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9-1 物權公示原則 一、基本理念 物權公示原則,就是根據不動產、動產的不同物權屬性、物權價值和物權規律,正確地規範與調整物權,分門別類地確認支配權的原則。得失變更上,動產一般是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和智慧財產權一般需登記才能生效。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此項規定,由物權確認保護法和財產登記管理法規範與控制,也是物權人自我保護的必要措施之一。其中不動產登記公示,與財產登記制度和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密切相關,實質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需依照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公示,就是公開表示、公開告示,即不動產或者動產物權的來源、存在、變動、更改、轉移、消失、毀滅,種種來龍去脈必須以某種方式公開表示、表達出來,讓他人瞭解,以免發生誤會。 物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本條款是關於物權公示原則的規定。 物權公示原則具體是指: 第一,不動產的物權公示原則。(1)大多數不動產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少數不動產以登記對抗主義為原則,法律不強制權利人必須登記,但倘若不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之類的不動產可實行自願登記的辦法進行,但這個物權的效力較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動產的物權公示原則。(1)絕大多數動產以交付生效為原則,合同的效力不是最終效力,普通債權合同不能對抗擔保債權合同。(2)極少數動產的首要公示即物權確認公示,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如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權公示於動產產權證書。將要公示即所有權變更公示,以登記生效主義兼交付生效主義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的主要意義。 1.是建立物權公開、公平、公正制度的基礎性條件。物權公示原則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物權公開原則,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密切相關。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首先要遵守物權公示原則。唯有如此,才能達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是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基礎性條件。不動產是每種物權主體之最大宗財產之一,由於使用期長、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大、容易建立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等諸多優點,自古以來需要透過官府的登記才能生效。目前中國採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並舉的辦法,有些地方的登記機構不統一。如果每人自覺地履行登記手續,就會為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打下實踐的基礎。 3.是確認、保護物權和理順物權關係的必要措施。確認、保護物權最直截了當的辦法,就是遵守不動產登記原則和動產交付原則,而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最終的生效。這也是人類社會在長期的實踐活動中總結出來的最寶貴最實用的經驗之一。理順物權關係,使得物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合理而適度,免得發生物權糾紛或者發生糾紛後又不知所措,可以從物權公示原則中得到答案。 4.物權公示原則是互利的。這種原則是公平交易原則、對世原則,符合物權確認、保護和理順物權關係的一般規律,實踐證明對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是有益的。 一、不動產的物權公示 1.為什麼物權公示原則主要針對不動產 這是由於兩種物權的性質決定的。不動產物權包括土地、房屋等權利,具有價值大、使用期長、權屬權能較複雜等特徵。特別是土地的權利,既是人類重要的生產資料,又是人類重要的生活資料,價值和潛力價值呈現水漲船高的態勢,其使用價值甚至可達40億至60億年,任何物權不能與之媲美;我國大陸用於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70年,並且可以續期,香港的土地使用權可達99年;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總是與國家的領土主權、土地管領權相關聯,土地所有權區別於任何一種所有權。 房屋的許多物權是與土地權屬權能相關聯的,其性質特徵有些與土地物權類似。房地產市場中出現過房屋“一女嫁n郎”的現象,就是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的表現。 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物權公示原則就是規矩。這個原則,就是由物權法定原則派生出來的,是最突出的物權法定物件。如果土地物權不登記、不公示,就會鵲巢鳩佔,引發一系列物權糾紛,並且令司法部門感到尷尬。物權公示原則,是物權確認、保護和利用範疇最基本的功夫。 不動產登記源遠流長,一直追溯到奴隸社會商品經濟時期。在漫長的農業社會時期,耕地的使用與稅收、房屋的建設與人頭稅和人口管理,都需要進行登記管理。物權的定分止爭,也需要進行登記甄別。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無論是哪個國家,也無論是採取什麼社會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項硬性的制度。 2.為什麼不動產物權公示採取兩種有差別的公示辦法 如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指不動產公示基本上以登記生效主義為準,個別情形採登記對抗主義辦法。 一般而論,市場經濟國家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相當完備,完全採登記生效主義的方針。中國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先後出臺了《土地登記規則》78條、《土地登記辦法》78條、《房屋登記辦法》98條,以及其他30餘部配套法與政策規定,積累了一些登記管理的成功經驗。 從建國以來的實踐經驗來看,全國各類土地全部採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是不現實的,也沒有完全必要。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不進入市場交易,也不發生訴訟保全和強制執行等問題,實行登記對抗主義,也不容易損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至於損害市場交易安全。另外,建設用地使用權採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也大大地縮小了登記對抗主義的生存空間,突出了重點範圍,起帶動作用。 另外,物權法第9條第2款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是一種特例,與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都無關。 二、動產的物權公示 1.為什麼動產不採取登記公示辦法 對於動產物權的規定,不能一概而論。動產物權的性質,有價值小的,有一次性消費的,有使用期短的。譬如,城市居民天天要買菜,這都是一次性消費品,吃了就完了,這種小物權沒有必要登記公示,甚至於連合同也不要簽訂。如果登記公示,反而顯得累贅。汽車、航空器、輪船需要登記、公示,這主要是為了交通管理和繳納稅費的需要,與確認、保護、利用物權沒有必然的聯絡。 因此,“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是靈活機動的條款,不能認為所有的動產物權一定不公示,也不能認為所有的動產物權一定公示。 2.特定動產的登記屬於哪種公示辦法 對於特定動產的登記公示,到底採一種公示辦法,還是採兩種公示辦法?對此,法學界沒有統一的認識,物權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作者認為,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兩種公示辦法。 第一種,用於運輸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應當採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 這一類動產,經濟價值大,活動範圍廣泛,容易被盜竊與滅失,且容易出交通事故,應當採取比較嚴格的公示辦法,以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為佳。 第二種,非用於運輸的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插秧機、抽水機等,應當採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辦法。 這一類動產,活動範圍狹窄,投入產出價值不大,較少出交通事故,應當採取比較寬鬆的公示辦法,以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辦法為佳。 三、物權公示的原因 物權公示的原因,除了不動產、動產物權本身的性質以外,還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是商品經濟導致特別物權特別規定。 這裡,商品經濟包括市場經濟、商品經濟、民俗經濟,甚至包括計劃經濟在內。其中,市場經濟處於突出地位。 物權是商品與貨幣交換的前提和結果,也是物的價值、使用價值的再現。市場經濟的物權交換,透過一定的制式合同和非制式合同來完成。當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的物權存在疑問的時候,需要參考公證文書,以免上當受騙。同時,提高貨物交易的效率。 有些物權,不一定要透過市場交易的途徑,是透過民事的辦法,或者鄉規民約的途徑。如祖傳的房屋的產權轉讓,可以透過市場交易的途徑,也可以透過約定俗成的辦法來轉讓。農村的這種辦法比較常見。 有些物權,不一定要透過市場交易的途徑,而透過計劃經濟或行政幹預的途徑。如經濟適用房產權的轉讓,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內外有別”的規定。 無論是哪一種經濟形式,都通用於一個規矩,讓大家都清楚明白,讓大家才能放心,包括有償獲得或者無償獲得的物權,需要讓眾人心服口服。 其次,與法院執法有一定關係。 物權一方當事人,一般為原告,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權得到保護性落實,通常採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包括查封財產、凍結資產、抵押拍賣、清產還債等某項財產保全措施。法院的第一反應,就是要認定強制執行物件的財產所有權真正屬於誰,份額有多少,能否強制執行。有了物權公示的證據就好解決,否則就不好解決。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出現錯誤,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法院有賠償損失的責任與義務。沒有物權公示的大宗財產,法院不敢貿然決定。這也是法院執行難的一個癥結。 對於當事人而言,物權公示很重要。特別是對於申請維權的一方,這是關係到這場官司能否勝訴,能否如願以償地補償到財產、經濟損失的關鍵。許多官司,是當事人贏得了官司而不贏利,道理就在這裡。 物權公示的原因,不僅僅在於經濟糾紛,而且還有大量的民事糾紛。譬如,家庭、家族、親友及其他財產繼承人的確定,看似簡單,但也常常遇到硬骨頭。香港襲心如3000億港元財產繼承案,三方當事人經歷了長達8年馬拉松式的訴訟,至今仍然沒有一個結果。歸根結蒂,就是逝世者去世之前,沒有對政府、對法院有一個公示式的交代與交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條等條款 相關名詞:【物權關係】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9-1

物權公示原則

一、基本理念

物權公示原則,就是根據不動產、動產的不同物權屬性、物權價值和物權規律,正確地規範與調整物權,分門別類地確認支配權的原則。得失變更上,動產一般是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和智慧財產權一般需登記才能生效。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此項規定,由物權確認保護法和財產登記管理法規範與控制,也是物權人自我保護的必要措施之一。其中不動產登記公示,與財產登記制度和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密切相關,實質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需依照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公示,就是公開表示、公開告示,即不動產或者動產物權的來源、存在、變動、更改、轉移、消失、毀滅,種種來龍去脈必須以某種方式公開表示、表達出來,讓他人瞭解,以免發生誤會。

物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本條款是關於物權公示原則的規定。

物權公示原則具體是指:

第一,不動產的物權公示原則。(1)大多數不動產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非登記不可,不登記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少數不動產以登記對抗主義為原則,法律不強制權利人必須登記,但倘若不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之類的不動產可實行自願登記的辦法進行,但這個物權的效力較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動產的物權公示原則。(1)絕大多數動產以交付生效為原則,合同的效力不是最終效力,普通債權合同不能對抗擔保債權合同。(2)極少數動產的首要公示即物權確認公示,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如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權公示於動產產權證書。將要公示即所有權變更公示,以登記生效主義兼交付生效主義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的主要意義。

1.是建立物權公開、公平、公正制度的基礎性條件。物權公示原則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物權公開原則,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密切相關。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首先要遵守物權公示原則。唯有如此,才能達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是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基礎性條件。不動產是每種物權主體之最大宗財產之一,由於使用期長、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大、容易建立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等諸多優點,自古以來需要透過官府的登記才能生效。目前中國採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並舉的辦法,有些地方的登記機構不統一。如果每人自覺地履行登記手續,就會為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打下實踐的基礎。

3.是確認、保護物權和理順物權關係的必要措施。確認、保護物權最直截了當的辦法,就是遵守不動產登記原則和動產交付原則,而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最終的生效。這也是人類社會在長期的實踐活動中總結出來的最寶貴最實用的經驗之一。理順物權關係,使得物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合理而適度,免得發生物權糾紛或者發生糾紛後又不知所措,可以從物權公示原則中得到答案。

4.物權公示原則是互利的。這種原則是公平交易原則、對世原則,符合物權確認、保護和理順物權關係的一般規律,實踐證明對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是有益的。

一、不動產的物權公示

1.為什麼物權公示原則主要針對不動產

這是由於兩種物權的性質決定的。不動產物權包括土地、房屋等權利,具有價值大、使用期長、權屬權能較複雜等特徵。特別是土地的權利,既是人類重要的生產資料,又是人類重要的生活資料,價值和潛力價值呈現水漲船高的態勢,其使用價值甚至可達40億至60億年,任何物權不能與之媲美;我國大陸用於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70年,並且可以續期,香港的土地使用權可達99年;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總是與國家的領土主權、土地管領權相關聯,土地所有權區別於任何一種所有權。

房屋的許多物權是與土地權屬權能相關聯的,其性質特徵有些與土地物權類似。房地產市場中出現過房屋“一女嫁n郎”的現象,就是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的表現。

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物權公示原則就是規矩。這個原則,就是由物權法定原則派生出來的,是最突出的物權法定物件。如果土地物權不登記、不公示,就會鵲巢鳩佔,引發一系列物權糾紛,並且令司法部門感到尷尬。物權公示原則,是物權確認、保護和利用範疇最基本的功夫。

不動產登記源遠流長,一直追溯到奴隸社會商品經濟時期。在漫長的農業社會時期,耕地的使用與稅收、房屋的建設與人頭稅和人口管理,都需要進行登記管理。物權的定分止爭,也需要進行登記甄別。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無論是哪個國家,也無論是採取什麼社會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項硬性的制度。

2.為什麼不動產物權公示採取兩種有差別的公示辦法

如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指不動產公示基本上以登記生效主義為準,個別情形採登記對抗主義辦法。

一般而論,市場經濟國家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相當完備,完全採登記生效主義的方針。中國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先後出臺了《土地登記規則》78條、《土地登記辦法》78條、《房屋登記辦法》98條,以及其他30餘部配套法與政策規定,積累了一些登記管理的成功經驗。

從建國以來的實踐經驗來看,全國各類土地全部採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是不現實的,也沒有完全必要。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不進入市場交易,也不發生訴訟保全和強制執行等問題,實行登記對抗主義,也不容易損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至於損害市場交易安全。另外,建設用地使用權採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也大大地縮小了登記對抗主義的生存空間,突出了重點範圍,起帶動作用。

另外,物權法第9條第2款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是一種特例,與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都無關。

二、動產的物權公示

1.為什麼動產不採取登記公示辦法

對於動產物權的規定,不能一概而論。動產物權的性質,有價值小的,有一次性消費的,有使用期短的。譬如,城市居民天天要買菜,這都是一次性消費品,吃了就完了,這種小物權沒有必要登記公示,甚至於連合同也不要簽訂。如果登記公示,反而顯得累贅。汽車、航空器、輪船需要登記、公示,這主要是為了交通管理和繳納稅費的需要,與確認、保護、利用物權沒有必然的聯絡。

因此,“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是靈活機動的條款,不能認為所有的動產物權一定不公示,也不能認為所有的動產物權一定公示。

2.特定動產的登記屬於哪種公示辦法

對於特定動產的登記公示,到底採一種公示辦法,還是採兩種公示辦法?對此,法學界沒有統一的認識,物權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作者認為,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兩種公示辦法。

第一種,用於運輸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應當採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

這一類動產,經濟價值大,活動範圍廣泛,容易被盜竊與滅失,且容易出交通事故,應當採取比較嚴格的公示辦法,以登記生效主義公示辦法為佳。

第二種,非用於運輸的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插秧機、抽水機等,應當採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辦法。

這一類動產,活動範圍狹窄,投入產出價值不大,較少出交通事故,應當採取比較寬鬆的公示辦法,以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辦法為佳。

三、物權公示的原因

物權公示的原因,除了不動產、動產物權本身的性質以外,還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是商品經濟導致特別物權特別規定。

這裡,商品經濟包括市場經濟、商品經濟、民俗經濟,甚至包括計劃經濟在內。其中,市場經濟處於突出地位。

物權是商品與貨幣交換的前提和結果,也是物的價值、使用價值的再現。市場經濟的物權交換,透過一定的制式合同和非制式合同來完成。當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的物權存在疑問的時候,需要參考公證文書,以免上當受騙。同時,提高貨物交易的效率。

有些物權,不一定要透過市場交易的途徑,是透過民事的辦法,或者鄉規民約的途徑。如祖傳的房屋的產權轉讓,可以透過市場交易的途徑,也可以透過約定俗成的辦法來轉讓。農村的這種辦法比較常見。

有些物權,不一定要透過市場交易的途徑,而透過計劃經濟或行政幹預的途徑。如經濟適用房產權的轉讓,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內外有別”的規定。

無論是哪一種經濟形式,都通用於一個規矩,讓大家都清楚明白,讓大家才能放心,包括有償獲得或者無償獲得的物權,需要讓眾人心服口服。

其次,與法院執法有一定關係。

物權一方當事人,一般為原告,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權得到保護性落實,通常採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包括查封財產、凍結資產、抵押拍賣、清產還債等某項財產保全措施。法院的第一反應,就是要認定強制執行物件的財產所有權真正屬於誰,份額有多少,能否強制執行。有了物權公示的證據就好解決,否則就不好解決。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出現錯誤,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法院有賠償損失的責任與義務。沒有物權公示的大宗財產,法院不敢貿然決定。這也是法院執行難的一個癥結。

對於當事人而言,物權公示很重要。特別是對於申請維權的一方,這是關係到這場官司能否勝訴,能否如願以償地補償到財產、經濟損失的關鍵。許多官司,是當事人贏得了官司而不贏利,道理就在這裡。

物權公示的原因,不僅僅在於經濟糾紛,而且還有大量的民事糾紛。譬如,家庭、家族、親友及其他財產繼承人的確定,看似簡單,但也常常遇到硬骨頭。香港襲心如3000億港元財產繼承案,三方當事人經歷了長達8年馬拉松式的訴訟,至今仍然沒有一個結果。歸根結蒂,就是逝世者去世之前,沒有對政府、對法院有一個公示式的交代與交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條等條款

相關名詞:【物權關係】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若內容有誤,請點底部工具列 🚩 回報
上一章
0%
下一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