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7-1 指示交付的應用 指示交付中涉及到信託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其中,按照運輸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交付具有應用上的代表性意義。在這裡,要分清直接和佔有關係和間接的佔有關係,要區分所有權關係與信託處分權關係,因為這關係到動產的直接交付與指示交付兩種不同性質的物權變動形式。 一般而論,動產交付的請求權是面對面的形式,但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轉移交付的請求權卻是背對背的形式。這就增加了中間環節,透過第三者來完成。由於屬於非常規規則,故稱之為例外規則。 例外規則的應用,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例一】按照運輸合同代替交付 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價款支付和運輸方式不同,直接關係動產交付。雖然合同形式會多種多樣,但基本形式不外乎兩種:一種是即時交付形式,一種是非即時交付形式。兩種交付,均可以透過第三人即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來完成交付。 1.即時交付形式的動產所有權交接狀態 即時交付形式的前提條件是,購買貨物方同出賣貨物方簽訂了購貨合同,並付完全款,得到了貨物提單,並且不附加出賣方送貨到“家”的條件,直接到出賣方的產品倉庫進貨即可。此時,購買方就一步到位地成為動產的所有權人。 “提單=即時交付=所有權的交接”是效率較高的交付,也是效率較高的所有權交接方式。這種交接,這種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物權法第二十三條所針對的內容。上述條款不屬於“例外規則”。而本條款,所規定的是另外一種規則,屬於例外性質的規則。 2.非即時交付形式的動產所有權交接狀態 按照運輸合同的協議,權利人雙方可以協商選擇哪種交付方式。按照交付的先後順序,較快的,可以在合同成立時即時“名義交付”,然後再行實際交付。所謂名義交付,就是雙方在確定合同交付以後,出貨方的權利人馬上開提單,交給接貨方的權利人,雙方認可了交付。但此時的貨物交付,還要等待貨物運抵目的地,進行實物交付。遠洋貿易中,買方或賣方往往是租賃他國或他公司的貨輪來運貨,交付需要運輸公司運輸船隊來進行,即透過第三方來進行。進行的時候,不但交貨,而且交權。交貨不等於交權。通常,貨物到目的地後,來接貨的不一定是權利人,而是另外的運輸公司,再透過運輸公司將動產貨物交到所有權人手上。 按照海商法第79條規定,提單,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幾種。其中,指示提單可以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海商法第71條有個定義:“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是證明運輸合同成立並用於執行程式的憑證。有了提單,就有了證明;有了證明,就能有條不紊地進行貨物週轉、運輸,最終進行動產交付。 有的學者認為,運輸公司在運輸、傳遞(傳送)貨物的同時運輸、傳遞著動產所有權。這是什麼意思?這怎麼個解釋法呢?運輸公司的權利,是運輸、傳遞(傳送)貨物的管領權,傳遞僱主的請求權,並不擁有物的佔有權,更不可能擁有物的所有權。運輸公司交付貨物,是完成僱主交待的請求權,同時交付僱主委託的貨物。 這裡,我們要做一個區分。如果一定的運輸公司將動產所有權人的貨物購買下來,直接出賣給特定的購買人,此時,是既交付貨物,又交接貨物的所有權;如果一定的運輸公司沒有將動產所有權人的貨物購買下來,而直接出賣給特定的購買人,此時,是既交付貨物,又交接貨物的所有權,但這是不受保護的有瘕疵的所有權,這種違反運輸合同的交易,於合同法、物權法都是不允許的;如果一定的運輸公司將動產所有權的貨物沒有購買下來,直接交給特定的購買人,此時是交付貨物,無權交接貨物的所有權。總之,任何一方,任何當事人,只有獲得了動產所有權,才能處分(轉讓)動產所有權。由此可見,運輸公司交付貨物,就是交付所承運的貨物,不包括交接貨物的所有權在內。交接貨物的所有權,是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載有的,不是在運輸合同中載有的。 如果說僱傭的運輸公司“交付貨物等於交付動產所有權”成立,那麼,此運輸公司可以在交付貨物的同時收取貨款,並據為已有。這樣一推理事情就明白了:雖然物和物權是相通、相連的,但不是絕對的統一體。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轉讓所有權,其餘的人是無權轉讓的。僱傭的運輸公司頂多限於貨物的暫時的信託佔有權和信託處分權。 遠端貿易中,動產所有權的設立和轉讓是怎樣實現的呢?其設立,就是在貿易合同和交付提單中進行的,此時提單中的動產所有權是準所有權,即半個所有權、未來可成就圓滿的所有權。另外一半,可能還有後續的步驟,購買方憑著提單完全收到貨物以後,可能還要將未付完畢的貨款支付給出賣方。所有貨款支付完畢,轉讓動產所有權的任務即成就了。 【例二】倉儲保管合同的代替交付 在這裡,“保管中的動產”是指所有權的貨物不在自己的工廠和倉庫裡存放,而是在支付倉儲費用後存放在他人的倉庫裡。倉庫主人以倉儲貨物為業,其物權地位是貨物的管領權,這種管領權與上述貨運公司的管領權的性質是相同的。管領權來自委託儲存的動產所有權人的合同授權,授權範圍包括要求倉庫的經營者按時按量、保質保量保管好貨物,並授權倉庫經營者代其為客戶發貨。 保管中的動產物權,是記載於倉儲合同中的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和倉儲經營者的管領權、代替發貨權。通常包括信託處分權;還有倉儲的請求權、委託發貨的請求權,以及應承擔的“抵押物”物權。 記載於倉儲委託合同中的物權,可以包括倉儲經營者的抵押權――倉儲經營者與倉儲委託人約定,如果委託方逾期未支付倉儲費用或搬運費用等費用,倉儲經營者有權以此倉儲的貨物留置拍賣,抵銷所欠費用。留置物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留置物是不定期的,起點是不同的,什麼時候產生拖欠費用,並且超過規定的期間的“臨界點”,留置關係自動生效,倉儲經營者的留置權自動成立。留置權一經成立,原動產所有權人的動產交付失效,倉儲經營者的動產所有權因留置權而生效。 需要注意一點的是,此項留置權,應當是先行的、排他性質的留置權。在一個物上只能設立一個留置權,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留置權。否則,此項留置權就不容易生效而引起爭議。如果倉儲委託合同中存在留置合同的協議,而貨主(所有權人)擅自將貨物抵押給其他債權人,那麼,倉儲經營者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先償權”。如果委託倉儲合同中,不存在留置物品的約定,倉儲經營者不存在留置權,因而不存在先償權;如果倉儲經營者在營業中途追加貨物的留置權,並且雙方認同,並排除其他當事人的擔保物權的可能,此項留置權從中途自動生效,先償權也同時生效;如果貨主(所有權人)先前已經將貨物抵押給第三者,倉儲經營者中途追加留置權也能成立。 倉儲委託合同中記載的留置權,首先是名義上的留置權。如果貨主(所有權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不足以構成留置並拍賣貨物的條件,倉儲經營者無權行使留置並拍賣該貨物的權利;如果貨主(所有權人)存在違約行為,或者不不履行到期的債務、足以構成留置拍賣貨物的條件,倉儲經營者有權行使留置拍賣該貨物的權利――此時,名義上的留置權遂變成實現的留置權。 保管中的動產物權代替交付,因第三者插足會產生許多物權和債權關係。這裡的“第三者”就是倉儲經營者,是代為保管財物或者代為交付貨物的指定人。此第三者,在委託倉儲保管合同生效併合同中的留置權生效並執行時,由第三者上升為第二者;留置權執行完畢以後,倉儲經營者由委託保管權、管領權、代替交付權上升為價款的所有權的,繼而上升為第一者。 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是有條件、有義務、有責任、有利益關聯的交付。要將這些事項弄清楚以後,才能正確執行代替交付。 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是有效率的交付。貨主與客戶訂立買賣合同之時,貨物仍然保管在倉儲經營者的庫房裡,貨主與倉儲經營者存續期內,倉儲保管合同繼續履行。為提高辦事效率,貨主不必親自對客戶發貨,客戶可以憑貨主開具的一紙倉單直接到第三者的倉庫提貨,貨物由第三者即倉儲經營者代替交付。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由此可見,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是由倉單作為媒介並由第三者完成的。 倉單所記載的權利資訊,是準所有權資訊。準所有權是準許所有權的資訊。完整的所有權是按照倉單將貨物完整無缺、無誤、無瘕從第三者手中得到的所有權。如果倉單上的貨物與實際的貨物,有貨不對板的,有短斤缺兩的,有假冒偽劣的,有損壞損傷的,有耽誤發貨時間的,所有權的交接和貨物的代替交付可能會延遲,甚至可能會失敗。 有學者認為“按照物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管中的貨物的所有權,亦於出賣人將‘倉單’交付給受讓人之時轉移於受讓人。因本條款的規定,‘倉單’不僅是債權憑證,同時也具有了‘物權憑證’的性質,‘倉單’持有人即是該貨物的所有權人。”這種結論,是否過於簡單、過於理想? 現實情況是,保管人有的是所有權人的自己人,有的是委託其他公司保管的人。前者的倉單持有人就是該貨物的所有權人,所產生的動產交付是直接交付;後者的倉單持有人就是該貨物的信託處分權人,所產生的動產交付是指示交付。如果倉單持有人就是該貨物的所有權人,所產生的動產交付是直接交付,與物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則是無關的。倉單、提單頂多算個所有權的符號,不能與所有權直接劃等號。 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涉及到交易的安全,因此要慎重行事。譬如,讓銀行保管的珠寶首飾、古董名畫,最好不要讓第三人來代替領取;讓他人保管的汽車、船舶、航空器這些貴重的動產,最好不要讓第三人來代替交付。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6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7-1

指示交付的應用

指示交付中涉及到信託佔有人和無權佔有人。其中,按照運輸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交付具有應用上的代表性意義。在這裡,要分清直接和佔有關係和間接的佔有關係,要區分所有權關係與信託處分權關係,因為這關係到動產的直接交付與指示交付兩種不同性質的物權變動形式。

一般而論,動產交付的請求權是面對面的形式,但指示交付或者代替交付、轉移交付的請求權卻是背對背的形式。這就增加了中間環節,透過第三者來完成。由於屬於非常規規則,故稱之為例外規則。

例外規則的應用,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例一】按照運輸合同代替交付

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價款支付和運輸方式不同,直接關係動產交付。雖然合同形式會多種多樣,但基本形式不外乎兩種:一種是即時交付形式,一種是非即時交付形式。兩種交付,均可以透過第三人即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來完成交付。

1.即時交付形式的動產所有權交接狀態

即時交付形式的前提條件是,購買貨物方同出賣貨物方簽訂了購貨合同,並付完全款,得到了貨物提單,並且不附加出賣方送貨到“家”的條件,直接到出賣方的產品倉庫進貨即可。此時,購買方就一步到位地成為動產的所有權人。

“提單=即時交付=所有權的交接”是效率較高的交付,也是效率較高的所有權交接方式。這種交接,這種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物權法第二十三條所針對的內容。上述條款不屬於“例外規則”。而本條款,所規定的是另外一種規則,屬於例外性質的規則。

2.非即時交付形式的動產所有權交接狀態

按照運輸合同的協議,權利人雙方可以協商選擇哪種交付方式。按照交付的先後順序,較快的,可以在合同成立時即時“名義交付”,然後再行實際交付。所謂名義交付,就是雙方在確定合同交付以後,出貨方的權利人馬上開提單,交給接貨方的權利人,雙方認可了交付。但此時的貨物交付,還要等待貨物運抵目的地,進行實物交付。遠洋貿易中,買方或賣方往往是租賃他國或他公司的貨輪來運貨,交付需要運輸公司運輸船隊來進行,即透過第三方來進行。進行的時候,不但交貨,而且交權。交貨不等於交權。通常,貨物到目的地後,來接貨的不一定是權利人,而是另外的運輸公司,再透過運輸公司將動產貨物交到所有權人手上。

按照海商法第79條規定,提單,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幾種。其中,指示提單可以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海商法第71條有個定義:“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是證明運輸合同成立並用於執行程式的憑證。有了提單,就有了證明;有了證明,就能有條不紊地進行貨物週轉、運輸,最終進行動產交付。

有的學者認為,運輸公司在運輸、傳遞(傳送)貨物的同時運輸、傳遞著動產所有權。這是什麼意思?這怎麼個解釋法呢?運輸公司的權利,是運輸、傳遞(傳送)貨物的管領權,傳遞僱主的請求權,並不擁有物的佔有權,更不可能擁有物的所有權。運輸公司交付貨物,是完成僱主交待的請求權,同時交付僱主委託的貨物。

這裡,我們要做一個區分。如果一定的運輸公司將動產所有權人的貨物購買下來,直接出賣給特定的購買人,此時,是既交付貨物,又交接貨物的所有權;如果一定的運輸公司沒有將動產所有權人的貨物購買下來,而直接出賣給特定的購買人,此時,是既交付貨物,又交接貨物的所有權,但這是不受保護的有瘕疵的所有權,這種違反運輸合同的交易,於合同法、物權法都是不允許的;如果一定的運輸公司將動產所有權的貨物沒有購買下來,直接交給特定的購買人,此時是交付貨物,無權交接貨物的所有權。總之,任何一方,任何當事人,只有獲得了動產所有權,才能處分(轉讓)動產所有權。由此可見,運輸公司交付貨物,就是交付所承運的貨物,不包括交接貨物的所有權在內。交接貨物的所有權,是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載有的,不是在運輸合同中載有的。

如果說僱傭的運輸公司“交付貨物等於交付動產所有權”成立,那麼,此運輸公司可以在交付貨物的同時收取貨款,並據為已有。這樣一推理事情就明白了:雖然物和物權是相通、相連的,但不是絕對的統一體。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轉讓所有權,其餘的人是無權轉讓的。僱傭的運輸公司頂多限於貨物的暫時的信託佔有權和信託處分權。

遠端貿易中,動產所有權的設立和轉讓是怎樣實現的呢?其設立,就是在貿易合同和交付提單中進行的,此時提單中的動產所有權是準所有權,即半個所有權、未來可成就圓滿的所有權。另外一半,可能還有後續的步驟,購買方憑著提單完全收到貨物以後,可能還要將未付完畢的貨款支付給出賣方。所有貨款支付完畢,轉讓動產所有權的任務即成就了。

【例二】倉儲保管合同的代替交付

在這裡,“保管中的動產”是指所有權的貨物不在自己的工廠和倉庫裡存放,而是在支付倉儲費用後存放在他人的倉庫裡。倉庫主人以倉儲貨物為業,其物權地位是貨物的管領權,這種管領權與上述貨運公司的管領權的性質是相同的。管領權來自委託儲存的動產所有權人的合同授權,授權範圍包括要求倉庫的經營者按時按量、保質保量保管好貨物,並授權倉庫經營者代其為客戶發貨。

保管中的動產物權,是記載於倉儲合同中的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和倉儲經營者的管領權、代替發貨權。通常包括信託處分權;還有倉儲的請求權、委託發貨的請求權,以及應承擔的“抵押物”物權。

記載於倉儲委託合同中的物權,可以包括倉儲經營者的抵押權――倉儲經營者與倉儲委託人約定,如果委託方逾期未支付倉儲費用或搬運費用等費用,倉儲經營者有權以此倉儲的貨物留置拍賣,抵銷所欠費用。留置物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留置物是不定期的,起點是不同的,什麼時候產生拖欠費用,並且超過規定的期間的“臨界點”,留置關係自動生效,倉儲經營者的留置權自動成立。留置權一經成立,原動產所有權人的動產交付失效,倉儲經營者的動產所有權因留置權而生效。

需要注意一點的是,此項留置權,應當是先行的、排他性質的留置權。在一個物上只能設立一個留置權,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留置權。否則,此項留置權就不容易生效而引起爭議。如果倉儲委託合同中存在留置合同的協議,而貨主(所有權人)擅自將貨物抵押給其他債權人,那麼,倉儲經營者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先償權”。如果委託倉儲合同中,不存在留置物品的約定,倉儲經營者不存在留置權,因而不存在先償權;如果倉儲經營者在營業中途追加貨物的留置權,並且雙方認同,並排除其他當事人的擔保物權的可能,此項留置權從中途自動生效,先償權也同時生效;如果貨主(所有權人)先前已經將貨物抵押給第三者,倉儲經營者中途追加留置權也能成立。

倉儲委託合同中記載的留置權,首先是名義上的留置權。如果貨主(所有權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不足以構成留置並拍賣貨物的條件,倉儲經營者無權行使留置並拍賣該貨物的權利;如果貨主(所有權人)存在違約行為,或者不不履行到期的債務、足以構成留置拍賣貨物的條件,倉儲經營者有權行使留置拍賣該貨物的權利――此時,名義上的留置權遂變成實現的留置權。

保管中的動產物權代替交付,因第三者插足會產生許多物權和債權關係。這裡的“第三者”就是倉儲經營者,是代為保管財物或者代為交付貨物的指定人。此第三者,在委託倉儲保管合同生效併合同中的留置權生效並執行時,由第三者上升為第二者;留置權執行完畢以後,倉儲經營者由委託保管權、管領權、代替交付權上升為價款的所有權的,繼而上升為第一者。

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是有條件、有義務、有責任、有利益關聯的交付。要將這些事項弄清楚以後,才能正確執行代替交付。

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是有效率的交付。貨主與客戶訂立買賣合同之時,貨物仍然保管在倉儲經營者的庫房裡,貨主與倉儲經營者存續期內,倉儲保管合同繼續履行。為提高辦事效率,貨主不必親自對客戶發貨,客戶可以憑貨主開具的一紙倉單直接到第三者的倉庫提貨,貨物由第三者即倉儲經營者代替交付。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由此可見,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是由倉單作為媒介並由第三者完成的。

倉單所記載的權利資訊,是準所有權資訊。準所有權是準許所有權的資訊。完整的所有權是按照倉單將貨物完整無缺、無誤、無瘕從第三者手中得到的所有權。如果倉單上的貨物與實際的貨物,有貨不對板的,有短斤缺兩的,有假冒偽劣的,有損壞損傷的,有耽誤發貨時間的,所有權的交接和貨物的代替交付可能會延遲,甚至可能會失敗。

有學者認為“按照物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管中的貨物的所有權,亦於出賣人將‘倉單’交付給受讓人之時轉移於受讓人。因本條款的規定,‘倉單’不僅是債權憑證,同時也具有了‘物權憑證’的性質,‘倉單’持有人即是該貨物的所有權人。”這種結論,是否過於簡單、過於理想?

現實情況是,保管人有的是所有權人的自己人,有的是委託其他公司保管的人。前者的倉單持有人就是該貨物的所有權人,所產生的動產交付是直接交付;後者的倉單持有人就是該貨物的信託處分權人,所產生的動產交付是指示交付。如果倉單持有人就是該貨物的所有權人,所產生的動產交付是直接交付,與物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則是無關的。倉單、提單頂多算個所有權的符號,不能與所有權直接劃等號。

保管中的物權代替交付涉及到交易的安全,因此要慎重行事。譬如,讓銀行保管的珠寶首飾、古董名畫,最好不要讓第三人來代替領取;讓他人保管的汽車、船舶、航空器這些貴重的動產,最好不要讓第三人來代替交付。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6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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