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第103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29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29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十三E下)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點難點問題
1、雜談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2、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3、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面面觀
4、行政干預的由來與物權法的尷尬
5、行政干預對於民間借貸以及抵押權關係的節制作用(A)
………………
5、行政干預對於民間借貸以及抵押權關係的節制作用(B)
(4)關於“非法集資”典型案例評析
【史玉柱案與吳英案天壤之別的對比分析】
[前言:“非法集資”案之天壤之別]
關於“非法集資”案,有的被判定為極刑案,有的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裡有天壤之別——一個在九天之上,一個在九地之下。譬如史玉柱案與吳英案之比較,涇渭分明,遂為兩極,簡直是一個在天堂上面、一個在地獄下面。雖然事件過去許多年了,人們仍然對於史玉柱案津津樂道或纏綿質疑,對於吳英案婉惜嗟嘆或指責有加,各種相反的評價都有。即使是法院內部,對於同一個案件意見相佐亦為常態。前一個案件發生在計劃體制轉軌時期,後一個案件發生在金融制度改革時期,這兩個案件的不同價值取向、不同結果特別令人尋味。
殊不知,史玉柱案發生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交接期,民間金融市場並未放開,而史玉柱身上的缺點與優點一樣多,那個時候的嚴刑峻法情勢很厲害。吳英案發生在市場經濟平衡推進期,民間金融市場已經放開,吳英身上並沒有多少缺點,名氣沒有史玉柱大,裹挾進的“非法集資者”增多。按理說,民間金融市場越開放而“非法集資者”會越少,官方的寬容度會更高,實際情形與人們的猜想有很大的出入。
率真地說,在民間借貸蓬勃發展的形勢下,同時在金融領域詐騙案件頻發的情勢下,關於如何正確處理“非法集資”案是很大的難題。
現實條件下,只有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之類的財產權實體法,沒有“民間借貸法”之類的融資權實體法,某些司法、訴訟工具法就代替了融資權實體法。一法代多法、一法多用,就在工具法中體內迴圈,不確定、難確定因素太多,導致隨意性、彈性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同類案件處理後“天壤之別”現象不可避免。其結果是損害了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的公信力與權威性,對於根治社會弊端不起作用甚至於有時候起反作用。
長期以來,社會上關於民間借貸領域的是是非非始終糾纏不清,有些觀點是根本對立與不可調和的。“一放就亂,一管就死”令當事人無所適從、動輒得咎,而輿論上的“一邊倒”更不利於法律關係的調整,不利於民間借貸自由市場的發育,不利於民間借貸的自由發揮。對於非法集資詐騙活動當然需要嚴打,但前提條件必須是精準地界定“非法集資”的範疇,法律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不能因為出現了集資詐騙案件就因噎廢食,也不能因為實行金融管制就廢除民間借貸自由,也不能把每一個“非法集資”行為與貪汙受賄相提並論,一切“對官寬並對民嚴”的失衡法應當擯棄。
法釋〔2010〕18號規定的另類情形,是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不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標誌著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資者都一定要接受定罪處罰。這個公法對於“免予刑事處分”的條文太少,意味著過去和現在嚴打是主流,從寬的機遇難得,民間借貸“放開搞活”面臨著諸多焦點難點問題,往往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
從寬處理的物件主要有這些:在親友中借錢用於經營或者消費,屬於很正常的,發生借貸爭議僅以民法來追究責任;借貸金額小、涉及人數少、沒有什麼社會影響的,非為“非法集資”物件;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酌情減免刑事責任,可改為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能夠按時還清借款本息的,可免予刑事處分;有立功表現的,可減免刑事處分等。
本文分析史玉柱案與吳英案,並不是要揭誰的老底讓其難堪,而是試圖從中找出一些規律性的東西,論證哪些值得提倡、哪些值得擯棄和未來的法律走向是什麼。嚴打“非法集資”運動已經持續了30多年,真得好好總結經驗教訓,真得需要從一些典型案例中找出突破口,真得好好反思金融制度改革的問題,真得把輿論上“一邊倒”問題進行勘正,大家真得為當事人說句公道話。
行政干預權不是可以隨意無限放大的,民間借貸自由權也不是可以隨意壓縮的,抵押權關係也不是可以隨意毀損的,民法對於公法的平衡作用是不能忽視的。民間借貸本身是個民事關係,怎麼可以完全脫離民法範疇而專用公法的利器呢?為什麼同是“非法集資”案件而處理結果是那樣的迥異呢?為什麼抵押權人受連累卻討不得個公道呢?這是大家非常關注並期待解決的問題。
史玉柱案的樣本意義在於,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類似法定要件、事實要件的“非法集資”嫌疑人應當依法免予刑事處分,已經被判刑的應當赦免、平反並無罪釋放,至於國家賠償問題則另作考量。行政干預的立足點、出發點和歸宿,不是為發展經濟而發展經濟,也不是為執法而執法。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個大原則、大前提,凡是符合憲法規定、物權法規矩的,各級政府應當義無反顧地予以支援。
吳英案的樣本意義在於,對於“非法集資”的罪與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準得當,“集資詐騙”應採事件前後左右的全證,關於孤證、證據前置均不足為定罪的完全證據。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有許多明白人,法院博採眾議益處多多,從死刑到死緩再到無期徒刑之兩次改判過程,標誌著法治上的進步,但這並不意味著事件已經完全了結,繼續改判的空間還是很大的。從吳英案中得到啟迪,今後的死刑案將會罕見,無期徒刑案也會逐漸減少,赦免案會大量增加,法治的規範化、精準化、人性化精神將會得以彰顯,民間借貸的自由空間相對擴大。
譬如,全國規模最大、涉案金額最高、受害群眾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廣東邦家公司”案,廣東省高院對主犯王民權、張巖作出終審判決。王民權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萬元;張巖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萬元。這起涉及全國十六個省、六十餘個地市,涉案集資金額高達99.5億多元,受害人數多達23萬餘人的集資詐騙大案,暫告段落(網易財經2016-01-29《廣東一公司非法集資近百億主犯獲刑14年》)。
——這是貫徹落實法釋〔2015〕18號,也是全體專家學者、正義之士共同努力的結果。但願新法的陽光灑滿民間借貸領域,眾“吳英們”的判刑申請得以批准!
A、史玉柱案:讓集資人免於刑事處分獲得借貸自由的典型案例。
史玉柱案的特點,是肇事人發案早、延時長、金額大、關係鐵、未受罪和連環集資、東山再起、死裡逃生、鹹魚翻身、因禍得福。他的人生充滿傳奇驚險,充滿起伏跌宕。最受眾人密切關注的,不是他成功地加入了福布斯富豪俱樂部,也不是他婚姻上的甜蜜與酸澀,而是他從“非法集資”的圈子中成功逃脫出來並一舉驚人。那些神仙一般騰雲駕霧的故事,特別令每個執法人和被執法人不約而同地刮目相看,有關疑團如“歌德巴赫猜想”一樣的難解難分。
關於史玉柱案,是上世紀九十年代涉嫌“非法集資”之最典型案件之一,集資額度是吳英案的3倍(10億元以上,這在九十年代是個極大的天文數字,現在仍然是天文數字),集資還債時間長達十餘年之久,社會影響非常之大。但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史玉柱並未受到法律追究與行政制裁,毫髮未損,安然無恙,終於從一個最失敗的企業家變成了最成功的企業家,他的巨大集團在房地產、保健品、保健酒、網路、私人銀行等多個領域風生水起,史玉柱20年間由一個負債10億元的落泊投資者,飄飄然變成了擁有500億資產的福布斯大富豪。
從1994年到現在20多年過去了,“史玉柱旋風”、“史玉柱疑案”、“史玉柱疑竇”、“史玉柱詰問”在億萬人民腦海裡如幽靈一般的徘徊,引起人們諸多的好奇、猜測、比較、反思,不斷追問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以及抵押權關係的適用範圍、法律效力如何。
以筆者之見,珠海政府和執法部門對於史玉柱不以“非法集資罪”論處,僅僅以行政處罰措施“手下留情”,是非常英明的決策和劃時代的善舉,是成功的典型案例。這樣的特殊案例,不是“完全不可複製”,而是在環境條件下對於特定的物件依然可以複製。合理合法的複製,不是促退,而是促進,是金融制度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
事實證明民間借貸之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於將功折罪中得以東山再起、死裡逃生、鹹魚翻身、因禍得福,史玉柱在有生之年為社會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試想想,這個明星企業一旦腦袋被“搬家”,下一場大戲沒有這個明星主角就不能演繹下去了,這樣的悲劇對社會、對他人都有害無益,中國法制史上也少了一個典型案例,只有無窮無盡的悲哀嘆息。
大家相信,關於史玉柱案之東山再起、死裡逃生、鹹魚翻身、因禍得福之驚天奇蹟,不是每一個“非法集資”案的每個人可以複製的。然而,“疑罪從無原則”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原則”以及“法不責眾原則”、“特事特辦原則”,把人們的視野轉向更加開闊的自由世界,昭示著“不是每個非法集資者都要接受刑事處罰的”。大家有時候真的需要換位思考,需要冷靜地理性地對待不同型別的“非法集資”案,更需要“刀下留人”,需要依法赦免明星企業家。
關於史玉柱案的網路文章數以萬計,大家可以從林林總總的材料中篩選出許多研究課題。不可否認,這個並不本分的一夜暴富的億萬富豪,身上的毛病真是不少,甚至可以說有些資本的積累是帶有欺詐、原罪性質的惡劣——如非法集資、賣樓花、逃避債務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儘管如此,筆者還是從民間借貸自由、非法集資入刑限制、明星企業保護、抵押權效力和法律公正等方面,為史玉柱案點個贊、鼓嚨呼,呼籲各地法院認真遵守“疑罪從無原則”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原則”,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的當事人能夠不判刑的儘量不判刑,更不得隨意動用死刑。
史玉柱案確實有值得追究的地方,然而史玉柱用自己的行動證明了:超出能力範圍的大額融資和賣樓花,不是以非法佔有貸款人錢財為目的,而是想透過做大做強巨人企業讓大家共享更大的經營成果;對於部分借貸人暫時不能還債,不等於一定不還債,到時候自己會主動地找每個債權人一一還清債務;只要還我自由,巨人集團這面明星旗幟不會倒掉,我會以實際行動證明我在有生之年會對整個經濟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事實證明了他在二次創業過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關於史玉柱案的來龍去脈本文不再多講,請網友們重點瀏覽一下以下幾篇文章:中華論壇2012-02-15《吳英和史玉柱的命運》,宋永健新浪部落格2006-06-01《退休職工向史玉柱討債“巨人“非法集資案未平》,360百科《史玉柱》,鳳凰網2012年09月05日《史玉柱:創造的500億的創業指南巨人三項鐵律》等。
史玉柱案的豁免奇蹟,巨人集團的不死奇蹟,涉嫌“非法集資”而未受刑事處分,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當地政府開恩赦免。史玉柱是明星企業家,巨人集團是明星企業,是當地的納稅大戶,深受當地政府青睞。當地官員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於當事人特事特辦,果斷地開恩赦免了他們。1993年7月,“巨人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已經發展到38個,是僅次於“四通公司”的全國第二大民辦高科技企業,擁有M-6405漢卡、中文膝上型電腦、手寫電腦等5個拳頭產品。幾年來,一直是珠海市的投資大戶、廣告大戶、納稅大戶和集資大戶。對於這樣有名的高科技企業,當地政府對其給予了扶持政策,認為該公司的集資行為處於合理範圍之內,所以沒有輕易動用****工具。
扶持高科技企業,是國家的一貫制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借貸優惠、投資條件優惠和創業人員生活條件優惠等,情況越來越好。關於巨人集團集資建設珠海巨人大廈,也是“借貸優惠”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由正規渠道轉向非正規渠道而已。
二是集資建設的工程非常特殊。史玉柱透過賣樓花等集資方式籌建的巨人大廈是珠海市標誌性建築,對於該市的形象塑造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而且為當地政府省掉一筆巨大的開支。20世紀90年代中期,巨人大廈設計建設70層,是當時全國第一高樓,投資10餘億元,市政府無力建設這項巨大的工程。史玉柱以其獨資建設這麼宏偉的工程,既為這座特區城市爭了光,也增加了GDP和數百上千個就業機會,所以該市政府從長計議,並沒有對其作為“非法集資”物件進行嚴打,而是採取寬大、包容的態度讓史玉柱把這座巨無霸的爛尾樓蓋好。
回過頭來看,九十年代中期史玉柱僅僅投資10億元興建70層的巨人大廈是特划算的。此時的地價、原材料、建築材料、人工費、中介費等都是便宜的,如果是現在投資建設同等規模大廈的話,至少得投資30億元以上才能建好。如果不是涉嫌“非法集資”被行政干預,如果能夠讓史玉柱放開手腳融資、建設和銷售,這座大廈不會爛尾這麼多年,毛利潤可達10億元。此後的20多年來,房地產價格一路飆升二三十倍,福布斯、胡潤富豪榜上45%的億萬富豪因房地產業而一夜暴富。由於史玉柱在房地產業上栽了跟頭,使得他從此告別了這個利潤最豐厚、前途最遠大的暴利行業。否則,中國大陸第一號房地產大佬就是史玉柱,而不是別人了。
三是經濟特區實行了特殊政策。珠海市是當年全國四大經濟特區之一,經濟發展水平僅次於排名第一的深圳特區,但發展後勁不及廈門特區。引進外資發展經濟是珠海市政府的首要任務之一,而引進巨人公司是該市一個成功的範例。由於特區政府握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授”與“先斬後奏”、“斬而不奏”方面的尚方寶劍,為了不挫傷外來企業、高科技企業投資積極性,所以經濟特區政府對於史玉柱案實行了特殊政策。
這種特殊政策是,以法律限制、行政處罰為主,以批評教育、思想挽救為輔,對於非法集資人免於刑事處分,讓其戴罪立功,騰出時間讓其對債權人、第三方擔保人(反擔保人)清償債務,並把70層的爛尾樓巨人大廈建設成功。後來十幾年的事實證明,這項特殊政策儘管有瘕疵,而總體上是瑕不掩瑜,同時也反映了立足於民法來解決民事糾紛效果最好,債權人、第三方擔保人和債務人的權益都得到了保護,史玉柱及其巨人集團在有生之年為社會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四是明星效應起到了掩護作用。史玉柱從創業伊始就不惜血本地鋪天蓋地地做廣告,在30年裡花的廣告費多達十幾億元,在出事之前花費了數億元。這些明星效應,抵銷了部分的輿情憤怒,以形象之美掩蓋了行為之醜,從而喚起部分人的同情心,最後化干戈為玉帛,君子一笑泯恩仇。
大家是否還記得,曾經有個風頭強盛的女明星之曉慶公司偷稅達667萬元,這對於一般平民百姓的企業法人來說就是個死罪。然而這個女明星被關押1年就被釋放了,頂罪的是她的妹夫靖軍。劉曉慶說我平常演出繁忙,公司的業務全權委託妹夫打理,所以本人對於本公司偷稅之事根本不知情。劉曉慶聘請的律師京城司法界刑事辯護4大律師許蘭亭、錢列陽、李肖霖和張青松為劉曉慶所做的無罪辯護,則起到了關鍵作用。
2002年6月20日,劉曉慶因其所辦公司涉嫌偷稅,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劉曉慶被依法逮捕。公安、稅務機關偵查及調查證實,劉曉慶作為其所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行為已涉嫌偷稅犯罪。在之後一年半時間內,劉曉慶稅案被炒得沸沸揚揚。許蘭亭、錢列陽等人接手該案後,開始為劉曉慶做無罪辯護,4位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有錯”和“有罪”差別很大。劉曉慶不懂得管理,公司出現偷稅案,她的責任是疏於管理。對公司出現的問題,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這種責任是一般責任——行政責任,而不是嚴格責任——刑事責任。犯罪必須有犯罪事實和犯罪故意才能被認定。(新浪影音娛樂2004年04月07日《曉慶公司偷稅案一審宣判劉曉慶無罪幾成定局》)
2004年4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偷稅罪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罰金710萬元,以偷稅罪判處被告人(曉慶公司總經理)靖軍有期徒刑三年。判決對52項公訴機關指控的偷稅事實的認定情況逐一作了說明。由於證據原因,法院對此前公訴機關指控的一部分偷稅事實不予支援,因而將原來指控的偷稅數額848萬餘元減少為667萬餘元。
透過劉曉慶案件,不難看出幾種端倪:
一是明星和明星企業確實存在名人效應。這種效應由社會感染到了法律層面就賦予了新含義,於特定情勢下可以融會變通。如“罰了不打”仍然在一定的區域性範圍內起作用,至於“又罰又打”的物件是在證據充足的情勢下進行的。
二是有前景的單位與個人於彌補法律缺失、社會義務、承擔責任方面有過人之處。承辦經濟案件時或許有變通的方面,關鍵在於要看當事人將功折罪的能力。
三是地方政府的目的意義與明星的自由生活相匹配。關於稅收的問題,解鈴還須繫鈴人。如果法院判處劉曉慶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那麼,該公司所欠繳的667萬餘元稅款和710萬元罰金就無法收回了,這樣不利的情勢連收稅的地方政府也不願意看到。所以,竭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
四是某些經濟案件之行政處罰優於刑事處分。關於非法集資案和關於偷稅案,光用死刑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最好是給予肇事者以機會,讓他們戴罪立功、悔過自新,而行政處罰的作用並不亞於刑事處分。
相比之下,就性質而言,非法集資罪應當輕於偷稅罪。前者損害的是群眾利益,而後者損害的是國家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釋〔2010〕18號的量刑標準缺乏科學設計,沿用的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標準,今後需要改進。
B、吳英案:讓集資人受到刑事處分並無罪釋放的機會相當渺茫。
吳英案,亦即“吳英集資詐騙案”。是指發生在浙江省東陽市的一起轟動全國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4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浙江省女子監獄,浙江省高院公開重新審理吳英案,再改判為無期徒刑。
吳英案的特點是:密集性、連環性、突發性、張揚性、險象環生性、孤立無援性。
所有這些弱點促進了吳英捲入了“非法集資者”隊伍,受到重刑處分遂成為定局,3撥律師對她進行無罪辯護也無濟於事。外因是透過內因起作用的。如當地“非法集資者”眾多,官方不得不出狠招進行“掃蕩”,同類案件判決什麼極刑,她也會被跟著受罪。所以吳英領到的第一個刑事判決書就是“死刑”。
同為非法集資案,而法律適用上有時候顯示“免予刑事處分”與“嚴厲打擊”之兩極分化現象。這是相對於全國來說的,而在浙江當地則是罕見的。相當一部分“非法集資者”持續時間達十年八年,而吳英前後不到兩年就被“繩之以法”,說明了吳英的運氣超級差,或者很弱勢則被“從重從快打擊”。
吳英案是受到嚴打的刑事案(死刑改為緩刑和無期)。抵押權法鎖關係遭到第三方介入而人為的毀損,案發10年後仍有3.8億元(此後一說1.7億元)的債務尾巴沒有清償。由於網際網路資訊的大爆炸、市場經濟的逐漸發育,各界人士對於此類案件有了新的價值取向與判別標準,從專家學者到社會公眾和抵押權人對這個案件的判決爭議的焦點很多,合法與非法、有罪與無罪、死罪與非死罪的分歧特大,關於“集資”、“詐騙”這兩個關鍵要件的認定分歧也很大。判決結果顯示,與十幾年前的史玉柱案相比,赫赫然呈現兩極分化現象。
史玉柱案是受到寬大處理的民事案(免予刑事處分)。抵押權法鎖關係曾遭到過第三方介入而形成障礙,轉機在於史玉柱獲得自由後繼續融資、創業、發展並東山再起,重新恢復了抵押權的活力,案發10年後還清了10億元的全部債務,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的光環更加熠熠生輝。儘管那個時候官方嚴打非法集資風頭強盛,也沒有網際網路之類的大傳播、大討論,各界人士對於此類案件至今仍預設了官方的寬大處理決定,與十幾年後的吳英案相比,無疑是最幸運、最開恩的個案。
a、密集性。是指肇事人吳英註冊公司和集資上的密集性,導致頓入險境、企業崩盤和“雪球炸彈”爆炸。
吳英一口氣註冊十多家公司,2006年4月開始,本色集團突然在東陽橫空出世: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信義投資……本色集團,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註冊,僅當年8月14日,吳英就一口氣註冊了3家公司。吳英的本色版圖,直至當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團成立(註冊資金1億元)方才組建完畢。
關於自然人註冊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封頂式的規定,幾乎是“來者不拒”——韓信用兵,多多益善。但是,有關部門卻認為吳英“虛構投資專案”,是以合法註冊企業掩蓋非法集資的目的。這是“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把或然發生的事情當作已然發生的事情,同時反映出私營企業瘋狂擴張的變態行為。
判決書稱:“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專案等手段,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均另案處理)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為的毀損,案發10年後仍有3.8億元。”[南方週末2014-07-11《吳英減刑案宣判:死緩改判無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認定“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吳英及其父親堅稱本色公司實有資產5億元,完全可以清償債務。吳英的個人資產全部被東陽警方沒有扣押之後,吳英及其家人、律師等無法參與清理與處分自己的財產,這是對於財產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不尊重的表現。畢竟這些財產不是貪汙受賄所得,是從親友處借貸得來用於投資並最終用於清償債務的。
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矩,處分抵押財產得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作主,拍賣、變賣、折價處理所得價款只能用於清償債務。即使是法院判決抵押權、浮動抵押權,也要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必須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參與處分,不能越俎代庖。問題在於,當地法院並未主持處分抵押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產,而是全由當地警方主持處分抵押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產,大家不知道其處分權是從何而來、有什麼法律依據?
再者,按理說,關於處分抵押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產,應當是公安部門協助法院的,然而是法院協助公安部門;本來司法文書的效力優於行政決定的效力,然而實際操作中是行政決定的效力優於司法文書的效力。本來吳英被沒收的個人財產是屬於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的財產和“準財產”,沒收來沒收去,所沒收的並不見得是吳英的個人財產,實際上沒收的是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的財產和“準財產”。
對於本月23日的吳英資產公開拍賣計劃,吳英父親稱,官方從未告知吳英有多少資產將被處置、待處置資產總評估價格是多少,也沒有出具評估報告和清單,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匆匆拍賣涉案房產,有貓膩。(鳳凰資訊2014年07月12日《吳英父親不滿資產處理稱拍賣有貓膩》)
據人民網報道,終審判決書中認定,吳英被扣押的財產價值1.7億元。但吳英一方認為該鑑定結論明顯偏低,漏計很多資產。據央廣網報道,淘寶網司法拍賣頻道近日已掛出6處吳英涉案房產,東陽市人民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強調,本次拍賣的主體是東陽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他們委託提供拍賣平臺而已。這六處房產均為商業住宅,拍賣價格均為7千到8千元每平方米,而這個地區的同型別住宅均價是一萬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團旗下的另一些珠寶商鋪目前還沒有被提請公開拍賣。
b、連環性。亦稱間接性、層次性。是指吳英集資並非親力親為,只是透過親戚託親戚、朋友託朋友等“拉人頭”辦法來連環性集資,林衛平一人就向吳英放貸4.7億元。透過親戚託親戚的辦法集資,如果拿法釋〔2015〕18號的規定來對照,此類融資行為無需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屬於“合法融資”範圍。而朋友託朋友等“拉人頭”辦法來連環性集資,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仍然屬於“合法融資”範圍。
吳英集資的方法與眾不同,她不是專門聘請業務員來拉集資,而是透過親戚、朋友之間串聯的幫助來進行集資,中介人從中拿提成則類似於業務員的工資。某些債權人同時也是集資人,後來同樣受到刑事處分。其中林衛平的鏈條是借貸人數最多的,有71人和1個單位。林於2007年2月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涉及吳英案的林衛平等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處罰,刑期從18個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衛平向71人和1個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6515萬元,除吳英外在義烏還有其他上線,借貸總額甚至超過吳英,然而只獲刑6年。
對照司法解釋的確定,行為人向親友們借錢從事經營活動,不屬於“非法集資”物件,適用於民法調整經濟糾紛。但是當地法院並沒有採信這一證據與觀點,對於吳英的有罪判決明顯重於同類性質案件的林衛平案。
根據一審判決書陳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衛平未經依法批准,採取書面或口頭承諾還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資或資金週轉等名義,向吳延飛、浙江一統實業有限公司等71人、1個單位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86,515萬元。案發前,已歸還本金41,188萬餘元,支付利息6,996萬餘元。而林衛平吸存的資金並非完全借給吳英,同時還高息向陳鎮等人放貸。
c、突發性,亦稱短促性。是指吳英集資案時間不長而事發突然,她向警方報了被綁架案,警方透過綁架人得知吳英“非法集資性質嚴重”,後來演變為刑事公訴案。
吳英從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共計集資時間不到兩年,但涉及金額高達人民幣7.7億餘元,至案發時止尚有3.8億餘元沒有還清。吳英鋪的攤子很大,投資面很廣,融資額度巨大,還款利息倚高,資金鍊條瀕臨斷裂,必須以高息融資“拆東牆補西牆”。2007年2月7日晚10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正在北京籌措資金的吳英被東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團亦被查封。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吳英案的《判決書》認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吳英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息,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等人處集資1400餘萬元。這些人大多系吳英在寧波慈溪認識的朋友,或此後經人介紹1979年出生的義烏人****,然後透過****認識了楊衛江,並借到了首批資金600萬元。2008年4月16日庭審時,吳英承認,她向林衛平等人所藉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後期資金鍊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從高息集資這個角度來看,吳英案確認存在“集資詐騙”的構成要件,警方突然拘留吳英完全是合法、正當、必要的和及時的。本色集團任何一項投資都難以達到100%的利潤,要達到400%以上的利潤更是異想天開。如果警方不斷然採取措施,那麼吳英肯定會騙到很多人很多錢、更多人更多錢。同時也說明了這個年紀28歲、僅有小學文化、缺乏法律觀念和管理經驗而異想天開的奇的女子,事發突然是偶然性,而受到法律制裁是必然性。
從整個事件來看,吳英只是在融資初期承諾利率過高的情況,而且是時間很短,集資額度只是佔總計人民幣7.7億餘元的一小部分。事實證明她的借貸本息大部分已經歸還,尚有“價值5億元”的不動產和動產於處分後,完全可以清償餘下的3.8億元的債務。但法院並沒有對於吳英的說明和訴求未予理會,一直以“先入為主”的辦法進行有罪推定和重罪宣判。
d、張揚性,亦稱鋪張性、飛揚性、桀驁不馴性。是指吳英個性誇張,天馬行空,獨往獨來,根本不知道天高地厚,根本是盲人瞎馬,根本是在刀尖上舔血,以飲鴆止渴的方式瘋狂地進行非法集資,死到臨頭也不醒悟。
吳英為了撐門面,不惜一切代價地進行大肆集資,至於回報率多高、是否能夠還清債務則根本不理會。利用各種機會、各種媒體進行自我包裝,到處吹噓“本色飛騰的神話”,在負債累累的情勢下到處搞“慈善捐款”,還利用金錢美色等把多名地方官員拉下水。
吳英入獄後和上訴時向有關部門供出10名官員向該公司索賄的事實,其中有3名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官方並沒有認定吳英這樣的舉報“有立功表現”,也沒有作為減刑的依據。
農民家庭背景的養成。吳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生長在浙江省東陽市一個農民家庭。據說在她只有十多歲的時候,有人欠了她父親近百萬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吳英因此早早地領略到了社會上的人情世故,磨練了爭強好勝的本性。沒讀完技校,吳英就輟學去姑姑的美容院學美容技術,後結識了丈夫周紅波,一起開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體沙龍)做起了生意。之後因發展需要在西街開設了貴族美容美體中心,當時幾年“羊胎素”專案幫她掙到了不少錢。緊接著,她又開出了東陽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車租賃業商機,她就利用原先積累的資本一口氣買下了十多輛車。“韓流”襲來,她又開出了韓品服飾店。此後,她又接收了喜來登娛樂城,成了娛樂城的老闆娘。
死愛面子活受罪。吳英與楊衛陵等人合夥炒期貨,但卻不要楊衛陵等人承擔風險,而是給予固定的回報。楊衛陵等人投入3300萬元,吳英在炒期貨實際虧損了近5000萬元的情況下,隱瞞其已鉅額虧損的事實,宣稱有盈利,向楊衛陵等人支付了1400萬元的所謂利潤。又如購家紡贈送同等價值的家電等。
天價借貸也敢做。她向林衛平等人所藉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後期資金鍊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即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這是找死的節奏,明知是飲鴆止渴也敢闖。
e、險象環生性,是指吳英根本沒有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幹實業搞融資猶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結果是“成也集資,敗也集資”。
吳英依賴集資嚐到了甜頭,從此一發而不可收拾。
吳英炒期貨實際虧損了近5000萬元的情況下,應當樹立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慎重投資、融資和分配、消費是必然要求,該開源的得開源,該節流的得節流,該收手的得收手,該避險的得避險。尊重事實,尊重規律,等於是尊重自己。一個年輕人在短期內能夠做好一個企業就不錯了,一下子做好十幾個企業就幾乎不可能了。借貸利息能夠還清24%就不錯了,要還清100%甚至於400%簡直是天方夜譚。死愛面子當然活受罪,僥倖的心裡當然不能根治狂妄的心病。
吳英性格上的狂放不羈,註定了她會到處下險棋、走險路。不畏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的人,一定得遭遇經濟風險、自由風險、幸福風險甚至於生命風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吳英到處並且時刻想吃這樣的午餐。一個沒有背景的農家子弟想一夜之間登上貴族的寶座,等於是在鋼絲上跳舞。吳英不是史玉柱,吳英案不是史玉柱案,史玉柱可以化險為夷,吳英根本沒有辦法做到這一點。
吳英的每一次借貸過程充滿起伏跌宕的故事情節,一著更比一著險,眾多的危險累積在一起猶如一個大火藥桶,一遇到火星便即刻引爆燃燒;猶如一個定時炸彈,一到點便自動引爆。
吳英被綁架事件的突然發作,標誌著民間借貸的矛盾開始達到了白熱化的地步,必然引爆一系列窩案。她“蝕財免災”逃過了一劫,暫時保住了性命。然而接踵而來的是第二劫,從死刑到死緩再到無期徒刑,雖然保住了性命,每一個環節卻總是險象環生。
f、孤立無援性,亦稱軟弱無助性。是指吳英出身卑微,沒有顯赫的家世與可靠的政治靠山,也沒有浙江商會、行會、幫會的支援,完全依靠柔弱的身驅自力更生來融資創業,於發生爭議時只能依靠自力救濟,根本無法如史玉柱那樣獲得地方政府的開恩和司法上的赦免,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則束手無策、迴天無力。
吳英正式集資的時間不到兩年很快就被嚴打,多數人集資的時間遠遠超過兩年並沒有受到嚴打。浙江省和東陽市有的人集資額度多於吳英的集資額度,吳英以“集資詐騙罪”論處,被判處的刑罰很重;集資額度多於吳英的非法集資者,僅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被判處的刑罰很輕。儘管多個律師屢次作出了“無罪”辯護,儘管法官隊伍中有同情吳英一方的,到頭來都感覺太無助、太無助了。
吳英案發之後,社會上普遍產生了兩大反響,疑竇重重,主要有兩大詰問。
第一,為什麼吳英被判處死刑之後沒有執行併發生兩次改判事件?
說起來,這首先得歸功於一些著名學者的強烈呼籲,其次靠吳英幾撥律師堅持不懈的辯護以及她本人聲嘶力竭的申訴。
最起作用的是全國著名律師張思之先生,他於2012年1月15日致最高人民法院一級大法官張軍的辯護詞,聲情並茂地陳情:“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張思之的新浪部落格2012-02-01〈就吳英集資詐騙案函致最高〉]
在多方斡旋之下終於初見成效,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吳英死緩,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吳英無期徒刑。張思之是全國最資深的律師之一,曾經代理全國最有影響的刑事辯護案10多個。1980年被指定為江青辯護律師;其帶領的“兩案辯護組”為******、李作鵬、吳法憲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2005年“聶樹斌冤殺案”立了奇功。有關事蹟詳見360百科《張思之》。
2008年12月2日晚間,德國綠黨的伯爾基金會在柏林舉行儀式,將兩年一度的佩特拉-凱利獎頒發給81歲高齡的中國知名律師張思之。德國司法部女部長齊布里斯在頒獎儀式上致詞。伯爾基金會的這次頒獎,使得這位中國第一代法律專業人士的優秀代表首次走入國際視野。
張思之是中國頂尖的律師,從他的那封信函中可以看出非同凡響之處。他不直接援引法律條文,而是單刀直入地直陳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金融制度改革的大趨勢和實行少殺、慎殺的必要性。他不直接作無罪辯護,而是集中在解決“死刑執行”問題,是一種避重就輕、避難就易和以退為進的鬥爭策略,等到時機成熟之後再作進一步的動作。
吳英案之後,全國就進入一個轉折點。關於“非法集資”案的死刑立即大幅度減少,或許會看到類似於“史玉柱式”的“東山再起傳奇”、“鹹魚翻身傳奇”。
第二,為什麼吳英案輕於史玉柱案卻始終沒有“迴歸”到民事性質的案件上來?
對比吳英案與史玉柱案,兩個案件並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都是可以民事案件來進行淡化處理的。然而,命運對於年輕的吳英是很不公平的,她的無罪上訴和她聘請三任律師進行的無罪辯護,全都無濟於事,目前仍然頂著的是“無期徒刑”,屬於非常重的徒刑。
目前,全社會特別同情或者特別關心吳英的社會人士主要有這幾類:
一是法律界的開明人士。如張思之這一類的著名法理學家、律師以及相當一部分法官。他們從法律的人民性、公平性、前瞻性和規範化、精細化、人性化角度,以其真知灼見論證了對於年輕企業家吳英的可悲與可赦之處,呼籲司法機構認真遵守“疑罪從無”推定原則。有的提出免於極刑或者重刑,有的提出免予刑事處罰。
二是某些倡導金融制度改革的經濟學家。這一類經濟學家被稱之為“主流經濟學家”,在每一次經濟改革中打頭陣,很多著名經濟學家是各級政府的智囊團成員或者上市公司的獨董。某種意義上說,於特定場合下,這些人比某些法學家還吃香,許多改革型經濟法是在主流經濟學家的策劃下完成的。當吳英案件發生後,全國各地的“主流經濟學家”立即開會商量對策,紛紛在各種媒體上發表文章,為吳英鳴不平,為金融制度改革鼓嚨呼。
三是“非法集資”的關係人。所有的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從心裡恨吳英不及時還本付息,但又不情願她死。一旦她死去了,大家都找不到債務人的主體,很有可能失去了被告,於清償債務、實現抵押權時就完全沒有希望了。這一類關係人的意見是不一致的,有的認為把吳英放出來後,還可以再集資、再經營、再還款,所以巴不得早些釋放她,以便於“合作”;有的覺得放她出來會誤大事,一旦吳英躲債逃跑了,今後討債就無門了。
既然有那麼多的熱心人士為吳英鳴不平,那為什麼吳英案輕於史玉柱案卻始終沒有“迴歸”到民事性質的案件上來?
這主要是地方執法大環境決定的。吳英案的發生背景,是全國範圍內的民間借貸難題。30多年來,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漸成時尚,如同高速行駛中的列車一直奔向前。有罪重判和判處死刑的是常態。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法學專家認為,在《刑法》中,當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時候,一般應該給予被告減輕或者從輕處理。在吳英案中,11名借錢給吳英的被害人實際上職業高利貸放貸者,案發後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司法機關判刑,其中僅林衛平一人,就先後借給吳英4.7億元。
“吳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與其他詐騙案的物件可能是一些社會底層人士不同,吳英案中的被害人員很多是公務人員或者是長期從事民間融資的準專業人士,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但仍在求高回報的投機心理下參與集資,他們的過錯性得到極大強化。”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豔東說,“這個案件確實是非理性的經營者和不理智的投資者促成的,但是在這兩種不理智之間,刑法應當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靜,在選擇極刑的時候應當慎之又慎,考慮到吳英的道德譴責性,又考慮到被害人的過錯性,更考慮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機性。”
以上文章引自新浪新聞中心2012年02月06日《浙江吳英集資案社會輿論與法律裁定背離引關注》。
C、吳英案與史玉柱案側面分析
那麼,既然全社會特別同情或者特別關心吳英的社會人士有這麼多,為什麼吳英案輕於史玉柱案卻始終沒有“迴歸”到民事性質的案件上來?
箇中原因是非常複雜的,分析起來大概有以下一些因素促成的。
對比這兩個案件,吳英沒有涉及到賣樓花,集資數額相對小一些,時間相對短促一些,無論從性質上、數量上均不及史玉柱。
第一,是由大運動式的法治大環境釀成的。
眾所周知,所謂“非法集資案”,這在計劃經濟時期不會有,在成熟市場經濟時期也不會有,只有在特色改開搞時期才會有。民間草根中小微型企業貸款難、融資難、借錢難和自力更生髮展難,就得向社會上不確定物件借貸度日。其中有一些能夠還清債務才沒有受到法律懲罰,有一些不能如期還債就被判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運動,是從上至下運動式展開的。因為民間借貸的企業數和人數日益增多,金額日益增大,範圍日益擴大,對於金融行業衝擊日益增強,行業糾紛、融資糾紛、債務糾紛遂日益成為全社會的焦點難點問題,引起了官方的恐慌不安,於是開展一波波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撒網式的嚴打運動。
史玉柱案和吳英案都是在大運動式背景條件下發現的,是成千上萬個“非法集資”案件中相當突出的案件。
對於史玉柱案,官方並沒有否認其“非法集資”的劣跡,只是該案發生在經濟特區並實行了特殊政策暫時放他一馬而已。倘若史玉柱重犯之前的錯誤,法律也不會對他再容情、再開恩了。
對於吳英案,官方一律確定為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運動的物件,死死抓緊不放鬆。對於那些索賄的貪官來說,巴不得她早些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以便於“滅口”後洗白其髒款髒物。對於那些急於立功受獎的官員來說,積極辦理吳英案便可大功告成,但是一旦被推定為民事糾紛案件就無功可立了。況且吳英是一個手無寸鐵的農家小女子,分分鐘可以搞掂,拿她開刀最合適不可。
在東陽那個充滿誘惑的地方,有的人既非法集資、又放高利貸、又向吳英索取100%的利息,又綁架吳英作人質,也是嚴打運動的物件,而且非法集資的數額遠遠比吳英的大,但是僅僅被判處幾年的刑罰。如果說當地的法治環境被汙染,很多人不相信,而事實卻勝於雄辯。
第二,官方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的過度解讀。
眾所周知,從民間借貸自由的本原上說,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資案件都構成犯罪要件。現實情勢下,死刑多、無期多、判刑多和開恩少、赦免少、自由少,是對於金融制度改革的誤讀,是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的過度解讀。
在民間借貸異常活躍的江浙地區,肯定存在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至於哪些是真詐騙、哪些是假詐騙案件,各佔比例是多少等,官方沒有耐心進行解析,反正30多年來一直是這麼搞的。當社會輿論如潮水一般湧來的時候,官方放言“我們不受社會輿論的影響”,似乎這是“獨立辦案”的正確舉措,各界的專家學者和廣大有識之士的諍言根本置若罔聞。
在一些官方媒體中,常常開足宣傳機器宣揚非法集資的“嚴重危害性”,擺出眾債權人“上當受騙”的諸多事蹟,讓大家相信必須搞反集資、反詐騙運動完全是無懈可擊的,讓大家相信“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於是乎,社會上許多人激情有餘而理性不足,迎合了某些人“仇富”的心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運動有聲有色地順利開展。據說地方官員幾十人聯名上書北京,要求判處她死刑立即執行。等到吳英案改判之後,他們又否認有這回事。
我們應當相信大多數民營企業家是真心實意搞實業和報效社會的,他們以高息為條件吸資以及“拆東補西”等完全是不得已而為之。其還本付息肯定有一個過程,暫時出現資金鍊條斷裂,必然要經過再借貸融資來解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經歷個三年五載是正常的,而吳英的集資實際才剛剛開始兩年不到。就在吳英事業即將大展宏圖時期,突然被官方禁止融資,並且定性為“集資詐騙”,純粹是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的過度解讀。
吳英案剛剛開始在基層法院受理的時候,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性的,一般是判處十年以下就算了結的。中院見到這樣就不同意了,一定要把這個案件攬過來判處吳英死刑。後來重審、再審,變更死緩又變更無期徒刑,足以證明這是對於吳英案的過度解讀。
對比之下,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來解析,吳英案明顯輕於史玉柱案。這也充分證明了官方對於吳英非法集資案件的過度解讀。申言之,目前儘管改判吳英為無期徒刑,只是減緩了“過度解讀”,並沒有消除“過度解讀”。
對照金融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對照一些法理學家、經濟學家的見解,再聯絡“疑罪從無規則”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規則”,再次證明了吳英案被“繼續過度解讀”。
吳英及其父親吳永正多次宣告,本色集團欠債3.8億元,而實有資產5億元,償還債務綽綽有餘。如果不是官方限制其自由,吳英早已還清全部債務,也不至於讓全體債權人那樣惱火的等待這麼多年。那些原以為透過官方主持清償債務,問題很快就會解決的腸子都悔青了。其實不然。自從2007年2月13日吳英被刑拘時起,整整9年過去了,清償債務的問題仍然遙遙無期。由於行政干預起牽制作用,原扣押、沒收的財產並沒有完全拍賣或者變賣、折價處理,而原借貸合同、抵押合同幾乎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什麼利息、逾期利息、賠償金之類的核心條款往往成為空文。
由此可見,所謂“過度解讀”,由官方感染到了民間。那些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人過分依賴官方“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運動”,錯誤地認為只要官方一出面就可以安全地拿回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並達到算準最大化的水準。事實上,與多快好省相對的,就是少慢差費。
關於吳英案,除了刑事公訴案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之外,還有行政訴訟案、民事訴訟案,形成了一組案件。因為案件很棘手,光是刑事公訴案一折騰就是好幾年,至今仍然是“似了未了”。一般的自由公民啟動“民告官”程式並勝訴是非常艱難的,作為“罪犯”啟動“民告官”程式並勝訴更是比登天還難。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運動”會佔用許多法律資源和人力物力資源,這樣維權的成本會年復一年的擴大。產生焦慮情緒的不只是債務人,還有大量的債權人和連帶債權人。
第三,民間借貸者是否明星級和受地方政府青睞的區別很大。
本色集團不是巨人集團那樣的明星企業,吳英不是史玉柱那樣的明星企業家。因故同是“非法集資”案件,竟然發生了天壤之別。
某些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基於人脈資源形成了“蝴蝶效應”,一朵鮮花引得一眾蝴蝶來,而蝴蝶是美麗的護花天使。一個是投懷送抱,一個是採花傳粉,兩者的交易是雙贏的。
俗諺雲“瘦死的駱駝比馬大”,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樹大根深,抗禦風險和起死回生能力較強,至於資金週轉困難是暫時的,一旦透過再融資的方式度過困難期,清償債務是完全容易的。
關於本色集團和債務人吳英,只是具備了“明星級”的雛形,根基並沒有巨人集團和史玉柱那麼深厚。前者與地方政府的關係破裂了,遂很快成為被嚴打的物件;後者自始至終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良好,遂一直成為諒解和保護的物件。
地方是否真心支援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也是個大問題。有的官員親身參加企業的奠基、剪綵和各種大會,口若懸河地大講“堅決支援”、“全力以赴地大力支援”,當個人撈錢的目的沒有達到時就背後使絆子甚至捅刀子。很多負責人在“發展民營經濟”和“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兩極方面左右搖擺,一會兒唱白臉,一會兒唱紅臉,都是“牆上一根草,風吹兩邊倒”。有的地方政府負債累累,出現了財政危機,透過嚴打來“借點錢用用”,就是“通吃”的勁頭,管你是什麼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
第四,諸多不確定與難確定因素導致案件兩極分化。
全國如潮水般的“非法集資”案件,林林總總起來型別很多,很多時候真的是真假難辨。所以各地有不少老專家、老幹部、老職工痴迷其中,以至於上當受騙之後悔之晚矣。不過,忙亂之中,這裡面肯定會發生錯案,或者輕罪重判、無罪也判現象也是有的。
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仍然是個抽象概念,緣於不確定與難確定因素很多。以吳英案為例,警方蒐集到證據之後,要準確地推定她是否“非法集資”、是否詐騙、是否主觀惡意佔有他人財產等,主觀判斷容易,客觀判斷困難。發生借貸糾紛、債務糾紛之後,到底是強制性的公訴法好,還是溫柔性的民訴法好,執法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意見不能調和。在“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的當下,警方出手重些是情有可原的。
嚴格地說,對於各種“非法集資”案件的研究判別,必須建立在科學性、標準化、精細化基礎之上的。有鑑於此,不能因為不確定與難確定因素很多就乾脆不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不能把似是而非的判斷強加於嫌疑人。
回顧改革開放初期的某些過火的“嚴打運動”,至今讓人心有餘悸。如一些小商販販賣一些小商品賣錢,以投機倒把罪名判處死刑的不在少數;甚至有的小夥子在天安門廣場上搶劫一頂軍帽,也被判處死刑。同樣性質的案件,在嚴打期和非嚴打期也不一樣。
“非法集資”的數額確定之後,只是初步完成了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是要下苦功夫的。其實,當下“非法集資”的數額,也是30多年前的老黃曆,過去的“萬元戶”很稀奇,現在每人每月收入幾千元、上萬元的多了去了。如“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被認為觸犯了刑律。如果再仔細想一想,20萬元大概頂多能開一間士多店。100萬元大概頂多能購買一部低檔的小型機器,連廠房租金都不夠交。
殊不知,經濟法是為經濟社會設計的,而其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卻在激化矛盾,那麼這樣的設計肯定是出了問題的。回顧張思之等著名律師、專家學者那麼關注經濟社會與金融制度改革的矛盾問題,說明了要改革,首先得解放思想,放下包袱,輕裝前進。
最後,有一句話不得不說。某些掌握生殺宰予大權的機構,是最容易發生腐敗案件的,“黑吃黑”甚至“黑吃白”屢見不鮮,甚至於最高院也出現了兩個大壞蛋。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是把雙刃劍。用得好,對於防止集資詐騙起到了震懾作用;用得不好,濫殺無辜,廣大債權人、抵押權人從此討債無門,養命錢、棺材本從此血本無歸!
注意!不要老以為每個執法部門真的是為廣大債權人、抵押權人作主,有的人向他們舉報多年也沒有討回一分錢的本錢,更別談討回利息、逾期利息和賠償金了!
相關法律:
《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擔保法》相關內容,《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相關詞彙: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1——957-2-27
〖本文要點〗
吳英案和史玉柱案已經過去多年,仍然如幽靈一般的縈繞在億萬公民的心中,許許多多的疑團至今無法冰釋。從法理學家到經濟學家,一直在關注金融制度改革與民間借貸的出路。本文由於篇幅所限不能展開論述,各位朋友可結合其他章節仔細琢磨。
史玉柱案的樣本意義在於,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類似法定要件、事實要件的“非法集資”嫌疑人應當依法免予刑事處分,已經被判刑的應當赦免、平反並無罪釋放,至於國家賠償問題則另作考量。行政干預的立足點、出發點和歸宿,不是為發展經濟而發展經濟,也不是為執法而執法。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個大原則、大前提,凡是符合憲法規定、物權法規矩的,各級政府應當義無反顧地予以支援。
吳英案的樣本意義在於,對於“非法集資”的罪與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準得當,“集資詐騙”應採事件前後左右的全證,關於孤證、證據前置均不足為定罪的完全證據。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有許多明白人,法院博採眾議益處多多,從死刑到死緩再到無期徒刑之兩次改判過程,標誌著法治上的進步,但這並不意味著事件已經完全了結,繼續改判的空間還是很大的。從吳英案中得到啟迪,今後的死刑案將會罕見,無期徒刑案也會逐漸減少,赦免案會大量增加,法治的規範化、精準化、人性化精神將會得以彰顯,民間借貸的自由空間相對擴大。
譬如,全國規模最大、涉案金額最高、受害群眾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廣東邦家公司”案,廣東省高院對主犯王民權、張巖作出終審判決。王民權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萬元;張巖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萬元。這起涉及全國十六個省、六十餘個地市,涉案集資金額高達99.5億多元,受害人數多達23萬餘人的集資詐騙大案,暫告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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