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8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4-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4-2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全額賠償或者無限賠償為基本措施。這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施害人不得以未獲得利益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即使是佔有物遭遇到天災人禍之類的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惡意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廣義的惡意佔有人,係指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由善意佔有人蛻變成的惡意佔有人。
由善意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的,從蛻變為惡意佔有人之日起按照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剝奪其善意管理人資格、撤銷其必要費用求償權等相關的權利。
惡意處分人是最壞的惡意佔有人,不僅惡意佔有權利人的財物,而且還惡意處分權利人的財物。既侵害了權利人的物權,又侵害了權利人的潛在收益債權,而且與惡意佔有人一道將惡意佔有的侵權活動繼續下去,擴散並加大了惡意佔有的後果,性質非常惡劣。應當承擔最大的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是特殊的惡意佔有人,與一般的惡意佔有人存在交集。
一般的惡意佔有人,只是對於權利人之物、之權於佔有、使用、收益上進行侵害,相當於用益物權式或者其他低階物權式的侵害,權利人於恢復權利上相對簡單一些。但是,一般的惡意佔有人也容易成為惡意處分人,遂成為特殊的惡意佔有人。
特殊的惡意佔有人,對於權利人之物、之權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上進行侵害,相當於所有權式侵害,因為與其他惡意佔有人構成了隱形的惡意佔有關係,形成了三角佔、三角債關係,所以權利人於恢復權利上相對複雜一些。但是,惡意處分人作為一般的惡意佔有人看待,有失其身份與水準,容易無理由地降低其損害賠償的標準,不利於權利人維權。
經過類比推理,承擔損害賠償最輕的應當是一般的惡意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最重的應當是特殊的惡意佔有人。無論是哪一種惡意佔有人,基於經濟領域與基於非經濟領域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有輕重不一的情形發生。
誠然,運用普通物權法的推定法則,與運用擔保物權法的推定法則,以及運用制度物權法的推定法則、政策物權法的推定法則等,是有寬嚴程度上的差別的,是要認真區別對待的。
普通物權法的推定法則,是基礎建設方面的法則,一些可適性的先進經驗也為其他法系所參考利用,並形成自己法系之推定法則的特色。一些民法學家、物權法學家和債權法學家等,所發表的論文論著,一般是從普通物權法的推定法則來進行闡述的。
為了節省篇幅,本文擬從普通物權法的推定法則進行闡述。至於其他法系的推定法則,請參考本鉅著中其他相關的詞彙進行了解。
一般規則,惡意佔有人應當大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基本大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從頭到尾都是零物權人,不能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損失多少賠多少。其中,有書面合同的依照合同條款賠償,否則按照法律規定賠償。至於拾得遺失物和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由善意佔有人墜落為惡意佔有人的,能否減輕損害賠償責任,則應當據實適可而止。
此項規定,由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佔有權關係法以及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認真釐清惡意佔有人和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違反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規定,按照普通法的規定損失多少賠多少。惡意佔有人違反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的規定,按照特別法的規定,參照侵權的情節嚴重程度加重懲罰,觸犯刑法的按照刑法的規定加重處罰。
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是全部的或者是無限制的責任,施害什麼賠償什麼,還可以競合方式一併賠償。
可以將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一併執行,或者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一併執行。
對於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單位或者個人財產或者權利的各種惡意佔有人,採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分清獨自責任與共同責任、連帶責任以及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分清侵害物權的責任與債權上的責任或者經濟上的責任、社會上的責任等,對應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不同方式,比較恰當而有分寸地承擔法律責任。
惡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全額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取得佔有,故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多少,除去佔有物的價值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失的利益。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惡意佔有人侵佔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價值為準。有些國家的法例規定將惡意佔有人的賠償責任定在可歸責於其的事由為限。中國本法不作此規定。
具體來說,惡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全額賠償責任,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倘若將每一種類的惡意佔有後果與法律責任一一細分,搞一個計算機模型,有可能出現數百、數千個案例法。
問題在於,這樣宏偉的工程,這樣宏大而複雜的課題,由誰來做?是誰能夠承擔得起?
問題還在於,我們的物權法理學、債權法理學和惡意佔有方面的理論,仍然停滯於陳舊的微觀層面,這樣基礎性理論建設舉步維艱。這就要求人們需要堅持不懈地提高相關學科的系統化水平、精細化水平和科學理論水平,還要實打實地建立健全計算機案例模型,大大提高辦案效率和正確處理有關糾紛的能效。
2、惡意佔有人的兩大責任範疇
惡意佔有人,以及惡意處分人,並不是於佔有物遭受毀損、滅失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如妥善保管原物、完好無損地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律責任也是法定的責任;即使是原物及其孳息完好無損地返還給了權利人,仍然需要承擔侵權—侵害權利人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的法律責任。
下面兩個部分的法律責任,是惡意佔有人以及惡意處分人應當承擔的基本責任。
誠然,從物權法、債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不同的法律來解析,“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就會成倍數的擴大,可能需要數十萬字來系統性地闡述,對於本文來說是根本無法承受之重。
第一部分,惡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之前所得的全部利益應當一併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惡意佔有人佔有他人財物,凡是已經發生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行為的,於物權上、債權上、經濟上或者人事上可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即使是佔有的財物及其孳息完好無損甚至原封不動地返還給了權利人,而權利人所恢復的權利並不是圓滿成功的。
權利人為尋找財物的下落和進行維權,需要付出一些維權的成本費用。倘若是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性質的財物被惡意佔有人所侵佔,一些精神損失、隱性損失就更大了。由此可見,這不是財物的毀損、滅失,而是權利上的毀損、滅失,惡意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於損害、損失方面的賠償機制,行政處罰法比民事處罰法相對科學一些。
行政處罰法之損害、損失方面的賠償機制,不僅僅是止於財物價值的本數,而且還要在財產價值本數之上加罰百分之幾十,甚至還有以倍數加罰的特別規定。除了經濟制裁以外,還可以附加行政制裁,這樣的威懾力是相當大的。
如果行政處罰法如民事處罰法那樣軟軟綿綿的,對於惡意佔有人損一賠一、損百賠百等,就喪失了行政法的權威性、科學性與強制力、威懾力。
民事處罰法之損害、損失方面的賠償機制,多數是止於財物價值的本數,或者是在本數之上增加一點微薄的利息數,這往往與行政處罰法之損害、損失方面的賠償機制大相徑庭,相差懸殊。於是乎,整個社會經常出現十分反常的現象:一些物權人、債權人本來是受法律保護的強勢者,於權利人向侵權人討物、討債時竟然成了弱勢者;一些惡意侵佔人、賴債人本來是受法律制裁的弱勢者,於權利人向侵權人討物、討債時竟然成了強勢者。
目前情勢下,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已經頒佈實施了配套的司法解釋,有的還進行了一改再改、一加再加,仍然無法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同時也反映了我們的理論一直是落後於實踐,落後於形勢,法制民主化和法制科學化水平亟需完善與提高。
客觀上,民事處罰法也不能與行政處罰法那樣嚴厲,也不宜搞一刀切。民事主體之間侵權、侵害活動非常活躍,而且種類繁多、情況複雜,於民事處罰法本體系中也不可能搞一刀切。
即使如此,辦法總是比困難多。俗話說得好,困難像彈簧,你強它就弱,你弱它就強。
既然民事處罰法也不能與行政處罰法那樣搞一刀切,民事主體之間侵權、侵害活動非常活躍,而且種類繁多、情況複雜,於民事處罰法本體系中也不可能搞一刀切,證明瞭需要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點,在不確定性中找到確定性,從而分門別類解決各種惡意佔有人與損害賠償的矛盾問題。
我們的哲理是,民事處罰法中的惡意佔有人與損害賠償問題,理念上應當是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由近及遠、由簡單到複雜地各個擊破。
採取最簡單的辦法,應當是“兩分法”:
(1)經濟領域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一個重點的賠償型別。理論上,應當比非經濟領域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大一些。
比如說,非經濟領域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之價值及其銀行基準利息百分比計算;那麼,經濟領域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之價值及其銀行基準利息百分比的一至四倍計算。這樣就比較公平合理了。
(2)非經濟領域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而論,純消費領域中惡意佔有人與損害賠償責任,不與生產、經營、交易、流通等經濟領域發生關係的物件,所發生的損害後果是相對較輕的,當事人應當相應地承擔相對較輕的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非經濟領域的惡意佔有人不從事經濟活動,以物權活動為主要表現形式,一般不會與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經濟權利發生關係,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經濟領域、非經濟領域之分,這裡不是以佔有人的臉譜來定義的,而是以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客體的功能功用劃分的。
對於惡意佔有人,既可以是經濟領域之當事人,也可以是非經濟領域的當事人。
對於權利人,應當與佔有物或者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客體的功能功用劃分出的型別相適應。可以定義為經濟權利人,或者定義為非經濟權利人,依不同權利人身份向惡意佔有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的權利。
經濟領域之物、之權變更為非經濟領域之物、之權,或者非經濟領域之物、之權變更為經濟領域之物、之權,需要對此進行相應的調整,不能將事情弄巧成拙。
第二部分,惡意佔有人對佔有物毀損、滅失之後造成的全部損害應當一併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從普通物權法的推定法則,到擔保物權法的推定法則,以及制度物權法的推定法則、政策物權法的推定法則,以及技術物權法的推定法則,以及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的推定法則,如一張地羅天網,全面而周密地追究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賠償責任最大化
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賠償責任最大化,等於是權利人的維權利益最大化。這是完全符合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理的。
自從人類社會進入商品經濟時代以來,從民法到刑法都是集中兵力嚴厲打擊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絲毫也不留下情面。
越是經濟活躍的地區,越是經濟火爆的時候,惡意佔有和惡意處分的案件就越是頻繁發生,對於整個社會的物權體系和經濟秩序的破壞性程度就越大。
由此可見,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的命題,不僅僅是物權學、債權學、經濟學上孤立的命題,而是社會化與社會學的十分嚴重的命題。
人類社會數千年來對於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進行了曠日持久的殊死搏鬥,而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的違法犯罪分子如野火春風一般的愈演愈烈,如瘟疫一般的四處蔓延。之所以發生這樣奇怪的事情,惡意佔有運動經久不絕,根本原因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權大於法,在於腐敗制度化、腐敗集體化、腐敗隱蔽化、腐敗手段多樣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西方世界與東方世界很多國家都進行私有化、自由化運動,於是乎,惡意佔有制度化、制度化惡意佔有運動如火如荼地持續進行著,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和人民財產及其權利遭受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重創。
在中國,惡意佔有運動主要發生在改革開放這30年的期間內。經濟學家胡鞍鋼保守地估計,平均每年導致國有資產流失1萬億元。而經濟學吳敬璉認為,中國權利尋租規模,每年高達5萬億元至6萬億元。
惡意佔有運動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不僅導致整個社會兩極分化和三座大山愈加嚴重,而且導致全國的腐敗現象非常普遍,對於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破壞作用。
針對惡意佔有運動利益最大化的嚴峻情勢,必須在全國紮紮實實地廣泛開展反惡意佔有運動,必須嚴格實行賠償責任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一定要使得每個惡意佔有人不敢貪、不敢惡、不敢佔,不能貪、不能惡、不能佔。
(2)典型案例
中國古代一個著名的腐敗分子叫和珅,全名鈕祜祿?和珅(1750年5月28日—1799年2月22日),歷任乾隆、雍正、嘉慶三朝高官與宰相,曾在中央多個要害部門摸爬滾打,集行政權、財權、兵權、人事權於一身。在20多年裡貪汙受賄高達8億兩白銀,據說摺合現在的人民幣高達2750億元。更有甚者,據《清朝野史大觀?和珅家財》等野史記載,和珅總財產是“二十億兩有奇政府歲入七千萬,而和珅以二十年之閣臣,其所蓄當一國二十年稅(歲)入而強”。
惡意佔有人不止和珅一人,乾隆、雍正兩任皇帝及其幕僚也是惡意佔有關係人和黑保護傘,並以皇權、封建政權保護了和珅及其黨羽們的的貪權。
更加弔詭的是,和珅起初“為官清廉”,還曾經是“反腐敗”的“英雄模範”人物。
和珅就任侍郎後,有位叫安明的筆帖式送禮給和珅,希望能夠升為司務,所以向和珅賄賂。和珅起初清廉為官,當然不會接受賄賂,但他向安明保證會向尚書豐升額提拔安明。這令安明十分高興,所以安明對和珅百般依順,和珅便向豐升額保舉安明就任司務。安明任司務後立即送了一顆玉給和珅,和珅婉拒不收。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正月,海寧揭發大學士兼雲貴總督李侍堯涉嫌貪汙,乾隆下御旨命刑部侍郎喀寧阿、和珅和錢灃遠赴雲南查辦李侍堯。起初毫無進展,後來和珅拘審李侍堯的管家趙一恆,向趙一恆嚴刑逼供,趙一恆奈不住痛楚,把李侍堯的所作所為一一向和珅作了交待。他把趙一恆交待的事項筆錄下來,又命人召來了雲南李侍堯屬下的大官員,當著他們的面宣告了趙一恆的供述,那些原來忠於李侍堯的官員見和珅已掌握了證據。於是他們紛紛出面指控李侍堯的種種罪行,就連那些曾向李侍堯行賄的官員,也申明自己是被迫行賄的。和珅取得了實據,迫使李侍堯不得不低頭認罪。和珅也因此被提升為戶部尚書。案件審結後,李侍堯被判斬監候。
嘉慶四年(1799年)正月,太上皇乾隆駕崩;正月十三,嘉慶帝宣佈和珅的二十條大罪[18],下旨抄家,抄得白銀八億兩。乾隆年間清廷每年的稅收,不過七千萬兩。和珅所匿藏的財產相等於當時清政府十五年收入。時人稱“和珅跌倒,嘉慶吃飽”。正月十八,廷議凌遲,不過,固倫和孝公主和劉墉等人建議,和珅雖然罪大惡極,但是畢竟擔任過先朝的大臣,應改賜和珅獄中自盡。最後賜和珅在自己家用白綾自殺。
(以上資料見百度百科《和珅》)
目前的中國情勢,不僅會湧現多個和珅式的大官大貪,而且會湧現出多個和珅式的小官大貪,甚至於一個小村官可以利用工作之便貪汙受賄高達20億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那麼,關於“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惡意佔有人賠償責任最大化”等例題,並不是什麼小兒科,而是割除社會大腫瘤的大外科了!
3、補充分析
惡意佔有,指明知或者因重大過失不知自己為無權佔有而仍然進行的佔有。是否為惡意佔有,依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取得時為善意,而後得知自己為無權佔有的,自其知道之時起變為惡意佔有。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無權佔有而仍然進行佔有他人之物,其佔有不僅缺乏法律上的正當依據,道德上也乏善可陳,因此各國法例均對惡意佔有人苛以較重的責任。
對於惡意佔有人,從成文法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從普通物權法到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無一例外地對惡意佔有人苛以較重的責任。中國幾千年來的法治傳統,偏於“重刑輕民”的嚴刑峻法,對於貪汙盜竊之類的侵權行為嚴懲不貸,對於貪官汙吏不僅要沒收全部家產,甚至於會株連三族。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最惡劣的典型,惡意佔有人主要的不是民事的責任人,而是公事、政事的責任人。他們憑藉手中的職權,肆意貪汙受賄,腐化墮落,不僅侵佔單位、個人的財產,而且侵佔國家、集體的公共財產,帶頭執法犯法,對於整個社會造成了極度惡劣的影響,對於國民經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惡意佔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在一般流通領域中大量存在,而且在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大量存在。在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性質上比在一般流通領域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更加嚴重。
本法本條規定的關於惡意佔有人的賠償責任,只是從普通物權法和普通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一般性的責任。由於物權法是普通法,受立法許可權、立法範圍和法律內容所限制,省略了惡意佔有人最嚴重的法律責任,省略了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的法律責任,尤其是省略了刑法上的法律責任。
筆者一貫主張,要用宏觀物權法法理學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解析物權法中的一些關鍵性、特殊性的法律條文,不要老是用微觀物權法法理學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解析物權法中的一些關鍵性、特殊性的法律條文。雖然法律有分工,而我們的思想、思維和方式方法不能分工。
俗話說,開卷有益;讀萬卷書,行萬里路。不積跬步,無以致千里;不擇細流,無以成江河。古人尚且深知這些真理與大道理,知識爆炸的當代人,更應當深知這些真理與大道理。
二、惡意佔有人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人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一般是指惡意佔有人的無限責任。即使是佔有物遭遇到天災人禍之類的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同樣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惡意佔有人,除了需要承擔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責任以外,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更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還要按照“惡意佔有人賠償責任最大化”的原則,承擔損害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一攬子權利的責任。權利人的各種本位權利損失和連帶權利損失,都要對於惡意佔有人進行一攬子的總清算。不能簡單地認為佔有物被毀損、滅失後就“照價賠償”就完事了。
惡意佔有人因過錯造成佔有物損害,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民事責任。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時,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物的賠償或者金錢的賠償是鐵定的,因過錯造成佔有物損害賠償,連有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也不例外,惡意佔有人插翅難逃。
通常情勢下,權利人對於惡意佔有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數額不是與所毀損、滅失的佔有物等值的,往往是高於佔有物的價值的。如果是等值的則不存在懲罰性賠償,如果是高於等值的則存在懲罰性賠償;如果是低於等值的則不存在懲罰性賠償,甚至於是虧損性賠償。
針對惡意佔有人佔有商品流通類標的物,即使是該物沒有毀損、滅失,即使是完好無損地返還給了有權佔有人,也往往會對權利人造成精神磨損、機會損失或者說間接損失。
譬如,惡意佔有人佔有權利人之貨物正值行情見好時,而歸還貨物時卻是行情不好時,權利人會遭遇精神磨損、機會損失。即使是行情持平,如果不被惡意佔有人佔有貨物,價值10萬元的貨物出手,將價款存入銀行每月可得一筆不菲的利息,或者說用這10萬元週轉繼續進貨做生意,所得收益就會比銀行利息更大。
總之,惡意佔有人以佔有物等值的辦法對於權利人進行賠償,實在是太便宜了惡意佔有人。即使是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日常生活之類之物,對於權利人同樣有或多或少的間接損失,如刊登失物廣告的費用、尋找和領取失物的人工費用等,也是間接損失。
普通合同法和擔保合同法中,對於損害賠償數額的訴求存在懲罰性賠償,這是最平常不過的事情。連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都不過如此,對於惡意佔有人建立懲罰性賠償模式,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惡意佔有人的責任,總的來說是指普通物權法的和擔保物權法的、制度物權法的各種惡意佔有人的責任。
制度物權法對於各種惡意佔有人的責任的追究方法嚴重一些,有經濟賠償的、行政處罰的、刑事處罰的甚至於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經濟賠償方面,有追究直接經濟損失加間接經濟損失的,有剝奪個人全部財產的,有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有開除公職、開除黨籍或者行政處分的,追究責任的方式多種多樣,而且其手段是非常嚴格的。
普通物權法的和擔保物權法的規定,有合同約定的,對於惡意佔有人的責任追究相對容易一些,有的合同超過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應當說基本上算是正常的。但顯失公平的、欺詐的和趁人之危的賠償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無合同約定的,對於惡意佔有人的責任追究模糊、困難一些。但有一些是可以肯定的,無論惡意佔有人對於毀損、滅失佔有物是否有過失,一定要賠償損失和一定要全額賠償損失。
三、非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不當得利之返還等全部責任
非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的民事責任,對於無過失情形同樣地作出有過錯推定,同樣地需要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本條款的規定,包括不延遲地賠償損失的責任和如數返還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責任,是惡意佔有人的一攬子的法律責任。
1、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返還
當佔有人是惡意佔有的事實要件出現時,其不僅要承擔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的責任,還需要就權利人在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之後仍然存在的損失加以賠償。
保險金,即財產保險金。是購買商業財產保險之保險人為保險受益人所購買的財產保險。當發生天災人禍等不測事故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受益人支付保險費,用於財產損失上的救濟。
因為權利人之財產購買了保險,而且權利人已經成為侵權之債的債權人,無論誰購買的財產保險,最終的受益者應當是權利人,而不是惡意佔有人。
倘若是權利人購買的財產保險,所支付的財產保險費用及其利息,也應當由惡意佔有人賠償損失。
賠償金,是侵權人對於權利人賠償的金錢或者對價的金額。當惡意處分人將權利人之物或之權惡意處分給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或者出租、出借、贈與給其他人,而後發生毀損、滅失的賠償金,理應由權利人一併取得,其他人也不得侵佔、截留或者挪用、哄搶、私分、破壞。
補償金,一般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對被徵收、被徵用單位或者個人給付的經濟補償費。至於職工下崗失業得到的經濟補償費,應當不在此項之列。
鑑於惡意佔有人侵權之債的事實,以及佔有物或者權利毀損、滅失的事實,需由惡意佔有人將全部的補償金返還給權利人,其他人也不得侵佔、截留或者挪用、哄搶、私分、破壞。
關於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歸屬,法學家們解釋為“物上代位權的優先取得”。雖然不是所侵佔之物、之權本身方面的事由,而法理上完全以“物上代位權”的方式給予受害者以相應的補償。
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也可以視之為“孳息”的一個門類。物權法第243條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孳息。
非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與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畢竟有所不同,辯護律師會據此要求權利人適當減免一些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官也會公正公平地判決的。
關於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的責任,那是法定的,由惡意佔有人墊支購買財產保險,能夠將保險金抵充財產損失的部分數額。如果是權利人購買的財產保險,惡意佔有人一般應當需要賠付,因為由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而使得財產保險消滅,需要在同樣的財產上重新購買財產保險。
2、惡意佔有和破壞作用
表面上,非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同樣負無限責任與全部責任,是“加重了惡意佔有人的責任”,其實不然。
所謂“非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只是個相對的說法。而惡意佔有人之“惡意佔有”和破壞作用是個絕對的事實要件,是其以蠅營狗苟的手段來破壞權利人財產與財產關係,即使是佔有物未毀損、滅失,同樣地會對於權利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損害。
眾所周知,惡意佔有人往往是透過侵權行為而蠅營狗苟地佔有權利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因此在法律上、法鎖上判斷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根據其損害賠償的完全補償原則進行,並且將非因可歸責於惡意佔有人的原因也包括在內,無需再作所謂的原因、性質與責任是否的推定。
專家們一致認為,惡意佔有人如果不是無權佔有他人的財產,如果不是侵權式佔有,非因可歸責於佔有人的原因本來是可以考慮減免其賠償責任的。而現在的惡意佔有人的事實要件,正好符合損害賠償的完全補償原則的法律要件,這也叫自作自受。
本條款的相關規定,相對性地對於惡意佔有人“加重”責任,有利於重點預防與打擊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至於惡意佔有人是透過什麼途徑與方式取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以及侵權程度是否輕微等,在所不問。
權威解讀文字中談到,權利人(回覆請求權人)因被佔有物的毀損、滅失時所受的損害,因權利種類的不同而有差別。當權利人為所有權人時,賠償範圍應為物的價額;當權利人為運送人、質權人或者租賃權人時,對於佔有物有限定的利益,其賠償應以其限定的利益為限。其殘餘之額,應為所有權人所保留。
上述觀點,可供大家參考。內容上主要是一種從寬處理的選擇方式。至於是否需要從嚴處理,當然還取決於合同中雙方的約定。對於民事主體之間的事務,會出現一些彈性的約定也算正常。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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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以全額賠償或者無限賠償為基本措施。這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施害人不得以未獲得利益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即使是佔有物遭遇到天災人禍之類的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惡意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賠償責任最大化,等於是權利人的維權利益最大化。這是完全符合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理的。自從人類社會進入商品經濟時代以來,從民法到刑法都是集中兵力嚴厲打擊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絲毫也不留下情面。
誠然,運用普通物權法的推定法則,與運用擔保物權法的推定法則,以及運用制度物權法的推定法則、政策物權法的推定法則等,是有寬嚴程度上的差別的,是要認真區別對待的。
筆者一貫主張,要用宏觀物權法法理學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解析物權法中的一些關鍵性、特殊性的法律條文,不要老是用微觀物權法法理學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解析物權法中的一些關鍵性、特殊性的法律條文。雖然法律有分工,而我們的思想、思維和方式方法不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