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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8-1
物權法定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物權的種類及各類物權的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各行其是,不能私設物權類別,不能混淆和顛倒所有權,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自由假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設立物權的方式以及物權的具體內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不發生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定”不能完全等同於“物權由《物權法》法定”:
1.當《物權法》可以滿足物權的物件與客體時,可以照由《物權法》確定;
2.當《物權法》不能滿足物權的物件與客體時,可以照由《物權法》以外的法律來確定;
3.當《物權法》和其他法律均不能滿足物權的物件與客體時,該項物權不能成立。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是個系統性的物權法定原則。基本上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制度物權法定範圍與原則。
1.範圍
是由憲法統率,由經濟法、行政法、行政法規和其配套法特別是企業國有資產保護法、刑法組成的一系列規則,從宏觀到中觀、微觀整個是環環相套的。從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到等級式物權優先制度、自然資源優先配給與管理制度、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與登記制度、物許可權制與零物權制度、徵收或沒收、稅收與徵用制度、二次分配製度、以至於中外關係、國際關係的物權制度等等,從不同等級的法律和不同形式的技術層面來統籌安排。儘管不以物權和物權關係示之,只以財產和財產關係示之,而其物權法定的效力均屬於高檔次的法律效力。
其中,由***和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出臺的行政法或部門法,關於土地、房產方面的法高達300多部,條款數高達2萬至3萬多條,從技術層面來統籌解決不動產的物權法定問題。
其中,刑法是具有最高強制效力的零物權法。各法之中的行政制裁法的強制性手段也很多,是短平快的零物權法。
2.原則
物權法定通用性原則,是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開門立法、公平與公正立法,秉公與廉政執法,適度向保護公物權傾斜原則。
物權法定個性化原則,是上法優於下法原則、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優先保護特定的公共物權原則、恩威並舉和懲教結合的原則、資源利用與資源保護並重的原則、優先保護耕地資源原則、兼顧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原則、不動產從嚴和動產從寬管理原則、土地所有權逐步國有化原則。
第二層次,普通物權法定範圍與原則。
1.範圍
是由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法部分牽頭,以合同法、民法通則、智慧財產權法、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訴訟法等財產法為補充的物權法定。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法部分,提供了物權法定的一些技法,雖然也部分地融會了制度物權法的規定,仍然不能涵蓋物權主體與客體的各個方面,特別是在物權的品種數量方面,關於專屬、專有、專控和信託所有權、零物權等方面的專項規定還很不夠全面,派生性物權幾乎為零。物權法定的基本路線,是運用不動產與動產兩分法、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及其他物權區分法、四種所有制與所有權交叉區分法來界定各種普通物權,以及物上請求權。
動產的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的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也是一種通行的物權法定辦法與原則。
2.原則
物權法定通用性原則,是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開門立法、公平與公正立法,秉公與廉政執法,適度向擔保債權傾斜原則。
物權法定個性化原則,是制度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重於普通物權法原則、不動產重點限制原則、上級物權優於下級物權原則、所有權中心論原則、物權行使與物許可權制適度原則、不動產重於動產原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共有共管原則、地役權優先原則、房地合一原則、相鄰關係限制權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土地所有權不得轉讓原則、動產的交付生效主義與不動產的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原則、普通法鎖優於普通物權原則、一物一權主義原則、善意取得制度原則。
第三層次,擔保物權法定範圍與原則。
1.範圍
是由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法部分牽頭,以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合同法、民法通則、智慧財產權法、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訴訟法等財產法為補充的物權法定。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法部分,提供了物權法定的一些技法,提供了物權法定的一些技法,雖然也部分地融會了制度物權法的規定,仍然不能涵蓋物權主體與客體的各個方面,特別是在物權的品種數量方面,關於專屬、專有、專控和信託所有權、派生性物權、零物權等方面的專項規定還很不夠全面,派生性物權比較罕見。
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法部分,是從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提煉而成的,作了較多的改進。兩種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仍然以物權法之規定為準。
2.原則
物權法定通用性原則,是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開門立法、公平與公正立法,秉公與廉政執法,私物權與公物權的保護與限制必須恰到好處,適度向保護所有權傾斜原則。
物權法定個性化原則,是制度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原則、不動產重點限制原則、上級物權優於下級物權原則、債權中心論原則、優先受償權原則、擔保形式靈活多樣原則、定限物權與反定限物權並存原則、雙重信託制度原則、最高額抵押權優於一般抵押權原則、最高額質權優於一般質權原則、以成文法為主和以習慣法為輔的原則、準時行使擔保物權的原則、行使物權後餘債法鎖可延長原則、較長的訴訟期間原則。
二、物權法定和合同法定的區別
在執行物權法過程中,並不排除以合同形式來行使各自的物權。要分清哪些是物權法定的,哪些是合同法定的。如果兩者都已經存在,那麼,以物權法定優先為原則。
合同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不動產或動產財產經過雙方或幾方一定的磋商,符合合同法的程式和原則,債權與債務清晰,能夠滿足商品交易的法定條件。
物權法定原則給定物權自由原則,合同法定原則區別合同自由原則。兩者既有一定的聯絡,又有一定的區別。
第一,兩者的繁簡程度不同
物權法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法定體系,除了所有權,還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二大類。所有權的類別,物權法中分為一般、專屬和專有所有權。當然,還有地產所有權、派生性所有權、綜合利用物所有權和零所有權等種類。筆者將不動產的物權類別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用益權、使用權、享用權五個級別;將動產的物權類別分為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享用權四個級別;地役權,可以分為地產所有權類、地產權類、使用權類、享用權類的地役權;將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反擔保物權等,多數是財產權而歸類為物權。
但合同法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法定統一體,大幅度化繁為簡,部類上分為財、產、業三大型別。動產所有權為財產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為產業所有權。繞過了一系列複雜的概念,從而使權利人的各種權利變得清晰。
合同自由原則簡單易行,物權法定原則不簡單不易行。
第二,兩者的權責指向不同
物權法不是侵權責任法,對於侵權責任的規定較少,對於物權交易的具體規定較少。因此,物權法屬於比較溫和型民法,不像民法通則、合同法那麼細緻地追責。物權法對於財產權的限制,限於概念化的限制。對於所有權的限制僅僅是粗線條的規定。
合同法詳細地規定了對於訂立合同的條件限制、對於合同效力的限制、對於合同履行的限制、對於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並規定了各種違約責任。針對各種合同,制訂出各種不同的條款。合同品種有:買賣合同,使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種類繁多。這些權責指向非常明朗,加上合同效力的限制和各種違約責任,使得整部法律相當嚴整。
第三,兩者最大不同之處
1.物權法不規定物權自由,而規定物權法定原則,是由物權法理決定的。按照物權法第2條的規定,物權不僅是直接支配權,而且是排他權。物權法定規則,是“一物一權制”,不允許當事人自主創設物權,不允許混淆所有權,不允許將物權權能權級顛倒秩序。
合同法並不規定“合同法定”原則,而是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和公平信用原則。因為合同上權利屬於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合同當事人中有效,對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無效。
2.物權法不規定物權自由,而規定物權法定原則,特別強調指出某些財產所有權可以交易不可以交易、是限制性交易。這就是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物權法確認各類物權,包括先天性物權和後天性物權,對於先天性物權帶有明顯的財產法定分配或再分配的傾向,對於後天性物權帶有明顯的“後分配”傾向。物權法法定原則,大體上包括先天性物權和後天性物權的法定原則兩大結構。
合同法並不規定“合同法定”原則,而是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和公平信用原則。
合同法也針對先天性財產權和後天性財產權兩大類。但這兩大類財產的流轉,是財產權的流轉,主觀佔有與主觀獲得不是決定的因素,與財產的法定分配、再分配和後分配關聯不大。
3.物權法不規定物權自由,而規定物權法定原則,可以否定我國法律所未定的、任何外國法律上的物權型別,以維護我國的國家主權和法律制度。這種功能,是合同法所沒有的,所無能為力的。
4.擔保物權不規定物權自由,而規定物權法定原則,等於是區別了一般的債權法,將擔保合同加了一把安全的保險鎖。此處是對於擔保合同的安全負責,不為擔保合同的效率負責。譬如,我國城鄉的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擔保、抵押?這一定要說清楚,物權法第184條說清楚了,這個重大原則規定下來了,可以定分止爭了。
擔保合同並不規定“合同法定”原則,而是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和公平信用原則。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其他的是依據合同成立的擔保物權。
從法律效力方面分析,物權法定原則總比物權自由原則好,這可以彌補物權法內容不夠翔實、種類不夠齊全的一部分缺陷。由於物權法定原則是剛性原則,可以彌補侵權責任條款少的一部分缺陷。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條等條款
相關名詞:【物】【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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