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5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1-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1-2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基本上屬於法定的無權佔有人善良管理和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的性質,一般是有償義務的性質。純保管義務、純道德義務等特殊情況的除外。因為善意管理人或者是善意佔有人,無權佔有他人的財物、權利及其孳息,或者是無因管理人,同樣只有佔有的義務,沒有佔有或者過度佔有的權利。
此項規定,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侵權責任法、邏輯物權法和統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規範與調整。善意管理人不得以不行使必要費用的求償權為由,拒絕履行善良管理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
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善意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定義為有權佔有人依據合同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與惡意處分人沒有關係,主要由道德物權法和專門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適性的運輸人、託運人、加工承攬人等,此類無因管理人、善意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由合同法規範與調整。
一般而論,非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應當區別對待。
一是善意佔有惡化型的。善意佔有人變質為惡意佔有人的,更要無條件地負有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不能享有必要費用的求償權,並且需要與惡意處分人一起共同承擔權利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無論是哪一種惡意佔有人,與其說是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不如說是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責任。履行義務是可以必要費用求權之類的權利交換的,承擔法律責任是不能以必要費用求償權之類的權利交換的。而且返還原物和返還孳息的責任一樣也不能少,而且還不能以不行使權利、未行使權利為名拒絕承擔責任。
問題在於,對於惡意佔有的辨識,要與善意佔有切割,其中有一定的難度。由善意佔有蛻變為惡意佔有的,自然就加大了難度。我們在邏輯推理中並不難,實際運作過程中肯定會有阻力。有權佔有人得找可靠的證人、公證人作證才行。找不到證據,有權佔有人就會失去應有的權利。
比如,當事人的錢包被小偷偷走了,就應當及時報案。即使是公安部門沒有破案,也算是一種證據鍊形式,是一種財產公示行為。
同理,遺失人於得知自己之物已遺失的情勢下,應當於第一時間內報案,可以由被動變主動。即使是公安部門沒有破案,也算是一種證據鍊形式,是一種財產公示行為。
二是善意佔有進化型的。善意佔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土地類不動產使用權,以及善意取得債權、智慧財產權等關鍵性權利的,已經成為準所有權人或者準自主權人,或者是自主性質的管理人。此類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不是法定的性質,而是意定的性質,相關法律關係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整。
首先是,正確處理與惡意處分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以及法律責任。惡意處分人將全部轉讓所得的價款返還給此類善意管理人,並且賠償相應的損失以後,才有可能向有權佔有返還其佔有的原物。
其次是,正確處理與有權佔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既然此類善意管理人,已經成為準所有權人或者準自主權人,原則上是可以盡返還原物的義務,但履行返還孳息的義務就不必強求了。
於自願返還原物之前,此類善意佔有人可以行使物或財產權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甚至處分權,各種收益歸善意管理人暨善意取得人所有,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內。至於有權佔有人損失了收益,包括損失了孳息,可以向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追償,而不必或者無權向此類善意管理人追討。
有權佔有人與善意管理人、惡意處分人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已經是錯亂不堪的佔有關係。在這樣的情勢下,當事人應當重新理清頭緒,繼而理順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與法律關係,不能將錯就錯。否則,不僅不能安全地返還原物與原孳息,反而會陷入更加錯亂的困境中不能自拔。
2、三角關係的性質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往深處講,一般而論,不是平面式的義務性質,而是立體式義務性質。包括了兩個層面。
第一層面是三角佔關係。
惡意佔有人將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擅自處分給善意佔有人後,只是形式上轉移了佔有,而內容上、實質上產生了三角佔有關係。
這跟正常的交易行為和轉移佔有行為是不一樣的。
正常情勢下,轉移所有權的佔有,就不發生兩者之間和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佔有人的所有權是獨立的佔有權形式。
所有權人向用益物權人轉移物的佔有或者權利的佔有,這兩種人發生的是正規的自物權與他物權之間的佔有關係。
以上是無瘕疵的佔有與佔有關係。
非正常情勢下,轉移所有權的佔有,就發生了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佔有人的所有權不是獨立的佔有權形式。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都不能與有權佔有人、惡意處分人進行切割,形成了隱形的三角佔有關係。無論善意佔有是以所有權形式佔有,或者是以他物權形式佔有,也無論善意佔有人是否發展了佔有關係,於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之前,一直隱形地存在三角式佔有關係。以上是有瘕疵的並且是三角式的佔有關係。
所謂一直隱形地存在三角式佔有關係,應當是作這樣的理解與解釋:
(1)法律意義上,有權佔有人的佔有,不因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善意佔有人的瘕疵佔有而消滅。有權佔有人得到了足夠的損害賠償則另當別論,這是後話。
(2)法律意義上,惡意處分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非法處分給他人以後,取得轉讓費之類的價金的,遂由物或權利的佔有變成了金錢的佔有。其佔有的是有權佔有人的金錢,表示與有權佔有人存在一種隱形的佔有關係,即非依法律關係、合同關係、人事關係、繼承關係而客觀存在的不平等的佔有關係。
惡意處分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非法出租、出借他人的,與他人之間存在間接佔有與直接佔有的佔有關係。
惡意處分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非法贈與他人的,兩者之間名義上不存在佔有,而法律關係上仍然存在隱形的佔有關係。
(3)惡意處分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非法處分給善意佔有人,善意佔有人之佔有仍然是有瘕疵式的佔有。兩者之間名義上不存在佔有,而法律關係上仍然存在隱形的佔有關係。
(4)有權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善意佔有人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是法律意義上的佔有關係,仍然不能推定為三者之間沒有事實上的佔有關係。
這樣的三角佔關係,表面上是沒有事實上的佔有關係。但是,實質上是表面現象掩蓋了事實真相。
譬如,惡意處分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所得的價款是有權佔有人的價款,由物或權的佔有變成了金錢的佔有,兩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佔有關係。
再者,善意佔有人以及惡意佔有人,無論是有償取得佔有的或者是無償取得佔有的,都是曲折佔有有權佔有人之物或權,也不能與惡意處分人的佔有完全切割。兩者之間以至三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佔有關係。
所謂非佔有關係,是專指佔有人完全獨立自主式佔有,與他人之間既不存在物的佔有、權的佔有,也不存在債的佔有,也不存在人事關係、合同關係、繼承關係上的佔有。
上述有權佔有人可以是完全獨立自主佔有,但這樣佔有已經被他人所侵害,非自願性地與惡意處分人、第三人(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構成了隱形的三角式佔有關係。
惡意處分人的金錢佔有或者其他的佔有,完全是非獨立自主式佔有,而且是違法行為的佔有,與有權佔有人構成了隱形的金錢的佔有關係,同時與善意佔有人等第三人構成了物或權的隱形的佔有關係。
善意佔有人物或權的佔有,同樣完全是非獨立自主式佔有,不是違法的佔有,卻是有瘕疵的佔有,負有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義務的佔有。
倘若他們之間不存在三角佔關係,就難以解釋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的義務,以及難以解釋如何正確處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關係,以及難以解釋如何解除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
第二層面是三角債關係。
惡意佔有人將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擅自處分給善意佔有人後,只是形式上轉移了佔有,而內容上、實質上產生了三角債關係。
這跟正常的交易行為和轉移佔有行為是不一樣的。
正常情勢下,轉移所有權的佔有,就不發生兩者之間和三者之間的三角債關係。於錢貨兩訖的前提下,佔有人的所有權是獨立的佔有權形式,雙方之間不存在債務關係,就不存在三角債關係,更不存在隱形的三角債關係。
所有權人向用益物權人轉移物的佔有或者權利的佔有,這兩種人發生的是正規的自物權與他物權之間的佔有關係,即使兩者之間存在債務關係也不是三角債關係,更不存在隱形的三角債關係。
以上是無瘕疵的佔有與佔有關係,肯定不存在三角債關係,更不存在隱形的三角債關係。
非正常情勢下,轉移所有權的佔有,就發生了三者之間的佔有關係,佔有人的所有權不是獨立的佔有權形式。由於惡意處分人的違法所得,引發了侵權之債。
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都不能與有權佔有人、惡意處分人進行切割,形成了隱形的三角債關係。無論善意佔有是以所有權形式佔有,或者是以他物權形式佔有,也無論善意佔有人是否發展了佔有關係,於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之前,一直隱形地存在三角債關係。
以上是有瘕疵的並且是隱形的三角債關係。
三角債關係是怎樣形成的呢?
一則,從源頭上講,首先是惡意處分人引發的侵權之債和三角債關係。
我們不論有權佔有人是否已經向惡意處分人追究過、得到過這樣的債權,侵權之債完全是客觀存在的。
倘若惡意處分人以有償轉讓方式非法處分有權佔有人之物或之權,有權佔有人所針對的侵權之債,既有物權之、又有債權之侵權之債。惡意處分人需要向有權佔有人承擔雙份的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惡意處分人以無償轉讓方式非法處分有權佔有人之物或之權,有權佔有人所針對的侵權之債,純粹是物權方面的侵權之債,惡意處分人非法處分債權的除外。惡意處分人需要向有權佔有人承擔單份的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是純粹物權方面的侵權之債,最終表現為金錢之債,即由物權之債轉化為債權之債。此處的物權之債,應當小於上述型別的物權之債,惡意處分人非法處分債權的除外。
由惡意處分人與有權佔有人之間發生侵權之債,很容易把善意佔有人牽扯在一起,從而形成三角債關係。
惡意處分人,是三角債關係的核心人物,對於有權佔有人應當承擔侵權之債,同時需要對於善意管理人承擔侵權,這樣就形成了三角債關係。
二則,從中間關係來講,主要是由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引起的侵權之債和三角債關係。
善意管理人,原為善意佔有人,也包括善意取得人,只有在盡到善良管理的義務,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給有權佔有人後,才是合格的善意管理人,才能與惡意處分人產生侵權之債。
客觀地說,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的義務不是一定的。只有有權佔有人對於善意管理人作出這樣的要求,或者只有惡意處分人與善意管理人達成協議才開始履行這樣的義務。誠然,這是民事主體之間“私了”性質的變通手法,公事、政事、法事主體則一律要求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
現在回到正題上來。
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當然不能白返還。尤其是有償取得所有權人善意管理人,當然要求惡意處分人返還價款,這是債權式或者金錢式侵權之債。
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因此而喪失了物的所有,喪失了現實的與未來的孳息的所有,於是產生了所有權即物權之債。
為什麼說善意管理人與惡意處分人之間產生之債也是“侵權之債”?
主要原因在於,惡意處分人向善意管理人隱瞞了無權處分的實情,侵害了他的知情權和合法的交易權,導致其在交易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過程中產生了經濟損失與物權損失。惡意處分人的行為,這也是一種隱性的侵權行為,同樣能夠產生侵權之債。
至於無償取得佔有,善意管理人於取得必要的管理費用以後,是否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究侵權之債的問題,應當一分為二地進行研究。一般而論,此類善意管理人經濟上並沒有吃虧,有的而且還佔了便宜,就不存在侵權之債。不過,特殊情形也是有的。
倘若此類善意管理人冷不防為惡意處分人背黑鍋,受到行政處罰、治安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可能就存在侵權之債,需要惡意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無償取得佔有的善意管理人,客觀上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容易誤認為是惡意處分人的同夥,或為惡意處分人隱藏非法財產,或者直接當作惡意佔有人對待等等。與惡意處分人的關係複雜,有時候是難以判斷是真善意佔有還是假善意佔有。由此可見,一些便宜是佔不得的。
三則,從追溯關係來講,主要是由有權佔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引起的侵權之債和三角債關係。
有權佔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是有幾種情形的。
一種是,有權佔有人對於惡意處分人並不知情,也不知其下落,碰到善意管理人及其所佔有的東西后,直接向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有權佔有人對於善意管理人不是債主,而是物主。但是,有權佔有人於未與惡意處分人發生接觸的情勢下,仍然自己既是物主,也是債主,以侵權之債迫使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
另一種是,有權佔有人已經與惡意處分人有過交涉,能夠偕同惡意處分人向善意管理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於是乎,很快產生了三角債關係。
3、非三角關係的性質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由惡意處分人引發的義務性質,是不規範、不協調的義務性質,就是上述所講的三角佔、三角債式義務性質。除此之外,還有非三角關係的義務性質。
一則,遺失物或無主物之非三角關係。
關於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於不存在惡意處分的情勢下,與有權佔有人的關係,是和平佔有、扁平佔有的關係。善意管理人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孳息的義務,一般是全然式的義務,一般不會發生侵權之債,也不會發生三角債關係。
此類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可以是以有償性義務為主,也不排除無償性義務的存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侵權責任法、邏輯物權法和統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規範與調整。另一方面,也受道德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道德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至關重要。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區別。
日常生活中,發生三角債關係的機率大一些,趨利性、功利性義務相當普遍,道德法式義務比較少見;發生非三角債關係的機率小一些,趨利性、功利性義務並不明顯,道德法式義務比較普遍。
二則,無因管理之非三角關係。
無因管理人,是一種特殊的善意管理人。佔有關係性質與權利義務性質有很大的不同。
就多數情形而言,確實有些無因管理人是有權佔有的物件,而不是無權佔有的物件,而且依據合同關係成立的佔有關係是普遍現象。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適性的運輸人、託運人、加工承攬人等,都是中介式的佔有關係人,一般是以合同關係成立的佔有關係。
保管人、受寄存人超過合同約定的保管時間,就可以向委託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費用。
運輸人、託運人、加工承攬人於委託人不接貨、遲接貨的情勢下,超過合同約定的保管時間,就可以向委託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費用。
此類無因管理人即善意管理人,基本上算是有權佔有人,只與有權佔有的委託人發生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不存在三角債關係和三角佔關係。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是標準式無因管理之債權的性質,也是基於合同關係和有權佔有條件下的完全有償義務的性質。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侵權責任法、邏輯物權法和統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規範與調整。另一方面,也受合同法規範與調整。其中,合同法規範與調整至關重要。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分為份內的與份外的兩種。保管人不能拿雙份的保管費用。所謂必要費用,就是份外保管所付出的費用。善意管理人取得和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必須界限分明。
三、再論義務性質
1.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是法定的
善意管理人是作為無因管理人看待的,有權佔有人無因管理的規定準用無權佔有人善意管理的規定。法定的義務嚴重於當事人意定的義務,是義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法定義務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基本點。
一是,善意佔有人負有妥善保管其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定義務。否則,善意佔有人就不夠格成為善意管理人,不能享受必要費用的求償權,還要向權利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就不夠格成為善意管理人。
妥善保管,理論是指無權佔有人以專業辦法的注意保管其佔有財產。無權佔有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而在實踐中應當根據一般交易上的觀念,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標準來加以衡量。
二是,善良管理人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善良管理人及時地、保質保量地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同樣是法定的義務。按照國際慣例,按照德國、瑞士、日本的法例,善良管理人返還的義務,包括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及其收益。中國物權法本條款中所謂孳息,不僅僅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而且包括使用其物的收益。如利用佔有財產生產經營中所得的利益,出租佔有財產中所得租金等收益。
至於善良管理人使用過其佔有物,權利人不得向義務人收取租金,但可以向惡意佔有人收取租金。
及時,是指權利人已經向善良管理人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後,善良管理人於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是在敗訴後規定的時間內履行訴訟保全的義務。善良管理人怠於履行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擔保物權法中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三是,善意管理人對於有權佔有人求償權的範圍,一般限於必要費用。
必要費用,是指因儲存、管理佔有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如佔有物的維修費、飼養費等。
應當注意的是,同樣是善良管理人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強製程度是不同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中是有一定彈性的,因為其中的權利人與義務人關係有的是朋友關係、親戚關係,權利人出於友好的表示,僅要求義務人返還原物、不必返還孳息,甚至於不要求全部不返還算了。對此,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既不提倡,也未反對。
制度物權法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必須是強制執行的,任何單位與個人不能免除義務人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義務,否則就以失職行為論處。
2.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是有償的義務
善良管理人履行了妥善保管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義務,履行了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
如本法本條款規定,權利人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這種必要費用,是指善意佔有人求償權的範圍限於妥善保管所佔有財產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是指因儲存、管理佔有物所必需支出的費用,如佔有物的維修費、保養費、飼養費等。
一般而論,善良管理人為其不動產所支出的裝修費、裝飾費,也應當由權利人承擔,只不過是需要按照折舊的辦法支付而已。實現情勢是,有的善良管理人不知道這麼行使權利,或者被權利人拒絕而放棄了。
現實情況下,不動產收益租賃關係中的許多承租人為出租人所迫,花費了很多錢裝修裝飾其商場、鋪面,一旦合同到期或者中途不續約,出租人概不負責補償,客觀上存在霸王條款。不動產徵收過程中也是如此,不動產權利人得到了大筆補償,而承租人一無所得。所有這些都是顯失公平的,是合同法禁止的物件。
3.善意管理人是特定性質的善意佔有人
物權法第243條中,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人和必要費用求償權人,點名是“善意佔有人”。這是需要斟酌的。
善意佔有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的義務,才能行使必要費用的求償權;善意佔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致使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不能行使必要費用的求償權。前者是與善意管理人競合性質的概念,兩個概念可以混用;後者是與善意管理人不同性質的概念,不能與善意佔有人混同。
假設,善意佔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致使所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未償返還原物,只能返還孳息;而惡意佔有人返還了原物並返還了孳息。
那麼,顯而易見,此善意佔有人應當承擔的行為後果和法律責任,甚至會大於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的行為後果和法律責任。善意佔有人不僅不能行使必要費用的求償權,而且需要賠償損失。惡意佔有人不能行使必要費用的求償權,但無需賠償損失。
三、一般分析
善意管理人義務,本質上是一類無權佔有人的法定義務,也是與必要費用得償權相配套的義務。
其主要特徵如下:
1.前置性與前瞻性
前置性,指法律將善意管理人的身份前置、將善意佔有人的各項義務前置,以此來理順善意佔有人權利與義務關係。
其他物權法系中是不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幾乎將所有的無權佔有人入另冊了。普通物權法系則將善意佔有人的法律地位適當提高一些,法律責任比惡意佔有人的相對輕一些,並且賦予了他必要費用得償權。如果不將善意管理人作一個前置式確認,就很難界定他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與性質。
將善意佔有人的各項義務前置,也是必須的法律措施。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只有一步之遙,不盡善良管理之義務,或者違反民法三大原則,即可將善意佔有人、善意管理人除名。善意管理人慾取得與行使必要費用得償權,其前提條件也必須在履行各項義務以後才能成就。
前瞻性,指法律將善意管理人擬定各種預案,運用各種前置性義務來嚴格規範善意管理人的行為,以此來規範與調整善意佔有人權利與義務關係。
本條款是與本法第32條至第38條相通的。所謂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害除險請求權、修作更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權保護與限制措施,是完全適合於善意管理人的。本條款宣告的是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也是善意管理人應盡的基礎性義務,如果事態擴大或者性質上惡化,那麼其義務會相應地得以擴大。故善意管理人的義務需要有前瞻性考量。
2.綜合性與完整性
綜合性,指善意管理人義務是綜合性的,需要從本義到引申義、從本條到他條、從本法到他法、從義務到權利、從原因到結果進行綜合考量。
因為事物是運動的發展的,每一個階段的義務或者有些變化或者擴大,有時候侷限於本條款或本法的規定,其效力就有所不濟。有時候要在法定義務基礎上再增加約定的義務,要用合同關係或者習慣法來加以補充。
完整性,指要運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衡量辦法來完整地確認善意管理人義務。
譬如說,本條款的義務專案幾乎是雷打不動的,但關於“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是個建議式規定,如果說其必要費用太小或者說簡直不值得一提,可以忽略不計,善意管理人可以就此放棄必要費用得償權。
不過,一般而論,善意管理人不能以放棄必要費用得償權為由擅自不履行義務(善意取得所有權者另外處理)。如果權利人願意豁免善意管理人的義務甚至於責任,則適用於一般民事主體的私通行為,又要一分為二地來分析。
又如,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或者責任有延伸方面的,應當向延伸的方面發展。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不得濫用佔有權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義務,保證不毀損滅失財產的義務,以及將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權利人的義務等,凡是與善意管理人的義務與責任牽連的,善意管理人以任何藉口推辭。
3.法定性與法鎖性
法定性,指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是受法律完全肯定的,本條款的義務專案幾乎是雷打不動的。善意管理人的權利是受法律基本肯定的,本條款的權利專案幾乎是有可塑性的。義務與權利兩者之間的法律效力有範圍與輕重之別。
物權法定與義務法定是物權法的一項本職工作。我們應當理解的,善意管理人的義務有狹義與廣義、本義和引申義之說。
所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只不過是狹義的或者本義上的義務。鑑於善意管理人是無權佔有人之事實,法定的義務需要相對地固定一下,必要時可以相對地擴充套件一下,適可時可將權利放鬆一下。
法鎖性,指善意管理人的義務屬於一般債務的法鎖關係。包括物的債務與錢財的債務兩個方面,即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一般債務,這些債務可以與必要費用的債權相聯通,形成新的法鎖關係。
我們知道,本法定的義務是具有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的義務,否則就沒有多大的立法意義了。如果說,善意佔有人所善良管理人之物沒有什麼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或者說物的使用價值對於權利人不值一提,那麼我們可以忽略不計。申言之,本法定的義務是基於具有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的義務、基於普通法鎖關係的義務。
本條款所指普通法鎖關係,是雙重性的法鎖關係:
第一重,對應於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普通法鎖關係。以損失賠償而言,善意管理人是債務人,權利人是債權人。權利人是唯一的受償權人。
第二重,對應於必要費用得償的一般債權。善意管理人是債權人,權利人是債務人。善意管理人是唯一的受償權人。
以上第一重法鎖關係與第二重法鎖關係,是反向的物權化調節作用,債權人與債務人剛好調了個個兒。之所以強調是一般債務與一般債權、普通法鎖關係,主要是用來區別擔保物權的債權債務關係和法鎖關係。不同的法鎖關係是由不同的物權法系規範與調整的,本條款的法鎖關係適用於普通物權法法鎖關係的規定,不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的法鎖關係。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3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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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善意管理人義務的性質,基本上屬於法定的無權佔有人善良管理和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義務的性質,一般是有償義務的性質。純保管義務、純道德義務等特殊情況的除外。因為善意管理人或者是善意佔有人,無權佔有他人的財物、權利及其孳息,或者是無因管理人,同樣只有佔有的義務,沒有佔有或者過度佔有的權利。
此項規定,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侵權責任法、邏輯物權法和統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規範與調整。善意管理人不得以不行使必要費用的求償權為由,拒絕履行善良管理和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
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善意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定義為有權佔有人依據合同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與惡意處分人沒有關係,主要由道德物權法和專門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適性的運輸人、託運人、加工承攬人等,此類無因管理人、善意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由合同法規範與調整。
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第243條關係“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的規定,基本上是或然性的規定,不是必然性的規定。針對不同型別的善意管理人,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這樣就可以分門別類地正確處理三角佔關係與三角債關係。
譬如,以有償轉讓方式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權利人,是否需要履行返還原物與孳息的義務,這是不完全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