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1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7-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2,519·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7-2 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指無權佔有人之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中作出的規範與調整模式。至於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規範與調整模式,另有法律規定。 法律責任,是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表示一種規範性、統一性、相對強制性的責任擔當模式,責任人沒有特殊的理由一般不能推諉這樣法定的責任,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由拒絕承擔這樣特定的責任。 制定和追究法律責任,目的意義在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和遏制侵權行為和不負責任的行為,消除各類物權矛盾,平整各個方面的物權關係,從而創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和美好和諧的物權新社會。 法鎖責任,是將法律責任具體化實施的責任模式。以侵權之債構成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將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構成金錢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對於無權佔有人進行統一清算,逐個逐個地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物權式法鎖責任,以彌補權利人之物、之物權的損失,並以圓滿地恢復物權為要領,進行法律鎖鏈的連結或者與債權式法鎖並聯,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債權式法鎖責任,以侵權之債作為條件,彌補權利人之物、之物權和經濟上的損失,並以圓滿地價金賠償為要領,進行法律鎖鏈的連結或者與物權式法鎖並聯,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債權式法鎖責任屬於侵權之債式的法鎖責任,一般是緣於或者源於物權式法鎖責任,對於物權式法鎖責任起協助性約束作用。當物權式法鎖責任不足彌補權利人的損失時,需要債權式法鎖責任加以補充,使得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趨於圓滿狀態。 兩種法鎖責任,當然依據法律規定來推定和實行法律責任。當法律規定不夠周全時,當法律責任不夠圓滿時,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可以彌補這些方面的不足之處。 這是基於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應賠盡賠”的規則,基於權利人之物權保護最大化、債權保護最大化、利益保護最大化規則,從而構成完整的權利、義務、責任機制,更大程度上體現公平公平原則。 通常,我們關注的是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深入探討無權佔有人的法鎖責任。本文就進入到一個新領域,貢獻了一些新概念。這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客觀事實、客觀需求與客觀規律,需要我們認真思考、認真理解、認真對待、認真執行。 法律責任也罷,法鎖關係也罷,首先我們應當明白一個很簡單的事理,那就是: 既然有權佔有體系中存在多層次、多元化、多樣化的佔有關係,存在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連帶責任和減免責任等等,無權佔有體系中亦概莫能外。 平時,法學家們著書立說以及講課等,沒有時間或者沒有精力講多層次、多元化、多樣化的佔有關係,僅僅講一些單一層次的佔有關係。其理由大概是可以提綱挈領、舉一反三嘛。如果仔細琢磨一下,這樣的結論未免太過於倉促,或者會是部分正確、部分不正確。 即使是單一層次的無權佔有關係,已經是足夠複雜多變的了,遠遠比單一層次的有權佔有關係複雜多變。有些事項能夠與有權佔有關係進行類比推理,有些事項卻不能與有權佔有關係進行類比推理。畢竟客觀存在與主觀願望有些差別,只有經過認真細緻的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真實的、正確的結論來。 我們不難想象,這樣一個巨大的人際社會、物權社會中,面對“損害賠償責任”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樣嚴重的問題,到底有多少權利人、責任人、義務人對於法律規定和法理學說,到底有多少期待吧? 法律規定那麼抽象、那麼簡略,這是情有可原的。而法理學說、各種教材也跟著那麼抽象、那麼簡略,總是讓佔有關係人那麼失望,這就是我們的不對了。 (二)解析 本文試圖以宏觀物權法理論,深入解析“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限於學識水平,限於篇幅,只能採取漫談的方式,進行一般性的解析。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以饗讀者。 1、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即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包括物權確認、善良保管、返還原物、返還孳息、返還不當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物,恢復物權與債權等權益,甚至於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一攬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民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和相關的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等各種法律法規、條例、條令、規章制度等各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即包括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等法律體系的法律責任,涵蓋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治安責任、刑事責任的各個方面。 《物權法》第7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這裡麵包括了幾項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社會公德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平等保護原則,一般均衡原則等。物權的取得和行使,起碼需要遵守這幾項基本原則。對於侵佔、侵害和毀損、滅失、破壞物權的,依照物權保護請求權的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8條特別明確規定:“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國物權法基本上是一種民法、普通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保護關係等,可歸納為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個組成部分。雖然內容上融入摻雜了一些特別法的規定,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畢竟不是主要內容,因此總體上仍然是一種普通法。 上述兩個條款告訴我們,全國的法律是很多的,至少有數百部之多。而廣義上的法律,包括中央與地方的法規,以及條例、條令、規章制度和民族地區自治法等,多達1200多部。不要以為沒有違反物權法就不是違法、犯法,就可以高枕無憂,就可以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了。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民事主體之間的物權糾紛、經濟糾紛、財產糾紛是以民事賠償責任公示的。但是,並不排除於特定情勢與條件下,當事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治安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特殊性的法律責任。 每個公民既是個體的當事人,又是與社會打交道的社會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鄰裡友好原則、團結互助原則和遵紀守法原則等民事活動原則。所有這些原則,既有對公的,也有對私的,既有對單位、個人的,也有對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 民事主體之間的物權糾紛、經濟糾紛、財產糾紛,光是以民事賠償責任公示,有時候是不能達到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況且各種矛盾糾紛是性質不同的,也有的是可以發生量變質變的,很多時候光是依靠權利人自力救濟也是達不到一定效果的。 譬如,小偷財物、強盜搶奪、綁架勒索、趁火打劫等惡意佔有方式,是強暴佔有方式;暴徒對他人的財產打砸搶燒等破壞行為,是強暴毀損、滅方式。而且這些都是突發性偶然事件,至於財產價值多少大小在所不問,卻是物權糾紛、經濟糾紛、財產糾紛之一種白熱化狀態,關係到權利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個時候,這樣情勢下,保護權利人的財產安全是小,保護權利人的生命安全是大;對於侵權人、侵佔人、破壞人要求經濟賠償是小,要求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是大。 當權利人自力救濟無能為力,追究損害賠償責任時,這就牽涉到公力救濟、司法救濟層面。在這個時候,就可以產生微妙的變化。 對於性質不惡劣、社會影響不大或者侵財數額不大的和平式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責任就是一般性的民事責任,可以不承擔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對於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或者侵財數額大的強暴式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責任就不是一般性的民事責任;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有可能另外承擔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2、法鎖責任 法鎖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普通法鎖責任,主要是侵權之債的法鎖責任。 包括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兩大板塊,後者與前者有一定的關聯,前者包括佔有物毀損、滅失等侵權之債的法鎖責任在內。 因為物權優於債權,故物權式法鎖責任優於債權式法鎖責任,權利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反過來也會保護權利人應有的物權。 佔有物之毀損、滅失,與物利用的妨害、發生危險相關聯,權利人可以隨時向無權佔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權。至於無權佔有人以物質賠償代替物權式法鎖責任,只是一種補救性措施。讓權利人順利地恢復物權和正常地過上圓滿的物權生活,才是正道和主要目的。 債權式法鎖責任,來源於侵權之債的法鎖責任,通常以金錢給付之債表示侵權之債的執行,具有簡便、簡化的特點,有利於法鎖關係人操作,但會受訴訟時效的影響。對於不同的無權佔有人有不同的要求與講究,每個責任人責任大小不一,需要區別對待。唯有佔有物毀損、滅失,對於每種無權佔有人統一承擔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 佔有物之毀損、滅失,沒有達到恢復、返還標準的,或者無法返還的,債權式法鎖責任隨即成立。對於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需要承擔有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無償佔有的善意佔有人需要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需要承擔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各種法鎖責任,都是與法律責任相聯絡的,當然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另搞一套。然而,法律規定並不是很全面、很周到的,法鎖責任就能夠起到拾遺補闕的幫助作用。 為什麼一個法律條文才幾行字、幾十字,法學家們卻以幾千行字、幾萬字示之,講個沒完沒了?原因就在於法律規定是抽象的、簡略的,而法理學卻是具體的、周全的。 街坊巷閭間為什麼流傳“法官嘴大,怎麼說怎麼有理”之“流言蜚語”?究竟其實,有一些案件不是源於法官嘴大,而是源於法理學家們嘴小。 細說起來,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經濟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要幾多有幾多?要幾複雜有幾複雜?這樣的話,1萬部法律、100萬個法律條文也規定不過來嘛! 這麼大的空缺與漏洞,主要靠誰來彌補與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嗎?他們自己一年到頭都忙不過來,哪有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搞這樣一些麻煩多多的學問? 那麼,“天問”和“問天”的重擔就責無旁貸地落在了法理學家們的肩上。與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學家們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1)法鎖關係當事人 法鎖關係當事人,主要包括權利人,以及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各種善意佔有人,以及佔有關係的當事人等。 物本體式、物權式、債權式、物上利益式和其他權益式當事人,都有可能成為法鎖關係當事人。 其他的法鎖關係當事人,包括權利人、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各種善意佔有人等當事人的佔有關係人。 權利人為債權人,無權佔有之責任人為債務人。無權佔有人得不延遲地擔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惡意佔有人包括惡意處分人,通常系由侵佔、侵權和損害行為取得非法佔有,是惡意、惡劣、惡性甚至惡毒的佔有人。 原則上,在推定、決定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時,權利人可以侵權之債的名義,實行“應賠盡賠”的原則,要求責任人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價值以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失的利益。 就是說,遵從賠償利益最大化原則,對於責任人即惡意佔有人尤其是惡意處分人,從物的損失、物權的損失、債權的損失和其他權利與費用的經濟損失等各個方面,以“侵權之債”的法鎖限制責任人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使被佔有之物或之權沒有遭受毀損、滅失,惡意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物權的損失、債權的損失和其他權利與費用的損失等各個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善意佔有人在履行全部無因管理的義務和責任以後,可以成為必要費用得償權之債權人,權利人為債務人。此法鎖關係亦為反式普通債之法鎖關係。 善意佔有人沒有履行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或者沒有履行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的,根據具體情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法鎖關係亦為正式普通債之法鎖關係。 原則上,在推定、決定善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時,一律與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區別對待,責任物件和責任範圍不能搞擴大化,也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實行以物權式法鎖責任為主、以債權式法鎖責任為輔的方針,無理由地追究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也是不可取的。 善意佔有人,可分為多個類別,需要承擔的義務與責任是有所不同的。 以合理價格取得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的善意佔有人,是高階的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原物權、原權利、原孳息的義務應當是有償性質的義務。與惡意處分人之間構成普通債權式法鎖關係,應由惡意處分人承擔債權式法鎖責任。 傳統物權法理學上,主要是以此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為模型,進行損害賠償責任推定的。 一則,推定應當承擔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 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享有,有權使用被佔有之物。但是,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善意佔有人,應當向真正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普通債權式法鎖責任。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責任推定,主要是考量善意佔有人仍然是一種無權佔有人,且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和返還原物的義務。雖然是以合理價格取得的合法享有,而其享有的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是有瘕疵的,不能對抗真正的所有權和真正的自主權。 二則,推定應當甄別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依照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推定應當甄別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賠償的價金不足以彌補權利的損失的,應當由惡意處分人承擔剩餘部分的賠償。 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物權損失,可以由惡意處分人向權利人承擔賠償。 推定應當甄別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物的毀損、滅失,善意佔有人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物權損失,可以由惡意處分人向權利人承擔賠償。 另外,對於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這些特殊的準善意佔有人,都是有功的善意佔有人。獎賞應當分明,物的毀損、滅失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由普通物權系之有權佔有人變成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的,權利人應當向善意佔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費用。佔有物的毀損、滅失責任,蓋由該佔有人承擔。此類佔有人是普通佔有人。 由擔保物權系之有權佔有人變成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的,權利人應當向善意佔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費用。佔有物的毀損、滅失責任,蓋由該佔有人承擔。此類佔有人是債權人,即擔保物權式佔有人。 (2)法鎖與法鎖關係 所謂法鎖,即法律的鎖鏈。這裡指的是法定的“侵權之債”構成的普通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只有合理合法地解除了法鎖關係,債務人才可以重新獲得自由。 原為物權性法鎖的,應當包括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兩個組成部分。 原為債權性法鎖的,完全可以金錢之債從一而終地解決債權債務關係上的矛盾。 原為股權、智慧財產權之類法鎖的,應當先參照債權式法鎖責任、後參照物權式法鎖責任實行之。 各種法鎖、法鎖關係,發生競合或者合併時,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合併計算。 參照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的中心思想,本文的重點仍然在於“原為物權性法鎖的”佔有關係人及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現實生活中,此類事項與案件應當佔多數,故具有代表性的意義。 法鎖,一般是指普通債權法中或者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 一則,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 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都是雙重性法鎖。 一重是擔保債權與擔保債務連結成擔保法鎖,對於債務人構成約束力的驅動力。 另一重是擔保物權與擔保義務連結成擔保法鎖,對於債務人構成約束力的驅動力,同時約束擔保債權人的佔有行為、處分行為和行使物權等行為。 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倘若沒有擔保物權法鎖作配套,對於債務人構成約束力的驅動力都是軟弱無能的,往往是不能成功的,所以必須是雙重性法鎖。 二則,普通債權法中的法鎖 普通債權法中的法鎖,有單一性法鎖與雙重性法鎖之分。 單一性法鎖。是純普通債權債務法鎖,並沒有將普通物權普通義務法鎖包括在裡面。通常,純粹金錢之債之類的普通法鎖,就是單一性法鎖。 雙重性法鎖。除了普通債權債務法鎖以外,外加了一重普通物權普通義務法鎖。 侵權之債法鎖,由侵佔、侵害他人之物、之普通物權引起的另類債權債務法鎖,就是雙重性法鎖。 一方面,普通物權人對於普通義務人(責任人)構成普通物權上的法鎖,稱之為普通物權法鎖。 這是一種主法鎖,法律效力更高一籌。 無權佔有人負有向物權人返還原物、原物權、原利益、原孳息和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物權上的義務或者責任,這就是普通物權上的法鎖。 普通物權上的法鎖,包括物本體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以及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這裡面也有單一性法鎖和雙重性法鎖之分,可以單獨推定,也可以合併推定。 對於惡意佔有人,即使是物本體上沒有毀損、滅失,基於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關係,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返還原物、原物權、原孳息和物權性利益,是與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直接相關聯的。 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可以導致物權上的毀損、滅失。不過,物權上獨立發生的毀損、滅失則不導致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然而,普通物權法鎖都把這兩種毀損、滅失都連結在一起了,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更加明確了。 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和物權性利益,不足以彌補權利人所受的全部損失。顯而易見,權利人還要向惡意佔有的責任人追加物權上的損失。 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和債權性利益,是與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間接相關聯的。 法學家們解釋,這樣的返還原權請求權是基於“物上代位權”。實際上,是由普通法鎖連結成的物權性債權。因為無權佔有人侵佔、侵害了權利人的物權,即由侵權之債引發了物權性債權,從而構成了普通物權性法鎖關係。 對於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物權、原孳息和物權性利益是一種義務,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同樣是一種義務。對於有償取得佔有權的善意佔有人,是一種附加權利的義務。對於無償取得佔有權的惡意佔有人,是一種不附加權利的純粹責任。 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實為債權性普通法鎖標的權利。因為物權優於債權的緣故,或者說基於物權優於債權的規則,茲將這些“債權性普通法鎖”也納入“物權性普通法鎖”之中,進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地、最大化地追究無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侵權之債之普通債權人對於普通債務人構成金錢債權上的法鎖,稱之為普通債權法鎖。 這是一種從法鎖,法律效力比普通物權法鎖稍遜一籌。 普通債權法鎖,就是債權性普通法鎖,一般為金錢給付性質的普通法鎖。基於侵權之債而發生,就是事後補救、事後救濟性質的“損失賠償”法鎖。 債權性普通法鎖,依託於物權性普通法鎖而存在,併為物權性普通法鎖提供幫助。不僅在法律效力上低於物權性普通法鎖,而且在適用範圍上小於物權性普通法鎖。 比如說,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這是《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這樣的物權性普通法鎖,可以泛指各種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廣泛適用於普通物權法的、擔保物權法的和制度物權法的、政策物權法的各種佔有人,適用範圍要幾廣泛有幾廣泛,而且法律效力是很高的。 然而,作為債權性法鎖,都有特定的物件與範圍,債權性普通法鎖本身也有強弱之分。 (1)對於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墜落後的惡意處分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強烈,適用於懲罰性的約束機制。 各種惡意處分人,是最壞的的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是無處分的權利而對於他人之物、之權利進行非法處分,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是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公然侵犯,是侵佔、侵害、破壞、違法、犯罪的代名詞,社會危害性很大,是各種法律一律禁止和嚴厲打擊物件。債權性普通法鎖以及物權性法鎖表現強烈,適用於懲罰性的約束機制。 所謂惡意處分,本身就是一種滅失物、滅失權利的性質。即使原物、原權利(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完好無損,同樣可以定義為“滅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理學上,將物權的變動概括為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四個環節。其中轉移、消滅狀態,直接與物的滅失、物權的滅失相關。 所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是承擔法律責任。具體來說,就是承擔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 鑑於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墜落後的惡意處分人,都是性質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於推定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時,應當加以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都應當是這樣嚴格執行的。 (2)對於一般的惡意佔有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活躍,適用於較強烈的約束機制。 一則,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之法鎖責任。 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亦即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不是惡意處分人受矇蔽者,而是惡意處分人的同黨或者同路人,並與間接的惡意佔有人區別之。 某些惡意佔有人,長期以來對於權利人之物、之權利進行非法佔有,所得非法利益往往比即時佔有即時轉讓的惡意佔有人的更大。需要根據其佔有的時間和佔有的利益之責任推定,債權性普通法鎖以及物權性法鎖,適用於較強烈的約束機制。 二則,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之法鎖責任。 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亦即開始時是惡意佔有人之佔有關係人,爾後開始變更為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並與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區別之。 惡意佔有人之佔有關係人,包括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以及信託式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儲存人、加工承攬人等,於佔有物、佔有權利未毀損、滅失的,均為間接的惡意佔有人。相關的債權式法鎖責任和物權式法鎖責任,概由直接的惡意佔有人負責。否則,由間接的惡意佔有人承擔責任。 間接的惡意佔有人,以有償或者無償取得非法佔有的,均為直接的惡意佔有人。原直接的惡意佔有人,遂變成惡意處分人。從變化之日起,與上述惡意處分人共同承擔債權式法鎖責任和物權式法鎖責任。佔有物、佔有權利毀損、滅失的,獨自承擔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3)對於由善意佔有人蛻變成的惡意佔有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一般,適用於一種折中主義的約束機制。 此處的惡意佔有人,依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具體情況而而進行推定。取得時為善意,而後自己得知為無權佔有時,自其知道之日起,變更為惡意佔有人。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都是這樣認為的。 各種善意佔有人、準善意佔有人,各種無因管理人,以及普通物權中和擔保物權中由有權佔有人變更成惡意佔有人的,均適用於同樣的推定方法、方案,按照時間段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 從變更之日起,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就接連發生變化。 原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是有償性質的義務,現在變為無償性質的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物權式法鎖責任應當從惡意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與此同時,佔有人之保管佔有物、收取孳息等必要費用求償權會被無情地取消,所得各種非法利益得返還給權利人。原來可以取得賞金的佔有人,很有可能被減免賞金的得償額度。 為了變被動為主動,此類惡意佔有人,應當從發現無權佔有之日起,向惡意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討回當時交易中的價款。並儘快向權利人說明緣由與情況,以求權利人適當地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4)對於有權佔有人轉變為惡意佔有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一般,適用於另一種折中主義的約束機制。 一般而論,由有權佔有人轉變為善意佔有人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另類情勢發生也是存在的。 事實上,有權佔有人轉變為善意佔有人的時間相對短暫,完全是臨時性的善意佔有。超過一定的期間後,就可以推定為惡意佔有人。 普通物權法系中,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的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否則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系中,當事人除了依據合同約定的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以外,更加重要的是需按照法律規定成立善意佔有關係。否則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系或者政策物權法系中,基本上是法定的佔有關係,基本上排除了善意佔有關係。絕大多數無權佔有人便是惡意佔有人。 損害賠償的金錢債務,不同於合同約定的金錢債務,如同法律的鎖鏈套在損害賠償人的身上,及於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善意佔有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利益為限,無論是否可追責於佔有人均負賠償責任。 另外,無權佔有人涉及到國家專屬所有、專有所有、專控所有之類財產的,無論是不動產或者是動產,基本是不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一般是要求從嚴賠償的,只有市場流通領域之一般財產被無權佔有者佔有並毀損、滅失的,才與普通物權法系相對應。 整個制度物權法體系,是加重懲罰、處罰之特殊物權化調整體系。其懲罰、處罰甚至於刑罰的專案之多、之嚴厲,是任何物權法系所不能比擬的。 普通物權法中,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結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以罰金;普通物權法之損害賠償,一般傾向於等額性質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等額以外超額甚至於倍額補償,甚至於行政職務處罰、刑罰、剝奪政治權利之類極權賠償。 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掛鉤,是個涉及面很廣泛的命題,限於篇幅,在這裡不一一細述。關鍵在於,在這裡要提請大家注意,這樣的問題十分嚴肅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書和權威解讀文字中沒有提及到,他們是“就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理論層面非常狹隘。 二、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與示例 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是一個最古老、又是最時尚的命題,對於各種惡意佔有人和各種惡意處分人都是很適用的。 現在有些貪官汙吏高興得要命。他們都一個個五體投地地衷心感謝,頂禮膜拜這樣“改革開放的好時代”。感謝這雞毛撣子狠狠地打地他們臉上與身上。 30年前他們只需要利用貪汙受賄幾萬元就可以購買一套商品房,而現在一套同樣面積的商品房一般需要幾百萬元。他或她出售該商品房所得幾百萬元,將之前貪汙受賄的幾萬元連同利息一併上繳政府,還淨賺幾百萬元。犯罪分子象徵性坐幾年牢房出獄後,照樣與他的家屬一起享受“淨賺幾百萬元”的厚黑成果。 孫子兵法中有三十六計,是一種見招拆招法。古代的連坐法、株連法,其中包括一個官員貪汙受賄,全家人甚至全族人、幾族人所有的財產全部沒收充公的辦法。這樣的法律適用了幾千年,效果特別好,很有威懾力。 法理學上可以斷定,既然貪官汙吏們已經達到了利益最大化,那麼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方面一定得執行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這才是三十六計,才叫見招拆招,才叫公平正義。 現在的文明社會,也太文明過頭了。現在1萬個貪官汙吏中,沒有幾個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更遑論沒收全家、全族人、幾族人的全部財產了。 30年前出了一個萬元戶,中央電視臺、各個地方臺以及各種官方報刊,開足宣傳機器拼命鼓吹。那些貪官汙吏陣營中的萬元戶,一個個高興得要命。 30年前出的那個貪官汙吏萬元戶,在相關機關部門沒有掌握證據的情勢下主動投案自首,有法官為他減免了刑事責任。一生的清白,就此了結。 還有的貪官汙吏主動退髒90萬元,法官、檢察官說證據不足。先退回該貪官汙吏30萬元,餘下的30萬元以後再退還給他。 這個貪官汙吏高興得要命。其他類似的貪官汙吏一個個高興得要命…… 什麼是法律責任? 什麼是法鎖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無權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關鍵詞〗〖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式〗〖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指無權佔有人之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中作出的規範與調整模式。至於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規範與調整模式,另有法律規定。 街坊巷閭間為什麼流傳“法官嘴大,怎麼說怎麼有理”之“流言蜚語”?究竟其實,有一些案件不是源於法官嘴大,而是源於法理學家們嘴小。 細說起來,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經濟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要幾多有幾多?要幾複雜有幾複雜?這樣的話,1萬部法律、100萬個法律條文也規定不過來嘛! 這麼大的空缺與漏洞,主要靠誰來彌補與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嗎?他們自己一年到頭都忙不過來,哪有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搞這樣一些麻煩多多的學問? 那麼,“天問”和“問天”的重擔就責無旁貸地落在了法理學家們的肩上。與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學家們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現在有些貪官汙吏高興得要命。他們都一個個五體投地地衷心感謝,頂禮膜拜這樣“改革開放的好時代”。感謝這雞毛撣子狠狠地打地他們臉上與身上。 30年前他們只需要利用貪汙受賄幾萬元就可以購買一套商品房,而現在一套同樣面積的商品房一般需要幾百萬元。他或她出售該商品房所得幾百萬元,將之前貪汙受賄的幾萬元連同利息一併上繳政府,還淨賺幾百萬元。犯罪分子象徵性坐幾年牢房出獄後,照樣與他或她的家屬一起享受“淨賺幾百萬元”的厚黑成果。 法理學上可以斷定,既然貪官汙吏們已經達到了利益最大化,那麼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方面一定得執行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這才是三十六計,才叫見招拆招,才叫公平正義。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7-2

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指無權佔有人之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中作出的規範與調整模式。至於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規範與調整模式,另有法律規定。

法律責任,是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表示一種規範性、統一性、相對強制性的責任擔當模式,責任人沒有特殊的理由一般不能推諉這樣法定的責任,也不能以不行使權利為由拒絕承擔這樣特定的責任。

制定和追究法律責任,目的意義在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和遏制侵權行為和不負責任的行為,消除各類物權矛盾,平整各個方面的物權關係,從而創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和美好和諧的物權新社會。

法鎖責任,是將法律責任具體化實施的責任模式。以侵權之債構成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將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構成金錢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對於無權佔有人進行統一清算,逐個逐個地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物權式法鎖責任,以彌補權利人之物、之物權的損失,並以圓滿地恢復物權為要領,進行法律鎖鏈的連結或者與債權式法鎖並聯,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債權式法鎖責任,以侵權之債作為條件,彌補權利人之物、之物權和經濟上的損失,並以圓滿地價金賠償為要領,進行法律鎖鏈的連結或者與物權式法鎖並聯,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債權式法鎖責任屬於侵權之債式的法鎖責任,一般是緣於或者源於物權式法鎖責任,對於物權式法鎖責任起協助性約束作用。當物權式法鎖責任不足彌補權利人的損失時,需要債權式法鎖責任加以補充,使得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趨於圓滿狀態。

兩種法鎖責任,當然依據法律規定來推定和實行法律責任。當法律規定不夠周全時,當法律責任不夠圓滿時,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可以彌補這些方面的不足之處。

這是基於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應賠盡賠”的規則,基於權利人之物權保護最大化、債權保護最大化、利益保護最大化規則,從而構成完整的權利、義務、責任機制,更大程度上體現公平公平原則。

通常,我們關注的是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深入探討無權佔有人的法鎖責任。本文就進入到一個新領域,貢獻了一些新概念。這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客觀事實、客觀需求與客觀規律,需要我們認真思考、認真理解、認真對待、認真執行。

法律責任也罷,法鎖關係也罷,首先我們應當明白一個很簡單的事理,那就是:

既然有權佔有體系中存在多層次、多元化、多樣化的佔有關係,存在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連帶責任和減免責任等等,無權佔有體系中亦概莫能外。

平時,法學家們著書立說以及講課等,沒有時間或者沒有精力講多層次、多元化、多樣化的佔有關係,僅僅講一些單一層次的佔有關係。其理由大概是可以提綱挈領、舉一反三嘛。如果仔細琢磨一下,這樣的結論未免太過於倉促,或者會是部分正確、部分不正確。

即使是單一層次的無權佔有關係,已經是足夠複雜多變的了,遠遠比單一層次的有權佔有關係複雜多變。有些事項能夠與有權佔有關係進行類比推理,有些事項卻不能與有權佔有關係進行類比推理。畢竟客觀存在與主觀願望有些差別,只有經過認真細緻的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真實的、正確的結論來。

我們不難想象,這樣一個巨大的人際社會、物權社會中,面對“損害賠償責任”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樣嚴重的問題,到底有多少權利人、責任人、義務人對於法律規定和法理學說,到底有多少期待吧?

法律規定那麼抽象、那麼簡略,這是情有可原的。而法理學說、各種教材也跟著那麼抽象、那麼簡略,總是讓佔有關係人那麼失望,這就是我們的不對了。

(二)解析

本文試圖以宏觀物權法理論,深入解析“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限於學識水平,限於篇幅,只能採取漫談的方式,進行一般性的解析。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以饗讀者。

1、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即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包括物權確認、善良保管、返還原物、返還孳息、返還不當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物,恢復物權與債權等權益,甚至於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一攬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民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和相關的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政策法規等各種法律法規、條例、條令、規章制度等各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即包括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等法律體系的法律責任,涵蓋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治安責任、刑事責任的各個方面。

《物權法》第7條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這裡麵包括了幾項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社會公德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平等保護原則,一般均衡原則等。物權的取得和行使,起碼需要遵守這幾項基本原則。對於侵佔、侵害和毀損、滅失、破壞物權的,依照物權保護請求權的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8條特別明確規定:“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國物權法基本上是一種民法、普通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保護關係等,可歸納為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個組成部分。雖然內容上融入摻雜了一些特別法的規定,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畢竟不是主要內容,因此總體上仍然是一種普通法。

上述兩個條款告訴我們,全國的法律是很多的,至少有數百部之多。而廣義上的法律,包括中央與地方的法規,以及條例、條令、規章制度和民族地區自治法等,多達1200多部。不要以為沒有違反物權法就不是違法、犯法,就可以高枕無憂,就可以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了。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民事主體之間的物權糾紛、經濟糾紛、財產糾紛是以民事賠償責任公示的。但是,並不排除於特定情勢與條件下,當事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治安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特殊性的法律責任。

每個公民既是個體的當事人,又是與社會打交道的社會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鄰裡友好原則、團結互助原則和遵紀守法原則等民事活動原則。所有這些原則,既有對公的,也有對私的,既有對單位、個人的,也有對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

民事主體之間的物權糾紛、經濟糾紛、財產糾紛,光是以民事賠償責任公示,有時候是不能達到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況且各種矛盾糾紛是性質不同的,也有的是可以發生量變質變的,很多時候光是依靠權利人自力救濟也是達不到一定效果的。

譬如,小偷財物、強盜搶奪、綁架勒索、趁火打劫等惡意佔有方式,是強暴佔有方式;暴徒對他人的財產打砸搶燒等破壞行為,是強暴毀損、滅方式。而且這些都是突發性偶然事件,至於財產價值多少大小在所不問,卻是物權糾紛、經濟糾紛、財產糾紛之一種白熱化狀態,關係到權利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個時候,這樣情勢下,保護權利人的財產安全是小,保護權利人的生命安全是大;對於侵權人、侵佔人、破壞人要求經濟賠償是小,要求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是大。

當權利人自力救濟無能為力,追究損害賠償責任時,這就牽涉到公力救濟、司法救濟層面。在這個時候,就可以產生微妙的變化。

對於性質不惡劣、社會影響不大或者侵財數額不大的和平式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責任就是一般性的民事責任,可以不承擔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對於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或者侵財數額大的強暴式惡意佔有人或者惡意處分人,損害賠償責任就不是一般性的民事責任;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有可能另外承擔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2、法鎖責任

法鎖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普通法鎖責任,主要是侵權之債的法鎖責任。

包括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兩大板塊,後者與前者有一定的關聯,前者包括佔有物毀損、滅失等侵權之債的法鎖責任在內。

因為物權優於債權,故物權式法鎖責任優於債權式法鎖責任,權利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反過來也會保護權利人應有的物權。

佔有物之毀損、滅失,與物利用的妨害、發生危險相關聯,權利人可以隨時向無權佔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權。至於無權佔有人以物質賠償代替物權式法鎖責任,只是一種補救性措施。讓權利人順利地恢復物權和正常地過上圓滿的物權生活,才是正道和主要目的。

債權式法鎖責任,來源於侵權之債的法鎖責任,通常以金錢給付之債表示侵權之債的執行,具有簡便、簡化的特點,有利於法鎖關係人操作,但會受訴訟時效的影響。對於不同的無權佔有人有不同的要求與講究,每個責任人責任大小不一,需要區別對待。唯有佔有物毀損、滅失,對於每種無權佔有人統一承擔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

佔有物之毀損、滅失,沒有達到恢復、返還標準的,或者無法返還的,債權式法鎖責任隨即成立。對於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需要承擔有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無償佔有的善意佔有人需要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需要承擔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責任。

各種法鎖責任,都是與法律責任相聯絡的,當然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另搞一套。然而,法律規定並不是很全面、很周到的,法鎖責任就能夠起到拾遺補闕的幫助作用。

為什麼一個法律條文才幾行字、幾十字,法學家們卻以幾千行字、幾萬字示之,講個沒完沒了?原因就在於法律規定是抽象的、簡略的,而法理學卻是具體的、周全的。

街坊巷閭間為什麼流傳“法官嘴大,怎麼說怎麼有理”之“流言蜚語”?究竟其實,有一些案件不是源於法官嘴大,而是源於法理學家們嘴小。

細說起來,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經濟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要幾多有幾多?要幾複雜有幾複雜?這樣的話,1萬部法律、100萬個法律條文也規定不過來嘛!

這麼大的空缺與漏洞,主要靠誰來彌補與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嗎?他們自己一年到頭都忙不過來,哪有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搞這樣一些麻煩多多的學問?

那麼,“天問”和“問天”的重擔就責無旁貸地落在了法理學家們的肩上。與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學家們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1)法鎖關係當事人

法鎖關係當事人,主要包括權利人,以及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各種善意佔有人,以及佔有關係的當事人等。

物本體式、物權式、債權式、物上利益式和其他權益式當事人,都有可能成為法鎖關係當事人。

其他的法鎖關係當事人,包括權利人、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各種善意佔有人等當事人的佔有關係人。

權利人為債權人,無權佔有之責任人為債務人。無權佔有人得不延遲地擔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惡意佔有人包括惡意處分人,通常系由侵佔、侵權和損害行為取得非法佔有,是惡意、惡劣、惡性甚至惡毒的佔有人。

原則上,在推定、決定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時,權利人可以侵權之債的名義,實行“應賠盡賠”的原則,要求責任人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價值以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失的利益。

就是說,遵從賠償利益最大化原則,對於責任人即惡意佔有人尤其是惡意處分人,從物的損失、物權的損失、債權的損失和其他權利與費用的經濟損失等各個方面,以“侵權之債”的法鎖限制責任人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使被佔有之物或之權沒有遭受毀損、滅失,惡意佔有人同樣需要承擔物權的損失、債權的損失和其他權利與費用的損失等各個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善意佔有人在履行全部無因管理的義務和責任以後,可以成為必要費用得償權之債權人,權利人為債務人。此法鎖關係亦為反式普通債之法鎖關係。

善意佔有人沒有履行妥善保管佔有物的義務,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或者沒有履行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的,根據具體情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法鎖關係亦為正式普通債之法鎖關係。

原則上,在推定、決定善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時,一律與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區別對待,責任物件和責任範圍不能搞擴大化,也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實行以物權式法鎖責任為主、以債權式法鎖責任為輔的方針,無理由地追究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也是不可取的。

善意佔有人,可分為多個類別,需要承擔的義務與責任是有所不同的。

以合理價格取得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的善意佔有人,是高階的善意佔有人,返還原物、原物權、原權利、原孳息的義務應當是有償性質的義務。與惡意處分人之間構成普通債權式法鎖關係,應由惡意處分人承擔債權式法鎖責任。

傳統物權法理學上,主要是以此類標準式善意佔有人為模型,進行損害賠償責任推定的。

一則,推定應當承擔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

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合法享有,有權使用被佔有之物。但是,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善意佔有人,應當向真正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普通債權式法鎖責任。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責任推定,主要是考量善意佔有人仍然是一種無權佔有人,且負有妥善保管佔有物和返還原物的義務。雖然是以合理價格取得的合法享有,而其享有的準所有權或者準自主權是有瘕疵的,不能對抗真正的所有權和真正的自主權。

二則,推定應當甄別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在確定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時,應當依照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推定應當甄別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只有善意佔有人因物的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賠償的價金不足以彌補權利的損失的,應當由惡意處分人承擔剩餘部分的賠償。

如果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物權損失,可以由惡意處分人向權利人承擔賠償。

推定應當甄別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物的毀損、滅失,善意佔有人未受有利益,則不必賠償。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物權損失,可以由惡意處分人向權利人承擔賠償。

另外,對於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這些特殊的準善意佔有人,都是有功的善意佔有人。獎賞應當分明,物的毀損、滅失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由普通物權系之有權佔有人變成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的,權利人應當向善意佔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費用。佔有物的毀損、滅失責任,蓋由該佔有人承擔。此類佔有人是普通佔有人。

由擔保物權系之有權佔有人變成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的,權利人應當向善意佔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費用。佔有物的毀損、滅失責任,蓋由該佔有人承擔。此類佔有人是債權人,即擔保物權式佔有人。

(2)法鎖與法鎖關係

所謂法鎖,即法律的鎖鏈。這裡指的是法定的“侵權之債”構成的普通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只有合理合法地解除了法鎖關係,債務人才可以重新獲得自由。

原為物權性法鎖的,應當包括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兩個組成部分。

原為債權性法鎖的,完全可以金錢之債從一而終地解決債權債務關係上的矛盾。

原為股權、智慧財產權之類法鎖的,應當先參照債權式法鎖責任、後參照物權式法鎖責任實行之。

各種法鎖、法鎖關係,發生競合或者合併時,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合併計算。

參照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及其損害賠償責任”的中心思想,本文的重點仍然在於“原為物權性法鎖的”佔有關係人及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現實生活中,此類事項與案件應當佔多數,故具有代表性的意義。

法鎖,一般是指普通債權法中或者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

一則,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

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都是雙重性法鎖。

一重是擔保債權與擔保債務連結成擔保法鎖,對於債務人構成約束力的驅動力。

另一重是擔保物權與擔保義務連結成擔保法鎖,對於債務人構成約束力的驅動力,同時約束擔保債權人的佔有行為、處分行為和行使物權等行為。

擔保債權法中的法鎖,倘若沒有擔保物權法鎖作配套,對於債務人構成約束力的驅動力都是軟弱無能的,往往是不能成功的,所以必須是雙重性法鎖。

二則,普通債權法中的法鎖

普通債權法中的法鎖,有單一性法鎖與雙重性法鎖之分。

單一性法鎖。是純普通債權債務法鎖,並沒有將普通物權普通義務法鎖包括在裡面。通常,純粹金錢之債之類的普通法鎖,就是單一性法鎖。

雙重性法鎖。除了普通債權債務法鎖以外,外加了一重普通物權普通義務法鎖。

侵權之債法鎖,由侵佔、侵害他人之物、之普通物權引起的另類債權債務法鎖,就是雙重性法鎖。

一方面,普通物權人對於普通義務人(責任人)構成普通物權上的法鎖,稱之為普通物權法鎖。

這是一種主法鎖,法律效力更高一籌。

無權佔有人負有向物權人返還原物、原物權、原利益、原孳息和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物權上的義務或者責任,這就是普通物權上的法鎖。

普通物權上的法鎖,包括物本體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以及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這裡面也有單一性法鎖和雙重性法鎖之分,可以單獨推定,也可以合併推定。

對於惡意佔有人,即使是物本體上沒有毀損、滅失,基於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關係,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返還原物、原物權、原孳息和物權性利益,是與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直接相關聯的。

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可以導致物權上的毀損、滅失。不過,物權上獨立發生的毀損、滅失則不導致物本體上的毀損、滅失。然而,普通物權法鎖都把這兩種毀損、滅失都連結在一起了,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更加明確了。

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和物權性利益,不足以彌補權利人所受的全部損失。顯而易見,權利人還要向惡意佔有的責任人追加物權上的損失。

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和債權性利益,是與物權上毀損、滅失的普通法鎖間接相關聯的。

法學家們解釋,這樣的返還原權請求權是基於“物上代位權”。實際上,是由普通法鎖連結成的物權性債權。因為無權佔有人侵佔、侵害了權利人的物權,即由侵權之債引發了物權性債權,從而構成了普通物權性法鎖關係。

對於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物權、原孳息和物權性利益是一種義務,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同樣是一種義務。對於有償取得佔有權的善意佔有人,是一種附加權利的義務。對於無償取得佔有權的惡意佔有人,是一種不附加權利的純粹責任。

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實為債權性普通法鎖標的權利。因為物權優於債權的緣故,或者說基於物權優於債權的規則,茲將這些“債權性普通法鎖”也納入“物權性普通法鎖”之中,進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地、最大化地追究無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侵權之債之普通債權人對於普通債務人構成金錢債權上的法鎖,稱之為普通債權法鎖。

這是一種從法鎖,法律效力比普通物權法鎖稍遜一籌。

普通債權法鎖,就是債權性普通法鎖,一般為金錢給付性質的普通法鎖。基於侵權之債而發生,就是事後補救、事後救濟性質的“損失賠償”法鎖。

債權性普通法鎖,依託於物權性普通法鎖而存在,併為物權性普通法鎖提供幫助。不僅在法律效力上低於物權性普通法鎖,而且在適用範圍上小於物權性普通法鎖。

比如說,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這是《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這樣的物權性普通法鎖,可以泛指各種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廣泛適用於普通物權法的、擔保物權法的和制度物權法的、政策物權法的各種佔有人,適用範圍要幾廣泛有幾廣泛,而且法律效力是很高的。

然而,作為債權性法鎖,都有特定的物件與範圍,債權性普通法鎖本身也有強弱之分。

(1)對於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墜落後的惡意處分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強烈,適用於懲罰性的約束機制。

各種惡意處分人,是最壞的的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是無處分的權利而對於他人之物、之權利進行非法處分,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是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公然侵犯,是侵佔、侵害、破壞、違法、犯罪的代名詞,社會危害性很大,是各種法律一律禁止和嚴厲打擊物件。債權性普通法鎖以及物權性法鎖表現強烈,適用於懲罰性的約束機制。

所謂惡意處分,本身就是一種滅失物、滅失權利的性質。即使原物、原權利(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完好無損,同樣可以定義為“滅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理學上,將物權的變動概括為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四個環節。其中轉移、消滅狀態,直接與物的滅失、物權的滅失相關。

所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是承擔法律責任。具體來說,就是承擔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

鑑於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墜落後的惡意處分人,都是性質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於推定物權式法鎖責任和債權式法鎖責任時,應當加以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都應當是這樣嚴格執行的。

(2)對於一般的惡意佔有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活躍,適用於較強烈的約束機制。

一則,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之法鎖責任。

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亦即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不是惡意處分人受矇蔽者,而是惡意處分人的同黨或者同路人,並與間接的惡意佔有人區別之。

某些惡意佔有人,長期以來對於權利人之物、之權利進行非法佔有,所得非法利益往往比即時佔有即時轉讓的惡意佔有人的更大。需要根據其佔有的時間和佔有的利益之責任推定,債權性普通法鎖以及物權性法鎖,適用於較強烈的約束機制。

二則,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之法鎖責任。

間接後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亦即開始時是惡意佔有人之佔有關係人,爾後開始變更為直接的惡意佔有人,並與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區別之。

惡意佔有人之佔有關係人,包括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以及信託式運輸人、託運人、保管人、儲存人、加工承攬人等,於佔有物、佔有權利未毀損、滅失的,均為間接的惡意佔有人。相關的債權式法鎖責任和物權式法鎖責任,概由直接的惡意佔有人負責。否則,由間接的惡意佔有人承擔責任。

間接的惡意佔有人,以有償或者無償取得非法佔有的,均為直接的惡意佔有人。原直接的惡意佔有人,遂變成惡意處分人。從變化之日起,與上述惡意處分人共同承擔債權式法鎖責任和物權式法鎖責任。佔有物、佔有權利毀損、滅失的,獨自承擔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3)對於由善意佔有人蛻變成的惡意佔有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一般,適用於一種折中主義的約束機制。

此處的惡意佔有人,依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具體情況而而進行推定。取得時為善意,而後自己得知為無權佔有時,自其知道之日起,變更為惡意佔有人。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都是這樣認為的。

各種善意佔有人、準善意佔有人,各種無因管理人,以及普通物權中和擔保物權中由有權佔有人變更成惡意佔有人的,均適用於同樣的推定方法、方案,按照時間段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

從變更之日起,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就接連發生變化。

原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是有償性質的義務,現在變為無償性質的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物權式法鎖責任應當從惡意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與此同時,佔有人之保管佔有物、收取孳息等必要費用求償權會被無情地取消,所得各種非法利益得返還給權利人。原來可以取得賞金的佔有人,很有可能被減免賞金的得償額度。

為了變被動為主動,此類惡意佔有人,應當從發現無權佔有之日起,向惡意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討回當時交易中的價款。並儘快向權利人說明緣由與情況,以求權利人適當地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4)對於有權佔有人轉變為惡意佔有人,債權性普通法鎖表現一般,適用於另一種折中主義的約束機制。

一般而論,由有權佔有人轉變為善意佔有人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另類情勢發生也是存在的。

事實上,有權佔有人轉變為善意佔有人的時間相對短暫,完全是臨時性的善意佔有。超過一定的期間後,就可以推定為惡意佔有人。

普通物權法系中,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的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否則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系中,當事人除了依據合同約定的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以外,更加重要的是需按照法律規定成立善意佔有關係。否則不能成立善意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系或者政策物權法系中,基本上是法定的佔有關係,基本上排除了善意佔有關係。絕大多數無權佔有人便是惡意佔有人。

損害賠償的金錢債務,不同於合同約定的金錢債務,如同法律的鎖鏈套在損害賠償人的身上,及於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善意佔有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利益為限,無論是否可追責於佔有人均負賠償責任。

另外,無權佔有人涉及到國家專屬所有、專有所有、專控所有之類財產的,無論是不動產或者是動產,基本是不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一般是要求從嚴賠償的,只有市場流通領域之一般財產被無權佔有者佔有並毀損、滅失的,才與普通物權法系相對應。

整個制度物權法體系,是加重懲罰、處罰之特殊物權化調整體系。其懲罰、處罰甚至於刑罰的專案之多、之嚴厲,是任何物權法系所不能比擬的。

普通物權法中,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結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以罰金;普通物權法之損害賠償,一般傾向於等額性質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等額以外超額甚至於倍額補償,甚至於行政職務處罰、刑罰、剝奪政治權利之類極權賠償。

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掛鉤,是個涉及面很廣泛的命題,限於篇幅,在這裡不一一細述。關鍵在於,在這裡要提請大家注意,這樣的問題十分嚴肅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書和權威解讀文字中沒有提及到,他們是“就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理論層面非常狹隘。

二、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與示例

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是一個最古老、又是最時尚的命題,對於各種惡意佔有人和各種惡意處分人都是很適用的。

現在有些貪官汙吏高興得要命。他們都一個個五體投地地衷心感謝,頂禮膜拜這樣“改革開放的好時代”。感謝這雞毛撣子狠狠地打地他們臉上與身上。

30年前他們只需要利用貪汙受賄幾萬元就可以購買一套商品房,而現在一套同樣面積的商品房一般需要幾百萬元。他或她出售該商品房所得幾百萬元,將之前貪汙受賄的幾萬元連同利息一併上繳政府,還淨賺幾百萬元。犯罪分子象徵性坐幾年牢房出獄後,照樣與他的家屬一起享受“淨賺幾百萬元”的厚黑成果。

孫子兵法中有三十六計,是一種見招拆招法。古代的連坐法、株連法,其中包括一個官員貪汙受賄,全家人甚至全族人、幾族人所有的財產全部沒收充公的辦法。這樣的法律適用了幾千年,效果特別好,很有威懾力。

法理學上可以斷定,既然貪官汙吏們已經達到了利益最大化,那麼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方面一定得執行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這才是三十六計,才叫見招拆招,才叫公平正義。

現在的文明社會,也太文明過頭了。現在1萬個貪官汙吏中,沒有幾個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更遑論沒收全家、全族人、幾族人的全部財產了。

30年前出了一個萬元戶,中央電視臺、各個地方臺以及各種官方報刊,開足宣傳機器拼命鼓吹。那些貪官汙吏陣營中的萬元戶,一個個高興得要命。

30年前出的那個貪官汙吏萬元戶,在相關機關部門沒有掌握證據的情勢下主動投案自首,有法官為他減免了刑事責任。一生的清白,就此了結。

還有的貪官汙吏主動退髒90萬元,法官、檢察官說證據不足。先退回該貪官汙吏30萬元,餘下的30萬元以後再退還給他。

這個貪官汙吏高興得要命。其他類似的貪官汙吏一個個高興得要命……

什麼是法律責任?

什麼是法鎖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無權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關鍵詞〗〖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式〗〖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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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指無權佔有人之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中作出的規範與調整模式。至於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規範與調整模式,另有法律規定。

街坊巷閭間為什麼流傳“法官嘴大,怎麼說怎麼有理”之“流言蜚語”?究竟其實,有一些案件不是源於法官嘴大,而是源於法理學家們嘴小。

細說起來,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經濟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等,要幾多有幾多?要幾複雜有幾複雜?這樣的話,1萬部法律、100萬個法律條文也規定不過來嘛!

這麼大的空缺與漏洞,主要靠誰來彌補與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嗎?他們自己一年到頭都忙不過來,哪有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搞這樣一些麻煩多多的學問?

那麼,“天問”和“問天”的重擔就責無旁貸地落在了法理學家們的肩上。與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學家們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現在有些貪官汙吏高興得要命。他們都一個個五體投地地衷心感謝,頂禮膜拜這樣“改革開放的好時代”。感謝這雞毛撣子狠狠地打地他們臉上與身上。

30年前他們只需要利用貪汙受賄幾萬元就可以購買一套商品房,而現在一套同樣面積的商品房一般需要幾百萬元。他或她出售該商品房所得幾百萬元,將之前貪汙受賄的幾萬元連同利息一併上繳政府,還淨賺幾百萬元。犯罪分子象徵性坐幾年牢房出獄後,照樣與他或她的家屬一起享受“淨賺幾百萬元”的厚黑成果。

法理學上可以斷定,既然貪官汙吏們已經達到了利益最大化,那麼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方面一定得執行損害賠償責任最大化。這才是三十六計,才叫見招拆招,才叫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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