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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1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與客體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與客體,是構成此項物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兩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直接或者間接受妨害者在不能容忍的範圍內行使此項物上請求權,使得自己的權利處於圓滿的狀態。
一、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即權利人。一類是受妨害的合法物權人,包括物的所有人、作為合法佔有的物權人;另一類是利害關係人,一般是連帶、間接受妨害之權利人。排除妨害請求權,是權利人從一而終的基本請求權,可以連續性地、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行使此項請求權。實質上,除了物上請求權以外,可能還可以延伸至人身自由排除妨害請求權。如侵權人設定路障妨害車輛、人員通行,構成了對於權利人的通行權的妨害,更多的是對於權利人人身自由的妨害。有時候不僅是對於相鄰關係權利人的直接妨害,而且是對於遠鄰關係權利人的連帶妨害。
前一類主體是受妨害的合法物權人,是客體的即其他物權關係人行使物權不當、過分或故意、惡意實施或者無意導致妨害,而產生的物件主體,一般情形是主體不動產物權請求人對客體不動產物權請求人、主體動產物權請求人對客體動產物權請求人的請求權,亦即“不動產物權對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對動產物權”式的“內部矛盾”產生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前一類比較容易理解。
後一類不太引人注目,是“不動產物權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對不動產物權”式的“外部矛盾”產生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公共交通、公共場所、公共活動、公共事件中產生物上的連帶妨害或者間接妨害的不在少數。一種物權關係人對於另外一種物權關係人的妨害,妨害者是非法的,被妨害者是合法的。非物權人對於物權人的妨害亦即如此。特殊情況下,精神物權也可以導致危險,產生另一形式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1.單個主體
如果雙方之間相互妨害,兩者之間,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客體可以互換,也可以自換。比如,甲乙是同一個村莊的村民,前一段時間a,甲將乙家山林的樹木砍下一棵拿去賣掉了,後一段時間b,乙將甲家山林的二棵樹砍下拿去賣掉了。這是互為妨害(侵害)。這就是相互妨害(侵害)的一種型別,是動產物(斧頭、鋸子)損害不動產物(樹木)。妨害,是事實狀態或可預知的事實狀態,是與一定的人、事、物、時、象對應的事實。a時,甲方是妨害的主體,乙方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b時正好相反,乙方是妨害的主體,甲方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乙方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標的物是一棵樹,甲方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是二棵樹。
在這裡,本人將侵害的事實當成妨害的事實。本文采取的辦法,是將妨害、侵害、損害統統算作“妨害”,這是為了便於統一研究而設立的。任何形式的侵害、損害都是不同程度的“妨害”。擅自砍伐、偷竊他人樹木的事實行為,確實構成侵害,但就樹木這類標的物而言,樹木被提前砍伐了,不再生長了,對於樹木的繼續生長是個妨害。
其實,損害也是妨害,比方,某公司員工w,將公司的商業秘密偷竊並洩密,損害了公司利益,妨害了公司的正常運作,這是實質上的妨害。這個例子,又證實了,是精神物權的被損害、被妨害,也可以稱之為“被侵害”。
2.多個主體
表面上,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好象只有一個主體似的。實際上,在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除了單一主體之外,還有多個主體或者多元主體。
一則,普通物權法中,按份共有的共有權人由多人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這就形成了多個的、平行的主體;信託權人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有時候也牽涉到委託人一起來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這就形成了多個的、上下級的主體。
二則、擔保物權法中,如抵押人將所抵押的貨車出租給他人未歸還,抵押期屆滿後,抵押權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抵押人轉而向承租人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這種排除妨害請求權,與返還原物請求權是重合的。這就形成了多個的、多元的主體。
三則,制度物權法中,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有時候是公事主體的,有時候是民事主體的,國有、集體企業的物權是制度信託式物權,平時是以民事主體的面目出現,背後有公事的主體身份。在國有、集體企業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不湊效時,主管部門甚至執法機關可以出面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這就形成了多個的、多元的主體。有時候,主體是可以互換的。如政府部門主導的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地、被拆遷人的物權遭受妨害或者危險時,政府部門與被徵地、被拆遷人,有時候雙方都在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這也形成了多個的、多元甚至於雙向的主體。
以上是簡單的分析,更多更復雜的主體沒有講到。毫無疑問,多個主體比單個主體主張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遠比人們想象的要複雜得多。如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妨礙和維護這種產權的,有時候不止一個,而是一大群。智慧財產權本身是有形物權與無形物權“二合一”的,甚至於有時候是動產與不動產兩種物權“二合一”的,且妨礙物權的形式有明顯的、也有隱蔽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維權主體多元化、模式化是經常發生的。
現行的物權法學通論,只講簡單的,不講複雜的;只講普通物權法方面的,不講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方面的。所有這些,已經失之偏頗了。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客體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客體,包括主物與從物、有形物與無形物、自有物與他有物等類妨害他人日常生活之物。所謂妨害,主要是指物的妨害和人的妨害。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為,應當從兩個方面來把握:一是從事實行為發生的妨害來把握,是針對事實行為發生或即將發生來進行“排除妨害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積極的行為,而不同於作為消極行為的“停止侵權”。二是從妨害人及其積極行為來把握。妨害人是客體,妨害人的積極行動也是客體。指妨害行為人要有悔過、改過的積極行為,積極應對排除妨害請求權人、積極應對排除妨害請求的事項、物項等付諸行動,承擔責任和義務,並取得積極成果。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客體,也不光是僅僅純物權上的客體,也包括精神物權上的客體,包括無形物之類的客體。只有這樣理解,才能全面把握排除妨害請求權客體的精神實質,才能在執行物權法過程中不出紕漏。
當純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碰撞時,就應當根據純物權的特徵,以純物權的規則與方法排除妨害;當精神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碰撞時,就應當根據精神物權的特徵,以精神物權的規則與方法排除妨害。此兩種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精神物權,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維護物權方面有獨特的作用。譬如,駭客使用計算機病毒來攻擊他人電腦軟體,就電腦軟體來說,這種物的破壞是無形的,損害價值是很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如果破壞了、滅失了電腦中大量資料,這種損害就大了。民法通則“財產損失請求權”只管直接經濟損失,不管間接經濟損失,這是常態。被妨害人的大頭損失得不到補償,而小頭得到補償,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
三、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
1.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基本條件
物權法通說認為,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則,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為權利人佔有,沒有發生物權與標的物在控制上的分離;
二則,妨害處於持續狀態而且達到一定程度,不屬於權利人應當忍受的輕微妨害;
三則,妨害必須是不法的或者說不正當的,不屬於權利人應當忍受的正當妨害;
四則,基於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對於單純性與複合性、間斷性與連續性的物權妨害,權利人都有物權保護請求權。但妨害自行消除時,不再盲目適用。
2.排除妨害請求權的附加條件
以上的4種條件應當是基本條件,但應當附加條件。應當包括:
一則,被妨害的標的物雖然為權利人佔有,沒有發生物權與標的物在控制上的分離,但妨害人的標的物事實上妨害了被妨害人的標的物,並且不能成為被妨害人所能忍受的程度,也不屬於正當妨害。
二則,妨害人的責任與義務與被妨害人標的物的受妨害程度不成正比,或者不達標,或者該作為的不作為、該不作為的而作為,或者拖延時間太久造成了時間磨損。
三則,妨害人的事實行為已經導致被妨害人的物權受侵害的,或恢復物權原狀,或賠償損失。此時,權利人在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同時,或合併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請求權。
以上“被妨害人”,指排除妨害請求權人;以上“妨害人”,指排除妨害請求權人的客體。
關於附加條件一則,本文上述“幹擾性妨害”的例子,兩家的房屋是兩個標的物,兩家房屋本身的物權沒有什麼損害。但是,各自的物權是分離的,物權與標的物是分離的,受妨害者不能控制妨害者房屋的所有權,只有排除妨害請求權。
甲方的房屋被乙方後來新砌的房屋遮擋,所發生的物權關係,不是通常所說的“本物之內”的物權關係,也不是有形物權對有形物權的物權關係,是有形物(房屋)作用於無形物(光線、風流),然後對於另一個有形(房屋)產生透光、通風(無形物)方面的妨害,使甲方家庭成員的家居生活受到影響,並且影響到房屋出租的經濟效益甚至出租的成敗。
關於附加條件二則,是彌補“輕微”、“忍受”概念模糊而難執行的問題。譬如,甲乙雙方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甲方逾期三個月了不續簽合同,並且已經有兩個月沒有如期交租金。這看起來是可以說是“輕微”和可以“忍受”的,此時乙方擔心甲方乘他不備時逃走了。為了排除這種“潛在”的妨害,乙方應當有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資格。
當純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碰撞時,排除妨害請求權適用法律有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當精神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碰撞時,排除妨害請求權,適用法律有智慧財產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5條
相關名詞:【排除妨害請求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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