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0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6-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6-2
無權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關鍵詞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中涉及到兩個關鍵詞:毀損、滅失。如果仔細研究一番,這裡面大有文章可做。漢語詞彙中,一字多義、一詞多解是經常發生,此處的兩個關鍵詞彙也概莫能外。
況且,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只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層面,而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的權利與利益之毀損、滅失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
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一旦發生毀損、滅失的事實要件,無權佔有的性質會發生劣變,善意佔有人尤其是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的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會因此陡增。
以自然法而論,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與有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並無二致。這裡普遍適用的是客觀標準,屬於技術物權法範疇,專用於損害賠償責任的定量分析,實行中不能濫用主觀標準來替代客觀標準。
以物權保護法而論,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與有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因佔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合約性的不同而不同。這裡普遍適用的是主觀標準,屬於侵權責任法範疇,專用於損害賠償責任的定性分析,需要結合客觀標準來一併追責。
無權佔有人,主要分為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以及惡意處分人三大類別。
惡意處分人可以認為是惡意佔有人的一個類別,但侵權程度與責任承擔方式是有很大差別的。不是所有的惡意佔有人需要承擔佔有物或者佔有權(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下同)“滅失”責任的,但所有的惡意佔有人需要承擔佔有物或者佔有權(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滅失”責任。
誠然,上述的“滅失”,主要是指權利人之物、之權、之利、之債等,被惡意處分人非法轉讓而消滅、毀滅、弭滅、藏滅,從而失去了對於實體之物或者實體之權利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的能力,侵害了權利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是一種非常惡劣的侵佔行為和非法處分行為,系由惡意侵佔行為導致的直接後果與連續後果,對於權利人一定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需要承擔比一般的惡意佔有人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滅失,即泛指佔有物、佔有權實體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弭滅、藏滅和喪失下落等,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滅失的罪魁禍首和始作俑者,就是惡意處分人。由於惡意處分人將佔有物、佔有權非法處分於惡意佔有人,擴大擴散了惡意佔有範圍,加重了損害程度,無論該佔有物、佔有權是否如數返還給了權利人,惡意處分人需要與惡意佔有人一道為此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惡意佔有人,是無權佔有人中一種反面佔有人,是對於有權佔有的叛逆之人。於明知或者應當無權佔有其物、其權、其其利等情勢下,仍然進行明目張膽的佔有。
各種侵權責任法中,惡意佔有人負有很多法律責任。如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權、原孳息以及其他各種非法所得的法律責任,需要承擔佔有物、佔有權毀損、滅失等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利用該物時侵害了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還要承擔精神賠償等方面的民事責任;觸犯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或者刑事處罰法的,需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
惡意佔有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直接的惡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人,不需要經過惡意處分人的轉讓而取得佔有的事實,直接惡意侵佔單位或者個人之物、之權、之利、之債等,構成對於權利人之物本體、權利本體的不法侵害,侵害並取代了權利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能,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等權利,屬於直接的惡意佔有人。
直接的惡意佔有人,是獨立自主的侵佔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權式或者自主權式侵害人,需要承擔完全的侵權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被其佔有之物、之權、之利、之債等毀損、滅失的,需獨自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2、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人,經過惡意處分人的轉讓而取得佔有的事實,然後直接惡意侵佔單位或者個人之物、之權、之利、之債等,構成對於權利人之物本體、權利本體的不法侵害,侵害並取代了權利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能,以及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等權利,屬於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
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也是另類獨立自主的侵佔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權式或者自主權式侵害人,需要與惡意處分人一起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被其佔有之物、之權、之利、之債等毀損、滅失的,需一併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惡意處分人承擔主要責任,惡意佔有人承擔次要責任。
3、蛻變成的惡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人,可以依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推定。取得時為善意,而後得知自己為無權佔有時,自其知道之日起,變為惡意佔有人。
蛻變成的惡意佔有人,不再享有善意佔有人的法律待遇,撤銷其善意管理人及其必要費用求償權。被其佔有之物、之權、之利、之債和孳息等,應當及時地返還權利人。否則,按照每日計,承擔隱形的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善意佔有人,也是有幾種型別的,發生蛻變的機率,以及對於返還原物、原權、原孳息和損害賠償責任也是程度不同的。
其一,蛻變機率大的準善意佔有人。
地上文物、遺失物拾得人,以及地下文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對於無主物、遺失物的佔有,於兩個月內定義為“準善意佔有人”,是無因管理人的一個類別。超過兩個月未上交有關部門的,或者未按時交付於失的主,性質上則定義為“惡意佔有人”。
此類蛻變人,不同於其他的蛻變人,情況相當特殊,需要酌情處理,侵權責任法方面需要實事求是進行適當的調整。
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在指定的時間內如數返還權利人的,或者沒有部分毀損、滅失的,應當適當減免其損害賠償責任。從惡意佔有之日起,不再計算必要費用的得償,相關的賞金進行適當的扣除。這是一種大概式的調整方法,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是不具備這樣的好條件的。
原物、原孳息、原利益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如數返還權利人的,或者有部分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從惡意佔有之日起,不再計算必要費用的得償,相關的賞金進行適當的扣除。這是一種大概式的調整方法。倘若蛻變人功勞很大或者較大,而毀損、滅失的損失程度較小或者很小,或者非可歸責於蛻變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安排。
其二,蛻變機率小的善意佔有人或者準善意佔有人。
善意佔有人的下家善意佔有關係人,沒有獨立自主的佔有權,且系佔有關係合同所約束,一般不容易蛻變成惡意佔有人。一旦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發生毀損、滅失事件時,善意佔有人可依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其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由有權佔有人變成的準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情形是很多的。損害賠償責任處理方法上,應當基本上與上述的一致。
普通物權法系中,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權利人本單位的信託佔有人等,本為有權佔有人。因委託拖欠合同支付的款項或者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待遇等,於繼續佔有過程中,便形成了無因管理式的“準善意佔有”。自從委託人完全支付款項之日起,該佔有人繼續返還原物、孳息的,可定義為“惡意佔有人”,開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擔保物權法中,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擔保物權人,於擔保期間屆滿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債務人不按時清償債務,上述有權佔有人可以成為“準善意佔有人”。相反地,上述佔有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或者對於自己多佔之物、之款逾時不退還給債務人,可定義為“惡意佔有人”,開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三,蛻變機率中等的善意取得人。
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三大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善意佔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準所有權的,可以蛻變為惡意佔有人,但不具有普遍性的特徵。應當屬於蛻變機率中等的善意佔有人。
善意取得人,是一種較高等級的善意佔有人,在特定的條件下需要保護其交易安全和交易債權的保證。對於其蛻變為惡意佔有人和惡意處分人的,法律層面上仍然採取折中主義的辦法進行適當處理。
關於佔有物、佔有權毀損、滅失後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的民事責任,應當分清蛻變前、蛻變後兩個時段來分別對待,或者需要按照已經蛻變和未曾蛻變兩種情勢分別對待。
由於善意取得人與權利人、惡意處分人構成了隱形的“三角佔”、“三角債”關係,無論是否蛻變,惡意處分人需為其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蛻變前,惡意處分人得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得減免善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原權利是一種有償回報性質的義務。履行義務後,可以向權利人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還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價款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在這樣的當口上,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其合法享有,準許有權使用其被佔有之物。當佔有物毀損、滅失時,佔有人應當與惡意處分人對於真正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依照不當得利返還的原則,亦即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到利益時,才對物的真正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倘若善意佔有人未受到利益,則不必賠償。
蛻變後,得與惡意處分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能減免其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惡意佔有人返還原物、原權利是一種無償回報性質的責任。承擔責任後,不能向權利人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或許還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價款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但是,需要和惡意處分人一道共同承擔佔有物或者佔有權“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原物,應當包括本體物、天然孳息物、附加物、附著物或者連體物。智慧財產權中,或者特定的物象中,還包括或者專指無形物。
原則上,惡意佔有人侵佔、侵害、毀損、滅失什麼物,就應當賠償什麼物,或者賠償與該物價值相當的金錢。
所謂原權利,應當包括權利人原有的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收益租賃權、物權保護請求權等權利或者利益,以及基於物上代位權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他方來源的利益。
原則上,惡意佔有人侵佔、侵害、毀損、滅失什麼權利,就應當賠償什麼權利,或者賠償與該權利價值相當的金錢。
注意,此類善意取得人蛻變為惡意處分人的,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比其他善意佔有人的責任要輕許多,要比惡意佔有人和其他的惡意處分人輕一些。
4、惡意佔有人墜落後的惡意處分人
現實生活中,惡意佔有人為了掩蓋侵佔、侵權的違法犯罪事實,毫不猶豫地將其侵佔之物或之權利轉讓給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不僅滅失物、滅失權利,而且企圖滅失違法犯罪的證據。
繼續佔有上,先是惡意佔有人,而後變成惡意處分人,不是即時性的單純的惡意處分人。對於這樣非法的侵佔人,一要承擔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二要承擔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不僅僅包含物實體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應當包含物權、債權以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利益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佔有時間越長,損害賠償責任越大。
物實體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物被毀損、滅失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叫做侵物的民事責任。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普遍性的意義,對於各種惡意處分人非追查不可。
債實體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債權被毀損、滅失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叫做侵債權的民事責任。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債權性的意義,可以與侵物的民事責任合併追究,對於各種惡意處分人非追查不可。
股權實體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股權被毀損、滅失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叫做侵股權的民事責任。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特殊性的意義,可以與侵物的民事責任合併追究,對於各種惡意處分人非追查不可。
智慧財產權實體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智慧財產權被毀損、滅失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叫做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責任。這樣的損害賠償責任,具有特殊性的意義,可以與侵物的民事責任合併追究,對於各種惡意處分人非追查不可。
(二)漢語片語與技術規範
1、漢語片語
然而,現代漢語中的“毀損”和“滅失”不是單詞,而是“毀”和“損”、“滅”和“失”的並列片語。詞與詞之間、片語與片語之間,詞性與色彩有深淺之分。
確切地說,除了要劃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種主體的責任以外,還要區分兩組、四個事實要件來平準他們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無權佔有人所承擔的責任,不是籠統的,也不是等量齊觀的,責任的重輕依次為:
一則,採兩分法,是滅失>毀損;
二則,採四分法,是滅>失>毀>損。
其中,採四分法的情形,“失”與“毀”有時候是旗鼓相當的,物全部的遁形“毀”等於物的“滅”。
物實體上的毀損、滅失,與物權的毀損、滅失是正相關的損害關係。
物權維繫於物實體上,物實體上可以搭載自物權、他物權或者債權、利用權、作用權等權利。
物實體完好無損時,自物權、他物權或者債權、利用權、作用權等權利還可以進行恢復。此時,還可以透過返還原物請求權,可以保障權利人原有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與統治權。
物實體毀損、滅失時,自物權、他物權或者債權、利用權、作用權等權利還難以進行恢復,或者根本不能恢復。此時,不能透過返還原物請求權,完好、圓滿地保障權利人原有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與統治權。一般只能透過損害賠償請求權來解決矛盾糾紛。
至於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方面的毀損、滅失,同樣適用於“兩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辦法。不過,概念上有些區別。
經濟學、經濟法以及相關標準上,“毀損”往往是“虧損”、“蝕損”,“滅失”往往是“損失”、“失利”。
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方面,有的與實體之物發生關聯,但絕大多數以金錢額度表示之。
但是,物權法理學上,金錢也是一種性質極其活潑、用途極其廣泛與特殊的“動產”。就是說,金錢的毀損、滅失,等於特定動產的毀損、滅失。
誠然,金錢的毀損、滅失,與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毀損、滅失方式有很大的差異。
它一般不是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主要是指金錢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作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經濟價值上的毀損、滅失,較少與物權價值上的毀損、滅失掛鉤。
現實生活中,金錢本體上毀損的可能性是極其微小的,而金錢本體上被淹滅、弭滅、藏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倒是經常發生的。
2、技術規範
物實體上的毀損、滅失,包括有形物、無形物、要式物、略式物、主物、從物、正物、副物、附著物、附加物和本體物、連體物等物實體上的毀損、滅失。
遵循技術物權法的客觀要求,有國家統一質量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統一質量標準的,或許準用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或者道德法的相關標準。
國家頒佈實施產品質量法、國家標準法、科學技術進步保障法和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以後,科學技術物權法有了突飛猛進的快速發展。很多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已經與國際接軌,物實體上的毀損、滅失基本上已經有法可依。
為了使得無權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精確到位,權利人掌握更多更好的真憑實據,掌握相關物的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就可以變被動為主動,於維權能效上能夠更勝一籌。
3、毀損的推定方式與標準物件
毀壞,是佔有物實體比較嚴重的或者徹底的損壞、破壞,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難以恢復或者根本不能恢復。
損耗,泛指人為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場所的以及精神的、經濟的和物權的等方面的損害、消耗,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顯達降低或者隱性降低,事態嚴重時甚至根本不能恢復。
毀壞與損耗的界限不是很明朗,兩個概念有很多交叉面,或者具有因果關係的一面。如一定程度上的毀壞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損耗,一定程度上損耗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毀損,有時候兩者之間還互為因果關係。
不過,損耗是常見的,毀壞是不常見的。
鑑於上述各種原因,用詞上往往以損耗出名,代表了毀壞,或者成為“毀損”的代名詞。
物理學上、經濟學上和物權法理學上,對於佔有物毀壞、損耗有著不同形式與內容的定義。
4、滅失的推定方式與標準物件
滅失,即泛指佔有物實體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弭滅、藏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滅失,是佔有物實體受到嚴重的或者徹底的破壞而不復存在,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根本不能恢復,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物理學上、經濟學上和物權法理學上,對於佔有物滅失有著不同形式與內容的定義。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重點在於釐清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兩種不同規格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有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參考其他的法律規定實行。
二、毀損
毀損,指因無權佔有人對於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的事實要件。
毀,即毀壞,不包括物的完全毀滅,也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完全降低為零的狀態。
損,即損耗,不包括物的完全耗盡,也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完全降低為零的狀態。
毀損是比滅失更加輕鬆一些的事實要件。但是,毀損量變質變後,很有可能變質為滅失。
毀損事實的發生,主要源於物的自然磨損、機械磨損、人為毀損和精神磨損四個方面。
1.自然磨損
自然磨損,即自然力作用下的物損。指物在自然狀態下,非經人力作用而發生的物理、化學與機械或者生理上的變化,從而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的事實存在。
自然磨損所導致的後果: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降低方面,多數可以推定為必然性;導致佔有物的交換價值、經濟價值降低方面,多數可以推定為可能性。不能百分之百推定為必然性或者可能性。
物的型別不同,是否可以用於交換、是否受市場景氣程度影響等,也會發生連帶的後果。
2.機械磨損
機械磨損,即人力、電力、機械力作用下的物耗。指物在非自然狀態下,經人力作用而發生的物理、化學與機械或者生理上的變化,從而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的事實存在。
機械磨損所導致的後果:總體上比自然磨損的後果嚴重一些。
從磨損程度上講,機械磨損程度、速度和後果比自然磨損更進了一步。並且,某些機械磨損有可能與自然磨損發生競合作用,可以加倍地增加毀損、消滅的必然性。
由此可見,無權使用他人財物而擅自使用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自然磨損的更加嚴重一些。其中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更重一些。
3.人為毀損
人為毀損,即人的主觀能動性之佔有、使用導致物的毀壞、損耗。指無權佔有人主觀故意或者客觀過失而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壞或者損耗,導致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各種毀損的事實要件中,當數人為毀壞的責任為最大。嚴重的毀損可導致物的消滅,使得原物不能返還權利人。
物本體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機械磨損、物質消耗,致使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機物、無機物等,因人的活動、外力作用的原因,造成物的數量、質量、重量、成份、內容、形式、表現、色感、適用性等效能自然而然地耗損或耗能、耗費以至於耗竭,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減少甚至降低為零。
相比之下,此類損耗比物理自然損耗更強烈,損耗值一般可大幅度上升,從而加速物的毀損、滅失程序。
主觀故意人為毀損,指無權佔有人對佔有物故意無釐頭的毀壞、破損、損耗,導致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
譬如,無權佔有人明知自己無權使用佔有物,物體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毀壞、破損、損耗;
無權佔有人明明不懂得使用佔有物,卻執意違反操作規程,物體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毀壞、破損、損耗;
無權佔有人將物的一部分拆下據為己有,並且不能還原物的原狀、原貌,物體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毀壞、破損、損耗;
無權佔有人明知自己不妥善保管或者使用佔有物,任由物發生鏽蝕、壞死、縮水、短少、質變,不能還原物的原狀、原貌,物體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毀壞、破損、損耗等。
……所有這些,均以人的主觀能動性導致的物體、物貌、物量、物質發生負變數反應的,應以主觀故意人為毀損論處。
客觀過失人為毀損,指無權佔有人對佔有物雖無故意之嫌,但客觀上仍然已經成為毀壞、破損、損耗之事實要件,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降低。
物的人為毀損,可以從物的整體與部分、外表與內質、原樣與現樣、數量與質量、效能與用途、原因與結果等各個方面的指標來加以衡量。但是,人的因素是決定的因素。
一般而論,主觀故意人為毀損比客觀過失人為毀損的責任為大。當主觀故意人為毀損與客觀過失人為毀損產生交叉情形不易於推定時,或許推定善意佔有人為客觀過失人為毀損、或許推定惡意佔有人為主觀故意人為毀損。兩種推定方式是不同的。這是由兩種不同的無權佔有人的不同性質決定的:
(1)善意佔有人是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不知或者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此後所發生物的人為毀損,一般採取“疑責從無”的原則;
(2)與上述相反,惡意佔有人不是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此後所發生物的人為毀損,一般採取“疑責從有”的原則。
人為毀損,當在排除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磨損或者機械磨損等合理指標條件下作出界定。對於人為毀損的推定,一般是重結果、不重原因的,跟不可抗力因素成因的免責範圍也是不同的。
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而言,應當承擔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其是否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或者自然原因導致的毀損、滅失,在所不問。
4.精神磨損
精神磨損,即機會性損失、隱性的損失。指不動產或者動產被無權佔有者佔有後,權利人不能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所導致的幾種不良的精神損失。
一種是因自然磨損、機械磨損、人為毀損導致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經濟價值貶低,不能恢復到被佔有之前的圓滿狀態。這是精神磨損因果關聯度較大的一種情形。
另一種是沒有發生自然磨損、機械磨損,但是因為物被無權佔有者佔有,失去了使用與交易的一些機會,蒙受了機會損失。被佔有期間,等於是權利人對於物的利用價值處於零的狀態。這是精神磨損因果關聯度較小的一種情形。
另一種是沒有發生自然磨損、機械磨損,但是因為物被無權佔有者佔有,失去了技術維護和更新換代的大好機會,導致物的社會價值降低甚至降低為零,變成了廢物。
物的精神磨損,是與物的被佔有時間、空間、地點、環境、市場機會等因素相正比的。被佔有時間越長、空間越大、地點越遠、環境越惡劣、市場機會失去越多,物流與資金流阻塞的機率越嚴重。因此上,物權法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不是無限期的,而是必須儘快返還原物。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說過:“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指普通法的法理邏輯不可能天衣無縫,總會有疏漏的地方,需要不斷地總結經驗、修正錯誤、彌補缺點。
三、滅失
滅失,即泛指佔有物實體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弭滅、藏滅和喪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無法返還等。
滅失,指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主客觀原因而不復存在,對於佔有人來說或者已經是看不見、摸不著,包括物的實體消滅、喪失下落,少數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由原佔有人返還。
滅,指物被無權佔有人直接或者間接地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弭滅、藏滅,包括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的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弭滅、藏滅,所對應的物實體根本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根本不存在。
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可能介入佔有物的消滅、毀滅過程,某些易腐敗易損毀物也會自然消滅。
失,指物被無權佔有人直接或者間接地消失(消弭、遺失、藏失、移失、滅失),包括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的消失,所對應的物依然存在,但已經從原無權佔有者改易到其他無權佔有者手上了。
無權佔有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可能介入佔有物的消弭、遺失、藏失、移失、滅失過程,某些易腐敗易損毀物也會自然地縮水、縮體積與面積或者重量與質量。物的毀壞妨害程度高於損耗的程度,消滅的妨害程度高於毀滅、消滅、自滅、泯滅、淹滅、弭滅、藏滅的程度。
喪失下落: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失蹤、下落不明或者完全喪失下落。
喪失下落的情況很複雜。有的是經過多手、多次轉讓而下落不明,有的是惡意處分人失蹤、死亡,有的是經過隱藏、埋藏或者轉移到隱秘之處了,有的轉移到國外或者境外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無法返還: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人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沒有辦法返還給權利人。
無法返還的物件,不光是善意佔有人,當然還包括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以及有權佔有人等。有主觀原因造成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還有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侵權人需要承擔物權損失與經濟損失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1.自然滅失
自然滅失,即自然力作用下的物消或者物滅。指物在自然狀態下,非經人力作用而發生的物理、化學與機械或者生理上的徹底變化,對於權利人而言原物形狀或者質量不復存在,從而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滅失的事實存在。包括整物的滅失、整物之個體物的滅失和物的部分滅失。
對於善意取得人而言,佔有物之自然滅失,一般可以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其他的無權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機械滅失
機械滅失,即人力、電力、機械力作用下的物消或者物滅。指物在非自然狀態下,經人力作用而發生的物理、化學與機械或者生理上的變化,對於權利人而言原物形狀或者質量不復存在,從而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滅失的事實存在。
對於善意取得人而言,佔有物之合理機械滅失,一般可以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其他的無權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人為滅失
人為滅失,即人的主觀能動性之佔有、使用導致物的滅失。指物在無權佔有者主觀能動性作用下,經直接或者間接人力作用而發生的物理、化學與機械或者生理上的變化,對於權利人而言原物形狀或者質量不復存在,從而導致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滅失的事實存在。
對於善意取得人而言,佔有物之人為滅失,一般難以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其他的無權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種種跡象顯示,人為滅失不當或者非法佔有之物是佔有物滅失的主因。普通、擔保物權法只看佔有物滅失而不論其原因,而制度、政策物權法一定要分析因果關係,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十分注重情節與因果關係。
4.精神滅失
精神滅失,即機會性損失、隱性的消滅與損失。指無權佔有人拖延返還原物或者不履行妥善保管物的義務,致使其對於權利人而言原物形狀或者質量不復存在,商品使用價值或者交易價值全部或者部分滅失。
對於善意取得人而言,佔有物之精神滅失,一般難以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其他的無權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物的精神滅失是由物的精神磨損之量變質變的結果。商品流通領域瞬息萬變,具有買賣雙方交易權利不對稱性、資訊不對稱性等特徵。對於物的權利人而言,交易機遇常常是稍縱即逝。
然而,因無權佔有人拖延返還原物,或者不履行妥善保管物的義務,不僅僅是將物流、資金流凍結了起來造成精神磨損,而且會造成物的精神滅失。如果給定無權佔有人一個返還原物的期限,這個期限以內或許定義為精神磨損,這個期限以外就是精神滅失。當然,廣義的精神滅失應當包括精神磨損在內。
還應當注意的是,本法及本條款僅明確規定要求惡意佔有人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是有一定的質變變數的。某些善意佔有人不是鐵板一塊的,在條件成熟時是可以蛻變為惡意佔有人的。
重要的區別在於,有租賃、借用、借貸、委託加工、運輸與倉儲、服務等合同的無權佔有(超過合同範圍或者時間的佔有),幾乎是不論其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無權佔有人需賠償損失是非常盛行的“習慣法法則”。那麼,本法及本條款所規範的物件,主要是指無合同關係的無權佔有之物權化調整,因此而分離出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兩種不同形式的義務與責任。
本法及本條款的一個命題是:“對於有權佔有關係,如他物權之租賃、寄託、委託等關係或者其他正當的法律關係時,佔有人就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負的責任等,均各依普通物權法之基礎法律關係去解決。”並不是一概而論的,只不過是有合同基礎關係的不同於無合同基礎關係的物權化模式,需要分門別類的去認真對待。
注意:本文關於“毀損”、“滅失”的註解,是另類說法。相關詞彙請詳見《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中的解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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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中涉及到兩個關鍵詞:毀損、滅失。如果仔細研究一番,這裡面大有文章可做。漢語詞彙中,一字多義、一詞多解是經常發生,此處的兩個關鍵詞彙也概莫能外。
況且,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只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層面,而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的權利與利益之毀損、滅失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
無權佔有人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權利,一旦發生毀損、滅失的事實要件,無權佔有的性質會發生劣變,善意佔有人尤其是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的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會因此陡增。
以自然法而論,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與有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並無二致。這裡普遍適用的是客觀標準,屬於技術物權法範疇,專用於損害賠償責任的定量分析,實行中不能濫用主觀標準來替代客觀標準。
以物權保護法而論,無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與有權佔有人所發生的毀損、滅失,因佔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合約性的不同而不同。這裡普遍適用的是主觀標準,屬於侵權責任法範疇,專用於損害賠償責任的定性分析,需要結合客觀標準來一併追責。
無權佔有人,主要分為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以及惡意處分人三大類別。
至於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方面的毀損、滅失,同樣適用於“兩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辦法。不過,概念上有些區別。
經濟學、經濟法以及相關標準上,“毀損”往往是“虧損”、“蝕損”,“滅失”往往是“損失”、“失利”。
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方面,有的與實體之物發生關聯,但絕大多數以金錢額度表示之。
但是,物權法理學上,金錢也是一種性質極其活潑、用途極其廣泛與特殊的“動產”。就是說,金錢的毀損、滅失,等於特定動產的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