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20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6-1 登記費用 一、基本概念 登記費用,即各種不動產登記或者各種制式登記的登記費用,指物權法規定的全國統一“按件收費”的費用。其目的在於清理整頓亂收費的不正之風,限制登記機構的收費許可權,規範收費行為與收費額度,減輕登記申請人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登記機構不是營利性組織,他們的工作性質是為登記申請人服務,沒有權利自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更不能借此收取高額費用。如按照每套住房收取的費用統一定為80元,糾正了從現行的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算的亂收費行為,基本上降低了當事人的登記負擔。 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減輕權利人的登記負擔意義重大。一則,實行公平收費、合理收費,體現了公平合理原則,是立法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屬;二則,減輕廣大人民群眾負擔,體現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三則,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是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物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這為規範全國的收費標準、統一收費額度、限制登記機構的權利、特別是禁止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收高費的種種不良行為、歪風邪氣,以及價格制定與監管等項,進行了框架性規定。 立法機關在物權法立法徵求意見過程中,很多權利人意見很大,反映出不動產登記機構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收高費的行為很嚴重。有的提出,一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存在著不動產登記收費過高的問題,並且無論是不動產所有權登記,還是對不動產抵押權等不動產他項權利的登記,普遍地按不動產的面積作為計收登記費的標準。有的地方按照不動產轉讓或者抵押合同標的額的相當比例收取登記費。如有的地方如此規定房屋抵押登記收費標準:“抵押評估價值10萬元以下1%%uff1b10萬元至100萬元0。7%%uff1b100萬元至1000萬元0。3%%uff1b1000萬元以上0。2%%u3002”該標準下面還附有註釋:“以抵押評估值計費基數,實行差額率累進收費。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費基準抵押期限為一年,低於一年期的收費可下降50%%uff0c超過一年的收費標準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50%%u3002”顯而易見,這些地方的規定一如霸王條款加重了交易負擔,侵害了登記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振振有詞,在物權法立法中以鐵腕整治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收高費的種種不良行為、歪風邪氣。 應當指出的是,2002年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了《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基本上降低了當事人的負擔。但是,該通知中卻留下了一個“放權”的尾巴:“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範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在地方保護主義、部門收費主義利益驅動下,各個地方的收費標準五花八門。如有的地方的土政策,對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建築面積分為100平方米以下、101至500平方米、501至1500平方米、1501至3000平方米、3001至10000平方米和10001平方米以上的,分別收費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800元幾個檔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項權利(包括所有權、典權)登記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確切地說,這些六個檔次的收費標準並不高,但仍然是相當亂,而且地區之間相比更亂。物權法規定“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為由中央放權到集權、統一全國的收費標準奠定了法律原則,遏制了亂收費甚至於收高費的土政策,向公開公平公正邁進了一大步。以上兩段資料,根據全國****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的資料改編。 二、相關事項 登記費用是個基本概念,應當實行登記收費權利人統一、登記收費型別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等“三統一”原則。從其主要內容上包括以下幾點: 1.統一登記收費權利人 不動產登記收費權利人,指縣級以上土地(含建設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灘塗、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礦產礦地、海域、房屋(含建築物)等不動產登記機構,他們各自有權依法收取登記費用。 其中,合署辦公登記與收費的,由新成立的登記機構有權統一登記與收費,原登記機構不再有權收費。如房屋登記機構與土地使用權登記機構合署辦公登記與收費的,由新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行使統一登記與收費的權利。 2.統一登記收費型別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型別,包括土地(含建設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灘塗、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礦產礦地、海域、房屋(含建築物)等所有的不動產登記型別,也包括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總登記、初始登記或者預告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更正登記、轉移登記或者轉讓登記等各種登記型別。但登出登記、抵押權登記、典權登記不得收費。 3.統一收費標準 統一收費標準,指在全國各地區由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權利人針對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型別實施統一收費標準。不搞浮動收費制或者彈性收費制。 按照2002年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第三至第五條規定: 第一,對住房收取的登記費,每套收費標準為80元。 規定要求,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算、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範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為80元。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範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農民建房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二,登出登記不得收費。 規定要求,登出登記不得收費。各地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典權等)登記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一本免費,二本10元。 規定要求,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書免於收取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第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 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第四,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費等費用 規定要求,除本通知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不動產登記亂收費問題由來已久,房屋登記亂收費問題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在“房地產財政”、“收費財政”利益的驅動下,各種名目的收費專案、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應運而生,令不動產登記申請人不勝其煩。從計價格[2002]595號到《物權法》,重點根治不動產登記亂收費問題,這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更加重要的是政治問題和物權問題,是非解決不可的重大問題。因此,本條款的規定不是多餘的規定,而是非常必要的制度式規定。 4.物權法的統一性原則 物權法的統一性原則,既有剛性的一面,也有彈性的一面。 剛性的一面,是指“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要求全國統一收費方式與收費額度,並且統一廢除不合理的收費方式與收費額度。 彈性的一面,是指“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信任與尊重有關的主管部門,也不把價格說死,即跟外國不動產登記法那樣死死地將價格固定下來。 物權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但也不忘記保護登記機構的合法權益。由於有彈性的一面,允許他們在合適的時候適當調整收費價格。比如說,由於物價和人工費上升、房屋產權證製作成本上漲,原來的每本10元不夠本錢了,適當提高10元至40元也未嘗不可。你看看,從計價格[2002]595號到《物權法》出臺經歷了5年時間,從《物權法》頒佈到現在又經歷了多少年時間?一晃就是十幾年就過去了,那物價和人工費漲了多少倍啊?慢慢漲,工本費漲到30元至40元也不為過。 物權法立法時,是按照既定揚棄的方針辦的。計價格[2002]595號對於以前的住房登記亂收費行為進行了清理與規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他們放權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緊接著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同樣是混亂而居高不下。物權法當然要繼承發揚計價格[2002]595號合理的一面,同時要擯棄他們不合理的一面。 物權法於2005年第三稿將要出臺時,進一步廣泛聽取專家和群眾意見,後面經過兩年時間共5次修改定讞。本條款是在第三稿第25條基礎上修改成就的。原文是“不動產登記費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規定。”經過多次審議與修改,增加了關鍵詞“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改寫了中心詞“具體收費標準由***規定”為“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剛柔相濟,恰到好處。 應當說,不動產登記費用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土地測量費、勘探費、工程費、設計費、鑑定費、估價費、招標費、掛牌費、拍賣費、中介費等大宗費用之亂收費、收高費現象更加嚴重;按照房地產商代言人、華遠房地產公司老總任志強所說,房地產稅費多如牛毛,政府拿走七成。所有這些,標誌著從中央到地方、到企業,亂收費、收高費現象已經是普遍化了。所有這些的高額成本,最終會全部加在購房人身上,問題更加複雜與嚴重。這麼說來,整治亂收費、收高費現象是個系統工程,必須下狠功夫進行全面解決,而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帶頭參與還權還利於民,並應當形成制度化貫徹始終! 相關名詞:【登記機構禁止】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56-1

登記費用

一、基本概念

登記費用,即各種不動產登記或者各種制式登記的登記費用,指物權法規定的全國統一“按件收費”的費用。其目的在於清理整頓亂收費的不正之風,限制登記機構的收費許可權,規範收費行為與收費額度,減輕登記申請人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登記機構不是營利性組織,他們的工作性質是為登記申請人服務,沒有權利自定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更不能借此收取高額費用。如按照每套住房收取的費用統一定為80元,糾正了從現行的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算的亂收費行為,基本上降低了當事人的登記負擔。

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減輕權利人的登記負擔意義重大。一則,實行公平收費、合理收費,體現了公平合理原則,是立法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屬;二則,減輕廣大人民群眾負擔,體現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三則,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是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物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這為規範全國的收費標準、統一收費額度、限制登記機構的權利、特別是禁止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收高費的種種不良行為、歪風邪氣,以及價格制定與監管等項,進行了框架性規定。

立法機關在物權法立法徵求意見過程中,很多權利人意見很大,反映出不動產登記機構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收高費的行為很嚴重。有的提出,一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存在著不動產登記收費過高的問題,並且無論是不動產所有權登記,還是對不動產抵押權等不動產他項權利的登記,普遍地按不動產的面積作為計收登記費的標準。有的地方按照不動產轉讓或者抵押合同標的額的相當比例收取登記費。如有的地方如此規定房屋抵押登記收費標準:“抵押評估價值10萬元以下1%%uff1b10萬元至100萬元0。7%%uff1b100萬元至1000萬元0。3%%uff1b1000萬元以上0。2%%u3002”該標準下面還附有註釋:“以抵押評估值計費基數,實行差額率累進收費。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費基準抵押期限為一年,低於一年期的收費可下降50%%uff0c超過一年的收費標準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50%%u3002”顯而易見,這些地方的規定一如霸王條款加重了交易負擔,侵害了登記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振振有詞,在物權法立法中以鐵腕整治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巧立名目亂收費和收高費的種種不良行為、歪風邪氣。

應當指出的是,2002年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了《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基本上降低了當事人的負擔。但是,該通知中卻留下了一個“放權”的尾巴:“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範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在地方保護主義、部門收費主義利益驅動下,各個地方的收費標準五花八門。如有的地方的土政策,對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建築面積分為100平方米以下、101至500平方米、501至1500平方米、1501至3000平方米、3001至10000平方米和10001平方米以上的,分別收費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800元幾個檔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項權利(包括所有權、典權)登記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確切地說,這些六個檔次的收費標準並不高,但仍然是相當亂,而且地區之間相比更亂。物權法規定“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為由中央放權到集權、統一全國的收費標準奠定了法律原則,遏制了亂收費甚至於收高費的土政策,向公開公平公正邁進了一大步。以上兩段資料,根據全國****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的資料改編。

二、相關事項

登記費用是個基本概念,應當實行登記收費權利人統一、登記收費型別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等“三統一”原則。從其主要內容上包括以下幾點:

1.統一登記收費權利人

不動產登記收費權利人,指縣級以上土地(含建設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灘塗、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礦產礦地、海域、房屋(含建築物)等不動產登記機構,他們各自有權依法收取登記費用。

其中,合署辦公登記與收費的,由新成立的登記機構有權統一登記與收費,原登記機構不再有權收費。如房屋登記機構與土地使用權登記機構合署辦公登記與收費的,由新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行使統一登記與收費的權利。

2.統一登記收費型別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型別,包括土地(含建設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灘塗、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礦產礦地、海域、房屋(含建築物)等所有的不動產登記型別,也包括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總登記、初始登記或者預告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更正登記、轉移登記或者轉讓登記等各種登記型別。但登出登記、抵押權登記、典權登記不得收費。

3.統一收費標準

統一收費標準,指在全國各地區由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權利人針對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收費型別實施統一收費標準。不搞浮動收費制或者彈性收費制。

按照2002年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第三至第五條規定:

第一,對住房收取的登記費,每套收費標準為80元。

規定要求,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算、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範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為80元。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範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農民建房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二,登出登記不得收費。

規定要求,登出登記不得收費。各地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典權等)登記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一本免費,二本10元。

規定要求,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書免於收取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第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

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第四,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費等費用

規定要求,除本通知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不動產登記亂收費問題由來已久,房屋登記亂收費問題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在“房地產財政”、“收費財政”利益的驅動下,各種名目的收費專案、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應運而生,令不動產登記申請人不勝其煩。從計價格[2002]595號到《物權法》,重點根治不動產登記亂收費問題,這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更加重要的是政治問題和物權問題,是非解決不可的重大問題。因此,本條款的規定不是多餘的規定,而是非常必要的制度式規定。

4.物權法的統一性原則

物權法的統一性原則,既有剛性的一面,也有彈性的一面。

剛性的一面,是指“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要求全國統一收費方式與收費額度,並且統一廢除不合理的收費方式與收費額度。

彈性的一面,是指“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信任與尊重有關的主管部門,也不把價格說死,即跟外國不動產登記法那樣死死地將價格固定下來。

物權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但也不忘記保護登記機構的合法權益。由於有彈性的一面,允許他們在合適的時候適當調整收費價格。比如說,由於物價和人工費上升、房屋產權證製作成本上漲,原來的每本10元不夠本錢了,適當提高10元至40元也未嘗不可。你看看,從計價格[2002]595號到《物權法》出臺經歷了5年時間,從《物權法》頒佈到現在又經歷了多少年時間?一晃就是十幾年就過去了,那物價和人工費漲了多少倍啊?慢慢漲,工本費漲到30元至40元也不為過。

物權法立法時,是按照既定揚棄的方針辦的。計價格[2002]595號對於以前的住房登記亂收費行為進行了清理與規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他們放權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緊接著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同樣是混亂而居高不下。物權法當然要繼承發揚計價格[2002]595號合理的一面,同時要擯棄他們不合理的一面。

物權法於2005年第三稿將要出臺時,進一步廣泛聽取專家和群眾意見,後面經過兩年時間共5次修改定讞。本條款是在第三稿第25條基礎上修改成就的。原文是“不動產登記費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規定。”經過多次審議與修改,增加了關鍵詞“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改寫了中心詞“具體收費標準由***規定”為“具體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剛柔相濟,恰到好處。

應當說,不動產登記費用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土地測量費、勘探費、工程費、設計費、鑑定費、估價費、招標費、掛牌費、拍賣費、中介費等大宗費用之亂收費、收高費現象更加嚴重;按照房地產商代言人、華遠房地產公司老總任志強所說,房地產稅費多如牛毛,政府拿走七成。所有這些,標誌著從中央到地方、到企業,亂收費、收高費現象已經是普遍化了。所有這些的高額成本,最終會全部加在購房人身上,問題更加複雜與嚴重。這麼說來,整治亂收費、收高費現象是個系統工程,必須下狠功夫進行全面解決,而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應當積極帶頭參與還權還利於民,並應當形成制度化貫徹始終!

相關名詞:【登記機構禁止】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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