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4-1 登記責任 一、基本概念 登記責任,係指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的民事自擔責任,以及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自擔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的共擔責任。如果從行政法等制度物權法作出的登記責任規定,登記責任物件與責任範圍會有所擴大。 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這裡指的是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基礎上的責任自負準則,誰有登記錯誤與損害事實就是誰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有登記錯誤與損害事實就是雙方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人,一是指提供材料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包括代理人。這裡基本上是民事主體的責任人,但不排除行政主體的責任人,如行政機關修建辦公樓及其附屬設施,也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材料申請登記。二是指登記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這裡完全是行政主體的責任人,因為所有的登記機構全部隸屬於國家的主管部門行政機關。總之,責任人,就是參加登記活動、形成不動產登記事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 第一個他人,一般指不動產抵押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不排除行政主體的權利人,因為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並由地方政府主理,是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人。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個他人,一般指申請登記的權利人、不動產抵押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不排除行政主體的權利人,因為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並由地方政府主理,是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人。因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申請登記的權利人等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國家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索賠;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賠償,賠償責任人是民事主體的為一般賠償,賠償責任人是國家機關包括登記機構的為國家賠償。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的他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不光是指交易雙方的民事當事人,有時候還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這樣的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如交易雙方的當事人登記時合謀侵害國家、集體的不動產,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可以是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當事人,也可以是與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有關聯的當事人。前者通常是指受讓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或者預告登記的準產權人,或者是不動產抵押權人;後者通常是指轉讓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原權利人或者預告登記的原產權人,或者是不動產抵押人。這裡的自擔登記責任,主要是指後者。其實,前者違反國家的不動產登記法,侵害了國家的或者集體的利益,同樣地也要負自擔登記責任。 登記機構,指土地、房屋、礦產、森林、水流、海域等方面的登記機構。無論是開放式登記機構或者是封閉式登記機構,無論是所有權登記、使用權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其他登記,凡是對國家、對集體、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都應當承擔登記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內,也包括主觀過錯和客觀過失的責任在內。因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或者登記申請的關聯人之欺詐或者錯誤材料導致他人經濟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的共擔責任。 各種不動產登記法對於相關的責任人都有明確規定,以土地、房屋登記法對於相關責任人的規定為例,均體現了責任自負的原則。 二、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 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在土地或者房屋登記法中都有較完整的規定,可以涉及到各種當事人和各種登記機構。 1.土地權利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 《土地登記辦法》第7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所謂當事人,不單單指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當事人、與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有關聯的當事人,還可能包括土地權利登記機構的另類“當事人”。從《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所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大多數情勢下是針對土地權利登記機構的。 以上所謂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不僅僅單指子虛烏有式完全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也包括申請領取的土地權利證書系偽造土地材料取得的證書,範圍比較廣泛。 《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佔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照非法佔地的處理辦法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土地登記,登出土地證書。 關於土地權利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更大程度上是從制度物權法的高度上來進行全面的規範與調整的,登記責任物件與責任範圍從強制力度到懲戒力度上均遠遠超出物權法所規定的物件、責任及其力度。從《土地法律小全書》所反映出來的情況看,僅“土地權利登記”方面的各級各種法達49部之多,另有“土地監察與法律責任”各種法19部。至於登記賠償責任只不過是其中的管制手段之一,更多的是對於公權力的限制和工作人員的懲戒。 2.房屋權利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 《房屋登記辦法》第92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規定,是關於當事人個性的登記賠償責任。 當事人共性的登記賠償責任,如《房屋登記辦法》第91條的規定那樣:“非法印刷、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或者使用非法印刷、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關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規定,是針對任何單位與個人的。除了房屋登記的當事人以外,可能包括房屋登記機構,也可能包括非法印刷、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印刷廠、作假者、變造者。 三、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物權法本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這就將登記機構賠償與當事人的賠償融為一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這是合理合法的舉措。 1.土地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土地登記辦法》第74條明確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有同樣的明確規定。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對於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構成犯罪的種種行為作出了細緻的原則上的規定,共有25條具體規定。 但是,由國土資源部主導大量規定的土地登記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集中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僅在物權法裡面有明確規定。造成這種原因應當說是多方面的:一則,土地登記的型別繁雜,土地登記的任務十分繁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比較好界定,民事賠償責任則不太好界定;二則,行政法所規範的範圍主要是行政行為與行政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在內,民事賠償責任主要由民商法來調整與規範;三則,土地權利的民事賠償不同於房屋產權的民事賠償,因為涉及到賠償數額非常巨大,甚至於地方政府財政上也難以承受之重。當然,一般人可以懷疑有文過飾非之嫌,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機械主義地看問題的為多。 2.房屋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房屋登記辦法》第92條第2款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該法第93條明確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塗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另外,《房屋登記辦法》第91條的規定,對於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有警戒作用,對於房屋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法本條款關於“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的法律效力,對於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常有效。其實,這部法律是建設部於2008年2月15日釋出的,離物權法的釋出有將近一年後的時間,與物權法本條款的規定達成了一致。 三、海域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208年10月13日版)第26條規定,登記機關發現登記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通知海域使用權人;第35條規定,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由國家海洋局制訂出臺的部門法,同樣迴避了關於如何實施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這是在《物權法》出臺之前修改2002年同類法基礎上成就的。可能存在刻意迴避民事賠償專項規定之嫌。 其他登記機構與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如礦產資源、林業、水流、海域等不動產的登記責任,行政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也可參照本法本條款的規定實行。不能認為本法是民法而對於登記機構不起作用。在執行不動產登記法方面,民法與公法是相通的,甚至於連日本、德國等西方國家也一直是這麼統一執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條 相關名詞:【如何看待登記損害賠償】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4-1

登記責任

一、基本概念

登記責任,係指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的民事自擔責任,以及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自擔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的共擔責任。如果從行政法等制度物權法作出的登記責任規定,登記責任物件與責任範圍會有所擴大。

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這裡指的是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基礎上的責任自負準則,誰有登記錯誤與損害事實就是誰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有登記錯誤與損害事實就是雙方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人,一是指提供材料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包括代理人。這裡基本上是民事主體的責任人,但不排除行政主體的責任人,如行政機關修建辦公樓及其附屬設施,也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材料申請登記。二是指登記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這裡完全是行政主體的責任人,因為所有的登記機構全部隸屬於國家的主管部門行政機關。總之,責任人,就是參加登記活動、形成不動產登記事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

第一個他人,一般指不動產抵押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不排除行政主體的權利人,因為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並由地方政府主理,是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人。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個他人,一般指申請登記的權利人、不動產抵押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不排除行政主體的權利人,因為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並由地方政府主理,是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人。因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申請登記的權利人等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國家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索賠;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賠償,賠償責任人是民事主體的為一般賠償,賠償責任人是國家機關包括登記機構的為國家賠償。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的他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不光是指交易雙方的民事當事人,有時候還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這樣的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如交易雙方的當事人登記時合謀侵害國家、集體的不動產,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可以是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當事人,也可以是與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有關聯的當事人。前者通常是指受讓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或者預告登記的準產權人,或者是不動產抵押權人;後者通常是指轉讓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原權利人或者預告登記的原產權人,或者是不動產抵押人。這裡的自擔登記責任,主要是指後者。其實,前者違反國家的不動產登記法,侵害了國家的或者集體的利益,同樣地也要負自擔登記責任。

登記機構,指土地、房屋、礦產、森林、水流、海域等方面的登記機構。無論是開放式登記機構或者是封閉式登記機構,無論是所有權登記、使用權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其他登記,凡是對國家、對集體、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都應當承擔登記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內,也包括主觀過錯和客觀過失的責任在內。因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或者登記申請的關聯人之欺詐或者錯誤材料導致他人經濟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的共擔責任。

各種不動產登記法對於相關的責任人都有明確規定,以土地、房屋登記法對於相關責任人的規定為例,均體現了責任自負的原則。

二、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

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在土地或者房屋登記法中都有較完整的規定,可以涉及到各種當事人和各種登記機構。

1.土地權利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

《土地登記辦法》第7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所謂當事人,不單單指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當事人、與申請登記或者代理申請登記的有關聯的當事人,還可能包括土地權利登記機構的另類“當事人”。從《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所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大多數情勢下是針對土地權利登記機構的。

以上所謂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不僅僅單指子虛烏有式完全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也包括申請領取的土地權利證書系偽造土地材料取得的證書,範圍比較廣泛。

《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佔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照非法佔地的處理辦法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土地登記,登出土地證書。

關於土地權利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更大程度上是從制度物權法的高度上來進行全面的規範與調整的,登記責任物件與責任範圍從強制力度到懲戒力度上均遠遠超出物權法所規定的物件、責任及其力度。從《土地法律小全書》所反映出來的情況看,僅“土地權利登記”方面的各級各種法達49部之多,另有“土地監察與法律責任”各種法19部。至於登記賠償責任只不過是其中的管制手段之一,更多的是對於公權力的限制和工作人員的懲戒。

2.房屋權利當事人的登記賠償責任

《房屋登記辦法》第92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規定,是關於當事人個性的登記賠償責任。

當事人共性的登記賠償責任,如《房屋登記辦法》第91條的規定那樣:“非法印刷、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或者使用非法印刷、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關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規定,是針對任何單位與個人的。除了房屋登記的當事人以外,可能包括房屋登記機構,也可能包括非法印刷、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印刷廠、作假者、變造者。

三、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物權法本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這就將登記機構賠償與當事人的賠償融為一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這是合理合法的舉措。

1.土地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土地登記辦法》第74條明確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有同樣的明確規定。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對於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構成犯罪的種種行為作出了細緻的原則上的規定,共有25條具體規定。

但是,由國土資源部主導大量規定的土地登記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集中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僅在物權法裡面有明確規定。造成這種原因應當說是多方面的:一則,土地登記的型別繁雜,土地登記的任務十分繁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比較好界定,民事賠償責任則不太好界定;二則,行政法所規範的範圍主要是行政行為與行政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在內,民事賠償責任主要由民商法來調整與規範;三則,土地權利的民事賠償不同於房屋產權的民事賠償,因為涉及到賠償數額非常巨大,甚至於地方政府財政上也難以承受之重。當然,一般人可以懷疑有文過飾非之嫌,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機械主義地看問題的為多。

2.房屋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房屋登記辦法》第92條第2款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該法第93條明確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塗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另外,《房屋登記辦法》第91條的規定,對於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有警戒作用,對於房屋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法本條款關於“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的法律效力,對於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常有效。其實,這部法律是建設部於2008年2月15日釋出的,離物權法的釋出有將近一年後的時間,與物權法本條款的規定達成了一致。

三、海域登記機構的登記賠償責任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208年10月13日版)第26條規定,登記機關發現登記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通知海域使用權人;第35條規定,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由國家海洋局制訂出臺的部門法,同樣迴避了關於如何實施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這是在《物權法》出臺之前修改2002年同類法基礎上成就的。可能存在刻意迴避民事賠償專項規定之嫌。

其他登記機構與申請人的法律責任,如礦產資源、林業、水流、海域等不動產的登記責任,行政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也可參照本法本條款的規定實行。不能認為本法是民法而對於登記機構不起作用。在執行不動產登記法方面,民法與公法是相通的,甚至於連日本、德國等西方國家也一直是這麼統一執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條

相關名詞:【如何看待登記損害賠償】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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