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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095·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1 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 一、基本理念 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全稱是合法的事實行為導致物權設立或者消滅的變動,與法律行為相對。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成就時發生物權變動的事實效力,也包括動產的生產產品生活用品等許多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在內,適用同樣的因果關係和所有權長消的事實效力。依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只能算作一種事實行為。 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其中心思想和目的意義,在於界定物權設立或者消滅的過程狀態、合法與否,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就大多數情勢而言,建造、拆除房屋需要經過管理部門審批,要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公示,但有例外情況。如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該住房的所有權。如果樓房超過層數與高度,執法部門只能拆除超高的層數,不能將整棟樓房拆除。這種情形下的建房有些雖然缺少登記行為,但不能將這種行為形成的建築物作為無主財產對待,對其所有權依法承認歸建房人所有。根據本法第31條的規定,此類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面取得所有權,但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所有權人其後的處分行為,不發生物權效力。 本條款雖然是以普通物權法的面目出現的,但不可避免地與制度物權法發生一定的聯絡,孤立地片面地理解“事實行為”,有時候是會鑄成大錯的。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物權設立或者消滅這一特定的合法行為。其關鍵表示是,無論物權是自設的或者是他設的,也無論物權是自己消滅的或者是他人消滅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必須具備法的效力。 事實行為,是指用鋼筋、水泥、磚瓦、木石材料建造房屋,或者用機械手段、人工手段拆除房屋;或者用布料縫製衣服,或者將作好了的次品衣服拆開了重作;或者用汽車零件裝配汽車,或者將有質量缺陷的汽車召回再改進質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事實行為,與物權的設立或者消滅有關。 事實行為,有自動的事實行為和他動的事實行為,有合法的事實行為和非法的事實行為,有人為的事實行為和自然的事實行為等多種行為狀態。只要是人為的事實行為,無論是自己的事實行為,或者是他人的事實行為,在設立和消滅物權時,均需要以法律為準繩。否則,違法建築就會被拆除,或者違法拆除房屋會被要求賠償損失。 所謂“事實行為成就”,是指物權設立或者消滅這一特定的合法行為儘量地做到相當圓滿,不違反法律和法定的程式,也不違反公序民俗、鄉規民約,不損失國家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動產物權符合動產交付生效的準則,不動產物權符合登記生效的準則。這裡的關鍵表示,也是用“合法”二字來管總。 成就,是人為的努力的結果。事實行為成就,就是人為地造成的既成事實,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物。“成就”和“事實行為”需要法律的檢驗,需要實踐的檢驗,需要大家來檢驗,需要時間來考驗、來證明。 依靠自身的力量所創設或者消滅的物權,屬於“生產型物權”或者“建設型物權”,物權法對於此類物權的規定沒有濃妝豔抹,卻可以從中找到蛛絲馬跡:此類物權是數量最多、物權變動最頻繁的繁雜類物權。實際上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是產業經濟學、商業經濟學、消費經濟學概念,不講物權學概念。 二、一般分析 人的行為,可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因有意思表示和法律依據為核心要素,所以又稱之為表示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對。法律行為人的出發點,是下意識地協調和改善法律關係,是主觀意識作用於客觀存在的結果。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後果不是自然後果與自然效力,而是法律後果與法律效力。如行為人知道不動產物權變動應當按照登記的規定進行登記,是有意思表示的行為,由對已的效力提升為對人、對世的效力,這就是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由法律行為導致的法鎖關係,多數應當是一般債的法鎖關係,由合同的法律行為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法律行為是按照成文法的法律規定實施的表示行為,非成文法中的習慣法的意思表示應當不是核心要素,只能算作習慣行為。 由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關係,多數應當是法定式與意定式兩種要素組合的物權關係,由單向(或者單相)物權向雙向(或者雙相)物權甚至多向(或者多相)物權過渡,行為人符合意思表示,又符合法律規定,最終結果是法律效力的顯示。如本條款之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所產生的效力是單向(或者單相)物權的效力,如果要達成雙向(或者雙相)物權甚至多向(或者多相)物權的效力,應當有登記的意思表示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才形成法律行為和法律效力。 2.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是介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中間的綜合性行為,有意思表示的外觀而不同於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是產生法律效果的依據,而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種事實構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在某些方面可以準用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如因繼承、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在特定情勢下準用習慣法的融會貫通,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基本準用繼承法的規定等。 由準法律行為導致的法鎖關係,多數應當是擔保法鎖關係,其在運用擔保法或者擔保物權法遊戲遊戲規則時,部分準用相關的普通法鎖關係的遊戲規則,其擔保物權的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在某些方面可以準用普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準法律行為是按照成文法的法律規定實施的表示行為,個別時候則按照習慣法來實施的表示行為。 由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關係,多數應當是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調和的物權關係。如擔保物權法中的抵押、質押、留置是典型的調和式物權關係,以債權關係或者擔保法鎖關係為工具進行調和,以債權關係為基礎、以物權關係為協助進行調和,以當事人雙方的信託關係進行調和,以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為要件進行調和,特殊情況下甚至於在成文法與習慣法之中進行調和等等,在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間作出一個最佳化的選擇。 確切地說,本條款與其說是“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倒不如說是“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所謂“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成就時發生物權變動的事實效力”的規定,只不過是個直觀的、簡易的說法。而透過現象看本質,既有一定範圍內的法律效力,又有一定行為事實的效力,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當然,“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是相當深奧的,沒有“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通俗易懂,大多數情勢下棄之不用。 3.事實行為 合法的事實行為,應當是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便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事實。與契約化行為相對。契約化行為主要由成文法規範與調整,只鑑定契約效力,可忽略事實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權變動的一個側面。事實行為則剛剛相反,由成文法和自然法規範與調整,只鑑定行為效力,可忽略契約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權變動的整個過程。合法的事實行為本身就是自然法的範疇,而成文法只不過是反映其規律性而已。 事實行為的定義是:第一,事實行為是人的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物權活動,與自然事實有別。自然事實是事物客觀存在的事實,如野生動物、植物的存在與長消,沒有人的物權活動就不產生物權變動,不屬於人的事實行為。第二,事實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非法律事實不產生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對此可以忽略不計。法律事實能夠在人與人之間產生,受法律關係或者道德關係來調整,變更或者終止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要用法律的天平來衡量。第三,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申言之,儘管事實行為是人的有意識或者潛意識的活動,而論及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時可以忽略意思表示,而只看後果或者效力。行為人是否表達了某種願望、祈求、理想與目標,這些心理因素與狀態法律可不予考量。在法律容許的條件下,可以單獨地賦予其事實行為後果的法律鑑定、法律保護。 本條款關於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除了正常的物權變動以外,還有非常的物權變動。如政府徵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權利人物權的消滅自事實成就時發生效力,至於是否登出登記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事實行為的合法、有效。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與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設立或者消滅,在事實行為生效以後,進一步升格為法律行為生效有著重要的意義。 由事實行為導致的法鎖關係,多數應當是很受限制的法鎖關係。如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容易在房地產市場上流通,在商業銀行裡抵押貸款比較困難,即使是在集體內部抵押融資也相當困難。無論是在城裡或者是在鄉下,沒有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只是事實行為的生效,離對人、對世的效力還很低,難以建立法鎖關係,勉強建立起來也不受法律保護。包括普通法鎖關係和擔保法鎖關係,都概莫能外。 由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關係,多數應當是很受限制的物權關係。很多時候充其量是個獨立的物權、單向或者單相的物權,與他人建立物權關係很被動,或者很受限制。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成就時發生效力,是物權變動的初級或者低階效力,僅能說明事實行為與客觀存在具有某種物權效力,是對已或者對內的物權效力。因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其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是可以延伸的,必須將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統一起來,擴充套件其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如公民、法人的房屋被徵收、被拆除是一種破壞性的物權關係,重要的後續行動需要由擴充套件其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來彌補,不能束之高閣。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0條 相關名詞:【物權法定原則】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7-1

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

一、基本理念

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全稱是合法的事實行為導致物權設立或者消滅的變動,與法律行為相對。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成就時發生物權變動的事實效力,也包括動產的生產產品生活用品等許多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在內,適用同樣的因果關係和所有權長消的事實效力。依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只能算作一種事實行為。

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其中心思想和目的意義,在於界定物權設立或者消滅的過程狀態、合法與否,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就大多數情勢而言,建造、拆除房屋需要經過管理部門審批,要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公示,但有例外情況。如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該住房的所有權。如果樓房超過層數與高度,執法部門只能拆除超高的層數,不能將整棟樓房拆除。這種情形下的建房有些雖然缺少登記行為,但不能將這種行為形成的建築物作為無主財產對待,對其所有權依法承認歸建房人所有。根據本法第31條的規定,此類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面取得所有權,但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所有權人其後的處分行為,不發生物權效力。

本條款雖然是以普通物權法的面目出現的,但不可避免地與制度物權法發生一定的聯絡,孤立地片面地理解“事實行為”,有時候是會鑄成大錯的。

所謂“事實行為”,是指物權設立或者消滅這一特定的合法行為。其關鍵表示是,無論物權是自設的或者是他設的,也無論物權是自己消滅的或者是他人消滅的,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必須具備法的效力。

事實行為,是指用鋼筋、水泥、磚瓦、木石材料建造房屋,或者用機械手段、人工手段拆除房屋;或者用布料縫製衣服,或者將作好了的次品衣服拆開了重作;或者用汽車零件裝配汽車,或者將有質量缺陷的汽車召回再改進質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事實行為,與物權的設立或者消滅有關。

事實行為,有自動的事實行為和他動的事實行為,有合法的事實行為和非法的事實行為,有人為的事實行為和自然的事實行為等多種行為狀態。只要是人為的事實行為,無論是自己的事實行為,或者是他人的事實行為,在設立和消滅物權時,均需要以法律為準繩。否則,違法建築就會被拆除,或者違法拆除房屋會被要求賠償損失。

所謂“事實行為成就”,是指物權設立或者消滅這一特定的合法行為儘量地做到相當圓滿,不違反法律和法定的程式,也不違反公序民俗、鄉規民約,不損失國家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動產物權符合動產交付生效的準則,不動產物權符合登記生效的準則。這裡的關鍵表示,也是用“合法”二字來管總。

成就,是人為的努力的結果。事實行為成就,就是人為地造成的既成事實,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物。“成就”和“事實行為”需要法律的檢驗,需要實踐的檢驗,需要大家來檢驗,需要時間來考驗、來證明。

依靠自身的力量所創設或者消滅的物權,屬於“生產型物權”或者“建設型物權”,物權法對於此類物權的規定沒有濃妝豔抹,卻可以從中找到蛛絲馬跡:此類物權是數量最多、物權變動最頻繁的繁雜類物權。實際上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是產業經濟學、商業經濟學、消費經濟學概念,不講物權學概念。

二、一般分析

人的行為,可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因有意思表示和法律依據為核心要素,所以又稱之為表示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對。法律行為人的出發點,是下意識地協調和改善法律關係,是主觀意識作用於客觀存在的結果。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後果不是自然後果與自然效力,而是法律後果與法律效力。如行為人知道不動產物權變動應當按照登記的規定進行登記,是有意思表示的行為,由對已的效力提升為對人、對世的效力,這就是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由法律行為導致的法鎖關係,多數應當是一般債的法鎖關係,由合同的法律行為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法律行為是按照成文法的法律規定實施的表示行為,非成文法中的習慣法的意思表示應當不是核心要素,只能算作習慣行為。

由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關係,多數應當是法定式與意定式兩種要素組合的物權關係,由單向(或者單相)物權向雙向(或者雙相)物權甚至多向(或者多相)物權過渡,行為人符合意思表示,又符合法律規定,最終結果是法律效力的顯示。如本條款之事實行為與物權變動,所產生的效力是單向(或者單相)物權的效力,如果要達成雙向(或者雙相)物權甚至多向(或者多相)物權的效力,應當有登記的意思表示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才形成法律行為和法律效力。

2.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是介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中間的綜合性行為,有意思表示的外觀而不同於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是產生法律效果的依據,而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種事實構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在某些方面可以準用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如因繼承、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在特定情勢下準用習慣法的融會貫通,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基本準用繼承法的規定等。

由準法律行為導致的法鎖關係,多數應當是擔保法鎖關係,其在運用擔保法或者擔保物權法遊戲遊戲規則時,部分準用相關的普通法鎖關係的遊戲規則,其擔保物權的法律效果的產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在某些方面可以準用普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準法律行為是按照成文法的法律規定實施的表示行為,個別時候則按照習慣法來實施的表示行為。

由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關係,多數應當是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調和的物權關係。如擔保物權法中的抵押、質押、留置是典型的調和式物權關係,以債權關係或者擔保法鎖關係為工具進行調和,以債權關係為基礎、以物權關係為協助進行調和,以當事人雙方的信託關係進行調和,以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為要件進行調和,特殊情況下甚至於在成文法與習慣法之中進行調和等等,在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間作出一個最佳化的選擇。

確切地說,本條款與其說是“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倒不如說是“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所謂“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成就時發生物權變動的事實效力”的規定,只不過是個直觀的、簡易的說法。而透過現象看本質,既有一定範圍內的法律效力,又有一定行為事實的效力,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當然,“準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是相當深奧的,沒有“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通俗易懂,大多數情勢下棄之不用。

3.事實行為

合法的事實行為,應當是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便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事實。與契約化行為相對。契約化行為主要由成文法規範與調整,只鑑定契約效力,可忽略事實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權變動的一個側面。事實行為則剛剛相反,由成文法和自然法規範與調整,只鑑定行為效力,可忽略契約效力,所反映的是物權變動的整個過程。合法的事實行為本身就是自然法的範疇,而成文法只不過是反映其規律性而已。

事實行為的定義是:第一,事實行為是人的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物權活動,與自然事實有別。自然事實是事物客觀存在的事實,如野生動物、植物的存在與長消,沒有人的物權活動就不產生物權變動,不屬於人的事實行為。第二,事實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非法律事實不產生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對此可以忽略不計。法律事實能夠在人與人之間產生,受法律關係或者道德關係來調整,變更或者終止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要用法律的天平來衡量。第三,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申言之,儘管事實行為是人的有意識或者潛意識的活動,而論及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時可以忽略意思表示,而只看後果或者效力。行為人是否表達了某種願望、祈求、理想與目標,這些心理因素與狀態法律可不予考量。在法律容許的條件下,可以單獨地賦予其事實行為後果的法律鑑定、法律保護。

本條款關於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除了正常的物權變動以外,還有非常的物權變動。如政府徵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權利人物權的消滅自事實成就時發生效力,至於是否登出登記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事實行為的合法、有效。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與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設立或者消滅,在事實行為生效以後,進一步升格為法律行為生效有著重要的意義。

由事實行為導致的法鎖關係,多數應當是很受限制的法鎖關係。如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容易在房地產市場上流通,在商業銀行裡抵押貸款比較困難,即使是在集體內部抵押融資也相當困難。無論是在城裡或者是在鄉下,沒有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只是事實行為的生效,離對人、對世的效力還很低,難以建立法鎖關係,勉強建立起來也不受法律保護。包括普通法鎖關係和擔保法鎖關係,都概莫能外。

由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關係,多數應當是很受限制的物權關係。很多時候充其量是個獨立的物權、單向或者單相的物權,與他人建立物權關係很被動,或者很受限制。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成就時發生效力,是物權變動的初級或者低階效力,僅能說明事實行為與客觀存在具有某種物權效力,是對已或者對內的物權效力。因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其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是可以延伸的,必須將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統一起來,擴充套件其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如公民、法人的房屋被徵收、被拆除是一種破壞性的物權關係,重要的後續行動需要由擴充套件其物權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來彌補,不能束之高閣。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0條

相關名詞:【物權法定原則】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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