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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7·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1 物的先買權 簡易交付中肯定會涉及到物的先買權,這是普通物權法通行的規則。實質上,普通物權法中除了他物權人的先買權以外,自物權人中的共有權人有更大優勢的先買權。除此之外,擔保物權法中留置權人、質權人、抵押權人比共有權人有更大優勢的先買權。誠然,公共利益權利人具有最大優勢的的先買權。 物的先買權,因事實佔有而獲得,可以因此優先地位設立先買權,讓他物權佔有人有保障地一步成長為自物權佔有人。佔有先行是過程,獲得所有權是結果。 一般而論,簡易交付是直接交付的,現實情勢下或許會發生曲折交付的。如按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已經佔有某動產,這動產中本身有他的一份所有權,恰好共有關係人透過一定的程式決定處分該動產。那麼,在對外轉讓時和同等價格條件下,已經佔有某動產的共有人有物的先買權。 簡易交付以及物的先買權,應當是存在多種型別,而不止一種型別。一般而論,最標準的簡易交付,應當是租借人、租賃人取得所有權的交付;最強制性簡易交付,是留置權人強行佔有的交付;最短促的簡易交付,是抵押權人後發制人的依託法院強制佔有的交付;最自然的簡易交付,是質權人的佔有交付;最有可能的簡易交付,是共有人內部對內部佔有人的簡易交付。 一、物的先買權 物的先買權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他物權人的先買權。當物設立負擔後,動產或者不動產因設立負擔而有利益的人有先買的權利,並且有負擔的法鎖關係設定。 2.共有權人的先買權。物的共有人,即在其中一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時,其中一名共有人才可以設定先買權。 3.從物上的先買權。先買權可以擴及不動產和動產的從物,如果分割物的整體部分能夠破壞物的原貌與效用,先買權則須包括主物與從物。 4.佔有先行的先買權。對於他物權人、共有權人已經事實佔有之物,在同價格條件下轉讓該物包括從物,出讓所有權人應當優先考慮轉讓事實佔有人,否則會違反法律規定。 5.先買權的效力。 (1)先買權人依先買合同成立而生效,對於第三人有排他的效力。 (2)先買權的行使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約定的方式,對於義務人和第三人的行使均符合約定的條款,行使權方有效。 (3)義務人與第三人約定,買賣不以行使先買權為條件,或在行使先買權時給義務人以保留解除權的,義務人的約定無效。 (4)第三人與義務人簽訂買賣合同後無力給付的,先買權人替代第三人或者替代第三人給付其價額而成為事實上的先買權人。 (5)對於需要登記的不動產與動產,先買權的效力止於登記生效。 (6)對於第三人,先買權具有為保全權利而產生的所有權轉讓請求權而進行的預告登記的效力。 (7)主物與從物出賣給繼承人的,事實佔有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對此直接行使先買權,繼承人出賣的除外。 (8)所有權人被強制執行和破產時,不得對此直接行使先買權。 (9)數個先買權人共同享有時,只能整體行使先買權。 (10)不動產和動產的先買權只能是自己享有,不能轉讓。 (11)先買權人不能對抗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取得,只能是向義務人主張物權請求權,或要求經濟賠償。 物的先買權,在不動產事實佔有條件下應用最為廣泛,效果顯著。因為不動產物權是相對固定而永續性的物權,且物權的價值很大,不能輕易地打亂原有的物權秩序,故事實佔有人的先買權有排他權的效力,而且法定的先買權佔主流地位。相比之下,動產的物權不是很固定與持久的,物權的價值遠比不動產的小,緊俏物並不多見,權利人自動放棄先買權的也較多,儘管故事實佔有人的先買權有排他權的效力,很多時候卻出現了約定的先買權佔主導地位。 物的先買權,在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等特種動產交付法律關係中均表現出色。當然,在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中更加突出。在這方面的物權法定,西方物權法比中國物權法更認真。 物權法第十九章規定了佔有的條款,共5條,相當單薄。而德國物權法的第一章便是“佔有”,共有19條。它包括了佔有的取得、佔有輔助人、佔有的終止、可繼承性、暴力、佔有人的自助、佔有輔助人的自助、因佔有被侵奪的請求權、因佔有被妨害的請求權、侵奪人或妨害人的抗辯、佔有請求權的消滅、一部佔有、共同佔有、佔有人的追尋權、間接佔有、間接佔有人的請求權、間接佔有的轉移、再間接的佔有、自主佔有。另外,第三章第三節第五目中還有“先佔”條款7條,其他各章也散佈一些,多達100多條有關佔有的條款1。 德國物權法第六章是“先買權”,從第1094條至1104條共11條。第1094條介紹“物的先買權”的概念。有2款,第(1)款是“土地可因設定負擔而受利益的人對所有人享有先買的權利的方式設定負擔。”這是指土地的租佃人對於土地出租人出賣土地,享有先買的權利,並且由出租人承擔這一責任(負擔)。所謂負擔,指租賃、借用或者抵押、出質或者留置的物權責任。德國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是可以出質或者留置的,這跟中國物權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第(2)款是“先買權也可以為另一土地在其時的所有人的利益而設定。”2這可能是另外一種意思的先買權,承租土地人向出租土地者購買土地,不限於購買承租人承租的土地,也可以先買權的形式購買其他地塊的土地。 中國物權法第二十五條的“先買權”是動產物權的形式,比較不動產的“先買權”相對簡單一些。 嚴格地說,本條款乃至本全節,關於動產交付、佔有和先買權需要增加4倍以上的條款。因為物權法是宜細不宜粗。越細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買權秩序 物的先買權秩序,指在存在多個先買權的情勢下,篩選最優先之先買權秩序。基於排他權之上的物權法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除了共有權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權,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權主義法則,遵守篩選最優先之先買權秩序,在存在多個先買權的情勢下,最終只有一人的先買權生效,其他的先買權將失效。亦即簡易交付對於最優先之先買權者有效,對於其他先買權者無效。 (一)普通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 物的先買權秩序順位,從最優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將簡易交付的普通債權人。其中,一般而論,普通債權大的、已經登記的、與債權額度相等的、佔有的動產多的、佔有動產的時間長的優於普通債權小的、未登記的、與債權額度相差的、佔有的動產少的、佔有動產的時間短的。 2.將簡易交付的共有權人。其中,一般而論,同一單位的共有權人優於不同單位的共有權人;同一單位的共有權人,共有權大者優於共有權小者;已經登記的優於未登記的。 3.將簡易交付的信託所有權人。其中,一般而論,同一單位的信託所有權人優於不同單位的信託所有權人;同一單位的信託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大者優於信託所有權人小者。 4.將簡易交付的收益租賃權人。其中,一般而論,信譽好的、已經登記的、資金充裕的、與所有權人關係密切的承租人優於信譽差的、未登記的、資金困頓的、與所有權人關係疏遠的承租人。 5.將簡易交付的使用租賃權人。其中,一般而論,形象好的、已經登記的、資金充裕的、與所有權人關係密切的承租人優於形象差的、未登記的、資金困頓的、與所有權人關係疏遠的承租人。 6.將簡易交付的撿拾權人。其中,一般而論,精神面貌好的、已經登記的、有受懸賞的、與遺失人關係密切的撿拾權人優於精神面貌差的、未登記的、無受懸賞的、與遺失人關係疏遠的撿拾權人。 7.將簡易交付的保管權人。其中,一般而論,信譽好的、已經登記的、資金充裕的、與所有權人關係密切的保管權人優於信譽差的、資金困頓的、與所有權人關係疏遠的保管權人。 8.其他將簡易交付的權利人。 以上普通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也是一個大概的框架,可以說是個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徵收、徵用、搶險救災、企業破產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簡易交付與先買權秩序時,往往是無條件優先的。誠然,所有這些應當歸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不屬於普通物權法範疇。 迄今為止,古今中外有很多專家學者,論及簡易交付和先買權時,並不關注先買權秩序,也不關注將簡易交付的普通債權人、將簡易交付的共有權人、簡易交付的信託所有權人,這是很膚淺的學說。殊不知,以上三類先買權人的物權地位,顯然是比將簡易交付的收益租賃權人和將簡易交付的使用租賃權人重要得多。物權法制度本身是個等級財產權制度,要理順各種不同環境、不同情勢的物權關係,首先要充分認識到這種等級財產權制度的重要性與實用性。 (二)擔保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 1.將簡易交付的留置物。其中,已經登記的留置物優於未登記的留置物,最高額留置物優於一般留置物,即時簡易交付的留置物優於等待簡易交付的留置物。 2.將簡易交付的質物。其中,已經登記的質物優於未登記的質物,最高額質物優於一般質物,即時簡易交付的質物優於等待簡易交付的質物。 3.將簡易交付的反擔保物。其中,已經登記的反擔保物優於未登記的反擔保物,最高額反擔保物優於一般反擔保物,即時簡易交付的反擔保物優於等待簡易交付的反擔保物。 4.其他將簡易交付的擔保物或反擔保物。 以上擔保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也是一個大概的框架,可以說是個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徵收、徵用、搶險救災、企業破產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簡易交付與先買權秩序時,往往是無條件優先的。誠然,所有這些應當歸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不屬於擔保物權法範疇。 因為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之物的先買權秩序比較零碎與複雜,本文只好從略。 註釋: 1《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221~214頁,第234~235頁及其他各頁。 2《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261~263頁。《德國民法典》杜景林、盧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5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佔有先行與先行佔有】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1

物的先買權

簡易交付中肯定會涉及到物的先買權,這是普通物權法通行的規則。實質上,普通物權法中除了他物權人的先買權以外,自物權人中的共有權人有更大優勢的先買權。除此之外,擔保物權法中留置權人、質權人、抵押權人比共有權人有更大優勢的先買權。誠然,公共利益權利人具有最大優勢的的先買權。

物的先買權,因事實佔有而獲得,可以因此優先地位設立先買權,讓他物權佔有人有保障地一步成長為自物權佔有人。佔有先行是過程,獲得所有權是結果。

一般而論,簡易交付是直接交付的,現實情勢下或許會發生曲折交付的。如按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已經佔有某動產,這動產中本身有他的一份所有權,恰好共有關係人透過一定的程式決定處分該動產。那麼,在對外轉讓時和同等價格條件下,已經佔有某動產的共有人有物的先買權。

簡易交付以及物的先買權,應當是存在多種型別,而不止一種型別。一般而論,最標準的簡易交付,應當是租借人、租賃人取得所有權的交付;最強制性簡易交付,是留置權人強行佔有的交付;最短促的簡易交付,是抵押權人後發制人的依託法院強制佔有的交付;最自然的簡易交付,是質權人的佔有交付;最有可能的簡易交付,是共有人內部對內部佔有人的簡易交付。

一、物的先買權

物的先買權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他物權人的先買權。當物設立負擔後,動產或者不動產因設立負擔而有利益的人有先買的權利,並且有負擔的法鎖關係設定。

2.共有權人的先買權。物的共有人,即在其中一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時,其中一名共有人才可以設定先買權。

3.從物上的先買權。先買權可以擴及不動產和動產的從物,如果分割物的整體部分能夠破壞物的原貌與效用,先買權則須包括主物與從物。

4.佔有先行的先買權。對於他物權人、共有權人已經事實佔有之物,在同價格條件下轉讓該物包括從物,出讓所有權人應當優先考慮轉讓事實佔有人,否則會違反法律規定。

5.先買權的效力。

(1)先買權人依先買合同成立而生效,對於第三人有排他的效力。

(2)先買權的行使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約定的方式,對於義務人和第三人的行使均符合約定的條款,行使權方有效。

(3)義務人與第三人約定,買賣不以行使先買權為條件,或在行使先買權時給義務人以保留解除權的,義務人的約定無效。

(4)第三人與義務人簽訂買賣合同後無力給付的,先買權人替代第三人或者替代第三人給付其價額而成為事實上的先買權人。

(5)對於需要登記的不動產與動產,先買權的效力止於登記生效。

(6)對於第三人,先買權具有為保全權利而產生的所有權轉讓請求權而進行的預告登記的效力。

(7)主物與從物出賣給繼承人的,事實佔有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對此直接行使先買權,繼承人出賣的除外。

(8)所有權人被強制執行和破產時,不得對此直接行使先買權。

(9)數個先買權人共同享有時,只能整體行使先買權。

(10)不動產和動產的先買權只能是自己享有,不能轉讓。

(11)先買權人不能對抗善意佔有第三人的取得,只能是向義務人主張物權請求權,或要求經濟賠償。

物的先買權,在不動產事實佔有條件下應用最為廣泛,效果顯著。因為不動產物權是相對固定而永續性的物權,且物權的價值很大,不能輕易地打亂原有的物權秩序,故事實佔有人的先買權有排他權的效力,而且法定的先買權佔主流地位。相比之下,動產的物權不是很固定與持久的,物權的價值遠比不動產的小,緊俏物並不多見,權利人自動放棄先買權的也較多,儘管故事實佔有人的先買權有排他權的效力,很多時候卻出現了約定的先買權佔主導地位。

物的先買權,在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等特種動產交付法律關係中均表現出色。當然,在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中更加突出。在這方面的物權法定,西方物權法比中國物權法更認真。

物權法第十九章規定了佔有的條款,共5條,相當單薄。而德國物權法的第一章便是“佔有”,共有19條。它包括了佔有的取得、佔有輔助人、佔有的終止、可繼承性、暴力、佔有人的自助、佔有輔助人的自助、因佔有被侵奪的請求權、因佔有被妨害的請求權、侵奪人或妨害人的抗辯、佔有請求權的消滅、一部佔有、共同佔有、佔有人的追尋權、間接佔有、間接佔有人的請求權、間接佔有的轉移、再間接的佔有、自主佔有。另外,第三章第三節第五目中還有“先佔”條款7條,其他各章也散佈一些,多達100多條有關佔有的條款1。

德國物權法第六章是“先買權”,從第1094條至1104條共11條。第1094條介紹“物的先買權”的概念。有2款,第(1)款是“土地可因設定負擔而受利益的人對所有人享有先買的權利的方式設定負擔。”這是指土地的租佃人對於土地出租人出賣土地,享有先買的權利,並且由出租人承擔這一責任(負擔)。所謂負擔,指租賃、借用或者抵押、出質或者留置的物權責任。德國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是可以出質或者留置的,這跟中國物權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第(2)款是“先買權也可以為另一土地在其時的所有人的利益而設定。”2這可能是另外一種意思的先買權,承租土地人向出租土地者購買土地,不限於購買承租人承租的土地,也可以先買權的形式購買其他地塊的土地。

中國物權法第二十五條的“先買權”是動產物權的形式,比較不動產的“先買權”相對簡單一些。

嚴格地說,本條款乃至本全節,關於動產交付、佔有和先買權需要增加4倍以上的條款。因為物權法是宜細不宜粗。越細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買權秩序

物的先買權秩序,指在存在多個先買權的情勢下,篩選最優先之先買權秩序。基於排他權之上的物權法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除了共有權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權,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權主義法則,遵守篩選最優先之先買權秩序,在存在多個先買權的情勢下,最終只有一人的先買權生效,其他的先買權將失效。亦即簡易交付對於最優先之先買權者有效,對於其他先買權者無效。

(一)普通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

物的先買權秩序順位,從最優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將簡易交付的普通債權人。其中,一般而論,普通債權大的、已經登記的、與債權額度相等的、佔有的動產多的、佔有動產的時間長的優於普通債權小的、未登記的、與債權額度相差的、佔有的動產少的、佔有動產的時間短的。

2.將簡易交付的共有權人。其中,一般而論,同一單位的共有權人優於不同單位的共有權人;同一單位的共有權人,共有權大者優於共有權小者;已經登記的優於未登記的。

3.將簡易交付的信託所有權人。其中,一般而論,同一單位的信託所有權人優於不同單位的信託所有權人;同一單位的信託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大者優於信託所有權人小者。

4.將簡易交付的收益租賃權人。其中,一般而論,信譽好的、已經登記的、資金充裕的、與所有權人關係密切的承租人優於信譽差的、未登記的、資金困頓的、與所有權人關係疏遠的承租人。

5.將簡易交付的使用租賃權人。其中,一般而論,形象好的、已經登記的、資金充裕的、與所有權人關係密切的承租人優於形象差的、未登記的、資金困頓的、與所有權人關係疏遠的承租人。

6.將簡易交付的撿拾權人。其中,一般而論,精神面貌好的、已經登記的、有受懸賞的、與遺失人關係密切的撿拾權人優於精神面貌差的、未登記的、無受懸賞的、與遺失人關係疏遠的撿拾權人。

7.將簡易交付的保管權人。其中,一般而論,信譽好的、已經登記的、資金充裕的、與所有權人關係密切的保管權人優於信譽差的、資金困頓的、與所有權人關係疏遠的保管權人。

8.其他將簡易交付的權利人。

以上普通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也是一個大概的框架,可以說是個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徵收、徵用、搶險救災、企業破產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簡易交付與先買權秩序時,往往是無條件優先的。誠然,所有這些應當歸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不屬於普通物權法範疇。

迄今為止,古今中外有很多專家學者,論及簡易交付和先買權時,並不關注先買權秩序,也不關注將簡易交付的普通債權人、將簡易交付的共有權人、簡易交付的信託所有權人,這是很膚淺的學說。殊不知,以上三類先買權人的物權地位,顯然是比將簡易交付的收益租賃權人和將簡易交付的使用租賃權人重要得多。物權法制度本身是個等級財產權制度,要理順各種不同環境、不同情勢的物權關係,首先要充分認識到這種等級財產權制度的重要性與實用性。

(二)擔保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

1.將簡易交付的留置物。其中,已經登記的留置物優於未登記的留置物,最高額留置物優於一般留置物,即時簡易交付的留置物優於等待簡易交付的留置物。

2.將簡易交付的質物。其中,已經登記的質物優於未登記的質物,最高額質物優於一般質物,即時簡易交付的質物優於等待簡易交付的質物。

3.將簡易交付的反擔保物。其中,已經登記的反擔保物優於未登記的反擔保物,最高額反擔保物優於一般反擔保物,即時簡易交付的反擔保物優於等待簡易交付的反擔保物。

4.其他將簡易交付的擔保物或反擔保物。

以上擔保物權法之物的先買權秩序,也是一個大概的框架,可以說是個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徵收、徵用、搶險救災、企業破產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簡易交付與先買權秩序時,往往是無條件優先的。誠然,所有這些應當歸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不屬於擔保物權法範疇。

因為屬於制度物權法範疇之物的先買權秩序比較零碎與複雜,本文只好從略。

註釋:

1《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221~214頁,第234~235頁及其他各頁。

2《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261~263頁。《德國民法典》杜景林、盧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5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佔有先行與先行佔有】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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