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九八五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援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w院释出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作者:解剖老师
《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按照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国有股透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按照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国有股透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