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7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3-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0,807·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3-2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理念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適當賠償或者有限賠償為基本措施。依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論,善意佔有人應當大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小於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可而止。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自從蛻變之日起取消減免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並撤銷其保管佔有物必要費用求償權資格,對其進行反清算。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限責任,適用於利益關聯推定法規則和非歸因於善意佔有人之減免推定法規則。 應當注意的是,主流觀點認為“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受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真正權利人承擔責任”,這是一種相對真理、相對規則,不是絕對真理、絕對規則。善意佔有人有許多種類,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上述那種減免推定法規則,僅僅適用於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特定的善意佔有人,對於其他的善意佔有則不一定適合,或者不一定完全適合。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平衡規則,對於標準式善意佔有人,適用於從寬處理原則;對於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適用於從嚴處理原則。 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享有,有權使用所佔有之物。但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佔有人應當及時對物的真正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按照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即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 廣義地說,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向真正權利人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責任。此項責任,亦為有償的義務。 物權法第243條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關於“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責任,不僅適合於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而且還適合有權佔有人。如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這是關於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規定,也是普通物權法的規則在擔保物權法中的應用。 關於“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不僅適合於善意佔有人,而且還適合有權佔有人。如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了“擔保的範圍”。 所謂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按照物權法第173條關於擔保範圍的一般規定,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普遍適用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各項擔保物權。這是關於有權佔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求償權的規定,也是普通物權法的規則在擔保物權法中的應用。 第二,向真正權利人及時地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責任。 物權法的中心思想之一,就在於要求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擔負此項法定的責任。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的規定中,“佔有人”包括了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對於善意佔有人來說,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均為不當得利,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惡意佔有人來說,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均為侵權得利,更不受法律保護。 及時地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責任,不僅適合無權佔有人,而且適合特定的所有權人。物權法第174條明確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此項規定,與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是一致的。 第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向真正權利人承擔毀損、滅失的責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 本法認為,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受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真正權利人承擔責任。 民法學界對於善意佔有人的責任,主要是基於本權說歸責辦法來闡述的。一般而論,當佔有人為有權佔有時,無論是哪一級有權佔有人包括信託佔有權人,則其可以基於本權與合同關係、信託關係等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其他人的返還請求權。 譬如,甲基於租賃合同而佔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甲有權基於租賃權對抗此種請求權。但是,如果佔有人為無權佔有人時,真正的本權人,無論是哪一級有權佔有人包括信託佔有權人,如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則佔有人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如果佔有物發生毀損、滅失情形,此時應當區分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原因以及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分別處理。 二、善意佔有人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和教科書、通說的觀點,如果善意佔有人因過錯而對佔有物造成損害,使之毀損或者滅失而無法返還佔有物給權利人時,依據《物權法》第36條,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否則以金錢來賠償有權佔有人的損失。 如果善意佔有人侵害物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據《物權法》第37條、第215條、第234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所謂其他民事責任,除了直接的經濟損失以外,可能包括間接的經濟損失。 其中,《物權法》第215條、第234條關於動產質權佔有人、留置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規定,是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規定,這些有權佔有人或者可以作為“準善意佔有人”看待。 譬如,有的化學物品潮溼以後會發生自燃燒與自爆炸,動產質權佔有人或者留置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這種易燃易爆的化學效能,黴雨季節不慎發生自燃燒與自爆炸了,這就由有權佔有人變成了“準善意佔有人”。不過,發生這種特殊情勢的毀損、滅失責任,就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了。 (1)倘若擔保債務人事先對於擔保債權人事先告知了該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的效能,那麼,“準善意佔有人”要負全部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2)倘若擔保債務人事先沒有對於擔保債權人事先告知該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的效能,那麼,“準善意佔有人”和擔保債務人雙方都要對此承擔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以上第(2)類情形的發生,表面上有惡意的嫌疑,卻不能隨意推定為其惡意佔有性質。因為動產質權佔有人或者留置權佔有人所佔有的財產是備於為自己清償債權的,即使是其故意毀損、滅失所佔有的財產,完全是對於自己是有害無益的,或者說根本是無利可圖的、根本是無法與侵佔他人財產掛鉤的。本質上,擔保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推定方法與普通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推定方法是有很大差別的。 另外,如果善意佔有人因過錯而對佔有物造成損害,並且對於第三人的財產權或者人身權包括智慧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追究。該法第6條~第25條對於責任構成與責任方式進行了全面的規定。 三、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本條款第一句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之規定,是針對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的不當得利進行限制性規定的。 這標誌著當佔有人為善意時,其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只要不是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而發生佔有物毀損、滅失,那麼,該善意佔有人只需要將因佔有物毀損、滅失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即可。 以上論斷是基於以下幾點考量的: 1.善意佔有人是無權佔有人,只有向權利人不延遲地完整無缺地返還全部財產包括孳息和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義務,沒有侵佔這些財產的權利。 2.鑑於善意佔有人是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實,鑑於善意佔有人是以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的事實,權利人以減免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完全符合法理邏輯的。 至於善意佔有人購買保險金的費用如何清算,法無明文規定,立法專家之權威解讀文字中沒有說明,可能要由當事人商議解決。權利人不能隨意懷疑善意佔有人購買保險金的目的是為了惡意佔有其佔有物,因為善意佔有人購買保險金畢竟是利於減少損失的一件大好事。 3.國內外有相同的立法例支援減免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以上規定的意思可以看出,當事人包括善意佔有人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善意佔有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有財產保險金的,應當如數交還權利人。 這是“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實”的最主要的免責條件之一。其他的主要原因,是佔有物被政府徵收而不存在或者徵用後不慎而毀損、滅失;有徵收、徵用補償金的,應當如數交還權利人。 《日本民法典》第191條規定,佔有物因應歸責於佔有人的事由而滅失或者毀損時,善意佔有人因滅失或者毀損而現受利益限度內,負賠償義務。但是,無所有意思的佔有人,雖系善意,亦應予以全部賠償。德國民法典中也有類似規定。 其實,關於“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實”是有很多種類的。 譬如,拾得人從野外拾得他人遺失的一頭懷孕的母羊,不久在拾得人的臨時羊圈子裡產下兩隻小羊,其中一隻不幸夭折了,拾得人將夭折的小羊吃掉了。這種情況的發生和所謂的損失應當是屬於正常的,拾得人無需賠償小羊,吃了死羊肉也無需給付錢款。權利人受到拾得人歸還的母羊並新生的小羊,應當感謝拾得人才是對的,哪有要求賠償損失的道理? 四、注意事項 本文上述關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之論題,是針對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對於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另當別論,一般而論,這樣的善意佔有人難以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1、標準式善意佔有人 標準式善意佔有人,就是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之類有瘕疵的善意佔有人。 理論上不完全負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有限度地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有著雙重性身份。 第一重身份,有瘕疵的準所有權人或者準自主權人。 一方面,因為善意佔有人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相當於動產準所有權人、房屋等不動產準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之類不動產的準自主權人。 認識到這一點,就能夠理解到為什麼善意取得人還要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了。 所謂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準所有權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所有權人,並非無瘕疵的正所有權人。鑑於偏所有權人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準許在他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之前暫時行使所有權,因此稱之為“準所有權人”。 所謂不動產的準自主權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自主權人,並非無瘕疵的正自主權人。鑑於偏自主權人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準許在他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之前暫時行使所有權,因此稱之為“準不動產的自主權人”。 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民事主體不能在任何時候取得土地所有權,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鑑於這樣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取得的,就應當包含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土地使用的自主權、利用的自主權、作用的自主權,對於其他的和一般的土地使用權人、利用權人、作用權人均具有排他權和相對的優先權。 對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的不動產自主權,儘管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的,但是仍然存在瘕疵的,只能定義為“準自主權”,仍然是一種偏自主權,不是正自主權。 所謂瘕疵,是善意取得人被動交易形成的所有權瘕疵或者自主權瘕疵。 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當初將不動產或者動產非法轉讓給善意取得人,善意交易人於不知其為無權處分的情勢下錯誤地進行了受讓。儘管善意取得人是無辜的,而從法律關係、佔有關係上進行全面衡量,仍然是一種有瘕疵的交易方式,其取得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於對世關係上仍然是有瘕疵的。 法律同情善意取得人,也不會慫恿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與惡意處分人的交易,不能認為是合法的交易,只能說是勉強的交易。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需要保護,債權需要保護,但不一定需要保護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 因為,善意取得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才是最好的選擇。 物權法第106條開門見山地明確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這樣的規定,不僅僅是針對惡意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而且是針對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的。 第二重身份,仍然可以定義為無權佔有人。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人身為有瘕疵的偏所有權人、偏自主權人,法理上只能推定為基本合法享有,不能推定為完全合法佔有,或者說不能完全推定為合法佔有。 認識到這一點,就能夠理解到在特定的條件下為什麼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善意取得人以10萬元取得一輛汽車,以15萬元賣給他人。這樣滅失佔有物的行為怎麼界定?一般而論,這多出的5萬元應當返還給該汽車的所有權人。誠然,惡意處分人擔負了這部分的損失,則別當別論。 對於此類善意佔有人法律責任的推定方式是: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範圍內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追責於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之物的毀損、滅失享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有權佔有人承擔補償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佔有關係和法律關係上,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的義務是第一位的,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自主權是第二位的。只有這樣,才符合立法目的意義,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才能平整佔有關係。否則,就容易讓惡意處分人得逞,不利於社會的統籌兼顧與公平正義。作為善意佔有人的另外一個類別,善意取得人仍然可以定義為無權佔有人。 關於善意取得制度,實為佔有關係嚴格控制的宏觀調節制度。對於世界各國的民法、物權法、普通法來說,都會將善意取得的物件與權利壓縮在一個狹小的範圍內,進行嚴格控制。 大多數國家將善意取得限定在動產方面,中國將不動產也算一個是為例外。 中國長期以來沒有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自願登記的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有些漏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無主地沒有登記的很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也是採登記對抗主義的辦法,自願登記是既定方針。在這樣的情勢下,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國應運而生。但是,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運用不當,也會起很大的反作用,甚至危害性也很大。 農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權,善意取得人是意定取得的,法律效力自然低下。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價錢,也只能算作無權佔有人,負有妥善保管不動產和返還原物的義務,損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賠償損失也是相當困難的。 農村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無主地使用權是意定取得的,只有登記以後才能生效,登記錯誤的也不能生效。取得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前,該宗土地沒有登記的,取得後仍然為無權佔有。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價錢,也只能算作無權佔有人,負有妥善保管不動產和返還原物的義務,損壞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不賠償損失也是相當困難的。 2、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係指無償享受佔有的一類二級式善意佔有人,就是非所有權式、非自主權式無償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佔有之類的善意佔有人。 法律關係上,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之類有嚴重瘕疵的善意佔有人,即不是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的另類瘕疵善意佔有人。 試想一想,當無償取得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善意佔有人,本來沒有這些權能權利的卻無償享有了,這樣無功受祿的人,難道說不應當承擔無限責任嗎?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肯定需要承擔妥善保管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下同)的法律責任,承擔返還原物的法律責任,承擔佔有物或者佔有權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的各種責任。 注意,同樣是妥善保管和返還原物、原權,對於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來說是一種義務,對於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來說是一種責任。對於義務可以是有償的,對於責任完全是無償的,這是佔有關係和法律關係性質上的重要區別。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第一種,惡意處分人的關係人。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將侵佔之物或之權交於善意佔有人保管、儲存、運輸、加工或者管理,受委託佔有人有惡意佔有人之嫌疑。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即使是有權佔有人沒有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惡意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也會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將侵佔之物或之權交於善意佔有人免費使用或者出租、轉讓,受委託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之嫌疑更大。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即使是有權佔有人沒有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惡意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也會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準有權佔有人)。 佔有關係成立後,運輸人、承運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其他的信託物權人等有權佔有人,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的格式與眾不同。 正宗的善意佔有人,是在未與有權佔有人發生佔有關係之前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此後與有權佔有人構成隱性的佔有關係。兩者之間並無合同關係,也不一定存在無因管理關係。此類善意佔有人是無權佔有人,佔有效力、必要費用求償權和損害賠償責任等事項相對模糊,有可能根據習慣法進行調整。 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是在與有權佔有人發生佔有關係之後確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此後與有權佔有人繼續保持佔有關係。兩者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中介佔有人超過保管、儲存、保護或者維護的範圍與時間等便發生了無因管理關係。此類善意佔有人,之前是有權佔有人,現在是“準有權佔有人”,佔有效力、必要費用求償權和損害賠償責任等事項相對清晰,可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補償或賠償。 無因管理,是一種無約定的或者超過約定範圍之外的管理,管理人對於所有權人並無管理的義務與服務,出於善意管理的需要,善意佔有人仍然盡了義務或者服務,從而保護了所有權人的財產免受損失。 如保管人對於委託保管人的貨物超過約定的時間,未超過部分是義務範圍,超過部分不是義務的範圍。儘管超過部分不是義務的範圍,而保管人也不能隨便將委託保管人的貨物毀損、滅失或者拋棄等,否則,也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準有權佔有人,是介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間的邊緣式佔有人。物權關係上,其是無權佔有人,因為是善意佔有人並且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佔有時間;債權關係上,其是有權佔有人,因為委託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費。 注意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界限。因為委託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費的,導致保管人的超時間佔有是善意佔有;因為保管人無理由地故意拖延時間的佔有,就是惡意佔有。 對於惡意佔有人,不僅不能取得保管費,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三種,由擔保債權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均為擔保債權人和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第三種善意佔有人與第二種善意佔有人有很多相似的方面。都是由有權佔有人轉化為準有權佔有人,都是於物權上是無權佔有人而於債權上是有權佔有人,都是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都是與其他的善意佔有人有一定的區別等等。 所不同的是:第二種是基於普通物權關係和接續普通債權關係上形成的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繼續佔有的可能性和佔有效力低一些,發生毀損、滅失事件時承擔賠償損失的機率大一些;第三種是基於擔保物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上形成的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繼續佔有的可能性和佔有效力高一些,發生毀損、滅失事件時承擔賠償損失的機率小一些。 第四種,由意外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善意管理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是特殊的善意佔有人,即由意外事件引起的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此類善意佔有人的特點是: (1)善意佔有人的義務重於權利 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者上交原物的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受道德法統一規範的義不容辭式義務。善意佔有人不能以未享受權利或者放棄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法定的義務。 此類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無論是否因佔有而受經濟利益或者物權利益,而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賠償責任是一定的。 一般的善意佔有人,是與其經濟利益或者債權利益、物權利益或者財產利益相關聯的,功利性、趨利性特徵明顯。此類善意佔有人卻不能與這樣一些利益掛鉤,畢竟不屬於生產、經營、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的權利人或者當事人。 (2)限期式善意佔有與特殊的無因管理 善意佔有人只能限在兩個月之內,將遺失物、無主物、不明來源物如數上交有關部門,或者將遺失物直接交於失主。否則,就構成了惡意佔有,佔有人不僅不能享有必要費用得償權和賞金得償權,而且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或為不當得利,或為侵佔罪,性質就完全變了。 此類限期式善意佔有與特殊的無因管理,非依合同關係和佔有關係而成立,遵守社會公德和增強自覺性是無因管理人的行為準則。否則,容易把好事變成壞事,將善意佔有變成惡意佔有。 (3)無論是否受益均以社會價值論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的善意佔有人一般以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經濟價值來談論損害賠償責任,所產生的社會效應一般是不大的。 此類善意佔有人兼無因管理人,不止於以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經濟價值來談論損害賠償責任,更加重要的是以社會價值論賠償責任。 對於遺失物和一般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之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自然毀損、滅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也無論佔有人是否所受利益,應當一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及時如數返還或者上交遺失物和一般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對於物和物權本身並不具有社會價值,而拾金不昧的精神卻具有社會價值。惡意佔有、惡意使用、惡意收益和惡意處分等行為,具有******價值的性質。 對於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之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自然毀損、滅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也無論佔有人是否因佔有而所受利益,應當一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本身是具有社會性的特種物,毀損、滅失後一般會造成永久性破壞。善意佔有人不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的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適當賠償或者有限賠償為基本措施。依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論,善意佔有人應當大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小於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可而止。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自從蛻變之日起取消減免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並撤銷其保管佔有物必要費用求償權資格,對其進行反清算。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限責任,適用於利益關聯推定法規則和非歸因於善意佔有人之減免推定法規則。 應當注意的是,主流觀點認為“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受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真正權利人承擔責任”,這是一種相對真理、相對規則,不是絕對真理、絕對規則。善意佔有人有許多種類,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上述那種減免推定法規則,僅僅適用於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特定的善意佔有人,對於其他的善意佔有則不一定適合,或者不一定完全適合。 標準式善意佔有人,就是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之類有瘕疵的善意佔有人。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係指無償享受佔有的一類二級式善意佔有人,就是非所有權式、非自主權式無償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佔有之類的善意佔有人。 包括惡意處分人的關係人、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準有權佔有人)、由擔保債權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和由意外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對於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之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自然毀損、滅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也無論佔有人是否因佔有而所受利益,應當一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本身是具有社會性的特種物,毀損、滅失後一般會造成永久性破壞。善意佔有人不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的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3-2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理念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適當賠償或者有限賠償為基本措施。依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論,善意佔有人應當大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小於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可而止。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自從蛻變之日起取消減免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並撤銷其保管佔有物必要費用求償權資格,對其進行反清算。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限責任,適用於利益關聯推定法規則和非歸因於善意佔有人之減免推定法規則。

應當注意的是,主流觀點認為“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受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真正權利人承擔責任”,這是一種相對真理、相對規則,不是絕對真理、絕對規則。善意佔有人有許多種類,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上述那種減免推定法規則,僅僅適用於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特定的善意佔有人,對於其他的善意佔有則不一定適合,或者不一定完全適合。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平衡規則,對於標準式善意佔有人,適用於從寬處理原則;對於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適用於從嚴處理原則。

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享有,有權使用所佔有之物。但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佔有人應當及時對物的真正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按照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即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

廣義地說,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向真正權利人及時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責任。此項責任,亦為有償的義務。

物權法第243條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關於“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責任,不僅適合於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而且還適合有權佔有人。如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這是關於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規定,也是普通物權法的規則在擔保物權法中的應用。

關於“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不僅適合於善意佔有人,而且還適合有權佔有人。如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了“擔保的範圍”。

所謂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按照物權法第173條關於擔保範圍的一般規定,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普遍適用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各項擔保物權。這是關於有權佔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求償權的規定,也是普通物權法的規則在擔保物權法中的應用。

第二,向真正權利人及時地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責任。

物權法的中心思想之一,就在於要求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擔負此項法定的責任。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的規定中,“佔有人”包括了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對於善意佔有人來說,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均為不當得利,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惡意佔有人來說,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均為侵權得利,更不受法律保護。

及時地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責任,不僅適合無權佔有人,而且適合特定的所有權人。物權法第174條明確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此項規定,與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是一致的。

第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向真正權利人承擔毀損、滅失的責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

本法認為,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受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真正權利人承擔責任。

民法學界對於善意佔有人的責任,主要是基於本權說歸責辦法來闡述的。一般而論,當佔有人為有權佔有時,無論是哪一級有權佔有人包括信託佔有權人,則其可以基於本權與合同關係、信託關係等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其他人的返還請求權。

譬如,甲基於租賃合同而佔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甲有權基於租賃權對抗此種請求權。但是,如果佔有人為無權佔有人時,真正的本權人,無論是哪一級有權佔有人包括信託佔有權人,如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則佔有人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如果佔有物發生毀損、滅失情形,此時應當區分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原因以及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分別處理。

二、善意佔有人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和教科書、通說的觀點,如果善意佔有人因過錯而對佔有物造成損害,使之毀損或者滅失而無法返還佔有物給權利人時,依據《物權法》第36條,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否則以金錢來賠償有權佔有人的損失。

如果善意佔有人侵害物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據《物權法》第37條、第215條、第234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所謂其他民事責任,除了直接的經濟損失以外,可能包括間接的經濟損失。

其中,《物權法》第215條、第234條關於動產質權佔有人、留置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規定,是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規定,這些有權佔有人或者可以作為“準善意佔有人”看待。

譬如,有的化學物品潮溼以後會發生自燃燒與自爆炸,動產質權佔有人或者留置權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這種易燃易爆的化學效能,黴雨季節不慎發生自燃燒與自爆炸了,這就由有權佔有人變成了“準善意佔有人”。不過,發生這種特殊情勢的毀損、滅失責任,就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了。

(1)倘若擔保債務人事先對於擔保債權人事先告知了該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的效能,那麼,“準善意佔有人”要負全部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2)倘若擔保債務人事先沒有對於擔保債權人事先告知該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的效能,那麼,“準善意佔有人”和擔保債務人雙方都要對此承擔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以上第(2)類情形的發生,表面上有惡意的嫌疑,卻不能隨意推定為其惡意佔有性質。因為動產質權佔有人或者留置權佔有人所佔有的財產是備於為自己清償債權的,即使是其故意毀損、滅失所佔有的財產,完全是對於自己是有害無益的,或者說根本是無利可圖的、根本是無法與侵佔他人財產掛鉤的。本質上,擔保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推定方法與普通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推定方法是有很大差別的。

另外,如果善意佔有人因過錯而對佔有物造成損害,並且對於第三人的財產權或者人身權包括智慧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追究。該法第6條~第25條對於責任構成與責任方式進行了全面的規定。

三、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本條款第一句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之規定,是針對善意佔有人和惡意佔有人的不當得利進行限制性規定的。

這標誌著當佔有人為善意時,其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只要不是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而發生佔有物毀損、滅失,那麼,該善意佔有人只需要將因佔有物毀損、滅失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即可。

以上論斷是基於以下幾點考量的:

1.善意佔有人是無權佔有人,只有向權利人不延遲地完整無缺地返還全部財產包括孳息和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義務,沒有侵佔這些財產的權利。

2.鑑於善意佔有人是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實,鑑於善意佔有人是以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的事實,權利人以減免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完全符合法理邏輯的。

至於善意佔有人購買保險金的費用如何清算,法無明文規定,立法專家之權威解讀文字中沒有說明,可能要由當事人商議解決。權利人不能隨意懷疑善意佔有人購買保險金的目的是為了惡意佔有其佔有物,因為善意佔有人購買保險金畢竟是利於減少損失的一件大好事。

3.國內外有相同的立法例支援減免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以上規定的意思可以看出,當事人包括善意佔有人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善意佔有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有財產保險金的,應當如數交還權利人。

這是“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實”的最主要的免責條件之一。其他的主要原因,是佔有物被政府徵收而不存在或者徵用後不慎而毀損、滅失;有徵收、徵用補償金的,應當如數交還權利人。

《日本民法典》第191條規定,佔有物因應歸責於佔有人的事由而滅失或者毀損時,善意佔有人因滅失或者毀損而現受利益限度內,負賠償義務。但是,無所有意思的佔有人,雖系善意,亦應予以全部賠償。德國民法典中也有類似規定。

其實,關於“非因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實”是有很多種類的。

譬如,拾得人從野外拾得他人遺失的一頭懷孕的母羊,不久在拾得人的臨時羊圈子裡產下兩隻小羊,其中一隻不幸夭折了,拾得人將夭折的小羊吃掉了。這種情況的發生和所謂的損失應當是屬於正常的,拾得人無需賠償小羊,吃了死羊肉也無需給付錢款。權利人受到拾得人歸還的母羊並新生的小羊,應當感謝拾得人才是對的,哪有要求賠償損失的道理?

四、注意事項

本文上述關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之論題,是針對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對於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另當別論,一般而論,這樣的善意佔有人難以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1、標準式善意佔有人

標準式善意佔有人,就是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之類有瘕疵的善意佔有人。

理論上不完全負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有限度地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有著雙重性身份。

第一重身份,有瘕疵的準所有權人或者準自主權人。

一方面,因為善意佔有人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相當於動產準所有權人、房屋等不動產準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之類不動產的準自主權人。

認識到這一點,就能夠理解到為什麼善意取得人還要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了。

所謂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準所有權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所有權人,並非無瘕疵的正所有權人。鑑於偏所有權人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準許在他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之前暫時行使所有權,因此稱之為“準所有權人”。

所謂不動產的準自主權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自主權人,並非無瘕疵的正自主權人。鑑於偏自主權人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準許在他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之前暫時行使所有權,因此稱之為“準不動產的自主權人”。

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民事主體不能在任何時候取得土地所有權,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鑑於這樣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取得的,就應當包含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土地使用的自主權、利用的自主權、作用的自主權,對於其他的和一般的土地使用權人、利用權人、作用權人均具有排他權和相對的優先權。

對於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的不動產自主權,儘管是以合理價格善意取得不動產的,但是仍然存在瘕疵的,只能定義為“準自主權”,仍然是一種偏自主權,不是正自主權。

所謂瘕疵,是善意取得人被動交易形成的所有權瘕疵或者自主權瘕疵。

惡意處分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人當初將不動產或者動產非法轉讓給善意取得人,善意交易人於不知其為無權處分的情勢下錯誤地進行了受讓。儘管善意取得人是無辜的,而從法律關係、佔有關係上進行全面衡量,仍然是一種有瘕疵的交易方式,其取得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於對世關係上仍然是有瘕疵的。

法律同情善意取得人,也不會慫恿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與惡意處分人的交易,不能認為是合法的交易,只能說是勉強的交易。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需要保護,債權需要保護,但不一定需要保護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

因為,善意取得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才是最好的選擇。

物權法第106條開門見山地明確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這樣的規定,不僅僅是針對惡意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而且是針對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的。

第二重身份,仍然可以定義為無權佔有人。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人身為有瘕疵的偏所有權人、偏自主權人,法理上只能推定為基本合法享有,不能推定為完全合法佔有,或者說不能完全推定為合法佔有。

認識到這一點,就能夠理解到在特定的條件下為什麼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善意取得人以10萬元取得一輛汽車,以15萬元賣給他人。這樣滅失佔有物的行為怎麼界定?一般而論,這多出的5萬元應當返還給該汽車的所有權人。誠然,惡意處分人擔負了這部分的損失,則別當別論。

對於此類善意佔有人法律責任的推定方式是: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範圍內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追責於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之物的毀損、滅失享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有權佔有人承擔補償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佔有關係和法律關係上,善意取得人返還原物的義務是第一位的,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自主權是第二位的。只有這樣,才符合立法目的意義,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才能平整佔有關係。否則,就容易讓惡意處分人得逞,不利於社會的統籌兼顧與公平正義。作為善意佔有人的另外一個類別,善意取得人仍然可以定義為無權佔有人。

關於善意取得制度,實為佔有關係嚴格控制的宏觀調節制度。對於世界各國的民法、物權法、普通法來說,都會將善意取得的物件與權利壓縮在一個狹小的範圍內,進行嚴格控制。

大多數國家將善意取得限定在動產方面,中國將不動產也算一個是為例外。

中國長期以來沒有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自願登記的登記對抗主義制度有些漏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無主地沒有登記的很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也是採登記對抗主義的辦法,自願登記是既定方針。在這樣的情勢下,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國應運而生。但是,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運用不當,也會起很大的反作用,甚至危害性也很大。

農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權,善意取得人是意定取得的,法律效力自然低下。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價錢,也只能算作無權佔有人,負有妥善保管不動產和返還原物的義務,損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賠償損失也是相當困難的。

農村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無主地使用權是意定取得的,只有登記以後才能生效,登記錯誤的也不能生效。取得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前,該宗土地沒有登記的,取得後仍然為無權佔有。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價錢,也只能算作無權佔有人,負有妥善保管不動產和返還原物的義務,損壞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不賠償損失也是相當困難的。

2、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係指無償享受佔有的一類二級式善意佔有人,就是非所有權式、非自主權式無償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佔有之類的善意佔有人。

法律關係上,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之類有嚴重瘕疵的善意佔有人,即不是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的另類瘕疵善意佔有人。

試想一想,當無償取得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善意佔有人,本來沒有這些權能權利的卻無償享有了,這樣無功受祿的人,難道說不應當承擔無限責任嗎?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肯定需要承擔妥善保管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下同)的法律責任,承擔返還原物的法律責任,承擔佔有物或者佔有權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的各種責任。

注意,同樣是妥善保管和返還原物、原權,對於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來說是一種義務,對於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來說是一種責任。對於義務可以是有償的,對於責任完全是無償的,這是佔有關係和法律關係性質上的重要區別。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第一種,惡意處分人的關係人。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將侵佔之物或之權交於善意佔有人保管、儲存、運輸、加工或者管理,受委託佔有人有惡意佔有人之嫌疑。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即使是有權佔有人沒有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惡意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也會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將侵佔之物或之權交於善意佔有人免費使用或者出租、轉讓,受委託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之嫌疑更大。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即使是有權佔有人沒有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惡意惡意處分人或者惡意佔有人也會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準有權佔有人)。

佔有關係成立後,運輸人、承運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其他的信託物權人等有權佔有人,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的格式與眾不同。

正宗的善意佔有人,是在未與有權佔有人發生佔有關係之前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此後與有權佔有人構成隱性的佔有關係。兩者之間並無合同關係,也不一定存在無因管理關係。此類善意佔有人是無權佔有人,佔有效力、必要費用求償權和損害賠償責任等事項相對模糊,有可能根據習慣法進行調整。

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是在與有權佔有人發生佔有關係之後確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此後與有權佔有人繼續保持佔有關係。兩者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中介佔有人超過保管、儲存、保護或者維護的範圍與時間等便發生了無因管理關係。此類善意佔有人,之前是有權佔有人,現在是“準有權佔有人”,佔有效力、必要費用求償權和損害賠償責任等事項相對清晰,可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補償或賠償。

無因管理,是一種無約定的或者超過約定範圍之外的管理,管理人對於所有權人並無管理的義務與服務,出於善意管理的需要,善意佔有人仍然盡了義務或者服務,從而保護了所有權人的財產免受損失。

如保管人對於委託保管人的貨物超過約定的時間,未超過部分是義務範圍,超過部分不是義務的範圍。儘管超過部分不是義務的範圍,而保管人也不能隨便將委託保管人的貨物毀損、滅失或者拋棄等,否則,也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準有權佔有人,是介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間的邊緣式佔有人。物權關係上,其是無權佔有人,因為是善意佔有人並且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佔有時間;債權關係上,其是有權佔有人,因為委託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費。

注意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界限。因為委託保管人未支付或者未付清保管費的,導致保管人的超時間佔有是善意佔有;因為保管人無理由地故意拖延時間的佔有,就是惡意佔有。

對於惡意佔有人,不僅不能取得保管費,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三種,由擔保債權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均為擔保債權人和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

第三種善意佔有人與第二種善意佔有人有很多相似的方面。都是由有權佔有人轉化為準有權佔有人,都是於物權上是無權佔有人而於債權上是有權佔有人,都是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都是與其他的善意佔有人有一定的區別等等。

所不同的是:第二種是基於普通物權關係和接續普通債權關係上形成的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繼續佔有的可能性和佔有效力低一些,發生毀損、滅失事件時承擔賠償損失的機率大一些;第三種是基於擔保物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上形成的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繼續佔有的可能性和佔有效力高一些,發生毀損、滅失事件時承擔賠償損失的機率小一些。

第四種,由意外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遺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等善意管理人,以及其他的無因管理人等,是特殊的善意佔有人,即由意外事件引起的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此類善意佔有人的特點是:

(1)善意佔有人的義務重於權利

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者上交原物的義務是法定的義務,是受道德法統一規範的義不容辭式義務。善意佔有人不能以未享受權利或者放棄權利為名拒絕履行法定的義務。

此類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無論是否因佔有而受經濟利益或者物權利益,而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賠償責任是一定的。

一般的善意佔有人,是與其經濟利益或者債權利益、物權利益或者財產利益相關聯的,功利性、趨利性特徵明顯。此類善意佔有人卻不能與這樣一些利益掛鉤,畢竟不屬於生產、經營、交換、流通、消費、分配領域的權利人或者當事人。

(2)限期式善意佔有與特殊的無因管理

善意佔有人只能限在兩個月之內,將遺失物、無主物、不明來源物如數上交有關部門,或者將遺失物直接交於失主。否則,就構成了惡意佔有,佔有人不僅不能享有必要費用得償權和賞金得償權,而且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或為不當得利,或為侵佔罪,性質就完全變了。

此類限期式善意佔有與特殊的無因管理,非依合同關係和佔有關係而成立,遵守社會公德和增強自覺性是無因管理人的行為準則。否則,容易把好事變成壞事,將善意佔有變成惡意佔有。

(3)無論是否受益均以社會價值論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的善意佔有人一般以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經濟價值來談論損害賠償責任,所產生的社會效應一般是不大的。

此類善意佔有人兼無因管理人,不止於以物權價值或者債權價值、經濟價值來談論損害賠償責任,更加重要的是以社會價值論賠償責任。

對於遺失物和一般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之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自然毀損、滅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也無論佔有人是否所受利益,應當一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及時如數返還或者上交遺失物和一般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對於物和物權本身並不具有社會價值,而拾金不昧的精神卻具有社會價值。惡意佔有、惡意使用、惡意收益和惡意處分等行為,具有******價值的性質。

對於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之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自然毀損、滅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也無論佔有人是否因佔有而所受利益,應當一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本身是具有社會性的特種物,毀損、滅失後一般會造成永久性破壞。善意佔有人不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的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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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適當賠償或者有限賠償為基本措施。依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論,善意佔有人應當大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小於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善意佔有人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可而止。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自從蛻變之日起取消減免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並撤銷其保管佔有物必要費用求償權資格,對其進行反清算。

善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有限責任,適用於利益關聯推定法規則和非歸因於善意佔有人之減免推定法規則。

應當注意的是,主流觀點認為“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為限,則造成毀損、滅失的原因可不必追問,無論是否可歸責於善意佔有人,只要其對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受有利益,則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對真正權利人承擔責任”,這是一種相對真理、相對規則,不是絕對真理、絕對規則。善意佔有人有許多種類,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上述那種減免推定法規則,僅僅適用於善意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特定的善意佔有人,對於其他的善意佔有則不一定適合,或者不一定完全適合。

標準式善意佔有人,就是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之類有瘕疵的善意佔有人。

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係指無償享受佔有的一類二級式善意佔有人,就是非所有權式、非自主權式無償享用或者保管、借用和中介式佔有之類的善意佔有人。

包括惡意處分人的關係人、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準有權佔有人)、由擔保債權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和由意外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

對於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之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自然毀損、滅失以外,凡是因保管不善而導致毀損、滅失的,也無論佔有人是否因佔有而所受利益,應當一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地面或地下文物、野生動植物本身是具有社會性的特種物,毀損、滅失後一般會造成永久性破壞。善意佔有人不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的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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