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8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6-1 指示交付的範圍 一、指示交付的公示力與適用範圍 指示交付所適用的範圍,是基於指示交付的公示力或者執行力而成就。 1.關於公示力的弱勢問題。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對動產的實際佔有或者控制關係並未發生改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只是發生無形的返還請求權的轉移,無論該項返還請求權是特定的(租賃等合同關係、債權關係的)還是其他的(非合同關係、非債權關係的),都無法向外界展示物權的變動。因此,此種交付的公示作用較弱,故變更的合同或者新簽訂的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儲存,不再適用口頭合同,大額度的指示交付最好有公證書。 2.關於執行力的阻力問題。轉移請求權的方式只是透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並且標的物仍然處於第三人佔有之下。因此佔有發生轉移,一般還需要第三人實際交付標的物。如果第三人行使抗辯權拒絕交付動產,則請求權的轉讓只能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效力,並不能因此對抗第三人。除抗辯權之外,如果第三人對出讓人享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抵銷權、普通債權,或者因為出讓人欠第三人的債務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權,第三人也可以透過行使這些權利而拒絕向買受人交付。 物權法第26條明確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本條是關於動產物權指示交付的規定。從這種規定中可以看出,指示交付過程中會以新的佔有關係來變換舊的佔有關係,由二人的普通物權關係變成了三人的普通物權關係,要達成指示交付的合意應當是三人之間的合意。 在有權佔有關係中已經面臨著一些信託關係的問題,在無權佔有關係中會遇到一些信託關係的難題。所有這些,客觀上會縮小一些理論上的指示交付所適用的範圍。有權佔有關係中,主要是由於轉讓人與第三人存在債務關係而使得指示交付容易擱淺,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正好可以促使指示交付的成就。無權佔有關係中如果遇到竊賊盜竊了標的物,要在這種情勢下成就指示交付是相當困難的。 二、一般的適用範圍 一般的適用範圍,指指示交付的轉讓人與受指示交付的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債務的瓜葛,或者存在債務的瓜葛而第三人仍然接受指示交付的適用範圍。 指示交付所適用的範圍主要有以下幾種:(1)原事實佔有人已經放棄或者不存在先買權,標的物和所有權由出讓人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原事實佔有權已經消滅;(2)共有權人已經放棄或者不存在先買權(回買權),標的物和所有權由全體共有人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轉讓部分的事實佔有權已經消滅;(3)某些或者某個共有權人已經放棄或者不存在先買權(回買權),標的物和所有權由同意出讓的共有人一併轉移給某些或者某個共有權人,轉讓部分的事實佔有權已經消滅;(4)本特殊交付為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轉移交付,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對其所轉讓的標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讓人無法透過現實交付的方式使得動產物權得以變動。以上四種指示交付的條件,是可容性的選擇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條件,便可成就指示交付。 但是,要達成“買賣不破租賃”的君子協議,是在指示交付(意思交付或者權利交付)完成任務以後進行的物權關係調整,不屬於本命題討論的範圍。涉及到徵收、徵用等公共利益和企業破產清算等方面物權關係調整的特殊指示交付,屬於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範圍,亦不屬於本命題討論的範圍。關於擔保物權法方面的指示交付,此處從略。 上述第(1)種指示交付,是由出讓人指示原事實佔有人(負有交付義務的人)或者原事實佔有人指示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在被取消或者放棄先買權的情形下,有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者協助返還原物的義務。 上述第(2)種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權人指示原事實佔有人(負有交付義務的人)或者原事實佔有人指示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負有交付義務的共有權人在被取消或者放棄先買權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者協助返還原物的義務。 上述第(3)種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權人指示原事實佔有人(負有交付義務的共有人)或者原事實佔有人指示第三人(現事實佔有的共有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其他共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負有交付義務的共有權人在被取消或者放棄先買權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者協助返還原物的義務。 以上三種指示交付,透過原事實佔有人的指示交付是簡單的指示交付,出讓人、受讓人和被指示交付義務人的物權關係清晰而簡單。透過現事實佔有人的指示交付是複雜的指示交付,出讓人、受讓人和被指示交付義務人的物權關係不夠清晰而複雜。問題在於,原事實佔有人將自己的佔有的動產輾轉借給他人或者輾轉寄託給他人,形成了“現事實佔有人”包括“現事實共同佔有人”,形成了連環的被指示交付義務人。從物理交付意義上說,“現事實佔有人”包括“現事實共同佔有人”才是真正的、最終的被指示交付義務人。 上述第(4)種指示交付,統一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對其所轉讓的標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讓人無法透過現實交付的方式使得動產物權得以變動。 本條款,所謂“第三人”,係指動產轉讓人、動產受讓人以外的動產關聯人即現事實佔有人,是指能夠對所轉讓的動產進行物理意義上的直接佔有或間接控制的人。第三人佔有動產,是短時佔有、委託佔有、質押佔有,屬於間接佔有。 這裡的第三人包括:(1)正常情形的第三人。基於合同等關係而產生的能夠對動產進行物理佔有和間接控制的管領人。在利用提單、倉單等證券進行動產物權變動時,接受貨物而簽發提單或倉單的承運人或倉儲主管人都可以成為本條款中的“第三人”。(2)特殊情形的第三人。不具備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佔有動產的另類佔有人,在一定的時候,也可充當“第三人”。例如,張三將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給李四,買賣合同達成時,張三不知道該古董已經被王五盜走。張三隻能向李四轉讓他對於王五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來代替實際交付,而王五即本條款所指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信力在於,轉移請求權與指示交付方式,只是透過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此時的標的物仍然處於第三人之事實佔有之下,因此佔有發生轉移,還需要第三人實際交付標的物,除非第三人具備先買權而自己取得標的物或者啟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式。如果第三人因行使抗辯權拒絕交付財產,則請求權的轉讓只能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產生效力,並不能因此而對抗善意第三人。除抗辯權之外,如果第三人對出讓人享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抵銷權,或者因為出讓人欠第三人的債務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權或者先買權,第三人可透過行使這些權利而拒絕向買受人作出交付。 由此可見,指示交付是比簡易交付更加複雜而有不確定性一面的交付。如果論及先買權,第三人是第一物權順序的先買權人;同樣地,如果論及留置權,第三人是第一物權順序的留置權人。其他物權順序的先買權、留置權以及買回權,則不及第三人的權利。然而,本條款的中心思想是限制第三人的先買權、留置權及其他權利,限制他們的事實佔有自由化,試圖保護出讓人的出讓權與交付權,並統籌理順第一、第二、第三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一般分析 本條款所針對的情形,實際上,與第二種情形比較貼切,與第一種情形則比較勉強。第一種情形的第三人,如承運人、倉儲主管人,在實際交付時,並不需要“返還原物”,而是“轉交原物”,也許包括“轉移原物”。當存在多個承運人,存在一次以上轉運環節時,存在“轉移原物”。既然第二種情形不存在“返還原物”,就不存在“返還原物的權利”。承運管領人、倉儲管領人所代管的貨物,不是贓物,此類第三人也並沒有侵權,如何返還?如果承運管領人、倉儲管領人將貨物返還給動產所有權人,這是在做生意,還是在賭氣?這顯然是講不通。 多個法學家肯定了將第一種情形作為解釋本條款的樣本,並且大書特書,而對於第二種情形,或根本不敘述,或一筆帶過。這可能會產生理解上的分歧。在這種情況下,是要修改物權法“返還原物”,還是要改變理解方法呢?不過,本文來一次“隨大流”,人云亦云,將裡面的東西搞清楚一點也無妨。 所謂“負有交付義務的人”,係指動產權利人的代理人。此代理人可以透過第三者完成交付任務。 多數情形下,動產交付是直接交付,不需要經過第三人來進行和完成。有的時候,可能需要透過第三人來進行和完成。這種間接交付的形式,有的稱之為“代替交付”。完整描述,是“轉移返還請求權代替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動產交付的請求權,對於受讓物權方是請求出讓物權方按時、按質、按量、按包裝、按交接貨地點等要點來完成交接儀式;對於出讓物權方是請求受讓物權方按時、按金額、按地點等要點來完成交接儀式。至於交接儀式,既可以直接交接,也可以間接交接。這裡的交接,前一種就是動產交付的交接,後一種就是為完成動產交付而進行的價款交接。 學習物權法比學習民法通則、合同法難學,這是一般的財產法講的比較簡單,單純的談“錢”、談“物”;而物權法更進一層,有追根溯源的味道,凡事要打破沙鍋紋到底:你佔有物,這我知道了,但是,你是自主佔有還是他主佔有?如果是自主佔有,我可以得知你有排他權,你自己可以處分此項動產;你不是自主佔有此物,你自己不能擅自作主來處分此物,而我要擁有此物的所有權,那麼,對不起,我不能直接跟你作交易,我得找你老闆來談談怎麼著。所以,物權法上,既要講物,又要講權,並且,物權法上的物和權是五花八門的,我得好好領教領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6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6-1

指示交付的範圍

一、指示交付的公示力與適用範圍

指示交付所適用的範圍,是基於指示交付的公示力或者執行力而成就。

1.關於公示力的弱勢問題。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對動產的實際佔有或者控制關係並未發生改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只是發生無形的返還請求權的轉移,無論該項返還請求權是特定的(租賃等合同關係、債權關係的)還是其他的(非合同關係、非債權關係的),都無法向外界展示物權的變動。因此,此種交付的公示作用較弱,故變更的合同或者新簽訂的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儲存,不再適用口頭合同,大額度的指示交付最好有公證書。

2.關於執行力的阻力問題。轉移請求權的方式只是透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並且標的物仍然處於第三人佔有之下。因此佔有發生轉移,一般還需要第三人實際交付標的物。如果第三人行使抗辯權拒絕交付動產,則請求權的轉讓只能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效力,並不能因此對抗第三人。除抗辯權之外,如果第三人對出讓人享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抵銷權、普通債權,或者因為出讓人欠第三人的債務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權,第三人也可以透過行使這些權利而拒絕向買受人交付。

物權法第26條明確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本條是關於動產物權指示交付的規定。從這種規定中可以看出,指示交付過程中會以新的佔有關係來變換舊的佔有關係,由二人的普通物權關係變成了三人的普通物權關係,要達成指示交付的合意應當是三人之間的合意。

在有權佔有關係中已經面臨著一些信託關係的問題,在無權佔有關係中會遇到一些信託關係的難題。所有這些,客觀上會縮小一些理論上的指示交付所適用的範圍。有權佔有關係中,主要是由於轉讓人與第三人存在債務關係而使得指示交付容易擱淺,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正好可以促使指示交付的成就。無權佔有關係中如果遇到竊賊盜竊了標的物,要在這種情勢下成就指示交付是相當困難的。

二、一般的適用範圍

一般的適用範圍,指指示交付的轉讓人與受指示交付的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債務的瓜葛,或者存在債務的瓜葛而第三人仍然接受指示交付的適用範圍。

指示交付所適用的範圍主要有以下幾種:(1)原事實佔有人已經放棄或者不存在先買權,標的物和所有權由出讓人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原事實佔有權已經消滅;(2)共有權人已經放棄或者不存在先買權(回買權),標的物和所有權由全體共有人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轉讓部分的事實佔有權已經消滅;(3)某些或者某個共有權人已經放棄或者不存在先買權(回買權),標的物和所有權由同意出讓的共有人一併轉移給某些或者某個共有權人,轉讓部分的事實佔有權已經消滅;(4)本特殊交付為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轉移交付,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對其所轉讓的標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讓人無法透過現實交付的方式使得動產物權得以變動。以上四種指示交付的條件,是可容性的選擇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條件,便可成就指示交付。

但是,要達成“買賣不破租賃”的君子協議,是在指示交付(意思交付或者權利交付)完成任務以後進行的物權關係調整,不屬於本命題討論的範圍。涉及到徵收、徵用等公共利益和企業破產清算等方面物權關係調整的特殊指示交付,屬於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範圍,亦不屬於本命題討論的範圍。關於擔保物權法方面的指示交付,此處從略。

上述第(1)種指示交付,是由出讓人指示原事實佔有人(負有交付義務的人)或者原事實佔有人指示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在被取消或者放棄先買權的情形下,有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者協助返還原物的義務。

上述第(2)種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權人指示原事實佔有人(負有交付義務的人)或者原事實佔有人指示第三人(現事實佔有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負有交付義務的共有權人在被取消或者放棄先買權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者協助返還原物的義務。

上述第(3)種指示交付,是由共有權人指示原事實佔有人(負有交付義務的共有人)或者原事實佔有人指示第三人(現事實佔有的共有人),可以透過轉讓請求其他共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負有交付義務的共有權人在被取消或者放棄先買權的情形下,有向其他共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者協助返還原物的義務。

以上三種指示交付,透過原事實佔有人的指示交付是簡單的指示交付,出讓人、受讓人和被指示交付義務人的物權關係清晰而簡單。透過現事實佔有人的指示交付是複雜的指示交付,出讓人、受讓人和被指示交付義務人的物權關係不夠清晰而複雜。問題在於,原事實佔有人將自己的佔有的動產輾轉借給他人或者輾轉寄託給他人,形成了“現事實佔有人”包括“現事實共同佔有人”,形成了連環的被指示交付義務人。從物理交付意義上說,“現事實佔有人”包括“現事實共同佔有人”才是真正的、最終的被指示交付義務人。

上述第(4)種指示交付,統一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對其所轉讓的標的物的不享有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讓人無法透過現實交付的方式使得動產物權得以變動。

本條款,所謂“第三人”,係指動產轉讓人、動產受讓人以外的動產關聯人即現事實佔有人,是指能夠對所轉讓的動產進行物理意義上的直接佔有或間接控制的人。第三人佔有動產,是短時佔有、委託佔有、質押佔有,屬於間接佔有。

這裡的第三人包括:(1)正常情形的第三人。基於合同等關係而產生的能夠對動產進行物理佔有和間接控制的管領人。在利用提單、倉單等證券進行動產物權變動時,接受貨物而簽發提單或倉單的承運人或倉儲主管人都可以成為本條款中的“第三人”。(2)特殊情形的第三人。不具備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佔有動產的另類佔有人,在一定的時候,也可充當“第三人”。例如,張三將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給李四,買賣合同達成時,張三不知道該古董已經被王五盜走。張三隻能向李四轉讓他對於王五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來代替實際交付,而王五即本條款所指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信力在於,轉移請求權與指示交付方式,只是透過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此時的標的物仍然處於第三人之事實佔有之下,因此佔有發生轉移,還需要第三人實際交付標的物,除非第三人具備先買權而自己取得標的物或者啟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式。如果第三人因行使抗辯權拒絕交付財產,則請求權的轉讓只能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產生效力,並不能因此而對抗善意第三人。除抗辯權之外,如果第三人對出讓人享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抵銷權,或者因為出讓人欠第三人的債務而使第三人享有留置權或者先買權,第三人可透過行使這些權利而拒絕向買受人作出交付。

由此可見,指示交付是比簡易交付更加複雜而有不確定性一面的交付。如果論及先買權,第三人是第一物權順序的先買權人;同樣地,如果論及留置權,第三人是第一物權順序的留置權人。其他物權順序的先買權、留置權以及買回權,則不及第三人的權利。然而,本條款的中心思想是限制第三人的先買權、留置權及其他權利,限制他們的事實佔有自由化,試圖保護出讓人的出讓權與交付權,並統籌理順第一、第二、第三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一般分析

本條款所針對的情形,實際上,與第二種情形比較貼切,與第一種情形則比較勉強。第一種情形的第三人,如承運人、倉儲主管人,在實際交付時,並不需要“返還原物”,而是“轉交原物”,也許包括“轉移原物”。當存在多個承運人,存在一次以上轉運環節時,存在“轉移原物”。既然第二種情形不存在“返還原物”,就不存在“返還原物的權利”。承運管領人、倉儲管領人所代管的貨物,不是贓物,此類第三人也並沒有侵權,如何返還?如果承運管領人、倉儲管領人將貨物返還給動產所有權人,這是在做生意,還是在賭氣?這顯然是講不通。

多個法學家肯定了將第一種情形作為解釋本條款的樣本,並且大書特書,而對於第二種情形,或根本不敘述,或一筆帶過。這可能會產生理解上的分歧。在這種情況下,是要修改物權法“返還原物”,還是要改變理解方法呢?不過,本文來一次“隨大流”,人云亦云,將裡面的東西搞清楚一點也無妨。

所謂“負有交付義務的人”,係指動產權利人的代理人。此代理人可以透過第三者完成交付任務。

多數情形下,動產交付是直接交付,不需要經過第三人來進行和完成。有的時候,可能需要透過第三人來進行和完成。這種間接交付的形式,有的稱之為“代替交付”。完整描述,是“轉移返還請求權代替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動產交付的請求權,對於受讓物權方是請求出讓物權方按時、按質、按量、按包裝、按交接貨地點等要點來完成交接儀式;對於出讓物權方是請求受讓物權方按時、按金額、按地點等要點來完成交接儀式。至於交接儀式,既可以直接交接,也可以間接交接。這裡的交接,前一種就是動產交付的交接,後一種就是為完成動產交付而進行的價款交接。

學習物權法比學習民法通則、合同法難學,這是一般的財產法講的比較簡單,單純的談“錢”、談“物”;而物權法更進一層,有追根溯源的味道,凡事要打破沙鍋紋到底:你佔有物,這我知道了,但是,你是自主佔有還是他主佔有?如果是自主佔有,我可以得知你有排他權,你自己可以處分此項動產;你不是自主佔有此物,你自己不能擅自作主來處分此物,而我要擁有此物的所有權,那麼,對不起,我不能直接跟你作交易,我得找你老闆來談談怎麼著。所以,物權法上,既要講物,又要講權,並且,物權法上的物和權是五花八門的,我得好好領教領教。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6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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