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8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2-1 中外的物許可權制原則 一、中國物權的限制原則 中國物權的限制原則,指成文法、習慣法和公序良俗對於制度物權、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限制原則,所有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的物權法,關於物許可權制與保護,有別於上述國家的規定。一是,專門在所有權定義的條款中規定限制,只有“依法”二字;二是在規定所有權定義之前,已經亮相了物許可權制原則,擴大了物許可權制的物件與內容,就是本條款規定的原則。當然,最根本的限制原則與必要條件,就是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中國物權法限制原則的內涵: (一)中國法律體系的物許可權制 1.制度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 制度物權法系以憲法、行政法、專門法組成強大的陣容,規定以公法保護公共物權,同時限制非公共物權,以“公共物權優先”為基本原則。其中,“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其代表作。 制度物權法系是最為龐大的法系,各個層次的法高達12000多部,對於物權的限制,包括有:公共物權優先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懲教並用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科學發展觀原則、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按勞分配為主與其他分配方式補充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制度物權法系對於物許可權制的10大方面:一是物權許可法對於物權的限制;二是行政許可法對於財產權的限制;三是行政壟斷對於財產權的限制;四是環境保護法對於排物權的限制;五是建設規劃法對於不動產權利的限制;六是公平競爭法對於物權的限制;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物權的限制;八是經濟管理法對於物權的限制;九是資源管理法對於物權的限制;十是行政懲戒法或者刑事責任法對於物權的限制。 2.普通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 普通物權法系主要限於民商法體系,儘管沒有制度物權法系那麼龐大,因為與廣大民眾的法律生活比較密切,故熱心研習與應用的人數廣泛一些。 普通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權中心論原則、排他物許可權制論原則、一物一權主義原則、公共利益物權優先原則、不動產登記優先原則、動產交付優先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尊重公序良俗原則、和睦相鄰與緊急避險原則。 3.擔保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 擔保物權法系也是主要限於民商法體系,與普通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都有若干的聯絡,故對於物權的限制原則基本相仿。 擔保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許可權制論原則、排他物許可權制論原則、債權人限制佔有與以價金優先受償原則、公共利益物權優先原則、擔保法鎖雙向信託原則、緊急避險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尊重公序良俗原則、和睦相鄰原則。 (二)習慣法的物許可權制 除了成文法的硬性規定以外,習慣法和鄉規民約、社會公德是對於物權法的補充規定。其原則既有剛性、彈性,還有補充性。甚至於有些物權法解決不了的財產糾紛,需要透過習慣法、鄉規民約、社會公德法來解決。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睦相鄰原則的限制和條件的限制等,這些社會公德會左右物權的正確獲取與行使。這些成文法沒有規定到或者不能統一硬性規定的物許可權制原則,可以交由習慣法來限制。 習慣法的限制,可能部分包括了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限制。如和睦相鄰原則、社會公德原則的限制。 公法上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臺了大量關於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規。憲法上的限制,有主體資格等;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如徵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等;還有行政法的限制,如規則、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國家安全等。 對於他人的權益的獲得與行使,不能惡意獲得與行使,不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這是最普遍性的法則,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在侵權責任規定方面,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比物權法更加仔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嚴厲。物權法對於上述法律是作為承上啟下和補充的功能。 法律的限制,普適於公權、私權的保護與限制;社會公德的限制,側重於對私權的限制,對公權的保護;公共利益的限制,基本偏重於公權的獲取、使用與保護,對私許可權制很明顯;他人合法權益的限制,主要是他人私權的對當事人私權的限制,在這裡,“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比較適用。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是基本規則,也是普遍原則,它是貫穿於物權法的全部條款之中的。 總之,該取得和該行使的物權,就可以大膽地取得、行使;不該取得和不該行使的物權,就應當毫不猶豫地放棄取得、行使。而該不該取得與行使,不能靠想當然辦事,也不能靠“眉頭一皺,計上心來”,也不能將一部短小的物權法當作靈丹妙藥。需要掌握的法律很多很多,要想獲得物權自由,非要下苦功夫、認真解剖自己不可,非要將自己由一個社會人變成一個法律人不可。 二、外國對於所有許可權制原則 各國民法、物權法對於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已經蔚然成風。本文引用部分的資料。現梳理一下。 對於所有權的限制性規定。 1.所有權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 如“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國民法典》第903條)。 2.所有權為法律或條例所限制 如“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國民法典》第544條)。 3.所有權為法律所限制 如“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範的限制範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瑞士民法典》第641條)。 4.所有權為法令所限制 如“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條)。 5.所有權為法律和義務所限制 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義大利民法典》第832條)。 順便說一下,以上各國民法、物權法對於所有權的限制,是“限制”與“保護”同時放置在同一個所有權條款的定義中的。 如德國的“物的所有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是在滿足“所有權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前提下,行使所有權的自由。這句話是置於“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後面的,可視之為前置式限制、後置式保護。 法國的將“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放在“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前面,突出物權保護一面。這句話,可視之為後置式限制、前置式保護。法國的所有權保護,與其他國家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作為中心語,沒有祛除早期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所有權絕對論”的尾巴。 日本的將“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三項權能放在“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後面,可視之為前置式限制、後置式保護,所保護的權能有三項。 義大利的將“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放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後面,可視之為前置式限制、後置式保護,所保護的權能有二項。 綜上所述,上述五國關於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都是規定在一個條款之中的,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並列存在。所不同的是,法國的將所有權保護放在前面,突出了“保護”的一面;其他的國家的所有權保護放在後面,突出了“限制”的一面。總之,法國式的限制與保護,是中世紀式的所有權保護與限制,其他各國的限制與保護,是近代社會式的所有許可權制與保護。兩者的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 上述五國關於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有幾個突出的含義。 1.關於所有權的與限制,是在保護中限制、在限制中保護。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絡,過分的保護和過分的限制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突出所有權的與限制,未談用益物權、用益權、擔保物權等他項物權的限制。由於他項物權人也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為了取得財產所有權而努力,故突出所有權的與限制,是廣義的“所有權的與限制”,這樣規定可以提綱挈領,舉一反三。 3.西方國家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優先保護”,從“所有權絕對論”到“所有權相對論”,都是改良主義的歷史進步。所有權的與限制,就是“所有權相對論”戰勝“所有權絕對論”的突出表現。 4.西方國家民法典(主要是在物權法部分)對於所有權的限制與權能規定並不統一,不太科學,這必然會影響到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的精確度。所有權的權能越少,被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越小。所有權的權能越是模糊,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就一併越是模糊。 如拉美國家民法中規定的是對於全部權利的限制,不僅僅是專門針對所有權的限制。《巴西民法典》第160條規定“權利的正常行使不構成違法行為”,《秘魯民法典》第2條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濫用”,並在之後的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非正常行使權利的的行為受法律制裁。 《德國民法典》深感對於所有權的限制也不充足,增加了新內容。第138條提到了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第226條明確規定“不允許專為損害別人目的而行使權利”;第826條規定的“以故意違背公序良俗方式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義務賠償損失”。 西方國家民法典對於所有權權能的規定,有概括性規定的(如德國、瑞士),有規定兩項權能的(如法國、義大利),有規定三項權能的(如日本、俄羅斯)。 中國民法通則第71條、第72條,分別規定了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共四項權能以及所有權的法律限制。中國物權法第39條同樣規定了四項權能以及所有權的法律限制。這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規定,體現了當代物權法比古典物權法進步的一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7條等條款 相關名詞:【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許可權制原則】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2-1

中外的物許可權制原則

一、中國物權的限制原則

中國物權的限制原則,指成文法、習慣法和公序良俗對於制度物權、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限制原則,所有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的物權法,關於物許可權制與保護,有別於上述國家的規定。一是,專門在所有權定義的條款中規定限制,只有“依法”二字;二是在規定所有權定義之前,已經亮相了物許可權制原則,擴大了物許可權制的物件與內容,就是本條款規定的原則。當然,最根本的限制原則與必要條件,就是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中國物權法限制原則的內涵:

(一)中國法律體系的物許可權制

1.制度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

制度物權法系以憲法、行政法、專門法組成強大的陣容,規定以公法保護公共物權,同時限制非公共物權,以“公共物權優先”為基本原則。其中,“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其代表作。

制度物權法系是最為龐大的法系,各個層次的法高達12000多部,對於物權的限制,包括有:公共物權優先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懲教並用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科學發展觀原則、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按勞分配為主與其他分配方式補充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制度物權法系對於物許可權制的10大方面:一是物權許可法對於物權的限制;二是行政許可法對於財產權的限制;三是行政壟斷對於財產權的限制;四是環境保護法對於排物權的限制;五是建設規劃法對於不動產權利的限制;六是公平競爭法對於物權的限制;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物權的限制;八是經濟管理法對於物權的限制;九是資源管理法對於物權的限制;十是行政懲戒法或者刑事責任法對於物權的限制。

2.普通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

普通物權法系主要限於民商法體系,儘管沒有制度物權法系那麼龐大,因為與廣大民眾的法律生活比較密切,故熱心研習與應用的人數廣泛一些。

普通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權中心論原則、排他物許可權制論原則、一物一權主義原則、公共利益物權優先原則、不動產登記優先原則、動產交付優先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尊重公序良俗原則、和睦相鄰與緊急避險原則。

3.擔保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

擔保物權法系也是主要限於民商法體系,與普通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都有若干的聯絡,故對於物權的限制原則基本相仿。

擔保物權法系的限制原則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許可權制論原則、排他物許可權制論原則、債權人限制佔有與以價金優先受償原則、公共利益物權優先原則、擔保法鎖雙向信託原則、緊急避險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尊重公序良俗原則、和睦相鄰原則。

(二)習慣法的物許可權制

除了成文法的硬性規定以外,習慣法和鄉規民約、社會公德是對於物權法的補充規定。其原則既有剛性、彈性,還有補充性。甚至於有些物權法解決不了的財產糾紛,需要透過習慣法、鄉規民約、社會公德法來解決。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睦相鄰原則的限制和條件的限制等,這些社會公德會左右物權的正確獲取與行使。這些成文法沒有規定到或者不能統一硬性規定的物許可權制原則,可以交由習慣法來限制。

習慣法的限制,可能部分包括了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限制。如和睦相鄰原則、社會公德原則的限制。

公法上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臺了大量關於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規。憲法上的限制,有主體資格等;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如徵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等;還有行政法的限制,如規則、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國家安全等。

對於他人的權益的獲得與行使,不能惡意獲得與行使,不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這是最普遍性的法則,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在侵權責任規定方面,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比物權法更加仔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嚴厲。物權法對於上述法律是作為承上啟下和補充的功能。

法律的限制,普適於公權、私權的保護與限制;社會公德的限制,側重於對私權的限制,對公權的保護;公共利益的限制,基本偏重於公權的獲取、使用與保護,對私許可權制很明顯;他人合法權益的限制,主要是他人私權的對當事人私權的限制,在這裡,“物權平等保護原則”比較適用。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是基本規則,也是普遍原則,它是貫穿於物權法的全部條款之中的。

總之,該取得和該行使的物權,就可以大膽地取得、行使;不該取得和不該行使的物權,就應當毫不猶豫地放棄取得、行使。而該不該取得與行使,不能靠想當然辦事,也不能靠“眉頭一皺,計上心來”,也不能將一部短小的物權法當作靈丹妙藥。需要掌握的法律很多很多,要想獲得物權自由,非要下苦功夫、認真解剖自己不可,非要將自己由一個社會人變成一個法律人不可。

二、外國對於所有許可權制原則

各國民法、物權法對於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已經蔚然成風。本文引用部分的資料。現梳理一下。

對於所有權的限制性規定。

1.所有權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

如“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國民法典》第903條)。

2.所有權為法律或條例所限制

如“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國民法典》第544條)。

3.所有權為法律所限制

如“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範的限制範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瑞士民法典》第641條)。

4.所有權為法令所限制

如“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條)。

5.所有權為法律和義務所限制

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義大利民法典》第832條)。

順便說一下,以上各國民法、物權法對於所有權的限制,是“限制”與“保護”同時放置在同一個所有權條款的定義中的。

如德國的“物的所有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是在滿足“所有權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前提下,行使所有權的自由。這句話是置於“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範圍內,”後面的,可視之為前置式限制、後置式保護。

法國的將“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放在“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前面,突出物權保護一面。這句話,可視之為後置式限制、前置式保護。法國的所有權保護,與其他國家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作為中心語,沒有祛除早期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所有權絕對論”的尾巴。

日本的將“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三項權能放在“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內,”後面,可視之為前置式限制、後置式保護,所保護的權能有三項。

義大利的將“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放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且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後面,可視之為前置式限制、後置式保護,所保護的權能有二項。

綜上所述,上述五國關於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都是規定在一個條款之中的,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並列存在。所不同的是,法國的將所有權保護放在前面,突出了“保護”的一面;其他的國家的所有權保護放在後面,突出了“限制”的一面。總之,法國式的限制與保護,是中世紀式的所有權保護與限制,其他各國的限制與保護,是近代社會式的所有許可權制與保護。兩者的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

上述五國關於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有幾個突出的含義。

1.關於所有權的與限制,是在保護中限制、在限制中保護。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絡,過分的保護和過分的限制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突出所有權的與限制,未談用益物權、用益權、擔保物權等他項物權的限制。由於他項物權人也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為了取得財產所有權而努力,故突出所有權的與限制,是廣義的“所有權的與限制”,這樣規定可以提綱挈領,舉一反三。

3.西方國家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優先保護”,從“所有權絕對論”到“所有權相對論”,都是改良主義的歷史進步。所有權的與限制,就是“所有權相對論”戰勝“所有權絕對論”的突出表現。

4.西方國家民法典(主要是在物權法部分)對於所有權的限制與權能規定並不統一,不太科學,這必然會影響到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的精確度。所有權的權能越少,被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越小。所有權的權能越是模糊,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就一併越是模糊。

如拉美國家民法中規定的是對於全部權利的限制,不僅僅是專門針對所有權的限制。《巴西民法典》第160條規定“權利的正常行使不構成違法行為”,《秘魯民法典》第2條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濫用”,並在之後的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非正常行使權利的的行為受法律制裁。

《德國民法典》深感對於所有權的限制也不充足,增加了新內容。第138條提到了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第226條明確規定“不允許專為損害別人目的而行使權利”;第826條規定的“以故意違背公序良俗方式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義務賠償損失”。

西方國家民法典對於所有權權能的規定,有概括性規定的(如德國、瑞士),有規定兩項權能的(如法國、義大利),有規定三項權能的(如日本、俄羅斯)。

中國民法通則第71條、第72條,分別規定了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共四項權能以及所有權的法律限制。中國物權法第39條同樣規定了四項權能以及所有權的法律限制。這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規定,體現了當代物權法比古典物權法進步的一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7條等條款

相關名詞:【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許可權制原則】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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