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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1 佔有改定 一、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全稱是佔有改定交付,又稱回租式繼續佔有、觀念交付式繼續佔有、出讓人繼續佔有,是指在轉讓動產物權以後,動產受讓人對於出讓人的救濟途徑,也是動產出讓人尋找合作的途徑。是指在轉讓動產物權時,轉讓人希望繼續佔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並約定轉讓人可以繼續佔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佔有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此項規定,主要由動產物權關係法和合同法規範與調整,所有權人由自物權人變成他物權人,無物權人變成所有權人,建立起一種租賃關係或者借用關係,與不動產與動產物權變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方式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以物權互換、創造雙贏為前提,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對動產的佔有進行改定:改定新所有權人不直接佔有(佔用)該動產,改定原所有權人一如既往地直接直接佔有(佔用)該動產。佔有改定在典當融資中較為常見,主要是由權利人解決融資之急問題而主動成立的意念式交付。這種定義,是從普通物權法一個角度定義的,民法學界受受古典物權法的影響,並不關注擔保物權法特別是制度物權法的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是一種非典型交付、回租權交付與精神交付,與典型交付的現實交付相對,與指示交付、簡易交付相近。指動產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協商,在物權變動後,出讓人仍然佔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訂立買賣標的物a物的合同,且達成交付標的物a物的合意,但甲仍佔有標的物a物。這其實是簡易交付的變相形式。實質上,所謂的佔有改定,原所有權人變成了信託所有權人或者租借權人、租賃權人,原無物權人、準物權人或者租借權人、租賃權人變成了所有權人。佔有改定,不僅僅在普通物權法存在,在擔保物權法中也存在。譬如,由抵押權升格為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甚至於升格為動產留置權、最高額動產留置權等等。在制度物權法裡面,因徵收單位、個人的牛馬或者拖拉機等之類的動產,後仍然由被徵收的單位、個人飼養使喚或者租用,也相當於“佔有改定”。 改定,就是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改變動產交付的方式,出讓人出讓動產只是出讓動產的物權,並不要求交付動產標的物。這種物權化方向一旦確定,可維持出讓人的直接佔有或者事實佔有權不變,但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支付回租的價金,承認受讓人的合法地位與權益。 佔有改定的比較。 1.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比較 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共同點是觀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權利人的交付,採交付物與交付物權分離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權。 不同的是,簡易交付雖然沒有物的現實交付,但觀念交付的前提是出讓人出讓標的物的時候就沒有實際佔有標的物,而是受讓人事實佔有。事實佔有的他物權人可以行使先買權,後來依然是受讓人繼續佔有,產生了交付的實際效果。佔有改定正好相反,從頭到尾是出讓人實際佔有標的物,無論是原來的所有權人或者是如今嬗變的租賃權人,均能夠佔有並使用該物,受讓人不直接佔有該物。事實佔有的自物權人可以行使先租權或者先買權、買回權,後來依然是出讓人繼續佔有,產生了轉移交付的實際效果。 如果說佔有改定也算作一種準“買賣不破租賃”,那麼簡易交付是正宗的、前置式的、正規則的“買賣不破租賃”,是保持一種舊的租賃關係,法律成就的效力較強;佔有改定是非正宗的、後置式的、潛規則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建立一種新的租賃關係,法律成就的效力較弱。因為前者的動產交付一旦破壞了租賃關係,對於收益租賃權人(使用租賃權人不一定)有物權損害與經濟損失,法律明確保護收益租賃權人,平衡了買賣雙方和收益租賃權人的物權關係,益處多多。後者倒不一定,主要考量出讓人的回租權,同時要考量受讓人是否合算與合意,且佔有改定只不過是動產交付的一個選項而已。現實情況是,佔有改定比其他三種動產交付用得最少,是因為受讓人有一定顧慮,“買賣不破租賃”也不能強加於買受人。 2.佔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的比較 佔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的共同點是觀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權利人的交付,採交付物與交付物權分離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權。 指示交付的交易標的額,既不讓出讓人佔有,也不讓受讓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讓與人交付的只是對於第三人佔有的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即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交付給受讓人,使受讓人能夠依據該返還請求權而取得交易的標的物。而佔有改定的標的物雖然也是觀念交付,但是該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佔有,只不過是需要將出讓人對標的物的直接佔有改為受讓人的間接佔有而已。 二、佔有改定的條件 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同屬於觀念交付、非典型交付,佔有改定交付時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基礎條件 必須是佔有改定前,出讓人已經直接佔有並且希望繼續直接佔有標的物,並能得到受讓人或者代理人的認可。 佔有改定前,當事人首先必須弄明白為什麼要採取佔有改定的方式、現在與今後各自關於標的物的佔有方式如何確定、受讓人或者代理人是否認可等事項。否則,佔有改定就無法順利進行。 2.合成條件 動產物權已經轉讓,出讓人依雙方約定取得了回租權,仍然可以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受讓人只能間接佔有該動產。佔有改定可以自轉讓合同生效時一次性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是調整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的一個專項措施。出讓人慾繼續佔有標的物而不轉移物的繼續佔有權,可以透過行使買回權和回租權來解決。當買回權不適合出讓人的實際情況與本人意願時,應當透過行使回租權來解決。而且,這種回租權應當是優先的租賃權。否則,出讓人的一切物權預案和行動方案均會落空。 佔有改定可以自約定之日起生效。包括兩個方面的生效:一是佔有改定的效力。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透過租賃、保管等發生佔有改定。在所有權移轉之前,可以透過佔有改定來代替物的實際交付即代替物理意義上的交付。二是物權轉移的效力。佔有改定生效後,標的物的所有權隨之從出讓人轉移到受讓人。但是屬於觀念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與物的交付因佔有改定而分離;對物的佔有,出讓人的佔有與受讓人的佔有呈並立狀態。 3.適格條件 出讓人出讓標的物和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屬於物權預案,可與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建立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直至解除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時為止。第三人可以是受讓人受託人,也可以是受讓人的關係戶。 佔有改定屬於觀念交付,是主觀能動性較強的觀念交付。出讓人出讓標的物和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都是物權手段,不是物權目的。佔有改定的實質在於當事人的急促融資所為,一切是有預謀的行動。 如企業急需一筆資金,又苦於貸款或者借款不到,就將一條生產線出賣給租賃公司兌換現金,以解燃眉之急。租賃公司得到生產線之後,又返租給出讓人繼續使用並獲利。出讓的真正目的就是為了融資和解決資金瓶頸問題,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不是目的。 對於出讓人而言,並不在意受讓人、或者是受讓人的委託人、第三人執行佔有改定計劃,反正只要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即可。這樣的適格條件是受物權法許可的。 4.生效條件 佔有改定自轉讓合同生效時便可發生效力。所謂佔有改定,主要是從這裡反映出來的。合同的意向是,出讓人將標的物所有權交付給受讓人,但仍然保留標的物,併為後續步驟作準備。這是所有權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所有權與交付標的物呈分離狀態。受讓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反過來又將物的佔有權交付給出讓人,這是最後的步驟。這是佔有權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佔有權與交付物的所有權呈分離狀態。以上兩個步驟完成任務以後,佔有改定才能生效。 合同的約定,中心內容是出讓人向受讓人租賃、保管、寄託已經出讓了的標的物,也叫回租、回管、回託。出讓人具有先租權、先佔權,對於第三人有排他性。一般而論,所出讓的標的物權是有償轉讓的,那麼回租時是有償租賃的,否則是無償轉讓、無償租賃的。實踐中,有償轉讓和有償租賃是主流方向,無償轉讓、無償租賃很少見到的情形。因為多數情形下,出讓人轉讓所有權是為了取得現金結算和解決資金短缺的困境,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 5.注意條件 需要注意的,佔有改定不是適用於任何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的,應當關注擔保物權存在條件下的禁止或者限制條件。 第一,出質人不能在質權之上設立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適用於普通物權關係與普通法鎖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關係與擔保法鎖關係在很多地方不太適用。如果佔有改定之標的物已經設立了動產質權,因為擔保物權關係優於普通物權關係,普通物權關係不能對抗擔保物權關係,一旦在質權之上再設立佔有改定,等於是以低階物權關係與低階法鎖關係凌駕於高階物權關係與高階法鎖關係,成為物權倒置狀態和質的不穩定狀態,容易直接破壞質權人的合法權益。除非質權人同意放棄質權,願意將高階物權關係與高階法鎖關係降低為低階物權關係與低階法鎖關係才能成行。 第二,第三人不能在質權設立以後間接地幫助出質人在質權之上設立佔有改定。 第三人作為出質人的利益關係人,實為出質人的利益與義務代理人。為了使得質權人佔有標的物的穩定性和實現質權的可靠性,應當參照上述第一項之禁止或者限制性原則,等於是替質權人再設立一道物權防火牆,保障質權擔保各個階段的安全性。 在整個質權擔保期間,質權人是唯一的直接佔有人或者保管人,才是最理想最可靠的支配模式。因為動產是動的,質權人隨意出租、出借質物,容易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造成財產糾紛,對於質權人和出質人都是不利的。 況且,質權所擔保的期限是不會太長的,質權人將質押物出租給任何人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質權人完全可以向出質人主張獲得保管費之類的收入,這個時候不能尋求所謂的利益最大化,只能尋求利益合理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7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8-1

佔有改定

一、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全稱是佔有改定交付,又稱回租式繼續佔有、觀念交付式繼續佔有、出讓人繼續佔有,是指在轉讓動產物權以後,動產受讓人對於出讓人的救濟途徑,也是動產出讓人尋找合作的途徑。是指在轉讓動產物權時,轉讓人希望繼續佔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並約定轉讓人可以繼續佔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佔有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此項規定,主要由動產物權關係法和合同法規範與調整,所有權人由自物權人變成他物權人,無物權人變成所有權人,建立起一種租賃關係或者借用關係,與不動產與動產物權變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方式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以物權互換、創造雙贏為前提,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對動產的佔有進行改定:改定新所有權人不直接佔有(佔用)該動產,改定原所有權人一如既往地直接直接佔有(佔用)該動產。佔有改定在典當融資中較為常見,主要是由權利人解決融資之急問題而主動成立的意念式交付。這種定義,是從普通物權法一個角度定義的,民法學界受受古典物權法的影響,並不關注擔保物權法特別是制度物權法的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是一種非典型交付、回租權交付與精神交付,與典型交付的現實交付相對,與指示交付、簡易交付相近。指動產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協商,在物權變動後,出讓人仍然佔有該動產,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訂立買賣標的物a物的合同,且達成交付標的物a物的合意,但甲仍佔有標的物a物。這其實是簡易交付的變相形式。實質上,所謂的佔有改定,原所有權人變成了信託所有權人或者租借權人、租賃權人,原無物權人、準物權人或者租借權人、租賃權人變成了所有權人。佔有改定,不僅僅在普通物權法存在,在擔保物權法中也存在。譬如,由抵押權升格為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甚至於升格為動產留置權、最高額動產留置權等等。在制度物權法裡面,因徵收單位、個人的牛馬或者拖拉機等之類的動產,後仍然由被徵收的單位、個人飼養使喚或者租用,也相當於“佔有改定”。

改定,就是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改變動產交付的方式,出讓人出讓動產只是出讓動產的物權,並不要求交付動產標的物。這種物權化方向一旦確定,可維持出讓人的直接佔有或者事實佔有權不變,但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支付回租的價金,承認受讓人的合法地位與權益。

佔有改定的比較。

1.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比較

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共同點是觀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權利人的交付,採交付物與交付物權分離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權。

不同的是,簡易交付雖然沒有物的現實交付,但觀念交付的前提是出讓人出讓標的物的時候就沒有實際佔有標的物,而是受讓人事實佔有。事實佔有的他物權人可以行使先買權,後來依然是受讓人繼續佔有,產生了交付的實際效果。佔有改定正好相反,從頭到尾是出讓人實際佔有標的物,無論是原來的所有權人或者是如今嬗變的租賃權人,均能夠佔有並使用該物,受讓人不直接佔有該物。事實佔有的自物權人可以行使先租權或者先買權、買回權,後來依然是出讓人繼續佔有,產生了轉移交付的實際效果。

如果說佔有改定也算作一種準“買賣不破租賃”,那麼簡易交付是正宗的、前置式的、正規則的“買賣不破租賃”,是保持一種舊的租賃關係,法律成就的效力較強;佔有改定是非正宗的、後置式的、潛規則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建立一種新的租賃關係,法律成就的效力較弱。因為前者的動產交付一旦破壞了租賃關係,對於收益租賃權人(使用租賃權人不一定)有物權損害與經濟損失,法律明確保護收益租賃權人,平衡了買賣雙方和收益租賃權人的物權關係,益處多多。後者倒不一定,主要考量出讓人的回租權,同時要考量受讓人是否合算與合意,且佔有改定只不過是動產交付的一個選項而已。現實情況是,佔有改定比其他三種動產交付用得最少,是因為受讓人有一定顧慮,“買賣不破租賃”也不能強加於買受人。

2.佔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的比較

佔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的共同點是觀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權利人的交付,採交付物與交付物權分離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權。

指示交付的交易標的額,既不讓出讓人佔有,也不讓受讓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讓與人交付的只是對於第三人佔有的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即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交付給受讓人,使受讓人能夠依據該返還請求權而取得交易的標的物。而佔有改定的標的物雖然也是觀念交付,但是該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佔有,只不過是需要將出讓人對標的物的直接佔有改為受讓人的間接佔有而已。

二、佔有改定的條件

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同屬於觀念交付、非典型交付,佔有改定交付時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基礎條件

必須是佔有改定前,出讓人已經直接佔有並且希望繼續直接佔有標的物,並能得到受讓人或者代理人的認可。

佔有改定前,當事人首先必須弄明白為什麼要採取佔有改定的方式、現在與今後各自關於標的物的佔有方式如何確定、受讓人或者代理人是否認可等事項。否則,佔有改定就無法順利進行。

2.合成條件

動產物權已經轉讓,出讓人依雙方約定取得了回租權,仍然可以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受讓人只能間接佔有該動產。佔有改定可以自轉讓合同生效時一次性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是調整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的一個專項措施。出讓人慾繼續佔有標的物而不轉移物的繼續佔有權,可以透過行使買回權和回租權來解決。當買回權不適合出讓人的實際情況與本人意願時,應當透過行使回租權來解決。而且,這種回租權應當是優先的租賃權。否則,出讓人的一切物權預案和行動方案均會落空。

佔有改定可以自約定之日起生效。包括兩個方面的生效:一是佔有改定的效力。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透過租賃、保管等發生佔有改定。在所有權移轉之前,可以透過佔有改定來代替物的實際交付即代替物理意義上的交付。二是物權轉移的效力。佔有改定生效後,標的物的所有權隨之從出讓人轉移到受讓人。但是屬於觀念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與物的交付因佔有改定而分離;對物的佔有,出讓人的佔有與受讓人的佔有呈並立狀態。

3.適格條件

出讓人出讓標的物和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屬於物權預案,可與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建立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直至解除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時為止。第三人可以是受讓人受託人,也可以是受讓人的關係戶。

佔有改定屬於觀念交付,是主觀能動性較強的觀念交付。出讓人出讓標的物和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都是物權手段,不是物權目的。佔有改定的實質在於當事人的急促融資所為,一切是有預謀的行動。

如企業急需一筆資金,又苦於貸款或者借款不到,就將一條生產線出賣給租賃公司兌換現金,以解燃眉之急。租賃公司得到生產線之後,又返租給出讓人繼續使用並獲利。出讓的真正目的就是為了融資和解決資金瓶頸問題,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不是目的。

對於出讓人而言,並不在意受讓人、或者是受讓人的委託人、第三人執行佔有改定計劃,反正只要直接佔用或者事實佔有該動產即可。這樣的適格條件是受物權法許可的。

4.生效條件

佔有改定自轉讓合同生效時便可發生效力。所謂佔有改定,主要是從這裡反映出來的。合同的意向是,出讓人將標的物所有權交付給受讓人,但仍然保留標的物,併為後續步驟作準備。這是所有權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所有權與交付標的物呈分離狀態。受讓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反過來又將物的佔有權交付給出讓人,這是最後的步驟。這是佔有權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佔有權與交付物的所有權呈分離狀態。以上兩個步驟完成任務以後,佔有改定才能生效。

合同的約定,中心內容是出讓人向受讓人租賃、保管、寄託已經出讓了的標的物,也叫回租、回管、回託。出讓人具有先租權、先佔權,對於第三人有排他性。一般而論,所出讓的標的物權是有償轉讓的,那麼回租時是有償租賃的,否則是無償轉讓、無償租賃的。實踐中,有償轉讓和有償租賃是主流方向,無償轉讓、無償租賃很少見到的情形。因為多數情形下,出讓人轉讓所有權是為了取得現金結算和解決資金短缺的困境,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

5.注意條件

需要注意的,佔有改定不是適用於任何物權關係和法鎖關係的,應當關注擔保物權存在條件下的禁止或者限制條件。

第一,出質人不能在質權之上設立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適用於普通物權關係與普通法鎖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關係與擔保法鎖關係在很多地方不太適用。如果佔有改定之標的物已經設立了動產質權,因為擔保物權關係優於普通物權關係,普通物權關係不能對抗擔保物權關係,一旦在質權之上再設立佔有改定,等於是以低階物權關係與低階法鎖關係凌駕於高階物權關係與高階法鎖關係,成為物權倒置狀態和質的不穩定狀態,容易直接破壞質權人的合法權益。除非質權人同意放棄質權,願意將高階物權關係與高階法鎖關係降低為低階物權關係與低階法鎖關係才能成行。

第二,第三人不能在質權設立以後間接地幫助出質人在質權之上設立佔有改定。

第三人作為出質人的利益關係人,實為出質人的利益與義務代理人。為了使得質權人佔有標的物的穩定性和實現質權的可靠性,應當參照上述第一項之禁止或者限制性原則,等於是替質權人再設立一道物權防火牆,保障質權擔保各個階段的安全性。

在整個質權擔保期間,質權人是唯一的直接佔有人或者保管人,才是最理想最可靠的支配模式。因為動產是動的,質權人隨意出租、出借質物,容易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造成財產糾紛,對於質權人和出質人都是不利的。

況且,質權所擔保的期限是不會太長的,質權人將質押物出租給任何人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質權人完全可以向出質人主張獲得保管費之類的收入,這個時候不能尋求所謂的利益最大化,只能尋求利益合理化。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7條

相關名詞:【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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