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9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2-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2-2
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一、基本理念
(一)概念
制定物權法典,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非常亟需與完全可行的。
充分利用物權法典的立法資源,加固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有財產防火牆,一律沒收投機分子“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所謂“尚方寶劍”、“護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可行,就是規劃與實行中可靠的意思。可行性,就是事情的開頭與結局可靠性、靠譜性的意思。任何事情,靠譜的就有可行的保證,不靠譜就沒有可行的保證。
這裡主要是智力投資,至於物力投資則不在話下。智力投資的可行性研究,所遵從的是思維科學投入產出的客觀規律,而不是經濟科學投入產出的客觀規律。用適當的智力投資和少量的物力投資製造物權法典,可以獲得巨大的社會效益,非常可觀地既利國又利民,真正是千載難逢的極好機遇,何樂而不為?應當堅定一條信念,只要符合物權法典思維科學客觀規律的,就是完全合理的與可行的。
制定物權法典,所尋求的是社會效益和法制效力,不必為物權法單行法更改為物權法典的人工重複而斤斤計較。智力投資的投入與產出比是合理的,符合物權法典和社會需要的,結構上、內容上基本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完全推定為可行的。
以下幾個問題應當明確,應當統一認識,提高認識論水平。制定物權法典可行或不可行,以及與制定民法典之間的關係一定要認識清楚,仔細琢磨,當然不能妄下結論。
1、單獨制定物權法典應當是可行的
未來可期制定的物權法典應當是獨立的法典,可以與未來可期制定的民法典分為兩套法典分別實施。無論並列的情形會怎樣,也無論是先制定或者後製定,物權法典應當是特立獨行的。因為,制定物權法典是必要的,制定民法典卻沒有這種迫切性與必要性,而且將物權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也沒有這種必要性。
按照原先的立法規劃,是將物權法加入民法典之中,與總則、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等其他的8個部分共為一體,並沒有打算將物權法典列入立法規劃之中。
以上立法規劃,客觀上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考量。
一是,因為將物權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以物權法代替並擠走了財產權法,法律的佈局不盡合理。
只有將物權法另立為物權法典後,才有可能將財產權法加入民法典後,法律的佈局才是合理的。一方面可以放手擴大物權法的容量,另一方面可以放手讓財產權法展示出來,兩種法律資源均得到充分利用,這也是最好的立法規劃方案。
物權法的性質,應當是基本權源法、基本民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大部分是財產權法,但不限於財產權法。
物權法,包括財產權法和非財產權法兩大部分,且財產權法中不僅包含可流通、可交換的有金錢價值的財產權,而且包含限制和禁止流通、交換的財產權,而且還包含沒有交換價值、金錢價值而有物權價值的物權。
財產權,一般是指可流通、可交換的有金錢價值的財產權,稱之為經濟財產權。主要是意定的、可交易的財產權,法定的、不可交易的財產權比較少。
現實條件下,民法典中將物權法和財產權法一同加入民法典中也是不可能的。因為物權法和財產權法,在概念上內容上有許多交叉性的規定,重複規定顯得很累贅。當物權法不加入民法典,物權法與財產權法不會發生矛盾衝突,卻將財產權法加入民法典,這樣就可以做到一舉兩得、一石三鳥。
二是,物權法中公法的內容很多,將物權法加入民法典之中顯得很不協調。物權法與民法典並列或者不併列,單行或不單行,最適合的就是最可靠、最可行的。
民法典的本色是姓民的,不是姓公的。物權法中公法的內容很多,所有權部分和用益物權部分中,有許多是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內容,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的氛圍相當的濃鬱,將物權法加入民法典之中顯得很不協調。
財產權法的本色是姓民的,加入民法典之中是很合適的。大陸法系最早的資產階級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沒有物權法,規定了大量的財產權法,這是有先例的。財產權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不僅體例吻合、充分利用了法律資源,而且可以放手借鑑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財產權法的諸多經驗教訓,打造21世紀中國式財產權法的新模式。
目前,物權法和財產權法都是單行法,兩種民法各有千秋,儘管法律內容和適用範圍不盡相同,執行起來是配合默契甚至於相輔相成的。
然而,物權法只有一部專門的物權法,財產權法涉及到許多部財產權法。一旦按照原先的立法規劃,在民法典中加入了物權法而去掉了財產權法,大量的財產權法就這樣白白廢止了。為了一部民法典而廢止大量的財產權法,這是很不值得的。
因此,採取兩條腿走路的辦法,既制定物權法典,又制定民法典,所有的疑難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2、制定物權法典是必需的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目的意義,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與實用性。單行法律是這樣,整合法典也是這樣的。有時民事法制定單行法是必需的,制定物權法典也是必需的,但制定民法典卻不是必需的。這種事情確實需要認真研究,總結國內外立法的經驗教訓,從長計議,不能草率從事。
物權法資源是最好的法律資源,這種法律資源是其他任何法律也不能替代的。對物權法資源簡單的開發利用就是物權法,對物權法資源深入地、全面地、綜合地開發利用就是物權法典。顯而易見,制定物權法典是必需的,不制定肯定會大量地浪費法律資源的,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物權制度是很不利的。
運用科學而縝密的辦法,一步步揭開權源的奧秘、物權的族譜與家譜、物權關係的法律性質,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都有一定程度上的關聯,壓根兒就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資訊化高速公路,裡面佈置了許多法律的橋樑與車站。每種物權主體與客體的保護與限制都是全面的、系統的、立體的,當物權法本身的效力不濟時,可以聯合其他法律一起執行;當其他法律不濟時,可以聯合物權法一併執行。真正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制定物權法典是必需的。因為單行法的內容太單薄,很多物權與物權關係規定得太過於簡略,很多重要專案沒有規定上去,很多方面與整個物權社會人們豐富多彩的物權生活不太適應,既影響到物權法本身的效力,又影響到物權法的聯合效力。
制定物權法典後,可以由現行的247條增加到800條以上,法律的內容與結構更加完整、完美,社會主義基本的物權制度之制度化、規範化、正規化建設整體上邁進一個新臺階,對今世和後世的影響力、作用力是不可低估的。
其他的民法,如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財產權法等,都是專門性的民法,一般不宜將大量的公法與私法、民法、商法進行雜交,上述這些民法一般是純民法。不能與物權法相提並論,而且不確定性、易變異性的事物相當的多。立法體例上,物權法中公法的成分太濃厚,不能跟上述的民法混合在一起加入民法典。
確切地說,制訂民法典與否無關緊要。甚至可以說,不制訂民法典更好一些。
那麼民法單行本拼湊在一起成為民法典,唯一好處是大家在普法教育中和自覺學習上更加全面一些。但是一旦修改、補充規定起來就非常的麻煩,表面上的形式美會損害內在的形式美,更會損害內容之美,到頭來得不償失。
很多法學家認為民法法典化已經過時,直陳民法典體例格式過於僵化,弊端很多。民事法律是複雜化、多樣化的,有些事物發生變化甚至反覆變化也是常態的,很多民法專案的具體內容是要根據形勢的變化、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的,永遠不調整的民法是行不通的。有時候僅僅調整其中一部民法幾個條款,就變得凌亂不堪。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存在幾個版本,而本版本中又存在幾個修改版本,非常凌亂而勞民傷財。修改民法典時,遠遠比修改民法單行本麻煩得多,而且必然產生許多副作用。
日本曾經出現過兩個版本,兩個版本的命運各有差異,但都有法典化僵化的弊端。
第一個日本民法典歷經10年,於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佈,並決定於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施行。舊民法典共五編1762條,即財產編572條,財產取得編435條,債權擔保編298條,證據編164條,人事編293條。
該法典公佈前1年,由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生組成的法學士會,發表了《關於法典編纂的意見書》,揭開了“民法論爭”的序幕。該意見書聲稱:“政府設法典編纂委員會,令其從事法律調查,非我等所非議者,惟望勿急於釋出。因我國社會脫自封建舊制,又不能依歐美新制,故此事業委實艱難。若勉強完成,則恐有悖民俗,徒使人民受法律繁雜之苦。所以,不如以今日之必要為限,以單行法規規定之。法典應待民情風俗穩定時完成之。”
以這份意見書為導火線,引發了主張民法典延期施行和如期施行的激烈爭論(史稱“民法論爭”或“法典論爭”)。以東京大學法學部和英吉利法律學校(今中央大學)為核心的英國法學派,極力主張民法典延期施行。以日法法律學校(今法政大學)和明治法律學校(今明治大學)為核心的法國法學派,極力主張民法典如期施行。明治二十五年(1892年),這種爭議由學界轉到政界。在當年舉行的第三次帝國議會上,貴族院和眾議院都展開了激烈辯論。論爭的結果,延期派獲勝,第三次帝國議會決定無限期推遲民法典的施行。就一個法典的施行展開如此激烈的爭論,恐怕是各國法制史上不多見的現象。
以上資料見於《日本民法典》第2頁~第3頁。
以上兩派法典之爭,不是對民法典徹底否定之爭,而是針對民法典內容之爭。不同的學術門派,不同的立場、觀點、方法,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制訂、頒佈實施不同型別的民法典。說明瞭民法典結構既僵化,又可以隨意。尤其是在新舊制度的交匯點上和非常時期,連統治階級的意見也不能統一,反饋到民法典上必然是瘕瑜互見。
舊民法典在關鍵時刻流產後,明治政府決定編纂新的民法典。一不聘外國法學家而聘本國法學家為起草委員。二不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而以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1888年發表)為藍本。
新民法典前三編(總則、物權、債權)提交國會審議順利透過,決定於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公佈。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民法典後兩編(親屬、繼承)提交國會審議也順利透過,決定於同年六月公佈。新民法典自明治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日本民法典施行以來,經過了30多次修訂,包括刪除、增加、改動,重大修改有3次,前後有1947年、1971年、1987年這幾次。誠然,修改歸修改,對於單行法的修改與民法典的修改是不一樣的。修改民法單行本並不受編制上生硬的約束,修改民法典卻受編制上的約束,過程與效果顯然是不相同的。
日本民法典施行以來,針對內容不全面、條款短少和民法典內容有些過時的缺點,另外增補施行了十幾部的單行法。這些單行法,有民法的型別,也有公法的型別,顯得非常的雜亂無章。該民法典是世界上最雜亂無章的民法典之一。說起來,都是民法典編制僵化惹的禍。
民法法典化,導致被動局面、混亂狀態的例子很多。法律是最嚴肅、最工整的公文,而有的民法典竟然成了百衲衣,樣子很難看。法國民法典於起草過程中,前後召開過102次會議,國王拿破崙親任會議主席並參加會議的就有97次。儘管如此,整部民法典滿是修改的痕跡,叫人看過後很不舒服。
如第一卷《人》、第一編《民事權利》、第一節《民事權利》,起點條款是第7條(而不是第1條),至15條法律適用的說明有:
第一編民事權利(1994年7月29日第94—653號法律),
第7條(1889年6月26日法律),
第8條(1889年6月26日法律),(第2款及以下條款由1927年8月10日法律廢止),
第9條(1970年7月17日第70—643號法律),
第9—1條(1993年1月4日第93—2號法律第47條),(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號法律第47條),
第10條(1972年10月5日第72—626號法律),
第12條及第13條(由1927年8月10日法律第13條廢止)。
總共才9個條款,修改、補充、修正、廢止的補丁多達9個。時間跨度共7個時間段、整整一個世紀,從1889年6月26日,到1927年8月10日、1970年7月17日、1972年10月5日、1993年1月4日,再到1993年8月24日、1994年7月29日。其中,1993年發生了兩次修正。
在條款排序上,該法典同樣地體現為很自尋煩惱,也很僵化。如第9條後面出現個“第9條—1”;第12條及第13條廢止後,第14條仍然是巋然不動。
章節排列上更是奇怪。如第二章尊重人之身體,是第16條開始,增補了第16條—1~第16條—9,這實際上相當於一個半條款。第三章對人之特徵的遺傳學研究以及透過遺傳特徵對人進行鑑別,後續增補的是第16條—10~第16條—12,這實際上相當於半個條款。章名“對人之特徵的遺傳學研究以及透過遺傳特徵對人進行鑑別”長達25個字,實在是太奇葩了。
第一編民事權利共3章,第1章還湊合,第2章和第3章完全是湊數。
以上資料,摘自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2002年7月北京第3次印刷的《法國民法典》第3頁至第4頁,此後的“法律補丁”資料就不得而知了。
提議制定中國民法典的人,應當好好地閱讀一下《法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當然這種例子很多,恕不贅述。
我們不是譏笑日本人、法國人不會制定民法典,而是民法典譏笑立法人胡亂的“拉郎配”,吵架的、鬥毆的、離婚的條款很多。
倘若是民法單行本,哪怕每年修正,哪怕每年修正100次,也不會出現修正民法典那樣的亂象環生。
3、制定物權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
制定物權法典的時機是否成熟,概括地說,需要的是天時、地利、人和。這幾個條件成熟了,著手規劃與起草、討論、制定物權法典就有可行性了。
天時,就是制定物權法典的好時機。地利,就是制定物權法典的客觀條件已經成熟。人和,就是廣大的物權法愛好者會團結一致地擁護制定物權法典。
物權法頒佈實施多年來,每個物權人,都從中領略了一番物權法的真諦與風采,都從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與座標值,都感受到面臨著各種機遇與挑戰,在物權法的汪洋大海中擊浪、擊楫、擊鼓,好一派欣欣向榮的新景象。
經過幾年來的洗禮,人們頓悟了許多,也從物權法中得到了很多的實惠,渴望物權法能夠更加完善,以便於最大限度、最大範圍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更加有力地全面禁止與嚴厲打擊各種侵權行為。過去有一些曾經反對過制定物權法的,現在也站在擁護物權法的隊伍中來,其中也不乏許多後起之秀。
現在,中國有許多人成了物權迷,畫以物權,鉤以物權,寫以物權,話以物權,用以物權,深深地感到物權生活是如此的豐富多彩。有一些知識精英是物權法的宣傳隊、播種機,他們擁有的物權知識幾乎是車載斗量,撰寫的物權法著作和發表的網路美文是汗牛充棟,研討物權法的熱情有增無減。中國現在的物權法原理研究有了突破性進展,有些學術水平已經居於世界前列,令全世界的物權法愛好者們刮目相看。這裡面蘊含著巨大的正能量,將是擁護制訂物權法典的主力軍和先鋒隊。
現在,全國的大學生、研究生滿街都是,其中有很多人很快成為“物權粉絲”,他們對於物權法的大道理能夠講出一套又一套的。倘若向他們徵求制訂物權法典的意見,都能夠提出一大堆一大堆的。什麼問題也難不倒他們,什麼困難也嚇不倒他們。物權法典的世界、的未來、的輝煌都是屬於他們的。
想當初,制訂物權法單行本時那麼困難也挺過來了。現在,制訂物權法典已經有了堅實的基礎,根本不需要經過13年、也根本不需要經過8稿定讞,就可以做到“水到渠成”、“落地生根”。只要立法機關一聲號令,眾人就會聞風而動,多少個立法方案也不愁拿不出來。
(二)整合法律資源是可行的
客觀條件滿足以後,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整合法律資源是可行的。不整合法律資源才是不可行的。可行的與不可行的,是完全相反的價值判斷。
好比長江三峽,千百年來,人們感慨萬端的是那些壯麗的景色、滔滔不絕的江水橫流。當人們感到必需充分利用這裡巨大的水力資源,用於水力發電,為國家創造財富,為全國人民提供源源不斷的潔淨電力,改善幾億人的生產生活條件。這就叫“客觀條件滿足以後,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整合水流資源是可行的”。
制定物權法典,到底相當於幾個長江三峽,還是相當於幾十個長江三峽?這不是吹牛皮,說大話。
物權法典,一可以管天,二可以管地,三可以管人,四可以管物,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寬。——比物權法管得更寬。物權法管得到的,物權法典也可管得到;物權法典能夠管到的,物權法還不一定能夠管得到。倘若物權法規定了“水流資源歸國家所有”,物權法典還可以進一步規定“水流資源歸國家所有,長江三峽大壩和電力樞紐也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佔三峽大壩和電力樞紐的國有資產。”
民法中有個所謂的執行規則,叫做“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有些投機取巧分子,正是抓住民法規定中的空白大做文章,鑽法律的空子。有時候還真的叫這種投機分子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從頭到尾一直逍遙法外,好不痛快淋漓。
充分利用物權法典的立法資源,加固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有財產防火牆,一律沒收投機分子“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所謂“尚方寶劍”、“護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所謂物權法典,就是充分整合、利用物權法法律資源的一個大容量的大載體。透過我們幾年來的認真分析研究,感悟到物權法理論是個巨大的理論寶庫,物權法立法資源是個極其重要、極其寶貴的法律資源。將那些林林總總方方面面的物權法法律資源組合起來,就形成了物權法典。充分整合、利用物權法法律資源制定物權法典是可行的,白白浪費大好的物權法法律資源是不可行的。
成事在天,謀事在人。關鍵在於,一定要統一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步調一致地積極推進物權法典的立法程序,集結廣大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確保物權法典的立法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從醞釀到立法規劃、起草、修改、8稿定讞,共經歷了13年之久,這是一個漫長而良好的開端。許多物權法專著應運而生,將非常深奧的物權法原理告之於眾,啟用了一些知識精英對於物權法之知法、懂法、愛法、求法的法律熱情。
2005年秋季那場物權法草案的全國大討論,短短几天時間內就收到各方面的意見與合理化建議多達1萬多條,金點子、好點子實在是不少。
說到討論立法的熱火朝天程度,最火爆的是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起草、修改討論,參加人數達1。5億人。因為政治專業性強,許多平民百姓難以提出自己的見解。而討論物權法,很多是與政治無關、卻與平民百姓身邊的事物和切身利益相關,提出自己的見解卻是非常之多。
關於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和公共物權的維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解釋,對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與經濟補償的合理設計,對車位車庫、小區綠化帶歸屬的確定,對土地二元化問題的正確處理,對國家法人基本物權、派生性物權、零物權、房產與地產基本物權、綜合利用物物權的創新設計,對小產權房的處置辦法,對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相關辦法,對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與不動產登記生效的辯證分析法,以“物權優於債權”、“共有權優於繼承權”之訴權與訴訟時效的重新認識,對物業管理與業主訴權的支援,對下崗職工訴權的認識,對一些民事訴權不能混同於行政訴權的辨別等等,好點子、好建議真的是不少。
物權法頒佈實施後,全國掀起了普法、學法、用法、執法和研法的新高潮,物權學術界空前繁榮,所發表的著作汗牛充棟,有的作品版面字數長達500萬字,攀登了世界物權法理學的頂峰。物權法許許多多深奧的原理、規則、概念、形態、方法一一破解,物權人的權利保護得到了很多的實惠,很多物權關係的矛盾得以有效化解與緩解。與此同時,促進了多項不動產登記法、動產登記法、智慧財產權質權登記法和其他質權登記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提高了貫徹落實物權法的整體效益。
物權法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一項巨大的智力投資專案。物權法頒佈實施後,物權法法律資源開發利用和群眾智力開發利用方面均取得了驕人的成就,人們經常把物權法當作一種工具來使用,許多疑難問題迎刃而解。倘若再來一次修改物權法或者修訂物權法典的全國大討論,不再跟從前那樣就事論事,就事論理的水平會有顯著的變化。
以前什麼叫物、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不懂的,現在能夠講出幾個道道出來。以前對於物權法深層次的問題看不出、看不到、看不真切的,現在能夠清晰地、真切地、理性地認識。以前對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力、不如心的,現在能夠得心應手、毫不含糊。現在,物權人再也不吃二遍虧、上二次當和軟弱無能了,侵權人再也不能隨心所欲地侵權了。
物權法頒佈實施後,一些舊的物權矛盾處理了,新的物權矛盾又冒出來了。法律規定的疏漏,客觀上為侵權人趁機進行侵權活動提供了有利時機。許多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注意與反思,倒逼人們期望更好更加完善的物權法展現出來。從高處著眼,從遠處著想,知難而進,銳意進取,不斷攀登物權藝術的高峰,就一定能夠達到勝利的彼岸。
這裡不是標準的、完整的制訂物權法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只不過是採取漫談的形式進行討論。關鍵在於,一定要引起立法機關的密切關注,一定要有實際行動與好的結果,一定要善始善終,不能虎頭蛇尾。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小智慧造成了大結果,有些小人物也能夠貢獻大智慧。諸葛亮曾經是一介山村野夫,他的金點子、鬼點子一旦被伯樂們採納,都能為蜀國蜀軍蜀相立下汗馬功勞,運籌於帷幄之中,決戰於千里之外。俗話說,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說明瞭老百姓的智慧也是能夠超常規發揮作用的,平民百姓智慧的力量是無敵的。
對於完善物權法和完善中國的物權制度的辦法,可能會有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案。統籌考慮,優中選優,直到最最佳化時為止,才能達到帕雷特最最佳化的客觀效果。誠然,有比較就有鑑別,有鑑別就有取捨。當人們領悟到物權法典的真知灼見時,當某些物難當頭時,痛定思痛,人們便會不約而同地贊成制訂物權法典,並不厭煩物權法典的長篇大論,反而覺得這種長篇大論太可愛、太實用了。
制訂物權法典的可行性研究,本來應當是頂層設計的。那麼,民間之底層設計,一旦被頂層所看中,底層設計就變成頂層設計了。所謂源於生活、高於生活,不僅僅是文學創作的專利。對於制訂物權法典來說,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就能夠如願以償地取得人們想要的東西,而不必苦苦等待。
二、一般分析
(一)現今實行的物權法過於單薄
與其肩負的歷史使命很不相稱,必須大幅度地增加內容填補空白。
1.物權法僅僅用247條來規定是遠遠不足的
中國物權法已經成為一個大雜燴,不僅有普通物權法的內容,而且還有擔保物權法的內容,並且融會貫通了制度物權法的內容;物權主體上,不止立足於私人物權人一個主體,國家的、集體的和其他權利人的也統統納入到物權法中來,完全突破了“物權法是私法”這一古老的命題,形成了“公私合一”的新型物權法;物權客體上,不再囿於流通領域中發生的動態物權物件,國家、集體所有的大量存在的非流通領域中發生的固態物權也一一列入其中。無線電頻譜這種特殊的無形物物權、文物和野生動植物這種特種物權等,同樣地加入其中。僅僅以土地類不動產物權,就牽涉到220多部法律法規的內容,而物權法只不過是蜻蜓點水。
很顯然,物權法所涉及到的領域是如此的龐雜,而僅僅用247條來“概括”,無論如何,也是不能與她的重要性、重大的歷史使命相對稱的,自然會在質量上、效力上大打折扣。法學界最流行的一個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實行”,一些重要的物權型別被人為地封鎖在物權法之外,物權法的執行範圍受到不應有的限制,實行起來就沒有法律依據而作罷。況且,物權法是確認、保護、利用或規範、調整、限制各種物權的最為重要的財產法,客觀條件是宜廣不宜窄、宜細不宜粗的,而現實情況是恰恰相反。
2.法律規定不夠圓滿
中國物權法的制定是有意識地縮短篇幅的。物權法草案第三稿有268條,在物權法第8稿定讞時,已經增加了許多新內容,即使如此,仍然總體上減少了21條。
以不動產登記為例,物權法才14~15條。然而,《土地登記辦法》有78條,《土地登記規則》有78條,《房屋登記辦法》有98條,《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26條。除此之外,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之類的登記辦法也是條款眾多,共有53條。另外,物權法關於動產登記之類的規定很欠缺,而《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有14條。
以擔保物權為例,作為物權法之“半邊天”,才71條。《擔保法》有96條,擔保法司法解釋有134條,這還不包括數以百計的抵押登記與質押登記法之條款在內。目前,許多地方的典當、按揭等擔保方式很盛行,而物權法卻沒有這方面的重要內容,實為可惜。擔保法在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也很實用,法鎖關係相當周密,擔保物權編中,再增加100條以上也不過分。
3.甚至比一二個世紀以前的外國物權法更加單薄無力
因此必須大幅度地增加內容以填補空白。
日本民法典之《不動產登記法》有241條,《企業擔保法》有62條,《假登記擔保契約法》有20條,《信託法》有74條,物權編共243條,其中留置權18條、質權27條、抵押權52條,—共97條。
德國物權法是19世紀出臺的產物,物權主體僅僅是私人主體,即使如此,法律條款高達552條,相當於中國物權法的一倍多。當然,類似於使用租賃、收益租賃、農地收益租賃、合夥、共有等物權共有117條,因編排民法典的需要被挪動至“債務關係法”裡去了。該債務關係法也是擔保物權法相關的範疇,條款數目共有613條。德國物權法與德國債務關係法兩者相加,共達1165條之多。
除此之外,德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物、動物的規定,也有14條相關物權法的規定。1804年開始施行了200多年的法國民法典,是以財產法來代替物權法的,包括擔保物權部分,佔該民法典2283條的大部分。
(二)現階段制定物權法典是非常亟需的
現階段,中國的對外開放格局是全方位的,國有、共有、私有、合有與其他物權主體的交易十分活躍,相關的物權主體、客體和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和社會關係、佔有關係等等,亟待進一步的完善。
物權單行法難以勝任這種巨大的法律責任,由高大威猛的物權法典承擔這種重要的法律責任,也是義不容辭的社會義務。
國有資產保護十萬火急!
集體財產保護十萬火急!
私有財產保護十萬火急!
貪汙腐化、禍國殃民十萬火急!
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亂紀、侵權活動十萬火急!
兩極分化、三座大山十萬火急!
物權法典火力支援十萬火急!
SOS!十萬火急!
1.嚴格保護國有資產和民族產業刻不容緩
特別是在保護國有資產、資源和民族產業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銳與複雜,國有和集體資產大量流失、國家市場與經濟共同體不設防火牆和兩極分化現象、貪汙腐化風潮均極其嚴重。
制定物權法典時,需要增加所有制法、國有資產監管法、零物權法等方面的重要內容,對於破壞國有資產的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採取“一票否決權”的辦法進行確認,配合刑法和行政法展開國有資產的全面保護工作,爭取取得更大的勝利。
有人估計,國有資產流失與浪費極其驚人,每年可達數以萬億之多!有的社會學家甚至於驚呼“中華民族已經到了最危險的時刻”,驚呼“中國有亡黨亡國的危險”!種種不利情勢和客觀條件聚合在一起,倒逼中國必須加大嚴刑峻法力度,倒逼中國將物權法迅速升級為物權法典,而且是到了時不我待的緊要關頭!
《企業國有資產法》裡面的許多內容很好啊,選擇一些加入“物權法典”,豈不是一箭雙鵰或者相得益彰嗎?
2.保護私有財產一定要落到實處
再有一個值得十分關注的是,以往人們對於物權法在保護私有財產方面寄予厚望。
然而,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全國各地強制或者血腥拆遷、徵地等惡性事件有增無減,甚至於比物權法出臺之前更加嚴重,許多地方竟然釀成了****、搏殺、車碾等血腥案件;全國農村的上訪與越級上訪案件,六至七成是衝著徵地補償、分配或者是貪汙腐化而來,許多地方導致大規模的矛盾衝突,已經成為社會最不穩定、和諧的一個因素。
有的人可能會認為,所有這些不能怪物權法不給力,只能怪“拆遷管理”之類的制度物權法不作為。誠然,制度物權法是起主要作用的,普通物權法的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
制定物權法典時,需要大量擴充保護私有財產方面的內容,增加公民的社會福利保障法、公平分配法等方面的重要內容。
3.公共利益範疇必須在物權法中界定清楚
物權法出臺前後,許多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一再建議與“公共利益”這一關鍵物權範圍,應當在物權法中給予明晰地界定,可惜的是至今也沒有得到響應。
如果關鍵物權範圍“公共利益”得以確定,許多問題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也不至於造成現在這種強制拆遷、血腥拆遷的被動局面。在努力保護私有財產方面,同樣地倒逼中國將物權法迅速升級為物權法典,而且是到了時不我待的緊要關頭!
如果物權法中給予“公共利益範圍”以明晰地界定,其最大好處在於不再以行政訴訟的渠道來解決徵收不動產與房屋拆遷方面的爭端,將以民事訴訟的渠道來解決爭端,弱勢群體維權就變得相對容易一些。長期以來,本來拆遷隊拆遷是個民事案件,卻變更到行政案件上來,結果是“民告官很艱難”,弱勢群體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第590號令公佈並即日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首次較系統地規定了公共利益的範疇。出臺後沒有起到多少效果,許多地方強制拆遷、血腥拆遷有恃無恐並且有增無減,就說明瞭這個問題的潛規則與訴訟途徑之秘密了。
制定物權法典時,可以大力擴充關於徵收、徵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內容,至少可以增加40個以上的條款。某些行政訴訟案件可以修改為民事訴訟案件,以便於被徵收人、被拆遷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將一碗水端平。
制定物權法典時,肯定存在許多困難與問題,當然還有很多重要內容需要補充規定,此處不再贅述。
三、現階段制定物權法典是完全可行的
現階段制定物權法典,既是非常亟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1.物權法出臺實施幾年來為現階段制定物權法典提供了理論保障
物權法出臺之前,中國的物權法基礎理論研究曠日持久,充分調動了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大專院校的精兵強將,已經陸續地進行了大約20年的研究,在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推陳出新等方面百花齊放,成績斐然。
物權法出臺之後,原有的科研隊伍得以迅速壯大,民間也有很多物權法愛好者也積極參與研究,很快地將物權法基礎理論研究推向一個新的高潮,不斷地向廣度與深度推進,很多理論空白一再得以填補,物權法普及與研究工作空前繁榮。當前情勢下人們對於物權法的信任感不斷增強,所寄予的厚望也越來越多。
所有這些足以證明,中國人民有信心、有能力打造世界上一流的物權法體系,實現從物權法到物權法典的飛躍指日可待!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地方,佔世界人口的1\/5,其中光知識分子就超過1億人之多。只要全體公民團結一致,群策群力,沒有攻不破的堡壘,什麼人間奇蹟是可以創造出來的!
2.物權法出臺實施幾年來為現階段制定物權法典提供了群眾基礎
物權法實施以來,許多大專院校將此法作為必修課,由此儲備了大量的物權法人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幹部帶頭學習普及物權法,為迅速推廣物權法率先垂範。許多地方報考公務員,物權法也成為必考內容之一,大大調動了他們學習研究物權法的積極性。各個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也將物權法作為必備讀物之一,仔細研讀。各行各業的人士對於物權法抱有各種期望,他們會期待物權法有更多更好的內容與效力,會解決更多更復雜的物權難題。
如果作一個民意測驗,相信大多數人會同意將物權法升格為物權法典的,因為這樣做是有益無害的。各個階層的利益訴求是強烈的,其中一些邊緣群體的利益邊界沒有解決,他們迫切希望物權法有更多的作為,明確的保護。
3.物權法出臺實施幾年來為現階段制定物權法典提供了寶貴經驗
物權法從出臺實施以來,已經有幾個年頭了。經過這幾年來的考量,一些成功的寶貴經驗與不足的教訓漸漸地浮出水面。幾百及至幾千年來,全世界沒有一部物權法是不修改的,中國物權法也不例外。與其小修小補,不如大幅度修補;與其跟在別人後面亦步亦趨,不如來個高屋建瓴;與其在物權法框架之內個別完善,不如在物權法典框架之內全面完善;與其晚修改晚完善,不如早修改早完善;與其閉門造車,不如來個全民大討論大修改。
因為制定物權法典是有益無害的,立法部門不應當有過多的顧慮,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中國國情依法制定物權法典,首先應當統一認識,端正態度。
相比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劃幾十年來遲遲難以出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基於現有條件下只要方法得當,預計在十年之內可以出臺。因為物權法是十分重要的財產法,制定物權法典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絲毫也不亞於民法典。制定物權法典並不太難,可望比制定民法典先行一步。
最好的選擇是,制定物權法典不要同制定民法典攪和在一起,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應當是獨立的法典,有其獨特的和獨立的法典效能、法典效用與法典效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物】〗〖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關係】〗〖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關係】〗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制定物權法典,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非常亟需與完全可行的。
充分利用物權法典的立法資源,加固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有財產防火牆,一律沒收投機分子“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所謂“尚方寶劍”、“護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國有資產保護十萬火急!
集體財產保護十萬火急!
私有財產保護十萬火急!
貪汙腐化、禍國殃民十萬火急!
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亂紀、侵權活動十萬火急!
兩極分化、三座大山十萬火急!
物權法典火力支援十萬火急!
SOS!十萬火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