的精華集中在物權法裡面。可惜的是,那麼好的物權法埋沒在民法典中,受前後左右的其他民法所束縛,不能進行大幅度的或者徹底的修改。

如德國民法典的編排秩序,分別是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大板塊。日本民法典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大板塊,整部法典的內容很不完善,後來陸續地補充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借地借房法、工地抵押法、企業擔保法、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製造物責任法、假登記擔保契約法、信託法、遺失物法、國家賠償法、法例等單行法。

各國民法典的內容非常龐雜,某些民事法律物件隨著時代的變遷、物權法學史的進展,需要重新定義、定位與修正。但按照該國民法典的的體例順序進行修正,修正起來會遇到很多麻煩,需要重新進行再統一規範與調整。因為民法典中各編各章各節的條款序列是固定的,每次修改起來,要麼是非常麻煩,要麼受其他各種因素的影響,常常暴露出“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窘迫的尷尬現象。

人類歷史社會中,有無數英雄豪傑和志士仁人,為國捐軀,為國爭光,為民造福,為整個中華民族的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嘔心瀝血,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窮則努力奮鬥,富則兼濟天下。愛國為家,同仇敵愾,滌惡揚善,懲貪倡廉,扶貧幫困,睦鄰友好,拾金不昧,遵紀守法,嚴於律己,寬宏待人,所有這些都是很樸素的道德法與物權法。長城內外,大江南北,海峽兩岸,處處洋溢著物權法的正能量。

偉大的哲學家******同志說過,人類社會總得有所發明,有所發現,有所創造,有所前進,不能總是停止在一個水平上。拿我們的話來說,中國物權法總得有所發明,有所發現,有所創造,有所前進,不能總是停止在一個水平上。

過去,很多法律在規劃、起草、制訂、頒佈、和修正過程中,反覆研究,反覆斟酌,反覆修改、反覆完善,從而提高立法水平,增強法律的影響力、執行力、威權力。其中,物權法經過13年的刻苦磨礪,8稿定讞,但有很多方面的問題沒有解決,而不失時機地制訂物權法典,大量充實內容,提高立法水平,增強執法效果,很有必要。

物權法既是非常要好的法律資源,也是非常深奧的法律科學,必須充分利用這種法律資源,努力發展這種科學事業。所有制關係學,所有權關係學,用益物權關係學,擔保物權關係學,佔有關係學等等方面,還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補,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深入研究,還有很多規律性需要掌握,還有許多內容需要充實,還有許多表現形式需要藝術化地綜合運用。

現行的物權法,搭建了很好的拓展平臺,構建了宏觀物權法的框架,已經形成物權法典的雛形,經過幾年來的貫徹實施已經積累了很多好經驗,形勢大好,不是小好。制訂與實施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物權法典,完全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俗話說得好,成事在天,謀事在人。只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

我們的目的是能夠達到的,我們的目的是一定要達到的。中國物權法典成功頒佈實施之日,就是勝利之日,就是萬眾歡騰的喜慶之日!

二、一般意義

本文的論題,是“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預示著中國法制史上劃時代的法制建設之大創舉與大變革,中國將會第一個登上物權法典的巔峰,具有特別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若論制定物權法典的一般意義,也是相對保守的說法。這裡說是“一般意義”,究竟其實儼然是“重要意義”。現在不把話說過頭,最好是留下來,等到既成事實出現後,再作結論也不遲。

簡單地說,制定物權法典的一般意義主要體現為如下幾點。

第一,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一定是21世紀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典,是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典,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

這種要求並不高,而且應當較容易做到。因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經是宏觀物權法典的雛形,在世界物權法百花園中一枝獨放。大家動動腦筋,一起出主意想辦法,達到目的是指日可待的。

不可否認,迄今為止,現行的中國物權法仍然是個試驗品,仍然是屬於不太完整的產品,因為有許多物權型別沒有加入其中,甚至於有許多物權內容仍然是一片空白。主要原因在於立法規劃不周到所致。

按照原先的立法規劃要求,物權立法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於民法典立法計劃進展不夠順利,故將物權法立法先行一步。至於,物權法從第二草案起加入了許多“公法”元素、新型的擔保物權法元素,純粹屬於歪打正著。

如果說,我們的膽子再放大一些,步子再放快一些,內容再充實一些,未來中國物權修法的正確思路,應當是公法與民法相容、有形物權與無形物權並行、有物權與無物權明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她既不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與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互不隸屬,而應當是一部獨立自主的“新型法典”。

從這個意義上說,她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迄今為止,世界上只有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訴訟法典這幾類法典,還沒有出現過物權法典。物權法典的出現,定會讓全世界的法制國家為之轟動,也定會為完善中國社會主義物權制度向前邁進一大步。

第二,應當是中國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再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款編制上的束縛,完全可以放心大膽地增補新內容,將應當規定的全部規定進去,奉獻在全國人民面前的,應當是中國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

就其體例而言,中國物權法典的制定,可以大大突破固有的立法觀念和物權法體例的限制,還可以取材於民法、商法和部分公法的精華部分加以充實;可以將原來忍痛割愛的部分重新找回來補上去,還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放手地加入物權新內容、新品種。

就其內容而言,物權法典是綜合法,幾乎是可以上不封頂的,制定個800條款也不算多,甚至於可以在物權法基礎上翻一番至兩番。物權法是單行法,中國物權法總共才247條,許多地方是蜻蜓點水一帶而過,許多重要物權物件並未列入其中。某些重要的所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是一種新興的經濟主體與物權主體,現行的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下來,這是一種很大的遺憾。

這與中國21世紀豐富多彩的物權景觀、生動活潑的物權生活很不對稱,很不協調。西方國家甚至於在19世紀制定的物權法—純普通物權法、不包括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長達552條,相比之下,中國物權法可以定義為“半邊法”。這種落後狀況亟待改觀,再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求進取了。

具體而言,未來的物權法典必須大大超過800條款,才能算作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優質的法律與法典,是形式與內容高度統一的事物,沒有原則、毫無顧忌的刪減和濃縮,連單行法的質量都大打折扣,更遑論物權法典的宏觀世界了。

第三,應當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質量上數量上都有一定的保證,能夠高瞻遠矚指導未來,能夠高屋建瓴基礎紮實,應當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權法典。

物權制度不同於經濟制度。經濟制度,是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經常性的地調整的,且受政治制度影響的範圍較大。物權制度,幾十年來甚至於幾百年來基本上是恆定的,且受政治制度影響的範圍較小。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其他的物權,所有這些物權,在人類社會中都有共同的物權價值觀和同一性的行為規則,除了法定的物權容易浮動以外,一般是不輕易浮動的。

如果說,物權法的目標應當管用30年以上的話,那麼,物權法典的目標應當是100年以上。

確切地說,這個目標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以德國物權法為例,它是1896年8月18日公佈、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有110多年的歷史了,由於具有前瞻性,製作比較精良,故很少有修改的痕跡,總共才增加9個條款,目前總共552條。看過德國物權法的人,都會對該法歎為觀止。然而,某些德國人認為,瑞士民法典和物權法比該國的民法典和物權法更好一些,完全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21世紀的中國,更有條件和更有理由“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中國有學者誇張地說現行的247條的中國物權法是“中國物權法典”,大錯特錯!德國物權法長達552條,為什麼沒有人說這是“德國物權法典”呢?正如中國一位偉大的哲學家******所說的“虛心使人進步,驕傲使人落後”,一切固步自封、驕傲自滿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確切地說,現行的中國物權法是“中國物權法典的一個雛形”,離“中國物權法典”還有很大的距離呢!根據自己的設想,給現行的中國物權法再增加上247條是分分鐘的事情,而決不是胡鬧和湊數之作!

第四,應當是完整地平衡保護各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物權法典。

倘若中國真的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再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款編制上的束縛,物權法內容不必裁減了又裁減、省略了又省略。既有宏觀物權法的宏偉氣勢,又有微觀物權法的涓涓細流,不必為尊者諱,不必為卑者賤,更加嫻熟地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立法目的意義更加明確,收到的社會效果更加顯著,應當是完整地平衡保護各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物權法典。

制定物權法的初衷,就是將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編來規劃的,實際上是已經落入了古老民法典的窠臼,束縛了自己的思維與手腳,不能解放思想、大膽突破,也不能在物權法中注入新的物權元素、拓展新的內容。

實質上,中國物權法依然是一部“掐頭去尾”式的“半邊法”,省略了大量內容,創新力度不夠圓滿,難以更加完整地保護各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有資料顯示,2002年12月,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市自治區、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徵求意見。民法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透過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物權法(草案)參考》第63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情況彙報)

從以上資料來看,有關方面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其一,是將物權法列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相當古板的,沒有意識到中國的國情不同、新世紀的立法要求與境界不同。中國物權法是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為什麼一定要納入“民法典”中去呢?中國物權法是21世紀制定的新型法律,為什麼一定要向人家18世紀、19世紀的民法典看齊呢?

當代社會有許多民法學家抨擊一些國家“法典化”傾向不識時務,搞那個機械的古板的“民法典”以後,從頭到尾將條款序列固定死了,要修改起來就麻煩多多了。大多數“民法典”經過若干年修改後簡直是個百衲衣,難看得要死。如果說是制定物權法典,那麼任何時候的增刪改調是自由自在的,無論修改多少次是整潔的。全世界每一部民法典,無一例外地表現出相當的保守性與封閉性,把幾部民法七拼八湊彙編起來就叫“民法典”了。彙編的時候,就將好端端的單行法裁剪得七零八落的,落得個四不像的東西。

其二,是中國“民法典”與物權法篇幅實在是太短小了,與現實社會需求反差太大。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利與義務,由於與公有制權利交叉點很多,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利更加複雜多變,規範或者調整這些權利與義務,以及平衡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等,應當花更大的力氣、用更多的篇幅來規定才對呀,為什麼中國現階段“民法典”比之古代外國民法典的條款少了1000多條以上呢?這是其一。

其三,民法典也不至於短到共1209條的地步。

人家18、19世紀的經濟文化水平和權利義務種類,顯然不能與21世紀的中國相比,全世界每個國家只會是水漲船高的。儘管個別權利義務有消亡的,但總體上是會大量增加的。法國民法典是1804年正式成型的,總條款達2283條以上,後來這些補充的條款有數百條之多。德國民法典是1896年正式成型的,總條款達2385條以上,後來補充的條款也有數百條之多。然而,中國“民法草案”僅僅區區共1209條,還不到人家的1\/2,實在是太奇怪了!

既然是“中國民法典草案”是短小又短小、縮短又縮短,毫無疑問,中國物權法也會跟著接連短小、縮短。本來,物權法草案第三稿共268條已經是很短小的了,到頒佈時再縮短到247條。既然中國“民法草案”是德國民法典的1\/2弱,中國物權法也跟著是德國物權法(552條)的1\/2弱。

關鍵在於:中國物權法應當是完整地保護各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是必須內容完整、更有效力的。既然物權法是如此重要、又是可以獨立成就的財產法,本身具有特別重要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指導意義,為什麼不把膽子放大一些、步子邁快一些?為什麼不可以突破陳舊的立法模式,不敢大膽地制定物權法典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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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2007年3月16日透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開創了新中國物權立法的新紀元。這種當代的宏觀物權法和物權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為各種物權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從此以後,中國的物權立法面臨著更好更廣闊的發展機遇。不失時機地制訂實施“物權法典”,具有劃時代的創新意義與實踐意義,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與長遠的歷史意義。

充分發掘、利用、整合法律資源,大膽設想,小心求證,群策群力,眾星捧月,將現有的物權法立法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用,由現行的《物權法》單行法推進到綜合法《物權法典》,大大提高物權法制水平,實現物權制度法典化,大力彌補單行法諸多不足之處,完成偉大的歷史使命,這是新時代、新形勢的新要求,也是億萬群眾的美好願望與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本文的論題,是“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預示著中國法制史上劃時代的法制建設之大創舉與大變革,中國將會第一個登上物權法典的巔峰,具有特別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若論制定物權法典的一般意義,也是相對保守的說法。這裡說是“一般意義”,究竟其實儼然是“重要意義”。現在不把話說過頭,最好是留下來,等到既成事實出現後,再作結論也不遲。

第一,應當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權法典。

第二,應當是中國最有分量的物權法典。

第三,應當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權法典。

第四,應當是完整地平衡保護各種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物權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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