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1
指示交付
一、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又稱替代交付、信託交付、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一種夾層式、意念式、緩衝式動產交付型別,是指當事人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時,如果該動產已經由第三人佔有,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其目的在於,保護合法佔有的第三人的既定物權,保障他物權人對物的佔有的適當延長,繼續發揮物的使用效益,排除他人的不正當幹擾。此項規定,主要由動產物權關係法和債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
指示交付,亦即非典型交付,與典型交付的現實交付相對,與佔有改定、簡易交付相近。指讓與的動產物權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將其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的情形。由第三人向受讓人負責為現實交付。由於動產物權的證券化,讓與人將動產的證券交於受讓人,即發生交付動產本身相同的法律效力。如倉單、提單所載物品的交付。確切地說,關於指示交付,於擔保物權法中廣泛存在,其出現頻率遠遠高於普通物權法指示交付。在動產質權和動產留置權中,很多是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也有質權人轉質權的,還有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的、反擔保的等等,指示交付和指示處分擔保標的物現象相當的普遍。
第三人,指能夠對轉讓標的物即動產進行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或者直接控制的一方。與動產出讓人和受讓人相對,是與所有權之支配權無關、與佔有權之控制權有關的第三者。動產租賃權人、借用權人、保管權人、質權人等他物權人均屬於“第三人”。實際上他們的物權價值大小不一,負有交付義務的程度也不同。如留置權、質權、租賃權的物權價值大於借用權、保管權的價值,負有交付義務的時間應當相對延後一些,反之物權價值小一些、負有交付義務的時間應當相對提前一些。其中,收益租賃權的物權價值大於使用租賃權的物權價值,負有交付義務的時間應當相對延後一些,反之物權價值小一些、負有交付義務的時間應當相對提前一些。
信託交付,指基於信託物權關係而產生的替代交付、非典型交付、指示與被指示交付、三人行或三角債式交付、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在動產交付之前,所有權人與他物權人已經存在的信託物權關係,而替代交付是物權變動的信託物權關係。除了信託所有權人以外,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佔用權)人、保管權等佔有權人、無償使用的租借權等享用權人,凡是附帶信託義務條件者,均視為信託物權關係的當事人。
普通物權法之信託交付是以所有權中心論展開的,指示交付者是所有權人。擔保物權法之信託交付是以擔保債權中心論展開的,指示交付者是債權人。
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指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將自己實際控制的標的物交還給原所有權人,或者按照原所有權人的指示轉交給新所有權人。負有交付義務的人,主要指已經合法佔有該標的物的第三人,也包括轉讓動產的原所有權人。正常情勢下動產轉讓人為節省轉讓動產的交易成本,不會從佔有人那裡拿回待轉讓的標的物再親手交付於受讓人,而是下指示由買受人與佔有人完成交付的程式。轉讓人只需向受讓人交付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而交付財產的實物則由第三人來完成。原所有權人要求返還原物,也要替以前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儘量不要損害事實佔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需要補償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如對於收益租賃權人未到合同期滿的、對於質權人中途反悔的,只要產生違約和經濟損失的事實存在,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於一般借用人、保管人沒有必要給予補償的,可以提前中止合同、讓其負責交付。
返還原物的條件與期限,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法律並無硬性的規定。原則上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將自己實際控制的標的物交還給原所有權人應當從速履行,怠於交付義務可能會發生物權糾紛。但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物權恆定原則的,第三人不必返還原物,可與受讓人即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繼續租賃其所佔有之動產。
指示,這裡指的是法定的規範化指示,不僅僅規範動產交付的義務人第三人被指示交付,還要規範轉讓動產的所有權人行動上的指示交付,以及受讓動產的權利人被指示交付。行動上的指示,固名思義,在普通物權法方面,就是轉讓動產的所有權人指示第三人將其所佔有的動產按期保質保量地交付予受讓人。重點在於指示第三人不延遲地、保質保量地履行代替交付或者替代交付的義務,將自己實際控制的標的物交還給原所有權人應當從速履行,怠於交付義務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在擔保物權法方面,是債權人指示所有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交付其動產,以便於拍賣、變賣所擔保的動產並交付於買受人。第三人擔保的財產折價處理並由債權人取得的,視為債務人的指示交付。
夾層式動產交付,是指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形成的權利夾層,夾層中間是第三人。出讓人不能將動產直接交付予受讓人,而第三人也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對人、對物、對權利三者之間形成了夾層,需要進行物權化調整。
意念式動產交付,指不規整的動產交付,指示交付者與受指示交付者存在夾層,所有權人不能直接將標的物直接交付於受讓人,只能是指示第三人返還原物交付或者替代交付所佔有的動產。出讓人交付物與交付物的所有權往往不是同步的,從這一點上講,意念交付也是意定交付。
緩衝式動產交付,因為夾層式動產交付、意念式動產交付的本質特徵,決定了第三人返還原物或者替代交付是不容易立竿見影的。這裡有兩種情形或者有兩種選擇。
一種是相對短期的緩衝式動產交付。如租賃權人、借用權人、保管權人、質權人依據所有權人的指示或者雙方的協議,需要儘快地將其所佔有之物返還給所有權人,或者替代交付給受讓人,那麼,其間的緩衝問題有解除合同和善後處理、佔有物的移轉等時間與地點等問題。在這裡,返還原物的義務應當是短期的,或者是提前完成的。
另一種是相對延長的緩衝式動產交付。為了維持原有的物權秩序,受讓人可以繼續讓第三人(租賃權人、借用權人、保管權人)佔有該物,但責任和義務的物件不再是原所有權人(出讓人),而是現所有權人(受讓人)。合同期滿後,如果還有需要或者可能,還可以續簽合同與續期。在這裡,返還原物的義務應當是長期的,或者是延期、再延期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最典型的相對延長的緩衝式動產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條件
指示交付屬於夾層式、意念式、緩衝式動產交付型別,比簡易交付和佔有改定要複雜一些。
指示交付的條件如下:
1.基礎條件。必須是要在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並且第三人沒有行使或者放棄先買權。
在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出讓人已經將他物權之佔有權讓渡給了第三人。第三人實際佔有該標的物,而無物的處分權;出讓人剛好相反,有物的處分權而無物的實際佔有權。
其實,第三人(原告的第二人)是有先買權的,由於各種原因,第三人沒有行使先買權,故第三人未成為標的物的受讓人,有可能成為返還原物的義務人。也是被指示的義務人。在這種意義上說,指示交付的物權化方針與簡易交付的物權化方針正好相反。同樣是他物權人佔有動產,指示交付不需要參照先買權來決定動產交付的效力,簡易交付則需要參照先買權來決定動產交付的效力。
2.合成條件。出讓人對第三人享有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或者代替交付的權利。但最好的物權化方向是依然保留第三人的實際佔有權,或者是以補償的方式來解除原先的佔有合同(不需要補償的除外)。
本條款的規定是不完整的。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這一點是沒有錯的,也是主流觀點。究其實,第三人除了義務以外,還是有權利的,除非原先的合同已經到期而解除了第三人的收益租賃權、質權等經濟性物權。當然,某些無償的享用型借用權、保管權或者代管權等,應當可以不考慮經濟補償。
3.適格條件。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第三人同意履行代替交付的義務。
為了提高效率、減少中間環節和節約交付費用,出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以後,受讓人可以直接從第三人處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務。本應當由出讓人將該物從第三人處取回,再行交付。但由於該物由第三人佔有,取回來再交出去,中間的週轉環節太多,會浪費時間,浪費一些人力物力,故受讓人指示第三人處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務是一個優選的方案,符合網狀管理的經濟學要求。
但是,受讓人受讓標的物所有權和佔有該動產,以及第三人返還原物的義務,屬於物權預案,第三人可與受讓人建立新的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直至解除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時為止。
4.生效條件。從雙方約定生效時起,請求權發生轉讓並已經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專指請求權發生轉讓才能代替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交付不以標的物佔有實際轉讓為要件。只要雙方約定生效,請求權隨之發生轉讓,則物權發生變動。
物權變動以後,新的物權要與第三人的實際佔有權相銜接,產生新的物權關係。不過,第三人現有的物權與原先的物權價值應當是相等的,除非有新的合同約定得到調整。如原先第三人的收益租賃權,物權變動以後,現在仍然是收益租賃權;原先第三人的使用租賃權,物權變動以後,現在仍然是使用租賃權等等。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指的是買賣動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的一個法則,雖然主物權變動了,但從物權不變,收益租賃權人繼續租賃其物,繼續行使其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這樣一來,轉讓人、受讓人和收益租賃權人三方都是相對圓滿成功的狀態,是一種優良的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
這種交付不以標的物理佔有實際轉讓為要件,指的是第三人的交付義務有所改變。按照一般的要求,第三人應當將其所佔有之物原封不動地返還給原所有權人或者代替交付予新所有權人。然而,新所有權人以尊重第三人原有的他物權為懷,讓他繼續行使原來的用益物權或者使用權、質權等,僅要求第三人承認新所有權人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而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6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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