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第1032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2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26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十三C)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點難點問題
1、雜談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2、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
3、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面面觀
(1)物權法的等級物權制度與限制措施
中國當代物權法,是基本的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法、權能作用法、物權工具法,其一大特點是規範了基本格式化的等級物權制度,分層次分等級地保護各類物權,在全社會建立健全規範化、標準化、格式化、條理化、制度化的物權關係新秩序,有效地遏制物權社會的兩極分化現象。其規定的“各類物權人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並進行格式化,是非常重要的限制措施,對於抑制社會上的分配不公與兩極分化行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物權的等級許可權,就是物權保護與限制的界限。對於財產與資源的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優先佔有與一般佔有等,都有一定格式上的等級差別。物權等級是客觀的、自然的,其中不乏自然法色彩,畢竟與人為的行政等級不是同一個概念。行政等級是與相對人的單位及其職務有關的級別,不能到處與物權的等級劃等號,每種級別的行政當事人只能為物權人服務,不能以行政等級制度壓制物權等級制度。兩類等級制之格式化,這好比一條公路上的左車道與右車道,各走一邊,各走各的方向,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當行為人或者其他無權佔有人濫用權利、貪婪地佔有他人財產時,就很容易發生兩極分化現象。當決策人濫用資源的分配權損人利己時,分配不公現象很容易在全社會蔓延下來,釀成社會性的物權矛盾。公事權對民法權的介入,容易在公權私化與私權公化中間左右搖擺,容易利用職權假公濟私與損人利己,使得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驟然發生並持續許久。針對這種不利情勢,物權人不妨試驗一下,利用當代物權法原理是否可以變被動為主動,扭轉不利局勢,至少應當可以抵銷掉一部分負面作用,挫傷濫用職權人的銳氣。
在普通物權法系列中,所有權優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優於單一佔有權、單一使用權、單一收益權;在擔保物權法系列中,留置權優於質權,質權優於抵押權。此外,特別留置權優於一般留置權,權利質權優於動產質權,最高額質權優於普通質權,最高額抵押權優於普通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優於動產抵押權等等。再者,物權的保護與限制也體現在等級物權制度之中,如所有權被擔保物權或者地役權所限制,不再是王牌物權與完全自由的物權。
物權法特意規定了等級物權制度,並不是為了製造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以及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而是基於物權法固有的原理與物權關係走向而作出的合理化的規定。其目的蓋在於透過規範化、合理化、制度化的約束機制,有預備、有目的、有效力地防止物權社會上的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
物權法的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優先佔有與一般佔有、物權性佔有與債權性佔有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以及現實權益與未來權益的保護等方面的規定,既是為有產者設計的,也是為部分無產者設計的。無產者的物權生長空間和維權之路往往是狹窄的,常常受到有產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擠壓,致使其有相當一部分人實現物權時困難重重。
我國物權法於定稿時刪除了《居住權》一章共12條,這是最遺憾的地方。不過,居住權人還可以利用“物權的保護”來解決相應的焦點難點問題,靈活多樣地維權自己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對於公物權與私物權、大物權與小物權、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先物權與後物權、漲物權與消物權、動物權與靜物權、法物權與意物權、共物權與分物權、長物權與短物權、明物權與暗物權、現物權與將物權等物權型別都有相應的規定,其中對於自然資源的分配是其一大法定物權體系。物權的確認與登記、保護與限制、規範與調整、變動與消滅等都有一整套規範化的操作規程,從這個意義上講,物權法也是標準化的程式法。
物權法面臨著最大挑戰與重大焦點難點問題之一,是如何有效地救濟弱勢群體抵制社會上某些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潮流?身為等級制度的物權法能否遏制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這種公私合一、民商合一的特別民法能否有效地消除行政機構的非法干預?弱勢群眾能否巧妙利用物權法工具於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等環節發揮一定作用?這些問題不好一概而論,答案是在實踐中和維權謀士的心目中。
人們在法律事務中需要一定法律規範的格式化,包括對於等級物權人的格式化,尤其是對於社會上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時是如此。細數各種法律,唯有物權法的格式化因素最為適用。其中一些當代物權法原理與維權工具,需要物權人自己切實地掌握與運用。
當代物權法理學,是很周密、很科學的一門學問。其不但可以縱橫開闔地解釋許多民法上的許多法律關係,而且還可觸類旁通地解釋行政法上的許多法律關係,在正確處理一些棘手的物權矛盾和尖銳衝突方面有獨到之處。
(2)全國最大規模的三大分配不公專案
回顧近30多年來,全社會大規模抨擊分配不公的爭議有三大專案。第一項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爭議的普通教師待遇與藍領工人倒掛問題,第二項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爭議的職工退休雙軌制問題,第三項是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開始的職工住房補貼雙軌制問題,簡稱“三大雙軌制問題”。現在我們不妨作一下分析研究。
一則,關於三大類專案分配不公即雙軌制問題的歸納。
第一項,是關於事業單位大中小學以及幼兒教師“腦體倒掛”式分配不公問題,亦即早期工資分配雙軌制問題。
第一階段是關於普通教師與國營企業職工待遇差別的爭議。因為企業職工享有獎金、浮動工資和企業內部待遇等,而各級政府普遍差錢並且教育單位硬體設施投入很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們的提案和廣大教職員工的動議“冷處理”十幾年後,結合“參公”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才使得教職員工與藍領工人的差距縮小並有反超的幅度。此類分配不公問題,在國家經濟形勢好轉和財政全力投入的條件下,廣大正式教師的工資待遇問題軟著陸落實到人了。剩下的是代課教師、民辦教師的待遇問題沒有很好的落實到人。
第二階段是關於普通教師與國家機關公務員待遇差別的爭議。因為公務員屬於行政官員,教職員工屬於國家職員,前者的工資待遇明顯高於後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們的提案和廣大教職員工的動議“冷處理”十年後,大多數教職員工的工資待遇以及退休待遇,逐漸與機關單位公務員的持平。但是,鄉村一級教職員工還有一部分人工資待遇以及退休待遇問題沒有處理好,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負擔補貼費那一部分未能如願。
普通學校教職員工退休待遇與同級公務員基本持平後,引起了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反彈,經過幾年來集體上訪的努力,******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頒佈開始實施《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1]172號),各省相關部門制訂落實政策的地方檔案,從2011年1月1日開始,給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參照普通學校教師提高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
但是,從相關的未公開的檔案看來,新政策仍然留下了一些尾巴。如職工教學管理人員沒有取得教師資格證,就沒有這一類人的份;退休前不在其教學教育崗位的教師,也不在落實政策之列。職工教師流動性較大,有的因為工作需要被迫中途離開了教師崗位從事了其他工作,有的因為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原因退休前不再從事原來的職工教育工作等,這類人數也較多,相關“分配不公”的爭議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第二項,是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職工退休雙軌制“分配不公”的問題。
職工退休雙軌制,一向被大眾認為全社會分配不公的特大圈子之一,涉及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退休工人數千萬之多。每年的全國“兩會”期間,每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漲養老金期間,以及在平時各個場合之下,從專家學者到社會公眾一致萬炮齊轟此類分配不公現象。甚至於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在2009年答記者問時也對現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和企業一樣,個人應該繳費,其他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應該在一個統一的平臺上來制定。“而現行雙軌制卻是企業繳費,機關不繳費;繳費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費的反而比繳費的高出幾倍,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顯不在一個平臺上。這種不合法規的狀況是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的,否則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摘自《360百科》)
調查顯示,89%的網友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上調幅度和速度表示不滿,尤其對養老金“雙軌制“頗有微詞。網友認為,企業退休人員工資過低,如今工資的漲幅也遠低於機關、事業單位,導致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為此,應該公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員工資金錶,加大企業退休人員工資漲幅,甚至徹底取消養老金“雙軌制“。
所謂職工退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從總體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這是因為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是從企業開始的,企業先實行了社會化,而機關和事業單位仍然是單位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就形成了一個差距。具體說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形成主要有三個階段。一是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階段(1951-1978年);二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的探索階段(1978-1991年);三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階段(1991年至2014年)。
2015年1月14日,******釋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這標誌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實際上,我國的退休雙軌制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分配不公現象,對它的改革還是剛剛起步。即使是從2016年肇始,同樣是“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絕大多數人仍然會保留其“吃皇糧”的特權。因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相對較高並有充足的財政支援,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相對較低並沒有財政支援且養老基金不足,在同級職務條件下的差距仍然會保留在3至5倍的水平上。因此,實質上的“職工退休雙軌制”與分配不公現象還會持續20年左右。
第三項,是職工住房補貼雙軌制之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
全民所有制職工住房補貼貨幣分配製度,是繼全民所有制職工住房實物分配製度之後的又一項住房改革運動的另類分配製度。改革的初衷,是為了消除住房補貼實物分配製度中的不平等與“合法化”腐敗現象,減輕國家與國企中的經濟負擔,防止“以房謀私”弊端的再度發生,使得廣大職工逐步適應個人住房市場化的客觀要求。
倘若有的職工既參加了住房實物分配和住房貨幣分配,有的職工既沒有參加住房實物分配、也沒有參加住房貨幣分配,那麼,社會財富的分配達到了極點,一個在喜瑪拉雅山之上,一個在亞得亞納海溝之下!兩者之間的差距在幾百萬倍之上!
譬如,在喜瑪拉雅山這一極,20年前有的職工以二三萬元的超低價購買到政府或者國企的公房取得所有權,現在價值二三百萬元,這期間全部實現了住房所有權、出租房屋的債權、住房保障的人格權和優先取得購買公房的特別優先權。出租其房屋的租金收入,每月少則四五百元,多則四五千元,往往超過當年住房補貼費的金額。
再者,某些享有特權的職工,其享有的住房補貼標準相當的高,有關的國企老總或者政府官員,參加革命工作30年後享受的住房補貼一般在20萬元以上,最近幾年來每人每月享受的住房補貼在2000元以上,最高的每人每月多達10000多元。有的官員所購買的政府經濟適用房基本是用成本價取得所有權,用其住房補貼來購買與裝飾還有節餘。所有享受特權的人,尤其是那些一直吃皇糧的人,上班第一天就開始如願以償地獲得住房補貼,政府再怎麼負債累累也不會拖欠這些人的住房補貼。
在亞得亞納海溝這一極,20多年來從來沒有參加職工住房實物分配和貨幣分配的老職工們,主要是早期下崗、失業、退休職工們,永遠停留於0和負數的位置上動彈不得。享受住房實物分配是0,享受住房貨幣分配是0,因而,住房所有權是0,住房保障權是0,法定的特別所有權是0,法定的特別債權是0,法定的特別人格權是0,法定的特別人格權是0,以及出租房屋的收益租賃權是0,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是0;因為所有的物權、債權、人格權、優先權長期處於0的狀態,其物權、債權、人格權、優先權日益貶值,而商品房購買價、承租價日益高漲,所以其全部權利進入到大負數行列。與在喜瑪拉雅山這一極的巨大差距有增無減,日益嚴重,令人髮指。
既然職工住房補貼雙軌制之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這麼嚴重,下崗、失業、退休職工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幾十部法律法規和政策法令的保護而損失這麼巨大,為什麼這麼多年卻沒有得以根治?為什麼沒有引起整個社會的轟動效應?
這裡面的原因很多也很複雜,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一是與政策上的不透明性和老職工們的覺悟程度有關。國企單位參照機關單位住房補貼政策實行,這樣的政策一直是保密的和不對外公開的,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樣的政策規定。即使後來知道了並開始維權了,卻不知道從何入手。關於責任主體,關於維權方式,關於法律規定等,所有這些基本不懂。
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下崗、失業、退休職工,雖然沒有取得住房補貼,卻居住著企業或者政府的公房,有的人私下出租其居住的公房謀取私利,取得的租金收入基本上超過早期住房傾向分配的政策標準,這一類人寧願息事寧人,寧願當縮頭烏龜也沒有維權的幹勁,只要求得上幾千元的住房補貼就算了。
二是與現行體制有很大關係。審批權帝國主義、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官僚主義是最強大的勢力,企業、政府和地方法院組成了鐵三角利益同盟,公開違抗住房貨幣分配製度,非物權人、惡意佔有人、侵權人、債務人公開與法定所有權人、債權人、人格權人、特別優先權叫板,對於弱勢職工巧取豪奪,輕鬆自如地開脫法律責任。
三是地方政府陷入債務危機之中不能自拔。地方政府大量舉債搞政績工程,對於相關的內債卻不聞不問、聽之任之,任憑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長期存在並不斷蔓延開來。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和企業老職工們爭利,拒絕履行社會義務和承擔社會責任,拼命為本利益集團的人謀取私利,連救濟金性質的職工住房補貼也敢於拖欠、剋扣、截留、挪用,到頭來連白條也不打一個。
地方政府沒收地方企業大量建設用地出賣牟取了巨大的暴利,侵佔廣大下崗、失業、退休職工住房補貼用於蓋保障房或者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發住房補貼,也是隱性侵權和隱性集體腐敗事件。這樣的證據職工們也無法直接掌握,只能是打掉門牙往肚子裡吞。
二則,關於三大類專案分配不公問題的解決。
三大類專案分配不公問題的存在,都與分配製度不合理有關,但解決問題的途徑與方法有所不同。
前兩項問題,是先有輿論、後有解決問題的政策,一旦政策施行馬上雷厲風行地在全國執行。整個社會的輿論具有強大的推動力,其中各個網站上的自由言論之功勞不可小覷。眾人拾柴火焰高,各界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人士不斷地在上面火上澆油,促使中央最後下定決心解決這些老大難的問題。
後一項問題,是先有政策、後有輿論,但政策沒有落實而輿論上沒有形成應有的氣氛,致使最大板塊的分配不公問題很難解決。實際上,在這個板塊之上,有數十部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予以支援,可圈可點的法理知識應有盡有,而廣大老職工權利人既不夠團結、也不夠維權上的水平,默默承受著強勢與強權集團的壓力,根本上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縱觀三大分配不公專案,呈現出這樣的規律性:
其一,由高智商者或者有權者介入維權的,成功率就高;反之,專門由弱勢者進行維權的就舉步維艱。
比如解決工資分配雙軌制問題。普通學校教職員工都是高智商人才,文化理論水平高,其中也有不少政治經濟學家、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和法理學家,他們掌握了大量古今中外的資訊,即使我國沒有現存的政策先例,他們也能夠透過各種學術性的理由說服中央決策人,使得此類分配不公現象得以消除。
又如解決退休雙軌制問題。儘管這裡面大多數人是弱勢群眾,但其中也有一些“來頭不小”的原國企老總,雖然這些人退休下來了,而其與政府官員的人脈也藕斷絲連,有的時候也能說上話。其中有些老總原來是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行業、商會團體的負責人,提出相關的提案也有份量,長期堅持下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但是,解決住房補貼雙軌制問題,維權的人淨是一些弱勢職工,知情權、話語權、決定權非常低下,這些人根本當不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幾乎沒有政治決策權。甚至於一些國企的老總反其道而行之,因為害怕要企業出錢就極力阻止老職工們維權。這樣一來,弱勢群體就更加弱勢了。一些握有實權的政府要員的立場、觀點、方法也是如此,因為要地方政府出錢,因為政府出錢就會直接影響到自己的福利待遇,所以就明明知道此類雙軌制極其嚴重,也往往裝著根本不知道的一樣,就毫不猶豫的站在廣大職工權利人的對立面胡作非為。
其二,是分期分批付款的和財政勇敢出資的就容易解決,一次性付款和由困難企業出資的就很難解決。
無論是中央財政出錢或者是地方財政出錢,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相關的分配不公弊端,是分期分批付款的和財政勇敢出資的就容易解決,一次性付款和由困難企業出資的就很難解決。
解決工資分配雙軌制問題,由中央財政按每月出資,普通學校教職員工就能夠如期地漲工資,結果是反超大多數國企同等條件下職工包括職工教育教職員工的工資水平。
解決退休雙軌制問題,首先是解決了社會保險繳費雙軌制,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每月共同出資增加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參加退休制度改革者沒有感受到特別的痛苦,生活水平與之前基本一致。另個方面,企業職工連續十幾年漲養老金,這筆錢是由養老基金支撐的,並沒有增加政府負擔。所以,此類雙軌制是比較容易解決的。
解決住房補貼雙軌制問題,不是分期分批支付費用問題,而是一次性支付全部費用問題,雖然相關的權利人數少於前兩種權利人,但一次性付款方式也是特大的一筆賬目,地方企業和地方政府都難以承受。或許這也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3)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剖析
【以下文字有1萬多字,觀點非常前衛,論述精闢獨到。由於某些內部檔案、資料不便於透露,應有關方面要求暫時刪除。給廣大網友帶來遺憾,在此表示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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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早期工資分配雙軌制問題、職工退休雙軌制問題和職工住房補貼雙軌制問題,是近30多年來我國分配不公最突出的問題。其中,第一個已經解決,第二個開始解決,第三個還沒有著手解決。
最極端的分配不公與兩極分化現象,就在於企業職工住房補貼分配關係上,與參與住房實物分配的特權分子所得之差距有數百萬倍之巨!最受傷害的是“五無型”頂端特別優先權人,其於在職、下崗、失業、退休的每個時期承擔了最多的義務,然而其法定的特別所有權、特別債權、特別人格權和特別優先權18年來一直停滯在0的狀態之中,與參與住房實物分配的特權分子所得之差距年復一年、日復一日地日益擴大,痛苦指數達到了極點,且維權之路異常崎嶇。
此類極端事件的發生,地方企業與地方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兩者之間歷來是利益共同體和債務共同體,適用於物權法“共有”和侵權責任法“連帶責任”的規定,地方企業未能清償的長期內債,地方政府必須如實兜底清償。
相信不遠的將來,住房補貼雙軌制也會跟退休雙軌制一樣,經過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會得以徹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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