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6·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5-1 如何看待登記損害賠償 一、專家的立法觀點 物權法本條款確有驚人之舉。按照過去立法的套路,關於登記損失賠償的法律規定,往往只有“官究民”的,罕見“民究官”的。物權法大大咧咧地規定“官究民”同時明確規定“民究官”,體現了法治之公平與透明原則。 既然物權法將“民究官”推上了議事日程,那麼,就一定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譬如:(1)民事賠償的訴求物件是誰?是否包括政府、法院、檢察院在內?(2)如果僅僅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賠償,是否要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3)如果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賠償,此項賠償金從哪裡出支?(4)是依據國家賠償法來執行,還是依據民事賠償法來執行?(5)怎樣認識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賠償的專項規定?所有這些,都引起了立法專家們的密切關注。除此之外,應當還有第(6)項,即《物權法》超出了部門法規定的範圍,其法律效力到底如何?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對於前面四個重要問題一一剖析1。 對於第(1)個、第(4)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民事賠償的訴求物件可以是民事對民事,也可以是民事對登記機構,但不包括政府、法院、檢察院在內;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的過錯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但登記機構是個獨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2)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國家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如登記機關沒有過錯,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登記錯誤是登記機關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共同過錯,則他們應當承擔共同責任。有的提出,因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漏登、誤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賠償,但不贊同適用國家賠償法並由國家出資賠償。 對於第(3)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有的建議設立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在不動產登記業務中根據一定的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納入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該基金只能用於不動產登記賠償,不能挪作他用。 對於第(5)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所謂登記機構的錯誤,指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過錯,也包括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欺騙登記機構等情形。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以上五大立法問題及其意見、答案,都有一定的道理。問題在於,公民、法人之間的民事賠償比較容易些,對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事賠償比較困難些,特別是在涉及到大額度的賠償,恐怕連登記機構都賠穿了也無濟於事,相互推諉、搪塞責任的事情也是避免不了的事情。國外關於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往往是象徵性的賠償,對於大額度的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土地權利的賠償是否與房屋產權的賠償完全一致?”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似乎是完全一致的。現在拋開其法理邏輯和過往的法律規定不談,單就可操作性問題牽涉面就很廣,這需要經過很長時間來摸索與總結,建立可靠的判例模型,並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 對於第(6)個問題,物權法新增的賠償責任應當有效。所有的部門“登記法”裡面規定了登記機構的“行政責任”。當然,關於民事賠償方面的行政責任也是“行政責任”的一部分,只不過是沒有將純行政責任剝離開來、將民事賠償責任具體指明而已。 二、如何看待登記損害賠償 對於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這在各國的不動產登記法律中是一律禁止的;對於登記機構發生錯誤登記,這在各國的不動產登記法律中也是一律不允許的。至於如何正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裡面確實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而《侵權責任法》是民事責任法中最全面的責任法之一,各種賠償責任條分縷析。 賠償損失,應當包括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兩部分。 直接損失,是由於虛假登記、錯誤登記造成的與本項有直接關聯的損失。是土地權登記的,就從土地權登記之日起至發生糾紛時至,整個時間段的損失。如侵權人侵佔他人宅基地蓋商鋪,並且出租此商鋪謀利。計算損失的源頭,應當從土地權登記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商鋪所有權登記之日起計算。假如,該侵權人登記土地使用權以後,出讓了部分土地使用權,並且在其餘宅基地之上蓋了商鋪,這裡面的經濟損失,是從兩方面來計算的,不是單純從一個方面來計算的。 間接損失,是僅次於直接損失的附加損失。是由於虛假登記、錯誤登記造成的與本項有間接關聯的損失。被侵權人遭受侵害以後,可能會調查取證,尋找侵權人、當事人、證人並問證,可能會向侵權人要求賠償損失和恢復物權,可能會找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為爭取自己的權利四處奔走,可能會為此花費額外的費用,車費、差旅費、律師費、立案費、訴訟費等等費用是少不了的,可能會耽誤大量時間和工作。算起來這間接的專案和費用也不少呢。 本條前後兩款,是分兩個賠償物件來規定的。起訴時,有可能要起訴侵權人和登記機構兩者。但是分別起訴的,對於侵權人,適用民事訴訟法;對於登記機構,適用行政訴訟法。重點應當放在民事訴訟一面,不應當平分秋色,更不能將重點放在登記機構這一面。 道理很簡單,侵權人有故意犯錯、惡意侵權之嫌,並且起因在於侵權人,需承擔主要責任。登記機構非故意犯錯、無惡意侵權,只承擔過失責任、較輕責任。有的人可能會認為登記機構有的是錢,而且執行判決也很利落,而侵權人沒有錢或者有錢而不好討,就把重點放在登記機構,這是錯誤的想法。法院斷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不會按照當事人過分的要求來辦事的。 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將外國的某些成功經驗,作以概括,就會發現其中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代表此類規律的東西就是原則或類原則。 第一,區分初犯與再犯、屢犯的原則 在同一類登記專案中,登記人員第一次犯了錯誤,屬於初犯;第二次犯了同樣的錯誤觀點,屬於再犯;第三次及以上犯了同樣錯誤,屬於屢犯。涉及到經濟賠償時,如果以初犯為基數,對於再犯、屢犯以加權的形式進行計算賠償額。至於怎樣加權,是否要在全國統一加權標準,這需要大家一起來探討。 例法國民法將登記人員的錯誤分為初犯、再犯兩個檔次,賠償(處罰)程度相差懸殊。 《法國民法典》第2202條規定:“登入員在履行職務時,有義務遵守本章各項規定。如有違反,初犯者處200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罰款(1964年8月47日第56-780號法律第94條)。再犯者,撤銷職務,且不妨礙對當事人應給予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先於罰款支付。”2 以上規定,對於再犯者的處罰過於嚴厲,竟然可以撤銷職務。這在中國估計行不通。 第二,損害賠償金優先支付的原則 如上述法國的做法就是如此,下面的條款中也是如此。 法國的做法,是對於責任人員是既罰款,又要賠償損失。罰款的數額是明確的,賠償損失的數額和比例則沒作具體規定。 《法國民法典》出臺時正值“所有權絕對論”論盛行的末期,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相對嚴密,這基本上形成了一個傳統。即使過渡到“所有許可權制論”時期,到如今,對於保護私有財產仍然比較周密。 損害賠償金優先支付的原則,基於被侵權者優先救濟的原則,是比較合理的原則。因而是比較易行和有效的原則。 第三,依據崗位責任處罰的原則 《法國民法典》第2203條規定:“(1959年1月7日第59-71號法令)第2200條規定備置的登記簿所登入的有關存交檔案之事項應當連續進行,不得在登入頁面留有空白,也不得在字裡行間新增文字;違反此項規定,對登入員400法郎以上、4000法郎以下的罰款,並且不妨礙應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先於罰款支付。”3 第四,依據主觀過失處罰的原則 其實,不動產登記人員的主觀過失,有一些是可以感知的。如在同一專案屢教不改,總是出錯,這是推定的主觀過失。又如,別人(除非很熟悉的人)是否丟失了不動產證書,應該是不知道的,而登記人員自作主張,為申請補領證書者作證,當問題暴露了,有關部門可以拿登記人員是問、是罰。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158條規定:“對登記義務人並不熟識而實行第44條規定的保證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二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4這是對於登記人員“瀆職”嚴厲處罰的規定,甚至動用了刑罰的手段。 第五,依據妨礙公務的行為處罰的原則 日本將當事人自覺登記不動產和接受相關部門檢查,被視為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強制執行。否則,當事人就違法了。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159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迴避第50條第(2)款規定的檢查者,處十萬日元以下罰金。不提交同款規定的文書或提交虛偽文書、對訊問不予陳述或進行虛偽陳述者,亦同。”6 日本的上述條款,其內容有些與中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接近。如“提交虛偽文書”、“進行虛偽陳述”,與物權法“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意思相同,其他的有些不同。日本的是提罰款而且是明碼標價的罰款,但未提賠償損失;中國的提出賠償損失,卻未明碼標價,正好做法有些相反。不過,法國的做法,比中國,甚至比日本嚴厲一些。 以上第159條,是妨礙公務性質比較惡劣的情形。第159之2條“怠為申請時的處罰”是妨礙公務程度不同的情形7,共有10種,包括獲得了土地不申請登記、變更了土地權利不登記、土地種類面積變化了不登記、新所有權人未在規定的一個月內申請登記、土地滅失了不登記、新建的建築物未在一個月內申請登記、應在其他登記所登記的未申請登記、變更新建築物未在一個月內申請登記、應登記建築物共有權的未申請登記、建築物已經滅失未在一個月內申請登記。所有這些“怠為申請時的處罰”被處以一萬日元以下罰款。 註釋: 1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9~50頁。 23《法國民法典》第509~510頁。 467《日本民法典》第267頁。 5《日本民法典》第219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條 相關名詞:【責任登記】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5-1

如何看待登記損害賠償

一、專家的立法觀點

物權法本條款確有驚人之舉。按照過去立法的套路,關於登記損失賠償的法律規定,往往只有“官究民”的,罕見“民究官”的。物權法大大咧咧地規定“官究民”同時明確規定“民究官”,體現了法治之公平與透明原則。

既然物權法將“民究官”推上了議事日程,那麼,就一定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譬如:(1)民事賠償的訴求物件是誰?是否包括政府、法院、檢察院在內?(2)如果僅僅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賠償,是否要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3)如果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賠償,此項賠償金從哪裡出支?(4)是依據國家賠償法來執行,還是依據民事賠償法來執行?(5)怎樣認識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賠償的專項規定?所有這些,都引起了立法專家們的密切關注。除此之外,應當還有第(6)項,即《物權法》超出了部門法規定的範圍,其法律效力到底如何?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對於前面四個重要問題一一剖析1。

對於第(1)個、第(4)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民事賠償的訴求物件可以是民事對民事,也可以是民事對登記機構,但不包括政府、法院、檢察院在內;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的過錯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但登記機構是個獨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2)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國家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如登記機關沒有過錯,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登記錯誤是登記機關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共同過錯,則他們應當承擔共同責任。有的提出,因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漏登、誤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賠償,但不贊同適用國家賠償法並由國家出資賠償。

對於第(3)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有的建議設立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在不動產登記業務中根據一定的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納入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該基金只能用於不動產登記賠償,不能挪作他用。

對於第(5)個問題,所給出的答案意見是:所謂登記機構的錯誤,指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過錯,也包括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欺騙登記機構等情形。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以上五大立法問題及其意見、答案,都有一定的道理。問題在於,公民、法人之間的民事賠償比較容易些,對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事賠償比較困難些,特別是在涉及到大額度的賠償,恐怕連登記機構都賠穿了也無濟於事,相互推諉、搪塞責任的事情也是避免不了的事情。國外關於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往往是象徵性的賠償,對於大額度的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土地權利的賠償是否與房屋產權的賠償完全一致?”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似乎是完全一致的。現在拋開其法理邏輯和過往的法律規定不談,單就可操作性問題牽涉面就很廣,這需要經過很長時間來摸索與總結,建立可靠的判例模型,並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

對於第(6)個問題,物權法新增的賠償責任應當有效。所有的部門“登記法”裡面規定了登記機構的“行政責任”。當然,關於民事賠償方面的行政責任也是“行政責任”的一部分,只不過是沒有將純行政責任剝離開來、將民事賠償責任具體指明而已。

二、如何看待登記損害賠償

對於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這在各國的不動產登記法律中是一律禁止的;對於登記機構發生錯誤登記,這在各國的不動產登記法律中也是一律不允許的。至於如何正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裡面確實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而《侵權責任法》是民事責任法中最全面的責任法之一,各種賠償責任條分縷析。

賠償損失,應當包括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兩部分。

直接損失,是由於虛假登記、錯誤登記造成的與本項有直接關聯的損失。是土地權登記的,就從土地權登記之日起至發生糾紛時至,整個時間段的損失。如侵權人侵佔他人宅基地蓋商鋪,並且出租此商鋪謀利。計算損失的源頭,應當從土地權登記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商鋪所有權登記之日起計算。假如,該侵權人登記土地使用權以後,出讓了部分土地使用權,並且在其餘宅基地之上蓋了商鋪,這裡面的經濟損失,是從兩方面來計算的,不是單純從一個方面來計算的。

間接損失,是僅次於直接損失的附加損失。是由於虛假登記、錯誤登記造成的與本項有間接關聯的損失。被侵權人遭受侵害以後,可能會調查取證,尋找侵權人、當事人、證人並問證,可能會向侵權人要求賠償損失和恢復物權,可能會找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為爭取自己的權利四處奔走,可能會為此花費額外的費用,車費、差旅費、律師費、立案費、訴訟費等等費用是少不了的,可能會耽誤大量時間和工作。算起來這間接的專案和費用也不少呢。

本條前後兩款,是分兩個賠償物件來規定的。起訴時,有可能要起訴侵權人和登記機構兩者。但是分別起訴的,對於侵權人,適用民事訴訟法;對於登記機構,適用行政訴訟法。重點應當放在民事訴訟一面,不應當平分秋色,更不能將重點放在登記機構這一面。

道理很簡單,侵權人有故意犯錯、惡意侵權之嫌,並且起因在於侵權人,需承擔主要責任。登記機構非故意犯錯、無惡意侵權,只承擔過失責任、較輕責任。有的人可能會認為登記機構有的是錢,而且執行判決也很利落,而侵權人沒有錢或者有錢而不好討,就把重點放在登記機構,這是錯誤的想法。法院斷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不會按照當事人過分的要求來辦事的。

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將外國的某些成功經驗,作以概括,就會發現其中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代表此類規律的東西就是原則或類原則。

第一,區分初犯與再犯、屢犯的原則

在同一類登記專案中,登記人員第一次犯了錯誤,屬於初犯;第二次犯了同樣的錯誤觀點,屬於再犯;第三次及以上犯了同樣錯誤,屬於屢犯。涉及到經濟賠償時,如果以初犯為基數,對於再犯、屢犯以加權的形式進行計算賠償額。至於怎樣加權,是否要在全國統一加權標準,這需要大家一起來探討。

例法國民法將登記人員的錯誤分為初犯、再犯兩個檔次,賠償(處罰)程度相差懸殊。

《法國民法典》第2202條規定:“登入員在履行職務時,有義務遵守本章各項規定。如有違反,初犯者處200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罰款(1964年8月47日第56-780號法律第94條)。再犯者,撤銷職務,且不妨礙對當事人應給予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先於罰款支付。”2

以上規定,對於再犯者的處罰過於嚴厲,竟然可以撤銷職務。這在中國估計行不通。

第二,損害賠償金優先支付的原則

如上述法國的做法就是如此,下面的條款中也是如此。

法國的做法,是對於責任人員是既罰款,又要賠償損失。罰款的數額是明確的,賠償損失的數額和比例則沒作具體規定。

《法國民法典》出臺時正值“所有權絕對論”論盛行的末期,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相對嚴密,這基本上形成了一個傳統。即使過渡到“所有許可權制論”時期,到如今,對於保護私有財產仍然比較周密。

損害賠償金優先支付的原則,基於被侵權者優先救濟的原則,是比較合理的原則。因而是比較易行和有效的原則。

第三,依據崗位責任處罰的原則

《法國民法典》第2203條規定:“(1959年1月7日第59-71號法令)第2200條規定備置的登記簿所登入的有關存交檔案之事項應當連續進行,不得在登入頁面留有空白,也不得在字裡行間新增文字;違反此項規定,對登入員400法郎以上、4000法郎以下的罰款,並且不妨礙應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先於罰款支付。”3

第四,依據主觀過失處罰的原則

其實,不動產登記人員的主觀過失,有一些是可以感知的。如在同一專案屢教不改,總是出錯,這是推定的主觀過失。又如,別人(除非很熟悉的人)是否丟失了不動產證書,應該是不知道的,而登記人員自作主張,為申請補領證書者作證,當問題暴露了,有關部門可以拿登記人員是問、是罰。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158條規定:“對登記義務人並不熟識而實行第44條規定的保證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二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4這是對於登記人員“瀆職”嚴厲處罰的規定,甚至動用了刑罰的手段。

第五,依據妨礙公務的行為處罰的原則

日本將當事人自覺登記不動產和接受相關部門檢查,被視為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強制執行。否則,當事人就違法了。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159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迴避第50條第(2)款規定的檢查者,處十萬日元以下罰金。不提交同款規定的文書或提交虛偽文書、對訊問不予陳述或進行虛偽陳述者,亦同。”6

日本的上述條款,其內容有些與中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接近。如“提交虛偽文書”、“進行虛偽陳述”,與物權法“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意思相同,其他的有些不同。日本的是提罰款而且是明碼標價的罰款,但未提賠償損失;中國的提出賠償損失,卻未明碼標價,正好做法有些相反。不過,法國的做法,比中國,甚至比日本嚴厲一些。

以上第159條,是妨礙公務性質比較惡劣的情形。第159之2條“怠為申請時的處罰”是妨礙公務程度不同的情形7,共有10種,包括獲得了土地不申請登記、變更了土地權利不登記、土地種類面積變化了不登記、新所有權人未在規定的一個月內申請登記、土地滅失了不登記、新建的建築物未在一個月內申請登記、應在其他登記所登記的未申請登記、變更新建築物未在一個月內申請登記、應登記建築物共有權的未申請登記、建築物已經滅失未在一個月內申請登記。所有這些“怠為申請時的處罰”被處以一萬日元以下罰款。

註釋:

1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9~50頁。

23《法國民法典》第509~510頁。

467《日本民法典》第267頁。

5《日本民法典》第219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條

相關名詞:【責任登記】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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