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3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9-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1,07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9-2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 一、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 (一)定義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即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義務、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享有向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而惡意佔有人則不能享有此項請求權。 1、善意管理人的概念 一則,普通式善意管理人。 普通物權法中,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佔有之特定無因管理人。指善意佔有人在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佔有的權源卻佔有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為使得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不受毀損、滅失,從而履行善良管理的義務之特定義務人。 如物權變動過程中產生的善意佔有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在執行返還原物和履行善良管理義務後,均稱之為善意管理人。 申言之,這是一種特定的無權佔有型別的善良管理人,不包括有權佔有型別的善良管理人,更不包括惡意佔有型別的善良管理人在內。 如用益物權人承租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後,可以依照承租合同對佔有之物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物品的保管權與利用權等,只有意定的、沒有法定的返還原物的義務;利用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一般歸用益物權人所有,也無需歸於所有權人取得(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用益物權人也無權向所有權人請求支付不動產或者動產管理費用。 反過來說,所有權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相關約定,要求用益物權人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如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相關的管理費用,包括公家的和私家的、公攤的和私攤的管理費用,是上級有權佔有人向下級有權佔有人收取管理費用。就是說,同是善良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用請求權人的物件是完全不同的。 運輸、保管、寄存、加工承攬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普通物權人,他們是有權佔有人,不是善意佔有人,應當依據合同關係進行妥善保管佔有物,佔有關係人、委託人一般不會向這些人另付保管費用。 二則,擔保式善意管理人。 擔保物權法中,善意管理人,係指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和法院保全抵押權人等擔保債權人。有的是保管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是保管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權利憑證。所有這些善意管理人,都是限期的、短期的和有許可權的有權佔有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以上所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返還孳息,並享有收取管理費用的權利。 就是說,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享有收取管理費用的權利是一定的,向債務人返還原物、返還孳息是不完全一定的。 關於返還原物。倘若擔保期間屆滿,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以該物拍賣、變賣的價款來清償債務的,就不一定返還原物,但多餘的原物需要返還。債權人以折價的方式取得佔有物所有權,並以此抵償債務的,就無需返還原物,但多餘的原物需要返還。 關於返還孳息。即是否返還抵押物孳息,質物的孳息,留置物的孳息,物權法分別於第197條、第213條、第235條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一般而論,由法院強制執行收取的孳息,全部用於清償債務,無需返還債務人,特殊情勢除外。由債權人自行收取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一般是即時收取隨即用於清償債務,一般無需返還債務人。 2、保管費用的概念 保管費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儲存、管理和例外保養、保修佔有物的維修費、飼養費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廣義的保管費用,係指善意管理人對物的善良管理費用,物的維護與改良費用,以及其他的費用。如繳納的稅款、保險費以及因該物而支付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法和債權法而成就的專項請求權。根據善良保管義務的物件、性質、內容、形式和圓滿程度,分為補償式、激勵式、獎勵式、安慰式和象徵式請求權。 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與有權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相對,是為反請求權。有權佔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者孳息,此為正請求權,或者主請求權。善意管理人於盡到應盡的義務後,反過來向有權佔有人請求支付保管費用,是為反請求權,或者從請求權。 善意管理人身兼善意佔有人,於佔有關係更正時,會連鎖性地發生一系列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只是其中之一。 於佔有關係更正時,善意管理人和有權佔有人,都將矛頭指向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人、惡意處分人。因此,善意管理人請求權和有權佔有人請求權,也有同一性的一面。善意管理人的請求權不能落實,有權佔有人的請求權也難以落實。 遺失物領賞權,是一種相當棘手的善意管理人請求權。功利性義務與非功利性義務、趨利性義務與非趨利性義務,這兩者之間有些法理問題難解難分。現代物權生活日新月異,某些新型的遺失物也很費腦筋。 如失主遺失銀行卡算不算遺失物?是哪一種遺失物?這樣的遺失物是否也能夠與賞金或者保管費用掛鉤?一些舊的法理問題沒有解決,一些新法理問題從天而降了。 善意管理人,以專業水準履行了善良保管的義務,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空間,保證了佔有物完好無損地返還給了權利人,或者達到了一定的目標責任制要求,就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出必要的管理費用。 譬如,善意佔有人向無處分權人購買一臺半舊不新的機器裝置,花了10萬元對此進行修理。不久之後,因買賣糾紛導致善意佔有人向所有權人返還機器裝置。後續處理辦法是,無處分權人向善意佔有人退還轉讓那臺機器裝置的款項,並負責向善意佔有人即善意管理人賠償10萬元的維修費用。善意佔有人無需支付機器裝置的使用費。因善意佔有使用該臺機器裝置所造成的物權損害,由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若論房屋、商場裝修之類的保管費用,那是耗資巨大的保管費用,對於善意管理人來說是一筆很大的額外負擔。如果房屋、商場所有權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向善意管理人強制收回不動產,不承擔裝修的費用,這對於善意管理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否則,善意管理人可以據此理由拒絕返還其所佔有的不動產,直到合理解決時為止。誠然,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完全解決三者之間佔有關係的矛盾。 因不動產交易產生的稅費專案多,而且費用很大,遠遠超過保管費用的額度。不動產之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人,所做的非法轉讓行為危害性很大。不動產受讓人即善意取得人,向國家交納的各種稅費是不能要求退回的,這一部分的重大損失,也應當由施害人全部負責賠償損失。 (二)一般分析 正如物權法第243條所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上述條款所示,應當包含以下兩項法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第一,無論是善意佔有人還是惡意佔有人,對於權利人都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 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善意佔有人應當積極實行,惡意佔有人須無條件執行。因為這兩種佔有人全部是無權佔有人,即零物權人。善意佔有人為解除佔有的“減除零物權人”,惡意佔有人從頭到尾都本質上的“標準式惡意佔有人”。 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方式,一般應當直接向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返還,不能直接返還的則透過無權利人返還。善意佔有人因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已經發生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金錢及其孳息的損失,而惡意佔有人則無此項請求權。 關於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的命題,實際上是兩項內容的命題。對於全體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義務和惡意佔有人返還孳息義務,各國的立法是一致同意的。對於善意佔有人是否應當履行返還孳息的義務,則有異議。一種法例認為,善意佔有人原則上不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 如《德國民法典》第987條只要求善意佔有人在訴訟發生後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訴訟發生以前則不過問。對於惡意佔有人於訴訟前、訴訟後均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第993條明確規定“佔有人既不負有返還收益也不負損害賠償的義務。” 另一種法例認為,善意佔有人無須返還佔有物上獲得的孳息,但如果善意佔有人保留孳息,則不得向權利人請求返還其為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均有規定。 《日本民法典》第189條規定,善意佔有人取得由佔有物產生的孳息。善意佔有人於本權之訴敗訴時,自提起該訴時起,視為惡意佔有人,不再取得由佔有物產生的孳息。 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應當等同於無因管理人的義務。實際上無權佔有人對於所佔有財產的妥善管理,應當是無因管理另外一種類別。只不過是無因管理人是有權佔有的管理人,另類無因管理是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的管理人。 既然如此,無因管理人須還原物及其孳息,另類無因管理人亦須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這就是本法本條款的立法意義之所在。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994條規定了所有人的返還義務依無因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之後,善意佔有人對於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佔有人則無此項請求權。 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佔有人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擔負了妥善管理的責任,沒有造成佔有財產的毀損、滅失的善良管理人。 因此,善意管理人應當是善意佔有人和善良管理人的合稱。但並不是所有的善意佔有人都是善良管理人,如善意佔有人未盡妥善保管的責任,已經造成佔有財產的毀損、滅失的無良管理人,即為非善意管理人,不僅不能向權利人取得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反而要向權利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理論是指無權佔有人的注意保管其佔有財產。無權佔有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而在實踐中應當根據一般交易上的觀念,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標準來加以衡量。 必要費用,是指善意佔有人求償權的範圍限於妥善保管所佔有財產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是指因儲存、管理佔有物所必需支出的費用,如佔有物的維修費、保養費、飼養費等。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物權化方針,是依據經濟學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權法學權利與義務相對衡平原理,平衡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與善意管理人之間一攬子的信託式權利與信託式義務,使得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對世關係與人事關係趨於相對和諧狀態,使得善意管理人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能夠善始善終,使得其所佔有之物有一個良好的歸屬與圓滿的結局。 二、基本內涵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定義,除了上述概念以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內涵與外延。 1.善意佔有人因維護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是善意佔有人於無權利佔有他人財產期間,依妥善保管所佔有財產的信託責任而墊支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是否支付佔有人、支付多少,以及其交換條件是什麼等事項,要依法和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來確定。善意佔有人對於其所墊支的必要費用求償權,基本上是法定的求償權,但是附返還所佔有財產和妥善保管財產及其孳息義務之前提條件的求償權。 2.是善意佔有人向權利人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 應當履行返還所佔有財產及其孳息的手續,釐清權利與義務。完好無損的和保質保量的履行返還所佔有財產的手續,有權取得全額的必要的保管費用。否則另當別論或者另當別算。 各國物權法一般都規定規定善意佔有、善意取得適用於動產交易,不適用於不動產交易。中國物權法在《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章中,不僅僅規定善意取得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於不動產。在《佔有》一章中同樣如此。 不動產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的適用範圍是很狹小的,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共同共有人之一處分共有不動產,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受讓人善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該不動產的;二是錯誤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權利人予以轉讓,受讓人善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該不動產的。隨著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不動產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加強,不動產的善意佔有會不斷減少。 3.所佔有財產合理的損耗或者消耗費用 應當限定在合理的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自然的損耗或者消耗範圍之內。否則,因善意佔有人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而導致所佔有財產不合理損耗或者消耗的,應當部分扣除或者全部扣除應得的保管費用。 4.履行義務的考量與獲得賞金 善意佔有人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而導致所佔有財產毀損、滅失的,善意佔有人無權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也不得索取懸賞金,並且應當向權利人賠償損失。 善意佔有人以相同質量與相同數量之物當向權利人賠償損失了的,無論對於以前所佔有之物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的義務,善意佔有人有權恢復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也有權恢復索取懸賞金,動產與不動產權利人不應拒絕。 5.因條件交換產生的保管費用 善意佔有人於佔有期間,完全履行了妥善保管財產和完整返還所佔有財產的義務,並取得了所保管物的孳息,所取得的全部孳息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費用。採多退少補的一般算術辦法結算。 6.用賞金包攬的保管費用 善意佔有人於佔有期間,完全履行了妥善保管財產和完整返還所佔有財產及其孳息的義務,並取得了所保管物的懸賞金,所取得的全部懸賞金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費用。採多退少補的一般算術辦法結算。 如果是善意佔有人既合法合理地取得了所保管物的孳息,又合法合理地取得了所保管物的懸賞金,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辦法應由當事人雙方商定,同樣地採多退少補的一般算術辦法結算。 7.惡意佔有人無法享受的保管費用 惡意佔有人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佔有他人財產的權利而進行惡意佔有,原則上,只有履行妥善保管和不延遲地完整無缺地返還所佔有財產的法定的義務,沒有取得所佔有財產孳息、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權利和沒有接受懸賞的權利。 涉嫌侵佔公私財物要承擔法律責任。有意無意毀損、滅失所佔有財產的,涉嫌侵佔公私財物和涉嫌破壞公私財產,要承擔雙重性的法律責任。 8.善意佔有人被除名後的保管費用 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理論上,善意佔有階段應當仍然享有返還妥善保管財產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權利,惡意佔有階段不應享有返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權利,並且不再享有受懸賞的權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注意事項 其一,對於保管費用的全面落實。 以上8個事項是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定義的基本內涵,不是全部內涵。 除了其內涵以外,還要注意到其外延。以上推論是從傳統的普通物權法方面來總結的,其法理可以推廣到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上去。 但是,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有其特殊性,是不能完全劃等號的。擔保物權法的善意管理人一般是有權佔有的善意管理人,個別的是無權佔有的善意管理人。 制度物權法大大縮小了有權佔有的範圍,擴大了無權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範圍,對公與對私都要很大的強制性,縮小了彈性與當事人協商性的範圍。 所有這些,對於行使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權利都有一定的概況與影響。 其二,區分不同的善意管理人及其保管費用的支付。 同為不動產佔有,土地的不動產佔有嚴格於建築物、構建物的不動產佔有。善意佔有人對於土地的佔有,主要集中於無主荒地或者是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方面。所有已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上應當不能成立善意佔有。 專屬物、專有物、專控物和一般物的控制等級不同,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人之物、自然人之物的控制方法不同,所有這些,對於定義善意佔有人和善意管理人都有一定的概況與影響。 所謂保管費用的支付,主要是針對無因管理人、遺失物拾得人、善意佔有的擔保物權人等善意保管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的下級普通物權人、信託物權人等,不在此限之列。 如運輸、保管、寄存、加工承攬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他們是有權佔有人,應當依據合同關係進行妥善保管佔有物,佔有關係人、委託人一般不會向這些人另付保管費用。 其三,關於賞金制度的正確理解非常重要。 關於遺失物之類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賞金辦法、比例等,目前中國的物權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頒佈相應的司法解釋。某些地區或者地方制訂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了賞金的最高限額,但付酬謝恩標準並不一致。 如《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10%的金額給予獎勵。這樣的比例與英國的賞金付酬比例相當,英國普通法規定,賞金付酬是該項遺失物的10%。中國臺灣民法規定,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實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應當注意的是: (1)拾得人不能重複得賞,有關部門以精神獎勵為主。 上述的“賞金”,應當包括拾金不昧的物質獎勵和善良保管的費用在內。拾得人得到賞金以後,不能再向失主或者有關部門再請求取得保管費用。或者說,保管費用就是賞金,賞金也是保管費用。 遺失物由拾得人親自交付失主的,或者上交有關部門後由該部門作證、從該部門交付失主的,賞金包含保管費用由失主負責支付。 遺失物因不明原因失主逾期未領取的,應由地方財政支付賞金包括保管費用。物權法第113條明確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就是說,遺失物變成無主物後,蓋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管領與支配遺失物。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遺失物拍賣或者變賣以後,所得款項全部存入地方財政上的賬戶,賞金包括管理費用可以從這個賬戶中支出。 有關部門在六個月內起到了善良保管的義務後,地方政府可以給予該部門的有關人員以象徵性的物質獎勵。這樣的物質獎勵,應當不屬於保管費用之列。因為遺失物歸國家所有,並且因為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本職工作是為國家服務的,善良保管可以是無償性質的義務,然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盡心盡力的行為可以受到獎勵。 誠然,這種獎勵標準,應當低於拾得人的獎勵標準。一則,主要有功人員是拾得人;二則,保管遺失物的相關人員是拿國家或者單位工資的公職人員;三則,對於公職人員,包括警察、記者、編輯等,應當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2)拾得人不能漫天要價,或要尊重失主的意願。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拾得人包括一些少年兒童,都懂得撿到遺失物後應當歸還失主,拾金不昧是做人的高尚風格和應盡的義務。即使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有的人受拜金主義影響而道德淪喪,仍然有許多人自覺地學雷鋒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依然是整個社會思想觀唸的主旋律。 但是,仍然有的人沒有認清社會性權利與社會性義務的關係,沒有認識到拾得人是“妥善保管和歸還原物的義務第一、索取賞金的權利第二”這樣的法律關係,也沒有認識到失主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優於拾得人享有的賞金索取請求權,結果由好事變成了壞事。有的人索取賞金時漫天要價,否則就扣押遺失物不予歸還,撕破臉皮讓失主下不了臺。 拾得人過分要求賞金,當然是違反道德法的基本要求的,失主可以拒絕接受這樣不正當的要求。失主自願接受拾得人過分要求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好反對失主的作法。 〖案例簡析〗 人物: 拾得人,10歲男孩小峰,化名,農村進城與丈夫居住人員柳芳的第2個小孩。上有一個姐姐在家讀初中。上學路途遙遠,崎嶇坎坷,因家庭困難一直沒有得到一輛腳踏車。 失主,李波,成都一家三甲醫院的醫生,無子女。先是同意給予拾得人200元賞金,後來實際付出300多元購買腳踏車給予拾得人以代替賞金。 柳芳,拾得人的母親和監護人,案例中的關鍵人物。為了讓兒子即拾得人購買一輛心儀的腳踏車,先是向失主索要1000元賞金,經過與失主協商一致後,他兒子實得一輛300多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失物: 拾得人在成都公交車上,拾得一個錢包,內有現金491元,3張銀行卡,一張飯卡。銀行卡、飯卡金額未見諸報道。 地點: 交付全部失物的地點,在成都溫江一處建築工地上。交付腳踏車的地點,在建築工地附近一處商店裡。 時間: 2014年7月14日,即小峰撿到錢包當天上午。 事件: 見成都商報電子版報道。成都商報電子版2014年7月15日《10歲娃撿到錢包要報酬“叔叔,你必須給我買腳踏車”》、《索要感謝費很正常拾金不昧更完美》,7月16日《成都10歲娃撿到錢包要報酬續:母親備受親朋外界指責》、《成都10歲娃撿到錢包要報酬失主稱娃娃不是真的貪財》。 事件經過: 14日早上,小峰與母親柳芳一起乘座公交車,偶然撿到一個錢包。柳芳根據錢包中單據的電話號碼聯絡到了失主。她與失主手機通話8次,並有20條簡訊往來。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確定在溫江一處建築工地上見面。拾得人將錢包和錢包裡所有的物品如數交付失主。然後3人一起搭乘一輛計程車到得商店,失主向拾得人完成了腳踏車的交付過程。 得到實物感謝以後,於成都商報和其電子版報道之後,柳芳感到來自各方面的精神壓力。 她對成都商報記者訴說,她之所以向失主要求給付1000元,是想得到這筆錢給她兩個小孩每人購買一輛腳踏車。因為家裡窮,上有兩個老人要負擔,一直買不起腳踏車。 柳芳說,擁有一輛腳踏車,是小峰幾年來的心願。小峰家在資中農村,步行上學需要1個小時左右,若是冬天的早上,他5點過就得出門,媽媽打著電筒照亮並不平整的道路。要上陡坡,還要下斜坡,上學路對小峰來說是艱難的。為了他的安全,媽媽早晚都要接送,往返就是4個小時。可是,家中除了父親在建築工地打工,沒有其他穩定的經濟來源。“上有兩個老人,小峰還有一個姐姐,在讀初中,我在家務農照顧娃娃,哪有錢買腳踏車啊!” 柳芳說,“去上學的路還比較爛,目前正在修,修好了就可以讓他騎車去上學了!”她還表示,今後,孩子若是再撿到東西,一定會讓孩子歸還失主。“(失主)不感謝就不感謝,是別人的,就該還給別人!”小峰似乎也對“拾金不昧”有了新的認識,“今後撿了,我就交給警察叔叔或者媽媽!”小峰認真地說道。 關鍵在於,失主很豁達大度,體恤拾得人的正當要求與家庭困難。 失主李波表示,“如果他們想退給我,我肯定不會接受。因為這是我給娃娃的禮物,是我真心實意想給的,也是真心實意感謝他們,因此他們沒有必要退回來。” 失主真情地說:“我跟娃娃有接觸,知道他並不是真的貪財。娃娃很調皮,也很單純,只是很純粹地希望有一輛腳踏車,即使沒有撿到錢包,他的‘腳踏車夢’依然存在!”李波說,他之所以給小峰買腳踏車,是從完成一個農村孩子心願的角度考慮的。 成都商報的報道出現以後,很多讀者和網友表示出各種見解。當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楚以後,大家心裡就釋然了許多。 筆者對於上述問題,也有了自己的看法。 從法律關係上講,拾得人以及他的監護人母親,首要條件和首要任務是遵守拾金不昧的道德法。然而,按照現行的物權法、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人合理取得賞金與保管費用、通訊費用和其他費用等,也是應當享有的權利。 除了道德法的行為規範以後,民事主體之間的善意佔有關係,還可以利用習慣法進行適當調整。事實上最後的處理結果,也是由習慣法進行調整的。 失主願意花大價錢獎賞拾得人,這是民事主體的自主權,也符合意思自治主義原則,也無需別人瞎操心。 這裡還有一個技術性的焦點問題。失物裡面,就現金來說並不多,不到500元。如果僅僅以現金為失物評論賞金,這顯然是過高的要求了。 現在暫且不論飯卡中的金額數量。 關鍵在於,失主3張銀行卡到底算不算遺失物? 如果所有的銀行卡都算遺失物,假設銀行卡里的現金有3萬元,按現金的10%支付賞金,那麼,拾得人可以得到3000元的感謝費,而不是300元的感謝費。這樣一來,一些新聞媒體和一些評論者指責拾得人“漫天要價”站不住腳,反而冤枉了拾得人。 鑑於失主是當地三甲醫院的醫生,收入水平和存款數額應當不菲。3張銀行卡中的現金超過10萬元也是很有可能的。 如果所有的銀行卡都不算遺失物,又好像有一點道理,但道理並不充分。銀行卡是可以報失而重換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於失主好像可以不算遺失物。 問題在於,現在還有很多人借貸式銀行卡是不設立密碼的,別的人也是可以在全國各地可刷卡的商場中購物的。還有智商高的、膽量大的人,拿著別人的銀行卡去到銀行大搖大擺地取現金。對於這樣的銀行卡,不算遺失物肯定是說不過去的。 其四,學習雷鋒做好人好事仍然應當成為全社會的主旋律。 問題在於,中國自古以來是以道德法作為立國和治國之本,提倡路不拾遺、拾金不昧和拾物還人。 在目前的條件下,更提倡人人學雷鋒做好人好事,發揚大公無私的好傳統好作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作風,仍然應當成為全社會的主旋律。 那麼,現在的情況是,要將物權法和道德法或者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之間作一個相對的平衡,規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權利人返還必要管理費用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和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之為變相的得賞辦法。 根據這種變相的得賞金辦法,既不會過高,也不會過低,又能夠在物權法和道德法之間作一個相對的平衡,這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3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即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義務、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享有向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而惡意佔有人則不能享有此項請求權。 保管費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儲存、管理和例外保養、保修佔有物的維修費、飼養費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廣義的保管費用,係指善意管理人對物的善良管理費用,物的維護與改良費用,以及其他的費用。如繳納的稅款、保險費以及因該物而支付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法和債權法而成就的專項請求權。根據善良保管義務的物件、性質、內容、形式和圓滿程度,分為補償式、激勵式、獎勵式、安慰式和象徵式請求權。 關於遺失物之類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賞金辦法、比例等,目前中國的物權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頒佈相應的司法解釋。某些地區或者地方制訂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了賞金的最高限額,但付酬謝恩標準並不一致。 遺失物領賞權,是一種相當棘手的善意管理人請求權。功利性義務與非功利性義務、趨利性義務與非趨利性義務,這兩者之間有些法理問題難解難分。現代物權生活日新月異,某些新型的遺失物也很費腦筋。 如失主遺失銀行卡算不算遺失物?是哪一種遺失物?這樣的遺失物是否也能夠與賞金或者保管費用掛鉤?一些舊的法理問題沒有解決,一些新法理問題從天而降了。 在目前的條件下,更提倡人人學雷鋒做好人好事,發揚大公無私的好傳統好作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作風,仍然應當成為全社會的主旋律。 那麼,現在的情況是,要將物權法和道德法或者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之間作一個相對的平衡,規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權利人返還必要管理費用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和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之為變相的得賞辦法。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9-2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

一、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

(一)定義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即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義務、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享有向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而惡意佔有人則不能享有此項請求權。

1、善意管理人的概念

一則,普通式善意管理人。

普通物權法中,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佔有之特定無因管理人。指善意佔有人在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佔有的權源卻佔有了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為使得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不受毀損、滅失,從而履行善良管理的義務之特定義務人。

如物權變動過程中產生的善意佔有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在執行返還原物和履行善良管理義務後,均稱之為善意管理人。

申言之,這是一種特定的無權佔有型別的善良管理人,不包括有權佔有型別的善良管理人,更不包括惡意佔有型別的善良管理人在內。

如用益物權人承租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後,可以依照承租合同對佔有之物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物品的保管權與利用權等,只有意定的、沒有法定的返還原物的義務;利用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一般歸用益物權人所有,也無需歸於所有權人取得(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用益物權人也無權向所有權人請求支付不動產或者動產管理費用。

反過來說,所有權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相關約定,要求用益物權人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如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相關的管理費用,包括公家的和私家的、公攤的和私攤的管理費用,是上級有權佔有人向下級有權佔有人收取管理費用。就是說,同是善良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用請求權人的物件是完全不同的。

運輸、保管、寄存、加工承攬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普通物權人,他們是有權佔有人,不是善意佔有人,應當依據合同關係進行妥善保管佔有物,佔有關係人、委託人一般不會向這些人另付保管費用。

二則,擔保式善意管理人。

擔保物權法中,善意管理人,係指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和法院保全抵押權人等擔保債權人。有的是保管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是保管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權利憑證。所有這些善意管理人,都是限期的、短期的和有許可權的有權佔有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以上所有權人返還原物,或返還孳息,並享有收取管理費用的權利。

就是說,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享有收取管理費用的權利是一定的,向債務人返還原物、返還孳息是不完全一定的。

關於返還原物。倘若擔保期間屆滿,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以該物拍賣、變賣的價款來清償債務的,就不一定返還原物,但多餘的原物需要返還。債權人以折價的方式取得佔有物所有權,並以此抵償債務的,就無需返還原物,但多餘的原物需要返還。

關於返還孳息。即是否返還抵押物孳息,質物的孳息,留置物的孳息,物權法分別於第197條、第213條、第235條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一般而論,由法院強制執行收取的孳息,全部用於清償債務,無需返還債務人,特殊情勢除外。由債權人自行收取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一般是即時收取隨即用於清償債務,一般無需返還債務人。

2、保管費用的概念

保管費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儲存、管理和例外保養、保修佔有物的維修費、飼養費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廣義的保管費用,係指善意管理人對物的善良管理費用,物的維護與改良費用,以及其他的費用。如繳納的稅款、保險費以及因該物而支付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法和債權法而成就的專項請求權。根據善良保管義務的物件、性質、內容、形式和圓滿程度,分為補償式、激勵式、獎勵式、安慰式和象徵式請求權。

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與有權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相對,是為反請求權。有權佔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者孳息,此為正請求權,或者主請求權。善意管理人於盡到應盡的義務後,反過來向有權佔有人請求支付保管費用,是為反請求權,或者從請求權。

善意管理人身兼善意佔有人,於佔有關係更正時,會連鎖性地發生一系列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只是其中之一。

於佔有關係更正時,善意管理人和有權佔有人,都將矛頭指向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人、惡意處分人。因此,善意管理人請求權和有權佔有人請求權,也有同一性的一面。善意管理人的請求權不能落實,有權佔有人的請求權也難以落實。

遺失物領賞權,是一種相當棘手的善意管理人請求權。功利性義務與非功利性義務、趨利性義務與非趨利性義務,這兩者之間有些法理問題難解難分。現代物權生活日新月異,某些新型的遺失物也很費腦筋。

如失主遺失銀行卡算不算遺失物?是哪一種遺失物?這樣的遺失物是否也能夠與賞金或者保管費用掛鉤?一些舊的法理問題沒有解決,一些新法理問題從天而降了。

善意管理人,以專業水準履行了善良保管的義務,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空間,保證了佔有物完好無損地返還給了權利人,或者達到了一定的目標責任制要求,就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出必要的管理費用。

譬如,善意佔有人向無處分權人購買一臺半舊不新的機器裝置,花了10萬元對此進行修理。不久之後,因買賣糾紛導致善意佔有人向所有權人返還機器裝置。後續處理辦法是,無處分權人向善意佔有人退還轉讓那臺機器裝置的款項,並負責向善意佔有人即善意管理人賠償10萬元的維修費用。善意佔有人無需支付機器裝置的使用費。因善意佔有使用該臺機器裝置所造成的物權損害,由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若論房屋、商場裝修之類的保管費用,那是耗資巨大的保管費用,對於善意管理人來說是一筆很大的額外負擔。如果房屋、商場所有權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向善意管理人強制收回不動產,不承擔裝修的費用,這對於善意管理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否則,善意管理人可以據此理由拒絕返還其所佔有的不動產,直到合理解決時為止。誠然,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完全解決三者之間佔有關係的矛盾。

因不動產交易產生的稅費專案多,而且費用很大,遠遠超過保管費用的額度。不動產之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人、擅自處分人,所做的非法轉讓行為危害性很大。不動產受讓人即善意取得人,向國家交納的各種稅費是不能要求退回的,這一部分的重大損失,也應當由施害人全部負責賠償損失。

(二)一般分析

正如物權法第243條所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上述條款所示,應當包含以下兩項法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第一,無論是善意佔有人還是惡意佔有人,對於權利人都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

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善意佔有人應當積極實行,惡意佔有人須無條件執行。因為這兩種佔有人全部是無權佔有人,即零物權人。善意佔有人為解除佔有的“減除零物權人”,惡意佔有人從頭到尾都本質上的“標準式惡意佔有人”。

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方式,一般應當直接向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返還,不能直接返還的則透過無權利人返還。善意佔有人因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已經發生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金錢及其孳息的損失,而惡意佔有人則無此項請求權。

關於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的命題,實際上是兩項內容的命題。對於全體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義務和惡意佔有人返還孳息義務,各國的立法是一致同意的。對於善意佔有人是否應當履行返還孳息的義務,則有異議。一種法例認為,善意佔有人原則上不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

如《德國民法典》第987條只要求善意佔有人在訴訟發生後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訴訟發生以前則不過問。對於惡意佔有人於訴訟前、訴訟後均負擔從原物上獲得收益的返還義務和賠償義務。第993條明確規定“佔有人既不負有返還收益也不負損害賠償的義務。”

另一種法例認為,善意佔有人無須返還佔有物上獲得的孳息,但如果善意佔有人保留孳息,則不得向權利人請求返還其為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均有規定。

《日本民法典》第189條規定,善意佔有人取得由佔有物產生的孳息。善意佔有人於本權之訴敗訴時,自提起該訴時起,視為惡意佔有人,不再取得由佔有物產生的孳息。

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應當等同於無因管理人的義務。實際上無權佔有人對於所佔有財產的妥善管理,應當是無因管理另外一種類別。只不過是無因管理人是有權佔有的管理人,另類無因管理是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的管理人。

既然如此,無因管理人須還原物及其孳息,另類無因管理人亦須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這就是本法本條款的立法意義之所在。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994條規定了所有人的返還義務依無因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之後,善意佔有人對於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佔有人則無此項請求權。

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佔有人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擔負了妥善管理的責任,沒有造成佔有財產的毀損、滅失的善良管理人。

因此,善意管理人應當是善意佔有人和善良管理人的合稱。但並不是所有的善意佔有人都是善良管理人,如善意佔有人未盡妥善保管的責任,已經造成佔有財產的毀損、滅失的無良管理人,即為非善意管理人,不僅不能向權利人取得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反而要向權利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妥善保管,理論是指無權佔有人的注意保管其佔有財產。無權佔有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而在實踐中應當根據一般交易上的觀念,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標準來加以衡量。

必要費用,是指善意佔有人求償權的範圍限於妥善保管所佔有財產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是指因儲存、管理佔有物所必需支出的費用,如佔有物的維修費、保養費、飼養費等。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物權化方針,是依據經濟學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權法學權利與義務相對衡平原理,平衡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與善意管理人之間一攬子的信託式權利與信託式義務,使得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對世關係與人事關係趨於相對和諧狀態,使得善意管理人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能夠善始善終,使得其所佔有之物有一個良好的歸屬與圓滿的結局。

二、基本內涵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定義,除了上述概念以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內涵與外延。

1.善意佔有人因維護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利而產生的費用

是善意佔有人於無權利佔有他人財產期間,依妥善保管所佔有財產的信託責任而墊支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是否支付佔有人、支付多少,以及其交換條件是什麼等事項,要依法和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來確定。善意佔有人對於其所墊支的必要費用求償權,基本上是法定的求償權,但是附返還所佔有財產和妥善保管財產及其孳息義務之前提條件的求償權。

2.是善意佔有人向權利人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

應當履行返還所佔有財產及其孳息的手續,釐清權利與義務。完好無損的和保質保量的履行返還所佔有財產的手續,有權取得全額的必要的保管費用。否則另當別論或者另當別算。

各國物權法一般都規定規定善意佔有、善意取得適用於動產交易,不適用於不動產交易。中國物權法在《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章中,不僅僅規定善意取得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於不動產。在《佔有》一章中同樣如此。

不動產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的適用範圍是很狹小的,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共同共有人之一處分共有不動產,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受讓人善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該不動產的;二是錯誤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權利人予以轉讓,受讓人善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該不動產的。隨著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不動產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加強,不動產的善意佔有會不斷減少。

3.所佔有財產合理的損耗或者消耗費用

應當限定在合理的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自然的損耗或者消耗範圍之內。否則,因善意佔有人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而導致所佔有財產不合理損耗或者消耗的,應當部分扣除或者全部扣除應得的保管費用。

4.履行義務的考量與獲得賞金

善意佔有人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而導致所佔有財產毀損、滅失的,善意佔有人無權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也不得索取懸賞金,並且應當向權利人賠償損失。

善意佔有人以相同質量與相同數量之物當向權利人賠償損失了的,無論對於以前所佔有之物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的義務,善意佔有人有權恢復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也有權恢復索取懸賞金,動產與不動產權利人不應拒絕。

5.因條件交換產生的保管費用

善意佔有人於佔有期間,完全履行了妥善保管財產和完整返還所佔有財產的義務,並取得了所保管物的孳息,所取得的全部孳息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費用。採多退少補的一般算術辦法結算。

6.用賞金包攬的保管費用

善意佔有人於佔有期間,完全履行了妥善保管財產和完整返還所佔有財產及其孳息的義務,並取得了所保管物的懸賞金,所取得的全部懸賞金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費用。採多退少補的一般算術辦法結算。

如果是善意佔有人既合法合理地取得了所保管物的孳息,又合法合理地取得了所保管物的懸賞金,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辦法應由當事人雙方商定,同樣地採多退少補的一般算術辦法結算。

7.惡意佔有人無法享受的保管費用

惡意佔有人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佔有他人財產的權利而進行惡意佔有,原則上,只有履行妥善保管和不延遲地完整無缺地返還所佔有財產的法定的義務,沒有取得所佔有財產孳息、索取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權利和沒有接受懸賞的權利。

涉嫌侵佔公私財物要承擔法律責任。有意無意毀損、滅失所佔有財產的,涉嫌侵佔公私財物和涉嫌破壞公私財產,要承擔雙重性的法律責任。

8.善意佔有人被除名後的保管費用

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理論上,善意佔有階段應當仍然享有返還妥善保管財產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權利,惡意佔有階段不應享有返還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權利,並且不再享有受懸賞的權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注意事項

其一,對於保管費用的全面落實。

以上8個事項是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定義的基本內涵,不是全部內涵。

除了其內涵以外,還要注意到其外延。以上推論是從傳統的普通物權法方面來總結的,其法理可以推廣到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上去。

但是,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有其特殊性,是不能完全劃等號的。擔保物權法的善意管理人一般是有權佔有的善意管理人,個別的是無權佔有的善意管理人。

制度物權法大大縮小了有權佔有的範圍,擴大了無權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範圍,對公與對私都要很大的強制性,縮小了彈性與當事人協商性的範圍。

所有這些,對於行使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權利都有一定的概況與影響。

其二,區分不同的善意管理人及其保管費用的支付。

同為不動產佔有,土地的不動產佔有嚴格於建築物、構建物的不動產佔有。善意佔有人對於土地的佔有,主要集中於無主荒地或者是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方面。所有已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上應當不能成立善意佔有。

專屬物、專有物、專控物和一般物的控制等級不同,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人之物、自然人之物的控制方法不同,所有這些,對於定義善意佔有人和善意管理人都有一定的概況與影響。

所謂保管費用的支付,主要是針對無因管理人、遺失物拾得人、善意佔有的擔保物權人等善意保管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和其他的下級普通物權人、信託物權人等,不在此限之列。

如運輸、保管、寄存、加工承攬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他們是有權佔有人,應當依據合同關係進行妥善保管佔有物,佔有關係人、委託人一般不會向這些人另付保管費用。

其三,關於賞金制度的正確理解非常重要。

關於遺失物之類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賞金辦法、比例等,目前中國的物權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頒佈相應的司法解釋。某些地區或者地方制訂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了賞金的最高限額,但付酬謝恩標準並不一致。

如《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10%的金額給予獎勵。這樣的比例與英國的賞金付酬比例相當,英國普通法規定,賞金付酬是該項遺失物的10%。中國臺灣民法規定,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實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應當注意的是:

(1)拾得人不能重複得賞,有關部門以精神獎勵為主。

上述的“賞金”,應當包括拾金不昧的物質獎勵和善良保管的費用在內。拾得人得到賞金以後,不能再向失主或者有關部門再請求取得保管費用。或者說,保管費用就是賞金,賞金也是保管費用。

遺失物由拾得人親自交付失主的,或者上交有關部門後由該部門作證、從該部門交付失主的,賞金包含保管費用由失主負責支付。

遺失物因不明原因失主逾期未領取的,應由地方財政支付賞金包括保管費用。物權法第113條明確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就是說,遺失物變成無主物後,蓋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管領與支配遺失物。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遺失物拍賣或者變賣以後,所得款項全部存入地方財政上的賬戶,賞金包括管理費用可以從這個賬戶中支出。

有關部門在六個月內起到了善良保管的義務後,地方政府可以給予該部門的有關人員以象徵性的物質獎勵。這樣的物質獎勵,應當不屬於保管費用之列。因為遺失物歸國家所有,並且因為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本職工作是為國家服務的,善良保管可以是無償性質的義務,然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盡心盡力的行為可以受到獎勵。

誠然,這種獎勵標準,應當低於拾得人的獎勵標準。一則,主要有功人員是拾得人;二則,保管遺失物的相關人員是拿國家或者單位工資的公職人員;三則,對於公職人員,包括警察、記者、編輯等,應當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2)拾得人不能漫天要價,或要尊重失主的意願。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拾得人包括一些少年兒童,都懂得撿到遺失物後應當歸還失主,拾金不昧是做人的高尚風格和應盡的義務。即使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有的人受拜金主義影響而道德淪喪,仍然有許多人自覺地學雷鋒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依然是整個社會思想觀唸的主旋律。

但是,仍然有的人沒有認清社會性權利與社會性義務的關係,沒有認識到拾得人是“妥善保管和歸還原物的義務第一、索取賞金的權利第二”這樣的法律關係,也沒有認識到失主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優於拾得人享有的賞金索取請求權,結果由好事變成了壞事。有的人索取賞金時漫天要價,否則就扣押遺失物不予歸還,撕破臉皮讓失主下不了臺。

拾得人過分要求賞金,當然是違反道德法的基本要求的,失主可以拒絕接受這樣不正當的要求。失主自願接受拾得人過分要求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好反對失主的作法。

〖案例簡析〗

人物:

拾得人,10歲男孩小峰,化名,農村進城與丈夫居住人員柳芳的第2個小孩。上有一個姐姐在家讀初中。上學路途遙遠,崎嶇坎坷,因家庭困難一直沒有得到一輛腳踏車。

失主,李波,成都一家三甲醫院的醫生,無子女。先是同意給予拾得人200元賞金,後來實際付出300多元購買腳踏車給予拾得人以代替賞金。

柳芳,拾得人的母親和監護人,案例中的關鍵人物。為了讓兒子即拾得人購買一輛心儀的腳踏車,先是向失主索要1000元賞金,經過與失主協商一致後,他兒子實得一輛300多元的摺疊式腳踏車。

失物:

拾得人在成都公交車上,拾得一個錢包,內有現金491元,3張銀行卡,一張飯卡。銀行卡、飯卡金額未見諸報道。

地點:

交付全部失物的地點,在成都溫江一處建築工地上。交付腳踏車的地點,在建築工地附近一處商店裡。

時間:

2014年7月14日,即小峰撿到錢包當天上午。

事件:

見成都商報電子版報道。成都商報電子版2014年7月15日《10歲娃撿到錢包要報酬“叔叔,你必須給我買腳踏車”》、《索要感謝費很正常拾金不昧更完美》,7月16日《成都10歲娃撿到錢包要報酬續:母親備受親朋外界指責》、《成都10歲娃撿到錢包要報酬失主稱娃娃不是真的貪財》。

事件經過:

14日早上,小峰與母親柳芳一起乘座公交車,偶然撿到一個錢包。柳芳根據錢包中單據的電話號碼聯絡到了失主。她與失主手機通話8次,並有20條簡訊往來。

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確定在溫江一處建築工地上見面。拾得人將錢包和錢包裡所有的物品如數交付失主。然後3人一起搭乘一輛計程車到得商店,失主向拾得人完成了腳踏車的交付過程。

得到實物感謝以後,於成都商報和其電子版報道之後,柳芳感到來自各方面的精神壓力。

她對成都商報記者訴說,她之所以向失主要求給付1000元,是想得到這筆錢給她兩個小孩每人購買一輛腳踏車。因為家裡窮,上有兩個老人要負擔,一直買不起腳踏車。

柳芳說,擁有一輛腳踏車,是小峰幾年來的心願。小峰家在資中農村,步行上學需要1個小時左右,若是冬天的早上,他5點過就得出門,媽媽打著電筒照亮並不平整的道路。要上陡坡,還要下斜坡,上學路對小峰來說是艱難的。為了他的安全,媽媽早晚都要接送,往返就是4個小時。可是,家中除了父親在建築工地打工,沒有其他穩定的經濟來源。“上有兩個老人,小峰還有一個姐姐,在讀初中,我在家務農照顧娃娃,哪有錢買腳踏車啊!”

柳芳說,“去上學的路還比較爛,目前正在修,修好了就可以讓他騎車去上學了!”她還表示,今後,孩子若是再撿到東西,一定會讓孩子歸還失主。“(失主)不感謝就不感謝,是別人的,就該還給別人!”小峰似乎也對“拾金不昧”有了新的認識,“今後撿了,我就交給警察叔叔或者媽媽!”小峰認真地說道。

關鍵在於,失主很豁達大度,體恤拾得人的正當要求與家庭困難。

失主李波表示,“如果他們想退給我,我肯定不會接受。因為這是我給娃娃的禮物,是我真心實意想給的,也是真心實意感謝他們,因此他們沒有必要退回來。”

失主真情地說:“我跟娃娃有接觸,知道他並不是真的貪財。娃娃很調皮,也很單純,只是很純粹地希望有一輛腳踏車,即使沒有撿到錢包,他的‘腳踏車夢’依然存在!”李波說,他之所以給小峰買腳踏車,是從完成一個農村孩子心願的角度考慮的。

成都商報的報道出現以後,很多讀者和網友表示出各種見解。當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楚以後,大家心裡就釋然了許多。

筆者對於上述問題,也有了自己的看法。

從法律關係上講,拾得人以及他的監護人母親,首要條件和首要任務是遵守拾金不昧的道德法。然而,按照現行的物權法、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人合理取得賞金與保管費用、通訊費用和其他費用等,也是應當享有的權利。

除了道德法的行為規範以後,民事主體之間的善意佔有關係,還可以利用習慣法進行適當調整。事實上最後的處理結果,也是由習慣法進行調整的。

失主願意花大價錢獎賞拾得人,這是民事主體的自主權,也符合意思自治主義原則,也無需別人瞎操心。

這裡還有一個技術性的焦點問題。失物裡面,就現金來說並不多,不到500元。如果僅僅以現金為失物評論賞金,這顯然是過高的要求了。

現在暫且不論飯卡中的金額數量。

關鍵在於,失主3張銀行卡到底算不算遺失物?

如果所有的銀行卡都算遺失物,假設銀行卡里的現金有3萬元,按現金的10%支付賞金,那麼,拾得人可以得到3000元的感謝費,而不是300元的感謝費。這樣一來,一些新聞媒體和一些評論者指責拾得人“漫天要價”站不住腳,反而冤枉了拾得人。

鑑於失主是當地三甲醫院的醫生,收入水平和存款數額應當不菲。3張銀行卡中的現金超過10萬元也是很有可能的。

如果所有的銀行卡都不算遺失物,又好像有一點道理,但道理並不充分。銀行卡是可以報失而重換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於失主好像可以不算遺失物。

問題在於,現在還有很多人借貸式銀行卡是不設立密碼的,別的人也是可以在全國各地可刷卡的商場中購物的。還有智商高的、膽量大的人,拿著別人的銀行卡去到銀行大搖大擺地取現金。對於這樣的銀行卡,不算遺失物肯定是說不過去的。

其四,學習雷鋒做好人好事仍然應當成為全社會的主旋律。

問題在於,中國自古以來是以道德法作為立國和治國之本,提倡路不拾遺、拾金不昧和拾物還人。

在目前的條件下,更提倡人人學雷鋒做好人好事,發揚大公無私的好傳統好作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作風,仍然應當成為全社會的主旋律。

那麼,現在的情況是,要將物權法和道德法或者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之間作一個相對的平衡,規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權利人返還必要管理費用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和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之為變相的得賞辦法。

根據這種變相的得賞金辦法,既不會過高,也不會過低,又能夠在物權法和道德法之間作一個相對的平衡,這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3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即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義務、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享有向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而惡意佔有人則不能享有此項請求權。

保管費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儲存、管理和例外保養、保修佔有物的維修費、飼養費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廣義的保管費用,係指善意管理人對物的善良管理費用,物的維護與改良費用,以及其他的費用。如繳納的稅款、保險費以及因該物而支付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必要費用。

保管費用取得請求權,是基於物權法和債權法而成就的專項請求權。根據善良保管義務的物件、性質、內容、形式和圓滿程度,分為補償式、激勵式、獎勵式、安慰式和象徵式請求權。

關於遺失物之類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賞金辦法、比例等,目前中國的物權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頒佈相應的司法解釋。某些地區或者地方制訂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了賞金的最高限額,但付酬謝恩標準並不一致。

遺失物領賞權,是一種相當棘手的善意管理人請求權。功利性義務與非功利性義務、趨利性義務與非趨利性義務,這兩者之間有些法理問題難解難分。現代物權生活日新月異,某些新型的遺失物也很費腦筋。

如失主遺失銀行卡算不算遺失物?是哪一種遺失物?這樣的遺失物是否也能夠與賞金或者保管費用掛鉤?一些舊的法理問題沒有解決,一些新法理問題從天而降了。

在目前的條件下,更提倡人人學雷鋒做好人好事,發揚大公無私的好傳統好作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作風,仍然應當成為全社會的主旋律。

那麼,現在的情況是,要將物權法和道德法或者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之間作一個相對的平衡,規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權利人返還必要管理費用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和某種程度上可以視之為變相的得賞辦法。

若內容有誤,請點底部工具列 🚩 回報
上一章
0%
下一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