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1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法律意義
一、基本理念
返還原物請求權意義重大。其與物權確認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一併構成三大物權請求權,成為適用範圍最廣泛、最具法律效力的物上請求權,對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人、制度物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的物權保護效果非常顯著,在理順和整合物權關係方面起到了提綱挈領的帶頭作用。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一種中間體物上請求權,往往與前列式物權確認請求權、後列式損害賠償請求權合併在一起,充分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和更加有效的法律效力,對於物權保護更加有利。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法的一大創造,它突破了傳統的財產保護模式,改進了“返還財產請求權”的舊立法套路,開拓了新途徑,為物的所有權人特別是非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地役權人、擔保物權人等)佔有物的權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總體上,物權法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在應用範圍上比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之“返還財產請求權”更加廣泛。它不僅在“返還原物請求權”之主體客體上得以擴充,而且這種理念從普通物權法貫穿至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誠然,物權法之這種物權請求權的侵權責任不夠細化,需要藉助於侵權責任法和行政經濟法等法律來細化實行。
物權法第34條明確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其基本意義在於,標誌著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護法,物權保護立法對此肯定需要作出規定。現實情況下,除了無權佔有人需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與義務外,有權佔有人超過所佔有的許可權、時間、地點等要素,同樣地需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與義務;返還原物請求權人請求用益物權人、善意佔有人等有權佔有人協助返還原物的,有權佔有人負有幫助的義務。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67條規定了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者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第821條規定共有人請求權之行使:“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覆共有物之請求,僅得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某種意義上說,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意思相近。但前者是佔有權妨害,附有債權法色彩,故在訴訟保護期限上相對較短;後者是他人實物的妨害,純粹的物權保護,幾乎不受訴訟保護時限的限制。
二、法律意義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法律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它引進了國外成熟的物權法法制經驗,突破了我國50多年來單一的財產權保護模式,變成財產權保護和非財產權保護、主財產權保護和從財產權保護等雙重性保護模式,填補了國內立法空白。
透過本文的分析,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民法通則“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概念有六大區別,如“返還原物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一節中所示。最本質的區別,是物權法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將所有權人與非所有權人的權利、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有價值的物權)一視同仁地得到保護。非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在一定的條件下,其權利甚至可以高於財產所有權人權利,這在舊民法中簡直是不可思義的。
如地役權,並非一定是財產權(不能抵押與買賣需役地),一般是個免費的土地使用權,需役地也是他人佔有的土地,只有物權法規定了這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但也包含了這一類特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還將“返還原物請求權”延伸至擔保物權系列,使得內容更加豐富。所有這些,這就顛覆了傳統的財產所有權的固態理論,使財產權的法制建設提高到一個新高度。
馮?巴爾教授指出:“在大陸法系對於物權的侵害可能產生物上請求權,這主要是因為大陸法系區分了絕對權和相對權,同時有關相鄰關係的制度屬於物權法的一部分,而不構成侵權法的內容。而在普通法中凡是侵害他人的物權都構成侵權,因為普通法並沒有採納所謂絕對權的概念,因此不存在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1
對照外國馮教授的觀點,中國已經成為“大陸法系俱樂部”的一員,並且吸收了英美普通法的一些經驗,中國的民法建設步伐將會大大加快。對照檢查中國現行的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和關於非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是並存的,所謂的“絕對權和相對權”都會根據具體情況加以重新規範與調整的。畢竟,中國現行的物權法是21世紀的新型物權法,肯定要對於外國十八、十九世紀的物權法進行整體研究,然後形成中國特色的新型物權法和新型的返還請求權制度。
第二,它可以由單純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向多視角或者立體化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演進,從而可以解決比較複雜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問題。
中國物權法的一大特色,是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大板塊組成的,並且部分地融入地制度物權法的成分,可以用一部法律解決幾部法律所面對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問題,集約性與可操作性程度得以提高,物權保護的力度也相應地得到增強。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用範圍非常廣泛,特別是在面對變種的或者改良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需要由特定的法律關係來規範與調整,需要有切實的辦法來解決比較棘手的問題。
當然,中國物權法的條款較少,一些細節問題沒有具體規定,也會產生不利因素。如果說,將《中國物權法》升格為《中國物權法典》,條款數目增加一倍以上,增加侵權責任的內容,是可以解決以上缺點問題的。
第三,它與其他條款一道眾星捧月,宣告了“物權法無用論”的失敗,堅定了廣大群眾學習、實踐和研究物權法的信心與決心,為把我國建設成物權法制的強國打下了堅實基礎。
物權法從起草到出臺,到應用,到現在,社會上質疑物權法的人較多,“物權法無用論”曾經一度盛行,現在不排除仍然有人持這種觀點。2005年8月9日,本人參加廣東省****會法工委組織的修改物權法草案大討論。大家發言很踴躍,很熱烈,提出了大量寶貴意見。在會上,廣東省一名陳姓的著名律師直指物權法草案(第三稿)“沒有用”,說是它用許多法律拼湊而成的產物,不如不出這種法律,一出就亂套了。當時及至以後幾年來,本人也一直懷疑物權法到底能起什麼作用。後來,在一年多時間裡,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本人向官方提交了幾百條建議,全部石沉大海。
9年來,我開始認真學習研究物權法,結果越學習體會越深,越學習越有滋味,已經到了如痴如醉、一發而不可收拾的地步了。我不再認為相信“物權法無用論”了。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的,而我能夠寫出數百萬字的學習心得;我閱讀過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數以千計,絞盡腦汁也寫不出什麼心得出來,唯獨能夠寫出很多的研習物權法心得並形成了鉅著,這足以說明瞭一定的問題了。殊不知,在法學界,出版發行物權法專著是最多的,而且這種勢頭是經久不衰的,這同樣地足以說明瞭一定的問題了。
幾年來,我每次逛新華書店時,注意到購買物權法和物權法法理讀物的人越來越多,寫作物權法論著的人也越來越多,並且質量越來越好。隨著物權法普及工作的深入,人們對於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在內的物權保護制度越來越有興致,受惠面也會越來越大。
返還原物請求權有很深的哲理和深奧的法理,底蘊與韻味很足,這是一般民法所不及的境界。它與其他條款一道眾星捧月,形成了無可置疑的人氣場與景氣場,法律影響力隨之增強。
第四,“返還原物請求權”及其相關的物權請求權,應用十分廣泛,而且應用前景不可估量,可以為廣大的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救濟。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很特殊的物上請求權,它不僅僅適用於物的所有權人,而且還適用於大量的物的佔有權人。我國目前仍然有7億農民,承包和轉包的土地名義上是集體的,光耕地就有19億畝。農民階級遇到困難,遇到土地使用權(承包地、自留地、四荒地、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被侵佔、被剝奪,農民們同樣有權啟動“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程式,討還土地使用權或討還地役權。幾億農村居民和幾億城市居民都有不同面積的地役權,甚至於不動產承租人也可以享受地役權,按照物權法的設計,“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擴及地役權中所享用的土地。
在城鎮裡有2億多打工一族,背井離鄉以後,他們要租賃他人的房屋居住,如果業主侵犯房屋的承租權,他們也可以使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手段來為自己討個說法。另外,城市裡有幾百萬購買房屋的準所有權人,他們購買房屋上當受騙以後,同樣地,也可以使用“返還原物請求權”來為自己維權。還有幾千萬租賃他人鋪面、商場、寫字樓等經商人士,他們的不動產使用權受到侵害之時,同樣地,也可以使用“返還原物請求權”來為自己維權。
總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弱勢者們的好幫手、好夥伴、好律師,能夠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得到同情與支援,並且能夠得到救濟。如果把返還原物請求權僅僅當作所有權人的一項專利,把非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拒之門外,那顯然是對於物權法規定的誤解;同理,如果把返還原物請求權僅僅理解為“返還財產請求權”,把非財產之物統統清除掉,那顯然也是對於物權法規定的誤解;同理,如果把返還原物請求權僅僅理解為普通物權法的專利,認為完全不適用於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那顯然也是對於物權法規定的誤解。申言之,物權法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基於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統工程原理而設立,法律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公平合理性更好一些,具有專長性的法律意義和難能可貴的指導意義。
當然,守法而善良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人,有了民法通則“返還財產請求權”,又有了物權法“返還原物請求權”,成為“雙重保護”的寵兒,應當更放心了,心裡更有著數了。
註釋:
1張新寶《物權保護的幾個問題》,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18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引文出自[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法》(上卷),張新寶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4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4條
相關名詞:【返還原物請求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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