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4,16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1 排除妨害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排除妨害請求權,亦稱財物去除妨害請求權、所有物保持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有嫡親關係。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圓滿與安全狀態受到對方佔有方式以外的妨害之虞時,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受到阻礙,對妨害人享有請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與安全狀態的權利。基於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除了普通物權法之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外,擔保物權法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屬於加強型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制度物權法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屬於強制型之排除妨害請求權。 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譬如,侵權人設定路障妨害車輛、人員通行,駕駛員、行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權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則無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與消除危險請求權相交叉的概念。消除危險請求權,又稱請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請求救濟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相近,但權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維權的緊迫性相對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險行為或者危險設施可能導致對自己的佔有物或所有物以及權利人達到中度以上的妨害,並醞釀成險情時,權利人享有的消除險情的物權請求權。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者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或者方便之處。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權利人的物權恢復圓滿狀態,使當事人的義務落到實處。 危險,實為加重妨害或者嚴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時候會由財產妨害發展到人身上的妨害。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已經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障礙狀態。危險是可以預見、看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明顯的妨害與危險,是侵害人或者施險人已經發生事實的妨害或者危險,權利人行使物權時進入一級維權狀態。潛在的妨害與危險,是侵害人或者施險人行將發生的妨害或者危險,權利人行使物權時進入二級維權狀態。妨害與危險持續存在,排除妨害請求權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均可持續進行,但都實施一級維權狀態。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妨害狀態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情勢下,由權利人主張與行使的一項保安性物上請求權,防止事態的擴大,避免權利受到更多的損失。如損失程度不能讓權利人容允,權利人還可以將其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聯絡起來維權,這也是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與安全狀態所需的加強型物上請求權。 應當指出的是,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及消除危險請求權,並不是所有權人的專利。在特定條件下,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等他項物權人也是可以行使這些物上請求權的。只不過是,用益物權人的適用範圍小於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而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含第三人)的這種物上請求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行使,有的時候甚至於雙方均產生了這種物上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及消除危險請求權,在制度物權法中應用範圍也相當廣泛,一般比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的廣泛一些。強制性程度,也比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方面的請求權嚴謹一些。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成立條件和除外條件如下: 1.客體條件: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權人佔有支配。 這是劃清排除妨害請求權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界限的一個主要節點。妨害人並未佔有權利人的標的物,標的物並未毀損、滅失並仍由所有權人佔有支配,只不過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礙而已。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相比,是較輕程度的侵害。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情勢是,被妨害的標的物已經移轉且由侵權人佔有支配,權利人有喪失所有權之虞;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情勢下,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權人佔有支配,權利人沒有喪失所有權之虞,但在行使權利時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礙。 2.主觀條件:妨害人以佔有支配以外的的方法阻礙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 妨害人主觀上為了自己行使所有權便利,而客觀上造成他人行使所有權不便利,多發生在共有關係、相鄰關係、地役權關係或者業務關係之中,以佔有支配以外的方法對於所有權生產、生活造成妨礙,或者說對於權利人、標的物、行使權利之中的任意一項造成事實上的妨害。如企業排放汙染物對於附近居民生活的妨害或者對於農民漁民牧民的妨害,鄰居聲、光、電磁、油煙等汙染源對於他人的妨害,村民在田間地頭阻礙他人的通行權或者放水權、排水權等,均屬於“與已方便,與人不方便”的妨害。 3.實質條件:妨害必須有不正當之虞且不能讓權利人容允的程度。 妨害人沒有證據證明阻礙他人行使所有權是正當的、且不能讓權利人容允的妨害,實質上是不正當的妨害,權利人有權請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成文法中不需要對於正當或者不正當下定義,當事人可以取材於習慣法或者道德法來認同。職業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誠實信用等原則,自然可以為“有不正當之虞且不能讓權利人容允”作公證,也不由妨害人分說。如鄰居種植一棵參天大樹納涼、遮陽、擋雨和美化環境、呼吸新鮮空氣,這是正當的並可容允的;但大樹的粗壯根部將人行道拱發裂、將鄰居的牆腳隆起、牆壁起裂痕,這是不正當的並不可容允的,權利人有權請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 4.除外條件:權利人應當容忍他人有正當的、輕微的妨害。 同樣地用習慣法來認同,同樣地正確對待共有關係、相鄰關係、地役權關係或者業務關係之妨害,同樣地以職業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誠實信用等原則為參照標準,權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不必過於苛刻與計較,應當權衡輕重與利弊,該容忍時就容忍,該放棄時就放棄。 所謂可容忍的有正當的、輕微的妨害,沒有硬性的規定,只有彈性的技巧。比如,妨害時間上是“就短不就長”;妨害空間上是“就小不就大”;妨害實質上是“就輕不就重”;妨害關係上是“就利不就弊”;容忍程度上是“就寬不就嚴”;容允結果上是“無傷大雅”、“拿得起放得下”、“不擴大妨害範圍”、“淺嘗輒止”。 二、兩種性質相近的物上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是個性質相近的交叉性概念,消除危險請求權很多是由排除妨害請求權升級而來的。因此,這兩個請求權,有時候是單獨行使的,有時候是合併行使的。物權法第35條的規定,總稱是“排害除險請求權”,說明瞭兩者之間是非常接近的物權保護形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當然,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相對清晰一些。 1.合稱排害除險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合稱排害除險請求權,既然是個交叉性概念,就有合併行使的可能性。應當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排害除險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僅僅針對純物權,而且還增加了精神物權。有時一個標的物上會出現純物權的請求權和精神物權的請求權兩種混合請求權。 第二,排害除險請求權,並不侷限於物權的內部矛盾。一定的條件下,它可以派生出外部矛盾。如兩棟樓房之間妨害透光、通風、通行等矛盾;居民樓房裡開設卡拉ok廳影響休息、睡眠的矛盾,或者開設大餐館很大油煙汙染空氣的矛盾等,這些由“外部物權”引起的派生的物權妨害,也屬於排害除險請求權之內。 第三,排害除險請求權,在一個物之上,有時可能產生多個不同型別的請求權人,產生一級、二級、三級等多級請求權人。 第四,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沒有多少明顯的界限,其概念、主體客體、請求權的行使、適用法律和訴訟時效界限不太清楚。妨害、侵害、損害的界限也不太清楚,乾脆將“三害”歸為一害―“妨害”,乾脆將排除妨害請求權的5項內容――試探性妨害、進行性妨害、幹擾性妨害、中傷性妨害和侵佔性妨害,移植到消除危險請求權上來,乾脆該照搬的照搬。 2.異同之處 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此項規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兩種物上請求權。因是緊密交叉性概念,有時候可合併為一種物上請求權。或者統稱為“排害除險請求權”,或者從以上兩種稱呼中選擇一種(只要貼切)即可。 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既有聯絡,又有區別。排除妨害請求權,包含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不能容忍的妨害現象或者妨害行為。請求排除妨害,是權利人要求施害人怎樣作為或者怎樣不作為的一項被動的救濟措施。當妨害達到一定的危險程度時,請求排除妨害便會升格為請求消除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包含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更加不能容忍的危險現象或者危險事實。請求消除危險,是權利人要求施險人怎樣作為或者怎樣不作為的一項被動的救濟措施。但是,在緊急避險時,或者說遇到人身、財產安全面臨威脅時,權利人可以自行消除危險。 申言之,排除妨害,就是排除一般性的、不具危險性的妨害,排除妨害請求權就是權利人向施害人提出的一般性的請求權;消除危險,就是消除突發性的、具危險性的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就是權利人向施險人提出的緊迫性的請求權,必要時權利人可以單方面消除危險。並且排除妨害請求權,一般是發生在社會生活中的物上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除了發生在社會生活中的物上請求權以外,還可能發生在自然災害等方面的物上請求權,此時被請求者不是施害人、而是消除危險的義務人。 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標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同時妨害僅限於可容忍的範圍內才得以適當考慮免責,危險是不能容忍的物件。因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妨害或者施險的責任人承擔。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可不限次數,以達到權利人的物或者物權圓滿的目的為一次。鑑於這兩種(可合併為一種)物上請求權的特殊性,行使物權時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5條 相關名詞:【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型別】 字數: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翠華街89號2401室 郵政編碼:510630手機:13026889717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1

排除妨害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排除妨害請求權,亦稱財物去除妨害請求權、所有物保持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有嫡親關係。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圓滿與安全狀態受到對方佔有方式以外的妨害之虞時,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受到阻礙,對妨害人享有請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與安全狀態的權利。基於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除了普通物權法之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外,擔保物權法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屬於加強型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制度物權法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屬於強制型之排除妨害請求權。

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譬如,侵權人設定路障妨害車輛、人員通行,駕駛員、行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權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則無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與消除危險請求權相交叉的概念。消除危險請求權,又稱請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請求救濟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相近,但權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維權的緊迫性相對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險行為或者危險設施可能導致對自己的佔有物或所有物以及權利人達到中度以上的妨害,並醞釀成險情時,權利人享有的消除險情的物權請求權。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者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或者方便之處。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權利人的物權恢復圓滿狀態,使當事人的義務落到實處。

危險,實為加重妨害或者嚴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時候會由財產妨害發展到人身上的妨害。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已經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障礙狀態。危險是可以預見、看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明顯的妨害與危險,是侵害人或者施險人已經發生事實的妨害或者危險,權利人行使物權時進入一級維權狀態。潛在的妨害與危險,是侵害人或者施險人行將發生的妨害或者危險,權利人行使物權時進入二級維權狀態。妨害與危險持續存在,排除妨害請求權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均可持續進行,但都實施一級維權狀態。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妨害狀態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情勢下,由權利人主張與行使的一項保安性物上請求權,防止事態的擴大,避免權利受到更多的損失。如損失程度不能讓權利人容允,權利人還可以將其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聯絡起來維權,這也是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與安全狀態所需的加強型物上請求權。

應當指出的是,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及消除危險請求權,並不是所有權人的專利。在特定條件下,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等他項物權人也是可以行使這些物上請求權的。只不過是,用益物權人的適用範圍小於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而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含第三人)的這種物上請求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行使,有的時候甚至於雙方均產生了這種物上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以及消除危險請求權,在制度物權法中應用範圍也相當廣泛,一般比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的廣泛一些。強制性程度,也比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方面的請求權嚴謹一些。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成立條件和除外條件如下:

1.客體條件: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權人佔有支配。

這是劃清排除妨害請求權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界限的一個主要節點。妨害人並未佔有權利人的標的物,標的物並未毀損、滅失並仍由所有權人佔有支配,只不過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礙而已。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相比,是較輕程度的侵害。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情勢是,被妨害的標的物已經移轉且由侵權人佔有支配,權利人有喪失所有權之虞;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情勢下,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權人佔有支配,權利人沒有喪失所有權之虞,但在行使權利時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礙。

2.主觀條件:妨害人以佔有支配以外的的方法阻礙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

妨害人主觀上為了自己行使所有權便利,而客觀上造成他人行使所有權不便利,多發生在共有關係、相鄰關係、地役權關係或者業務關係之中,以佔有支配以外的方法對於所有權生產、生活造成妨礙,或者說對於權利人、標的物、行使權利之中的任意一項造成事實上的妨害。如企業排放汙染物對於附近居民生活的妨害或者對於農民漁民牧民的妨害,鄰居聲、光、電磁、油煙等汙染源對於他人的妨害,村民在田間地頭阻礙他人的通行權或者放水權、排水權等,均屬於“與已方便,與人不方便”的妨害。

3.實質條件:妨害必須有不正當之虞且不能讓權利人容允的程度。

妨害人沒有證據證明阻礙他人行使所有權是正當的、且不能讓權利人容允的妨害,實質上是不正當的妨害,權利人有權請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成文法中不需要對於正當或者不正當下定義,當事人可以取材於習慣法或者道德法來認同。職業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誠實信用等原則,自然可以為“有不正當之虞且不能讓權利人容允”作公證,也不由妨害人分說。如鄰居種植一棵參天大樹納涼、遮陽、擋雨和美化環境、呼吸新鮮空氣,這是正當的並可容允的;但大樹的粗壯根部將人行道拱發裂、將鄰居的牆腳隆起、牆壁起裂痕,這是不正當的並不可容允的,權利人有權請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

4.除外條件:權利人應當容忍他人有正當的、輕微的妨害。

同樣地用習慣法來認同,同樣地正確對待共有關係、相鄰關係、地役權關係或者業務關係之妨害,同樣地以職業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誠實信用等原則為參照標準,權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不必過於苛刻與計較,應當權衡輕重與利弊,該容忍時就容忍,該放棄時就放棄。

所謂可容忍的有正當的、輕微的妨害,沒有硬性的規定,只有彈性的技巧。比如,妨害時間上是“就短不就長”;妨害空間上是“就小不就大”;妨害實質上是“就輕不就重”;妨害關係上是“就利不就弊”;容忍程度上是“就寬不就嚴”;容允結果上是“無傷大雅”、“拿得起放得下”、“不擴大妨害範圍”、“淺嘗輒止”。

二、兩種性質相近的物上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是個性質相近的交叉性概念,消除危險請求權很多是由排除妨害請求權升級而來的。因此,這兩個請求權,有時候是單獨行使的,有時候是合併行使的。物權法第35條的規定,總稱是“排害除險請求權”,說明瞭兩者之間是非常接近的物權保護形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當然,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相對清晰一些。

1.合稱排害除險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合稱排害除險請求權,既然是個交叉性概念,就有合併行使的可能性。應當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排害除險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僅僅針對純物權,而且還增加了精神物權。有時一個標的物上會出現純物權的請求權和精神物權的請求權兩種混合請求權。

第二,排害除險請求權,並不侷限於物權的內部矛盾。一定的條件下,它可以派生出外部矛盾。如兩棟樓房之間妨害透光、通風、通行等矛盾;居民樓房裡開設卡拉ok廳影響休息、睡眠的矛盾,或者開設大餐館很大油煙汙染空氣的矛盾等,這些由“外部物權”引起的派生的物權妨害,也屬於排害除險請求權之內。

第三,排害除險請求權,在一個物之上,有時可能產生多個不同型別的請求權人,產生一級、二級、三級等多級請求權人。

第四,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沒有多少明顯的界限,其概念、主體客體、請求權的行使、適用法律和訴訟時效界限不太清楚。妨害、侵害、損害的界限也不太清楚,乾脆將“三害”歸為一害―“妨害”,乾脆將排除妨害請求權的5項內容――試探性妨害、進行性妨害、幹擾性妨害、中傷性妨害和侵佔性妨害,移植到消除危險請求權上來,乾脆該照搬的照搬。

2.異同之處

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此項規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兩種物上請求權。因是緊密交叉性概念,有時候可合併為一種物上請求權。或者統稱為“排害除險請求權”,或者從以上兩種稱呼中選擇一種(只要貼切)即可。

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既有聯絡,又有區別。排除妨害請求權,包含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不能容忍的妨害現象或者妨害行為。請求排除妨害,是權利人要求施害人怎樣作為或者怎樣不作為的一項被動的救濟措施。當妨害達到一定的危險程度時,請求排除妨害便會升格為請求消除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包含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更加不能容忍的危險現象或者危險事實。請求消除危險,是權利人要求施險人怎樣作為或者怎樣不作為的一項被動的救濟措施。但是,在緊急避險時,或者說遇到人身、財產安全面臨威脅時,權利人可以自行消除危險。

申言之,排除妨害,就是排除一般性的、不具危險性的妨害,排除妨害請求權就是權利人向施害人提出的一般性的請求權;消除危險,就是消除突發性的、具危險性的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就是權利人向施險人提出的緊迫性的請求權,必要時權利人可以單方面消除危險。並且排除妨害請求權,一般是發生在社會生活中的物上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除了發生在社會生活中的物上請求權以外,還可能發生在自然災害等方面的物上請求權,此時被請求者不是施害人、而是消除危險的義務人。

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標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同時妨害僅限於可容忍的範圍內才得以適當考慮免責,危險是不能容忍的物件。因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妨害或者施險的責任人承擔。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可不限次數,以達到權利人的物或者物權圓滿的目的為一次。鑑於這兩種(可合併為一種)物上請求權的特殊性,行使物權時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5條

相關名詞:【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型別】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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