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9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5-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2,064·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5-2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指由制度物權法或者特別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比較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共同特徵是大大縮小善意佔有主體與客體範疇,擴大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主體與客體範疇,損害賠償責任更加嚴重。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佔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現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於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可能重新審視甚至調整傳統的損害賠償責任理論模式,以“應賠盡賠”的新規則代替“適當賠償”的舊規則。 此項特別規定,由所有制特別關係法、所有權特別關係法和佔有權特別關係法以及特別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需要認真釐清惡意佔有人之特別與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誰也不能保證一定得免除。有權佔有人以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甚至以工資、獎金,代替物的損害賠償的事例多了去了。連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人有時候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37條明確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是原則性、指導性、通用性、統一性的規定。適用於各種物權人、零物權人、無物權人、反物權人,適用於各種有權佔有人與各種無權佔有人、各種善意佔有人與各種惡意佔有人,還適用於各種債權人、債務人、義務人與責任人等等。關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可以針對一切責任人,包括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 既然損害賠償責任人那麼繁多,那麼龐雜,而《物權法》條文中既有統一性規定與個別性規定,就很有必要區分“一般性損害賠償責任”和“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 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物權法》佔有編中沒有具體規定,官方也沒有正式檔案表態。 經過類比推理,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大致上可以定義為: 第一,以當事人佔有許可權為標準,可推定有權佔有人為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物權法》佔有編中有另外的目的意義,重點在於規定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以及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此處,這三種無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定義為一般性損害賠償責任。 與無權佔有人之一般性損害賠償責任相對,共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人、單一佔有權人、享用權人,以及收益租賃權人、使用租賃權人、借用權人等佔有關係人,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信託佔有人等中介式佔有關係人,這些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定義為“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是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中具有普遍性意義的較高階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樣一些責任人,有法律規定的約束,有合同約定的管束,有內部管理制度的監督,實際操作中比無權佔有人、準無權佔有人所受的賠償機會多一些,規避與逃脫損害賠償責任的機率小一些。 本論題確實有些彆扭,顛覆了傳統的損害賠償人分類法。上述這些損害賠償責任人,放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都是一些普遍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人。然而,放在佔有編中,反而成為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人。 現實生活中,有權佔有人比無權佔有人多出無數倍,發生損害賠償事件與案件亦多出無數倍。最普遍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人,一定是有權佔有人,而不是無權佔有人。 第二,以債權的約束力為標準,可推定擔保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二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現實生活中,擔保債權人少於普通債權人,擔保物權人少於普通物權人。普通債權人不一定是普通物權人,普通物權人不一定是普通債權人。然而,擔保債權人一定是擔保物權人,是一種雙面權利人。這已經是夠奇特的了。 1、反物權化方針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所有權人是大王級的權利人,可以對於任何其他的普通物權人頤指氣使的,稍有不滿意的就勒令下級物權人解除佔有關係,承擔損害賠償的往往是下級物權人。物的毀損、滅失,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擔保物權法中,債權人才是大王級的權利人,所有權人反而成了債權法鎖的囚徒,可以對於任何直接的和第三方的所有權式債務人頤指氣使的,稍有不滿意的就勒令下級所有權解除法鎖關係,承擔債權性損害賠償的往往是所有權人。債的毀損、滅失,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2、雙面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往往是單向性的,只是責任人向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責任人與權利人的角色並不能互換。 他物式責任人、義務人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孳息、不當得利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的責任等,都是一套又一套的規矩。 擔保物權法中,是信託責任雙面性的法律規制,債權的損害賠償與物權的損害賠償可以共為一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流或者對流,可以互為損害賠償責任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擔保合同、法律規定和其他辦法,於擔保範圍內、一定期間內將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的代理人列為債權式損害賠償責任人,以收取債權利息、違約金等方式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債權人上的損害賠償是一方面,債權人是權利人,債務人是義務人和損害賠償責任人;物權上的損害賠償和權利上的損害賠償是另一方面,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是權利人,債權人是義務人和損害賠償責任人。 債權式責任人、義務人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孳息是不一定的,返還多餘之物、之權、之錢以及不當得利才是應該的。 反過來,在債權人佔有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的代理人之物或者之權時,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否則就成了損害賠償責任人。 當損害賠償責任人分別對待時,損害賠償責任分流時,造成損害的一方就是損害賠償責任人,否則就不是損害賠償責任人。其中有一點可以肯定的,債權性損害賠償是常規性賠償,物權性賠償是少見的賠償。 當損害賠償責任人共同面對時,損害賠償責任對流時,造成損害的既有物權的又有債權的,權利人與責任人兩者之間角色互換,互有損害賠償責任。 3、時間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對於時間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規定,也沒有特別的、嚴格的要求,也無法作出債權上、物權上、權利上嚴格的分類控制。 因為發生損害與損害賠償事件是隨機性的,不確定性、無規律性和難以控制性是客觀存在的。侵權事件品種繁多也相對複雜,對於責任人、相關事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等,只能是抽象的規定,難以形成具體的規定,法律對於時間、空間上的掌握不是那麼容易的。 擔保物權法中,時間性、空間性概念特別強。而且,這是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要求,而不是單方面的要求。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儘快清償債務,否則,債權人以違反清償債務的時間為由,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債權損害的賠償。 債務人要求債權人儘快行使擔保物權,否則,債務人以違反清償債權的時間為由,可以對債權人進行物權損害的賠償。 4、特別奇葩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之類的權利人,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之類的權利人,應收賬款等權利人,都是自由自在的權利人,法律不遺餘力地保護這樣一些權利人應有盡有的權利。 擔保物權法中,權利質權關係法中,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之類的權利人,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之類的權利人,應收賬款等權利人,都已經不是王子,而是孫子,權利質權人卻是王子和老爺子,法律不遺餘力地限制這樣一些權利人應有盡有的權利,保護權利質權人應有盡有的權利。 其中,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都是特別權利人經過登記公示的核心權利,而且是以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特別法來鼎力保護他們的特權,權利質權人居然能夠在此太歲頭上動土,追究其債權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更是王牌式的特權或者權上權。 股權是一種特別債權,擔保債權也是一種特別債權。以一種優先權式特別債權對付非優先權式特別債權,從而形成同類不同權的債權式損害賠償請求權。股權人不按時完成清償債權的任務,即使股權沒有毀損、滅失,也要對擔保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股權質權人以非法手段侵佔股權人之股權的,或者毀損、滅失、破壞股權的,需要對股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最為奇葩,既有無形物、無形資產,也有有形物、有形資產。專門法、特別法還專門為此設立了保護期,有的保護期長達50年以上。 擔保物權法中,規定了權利人可以將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條件。現實生活中,智慧財產權中的身份權也有作為質押條件的。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兩個單位合併,並以債權人單位名稱署名,原單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標籤就變更為現單位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兩個單位合併後,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債權損害賠償責任,已經被內部所消化吸收,是一種變通的責任承擔方式。 5、其他奇特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其他更奇特的。 (1)債權人有權主導消滅債務人的所有權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一致允許所有權人獨立自主地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自由自在地與其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中,反其道而行之,一致不允許所有權人獨立自主地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不允許所有權人自由自在地與其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 擔保債權人可以勒令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與債權額度匹配地擔保,連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也不能由所有權人自己支配或者隨意支配,非法抵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 擔保物權人到一定的時間與火候,可以依法驅使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以消滅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倘若不從,就訴諸法律,讓法院強制執行,利用司法手段來追究債務人債權式損害賠償責任。 (2)對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進行排斥 抵押權人、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既是擔保物權人,又是擔保債權人。在擔保物權成立後,可以排除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的非法干涉。 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干涉、破壞擔保物權的行使,或者對於擔保物權關係造成毀損、滅失的,需要對擔保物權人暨擔保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奇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擔保物權法體制中也已經是見怪不怪,在此不再贅述。 第三,以法律的強制性為標準,可推定製度(政策)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特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1、公法之損害賠償責任概觀 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專門法、特別法,作為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對於各種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規範起來一點也不含糊,打擊起來一點也不手軟。 關於毀損、滅失的客體與損害賠償責任,最通行的是金錢,然後就是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再就是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權利。侵財的,侵權的,侵物的,侵人的,都在損害賠償責任客體之列,幾乎是無所不包。 關於毀損、滅失的主體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針對國內的和國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刑事處罰法,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強制性手段與威懾力水平,一級更比一級強。很多損害賠償責任人,不是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就完事了的,罰款,治安拘留,徒刑侍候,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甚至剝奪生命,才是最要命的懲罰。 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僅是最厲害的,而且是最全面的。涵蓋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各種人,各種事,各種物,各種權,各種利,各種弊等等,一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銜接機制 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可以發生量變質變的。責任人毀損、滅失權利人之物、之財、之權、之利,達到一定量刑標準的,就會變更至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範疇,進行從嚴處理。 眾所周知,《物權法》不是一部公法,也不是專門的侵權責任法,而是一部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民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進行全面規定,只能做一些概略性的規定。 即使我們將《物權法》247個條文背誦得滾瓜爛熟,或者倒背如流,也只能是對於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瞭解個大概。 凡事可以作出一個一般性與特殊性的比較。關於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非常突出的社會性問題,肯定存在一般性與特殊性的區別,而且肯定是特殊性中還有更加特殊性的問題存在。 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銜接機制問題,從理論上到實踐上都是客觀存在和必需認真面對的。 第四,以事實佔有的客觀條件為參考標準,善意取得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的佔有人為低階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善意取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並不說這種人比有權佔有人高明,而是有其自身的客觀條件使然。 善意取得人從惡意處分人手上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第一天起,就是一個受害者,一直莫明其妙地承擔法律風險和交易風險。倘若標的物或者標的權毀損、滅失的責任追究到善意取得人方面,有時候幾乎是跳到黃河也洗不盡。 倘若善意取得人從惡意處分人手上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並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因故拖延了登記,到頭來很可能要為惡意處分人背黑鍋,承擔莫名其妙的損害賠償責任。 說到損害賠償責任,自然而然地聯絡到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所謂“惡意處分”,就是“惡意滅失”的代名詞。就是說,凡是與惡意處分扯上關係的,就是與故意滅失、惡意滅失有一定的嫌疑。這嫌疑,攤在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方面,還算是輕鬆的;若是攤在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方面,怎麼也輕鬆不起來。 出於對善意取得人交易安全、合法享有、責任界定等方面實情考量,鑑於其準所有權人身份,法律僅規定其返還原物的義務,或者返還屬於權利人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義務。由惡意處分人所作為的惡意滅失財產或者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責任人承擔,法律對於善意取得人在所不究。 返還屬於權利人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後,不足賠償權利人損失的,不需要善意取得人負責賠償,只需要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負責賠償。 關於善意取得人自己將所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理論上能夠免除的就應當一律免除。 這裡面有個條件交換的問題。 (1)基於善意取得人是以合理價格取得財產或者權利的準所有權人,可原諒範圍內能夠免除的就應當一律免除;但是,善意取得人再也不能向惡意處分人追回交易時所付出的價款。 (2)權利人之物或者之權、之利被善意取得人毀損、滅失,於無法返還或者無法恢復原狀時,最好直接向惡意處分人(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人,下同)追償損失。 權利人倘若不知道惡意處分人的下落,應當可以轉而向善意取得人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完結後,善意取得人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償。 權利人和善意取得人,倘若遇到惡意處分人拒絕賠償,均可以向事發地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損害賠償,並一併正確處理“三角佔”、“三角債”的矛盾問題。 注意,同是善意佔有人,以無償取得佔有的,不能享受以上減免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待遇。一般的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權、利)的,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享受特權待遇。 (二)拓展分析 1、對外的和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都要重視 所謂的損害賠償責任,既有對外關係的一面,也有對內關係的一面。 《物權法》佔有編中,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惡意處分等,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都是“一致對外”的排他性推定方式,省略了“一致對內”的排他性推定方式。然而,內部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關係專案,有時候由內部佔有人造成佔有物、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毀損、滅失也是非常厲害的。 這麼說來,“一致對內”的排他性推定方式,也算是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品種了。 共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收益租賃人、使用租賃人、借用權人、享用權人和其他的普通物權人,以及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有權佔有人,於發生佔有之物、之權毀損、滅失後,也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而論,物權、債權與人身權、人格權一併損害賠償、涉及到民事或者公事主體鉅額財產損害賠償、破壞公共利益或者經濟犯罪的,以及其他性質惡劣的損害賠償責任,均為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由特別法或者普通法中的特別規定來加以規範與控制。 2、高度危險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2條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這裡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方法,是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止是對他人財產損害的賠償,而且還包括人身損害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內容翔實,所列舉的諸如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等,或多或少地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有關聯,或多或少地與有權佔有、有權使用與無權佔有、無權使用及其損害賠償有關聯,可以說是一種另類的“物權法”。 3、很多是競合式、連帶式損害賠償責任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常規式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很多是競合式、連帶式損害賠償責任。 侵物的、侵財的、侵債的、侵權的、侵人的等各種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合併計算、累計計算和連帶計算,維權手法上幾乎是不拘一格。 對於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相互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的關係人發生毀損、滅失事件後,這兩種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他們所侵佔之物發生連環毀損、滅失事件後累及其他權利人之物時,不僅要對本權利人進行賠償,還要對其他權利人進行賠償。 因毀損、滅失或者連環毀損、滅失,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不僅要對本權利人進行物質上的賠償,還要對其他權利人進行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的賠償。 譬如,惡意處分人將醫用放射源盜竊後出賣給惡意佔有人,不慎誤傷他人身體健康的,不僅要對放射源所有權人進行物權損害、經濟損失上的賠償,還要對於連帶受損害進行賠償;不僅要對受害者賠償誤工費、醫療費、住院費等經濟損失,另外還要對受害者進行精神賠償。 這樣一連串的損害賠償,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賠償,還有連帶賠償,包括物權賠償、物質賠償和人權賠償、人質賠償。有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等。 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比較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的體例包括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其中夾雜了少量的制度物權法的內容。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關注本位的法律責任,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關注關聯的法律責任。 本法第8條規定,其他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昭示著本物權法還有許多內容沒有涉及到,或者需要特別規定的與專門規定的法律來加以幫助。 所謂“另有特別規定的”,不光是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特別規定,還應當包括其他的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特別規定。 由於物權法體例上的限制,極少涉及到人身權方面。物的損害賠償加人的損害賠償,對於物權法來說也算是“另有特別規定的”。 類似於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之類的人身權比財產權的意義更加重要,這種特殊的損害賠償更加重要,適用於侵權責任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等專門法的規定。 通觀普通法的財產損害責任,實際上已經分成了三大型別。 第一種,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損害責任。 一般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財產損害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善意佔有人的財產損害責任。 實際上這一類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是比較複雜的,善意佔有人實際上是有很多型別的。 。有偏向於有權佔有的,或者是由有權佔有墜落為善意佔有的; 有偏向於惡意佔有的,或者是由惡意佔有偽裝成善意佔有的; 也有自始至終是善意佔有的,但具體的佔善意佔有的總比例是多少,誰也說不清。 有的人會認為,既然是無權佔有型別,那肯定是比有權佔有的賠償責任重些吧。其實不然,或者說不能一概而論。 比如說,拾得人將撿拾得來的遺失物歸還給失主,遺憾的是有點損壞。即使是這樣,失主也有高興的方面。要不然的話,失主恐怕連這基本的失物也得不到呢。在心理作用下,失主會大方地減免拾得人的責任,他們也無需對於是否應當歸責於拾得人的原因進行推理。 第三種,由惡意佔有人的財產損害責任。 按照完全補償原則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來判斷,這在技術上是沒有什麼難的,難的是對於當事人是否真正的惡意佔有人與真正的惡意佔有事實。有時候權利人缺乏多少證據或者證據鏈條斷裂,惡意佔有人就佔便宜了。 現代管理學家馬斯洛說過,人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具有多種動機與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這是一種系統的人本主義的物權觀與人權觀。 現代生活中,人們追求高效率、高質量、高安全、高保障機制的人文生活,在關注財產權保護的同時,更多地關注人身權的保護。人身權損害賠償的問題更加重要,而很多人身權損害是由財產權損害引起的,這與物權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二、制度物權法中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徵 制度物權法本身是由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刑法和其他各種特別法組成的特殊物權法,故其關於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基本上是特殊性的。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命題,最主要、最集中、最嚴重和最突發性的,基本上由制度物權法所整頓出來的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制度物權法中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第一,嚴整、嚴格、嚴密等特性。 制度物權法之法律體系嚴整、嚴格、嚴密,建構了巨大的特殊物權法關係網,滲透到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各個領域,損害賠償責任人可涉及到任何單位與個人。由於法律效力較優,故其基本原理為其他物權法系所沿用。 第二,嚴厲打擊無權佔有的厲害性。 制度物權法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兩大陣營界限明確,無權佔有類別中不給所謂的善意佔有人以多少席位和活動空間,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打擊手段是多樣化和相當嚴厲的。 對於各種損害賠償責任,不給責任人以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法律適用物件上,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一視同仁。對於侵佔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財產的行為,利用政權、治權、法權和群眾的力量,一律進行限制、預防與禁止。對於責任人,最高的可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三,財產防火牆與制度化威懾力。 制度物權法之重點在於維護國家基本的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以保護公共利益為主,同時解決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 本法第42條關於徵收單位、個人不動產與補償制度,是最大專案和最重要的國家賠償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56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63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第66條規定,私人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以上4個條款從物權法角度扼要地規定了損害賠償的性質。 可見私人財產的保護,不完全是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來保護的,搶奪、盜竊、詐騙、侵佔、哄搶、破壞私人財產性質嚴重的,視之為破壞國家的社會秩序與經濟秩序、物權秩序,由刑法判決的就是利用制度物權法來制裁。 第四,制度物權法比較直白、技術嫻熟,幾乎每部行政經濟法專業性較強,都有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和一定的損害賠償金額量化標準,並與財產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和一定的金額量化標準進行聯絡,故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不光要受到行政經濟法的處罰,而且還會受到財產刑法的處罰。 第五,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廣譜性。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關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是從一事一物一權一人之微觀經濟學、微觀物權法學和微觀物權運動場方面出發的,有一定的侷限性。 而制度物權法關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是從多事多物多權多人之宏觀經濟學、宏觀物權法學和宏觀物權運動場方面出發的,有一定的廣泛性與廣譜性、廣域性。如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主導地位的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不動產與動產優先權制度、土地所有權公共所有制度、公共利益優先制度,耕地保護與土地規劃制度、專地專用制度,國家財產與國有企業的產權保護制度等等,不再拘泥於一事一物一權一人,而是從多個物權、事權、財權、人權、監管權視角來界定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為例,關於內部的主要責任人就有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國有資產與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各級國有企業負責人,對於他們的佔有權分類,基本上限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公共信託式佔有與商務公務信託式佔有、一般性佔有,無權佔有方面基本上不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關於佔有物,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佔有物大包裹、佔有權與佔有義務大包裹和佔有人大包裹、佔有範圍大包裹、佔有責任和信託責任大包裹、賠償責任大包裹。 如此法第30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由此可見,系統化、企業化、整體化、動態化甚至於社會化佔有形態、佔有體系、佔有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遠遠要比《物權法》第244條所規定的範圍寬廣得多。 第六,專門法特別法的統一性。 制度物權法利用大量的行政經濟法和各種財產刑法雙管齊下,狠抓內鬼與外敵雙管齊下,對於公職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從重、從嚴、從快追究。 就是說,制度物權法的特殊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是對於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或者是對於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公職人員或者共職人員,可以作為重點物件來追究責任。 物權化方針與債權化方針上,既可以執行“一致對外”的方針政策,也可以執行“一致對內”的方針政策。 第七,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 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體制機制中,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都是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懲戒手段、解決措施上,均比其他法系的嚴謹、嚴重、嚴峻、嚴厲。 制度物權法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制度的實用性如日中天,對於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產生了巨大影響,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但是,對於這種特殊性的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現象,主要是從刑法學、行政法學、政治經濟學、社會學入手的,較少從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制度方面入手的,好像菜餚裡缺乏佐料與味精一樣的。 制度物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是由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徵決定的。 其主要內容在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關係的特殊性,國家整個佔有制度整頓秩序的特殊性,法律關係與法律約束力的特殊性,以及各種重要的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等。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辦不到的事情,制度物權法能夠辦得到,這就是特殊性。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指由制度物權法或者特別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比較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共同特徵是大大縮小善意佔有主體與客體範疇,擴大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主體與客體範疇,損害賠償責任更加嚴重。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佔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現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於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可能重新審視甚至調整傳統的損害賠償責任理論模式,以“應賠盡賠”的新規則代替“適當賠償”的舊規則。 此項特別規定,由所有制特別關係法、所有權特別關係法和佔有權特別關係法以及特別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需要認真釐清惡意佔有人之特別與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類比推理,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大致上可以定義為: 第一,以當事人佔有許可權為標準,可推定有權佔有人為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第二,以債權的約束力為標準,可推定擔保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二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第三,以法律的強制性為標準,可推定製度(政策)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特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第四,以事實佔有的客觀條件為參考標準,善意取得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的佔有人為低階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5-2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指由制度物權法或者特別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比較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共同特徵是大大縮小善意佔有主體與客體範疇,擴大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主體與客體範疇,損害賠償責任更加嚴重。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佔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現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於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可能重新審視甚至調整傳統的損害賠償責任理論模式,以“應賠盡賠”的新規則代替“適當賠償”的舊規則。

此項特別規定,由所有制特別關係法、所有權特別關係法和佔有權特別關係法以及特別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需要認真釐清惡意佔有人之特別與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誰也不能保證一定得免除。有權佔有人以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甚至以工資、獎金,代替物的損害賠償的事例多了去了。連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人有時候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37條明確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是原則性、指導性、通用性、統一性的規定。適用於各種物權人、零物權人、無物權人、反物權人,適用於各種有權佔有人與各種無權佔有人、各種善意佔有人與各種惡意佔有人,還適用於各種債權人、債務人、義務人與責任人等等。關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可以針對一切責任人,包括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

既然損害賠償責任人那麼繁多,那麼龐雜,而《物權法》條文中既有統一性規定與個別性規定,就很有必要區分“一般性損害賠償責任”和“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

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物權法》佔有編中沒有具體規定,官方也沒有正式檔案表態。

經過類比推理,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大致上可以定義為:

第一,以當事人佔有許可權為標準,可推定有權佔有人為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物權法》佔有編中有另外的目的意義,重點在於規定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以及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此處,這三種無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定義為一般性損害賠償責任。

與無權佔有人之一般性損害賠償責任相對,共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人、單一佔有權人、享用權人,以及收益租賃權人、使用租賃權人、借用權人等佔有關係人,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信託佔有人等中介式佔有關係人,這些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定義為“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是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中具有普遍性意義的較高階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樣一些責任人,有法律規定的約束,有合同約定的管束,有內部管理制度的監督,實際操作中比無權佔有人、準無權佔有人所受的賠償機會多一些,規避與逃脫損害賠償責任的機率小一些。

本論題確實有些彆扭,顛覆了傳統的損害賠償人分類法。上述這些損害賠償責任人,放在所有權編、用益物權編,都是一些普遍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人。然而,放在佔有編中,反而成為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人。

現實生活中,有權佔有人比無權佔有人多出無數倍,發生損害賠償事件與案件亦多出無數倍。最普遍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人,一定是有權佔有人,而不是無權佔有人。

第二,以債權的約束力為標準,可推定擔保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二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現實生活中,擔保債權人少於普通債權人,擔保物權人少於普通物權人。普通債權人不一定是普通物權人,普通物權人不一定是普通債權人。然而,擔保債權人一定是擔保物權人,是一種雙面權利人。這已經是夠奇特的了。

1、反物權化方針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所有權人是大王級的權利人,可以對於任何其他的普通物權人頤指氣使的,稍有不滿意的就勒令下級物權人解除佔有關係,承擔損害賠償的往往是下級物權人。物的毀損、滅失,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擔保物權法中,債權人才是大王級的權利人,所有權人反而成了債權法鎖的囚徒,可以對於任何直接的和第三方的所有權式債務人頤指氣使的,稍有不滿意的就勒令下級所有權解除法鎖關係,承擔債權性損害賠償的往往是所有權人。債的毀損、滅失,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2、雙面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往往是單向性的,只是責任人向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責任人與權利人的角色並不能互換。

他物式責任人、義務人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孳息、不當得利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的責任等,都是一套又一套的規矩。

擔保物權法中,是信託責任雙面性的法律規制,債權的損害賠償與物權的損害賠償可以共為一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流或者對流,可以互為損害賠償責任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擔保合同、法律規定和其他辦法,於擔保範圍內、一定期間內將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的代理人列為債權式損害賠償責任人,以收取債權利息、違約金等方式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債權人上的損害賠償是一方面,債權人是權利人,債務人是義務人和損害賠償責任人;物權上的損害賠償和權利上的損害賠償是另一方面,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是權利人,債權人是義務人和損害賠償責任人。

債權式責任人、義務人向所有權人返還原物、孳息是不一定的,返還多餘之物、之權、之錢以及不當得利才是應該的。

反過來,在債權人佔有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的代理人之物或者之權時,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否則就成了損害賠償責任人。

當損害賠償責任人分別對待時,損害賠償責任分流時,造成損害的一方就是損害賠償責任人,否則就不是損害賠償責任人。其中有一點可以肯定的,債權性損害賠償是常規性賠償,物權性賠償是少見的賠償。

當損害賠償責任人共同面對時,損害賠償責任對流時,造成損害的既有物權的又有債權的,權利人與責任人兩者之間角色互換,互有損害賠償責任。

3、時間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對於時間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具體規定,也沒有特別的、嚴格的要求,也無法作出債權上、物權上、權利上嚴格的分類控制。

因為發生損害與損害賠償事件是隨機性的,不確定性、無規律性和難以控制性是客觀存在的。侵權事件品種繁多也相對複雜,對於責任人、相關事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等,只能是抽象的規定,難以形成具體的規定,法律對於時間、空間上的掌握不是那麼容易的。

擔保物權法中,時間性、空間性概念特別強。而且,這是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要求,而不是單方面的要求。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儘快清償債務,否則,債權人以違反清償債務的時間為由,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債權損害的賠償。

債務人要求債權人儘快行使擔保物權,否則,債務人以違反清償債權的時間為由,可以對債權人進行物權損害的賠償。

4、特別奇葩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之類的權利人,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之類的權利人,應收賬款等權利人,都是自由自在的權利人,法律不遺餘力地保護這樣一些權利人應有盡有的權利。

擔保物權法中,權利質權關係法中,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之類的權利人,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之類的權利人,應收賬款等權利人,都已經不是王子,而是孫子,權利質權人卻是王子和老爺子,法律不遺餘力地限制這樣一些權利人應有盡有的權利,保護權利質權人應有盡有的權利。

其中,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都是特別權利人經過登記公示的核心權利,而且是以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特別法來鼎力保護他們的特權,權利質權人居然能夠在此太歲頭上動土,追究其債權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更是王牌式的特權或者權上權。

股權是一種特別債權,擔保債權也是一種特別債權。以一種優先權式特別債權對付非優先權式特別債權,從而形成同類不同權的債權式損害賠償請求權。股權人不按時完成清償債權的任務,即使股權沒有毀損、滅失,也要對擔保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股權質權人以非法手段侵佔股權人之股權的,或者毀損、滅失、破壞股權的,需要對股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最為奇葩,既有無形物、無形資產,也有有形物、有形資產。專門法、特別法還專門為此設立了保護期,有的保護期長達50年以上。

擔保物權法中,規定了權利人可以將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條件。現實生活中,智慧財產權中的身份權也有作為質押條件的。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兩個單位合併,並以債權人單位名稱署名,原單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標籤就變更為現單位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兩個單位合併後,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債權損害賠償責任,已經被內部所消化吸收,是一種變通的責任承擔方式。

5、其他奇特的損害賠償責任

還有其他更奇特的。

(1)債權人有權主導消滅債務人的所有權

普通物權法中、制度物權法中以及政策物權法中,一致允許所有權人獨立自主地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自由自在地與其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中,反其道而行之,一致不允許所有權人獨立自主地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不允許所有權人自由自在地與其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

擔保債權人可以勒令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與債權額度匹配地擔保,連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也不能由所有權人自己支配或者隨意支配,非法抵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

擔保物權人到一定的時間與火候,可以依法驅使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以消滅自己的財產或者權利的所有權。倘若不從,就訴諸法律,讓法院強制執行,利用司法手段來追究債務人債權式損害賠償責任。

(2)對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進行排斥

抵押權人、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既是擔保物權人,又是擔保債權人。在擔保物權成立後,可以排除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的非法干涉。

普通物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干涉、破壞擔保物權的行使,或者對於擔保物權關係造成毀損、滅失的,需要對擔保物權人暨擔保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奇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擔保物權法體制中也已經是見怪不怪,在此不再贅述。

第三,以法律的強制性為標準,可推定製度(政策)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特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1、公法之損害賠償責任概觀

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專門法、特別法,作為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對於各種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規範起來一點也不含糊,打擊起來一點也不手軟。

關於毀損、滅失的客體與損害賠償責任,最通行的是金錢,然後就是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再就是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權利。侵財的,侵權的,侵物的,侵人的,都在損害賠償責任客體之列,幾乎是無所不包。

關於毀損、滅失的主體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針對國內的和國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刑事處罰法,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強制性手段與威懾力水平,一級更比一級強。很多損害賠償責任人,不是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就完事了的,罰款,治安拘留,徒刑侍候,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甚至剝奪生命,才是最要命的懲罰。

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僅是最厲害的,而且是最全面的。涵蓋一般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各種人,各種事,各種物,各種權,各種利,各種弊等等,一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銜接機制

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可以發生量變質變的。責任人毀損、滅失權利人之物、之財、之權、之利,達到一定量刑標準的,就會變更至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範疇,進行從嚴處理。

眾所周知,《物權法》不是一部公法,也不是專門的侵權責任法,而是一部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民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進行全面規定,只能做一些概略性的規定。

即使我們將《物權法》247個條文背誦得滾瓜爛熟,或者倒背如流,也只能是對於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瞭解個大概。

凡事可以作出一個一般性與特殊性的比較。關於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非常突出的社會性問題,肯定存在一般性與特殊性的區別,而且肯定是特殊性中還有更加特殊性的問題存在。

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銜接機制問題,從理論上到實踐上都是客觀存在和必需認真面對的。

第四,以事實佔有的客觀條件為參考標準,善意取得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的佔有人為低階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善意取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並不說這種人比有權佔有人高明,而是有其自身的客觀條件使然。

善意取得人從惡意處分人手上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第一天起,就是一個受害者,一直莫明其妙地承擔法律風險和交易風險。倘若標的物或者標的權毀損、滅失的責任追究到善意取得人方面,有時候幾乎是跳到黃河也洗不盡。

倘若善意取得人從惡意處分人手上取得所有權或者自主權,並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因故拖延了登記,到頭來很可能要為惡意處分人背黑鍋,承擔莫名其妙的損害賠償責任。

說到損害賠償責任,自然而然地聯絡到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所謂“惡意處分”,就是“惡意滅失”的代名詞。就是說,凡是與惡意處分扯上關係的,就是與故意滅失、惡意滅失有一定的嫌疑。這嫌疑,攤在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方面,還算是輕鬆的;若是攤在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方面,怎麼也輕鬆不起來。

出於對善意取得人交易安全、合法享有、責任界定等方面實情考量,鑑於其準所有權人身份,法律僅規定其返還原物的義務,或者返還屬於權利人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義務。由惡意處分人所作為的惡意滅失財產或者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責任人承擔,法律對於善意取得人在所不究。

返還屬於權利人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後,不足賠償權利人損失的,不需要善意取得人負責賠償,只需要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負責賠償。

關於善意取得人自己將所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理論上能夠免除的就應當一律免除。

這裡面有個條件交換的問題。

(1)基於善意取得人是以合理價格取得財產或者權利的準所有權人,可原諒範圍內能夠免除的就應當一律免除;但是,善意取得人再也不能向惡意處分人追回交易時所付出的價款。

(2)權利人之物或者之權、之利被善意取得人毀損、滅失,於無法返還或者無法恢復原狀時,最好直接向惡意處分人(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人,下同)追償損失。

權利人倘若不知道惡意處分人的下落,應當可以轉而向善意取得人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完結後,善意取得人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償。

權利人和善意取得人,倘若遇到惡意處分人拒絕賠償,均可以向事發地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損害賠償,並一併正確處理“三角佔”、“三角債”的矛盾問題。

注意,同是善意佔有人,以無償取得佔有的,不能享受以上減免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待遇。一般的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權、利)的,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享受特權待遇。

(二)拓展分析

1、對外的和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都要重視

所謂的損害賠償責任,既有對外關係的一面,也有對內關係的一面。

《物權法》佔有編中,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惡意處分等,各自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都是“一致對外”的排他性推定方式,省略了“一致對內”的排他性推定方式。然而,內部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關係專案,有時候由內部佔有人造成佔有物、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毀損、滅失也是非常厲害的。

這麼說來,“一致對內”的排他性推定方式,也算是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品種了。

共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收益租賃人、使用租賃人、借用權人、享用權人和其他的普通物權人,以及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有權佔有人,於發生佔有之物、之權毀損、滅失後,也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而論,物權、債權與人身權、人格權一併損害賠償、涉及到民事或者公事主體鉅額財產損害賠償、破壞公共利益或者經濟犯罪的,以及其他性質惡劣的損害賠償責任,均為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需要由特別法或者普通法中的特別規定來加以規範與控制。

2、高度危險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2條規定:“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這裡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方法,是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止是對他人財產損害的賠償,而且還包括人身損害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內容翔實,所列舉的諸如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等,或多或少地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有關聯,或多或少地與有權佔有、有權使用與無權佔有、無權使用及其損害賠償有關聯,可以說是一種另類的“物權法”。

3、很多是競合式、連帶式損害賠償責任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常規式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很多是競合式、連帶式損害賠償責任。

侵物的、侵財的、侵債的、侵權的、侵人的等各種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合併計算、累計計算和連帶計算,維權手法上幾乎是不拘一格。

對於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相互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的關係人發生毀損、滅失事件後,這兩種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他們所侵佔之物發生連環毀損、滅失事件後累及其他權利人之物時,不僅要對本權利人進行賠償,還要對其他權利人進行賠償。

因毀損、滅失或者連環毀損、滅失,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不僅要對本權利人進行物質上的賠償,還要對其他權利人進行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的賠償。

譬如,惡意處分人將醫用放射源盜竊後出賣給惡意佔有人,不慎誤傷他人身體健康的,不僅要對放射源所有權人進行物權損害、經濟損失上的賠償,還要對於連帶受損害進行賠償;不僅要對受害者賠償誤工費、醫療費、住院費等經濟損失,另外還要對受害者進行精神賠償。

這樣一連串的損害賠償,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賠償,還有連帶賠償,包括物權賠償、物質賠償和人權賠償、人質賠償。有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等。

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比較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的體例包括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其中夾雜了少量的制度物權法的內容。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關注本位的法律責任,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關注關聯的法律責任。

本法第8條規定,其他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昭示著本物權法還有許多內容沒有涉及到,或者需要特別規定的與專門規定的法律來加以幫助。

所謂“另有特別規定的”,不光是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特別規定,還應當包括其他的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特別規定。

由於物權法體例上的限制,極少涉及到人身權方面。物的損害賠償加人的損害賠償,對於物權法來說也算是“另有特別規定的”。

類似於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之類的人身權比財產權的意義更加重要,這種特殊的損害賠償更加重要,適用於侵權責任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等專門法的規定。

通觀普通法的財產損害責任,實際上已經分成了三大型別。

第一種,有權佔有人的財產損害責任。

一般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財產損害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善意佔有人的財產損害責任。

實際上這一類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是比較複雜的,善意佔有人實際上是有很多型別的。

。有偏向於有權佔有的,或者是由有權佔有墜落為善意佔有的;

有偏向於惡意佔有的,或者是由惡意佔有偽裝成善意佔有的;

也有自始至終是善意佔有的,但具體的佔善意佔有的總比例是多少,誰也說不清。

有的人會認為,既然是無權佔有型別,那肯定是比有權佔有的賠償責任重些吧。其實不然,或者說不能一概而論。

比如說,拾得人將撿拾得來的遺失物歸還給失主,遺憾的是有點損壞。即使是這樣,失主也有高興的方面。要不然的話,失主恐怕連這基本的失物也得不到呢。在心理作用下,失主會大方地減免拾得人的責任,他們也無需對於是否應當歸責於拾得人的原因進行推理。

第三種,由惡意佔有人的財產損害責任。

按照完全補償原則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來判斷,這在技術上是沒有什麼難的,難的是對於當事人是否真正的惡意佔有人與真正的惡意佔有事實。有時候權利人缺乏多少證據或者證據鏈條斷裂,惡意佔有人就佔便宜了。

現代管理學家馬斯洛說過,人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具有多種動機與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這是一種系統的人本主義的物權觀與人權觀。

現代生活中,人們追求高效率、高質量、高安全、高保障機制的人文生活,在關注財產權保護的同時,更多地關注人身權的保護。人身權損害賠償的問題更加重要,而很多人身權損害是由財產權損害引起的,這與物權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二、制度物權法中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徵

制度物權法本身是由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刑法和其他各種特別法組成的特殊物權法,故其關於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基本上是特殊性的。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命題,最主要、最集中、最嚴重和最突發性的,基本上由制度物權法所整頓出來的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制度物權法中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第一,嚴整、嚴格、嚴密等特性。

制度物權法之法律體系嚴整、嚴格、嚴密,建構了巨大的特殊物權法關係網,滲透到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各個領域,損害賠償責任人可涉及到任何單位與個人。由於法律效力較優,故其基本原理為其他物權法系所沿用。

第二,嚴厲打擊無權佔有的厲害性。

制度物權法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兩大陣營界限明確,無權佔有類別中不給所謂的善意佔有人以多少席位和活動空間,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打擊手段是多樣化和相當嚴厲的。

對於各種損害賠償責任,不給責任人以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法律適用物件上,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一視同仁。對於侵佔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財產的行為,利用政權、治權、法權和群眾的力量,一律進行限制、預防與禁止。對於責任人,最高的可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三,財產防火牆與制度化威懾力。

制度物權法之重點在於維護國家基本的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以保護公共利益為主,同時解決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

本法第42條關於徵收單位、個人不動產與補償制度,是最大專案和最重要的國家賠償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56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63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第66條規定,私人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以上4個條款從物權法角度扼要地規定了損害賠償的性質。

可見私人財產的保護,不完全是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來保護的,搶奪、盜竊、詐騙、侵佔、哄搶、破壞私人財產性質嚴重的,視之為破壞國家的社會秩序與經濟秩序、物權秩序,由刑法判決的就是利用制度物權法來制裁。

第四,制度物權法比較直白、技術嫻熟,幾乎每部行政經濟法專業性較強,都有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和一定的損害賠償金額量化標準,並與財產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和一定的金額量化標準進行聯絡,故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不光要受到行政經濟法的處罰,而且還會受到財產刑法的處罰。

第五,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廣譜性。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關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是從一事一物一權一人之微觀經濟學、微觀物權法學和微觀物權運動場方面出發的,有一定的侷限性。

而制度物權法關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是從多事多物多權多人之宏觀經濟學、宏觀物權法學和宏觀物權運動場方面出發的,有一定的廣泛性與廣譜性、廣域性。如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主導地位的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不動產與動產優先權制度、土地所有權公共所有制度、公共利益優先制度,耕地保護與土地規劃制度、專地專用制度,國家財產與國有企業的產權保護制度等等,不再拘泥於一事一物一權一人,而是從多個物權、事權、財權、人權、監管權視角來界定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為例,關於內部的主要責任人就有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國有資產與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各級國有企業負責人,對於他們的佔有權分類,基本上限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公共信託式佔有與商務公務信託式佔有、一般性佔有,無權佔有方面基本上不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關於佔有物,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佔有物大包裹、佔有權與佔有義務大包裹和佔有人大包裹、佔有範圍大包裹、佔有責任和信託責任大包裹、賠償責任大包裹。

如此法第30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由此可見,系統化、企業化、整體化、動態化甚至於社會化佔有形態、佔有體系、佔有責任和賠償責任等,遠遠要比《物權法》第244條所規定的範圍寬廣得多。

第六,專門法特別法的統一性。

制度物權法利用大量的行政經濟法和各種財產刑法雙管齊下,狠抓內鬼與外敵雙管齊下,對於公職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從重、從嚴、從快追究。

就是說,制度物權法的特殊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是對於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或者是對於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公職人員或者共職人員,可以作為重點物件來追究責任。

物權化方針與債權化方針上,既可以執行“一致對外”的方針政策,也可以執行“一致對內”的方針政策。

第七,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

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體制機制中,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都是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懲戒手段、解決措施上,均比其他法系的嚴謹、嚴重、嚴峻、嚴厲。

制度物權法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制度的實用性如日中天,對於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產生了巨大影響,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但是,對於這種特殊性的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現象,主要是從刑法學、行政法學、政治經濟學、社會學入手的,較少從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制度方面入手的,好像菜餚裡缺乏佐料與味精一樣的。

制度物權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是由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徵決定的。

其主要內容在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關係的特殊性,國家整個佔有制度整頓秩序的特殊性,法律關係與法律約束力的特殊性,以及各種重要的損害賠償責任特殊性等。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辦不到的事情,制度物權法能夠辦得到,這就是特殊性。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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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指由制度物權法或者特別的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控制的比較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共同特徵是大大縮小善意佔有主體與客體範疇,擴大惡意佔有、惡意處分主體與客體範疇,損害賠償責任更加嚴重。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佔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現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於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可能重新審視甚至調整傳統的損害賠償責任理論模式,以“應賠盡賠”的新規則代替“適當賠償”的舊規則。

此項特別規定,由所有制特別關係法、所有權特別關係法和佔有權特別關係法以及特別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需要認真釐清惡意佔有人之特別與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類比推理,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適用範圍,大致上可以定義為:

第一,以當事人佔有許可權為標準,可推定有權佔有人為一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第二,以債權的約束力為標準,可推定擔保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二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第三,以法律的強制性為標準,可推定製度(政策)物權法中的毀損、滅失人為特級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第四,以事實佔有的客觀條件為參考標準,善意取得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的佔有人為低階特殊性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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