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 重作的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重作的請求權,通稱不動產或者動產之重作的請求權,與修理請求權和更換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相近。是權利人要求責任人以“重作”為代表性的對毀損物重新作業的請求權。在“修作更復”四類請求權中與修理的請求權關係最為密切,如對於不達標的修理進行重新修理也叫重作。另外一類的重作,是因為毀損物沒有什麼利用價值,則要求責任人按照原物的原狀、原貌、原質或者原價值進行重作,此類重作的請求權,與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性質相近。總之,前一類重作的請求權可稱之為“復作型重作請求權”,後一類重作的請求權可稱之為“恢復原狀的重作請求權”,均為複合型重作的請求權。 行使重作請求權的主體,可以是財產所有權人,也可以是物的使用權人,包括消費者在內。履行重作責任或者義務的主體,有直接的和間接的主體。由責任人使用不動產或者動產不當而毀損財物的,包括過錯和故意毀損財物的,這是直接的主體;除此之外,因生產經營者提供不合格產品而導致財物毀損的,同樣負有修理、重作的責任,這是間接的主體。原則上,修理和重作是不限次數的,也是不分直接責任人與間接責任人的。 以重作一個物的替代物為主要功能的請求權,也是恢復原狀請求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只不過是“損什麼,替什麼”之部分恢復原狀請求權的一種辦法而已。在物權法和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都會將修理、重作、更換和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列入其中的。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還點明瞭受毀損財產包括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的財產在內,這實際上是將公物和私物的毀損統一在一個法律框架之內執行了,也就是將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混合在一起了。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5款單列“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所謂的“恢復原狀”,包括修理、重作、更換之分類的狹義的“恢復原狀”在內。 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這裡的賠償,包括金錢的賠償和“恢復原狀”在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財物毀損的是間接毀損,直接毀損者是權利人,間接毀損者是責任人。這就為行使修理、重作、更換和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依據和新的思路,也是一種新的“修作更復請求權”模式。 請求權人對於不動產、動產的修理的請求權,是“修作更復請求權”四大類別的第一類,屬於輕度請求權;第二類屬於中度請求權,是比上一類難度較大的請求權,這就是“重作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這是一個簡要的規定,實際上是指導權利人按照以上四個先後順序慎重考慮,最好不要提出過分的要求。關於財產的毀損,其毀損的程度不同、經濟價值或者物權價值不同,以及事後可彌補的客觀條件不同,就會有物上請求權和司法救濟的格式。若是過高的要求,就會對於毀損責任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若是過低的要求,對於保護物權和保護權利人財產可能不達標,甚至於無濟於事。另外,以上四種物上請求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能夠附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賠償損失的額度多少等等,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毀損的財產事前已經報廢,權利人可直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是經過修理、重作而報廢或者滅失,權利人可以附帶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使請求權有一個原則,即由下而上,由易到難。假如,請求權人的標的物是完全可以修理完成的,適用完全修理的請求權;請求權人的標的物是部分可以修理完成的,適用部分修理的請求權。除此之外,才可以升格到重作的請求權、或者更高規格的請求權。只有這樣,才能公平合理,才能減少和擱置爭議,降低請求成本,提高請求效率,增進法律效力。 重作的請求權,是請求權人依法對被請求人傷害的標的物進行重作,包括一步進行的重作和對於修理不到位或者不合格後的重作、對於更換的重作、恢復原狀的重作四大內容。重作的目的,就是為了將所毀損的財物恢復到毀損前的正常狀態,同時使得權利人的物權恢復到之前的圓滿狀態。某種意義上說,修理、重作和更換,都是為了恢復原狀,或者是恢復財產的原狀,或者包括恢復物權的原狀。 無論是一次重作或者是多次重作,重作的費用應當由毀損物的責任人承擔,權利人可以不承擔重作費用。當然,從重作費用的負擔方面來說,部分地相當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質。只不過是這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以物保為主,不是以經保為主,更不是經保主義的物權調整方向。 重作的請求權也是一種低端的物上請求權,權利人請求責任人對毀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作,實行毀什麼作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辦法,以及由責任人負責重作費用的措施,這是公平合理的起碼的要求。這種一般性的物上請求權並不是普通物權法的專利,在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也有同類的重作的請求權。重作的請求權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權人和私物權人的。同樣地,責任人是包括各種單位與個人的,無行為能力人導致他人之物毀損的,可由其監護人負責重作。 二、一般分類 重作的請求權,主要是指權利人要求責任人對毀損之物進行重作的權利。對於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樣原貌、原質原量重作,以便於再現被毀損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對於能夠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報廢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樣原貌、原質原量重作,以便於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某些被毀損之物於重作時不達標準時,權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請求權,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時為止。 1.對於修理的重作請求權 修理的請求,對於沒有透過標的物質量、數量、效能、用途等要素達標的,修理請求權人有權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請求權人有責任、有義務為請求權人履行其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為。如家用電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間內,同一家用電器同一零部件再次發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這裡,零件的毀損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毀損,雖然使用電器的是所有權人,同樣會產生物上請求權。 “修理的重作”是與其四要素―標的物的質量、數量、效能、用途相對應的,超過這個範圍或者低於這個範圍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適的請求。如果是雙方當事人認可,不在此限定範圍之內。 前面講到,修理的請求權,需基於維權程度、物權價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論,可以是適用的高標準、嚴要求,可以要求略為優於、好於被毀損物以前的性狀,權利人有權抵制敷衍塞責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進行的重作請求權 當請求權的標的物受損害程度,高於修理請求並且低於更換請求、恢復原狀請求時,第一步即可進行重作的請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請求。這種請求權,就是一步進行的重作請求權。 生產流通領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較突出的,產品是以質量標準來進行的,出了質量問題,修理、重作是事後彌補的措施。 物權領域的重作,除了生產領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將會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產領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對於生產者的合同關係,由雙方的合同來約束重作標的物的質量、數量、進度、成本,並付諸行動,這是由債權關係來調整的重作。債權關係的重作,可以是對標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債務抵償被重作標的物的價值。物權法的重作,是排除債務關係法的“雙向選擇”法,採取單向選擇法,只考慮重作,重作才是首要的目的。當然,物權領域的重作,其物權技術方法與合同法的重作是一致的。 物權法的重作請求權有著特定含義與指向,可以專門針對不適用於債權法意義上的重作,對於特定的標的物作特定的請求。比如,承包工程的負責人承包一棟二層的樓房,打地基的鋼筋水泥不合格,發包人要求重作。此時,承包人的選擇只能是對於所不合格的工程專案進行重作,不能說:“你這棟樓的造價是20萬元,我給你20萬元,你把這棟樓房給我算了。”承包人的請求是反請求,是企圖以債權法的辦法來變更物權法的重作請求權,發包人當然不能這樣做。發包人的重作請求權,是物上的請求權,不是錢上的請求權。 對於文物的重作,應當包括仿製、複製在內。這種仿製、複製,是指文字資料之類的文物,因搶救發掘古典歷史資料而進行拍照、錄影、修理和模擬製作或複製製作,並透過計算機的儲存後儲存製作―“重作”。 3.對於再重作的請求權 重作請求實現以後,重作請求權人對於重作的標的物,全部不滿意或者部分不滿意,只要理由正當而充足,可以重啟重作請求權,這就是“再重作請求權”。 與上述的重作請求權一樣,“再重作請求權”也是以物權的保護為中心的,不是以債權的保護為中心的,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是不會變通為債權的再重作請求權的。 再重作請求權是否可以成立,依主客觀條件而定。請求權人對於被毀損標的物再重作的理由正當而充足,沒有濫用請求權;並且被毀損標的物適合再重作,不適合更換等請求權的行使。 4.對於文物重作的請求權 對於文物的“重作”,就是依照文物原樣原貌模擬性地製作、複製。這種仿製、複製,主要是指文字資料之類的文物,因搶救發掘古典歷史資料而進行拍照、錄影、修理和模擬製作或模擬複製製作,並透過計算機的儲存後儲存製作―“重作”。對於字畫之類的文物,是否可以仿製、複製,應當分門別類地對待。 行使文物“重作”請求權的主體,是文物保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仿製、複製後的文物解密後,可以進入流通渠道,可以大量印刷、發行,成為廣大讀者的讀物。 文物重作的請求權是個難題,有些技術瓶頸需要突破,有些法律法規是空白,需要進行深入分析與研究,擴大“重作”的範圍,搶救和發掘歷史文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6條 相關名詞:【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

重作的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重作的請求權,通稱不動產或者動產之重作的請求權,與修理請求權和更換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相近。是權利人要求責任人以“重作”為代表性的對毀損物重新作業的請求權。在“修作更復”四類請求權中與修理的請求權關係最為密切,如對於不達標的修理進行重新修理也叫重作。另外一類的重作,是因為毀損物沒有什麼利用價值,則要求責任人按照原物的原狀、原貌、原質或者原價值進行重作,此類重作的請求權,與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性質相近。總之,前一類重作的請求權可稱之為“復作型重作請求權”,後一類重作的請求權可稱之為“恢復原狀的重作請求權”,均為複合型重作的請求權。

行使重作請求權的主體,可以是財產所有權人,也可以是物的使用權人,包括消費者在內。履行重作責任或者義務的主體,有直接的和間接的主體。由責任人使用不動產或者動產不當而毀損財物的,包括過錯和故意毀損財物的,這是直接的主體;除此之外,因生產經營者提供不合格產品而導致財物毀損的,同樣負有修理、重作的責任,這是間接的主體。原則上,修理和重作是不限次數的,也是不分直接責任人與間接責任人的。

以重作一個物的替代物為主要功能的請求權,也是恢復原狀請求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只不過是“損什麼,替什麼”之部分恢復原狀請求權的一種辦法而已。在物權法和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都會將修理、重作、更換和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列入其中的。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還點明瞭受毀損財產包括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的財產在內,這實際上是將公物和私物的毀損統一在一個法律框架之內執行了,也就是將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混合在一起了。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5款單列“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所謂的“恢復原狀”,包括修理、重作、更換之分類的狹義的“恢復原狀”在內。

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這裡的賠償,包括金錢的賠償和“恢復原狀”在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財物毀損的是間接毀損,直接毀損者是權利人,間接毀損者是責任人。這就為行使修理、重作、更換和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依據和新的思路,也是一種新的“修作更復請求權”模式。

請求權人對於不動產、動產的修理的請求權,是“修作更復請求權”四大類別的第一類,屬於輕度請求權;第二類屬於中度請求權,是比上一類難度較大的請求權,這就是“重作的請求權”。

物權法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這是一個簡要的規定,實際上是指導權利人按照以上四個先後順序慎重考慮,最好不要提出過分的要求。關於財產的毀損,其毀損的程度不同、經濟價值或者物權價值不同,以及事後可彌補的客觀條件不同,就會有物上請求權和司法救濟的格式。若是過高的要求,就會對於毀損責任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若是過低的要求,對於保護物權和保護權利人財產可能不達標,甚至於無濟於事。另外,以上四種物上請求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能夠附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賠償損失的額度多少等等,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毀損的財產事前已經報廢,權利人可直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是經過修理、重作而報廢或者滅失,權利人可以附帶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使請求權有一個原則,即由下而上,由易到難。假如,請求權人的標的物是完全可以修理完成的,適用完全修理的請求權;請求權人的標的物是部分可以修理完成的,適用部分修理的請求權。除此之外,才可以升格到重作的請求權、或者更高規格的請求權。只有這樣,才能公平合理,才能減少和擱置爭議,降低請求成本,提高請求效率,增進法律效力。

重作的請求權,是請求權人依法對被請求人傷害的標的物進行重作,包括一步進行的重作和對於修理不到位或者不合格後的重作、對於更換的重作、恢復原狀的重作四大內容。重作的目的,就是為了將所毀損的財物恢復到毀損前的正常狀態,同時使得權利人的物權恢復到之前的圓滿狀態。某種意義上說,修理、重作和更換,都是為了恢復原狀,或者是恢復財產的原狀,或者包括恢復物權的原狀。

無論是一次重作或者是多次重作,重作的費用應當由毀損物的責任人承擔,權利人可以不承擔重作費用。當然,從重作費用的負擔方面來說,部分地相當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質。只不過是這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以物保為主,不是以經保為主,更不是經保主義的物權調整方向。

重作的請求權也是一種低端的物上請求權,權利人請求責任人對毀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作,實行毀什麼作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辦法,以及由責任人負責重作費用的措施,這是公平合理的起碼的要求。這種一般性的物上請求權並不是普通物權法的專利,在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也有同類的重作的請求權。重作的請求權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權人和私物權人的。同樣地,責任人是包括各種單位與個人的,無行為能力人導致他人之物毀損的,可由其監護人負責重作。

二、一般分類

重作的請求權,主要是指權利人要求責任人對毀損之物進行重作的權利。對於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樣原貌、原質原量重作,以便於再現被毀損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對於能夠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報廢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樣原貌、原質原量重作,以便於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某些被毀損之物於重作時不達標準時,權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請求權,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時為止。

1.對於修理的重作請求權

修理的請求,對於沒有透過標的物質量、數量、效能、用途等要素達標的,修理請求權人有權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請求權人有責任、有義務為請求權人履行其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為。如家用電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間內,同一家用電器同一零部件再次發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這裡,零件的毀損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毀損,雖然使用電器的是所有權人,同樣會產生物上請求權。

“修理的重作”是與其四要素―標的物的質量、數量、效能、用途相對應的,超過這個範圍或者低於這個範圍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適的請求。如果是雙方當事人認可,不在此限定範圍之內。

前面講到,修理的請求權,需基於維權程度、物權價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論,可以是適用的高標準、嚴要求,可以要求略為優於、好於被毀損物以前的性狀,權利人有權抵制敷衍塞責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進行的重作請求權

當請求權的標的物受損害程度,高於修理請求並且低於更換請求、恢復原狀請求時,第一步即可進行重作的請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請求。這種請求權,就是一步進行的重作請求權。

生產流通領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較突出的,產品是以質量標準來進行的,出了質量問題,修理、重作是事後彌補的措施。

物權領域的重作,除了生產領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將會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產領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對於生產者的合同關係,由雙方的合同來約束重作標的物的質量、數量、進度、成本,並付諸行動,這是由債權關係來調整的重作。債權關係的重作,可以是對標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債務抵償被重作標的物的價值。物權法的重作,是排除債務關係法的“雙向選擇”法,採取單向選擇法,只考慮重作,重作才是首要的目的。當然,物權領域的重作,其物權技術方法與合同法的重作是一致的。

物權法的重作請求權有著特定含義與指向,可以專門針對不適用於債權法意義上的重作,對於特定的標的物作特定的請求。比如,承包工程的負責人承包一棟二層的樓房,打地基的鋼筋水泥不合格,發包人要求重作。此時,承包人的選擇只能是對於所不合格的工程專案進行重作,不能說:“你這棟樓的造價是20萬元,我給你20萬元,你把這棟樓房給我算了。”承包人的請求是反請求,是企圖以債權法的辦法來變更物權法的重作請求權,發包人當然不能這樣做。發包人的重作請求權,是物上的請求權,不是錢上的請求權。

對於文物的重作,應當包括仿製、複製在內。這種仿製、複製,是指文字資料之類的文物,因搶救發掘古典歷史資料而進行拍照、錄影、修理和模擬製作或複製製作,並透過計算機的儲存後儲存製作―“重作”。

3.對於再重作的請求權

重作請求實現以後,重作請求權人對於重作的標的物,全部不滿意或者部分不滿意,只要理由正當而充足,可以重啟重作請求權,這就是“再重作請求權”。

與上述的重作請求權一樣,“再重作請求權”也是以物權的保護為中心的,不是以債權的保護為中心的,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是不會變通為債權的再重作請求權的。

再重作請求權是否可以成立,依主客觀條件而定。請求權人對於被毀損標的物再重作的理由正當而充足,沒有濫用請求權;並且被毀損標的物適合再重作,不適合更換等請求權的行使。

4.對於文物重作的請求權

對於文物的“重作”,就是依照文物原樣原貌模擬性地製作、複製。這種仿製、複製,主要是指文字資料之類的文物,因搶救發掘古典歷史資料而進行拍照、錄影、修理和模擬製作或模擬複製製作,並透過計算機的儲存後儲存製作―“重作”。對於字畫之類的文物,是否可以仿製、複製,應當分門別類地對待。

行使文物“重作”請求權的主體,是文物保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仿製、複製後的文物解密後,可以進入流通渠道,可以大量印刷、發行,成為廣大讀者的讀物。

文物重作的請求權是個難題,有些技術瓶頸需要突破,有些法律法規是空白,需要進行深入分析與研究,擴大“重作”的範圍,搶救和發掘歷史文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6條

相關名詞:【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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