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6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2-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3,088·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2-2 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 一、基本理念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指依據法律所規定的關於無權佔有關係中可能存在的佔有物被毀損、被滅失的一攬子法律責任。其中,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毀損、滅失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重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是明確規定、不容置疑的。 關於有權佔有人以及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物權人的法律責任,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人事關係等進行具體辨識與正確對待。有物上代位權的與無物上代位權的、損害公物的與損害民物的、有經濟功能的與無經濟功能的等方面的毀損、滅失,以及可歸責的、不可歸責的與免除責任的當事人,也是有一定差異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一樣的。 此項規定,主要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認真釐清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以及其他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是指損害賠償責任,這應當屬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控制範疇。然而,制度物權法中很少涉及到善意佔有人,如果善意佔有人觸犯了公共利益,很有可能也要負全額賠償的法律責任;制度物權法中的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除了負全額賠償的法律責任以外,有可能附加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這是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最大區別。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關鍵財產不僅由所有權關係法、佔有權關係法規範與控制,而且還受所有制關係法規範與控制,因為其中一些財產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關鍵財產,許多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財產。而本條款所指毀損、滅失的財產,是一般流通領域中的一般財產,故適用於普通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應當從佔有人、佔有物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中找出規律性,劃分權勢範圍與責任、義務範圍,對於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的可歸責程度進行全面的考量與衡量。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重點在於釐清“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即有限賠償責任。至於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論其是否過失引起的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一概認定為全額賠償責任。 1、毀損 毀損,即佔有物實體毀壞、損耗之意。 毀壞,是佔有物實體比較嚴重的或者徹底的損壞、破壞,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難以恢復或者根本不能恢復。 損耗,泛指人為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場所的以及精神的、經濟的和物權的等方面的損害、消耗,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顯達降低或者隱性降低,事態嚴重時甚至根本不能恢復。 毀壞與損耗的界限不是很明朗,兩個概念有很多交叉面,或者具有因果關係的一面。如一定程度上的毀壞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損耗,一定程度上損耗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毀損,有時候兩者之間還互為因果關係。 不過,損耗是常見的,毀壞是不常見的。 鑑於上述各種原因,用詞上往往以損耗出名,代表了毀壞,或者成為“毀損”的代名詞。 物理學上、經濟學上和物權法理學上,對於佔有物毀壞、損耗有著不同形式與內容的定義。 結合這些基礎知識進行融會貫通,就能夠精準地解答“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方面的難題。 (1)物理學上的毀損 從物理學上講,毀損是指物的使用人、利用人的佔有行為,導致物本體上重度損耗或者輕度消耗,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物本體損耗,包括物理損耗、自然損耗、人為損耗、意外損耗等型別。 一則,物理上之自然損耗。 物理上自然損耗,即物本體自然發生的物理效能之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以及無形物等,因物本體自身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自然而然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通常,所謂物理自然損耗,是專指有形物、有體物的自然損耗。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也將一些無形物、無體物的自然損耗包括在內。如智慧財產權中大量存在無形物、無體物因素,電力、磁力也是廣泛應用的無形物、無體物,某些有特殊用途的射線、超聲波、原子、中子、粒子、奈米和特定的化學元素等無形物、無體物,都有可能發生物理自然損耗。 二則,人為之損耗。 人為損耗,即人的主觀能動性可加速物的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物本體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機械磨損、物質消耗,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等,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自然而然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相比之下,此類損耗比物理自然損耗更強烈,損耗值一般可大幅度上升,從而加速物的毀損、滅失程序。 三則,意外之損耗。 意外損耗,指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外造成物的毀損與消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對於自然物或者人造物,以及種植物、養殖物等,因暴風、驟雨、地震、海嘯、雪崩、泥石流、洪水、旱災、蟲害等自然因素的毀損,往往是大面積的、災害性的、連鎖反應式的毀損,直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迅速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2)經濟學上的毀損 從經濟學上講,毀損是指物的機械磨損、物理磨損、自然磨損、精神磨損而導致經濟價值貶值甚至喪失。 物理損耗、人為損耗和經濟性損耗,表現出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以及無形物等都包括在內的不同形態。因佔有人、佔有物和市場動態變化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變態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一則,經濟學上之機械磨損。 經濟學上機械磨損,即慣性作用力與物本體作用產生的機械磨損或者機械性磨損,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物本體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機械磨損和物質消耗,會增加維護費用、人工成本和影響機械壽命,從而影響到經濟效益的提高。 機械磨損也不止於機械裝置的磨損,其他物的折舊式磨損、破損式磨損以及陳舊式磨損和自然損耗等也屬於機械磨損,或者屬於機械性磨損。如鞋子不是機械,也會發生機械性磨損,從而消耗鞋子的使用價值與經濟價值。 二則,經濟學上之物理磨損。 經濟學上物理磨損,會結合自然法與經濟法兩個基本點,再衡量物理磨損的經濟衰退數值。物本體自然發生的物理效能之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生產經營領域、一般流通領域中之物,與消費領域或者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之物,有著不同的經濟意義。有經濟意義之物是可以擴大經濟成果的,無經濟意義之物是難以擴大經濟成果的。同為物理磨損,損失損害程度有不同的解釋,用於經濟目的之物毀損明顯嚴重於非用於經濟目的之物的毀損。 三則,經濟學上之自然磨損。 經濟學上自然磨損,也會結合自然法與經濟法兩個基本點,再衡量物理磨損的經濟衰退數值。物本體自然發生的物理效能之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某些機器裝置長期不使用也會生鏽甚至報廢,某些食物長期不食用會腐敗變質甚至報廢,某些用品保管不善也會發黴生蟲甚至報廢,某些帶水份之物容易縮水甚至報廢,某些電器與電路、電池不使用也有自然消耗造成浪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自然損耗,影響到物的保值增值,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因人類活動導致大地、河流、海洋、天空和有關處所環境汙染、生態惡化,是嚴重的物本體物理性和自然性毀損根源之一。不僅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而且使得生物界遭受災難甚至滅頂之災。 四則,經濟學上之精神磨損。 經濟學上精神磨損,是指物品、產品因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而導致比較價值損耗,或者因為喪失好的交易機會、未利用好的交易方式而導致比較價值損耗,或者是資金利用率低下而導致比較價值損耗等,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日常生活中,人們從BB機、BP機、大哥大到1G、2G、3G、4G、甚至5G手機等,科技進步很快,更新換代速度就很快,舊的通訊裝置很快被淘汰,產品折舊時間愈加縮短,可以致使產品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這樣精神磨損的例子很多,不勝列舉。 經濟學上精神磨損,為一些精明的企業所青睞,並廣泛推廣應用,在全世界開展了科學技術大競賽、產品裝置更新換代大競賽、產品質量升級大競賽。企業故意淘汰、毀損和消滅一些過時了的機械裝置與產品,經濟學上有著特定的含義,不能與其他的毀損、滅失相提並論。 (3)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 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需要對照檢查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不同特點,結合物理學上的毀損和經濟學上的毀損等方面的毀損特點,從而更加精確地界定各自佔有物毀損的法律責任。 所謂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依宏觀物權法理學而言,是從物的毀損與物權的毀損、債權的毀損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毀損等幾個方面來一同衡量的。 就是說,即使被佔有物沒有毀損,也沒有滅失,同樣會對於有權佔有人、合法佔有人產生物權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毀損。這樣一個潛在的重點問題,可以從“經濟學上的毀損”一些內容上可以得到其中的端倪。 注意上述“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以及留意“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以及其他相關的描述,這在物權法理學上是很有用的。可以說,這是技術物權法的客觀要求。當物權價值與使用價值、利用價值、交換價值、經濟價值聯絡實際時,就會賦予這些概念以新的內涵,解決問題就會精確到位和得心應手了。 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首先從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上作文章,然後再結合物理學上的毀損和經濟學上的毀損等方面的毀損特點,採取分類排列與層層遞進的辦法,茲將可歸責於或者不能歸責於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一一澄清與釐清,從而建立健全自己的侵權責任法模組,從而達到有的放矢的良好效果。 物權法理學上的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以及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情勢、佔有關係、佔有效力和佔有結果、佔有義務、佔有責任等,需要與佔有物實體“毀損”或者“滅失”作比對。簡單地推理或簡單地下結論,難以精確地判斷“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容易將好事辦成壞事,容易於對人對事中產生不公平合理現象。 論及建立健全佔有物毀損以及滅失之類侵權責任法模組,倘若建立一個計算機模型,有可能涉及到數十種甚至數百種之多,不相信試試看。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規定,只不過是從微觀物權法角度來作出簡要規定的。實際應用中,應當瞭解一些宏觀物權法理學原理,結合其他的法律規定進行全面衡量與認真貫徹落實。 有些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對於物權法第244條的解釋是很不全面的,或者說是淺嘗輒止的。 針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的物件與問題,他們只講述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沒有包括有權佔有人在內;對於善意佔有人,並沒有區分有償取得佔有與無償取得佔有兩種善意佔有人,更沒有講到惡意處分人;也沒有區分經濟領域上的佔有與純消費領域上的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以及物權意義上的佔有與債權意義上、經濟意義上的佔有等重要問題。這樣的講解肯定是不全面的。 條文中,僅僅點了“惡意佔有人”之名,包括惡意佔有的型別在內,這是肯定了的。其他的佔有人和佔有型別沒有點名,就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說專指善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的型別。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中的“佔有”型別,應當是泛指,而不是專指。 “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中的“佔有人”型別,應當是泛指,而不是專指。 佔有的主體與客體是有很多型別的,佔有關係也有數十幾之多,總不能“廢黜百家,獨尊儒術”吧? 2、滅失 滅失,即泛指佔有物實體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滅失,是佔有物實體受到嚴重的或者徹底的破壞而不復存在,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根本不能恢復,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1)毀滅 毀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銷燬、消滅。 如燃料、原料和其他物品因燃燒而銷燬、消滅,標誌著原物已經根本不能恢復原狀,只能以替代物進行返還,侵權人需要完全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如銷燬、消滅會計賬簿與憑證,或者股權證、專利權證、註冊商標專用權證等證書證明,使得債權人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破壞與損失。侵權人不僅需要完全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違反專門法的法律責任。 (2)消滅 消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消失、滅跡。 如惡意處分人將不屬於自己之物或者之權利轉讓他他人,導致不能追回或者不能保質保量地追回,就是消滅的一種型別。食品、一次性用品等,被他人食用、使用、利用後永遠也無法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侵權人需要完全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3)泯滅 泯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喪失其物權價值或者經濟價值。 如物理學上、經濟學上和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滅失,均會不同程度導致該或該權喪失其物權價值或者經濟價值。侵權人需要完全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4)淹滅 淹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淹沒、消滅。 如佔有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隱秘地藏匿在某個地方,或者將髒款髒物隱秘地轉讓到國外,淹沒、消滅在茫茫人海之中。或者因天災人禍等原因導致該物或該權利被淹沒、消滅等。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5)喪失下落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失蹤、下落不明或者完全喪失下落。 喪失下落的情況很複雜。有的是經過多手、多次轉讓而下落不明,有的是惡意處分人失蹤、死亡,有的是經過隱藏、埋藏或者轉移到隱秘之處了,有的轉移到國外或者境外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6)無法返還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沒有辦法返還給權利人。 無法返還的物件,不光是善意佔有人,當然還包括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以及有權佔有人等。有主觀原因造成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還有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7)當事人或者責任人 在這裡,當事人不一定是損害、損失賠償的責任人,而責任人一定是當事人。 滅失的當事人或者責任人,概括地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對於佔有物非因應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實行有限責任制。 根據外國的立法例與司法經驗,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權或者所有權的,在因滅失或者毀損而現受利益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對此,《日本民法典》第191條和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53條中,都有相同的明文規定。 注意,法律規定只能代表大多數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免責可能性,不能代表少數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免責可能性。 關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不只是一個種類,肯定存在多個種類。 對照中國現行的《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個必要條件的嚴格規定,佔有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才是符合標準的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 然而,現實生活中卻有另類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存在。 比如說,善意取得人或者惡意處分人,將自己佔有之物或者之權,無償贈與善意佔有人,或者無償供善意佔有人免費使用等,當出現這種另類的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情況就變得複雜了。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無償式與有償式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責任上的差異,不能與標準式即有償式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之權利、義務、責任相提並論。 又比如,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善意管理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是特殊的善意佔有人,權利與義務價值取向迥然不同,佔有物滅失或毀損責任制也是有所區別的。 上述善意佔有人是有功的善意管理人,也是未以合理價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善意取得人。況且,他們無論以多大價錢,也不能國家保護的文物、野生動植物的所有權,否則便構成惡意佔有了。而且,遺失物、不明物、無主物的善意佔有人所佔有的時間不能超越法定的時間,否則便也構成惡意佔有了。所有這些善意佔有人,因保管不善良,對於物、動物、植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是難以免除的。要注意,這裡有專門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 第二類,對於佔有物因應歸責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以及特定的有權佔有人,分別實行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制。 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者共有關係、人事關係、繼承關係等關係法,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完整而正確地推定:對於佔有物因應歸責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以及特定的有權佔有人,分別實行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制。 首先,最主要的是惡意處分人的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即惡意處分的必要責任與連帶責任。 所謂惡意佔有或者善意佔有等無權佔有行為及其當事人,根本上來源於惡意處分人(含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下同),這是頭號損害、損失賠償責任人。 主要責任在於,破壞有權佔有人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侵害了有權佔有人的處分權,在非法轉讓他人財產或者權利過程中涉及非法取得利益,主要表現是滅失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或者權利。 對於此類惡意處分人來說,即使轉讓之物或之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轉讓到他人手上沒有毀損、滅失,同樣需要承擔“滅失”(致使轉讓的物或的權下落不明)的損害賠償責任。 很多人只講“惡意佔有人”,不講“惡意處分人”,並沒有抓住矛盾的主要物件,不利於理論研究與實際應用。 某種意義上,惡意處分人與惡意佔有人存在交集。但是,惡意佔有人並不必然成為惡意處分人,惡意處分人也並不必然地成為惡意佔有人。更有甚者,惡意處分人將單位或者個人財物非法轉讓給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從中謀取了非法利益;惡意佔有人以有償轉讓取得的惡意佔有,是向惡意處分人付出了價款的。而且兩種惡意分子的法律責任是有很大差別的。 總而言之,惡意處分是一切無權佔有的總根源,惡意處分人是產生物權矛盾、債權矛盾和產權矛盾的始作俑者,連惡意佔有人也是他的受害者。佔有物、佔有權毀損、滅失的,惡意處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佔有物、佔有權沒有毀損、滅失的,惡意處分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主要的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即惡意佔有的必要責任。 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而取得非法的佔有,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等值賠償以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損失的利益。 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損害賠償原則。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的價值為準。 同樣地,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的價值,以權的實際價值為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損害賠償原則。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的價值為準。 注意,這裡的“惡意佔有”,依佔有人的動態變化而確定。取得時為善意的,而後得知自己為惡意佔有的,自其知道之日起,變為惡意佔有人。但是,惡意佔有人無法變為善意佔有人,因為惡意處分人的非法交易行為連累了惡意佔有人,無法洗清有瘕疵佔有的清白。 其三,有權佔有的他物權人以及債權人等損害、損失賠償責任,一般是合同約定的必要責任。 用益物權人、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享用人等有權佔有人,以及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其他的信託物權人等有權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共有人、繼承人、其他的佔有關係人等有權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其他辦法,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共有人,係指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等所有權式共有人,包括合夥共有人、業主共有人、家庭共有人、夫妻共有人等共有人。 此處沒有包括集體所有制、集合(混合)所有制之類的特大型共有人。此類特大型共有人,一般與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來進行區別對待。 各種侵權責任法中,以及國家、集體、私人財產保護防火牆中,“破壞”一詞是最關鍵的通用詞語之一,也是使用頻率最高、最密集的關鍵詞之一。 究竟其實,“滅失”與“破壞”都是近義詞。“佔有物實體滅失”與“佔有物實體破壞”的區別並不大。無論從詞義學上還是物理學上、經濟學上還是物權法理上,都可以看出這兩個近似的貶義詞都令人非常厭惡,唯恐避之不及。 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中,當出現“滅失”與“破壞”時,或者當出現“佔有物實體滅失”與“佔有物實體破壞”時,自然而然地將“違法”或者“犯罪”的性質聯絡起來,毫不留情地對此進行法律制裁。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為了適當照顧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對於佔有物非因應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毀損、滅失的,得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從寬處理。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則採取“一棍子打死”的辦法,當出現“滅失”與“破壞”時,或者當出現“佔有物實體滅失”與“佔有物實體破壞”時,自然而然地將“違法”或者“犯罪”的性質聯絡起來,毫不留情地對此進行法律制裁。 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毀損佔有物實體的,以及毀損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的,同樣需要對權利人無條件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另類小結 眾所周知,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雖然同歸無權佔有,其佔有財產的信託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相同的。但是,就其因果關係而言,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與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就有不同的法理解構。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推定基本原則如下。 第一,對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幾種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均各依基礎法律關係去解決的原則。 基礎法律關係,係指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之類的基礎法律關係。其中,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之類的基礎法律關係,重點劃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幾種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正確處理返還原物與損失賠償、有限賠償與全額賠償的原則。 如果不具有寄託、租賃等正當法律關係或者外形上雖有此類關係但實為無效或者撤銷時,佔有人同佔有返還請求權人之間的責任義務,可以適用有關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的規定。但僅僅有此規定不足以充分解決問題。 因此,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毀損,是由於佔有人有意無意的過錯,使得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滅失,是由於佔有人有意無意的過錯,致使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復存在,包括物的實體消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還。 譬如,甲的腳踏車被乙借用到期不還,乙在腳踏車鏈條掉脫的情形下仍執意騎行,導致腳踏車鏈條斷裂,即為有意無意的毀損。又如,乙疏忽大意或疏於保管,有意無意的致使腳踏車被盜無法找尋回來等,稱之為滅失。 二、無權佔有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人 無權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當事人,指有權佔有人一方對於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等權利之兩大陣營的當事人。其中,毀損、滅失者為責任人,請求賠償損失者為請求權人。 1.有權佔有人 第一板塊有權佔有人。於普通物權法系中,指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收益租賃權人)、用益權人(使用租賃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地役權人、單一佔有權人(保管人、倉儲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等)、享用權人和信託物權人等公開的佔有權人,依據普通民商法制佔有制度,依據佔有人、佔有物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均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向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二板塊有權佔有人。於擔保物權法系中,指留置權關係人、質權關係人之直接控制佔有人,依據擔保債權法制佔有制度,依據擔保法鎖佔有人、擔保法鎖佔有物的擔保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均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向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三板塊有權佔有人。於制度物權法系中,指全民、集體、集合或者其他所有制的有權佔有人、信託式或者制度信託式有權佔有人,依據公共利益優先佔有制度、自然資源與土地所有權公共佔有制度以及專屬財產佔有制度、專有財產佔有制度、專控財產佔有制度和一般財產佔有制度,依據制度物權佔有人、制度物權佔有物的制度佔有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均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向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2.無權佔有人 依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後的損失賠償原則,對於善意佔有人是有限賠償的責任人,對於惡意佔有人是全額賠償的責任人。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限責任。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享有,有權使用所佔有之物。但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佔有人應當及時對物的真正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即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 惡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全額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取得佔有,故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多少,除去佔有物的價值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失的利益。此外,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惡意佔有人侵佔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價值為準。 無權佔有人,已經分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兩大類別。儘管兩者之間的界限不是很明顯,有時候可能將惡意佔有人誤認為善意佔有人,然而善意佔有人的總類上和總量上是遠遠不及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廣泛分佈於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的各種層次各種型別的主體與客體之中,尤其是以制度物權法系裡面的為最多。 應當說,很多的無權佔有人是由有權佔有人中蛻化變質而形成的。三大法系裡面,同一單位的有職有權的原有權佔有人不甘寂寞而自甘墜落,由偶然性變成了必然性,於是就形成了大量的蛻化型與轉化型無權佔有人。 迄今為止,中外民法例與中外民法學家們的觀點幾乎是千篇一律地劍指“外向型無權佔有人”,對於“內向型無權佔有人”或者內外混合型無權佔有人卻隻字不提。他們認為是打鑼賣糖、各領各行。這樣一來,許多讀者就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現實生活中,有許許多多的民眾對於制度物權法系是不感興趣的,認為那是公職人員之間的事情,於是乎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所謂“外向型無權佔有人”,簡單地說就是非同一單位的無職無權的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無權佔有關係往往是偶然性的,與“內向型無權佔有人”往往不成正比,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整頓來整頓去也就是這些無權佔有人。 所謂“內向型無權佔有人”,簡單地說就是同一單位的有職有權的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無權佔有關係往往是必然性的,或者往往是具有職務性、特務性、公然性、邪惡性甚至於團夥性、罪惡性的,或者往往是以其合法性掩蓋其非法性的。 “內向型無權佔有人”的主要特徵。 一是隻損害本單位公眾的或者公司的利益。有時候也內外勾結一起來損害本單位公眾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並且往往是同一單位的有職有權的無權佔有人帶頭作案。 二是單位危害性與社會危害性極大。他們不僅僅是權力很大、人數不少和發生頻率很高,而且往往不是拘泥於一事一物之上,主要集中於金錢上、產權上或者股權上和財產控制權上,甚至於可以變魔術地將國家、集體、公司的財產化整為零、化公為私,甚至於可以做到天衣無縫、滴水不漏,以各種手法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於中飽私囊以後遠走高飛逃到國外去一避了之。 制度物權法系裡面,是對於善意佔有人這一類無權佔有人來說是沒有多少席位和活動空間的,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打擊來說從來是決不手軟的。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開口閉口動輒就是“賠償損失”,制度物權法系開口閉口動輒就是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有的罰金數額甚至大於“賠償損失”幾倍之多。他們最大的區別就在這裡。 《企業國有資產法》這種制度物權法是專門用於強力保護國有資產的,這種“內向型無權佔有人”不光是國有企業裡面有,集體所有制、集合所有制和其他公司所有制裡面也有,有時候會出現蝴蝶效應與馬太效應,各種侵佔、毀損、滅失公私財產的現象層出不窮,甚至於令制度物權法防不勝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指依據法律所規定的關於無權佔有關係中可能存在的佔有物被毀損、被滅失的一攬子法律責任。其中,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毀損、滅失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重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是明確規定、不容置疑的。 關於有權佔有人以及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物權人的法律責任,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人事關係等進行具體辨識與正確對待。有物上代位權的與無物上代位權的、損害公物的與損害民物的、有經濟功能的與無經濟功能的等方面的毀損、滅失,以及可歸責的、不可歸責的與免除責任的當事人,也是有一定差異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一樣的。 有些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對於物權法第244條的解釋是很不全面的,或者說是淺嘗輒止的。 針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的物件與問題,他們只講述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沒有包括有權佔有人在內;對於善意佔有人,並沒有區分有償取得佔有與無償取得佔有兩種善意佔有人,更沒有講到惡意處分人;也沒有區分經濟領域上的佔有與純消費領域上的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以及物權意義上的佔有與債權意義上、經濟意義上的佔有等重要問題。這樣的講解肯定是不全面的。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2-2

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

一、基本理念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指依據法律所規定的關於無權佔有關係中可能存在的佔有物被毀損、被滅失的一攬子法律責任。其中,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毀損、滅失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重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是明確規定、不容置疑的。

關於有權佔有人以及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物權人的法律責任,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人事關係等進行具體辨識與正確對待。有物上代位權的與無物上代位權的、損害公物的與損害民物的、有經濟功能的與無經濟功能的等方面的毀損、滅失,以及可歸責的、不可歸責的與免除責任的當事人,也是有一定差異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一樣的。

此項規定,主要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認真釐清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以及其他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是指損害賠償責任,這應當屬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控制範疇。然而,制度物權法中很少涉及到善意佔有人,如果善意佔有人觸犯了公共利益,很有可能也要負全額賠償的法律責任;制度物權法中的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除了負全額賠償的法律責任以外,有可能附加行政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這是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最大區別。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關鍵財產不僅由所有權關係法、佔有權關係法規範與控制,而且還受所有制關係法規範與控制,因為其中一些財產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關鍵財產,許多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財產。而本條款所指毀損、滅失的財產,是一般流通領域中的一般財產,故適用於普通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應當從佔有人、佔有物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中找出規律性,劃分權勢範圍與責任、義務範圍,對於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的可歸責程度進行全面的考量與衡量。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重點在於釐清“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即有限賠償責任。至於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論其是否過失引起的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一概認定為全額賠償責任。

1、毀損

毀損,即佔有物實體毀壞、損耗之意。

毀壞,是佔有物實體比較嚴重的或者徹底的損壞、破壞,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難以恢復或者根本不能恢復。

損耗,泛指人為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場所的以及精神的、經濟的和物權的等方面的損害、消耗,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顯達降低或者隱性降低,事態嚴重時甚至根本不能恢復。

毀壞與損耗的界限不是很明朗,兩個概念有很多交叉面,或者具有因果關係的一面。如一定程度上的毀壞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損耗,一定程度上損耗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毀損,有時候兩者之間還互為因果關係。

不過,損耗是常見的,毀壞是不常見的。

鑑於上述各種原因,用詞上往往以損耗出名,代表了毀壞,或者成為“毀損”的代名詞。

物理學上、經濟學上和物權法理學上,對於佔有物毀壞、損耗有著不同形式與內容的定義。

結合這些基礎知識進行融會貫通,就能夠精準地解答“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方面的難題。

(1)物理學上的毀損

從物理學上講,毀損是指物的使用人、利用人的佔有行為,導致物本體上重度損耗或者輕度消耗,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物本體損耗,包括物理損耗、自然損耗、人為損耗、意外損耗等型別。

一則,物理上之自然損耗。

物理上自然損耗,即物本體自然發生的物理效能之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以及無形物等,因物本體自身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自然而然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通常,所謂物理自然損耗,是專指有形物、有體物的自然損耗。由於現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也將一些無形物、無體物的自然損耗包括在內。如智慧財產權中大量存在無形物、無體物因素,電力、磁力也是廣泛應用的無形物、無體物,某些有特殊用途的射線、超聲波、原子、中子、粒子、奈米和特定的化學元素等無形物、無體物,都有可能發生物理自然損耗。

二則,人為之損耗。

人為損耗,即人的主觀能動性可加速物的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物本體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機械磨損、物質消耗,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等,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自然而然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相比之下,此類損耗比物理自然損耗更強烈,損耗值一般可大幅度上升,從而加速物的毀損、滅失程序。

三則,意外之損耗。

意外損耗,指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外造成物的毀損與消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對於自然物或者人造物,以及種植物、養殖物等,因暴風、驟雨、地震、海嘯、雪崩、泥石流、洪水、旱災、蟲害等自然因素的毀損,往往是大面積的、災害性的、連鎖反應式的毀損,直接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迅速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2)經濟學上的毀損

從經濟學上講,毀損是指物的機械磨損、物理磨損、自然磨損、精神磨損而導致經濟價值貶值甚至喪失。

物理損耗、人為損耗和經濟性損耗,表現出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以及無形物等都包括在內的不同形態。因佔有人、佔有物和市場動態變化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變態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一則,經濟學上之機械磨損。

經濟學上機械磨損,即慣性作用力與物本體作用產生的機械磨損或者機械性磨損,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物本體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機械磨損和物質消耗,會增加維護費用、人工成本和影響機械壽命,從而影響到經濟效益的提高。

機械磨損也不止於機械裝置的磨損,其他物的折舊式磨損、破損式磨損以及陳舊式磨損和自然損耗等也屬於機械磨損,或者屬於機械性磨損。如鞋子不是機械,也會發生機械性磨損,從而消耗鞋子的使用價值與經濟價值。

二則,經濟學上之物理磨損。

經濟學上物理磨損,會結合自然法與經濟法兩個基本點,再衡量物理磨損的經濟衰退數值。物本體自然發生的物理效能之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生產經營領域、一般流通領域中之物,與消費領域或者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之物,有著不同的經濟意義。有經濟意義之物是可以擴大經濟成果的,無經濟意義之物是難以擴大經濟成果的。同為物理磨損,損失損害程度有不同的解釋,用於經濟目的之物毀損明顯嚴重於非用於經濟目的之物的毀損。

三則,經濟學上之自然磨損。

經濟學上自然磨損,也會結合自然法與經濟法兩個基本點,再衡量物理磨損的經濟衰退數值。物本體自然發生的物理效能之損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某些機器裝置長期不使用也會生鏽甚至報廢,某些食物長期不食用會腐敗變質甚至報廢,某些用品保管不善也會發黴生蟲甚至報廢,某些帶水份之物容易縮水甚至報廢,某些電器與電路、電池不使用也有自然消耗造成浪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自然損耗,影響到物的保值增值,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因人類活動導致大地、河流、海洋、天空和有關處所環境汙染、生態惡化,是嚴重的物本體物理性和自然性毀損根源之一。不僅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而且使得生物界遭受災難甚至滅頂之災。

四則,經濟學上之精神磨損。

經濟學上精神磨損,是指物品、產品因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而導致比較價值損耗,或者因為喪失好的交易機會、未利用好的交易方式而導致比較價值損耗,或者是資金利用率低下而導致比較價值損耗等,可以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日常生活中,人們從BB機、BP機、大哥大到1G、2G、3G、4G、甚至5G手機等,科技進步很快,更新換代速度就很快,舊的通訊裝置很快被淘汰,產品折舊時間愈加縮短,可以致使產品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這樣精神磨損的例子很多,不勝列舉。

經濟學上精神磨損,為一些精明的企業所青睞,並廣泛推廣應用,在全世界開展了科學技術大競賽、產品裝置更新換代大競賽、產品質量升級大競賽。企業故意淘汰、毀損和消滅一些過時了的機械裝置與產品,經濟學上有著特定的含義,不能與其他的毀損、滅失相提並論。

(3)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

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需要對照檢查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不同特點,結合物理學上的毀損和經濟學上的毀損等方面的毀損特點,從而更加精確地界定各自佔有物毀損的法律責任。

所謂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依宏觀物權法理學而言,是從物的毀損與物權的毀損、債權的毀損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毀損等幾個方面來一同衡量的。

就是說,即使被佔有物沒有毀損,也沒有滅失,同樣會對於有權佔有人、合法佔有人產生物權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毀損。這樣一個潛在的重點問題,可以從“經濟學上的毀損”一些內容上可以得到其中的端倪。

注意上述“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以及留意“致使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以及其他相關的描述,這在物權法理學上是很有用的。可以說,這是技術物權法的客觀要求。當物權價值與使用價值、利用價值、交換價值、經濟價值聯絡實際時,就會賦予這些概念以新的內涵,解決問題就會精確到位和得心應手了。

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首先從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上作文章,然後再結合物理學上的毀損和經濟學上的毀損等方面的毀損特點,採取分類排列與層層遞進的辦法,茲將可歸責於或者不能歸責於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一一澄清與釐清,從而建立健全自己的侵權責任法模組,從而達到有的放矢的良好效果。

物權法理學上的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以及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情勢、佔有關係、佔有效力和佔有結果、佔有義務、佔有責任等,需要與佔有物實體“毀損”或者“滅失”作比對。簡單地推理或簡單地下結論,難以精確地判斷“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容易將好事辦成壞事,容易於對人對事中產生不公平合理現象。

論及建立健全佔有物毀損以及滅失之類侵權責任法模組,倘若建立一個計算機模型,有可能涉及到數十種甚至數百種之多,不相信試試看。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規定,只不過是從微觀物權法角度來作出簡要規定的。實際應用中,應當瞭解一些宏觀物權法理學原理,結合其他的法律規定進行全面衡量與認真貫徹落實。

有些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對於物權法第244條的解釋是很不全面的,或者說是淺嘗輒止的。

針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的物件與問題,他們只講述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沒有包括有權佔有人在內;對於善意佔有人,並沒有區分有償取得佔有與無償取得佔有兩種善意佔有人,更沒有講到惡意處分人;也沒有區分經濟領域上的佔有與純消費領域上的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以及物權意義上的佔有與債權意義上、經濟意義上的佔有等重要問題。這樣的講解肯定是不全面的。

條文中,僅僅點了“惡意佔有人”之名,包括惡意佔有的型別在內,這是肯定了的。其他的佔有人和佔有型別沒有點名,就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說專指善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的型別。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中的“佔有”型別,應當是泛指,而不是專指。

“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中的“佔有人”型別,應當是泛指,而不是專指。

佔有的主體與客體是有很多型別的,佔有關係也有數十幾之多,總不能“廢黜百家,獨尊儒術”吧?

2、滅失

滅失,即泛指佔有物實體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滅失,是佔有物實體受到嚴重的或者徹底的破壞而不復存在,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根本不能恢復,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1)毀滅

毀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銷燬、消滅。

如燃料、原料和其他物品因燃燒而銷燬、消滅,標誌著原物已經根本不能恢復原狀,只能以替代物進行返還,侵權人需要完全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如銷燬、消滅會計賬簿與憑證,或者股權證、專利權證、註冊商標專用權證等證書證明,使得債權人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破壞與損失。侵權人不僅需要完全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違反專門法的法律責任。

(2)消滅

消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消失、滅跡。

如惡意處分人將不屬於自己之物或者之權利轉讓他他人,導致不能追回或者不能保質保量地追回,就是消滅的一種型別。食品、一次性用品等,被他人食用、使用、利用後永遠也無法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侵權人需要完全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3)泯滅

泯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喪失其物權價值或者經濟價值。

如物理學上、經濟學上和物權法理學上的毀損、滅失,均會不同程度導致該或該權喪失其物權價值或者經濟價值。侵權人需要完全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4)淹滅

淹滅,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淹沒、消滅。

如佔有人將他人之物或者權利隱秘地藏匿在某個地方,或者將髒款髒物隱秘地轉讓到國外,淹沒、消滅在茫茫人海之中。或者因天災人禍等原因導致該物或該權利被淹沒、消滅等。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5)喪失下落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失蹤、下落不明或者完全喪失下落。

喪失下落的情況很複雜。有的是經過多手、多次轉讓而下落不明,有的是惡意處分人失蹤、死亡,有的是經過隱藏、埋藏或者轉移到隱秘之處了,有的轉移到國外或者境外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6)無法返還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沒有辦法返還給權利人。

無法返還的物件,不光是善意佔有人,當然還包括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以及有權佔有人等。有主觀原因造成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還有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7)當事人或者責任人

在這裡,當事人不一定是損害、損失賠償的責任人,而責任人一定是當事人。

滅失的當事人或者責任人,概括地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對於佔有物非因應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實行有限責任制。

根據外國的立法例與司法經驗,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權或者所有權的,在因滅失或者毀損而現受利益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對此,《日本民法典》第191條和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53條中,都有相同的明文規定。

注意,法律規定只能代表大多數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免責可能性,不能代表少數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免責可能性。

關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不只是一個種類,肯定存在多個種類。

對照中國現行的《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個必要條件的嚴格規定,佔有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才是符合標準的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

然而,現實生活中卻有另類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存在。

比如說,善意取得人或者惡意處分人,將自己佔有之物或者之權,無償贈與善意佔有人,或者無償供善意佔有人免費使用等,當出現這種另類的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情況就變得複雜了。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無償式與有償式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責任上的差異,不能與標準式即有償式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之權利、義務、責任相提並論。

又比如,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善意管理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是特殊的善意佔有人,權利與義務價值取向迥然不同,佔有物滅失或毀損責任制也是有所區別的。

上述善意佔有人是有功的善意管理人,也是未以合理價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善意取得人。況且,他們無論以多大價錢,也不能國家保護的文物、野生動植物的所有權,否則便構成惡意佔有了。而且,遺失物、不明物、無主物的善意佔有人所佔有的時間不能超越法定的時間,否則便也構成惡意佔有了。所有這些善意佔有人,因保管不善良,對於物、動物、植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是難以免除的。要注意,這裡有專門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

第二類,對於佔有物因應歸責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以及特定的有權佔有人,分別實行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制。

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者共有關係、人事關係、繼承關係等關係法,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完整而正確地推定:對於佔有物因應歸責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以及特定的有權佔有人,分別實行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制。

首先,最主要的是惡意處分人的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即惡意處分的必要責任與連帶責任。

所謂惡意佔有或者善意佔有等無權佔有行為及其當事人,根本上來源於惡意處分人(含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下同),這是頭號損害、損失賠償責任人。

主要責任在於,破壞有權佔有人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侵害了有權佔有人的處分權,在非法轉讓他人財產或者權利過程中涉及非法取得利益,主要表現是滅失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或者權利。

對於此類惡意處分人來說,即使轉讓之物或之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轉讓到他人手上沒有毀損、滅失,同樣需要承擔“滅失”(致使轉讓的物或的權下落不明)的損害賠償責任。

很多人只講“惡意佔有人”,不講“惡意處分人”,並沒有抓住矛盾的主要物件,不利於理論研究與實際應用。

某種意義上,惡意處分人與惡意佔有人存在交集。但是,惡意佔有人並不必然成為惡意處分人,惡意處分人也並不必然地成為惡意佔有人。更有甚者,惡意處分人將單位或者個人財物非法轉讓給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從中謀取了非法利益;惡意佔有人以有償轉讓取得的惡意佔有,是向惡意處分人付出了價款的。而且兩種惡意分子的法律責任是有很大差別的。

總而言之,惡意處分是一切無權佔有的總根源,惡意處分人是產生物權矛盾、債權矛盾和產權矛盾的始作俑者,連惡意佔有人也是他的受害者。佔有物、佔有權毀損、滅失的,惡意處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佔有物、佔有權沒有毀損、滅失的,惡意處分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主要的是惡意佔有人的損害、損失賠償責任,即惡意佔有的必要責任。

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而取得非法的佔有,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等值賠償以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損失的利益。

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損害賠償原則。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的價值為準。

同樣地,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的價值,以權的實際價值為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損害賠償原則。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的價值為準。

注意,這裡的“惡意佔有”,依佔有人的動態變化而確定。取得時為善意的,而後得知自己為惡意佔有的,自其知道之日起,變為惡意佔有人。但是,惡意佔有人無法變為善意佔有人,因為惡意處分人的非法交易行為連累了惡意佔有人,無法洗清有瘕疵佔有的清白。

其三,有權佔有的他物權人以及債權人等損害、損失賠償責任,一般是合同約定的必要責任。

用益物權人、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享用人等有權佔有人,以及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其他的信託物權人等有權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共有人、繼承人、其他的佔有關係人等有權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其他辦法,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共有人,係指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等所有權式共有人,包括合夥共有人、業主共有人、家庭共有人、夫妻共有人等共有人。

此處沒有包括集體所有制、集合(混合)所有制之類的特大型共有人。此類特大型共有人,一般與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來進行區別對待。

各種侵權責任法中,以及國家、集體、私人財產保護防火牆中,“破壞”一詞是最關鍵的通用詞語之一,也是使用頻率最高、最密集的關鍵詞之一。

究竟其實,“滅失”與“破壞”都是近義詞。“佔有物實體滅失”與“佔有物實體破壞”的區別並不大。無論從詞義學上還是物理學上、經濟學上還是物權法理上,都可以看出這兩個近似的貶義詞都令人非常厭惡,唯恐避之不及。

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中,當出現“滅失”與“破壞”時,或者當出現“佔有物實體滅失”與“佔有物實體破壞”時,自然而然地將“違法”或者“犯罪”的性質聯絡起來,毫不留情地對此進行法律制裁。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為了適當照顧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對於佔有物非因應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的毀損、滅失的,得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從寬處理。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則採取“一棍子打死”的辦法,當出現“滅失”與“破壞”時,或者當出現“佔有物實體滅失”與“佔有物實體破壞”時,自然而然地將“違法”或者“犯罪”的性質聯絡起來,毫不留情地對此進行法律制裁。

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毀損佔有物實體的,以及毀損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的,同樣需要對權利人無條件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另類小結

眾所周知,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雖然同歸無權佔有,其佔有財產的信託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相同的。但是,就其因果關係而言,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與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就有不同的法理解構。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推定基本原則如下。

第一,對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幾種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均各依基礎法律關係去解決的原則。

基礎法律關係,係指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之類的基礎法律關係。其中,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之類的基礎法律關係,重點劃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幾種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正確處理返還原物與損失賠償、有限賠償與全額賠償的原則。

如果不具有寄託、租賃等正當法律關係或者外形上雖有此類關係但實為無效或者撤銷時,佔有人同佔有返還請求權人之間的責任義務,可以適用有關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的規定。但僅僅有此規定不足以充分解決問題。

因此,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毀損,是由於佔有人有意無意的過錯,使得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滅失,是由於佔有人有意無意的過錯,致使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復存在,包括物的實體消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還。

譬如,甲的腳踏車被乙借用到期不還,乙在腳踏車鏈條掉脫的情形下仍執意騎行,導致腳踏車鏈條斷裂,即為有意無意的毀損。又如,乙疏忽大意或疏於保管,有意無意的致使腳踏車被盜無法找尋回來等,稱之為滅失。

二、無權佔有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人

無權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當事人,指有權佔有人一方對於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等權利之兩大陣營的當事人。其中,毀損、滅失者為責任人,請求賠償損失者為請求權人。

1.有權佔有人

第一板塊有權佔有人。於普通物權法系中,指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收益租賃權人)、用益權人(使用租賃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地役權人、單一佔有權人(保管人、倉儲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等)、享用權人和信託物權人等公開的佔有權人,依據普通民商法制佔有制度,依據佔有人、佔有物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均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向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二板塊有權佔有人。於擔保物權法系中,指留置權關係人、質權關係人之直接控制佔有人,依據擔保債權法制佔有制度,依據擔保法鎖佔有人、擔保法鎖佔有物的擔保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均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向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第三板塊有權佔有人。於制度物權法系中,指全民、集體、集合或者其他所有制的有權佔有人、信託式或者制度信託式有權佔有人,依據公共利益優先佔有制度、自然資源與土地所有權公共佔有制度以及專屬財產佔有制度、專有財產佔有制度、專控財產佔有制度和一般財產佔有制度,依據制度物權佔有人、制度物權佔有物的制度佔有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和因果關係,均有權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向無權佔有人一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2.無權佔有人

依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後的損失賠償原則,對於善意佔有人是有限賠償的責任人,對於惡意佔有人是全額賠償的責任人。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限責任。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享有,有權使用所佔有之物。但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佔有人應當及時對物的真正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即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

惡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全額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取得佔有,故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多少,除去佔有物的價值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失的利益。此外,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惡意佔有人侵佔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價值為準。

無權佔有人,已經分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兩大類別。儘管兩者之間的界限不是很明顯,有時候可能將惡意佔有人誤認為善意佔有人,然而善意佔有人的總類上和總量上是遠遠不及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廣泛分佈於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的各種層次各種型別的主體與客體之中,尤其是以制度物權法系裡面的為最多。

應當說,很多的無權佔有人是由有權佔有人中蛻化變質而形成的。三大法系裡面,同一單位的有職有權的原有權佔有人不甘寂寞而自甘墜落,由偶然性變成了必然性,於是就形成了大量的蛻化型與轉化型無權佔有人。

迄今為止,中外民法例與中外民法學家們的觀點幾乎是千篇一律地劍指“外向型無權佔有人”,對於“內向型無權佔有人”或者內外混合型無權佔有人卻隻字不提。他們認為是打鑼賣糖、各領各行。這樣一來,許多讀者就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現實生活中,有許許多多的民眾對於制度物權法系是不感興趣的,認為那是公職人員之間的事情,於是乎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所謂“外向型無權佔有人”,簡單地說就是非同一單位的無職無權的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無權佔有關係往往是偶然性的,與“內向型無權佔有人”往往不成正比,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整頓來整頓去也就是這些無權佔有人。

所謂“內向型無權佔有人”,簡單地說就是同一單位的有職有權的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無權佔有關係往往是必然性的,或者往往是具有職務性、特務性、公然性、邪惡性甚至於團夥性、罪惡性的,或者往往是以其合法性掩蓋其非法性的。

“內向型無權佔有人”的主要特徵。

一是隻損害本單位公眾的或者公司的利益。有時候也內外勾結一起來損害本單位公眾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並且往往是同一單位的有職有權的無權佔有人帶頭作案。

二是單位危害性與社會危害性極大。他們不僅僅是權力很大、人數不少和發生頻率很高,而且往往不是拘泥於一事一物之上,主要集中於金錢上、產權上或者股權上和財產控制權上,甚至於可以變魔術地將國家、集體、公司的財產化整為零、化公為私,甚至於可以做到天衣無縫、滴水不漏,以各種手法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於中飽私囊以後遠走高飛逃到國外去一避了之。

制度物權法系裡面,是對於善意佔有人這一類無權佔有人來說是沒有多少席位和活動空間的,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打擊來說從來是決不手軟的。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開口閉口動輒就是“賠償損失”,制度物權法系開口閉口動輒就是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有的罰金數額甚至大於“賠償損失”幾倍之多。他們最大的區別就在這裡。

《企業國有資產法》這種制度物權法是專門用於強力保護國有資產的,這種“內向型無權佔有人”不光是國有企業裡面有,集體所有制、集合所有制和其他公司所有制裡面也有,有時候會出現蝴蝶效應與馬太效應,各種侵佔、毀損、滅失公私財產的現象層出不窮,甚至於令制度物權法防不勝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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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指依據法律所規定的關於無權佔有關係中可能存在的佔有物被毀損、被滅失的一攬子法律責任。其中,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毀損、滅失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重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是明確規定、不容置疑的。

關於有權佔有人以及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物權人的法律責任,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人事關係等進行具體辨識與正確對待。有物上代位權的與無物上代位權的、損害公物的與損害民物的、有經濟功能的與無經濟功能的等方面的毀損、滅失,以及可歸責的、不可歸責的與免除責任的當事人,也是有一定差異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一樣的。

有些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對於物權法第244條的解釋是很不全面的,或者說是淺嘗輒止的。

針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的物件與問題,他們只講述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沒有包括有權佔有人在內;對於善意佔有人,並沒有區分有償取得佔有與無償取得佔有兩種善意佔有人,更沒有講到惡意處分人;也沒有區分經濟領域上的佔有與純消費領域上的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以及物權意義上的佔有與債權意義上、經濟意義上的佔有等重要問題。這樣的講解肯定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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