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0-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0,647·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0-2 善意管理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法理簡析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義務,此處指的是普通物權法系關於佔有關係的一個補充規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權法系或者政策物權法系佔有關係的條件下,按照純粹的民事物權法理來理順佔有關係,規範善意管理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完全是義務性權利,客觀情勢是:履行義務在前,行使權利在後,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才能享受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必要費用。 一般而論,善意管理人基本的義務重於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善意管理人可以放棄必要費用的求償權,但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善良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或者說,善意管理人履行善良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是以法律的標準來統一規範佔有人的行為,避免因人為的因素和保管不善良而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從而對於有權佔有人造成人為的損失。這對於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等無權佔有人,均適用於同一法律標準。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因保管不善良而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不但不能取得該佔有物的保管費用,而且還要向所有權人等有權佔有人賠償損失。此類善意佔有人基本的義務就是基本的責任,甚至於與惡意佔有人基本的責任沒有多少實質上的差別。惡意佔有人也是無償取得佔有物的,也是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就經濟價值規律而言,與無償取得、無償佔有的善意佔有人適用於同樣的規則,兩者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物權價值規則。 唯有有償取得、有償佔有即以合理價格管領、支配、控制、統治佔有物的善意佔有人,以及有權佔有人、有權取得人,既符合經濟價值規則,又符合物權價值規則,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即便如此,此類善意管理人與另一類善意管理人肯定存在一些差別。至於必要費用求償權等事項,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一定幅度上的規範與調整。 2、簡要分析 必要費用求償權,可分為補償式、激勵式、獎勵式、安慰式和象徵式等型別的必要費用求償權。求償權的樣式大小,意味著訴權的強弱,意味著善意管理人實際所得權利的大小。 一般而論,必要費用求償權,可以大致地劃分為以下幾個檔次。 (1)重要的請求權人 善意佔有人,原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請求權人。 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人,是相當特殊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人。身份上,是相當純潔的善意佔有人,沒有與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扯上關係,其善意保管、返還原物或者上交無主物的益處多多。 對於失主,意外地恢復了物的所有權或者權利的自主權,享受到物權法和道德法的雙重成果,經濟價值與物權價值都很合算。對於善意管理人付出的必要費用是獎勵性質的,還可以附加表揚等形式的精神獎勵。 拾金不昧與貪汙受賄,是兩個性質互反的兩極世界,水火不相容。主持正義,滌惡揚善,一身正氣,兩袖清風,是每個人畢生中的刻苦追求。因此,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作用在於適當獎勵拾金不昧者,具有一定的社會學意義。 法律規定,有一定價值的無主物、無主的文物、野生動植物歸國家所有。拾得人、發現人將這樣一些珍貴的特種物上交給國家,是為國家作貢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含金量應當很高,往往是獎勵式、激勵式、補償式並舉,適用於國家獎勵法。 無因管理與遺失物、不明物、無主物善意管理很相似。兩者都是善意管理,兩者的必要費用求償權質量上應當是大體一致的。問題在於,前者要求善意管理人要有專業、專門管理的標準進行管理,由此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含有債權的意義。後者只是一般性的保管,由善良保管的義務產生必要費用求償權。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構成無因管理。 〖示例〗無因管理人歸還母馬與小馬駒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某日,張某偶然拾得一匹懷孕待產的母馬。四處尋找失主不果,就將該馬牽回自己馬棚中圈養。不久該母馬又生下一匹小馬駒,張家又將精飼料進行飼養,母馬和小馬駒都很健康。 第20天后,失主陳某找到拾得人某,協商歸還母馬和小馬駒。怎麼辦呢? 按照法理學解析,無因管理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應當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無因管理之債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張某將母馬和小馬駒歸還給失主陳某,陳某向張某支付20多天的的全部飼養費。飼養費,包括飼料費、精飼料費和相當的人工費。 第二部分,按照遺失物善良管理義務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倘若母馬價值8000元,小馬駒價值1000元,兩者相加共價值9000元。賞金以10%封頂,張某最高可得賞金900元。 上述兩項大賬目弄清了、算清了,其他小賬目就好辦了。 900元的賞金是大頭,飼養費是小頭。張某得到900元的賞金後感到很高興,決定放棄飼養費這項必要費用求償權。事情算是在私了情勢下算是圓滿解決。 對比以上兩種必要費用求償權,可以看到:第一種比較煩瑣,然而說服力強一些;第二種比較簡單,然而說服力差一些。 (2)次重要的請求權人 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關鍵在於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這樣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權換債權,必要費用求償權是衡定的,不能隨意剝奪的。 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人,在向真實的所有權人歸還原物或者權利以後,當然不能因此而吃虧,當然需要合併行使債權請求權。 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將屬於他人的財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善意取得人後,所得到的是不應當得到的價款,應當依法全部退回全部的交易所得給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這樣的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物權請求權。 為什麼在善意佔有人取得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利的所有權以後,仍然負有向原所有權人返還原物的義務呢? 道理很簡單,善意佔有人取得的所有權是有瘕疵的所有權,這樣的所有權不能對抗無瘕疵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於原物、原權利都有追擊權和溯及權,對於不合法的交易完全可以打破沙鍋問到底,而不問佔有人是否以合理價格取得的所有權。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交易行為和良好的所有權,對於非法的交易是堅決予以打擊的。對於有瘕疵的所有權,能夠依法調整的定然會調整。出於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的非法行為,善意佔有人在不知情或者應當不知情的情勢下才取得所有權,而且為此付出了代價。善意取得人的債權請求權,只針對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還可以附加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合法的所有權人或者有權佔有人,於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向轉讓人、並向受讓人一併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這樣就累及善意佔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動地返還原物,卻可以主動地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為了保險起見,善意管理人在實現必要費用求償權後,和行使交易價款返還請求權後,才將原物歸還於原有權佔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權人。 (3)一般的請求權人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這是一般的請求權人。 同是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同是必要費用求償人,卻與上一類人的求償權有很大的差別。 其一,是否返還孳息的差別。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已經相當於準所有權人了,可以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卻不一定要向原所有權人返還孳息,而且有權拒絕返還孳息。即使是請求權人自願返還孳息,也是有條件、有對價的返還孳息,除非惡意處分人賠償了請求權人的全部損失包括連帶損失。 一般的請求權人,需要向各種有權佔有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等)無條件地返還原物和孳息。 其二,必要費用求償權大小甚至有無的重大差別。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百分之百可以放心無憂地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而且必須大於、優於一般的請求權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一般的請求權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理論上是應當有,但不是所有的一般請求權人都有,總體上是不一定有、不完全一定有。即使是有,一般應當小於、次於次重要的請求權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譬如,一般的請求權人無償使用過、未經原有權佔有人同意而出租過佔有物,並且取得過收益或者孳息,顯而易見,這樣的人不是佔了便宜嗎? 針對這樣的情勢,已經接受原物和原孳息的原有權佔有人,也有理由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必要費用。 依據物權法和債權法的一般均衡原理,當事人權利過大的需要適當增加相關的義務,或者減少一部分權利。 那些無償佔有、無償使用、無償利用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的一般請求權人,顯然是權利過大,顯然需要增加一些義務來進行相對的平衡,顯然是需要適當調整一下必要費用求償權的閾值。 (4)無請求權人當事人 一切惡意佔有人、惡意使用人、惡意收益人、惡意處分人,一切惡意支配人、惡意管領人、惡意控制人、惡意統治人,完全應當替自己的惡意、非法、違約行為負責,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法律責任,負有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返還孳息和賠償全部損失的法律責任。 現實情勢下,無權佔有人應當履行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善意佔有人享有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惡意佔有人更應責無旁貸地履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但不能享有必要費用之請求權。 物權法第242條專門明確規定了惡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44條再次規定了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56條、第63條、第66條,分別著重規定了“反侵佔”的中心思想。 無論何時何地,無論什麼時候,各種惡意佔有人、惡意使用人、惡意收益人、惡意處分人,都是必要費用求償權的責任人,而不是權利人。 惡意處分人是破壞佔有關係的肇事者、始作俑者,不但要對有權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且還要對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善意管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善意管理人的權利法理簡析 善意管理人的權利,即善意佔有兼善良管理人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善意佔有人一項補償性權利,即善意佔有人在履行各種法定的義務後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 善意管理人的權利屬於以下受法律限制的權利。 第一,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相當於無因管理人的一項求償性權利。 無因管理,是民法、債權法比較通行的規定,是指為避免他人財產或者利益受到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因無因管理事實的出現,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他人事務的一方稱管理人,其事務接受無因管理的一方稱本人或受益人。善意管理應當是無因管理的一個類別。 善意管理人,與有權佔有人不存在法律關係、合同關係、人事關係、人緣關係和交易關係,善良保管佔有的財產或者權利,最終受益人是有權佔有人,不是善意管理人自己。是為避免他人財產或者利益受到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相當於無因管理人的一項求償性權利。無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善意管理人同樣應當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有的無因管理人不一定能夠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也有的善意管理人也不一定能夠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返還,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本人有權獲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務所帶來的利益,管理人應當滿足這一要求。對於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歸屬,本人是債權人,管理人是債務人。上述無因管理之權利與義務,是從一般債的法鎖關係來界定無因管理的狀態與求償性權的。 無因管理之法鎖關係,實指善意管理人無因管理與被管理人受無因管理之法鎖關係。兩者之間互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互為權利人或者義務人。 善意管理人的債權專案,限於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債務專案是返還原物及其孽息。物的權利人剛好相反,權利人的債務專案,是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債務專案是支付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無因管理之法鎖關係不同於擔保物權之法鎖關係。主要不同點在於: 一是佔有關係不同。擔保物權如質權、留置權之佔有關係,是擔保法鎖條件下的有權佔有關係,普通法鎖關係先於擔保佔有關係;普通物權之善意佔有關係,是一般條件下的無權佔有關係,無權佔有人之普通法鎖關係後於一般佔有關係。 二是管理模式不同。擔保物權的佔有管理是信託式管理,如質權是約定的信託式佔有管理,留置權是法定的信託式佔有管理;普通物權之無權佔有人之佔有管理,是指沒有約定義務的無因管理。 三是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甚至於有的物權化方向是相反的。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抵押權人可以收取孳息而不必返還所有權人,可以充抵債務,債權人僅僅是在債務人兌現財產之時或者提前履行債務以後才返還財產予所有權人;普通物權的善意管理人,負有返還財產和孳息的義務,而且是必須的義務。 四是法鎖關係不同。擔保法鎖關係中在一般法鎖關係之上升級的法鎖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從頭到尾基本上是定型的;普通物權之此無權佔有之法鎖關係是一般法鎖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互為主體,但專案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其他的一些不同,是物權化調整的細節不同、血脈不同等,不在此話下。其中,在是否返還財產和孽息方面,兩種物權法的調整方向有可能是相反的。 兩者之間只有一點是相同的:財產權人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善意管理人的權利是與其相關義務相匹配的一項補償性權利。 物權法關於善意佔有關係之法鎖關係,是一般債雙重性法鎖關係。基於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與權利人的權利義務考量,雙方之間互有勝負、互有債權與債務。相比之下,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應當多於權利,或者說多於權利人的義務,總體上屬於一種補償性權利—求償權或者得償權,限於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必要費用的得償權。 必要費用得償權的取得與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一則,主體必須適格。主體必須是善意佔有人和善意管理人,這種雙重性身份缺一不可,善意管理人不盡善良管理之義務也是不能取得必要費用得償權的。 二則,權利要素小於義務要素。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實際上還不止本條款所列內容,除了返還原物和孽息的義務以外,不得濫用佔有權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更加重要的保證式義務。相比之下,必要費用得償權是一項物權價值很小的補償性權利,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多項物權價值很大的法定義務,多於並重於必要費用得償權。 三則,必須在履行全部的義務以後,特別是在履行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後,才能取得和行使必要費用得償權。 對於無權佔有關係的正確處理辦法,制度物權法是相對從嚴處理的,擔保物權法是相對適中處理的,普通物權法是相對從寬處理的。本條款原則上是從普通物權法或者說從普通民法的立場出發,進行適當的物權化調整的。 必要費用得償權僅限於善意管理人,惡意佔有人不在此之列。惡意佔有是一種惡性佔有的完全的零物權,必要費用請求權和得償權同樣地是零物權。惡意、惡性佔有實質上對於權利人的佔有權或者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構成了侵害,不但不能取得必要費用得償權,而且會對於非法佔有付出一定的代價:因惡性佔有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在一定條件下會蛻化變質為惡意佔有人,一旦事實存在,原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的必要費用得償權有可能被除權;或者是善意佔有階段仍然享受必要費用得償權、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階段被除權。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規定,善意佔有人敗訴後,再堅持其佔有便是惡意佔有。 三、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法理簡析 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指善意佔有人套裝的綜合性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善意佔有人必須履行的法鎖義務與信託式義務,無論善意管理人是否取得必要費用得償權,均需履行這項法定的義務。 本條款所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不得濫用佔有權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義務,保證不毀損滅失財產的義務,以及將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權利人的義務等義務,凡是與善意管理人的義務與責任牽連的,善意管理人責無旁貸。 善良管理人是相對特殊的無權佔有人,法律責任輕於惡性佔有人,可以根據普通物權法的規定享受必要費用得償權,故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相對特殊一些的事物。 第一,善意管理人義務主要適用於普通物權法的規定。 普通物權法是調整一般民事物權關係的法律體系,在處理佔有關係方面持比較謹慎的立場。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以及佔有人之權利、義務、責任關係,是基礎性的法律關係,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一些法理邏輯,為擔保和制度、政策物權法提供了樣本。制度、政策物權法不怎麼認同善意佔有、善意管理等,但仍然需要作為參考物件來對待,也自然而然地涉及到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方面。 一般而論,普通物權****採取務實的辦法,正確對待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這是一種相對從寬處理的辦法。擔保物權法的辦法,是近乎折中式的處理辦法,制度、政策物權法的辦法,採取嚴格控制式的處理辦法。 問題在於,普通物權法重點在於無權佔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其他物權法重點在於有權佔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無權佔有關係分離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種型別以後,善意佔有便成為不完全的零物權,惡意佔有才是唯一完全的零物權。既然如此,善意佔有盡其善良管理的義務、返還原物與孳息的義務等,仍然是必需履行的義務。 時態上,善意管理人必須不遲延地返還原物與孳息;模態上,凡是與善意管理人有牽連的義務與責任應當執行;性質上,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容易蛻化了惡意佔有、惡性管理人,會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第二,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法理基礎是零物許可權制論。 普通物權法有一套細密的法理學說,權利與義務搭配論、所有許可權制論、他物許可權制論、零物許可權制論等學術理論,符合對立統一規律、一般均衡規律、物權價值規律、因果關係規律。所有這些,建構了普通物權法的摩天大樓。 零物許可權制論,是依據成文法和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總結出來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限制論。其物權化方針是有權佔有中心論,全面而大力地排除各種無物權佔有、反物權佔有,以技術物權法的方式精準地保護有權佔有人的各種合法權益。 零物權分類學,可以分檔次、分級別和分門別類地解剖麻雀。各種法律中的零物權,各種事前、事中、事後的零物權都有不同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法理基礎是零物許可權制論。排除了善意管理人的物權存在的可能性,就完全可以斷定,一般情勢下,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大於、重於權利。 一些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或許不能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一些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有條件的,完全能夠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還有一些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很特殊的,能夠預先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然後再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對於是否需要返還孳息,都不在話下。 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顯示,當物權為零時,債權不是零。當物權下降時,債權往上升。當物權受到限制時,債權只有額度上的限制。當物權和債權都受到限制時,必要費用求償權隨著受到限制。當物權和債權都為零時,必要費用求償權均為零。 善意佔有人,原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請求權人,全部是重要的請求權人,全部是零物權人。他們的物權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費用求償權卻不會那樣使勁的限制。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關鍵在於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這樣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權換債權,必要費用求償權是衡定的,不能隨意剝奪的。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的物許可權制,還不是嚴格物許可權制。只有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中的限制才是嚴格的物許可權制。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這是一般的請求權人。從自然法角度上講,對於這樣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人,重點在於債許可權制。一般情勢下,其必要費用求償權是微小的,有時候是可以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惡意佔有人,是無請求權人當事人。更應責無旁貸地履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但不能享有必要費用之請求權。對於此類佔有人、使用人、收益人、處分人,不僅需要零物許可權制論來進行隔離式禁止,還要結合零債許可權制論、損害賠償論來一併進行限制與打擊。 惡意佔有行為與善意佔有行為,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將兩種不同性質的無權佔有混為一談,就會出現大錯特錯。這是絕對不能允許混淆的法律概念。 自物權與他物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不動產佔有與動產佔有、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一般法鎖關係與擔保法鎖的限制等等,是可以針對各種主體與客體的,處於無權佔有狀態的善意管理人自然是重點限制的物件。不過,善意管理人的限制歸根結底是無因管理、一般法鎖關係的限制。 第三,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基於民法三大原則考量的事物。 普通物權法有一套成熟的法律規範,其中重要的支柱是民法三大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則。這就將成文法原則與習慣法原則揉和而總結出來的實用性、通用性原則。善意管理人作為民事主體必須遵守以上原則,履行各種法定的和約定的義務。 善意管理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和孳息,是誠實信用的突出表現,法律和權利人都不能打擊這樣的積極性,也不能將他們的必要費用求償權置之度外。 善意管理人與惡意管理人,只有一字之差和一步之遙。濫用權利,很有可能蛻變為惡意佔有人,對於有權佔有人危害性很大。普通物權法中必要費用求償權的規定,就是“胡蘿蔔加大棒”的辦法來正確處理他們之間的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中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則,是適用於限制每個佔有關係的當事人的,對於善意管理人、有權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等一個也不能少。這三種人再怎麼忽悠,再怎麼折騰,畢竟是內部的佔有關係人,不能妄自損害公共秩序與良好的風俗習慣。這是一種大原則和很大的限制條件,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是一樣的嚴格要求。 第四,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思維方法是系統工程原理。 系統工程,是指用系統的觀點和方法去認識系統、改建舊系統或建立新系統。系統工程可分為:工程系統工程、經濟系統工程、行政系統工程、科學研究系統工程、軍事系統工程、法律系統工程等多種形式。系統,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一個有機整體。 善意管理人的義務與權利,單從法律系統工程上來說,就有多個總系統、母系統與子系統。 法律總系統,是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三大部分組成的,對於無權佔有關係的限制程度,制度物權法系嚴於擔保物權法系和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嚴於普通物權法系。然而,本條款關於善意管理人法律關係的規定,是普通物權法系的規定,是相對從寬處理的規定。 法律母系統,是普通物權法系存在的有權佔有關係與無權佔有關係兩個子系統。其中有權佔有關係是相對從寬處理的規定,無權佔有關係是相對從嚴處理的規定。 法律子系統,是普通物權法系存在的惡意佔有關係和善意佔有關係兩種型別。其中,惡意佔有型別的屬於完全的義務和整個零物權的權利,法律責任重於善意佔有關係;善意佔有型別的屬於完全的義務和接近整個零物權的權利,保留了必要費用得償權這一項權利,法律責任輕於惡意佔有關係。 法律子系統中,已然存在更多更小的系統。善意管理人除了本條款所列舉的一般性義務以外,還有更加重要的義務甚至責任,本法第244條和第245條,對於所有的不當佔有、非法佔有行為進行侵權責任的法律追究,佔有關係的性質比本條款的性質更加嚴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3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義務,此處指的是普通物權法系關於佔有關係的一個補充規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權法系或者政策物權法系佔有關係的條件下,按照純粹的民事物權法理來理順佔有關係,規範善意管理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完全是義務性權利,客觀情勢是:履行義務在前,行使權利在後,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才能享受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必要費用。 善意佔有人,原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請求權人,全部是重要的請求權人,全部是零物權人。他們的物權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費用求償權卻不會那樣使勁的限制。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關鍵在於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這樣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權換債權,必要費用求償權是衡定的,是不能隨意剝奪的。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的物許可權制,還不是嚴格物許可權制。只有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中的限制才是嚴格的物許可權制。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這是一般的請求權人。從自然法角度上講,對於這樣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人,重點在於債許可權制。一般情勢下,其必要費用求償權是微小的,有時候是可以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0-2

善意管理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法理簡析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義務,此處指的是普通物權法系關於佔有關係的一個補充規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權法系或者政策物權法系佔有關係的條件下,按照純粹的民事物權法理來理順佔有關係,規範善意管理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完全是義務性權利,客觀情勢是:履行義務在前,行使權利在後,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才能享受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必要費用。

一般而論,善意管理人基本的義務重於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善意管理人可以放棄必要費用的求償權,但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名拒絕履行善良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或者說,善意管理人履行善良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是以法律的標準來統一規範佔有人的行為,避免因人為的因素和保管不善良而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從而對於有權佔有人造成人為的損失。這對於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等無權佔有人,均適用於同一法律標準。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因保管不善良而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不但不能取得該佔有物的保管費用,而且還要向所有權人等有權佔有人賠償損失。此類善意佔有人基本的義務就是基本的責任,甚至於與惡意佔有人基本的責任沒有多少實質上的差別。惡意佔有人也是無償取得佔有物的,也是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就經濟價值規律而言,與無償取得、無償佔有的善意佔有人適用於同樣的規則,兩者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物權價值規則。

唯有有償取得、有償佔有即以合理價格管領、支配、控制、統治佔有物的善意佔有人,以及有權佔有人、有權取得人,既符合經濟價值規則,又符合物權價值規則,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即便如此,此類善意管理人與另一類善意管理人肯定存在一些差別。至於必要費用求償權等事項,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一定幅度上的規範與調整。

2、簡要分析

必要費用求償權,可分為補償式、激勵式、獎勵式、安慰式和象徵式等型別的必要費用求償權。求償權的樣式大小,意味著訴權的強弱,意味著善意管理人實際所得權利的大小。

一般而論,必要費用求償權,可以大致地劃分為以下幾個檔次。

(1)重要的請求權人

善意佔有人,原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請求權人。

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人,是相當特殊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人。身份上,是相當純潔的善意佔有人,沒有與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扯上關係,其善意保管、返還原物或者上交無主物的益處多多。

對於失主,意外地恢復了物的所有權或者權利的自主權,享受到物權法和道德法的雙重成果,經濟價值與物權價值都很合算。對於善意管理人付出的必要費用是獎勵性質的,還可以附加表揚等形式的精神獎勵。

拾金不昧與貪汙受賄,是兩個性質互反的兩極世界,水火不相容。主持正義,滌惡揚善,一身正氣,兩袖清風,是每個人畢生中的刻苦追求。因此,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作用在於適當獎勵拾金不昧者,具有一定的社會學意義。

法律規定,有一定價值的無主物、無主的文物、野生動植物歸國家所有。拾得人、發現人將這樣一些珍貴的特種物上交給國家,是為國家作貢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含金量應當很高,往往是獎勵式、激勵式、補償式並舉,適用於國家獎勵法。

無因管理與遺失物、不明物、無主物善意管理很相似。兩者都是善意管理,兩者的必要費用求償權質量上應當是大體一致的。問題在於,前者要求善意管理人要有專業、專門管理的標準進行管理,由此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含有債權的意義。後者只是一般性的保管,由善良保管的義務產生必要費用求償權。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構成無因管理。

〖示例〗無因管理人歸還母馬與小馬駒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某日,張某偶然拾得一匹懷孕待產的母馬。四處尋找失主不果,就將該馬牽回自己馬棚中圈養。不久該母馬又生下一匹小馬駒,張家又將精飼料進行飼養,母馬和小馬駒都很健康。

第20天后,失主陳某找到拾得人某,協商歸還母馬和小馬駒。怎麼辦呢?

按照法理學解析,無因管理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應當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無因管理之債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張某將母馬和小馬駒歸還給失主陳某,陳某向張某支付20多天的的全部飼養費。飼養費,包括飼料費、精飼料費和相當的人工費。

第二部分,按照遺失物善良管理義務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倘若母馬價值8000元,小馬駒價值1000元,兩者相加共價值9000元。賞金以10%封頂,張某最高可得賞金900元。

上述兩項大賬目弄清了、算清了,其他小賬目就好辦了。

900元的賞金是大頭,飼養費是小頭。張某得到900元的賞金後感到很高興,決定放棄飼養費這項必要費用求償權。事情算是在私了情勢下算是圓滿解決。

對比以上兩種必要費用求償權,可以看到:第一種比較煩瑣,然而說服力強一些;第二種比較簡單,然而說服力差一些。

(2)次重要的請求權人

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關鍵在於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這樣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權換債權,必要費用求償權是衡定的,不能隨意剝奪的。

此類必要費用求償權人,在向真實的所有權人歸還原物或者權利以後,當然不能因此而吃虧,當然需要合併行使債權請求權。

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將屬於他人的財產或者權利轉讓給善意取得人後,所得到的是不應當得到的價款,應當依法全部退回全部的交易所得給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這樣的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物權請求權。

為什麼在善意佔有人取得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利的所有權以後,仍然負有向原所有權人返還原物的義務呢?

道理很簡單,善意佔有人取得的所有權是有瘕疵的所有權,這樣的所有權不能對抗無瘕疵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於原物、原權利都有追擊權和溯及權,對於不合法的交易完全可以打破沙鍋問到底,而不問佔有人是否以合理價格取得的所有權。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交易行為和良好的所有權,對於非法的交易是堅決予以打擊的。對於有瘕疵的所有權,能夠依法調整的定然會調整。出於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的非法行為,善意佔有人在不知情或者應當不知情的情勢下才取得所有權,而且為此付出了代價。善意取得人的債權請求權,只針對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還可以附加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合法的所有權人或者有權佔有人,於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向轉讓人、並向受讓人一併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這樣就累及善意佔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動地返還原物,卻可以主動地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為了保險起見,善意管理人在實現必要費用求償權後,和行使交易價款返還請求權後,才將原物歸還於原有權佔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權人。

(3)一般的請求權人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這是一般的請求權人。

同是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同是必要費用求償人,卻與上一類人的求償權有很大的差別。

其一,是否返還孳息的差別。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已經相當於準所有權人了,可以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卻不一定要向原所有權人返還孳息,而且有權拒絕返還孳息。即使是請求權人自願返還孳息,也是有條件、有對價的返還孳息,除非惡意處分人賠償了請求權人的全部損失包括連帶損失。

一般的請求權人,需要向各種有權佔有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等)無條件地返還原物和孳息。

其二,必要費用求償權大小甚至有無的重大差別。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百分之百可以放心無憂地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而且必須大於、優於一般的請求權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一般的請求權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理論上是應當有,但不是所有的一般請求權人都有,總體上是不一定有、不完全一定有。即使是有,一般應當小於、次於次重要的請求權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譬如,一般的請求權人無償使用過、未經原有權佔有人同意而出租過佔有物,並且取得過收益或者孳息,顯而易見,這樣的人不是佔了便宜嗎?

針對這樣的情勢,已經接受原物和原孳息的原有權佔有人,也有理由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必要費用。

依據物權法和債權法的一般均衡原理,當事人權利過大的需要適當增加相關的義務,或者減少一部分權利。

那些無償佔有、無償使用、無償利用有權佔有人之物、之權利的一般請求權人,顯然是權利過大,顯然需要增加一些義務來進行相對的平衡,顯然是需要適當調整一下必要費用求償權的閾值。

(4)無請求權人當事人

一切惡意佔有人、惡意使用人、惡意收益人、惡意處分人,一切惡意支配人、惡意管領人、惡意控制人、惡意統治人,完全應當替自己的惡意、非法、違約行為負責,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法律責任,負有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返還孳息和賠償全部損失的法律責任。

現實情勢下,無權佔有人應當履行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善意佔有人享有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惡意佔有人更應責無旁貸地履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但不能享有必要費用之請求權。

物權法第242條專門明確規定了惡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第244條再次規定了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56條、第63條、第66條,分別著重規定了“反侵佔”的中心思想。

無論何時何地,無論什麼時候,各種惡意佔有人、惡意使用人、惡意收益人、惡意處分人,都是必要費用求償權的責任人,而不是權利人。

惡意處分人是破壞佔有關係的肇事者、始作俑者,不但要對有權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且還要對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善意管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善意管理人的權利法理簡析

善意管理人的權利,即善意佔有兼善良管理人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善意佔有人一項補償性權利,即善意佔有人在履行各種法定的義務後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

善意管理人的權利屬於以下受法律限制的權利。

第一,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相當於無因管理人的一項求償性權利。

無因管理,是民法、債權法比較通行的規定,是指為避免他人財產或者利益受到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因無因管理事實的出現,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他人事務的一方稱管理人,其事務接受無因管理的一方稱本人或受益人。善意管理應當是無因管理的一個類別。

善意管理人,與有權佔有人不存在法律關係、合同關係、人事關係、人緣關係和交易關係,善良保管佔有的財產或者權利,最終受益人是有權佔有人,不是善意管理人自己。是為避免他人財產或者利益受到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相當於無因管理人的一項求償性權利。無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善意管理人同樣應當享有必要費用求償權。有的無因管理人不一定能夠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也有的善意管理人也不一定能夠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

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返還,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本人有權獲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務所帶來的利益,管理人應當滿足這一要求。對於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歸屬,本人是債權人,管理人是債務人。上述無因管理之權利與義務,是從一般債的法鎖關係來界定無因管理的狀態與求償性權的。

無因管理之法鎖關係,實指善意管理人無因管理與被管理人受無因管理之法鎖關係。兩者之間互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互為權利人或者義務人。

善意管理人的債權專案,限於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債務專案是返還原物及其孽息。物的權利人剛好相反,權利人的債務專案,是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債務專案是支付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無因管理之法鎖關係不同於擔保物權之法鎖關係。主要不同點在於:

一是佔有關係不同。擔保物權如質權、留置權之佔有關係,是擔保法鎖條件下的有權佔有關係,普通法鎖關係先於擔保佔有關係;普通物權之善意佔有關係,是一般條件下的無權佔有關係,無權佔有人之普通法鎖關係後於一般佔有關係。

二是管理模式不同。擔保物權的佔有管理是信託式管理,如質權是約定的信託式佔有管理,留置權是法定的信託式佔有管理;普通物權之無權佔有人之佔有管理,是指沒有約定義務的無因管理。

三是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甚至於有的物權化方向是相反的。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抵押權人可以收取孳息而不必返還所有權人,可以充抵債務,債權人僅僅是在債務人兌現財產之時或者提前履行債務以後才返還財產予所有權人;普通物權的善意管理人,負有返還財產和孳息的義務,而且是必須的義務。

四是法鎖關係不同。擔保法鎖關係中在一般法鎖關係之上升級的法鎖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從頭到尾基本上是定型的;普通物權之此無權佔有之法鎖關係是一般法鎖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互為主體,但專案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其他的一些不同,是物權化調整的細節不同、血脈不同等,不在此話下。其中,在是否返還財產和孽息方面,兩種物權法的調整方向有可能是相反的。

兩者之間只有一點是相同的:財產權人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善意管理人的權利是與其相關義務相匹配的一項補償性權利。

物權法關於善意佔有關係之法鎖關係,是一般債雙重性法鎖關係。基於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與權利人的權利義務考量,雙方之間互有勝負、互有債權與債務。相比之下,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應當多於權利,或者說多於權利人的義務,總體上屬於一種補償性權利—求償權或者得償權,限於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必要費用的得償權。

必要費用得償權的取得與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一則,主體必須適格。主體必須是善意佔有人和善意管理人,這種雙重性身份缺一不可,善意管理人不盡善良管理之義務也是不能取得必要費用得償權的。

二則,權利要素小於義務要素。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實際上還不止本條款所列內容,除了返還原物和孽息的義務以外,不得濫用佔有權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更加重要的保證式義務。相比之下,必要費用得償權是一項物權價值很小的補償性權利,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多項物權價值很大的法定義務,多於並重於必要費用得償權。

三則,必須在履行全部的義務以後,特別是在履行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後,才能取得和行使必要費用得償權。

對於無權佔有關係的正確處理辦法,制度物權法是相對從嚴處理的,擔保物權法是相對適中處理的,普通物權法是相對從寬處理的。本條款原則上是從普通物權法或者說從普通民法的立場出發,進行適當的物權化調整的。

必要費用得償權僅限於善意管理人,惡意佔有人不在此之列。惡意佔有是一種惡性佔有的完全的零物權,必要費用請求權和得償權同樣地是零物權。惡意、惡性佔有實質上對於權利人的佔有權或者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構成了侵害,不但不能取得必要費用得償權,而且會對於非法佔有付出一定的代價:因惡性佔有導致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在一定條件下會蛻化變質為惡意佔有人,一旦事實存在,原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的必要費用得償權有可能被除權;或者是善意佔有階段仍然享受必要費用得償權、惡意佔有或者惡性佔有階段被除權。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規定,善意佔有人敗訴後,再堅持其佔有便是惡意佔有。

三、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法理簡析

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指善意佔有人套裝的綜合性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善意佔有人必須履行的法鎖義務與信託式義務,無論善意管理人是否取得必要費用得償權,均需履行這項法定的義務。

本條款所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不得濫用佔有權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義務,保證不毀損滅失財產的義務,以及將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權利人的義務等義務,凡是與善意管理人的義務與責任牽連的,善意管理人責無旁貸。

善良管理人是相對特殊的無權佔有人,法律責任輕於惡性佔有人,可以根據普通物權法的規定享受必要費用得償權,故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相對特殊一些的事物。

第一,善意管理人義務主要適用於普通物權法的規定。

普通物權法是調整一般民事物權關係的法律體系,在處理佔有關係方面持比較謹慎的立場。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以及佔有人之權利、義務、責任關係,是基礎性的法律關係,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一些法理邏輯,為擔保和制度、政策物權法提供了樣本。制度、政策物權法不怎麼認同善意佔有、善意管理等,但仍然需要作為參考物件來對待,也自然而然地涉及到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方面。

一般而論,普通物權****採取務實的辦法,正確對待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這是一種相對從寬處理的辦法。擔保物權法的辦法,是近乎折中式的處理辦法,制度、政策物權法的辦法,採取嚴格控制式的處理辦法。

問題在於,普通物權法重點在於無權佔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其他物權法重點在於有權佔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無權佔有關係分離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種型別以後,善意佔有便成為不完全的零物權,惡意佔有才是唯一完全的零物權。既然如此,善意佔有盡其善良管理的義務、返還原物與孳息的義務等,仍然是必需履行的義務。

時態上,善意管理人必須不遲延地返還原物與孳息;模態上,凡是與善意管理人有牽連的義務與責任應當執行;性質上,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容易蛻化了惡意佔有、惡性管理人,會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第二,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法理基礎是零物許可權制論。

普通物權法有一套細密的法理學說,權利與義務搭配論、所有許可權制論、他物許可權制論、零物許可權制論等學術理論,符合對立統一規律、一般均衡規律、物權價值規律、因果關係規律。所有這些,建構了普通物權法的摩天大樓。

零物許可權制論,是依據成文法和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總結出來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限制論。其物權化方針是有權佔有中心論,全面而大力地排除各種無物權佔有、反物權佔有,以技術物權法的方式精準地保護有權佔有人的各種合法權益。

零物權分類學,可以分檔次、分級別和分門別類地解剖麻雀。各種法律中的零物權,各種事前、事中、事後的零物權都有不同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法理基礎是零物許可權制論。排除了善意管理人的物權存在的可能性,就完全可以斷定,一般情勢下,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大於、重於權利。

一些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或許不能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一些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有條件的,完全能夠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還有一些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很特殊的,能夠預先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然後再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對於是否需要返還孳息,都不在話下。

善意管理人必要費用求償權顯示,當物權為零時,債權不是零。當物權下降時,債權往上升。當物權受到限制時,債權只有額度上的限制。當物權和債權都受到限制時,必要費用求償權隨著受到限制。當物權和債權都為零時,必要費用求償權均為零。

善意佔有人,原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請求權人,全部是重要的請求權人,全部是零物權人。他們的物權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費用求償權卻不會那樣使勁的限制。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關鍵在於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這樣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權換債權,必要費用求償權是衡定的,不能隨意剝奪的。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的物許可權制,還不是嚴格物許可權制。只有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中的限制才是嚴格的物許可權制。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這是一般的請求權人。從自然法角度上講,對於這樣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人,重點在於債許可權制。一般情勢下,其必要費用求償權是微小的,有時候是可以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惡意佔有人,是無請求權人當事人。更應責無旁貸地履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但不能享有必要費用之請求權。對於此類佔有人、使用人、收益人、處分人,不僅需要零物許可權制論來進行隔離式禁止,還要結合零債許可權制論、損害賠償論來一併進行限制與打擊。

惡意佔有行為與善意佔有行為,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將兩種不同性質的無權佔有混為一談,就會出現大錯特錯。這是絕對不能允許混淆的法律概念。

自物權與他物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不動產佔有與動產佔有、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一般法鎖關係與擔保法鎖的限制等等,是可以針對各種主體與客體的,處於無權佔有狀態的善意管理人自然是重點限制的物件。不過,善意管理人的限制歸根結底是無因管理、一般法鎖關係的限制。

第三,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基於民法三大原則考量的事物。

普通物權法有一套成熟的法律規範,其中重要的支柱是民法三大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則。這就將成文法原則與習慣法原則揉和而總結出來的實用性、通用性原則。善意管理人作為民事主體必須遵守以上原則,履行各種法定的和約定的義務。

善意管理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和孳息,是誠實信用的突出表現,法律和權利人都不能打擊這樣的積極性,也不能將他們的必要費用求償權置之度外。

善意管理人與惡意管理人,只有一字之差和一步之遙。濫用權利,很有可能蛻變為惡意佔有人,對於有權佔有人危害性很大。普通物權法中必要費用求償權的規定,就是“胡蘿蔔加大棒”的辦法來正確處理他們之間的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中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則,是適用於限制每個佔有關係的當事人的,對於善意管理人、有權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等一個也不能少。這三種人再怎麼忽悠,再怎麼折騰,畢竟是內部的佔有關係人,不能妄自損害公共秩序與良好的風俗習慣。這是一種大原則和很大的限制條件,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是一樣的嚴格要求。

第四,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思維方法是系統工程原理。

系統工程,是指用系統的觀點和方法去認識系統、改建舊系統或建立新系統。系統工程可分為:工程系統工程、經濟系統工程、行政系統工程、科學研究系統工程、軍事系統工程、法律系統工程等多種形式。系統,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一個有機整體。

善意管理人的義務與權利,單從法律系統工程上來說,就有多個總系統、母系統與子系統。

法律總系統,是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三大部分組成的,對於無權佔有關係的限制程度,制度物權法系嚴於擔保物權法系和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嚴於普通物權法系。然而,本條款關於善意管理人法律關係的規定,是普通物權法系的規定,是相對從寬處理的規定。

法律母系統,是普通物權法系存在的有權佔有關係與無權佔有關係兩個子系統。其中有權佔有關係是相對從寬處理的規定,無權佔有關係是相對從嚴處理的規定。

法律子系統,是普通物權法系存在的惡意佔有關係和善意佔有關係兩種型別。其中,惡意佔有型別的屬於完全的義務和整個零物權的權利,法律責任重於善意佔有關係;善意佔有型別的屬於完全的義務和接近整個零物權的權利,保留了必要費用得償權這一項權利,法律責任輕於惡意佔有關係。

法律子系統中,已然存在更多更小的系統。善意管理人除了本條款所列舉的一般性義務以外,還有更加重要的義務甚至責任,本法第244條和第245條,對於所有的不當佔有、非法佔有行為進行侵權責任的法律追究,佔有關係的性質比本條款的性質更加嚴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3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義務,此處指的是普通物權法系關於佔有關係的一個補充規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權法系或者政策物權法系佔有關係的條件下,按照純粹的民事物權法理來理順佔有關係,規範善意管理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權利,完全是義務性權利,客觀情勢是:履行義務在前,行使權利在後,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才能享受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必要費用。

善意佔有人,原為遺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文物、野生動植物等無主物之發現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請求權人,全部是重要的請求權人,全部是零物權人。他們的物權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費用求償權卻不會那樣使勁的限制。

次重要的請求權人,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關鍵在於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了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這樣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權換債權,必要費用求償權是衡定的,是不能隨意剝奪的。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的物許可權制,還不是嚴格物許可權制。只有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中的限制才是嚴格的物許可權制。

善意佔有人無償取得佔有物的,或者無償地將佔有物加以利用的,並且履行了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的,也稱之為善意管理人。這是一般的請求權人。從自然法角度上講,對於這樣的必要費用求償權人,重點在於債許可權制。一般情勢下,其必要費用求償權是微小的,有時候是可以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若內容有誤,請點底部工具列 🚩 回報
上一章
0%
下一章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