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6-1
因繼承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
一、基本理念
因繼承、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是在物權裂變、所有權人去世的特殊情勢下對於生效機制、生效狀態和生效結果的客觀反映,也是對於其行為合理合法程度的檢驗。法定的生效與意定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只是建設性、指導性的概要規定,而對於當事人如何具體地選擇生效時間、生效地點、生效方式、生效質量、生效結果等不會有太多的硬性規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和邏輯法。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按照本條款的規定,無論是因法定繼承還是因遺囑繼承或者受遺贈而取得物權,如果涉及的遺產為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該辦理登記,但繼承人未辦理登記的,其處分行為不發生效力。
本條款從物權裂變角度規定了兩種生效及其條件,即傳承加繼承物權的開始生效及其一般條件。初級生效或者精神交付的生效,以及無債務法鎖的完整生效或者是物權生效、有債務法鎖的延後生效,對於“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產生因果關係的生效,法律生效和事實生效是兩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最終生效才是圓滿成功的生效。
物權裂變的初級生效,是自傳承人對於繼承權人、遺贈權人所作承諾的生效,包括書面的承諾和口頭承諾在內,但對於遺贈權一般不適用口頭承諾。這種生效是初定的、併為未來實現的物權裂變作準備的。第一,傳承人生前已經立下遺囑,從遺囑之時開始生效;第二,傳承人生前已經立下不止一份遺囑,從下一份遺囑之時開始生效。
遺囑,是人在生前或臨死時用書面囑咐身後各事應如何處置。涉及到財產方面,就構成繼承遺囑和遺贈遺囑。遺囑,是傳承人所傳承的財產和事務,財產所有權人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有建議進言的權利,簡稱遺囑權。
繼承,是依法承受去世者的財產和完成各項事情。繼承人包括順位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依法、依傳承人的意願取得和行使繼承權、遺贈權。
繼承權、遺贈權必須是有一定的合法財產,非法財產不在此之列。如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那樣。
根據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權、遺贈權,必須是有一定的法定物件,非法定物件不在此之列。必須是有一定的法定前提條件,非法定前提條件不在此之列。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財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這四種人將會被剝奪繼承權。
繼承權、遺贈權必須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式的,非法定程式不在此之列。如繼承法第四章規定的那樣。當然,遺囑是一個法定的程式之一。凡是涉及繼承的,其中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獲得,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物權變更登記。
以上列舉的法定合法財產、一定的法定物件、一定的法定前提條件、一定的法定程式等,都決定了物權裂變生效的基礎。物權的初級生效、最終生效,均以此為基礎。
物權裂變的初級生效,是自傳承人對於繼承權人、遺贈權人所作承諾的生效。其中,書面承諾、公證承諾生效的效力,大於口頭承諾的效力。
物權裂變的終點生效,是自傳承人對於繼承權人、遺贈權人所作承諾兌現的生效,物權裂變和物權變更最終見效果的生效。其生效臨界點,在於傳承人(被繼承人)的去世。在此之前的生效,是初級生效,亦稱遺囑之中的承諾生效。在此之後的實際生效,是終點生效,亦稱兌現承諾生效、兌現事情、兌現物權包括兌現人身權的生效。
物權裂變的終點生效,不同於最終生效。某種原因誘惑的結果,可能會將這一“終點”變成爭議的“起點”。物權裂變的最終生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當事人各自的繼承權的問題解決了,爭議平息了,由此告一段落了,暫時定義為“最終生效”。如不動產登記的物權是為最終生效重點之一。
物權法本條款的中心思想,應該包括兩種生效:物權裂變的初級生效和物權裂變的終點生效。未包括最終生效的內容。
綜上所述,物權裂變的初級生效是因,物權裂變的終點生效是果。即由於傳承人遺囑的生效,而直接導致傳承人去世後繼承人能夠履行遺囑,得到合法遺囑的合法財產。或者由於繼承權已經確定,雖然沒有遺囑,繼承權確定的生效是因,繼承權的自動生效是果。
二、一般分析
物權法物權裂變的初級生效和終點生效的聯姻,是“二階式生效”的模型。這種模型,在繼承法實施二十多年後,已經基本定型。那麼是否意味著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個店了呢?
原來是在傳承人(被繼承人)有遺囑的前提下,才產生了“二階式生效”的模型。除此之外,還有一步到位的“一階式生效”的模型。如某戶人家才一個獨生子,財產繼承人和繼承權非他莫屬,立遺囑與不立遺囑是一樣的。所有權人去世以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自動地繼承特定的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這樣的情形,就是“一階式生效”的模型。
因繼承權、受遺贈權應運而生的物權裂變,是傳承類物權由“靜”到“動”的物權分配形式。這種物權分配形式,與因對價關係產生的物權變動生效的最大不同點,是由人脈關係直接發生物權裂變的變動。繼承權由血緣關係而產生,遺贈權由親友關係而產生。此是在原物權人因人壽終寢時產生的,人壽終寢意味著原物權人的物權完全消滅,而繼承權人、受遺贈權人的物權是他人這種完全消滅的狀態之下產生的。這就是物權裂變產生的物權交接、物權延續、物權變動的生效,即物權裂變和物權變動的生效。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自動繼承兩大類,廣義的法定的繼承,應當包括這兩大類。遺囑繼承是繼承人和標的物明晰的繼承,具有完整的物權效力;自動繼承的第一層含義,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是多個繼承人與繼承標的物之間分配方式未預知的自動繼承,物權生效的準確性有的存疑。自動繼承還有第二層含義,就是按照順位排列繼承,雖然沒有遺囑繼承,只有唯一的繼承人,具有排他的繼承權,則由一人獨自自動繼承遺產。自動繼承還有第三層含義,在被繼承人無繼承人、無遺贈人時,自動地由集體或政府接管繼承財產和物權。因自動繼承產生的物權糾紛,甚於遺囑繼承的物權糾紛。遺囑繼承以法定形式自動生效,自動繼承以鄉規民約形式促成生效。
遺贈,是排除血緣關係以外的物權裂變。遺贈的啟動,是原物權人在世時作出的另類選擇,決定在過世以後讓非血緣關係、有特殊關係的的人繼承其遺產。遺贈以書面證明為準。一種是有法定的證人證明的應當採信,但是這種做法僅僅適用於小額財產的遺贈繼承;一種是沒有法定的證人證明的不予採信,農村地區則由集體接管,或用於解決困難戶的生活,或作為集體的其他用途。
繼承和遺贈在無繼承權人和遺贈權人時,農村集體和城市的地方政府是法定的繼位繼承人。此為自動繼承。
繼承和遺贈源於習慣法而高於習慣法。在保留鄉規民約合理成分的同時,剔除不合理成分。過去財產繼承中的“傳男不傳女”(指農村同一繼承順位上有男丁,不傳承給女輩)的習俗將會改變。農村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權和房屋產權等也可以傳給出嫁女。
法定的繼承和法定的遺贈兩者同時存在時,首先應當尊重傳承人的意願,其次才是協商解決,最後才是司法解決。傳承人有遺囑的,物權變動的物件清晰,事情容易解決,誰先誰後得到財產都關係不大;傳承人沒有遺囑的,物權變動的物件不清晰,事情較難解決,誰先誰後得到財產都有關係。在存在兩個以上繼承人時,不動產物權的分割比動產物權的分割更加困難。
1985年的繼承法共37條,奠定了物權裂變狀態下物權變動的效力基礎。許多地方政府出臺了補充規定,針對農村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權和房屋產權等是否傳給出嫁女等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如廣東省的一些地方政府就是這麼幹的。這些規定,不僅僅限於傳承人過世以後的傳承,有一些物權是傳承人過世之前就確定下來並且繼續執行著。
物權法注重實效和法理邏輯,可以彌補其他法律的不足之處。
本條款“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是重新規定,繼承法第2條規定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物權法的規定更加正確。
【特殊案例分析】繼承權與共有權的區分以及訴訟時效
某戶人家有老大、老二兄弟二人,在其父母都去世之前,按照血緣關係都是準繼承人。父親去世以後,房產沒有分割,由母親管理使用。後來母親也去世了。老二在國外二十多年,回來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擺在老二面前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運用繼承法來維權,一種是用物權法來維權。假設他以“侵害繼承權”為由起訴老大,老大自然會以訴訟時效經過作為抗辯,法院審查訴訟時效確已經過,於是判決駁回老二的訴訟請求。假設他以“分割共有財產”為由起訴老大,他不提“侵害繼承權”,因為父親去世時遺產就歸屬於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財產一直在哥哥的的掌管之下,他現在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的討還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物權法中共有財產的保護不適用訴訟時效,如果老二以這種理由起訴,法院就不能駁回他。法院查明這份遺產沒有進行過分割,一直處於共有狀態,法院就應當依照物權法的規定認可老二的請求,作出“分割共有財產”的判決。由此可見,因物權變動的這種規則,選擇物權法的規則,放棄繼承法不適用的規則,對當事人、法院都關係重大。1
因繼承權、受遺贈權應運而生的物權裂變,給人們解開了許多不解之謎,為繼承、受遺贈財產的當事人解開了許多圪塔。
註釋:
1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36~37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9條。
相關名詞:【因繼承受遺贈的物權變動】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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