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2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8-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7,106·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8-2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式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關於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兩個基本點。 第一個基本點,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可以透過法鎖責任來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 推定法律責任,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照檢查佔有的性質、內容、形式、情勢和後果進行正確的推定。 第二個基本點,法鎖責任。分為物權式、債權式、權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經濟式等幾個方面的法鎖責任,可以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要與法律責任相吻合;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可以連結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從而獨立解決一些相當棘手的矛盾問題。 推定法鎖責任,首先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其次是根據法律的鎖鏈聯絡到每種無權佔有人的義務與責任品種,逐個逐個地進行準確地排查推定,更加具體化地輔助法律責任的推定。 按照傳統的定義與推定方式,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一概以法律責任表示之。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不知道法鎖責任是何物、何意,更不知道其用途何在。 法鎖責任,確實是一個特別生僻的詞彙,這在全國的教科書、解讀文字、通說、論文論著中,是根本找不到這樣新鮮而刺激性的詞彙的,只有在本鉅著中出現過幾次。 申言之,“法鎖責任”這樣格物致用的新穎性詞彙,是全國首創的新詞彙,於債權法理學、物權法理學和法律關係學上,有著非常獨特的魅力與作用,具有特別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與現實意義。這不是生造的詞彙,而是根據法律生活、法律關係、法律責任總結出來的一套卓有成效的特別新詞彙,能夠彌補“法律責任”這個籠統性詞彙之不足之處,夯實理論基礎,大大提升法理技術,於推定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充分發揮獨特的作用。 關於佔有,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關於佔有制、佔有權、佔有物、佔有人以及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形態、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佔有結果、佔有義務、佔有責任等等,已經觸動了整個人際社會(物權社會、債權社會、經濟社會、人文社會)最敏感性的神經,觸一發而動全鈞。而“損害賠償責任”,是這樣“最敏感性的神經”的末梢,就會牽連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包括每個單位與個人。 “佔有”是如此重要、如此複雜、如此敏感,倘若系統性地加以規定,或許需要幾百個條款算是基本成型。然而,十分遺憾的是,中國物權法佔有編才區區5個條款。這與人們現實生活、現實需求與現實權利、現實義務、現實責任的規定相去甚遠。況且,並不是每個人是法律專家,即使是法律專家也是良莠不齊,也有高下文野之分。法理學家們釋疑解惑,也往往圍繞著那幾個條款同步與打轉的,故往往是淺嘗輒止的,提高理論水平與應用技能也是很有侷限性的。 有的人口感好、牙好、胃好、消化好,那些壓縮餅乾咽得下去;有的人口感不好、牙不好、胃不好、消化不好,那些壓縮餅乾咽不下去。這就是客觀事實。 在民法學界,總結法律應用方面的矛盾問題,提出一個總的推定方案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究竟其實,對於一般流通領域與可交換的物品,大概是這樣的。至於是否有行不通的地方,肯定是有的,這裡不方便細究其真偽。這個總推定方案,同時標誌著於法無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勢下,可慎重地利用非成文法之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等,並與成文法構成默契狀態。 在整個法學界,使用頻率最高的是“法律責任”。這個提法當然是非常正確、無可厚非的,也是很嚴謹很嚴肅的。問題在於,到底什麼是法律責任?當法無明文規定時,當事人犯了過錯、犯了罪行,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否包括違反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在內的責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整個物權法學界,於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後,所發表的物權法專著已經是汗牛充棟了,也確實取得了一些成果。即便如此,仍然與人們的現實生活需求相差懸殊。其中有很多道理怎麼講也講不清楚,怎麼研究也研究不完。千萬不要以為中國的物權法理學家們都是一些事後諸葛亮。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從構思、起草、每次修改直至成型,每個步驟、每個環節,起關鍵作用的是法理學家,而不是立法專家。這也說明瞭中國物權法,也確實太專業、太深奧、太複雜、太重要了。同時也說明瞭法理學家們的指導思想、學識水平,決定了物權法的結構與內容,而且受什麼未來發展的“民法典”編制的影響等等。 一部21世紀的當代物權法總共才247個條款,真正是笑掉了大牙。德國物權法是德國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是19世紀(1896年8月18日)公佈敲定的,多達552條。殊不知,中國物權法涉及到國家、集體、私人、其他人等四大物權主體,涵蓋各種各樣的物權客體,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而德國物權法只有私人一個物權主體,主要集中於土地類不動產。 更有甚者,中國物權法頒佈實施以後,還有一些法理學家對於其中的一些重要內容非常不滿,暴跳如雷地破口大罵。說什麼物權法本身是私法,為什麼把公法的內容也搞進去啊,成何體統啊。在他們看來,中國物權法只要100個條款就足夠了,現在多出這麼多,這不是強人所難嗎?為了論證他的理念絕對正確與可靠,舉例說原子彈那個東西重要不重要?重要,太重要了。於是乎,他進一步喋喋不休、咄咄逼人地說,這個原子彈需要物權法來規定嗎?於是乎,他以勝利者的姿勢得意洋洋。他這樣大膽地講,不是私下講的,殊不知,這些話是對中央領導人講過的,而且這樣離奇的文章也能夠出版發行。你說中國物權法學界到底有多少怪事啊。 其中一個最起碼的概念,這位赫赫有名的專家也搞不懂。即使是私有化的國家,物權法、債權法一律是民法,不叫私法,儘管有相當多私法的內容。世界上哪有絕對的私物權法?以地役權、不動產相鄰關係和不動產登記法而言,總是與公法相關聯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有民法典,名稱是民法典,也不是私法典。英美國家有普通法,名稱是普通法,不叫私法。起碼來說,其中的不動產登記法,根本上是公法的內容,登記機構主要是分別有警署、法院、地方政府等公辦機構。中國幾千年以來,登記土地的是戶部的官辦機構,土地與戶口登記法純粹是公法。 最離譜的是日本民法典,裡面公法的內容佔1\/3以上,連國家賠償法這樣純粹公法的內容也肆無忌憚地增加進去了。日本是個私有化國家,他們也知道法律關係、法律責任的統一性啊,他們的法律專家沒有中國那樣的法律專家聰明啊。 那些私有化國家可以明目張膽地將公法內容加進民法典和物權法,中國是公有制國家為什麼反而不行了呢?就拿中國那位有名的法學家來說,他是中國頂級學府的法學教授,每天上班要用公物,每天上街要走公路,他是一個純粹的私有者嗎?他一輩子只承擔私法的法律責任,而不承擔公法的法律責任嗎? 原子彈怎麼了?原子彈僅僅保護國家財產,不保護私人財產了嗎?只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不保護人身安全嗎?保護國家所有的原子彈,為什麼非要採取列舉法?採取概括法不行嗎? 以上繞過來繞過去,並不是與“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無關,而是太有關係了。不是“博士買驢,三紙無驢”,而是太有驢了。 博士買驢之前,看看馬相,這樣有比較就有鑑別。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這叫“市場調查”,是在交易實行過程中尋求帕雷特最最佳化的必要措施。 什麼叫法律責任? 對於這樣一個極其重要、極其敏感性的問題,到底有沒有標準答案,也未可知。 民法學家們會說,承擔民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學家們會說,承擔物權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法學家們會說,承擔行政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經濟法學家們會說,承擔行政經濟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這些法學家們一定是各自為政,各為其主。一定是打鑼賣糖,各管各行。 是的,他們都有他們一定的道理。當然,他們都會懂得要正確處理法律關係,做一個完全堂堂正正的法律關係人。 談到民事主體,現在地球村上每個人都是民事主體。而民法學家們慣用的總推定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這到底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真理? 現在與將來的以及永遠面對的客觀情勢是,世界上的人造物、自然物、有形物、無形物、要式物、略式物等,高達數百萬種之多,關係到人類生產、經營、交換、流通、消費、分配等各個領域,關於當事人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什麼時候什麼樣的法律、有多少法律能夠進行一一規定? 比方說,現在於一些陰暗的角落裡流行一些新型毒品,法律並沒有對此進行相應的規定,是否該禁止,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也不知曉。在這樣不明朗的情勢下,還能夠適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嗎? 談到“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我們可以聯想到法律關係,用法律關係的理念來界定法律責任,這也是一種思路,卻是勉強的想法。 真正的或者標準式的法律責任,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界定的法律責任。而且“法律責任”本身是與“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相矛盾的,邏輯學上是根本講不通的。 然而,“法鎖責任”這個特殊的概念,既可以正確處理法律關係、法律責任上的問題,又可以連帶處理“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問題。關鍵在於,如何正確處理“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問題。 所謂法鎖責任,就是法律鎖鏈上的責任。其包括法律責任,而不止於法律責任,法律的鎖鏈是可以延長到一定位置與範圍的。 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法律鎖鏈上的責任與法律責任是重合的,兩種責任是同一性質、同一內容、同一形式、同一規格或者同一標準的責任範疇。稱呼“法鎖責任”不順口,就直接稱呼“法律責任”好了。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鎖鏈上的責任是獨立自主的。在合情、合理、合適、合則情勢下,“法鎖責任”就自然而然地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法連結起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空缺,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也可以減輕法律規定的負擔,收到一定之規的效果。 “法鎖責任”的目的意義,並不是要推翻“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是要在承認這個總推定規則前提下,進行適當的修正,使得損害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更加科學、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正確處理損害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的深層次複雜的矛盾問題。 2、責任推定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簡要式規定,一些深層次複雜的矛盾問題並沒有揭示出來。法理學家們對此條款的邏輯推定,已經抓住了主要矛盾,一些次要矛盾和部分的矛盾之主要方面,需要作進一步的推定。 就宏觀控制方面來說,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命題,不僅僅是無權佔有人法律責任的問題,當然應當包括有權佔有人在內。不僅僅是無權佔有人、有權佔有人法律責任上的問題,還有法鎖責任上的問題。不僅僅是物毀損、滅失需要賠償損失的問題,還有物權上、債權上、權利上、利益上、收穫上和支出上、成本上等等方面的賠償損失問題。 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說,所涉及到的物件、範圍、內容、形式、性質及其法律責任都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別的。 前兩種法系中,當事人於特定的條件下,甚至於可以討價還價,可以將法律責任部分變更為法鎖責任;後兩種法系中,當事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不能隨便將法律責任變更為法鎖責任,也不容易將法鎖責任變成法律責任;也不能將一種法律責任變成另外一種法律責任,也不容易將一種法鎖責任變成另外一種法鎖責任。 法理學家們談論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及其推定方案,那是基本方案,當然應當還有其他的分支、細小的方案。他們談論無權佔有人,似乎只有一種善意佔有人、一種惡意佔有人似的。 其實不然。善意佔有人有多個種類,惡意佔有人也有多個種類。種類與性質不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也就不同。 善意佔有人,分別有有償取得、無償取得、偶然取得、無因管理等幾個品種,他們各自可以發展善意佔有關係人,光佔有關係人至少有20多種,責任推定方式需要進行修正。 第一部分:幾種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 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應當分別對照其種類與性質推定,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李代桃僵。 (1)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是對權利人無功但容易接受諒解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物權或者原權利的法律責任,有利益關聯的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標準型推定方式。 佔有物毀損、滅失後,推定為只承擔有限的責任,受有利益的需要賠償,未受有利益的可以免於賠償。此類推定方案,是法理學家們統一思想的成熟方案。 善意佔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自主權,其交易安全問題值得保護,而其物權卻不值得保護。因為惡意處分人轉讓其物,是來源不合法、交易不正規之物,善意佔有人受到了連累,作了無功的交易,需要承擔返還原物、妥善保管原物的法律責任。 佔有物毀損、滅失,沒有出租或者沒有處分謀取私利的,沒有取得孳息的,應當減免賠償損失的責任。還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回受讓該物的價款。 佔有物毀損、滅失,尚有出租或者尚有處分謀取私利的,尚有取得孳息的,不能減免賠償損失的責任。滅失後不能向惡意處分人追回受讓該物的價款,毀損後只能追回部分的交易款項。 法理學家們只推定善意佔有人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忽略了其與惡意處分人之間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的善意佔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屬於準所有權人或者準自主權人,也就是標準式的善意佔有人,廣泛適用於標準式的損害賠償責任推定標準。 善意取得人,從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之日起,得依照權利人的約定,履行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等方面的義務,權利人應當給予善意佔有人妥善保管物之必要費用,此為物權式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因履行義務所受的損失,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償,此為債權式法鎖責任。 善意取得人,從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之日起,或者說從權利人要求返還原物及其原權利之日起,堅持佔有、使用該物,導致毀損、滅失的,無論使用過程中是否受有利益,均以惡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論處。 (2)無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是對權利人有害無益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無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此類善意佔有人,一般是善意取得人的關係人(惡意佔有人除外),在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時成為該佔有物的關係人,一般為善意佔有之關係人。無償取得佔有物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無償使用或者無償利用原善意取得人之佔有物的,均屬於同一類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直接承擔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一般為債權式法鎖責任。 佔有物毀損、滅失後,推定為承擔直接的責任,無論是否因佔有物毀損、滅失而受到利益,亦無論是否責任人本人的過失,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推定方案,是法理學家們忘記說明瞭的。 佔有物毀損、滅失後,所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利益,為物上代位權實現後的利益、債權式利益,得全部返還給權利人。拒絕返還給權利人的,以不當得利或者侵佔罪論處。此為債權式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3)遺失物之類偶然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是對權利人有功、有益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準善意佔有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對於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這些特殊的準善意佔有人,主觀上客觀上都沒有侵害權利人的物權,都是有功的善意佔有人,應當慎重推定“惡意佔有”的性質。獎賞應當分明,物的毀損、滅失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非可歸責於拾得人、發現人的毀損、滅失,如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自然損耗與磨損的,被國家徵收、徵用的,以及其他客觀損害情形,應當免除此類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佔有物,因自己使用、他人使用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物權式和債權式法鎖責任。出租佔有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應當全部返還給權利人。否則,需要承擔債權式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從權利人要求返還原物及其原權利之日起,或者說從法定的上交原物屆滿之日起,堅持佔有、使用該物,導致毀損、滅失的,無論使用過程中是否受有利益,均以惡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論處。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9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此類善意佔有人比較特殊,之所以定義為準善意佔有人,是因為其負有善意管理的義務,而且佔有物於佔有與返還之間、或者佔有與上交有關部門之間有一個緩衝期。如遺失物拾得人自己主動釋出招領公告,在兩個月內以善意管理人的身份保管該佔有物的,不應當定義為“惡意佔有”。 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對於此類善意佔有人,不適用於一般的推定方式。 一則,此類佔有方式是偶然佔有方式,而且物主不明朗,甚至於存在無主的現象,又不是交易中取得的佔有。不能與有主的佔有形式相提並論,故不能太隨便地推定為“惡意佔有”。 二則,此類善意佔有人是偶然發現人和善意管理人,對於權利人或者對國家是有功的,且事發突然,應當允許佔有人留有一個相對的緩衝期。不能與有主的佔有人相提並論,故不能太隨便地推定為“惡意佔有”。 三則,交通、運輸、物流單位於車站、碼頭、港口等處所拾得遺失物,他們甚至可以留置權的辦法行使佔有權,為什麼個人拾得遺失物動輒推定為“惡意佔有”? 四則,準善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性質推定方式顯然不相同。 前者存在有功拾得或發現、善意佔有、善意管理和無因管理的積極因素,對於失主或者對於國家有利,所以對於佔有人主觀故意佔有的行為,應當適當放寬要求。可以限定在兩個月內進行界定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否則,所有的準善意佔有人都是惡意佔有人了。 這種推定的結果,將會使得拾得人不敢撿拾,發現人不敢發現了,都不敢做好人好事了。 後者存在無功佔有、妨礙權利人佔有權等消極因素,對於權利人不利。可以適用於標準式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推定方式。 標準式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推定方式是: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對於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這些特殊的準善意佔有人,一般是從一開始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按照標準式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推定方式推定,很容易推定為“惡意佔有”,對於拾得人、發現人有過分與不利的一面,需要實際情勢適當加以校正。 譬如,張三在野外拾得一頭失散的馴鹿,於四處尋找失主後只得牽回家圈養,等待以後再上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者等待失主前來認領。這是一種偶然性取得行為和無因管理的舉措,張三在圈養這幾天中能夠推定為“惡意佔有”嗎?顯然是不行。 思考與對比一下,這種的善意佔有與一般的善意佔有行為確實是不一樣的,是返還原物的義務人,不是返還原物的責任人,而且還可據此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以及得賞權等權利。 五則,惡意佔有推定規則是針對無功、無益佔有人的,而上述幾種佔有人是有功、有益佔有人,故不能推定為惡意佔有,只能推定為善意佔有。 (4)其他無因管理的善意佔有人,也基本上是對權利人有功、有益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普通物權法由中介式、信託式有權佔有人轉變成的善意佔有人,擔保物權法中債權式有權佔有人轉變成的善意佔有人,主要是善意管理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佔有關係成立後,運輸人、承運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其他的信託物權人等有權佔有人,超過合同約定的保管時間、保管件數等,可以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一般為債權式法鎖責任,其餘的是物權式法鎖責任。 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均為擔保債權人和準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一般為債權式法鎖責任,其餘的是物權式法鎖責任。 上述兩種有權佔有人,由有權佔有人轉變為善意佔有人,實際上是一種降級形式的佔有人。原有權佔有的期限已過,但委託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故採取延期佔有的形式繼續佔有該佔有物(權利)。這是分別基於普通債權、擔保債權而發生的債權式法鎖責任,權利人是善意佔有人,責任人分別是普通債務人、擔保債務人。 上述兩種有權佔有人,發生佔有物(權利)毀損、滅失的,上述善意佔有人得向物(權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這是分別基於普通物權、擔保物權而發生的債權式法鎖責任,權利人是物或權利的所有權人或自主權人,即原債務人,責任人分別是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 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對於此類善意佔有人,不適用於一般的推定方式。 一則,上述佔有人都是債權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繼續佔有該物(權利)。根據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和無因管理的要求,該善意佔有的性質可以成立。這跟標準式推定方式是有所區別的。 二則,當債權與物權發生衝突時,按照合同約定,物權人應當服從於債權人,否則就會影響到權利交易的安全與債權的安全。因為委託人、債務人違約在先,故不能推定為惡意佔有,只能推定為善意佔有。 三則,基於所有許可權制論和誠實信用規則考量,所有權人的違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約束。其中,誠實信用規則是普遍通用的規則,一般優於惡意佔有推定規則。違反誠實信用規則者,需要承擔債權式法鎖責任,需要賠償債權人的經營損失。 四則,惡意佔有推定規則是針對無功、無益佔有人的,而上述兩種佔有人是有功、有益佔有人,故不能推定為惡意佔有,只能推定為善意佔有。 第二部分:幾種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 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同樣應當分門別類地進行責任推定。惡意佔有人也不止一個種類,所發生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 所有的惡意佔有人,都是侵權之債物件,最後都可以金錢之債進行法鎖責任連結,損害賠償責任直截了當。 惡意佔有人的侵權方式與表現型別很多,物權式、債權式、權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經濟式等法鎖關係的性質,才是推定其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的最好之參照物件。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規定得很多,法律效力也有大小強弱之分。 關於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物權法佔有編只是從普通物權法角度進行規定的,法理學家們也是從這個角度進行責任推定的。普通物權法是基礎性物權法,掌握了這些推定技巧,或許可以為其他物權法系的推定提供一點幫助作用。 (1)直接危害性最大的是惡意處分人,應當依據賠償責任最大化規則推定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責任推定方式:超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以惡意處分人的侵權責任,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法鎖責任發生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鎖責任。 關於法律責任,對照惡意處分人的性質惡劣程度、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推定為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的法律責任。 適用物件:先惡意佔有、後惡意處分的惡意處分人,即時性的惡意處分人。 前一種惡意處分人,比後一種惡意處分人需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人,是指佔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佔有的責任人。 這是標準式惡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人的推定方案,在民法學界一致贊同並被廣泛應用。 一般民法、普通物權法中,對於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往往是最輕的責任。擔保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一級更比一級的嚴格、嚴峻,強制性、嚴整性效力逐級增強。 惡意處分人,是指處分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處分的權利而進行處分的責任人。 這是超標準式惡意處分和惡意處分人的推定方案,直接連根破壞了權利人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而且將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牽扯進去,構成了隱形的三角佔式或者隱形的三角債式佔有關係。首先要對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要對其他的無權佔有人特別是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首先是物權式侵害,接著是債權式侵害,而且與其他無權佔有人一起實施侵害,使得侵害範圍擴大化、複雜化,又是無權佔有人之源頭與始作俑者,是最壞的無權佔有人。必須加大懲罰與制裁力度,應當比惡意佔有人承擔更大、更多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通常,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往往導致以下後果。 一則,使得佔有物(權利)喪失下落。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發生失蹤、下落不明或者完全喪失下落。這種事情發生後,可以推定為“滅失”,蓋由惡意處分人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則,使得佔有物(權利)無法返還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導致受讓人藏匿而沒有辦法返還給權利人。 惡意處分人以低價、超低價轉讓該物(權利),受讓人為了繼續惡意佔有而根本拒絕返還。或者是受讓的一次性消費品已經消費,亦無法將原物返還。所有這些,也可以推定為“滅失”,由惡意處分人向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先惡意佔有、後惡意處分的惡意處分人,一要承擔惡意佔有的損害賠償責任,二要承擔惡意處分的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惡意佔有以物權式侵害為主,兼有債權式侵害;後者以債權式侵害為主,兼有物權式侵害。 對於佔有期間物權式侵害,一般可以將物的價值折算成現金,與利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有租金對照的,按照每月租金及其利息一併請求賠償。 對於佔有期間處分之債權式侵害,應當佔有期間的孳息、收益和處分佔有物(權利)所得價款全部追回,連同利息、連同懲罰性賠償一併清算。佔有物毀損、滅失所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應當全部返還給權利人,先為惡意佔有人以及後來蛻變成惡意處分人的,都得遵守法律規定,否則需要承擔侵權之訴,加大損害賠償責任。 (2)實施較長時間侵害的是惡意佔有人,應當依據賠償責任最大化規則推定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責任推定方式: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以惡意佔有人的侵權責任,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法鎖責任發生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鎖責任。 標準式性質推定方案: 惡意佔有人,是指佔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佔有的責任人。 這是標準式惡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人的推定方案,在民法學界一致贊同並被廣泛應用。 標準式責任推定方案: 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而取得非法的佔有,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等值賠償以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損失的利益。 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損害賠償原則。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的價值為準。 所謂物的權利人所損失的利益,應當包括物權式利益、債權式利益和其他相關的利益。除了利益的本金以外,還包括利益每日的利息。如有的銀行規定,借貸的利率是每日萬分之五,每年百分之十八點三六。 所謂以較高的價值為準,不是平均數、也不是中位數的價值,而是兩者比較中最高的價值。 (3)實施較長時間佔有的是先為善意佔有人、後為惡意佔有人,應當依據“應賠盡賠”規則推定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責任推定方式:弱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以惡意佔有人的侵權責任,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法鎖責任發生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標準式性質推定方案:同上。 惡意佔有標準式責任推定方案:同上。 一般而論,由善意佔有人墜落為惡意佔有人,理論上是可以適當地減輕一些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但是,善意佔有的時間太長,同樣會對於權利人產生妨礙與妨害,權利人也不容易原諒他。 普通民法、普通物權法中,權利人的性情與心情可以決定物權式法鎖責任。善意佔有行為與惡意佔有行為有一定的彈性餘地,物權式法鎖責任也有彈性的餘地。 擔保物權法中,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有明確規定,幾乎不論善意佔有行為與惡意佔有行為。即使是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一樣的承擔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政策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中,幾乎不分善意佔有行為與惡意佔有行為,都會一樣的承擔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關於善意佔有時間段的損害賠償責任推定方式,請參考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幾種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進行具體分類推定。 3、概括定義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指無權佔有人之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中作出的物權化調整模式,至於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規範與調整模式,另有法律規定。 法律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包括物權確認、善良保管、返還原物、返還不當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恢復甚至於賠償損失等一攬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鎖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普通法鎖責任。權利人為債權人,無權佔有人為債務人。無權佔有人得不延遲地擔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其中,善意佔有在履行全部無因管理的義務和責任以後,可以成為必要費用得償權之債權人,權利人為債務人,此法鎖關係亦為普通債之法鎖關係。 所謂法鎖,這裡指的是法定的損害賠償的金錢債務,不同於合同約定的金錢債務,如同法律的鎖鏈套在損害賠償人的身上,及於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善意佔有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利益為限,無論是否可追責於佔有人均負賠償責任。 另外,無權佔有人涉及到國家專屬所有、專有所有、專控所有之類財產的,無論是不動產或者是動產,基本是不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一般是要求從嚴賠償的,只有市場流通領域之一般財產被無權佔有者佔有並毀損、滅失的,才與普通物權法系相對應。 整個制度物權法體系,是加重懲罰、處罰之特殊物權化調整體系。其懲罰、處罰甚至於刑罰的專案之多、之嚴厲,是任何物權法系所不能比擬的。普通物權法中,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結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以罰金;普通物權法之損害賠償,一般傾向於等額性質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等額以外超額甚至於倍額補償,甚至於行政職務處罰、刑罰、剝奪政治權利之類極權賠償。 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掛鉤,是個涉及面很廣泛的命題,限於篇幅,在這裡不一一細述。關鍵在於,在這裡要提請大家注意,這樣的問題十分嚴肅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書和權威解讀文字中沒有提及到,他們是“就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理論層面非常狹隘。 二、推定方式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之物權化調整方針,可以作如下定向或者定式推定: 1.按照責任主體來推定 同為無權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之責任重於善意佔有人之責任,這是毫無懸唸的推定。 惡意佔有人是完全的零物權人、完全的法律責任人和完全的法鎖責任人,比較善意佔有人,其必要費用得償權為零物權,彌補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加責任。善意佔有人的責任輕於惡意佔有人,具有個別的有限度的使用權、必要費用得償權,一般不必承擔彌補性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但是,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一般作為惡意佔有人來重新推定,最好是比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減輕負擔一些。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是有可能性的,這種案例並不罕見。另外,由惡意佔有人轉化為善意佔有人,幾乎沒有這種推定的先例,故初始化的惡意佔有人是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改邪歸正,改惡從善,這是法定的義務與責任,是沒有商量的餘地的。 就主體總量上而言,惡意佔有人是有增無減的趨勢。 其一,個別甚至於部分有權佔有人隨著性質的改變,可以由有權佔有人蛻變為無權佔有人、甚至於蛻變為惡意佔有人,這是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法治環境因素決定的客觀存在。 其二,個別甚至於部分善意佔有人隨著性質的改變,可以由善意佔有人蛻變蛻變為惡意佔有人,這也是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法治環境因素決定的客觀存在。 自近代以來,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於自物權人、他物權人和零物權人嚴密的限制性條件越來越多,這不是主觀臆斷的結果,而是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法治環境因素決定的客觀存在。實體經濟體系與虛體經濟體系、有形物權體系與無形物權體系的佔有形態花樣百出,佔有關係的精細化、嚴密化和法鎖化是大勢所趨。所有這些,釀成動態的和靜態的惡意佔有人有增無減的趨勢,完全是必然規律。 2.按照毀損與滅失程度來推定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說往深處探尋,損害的方式與程度不同,責任的追究方法也就不同。既然中國物權法不是判例法,模糊地帶與彈性程度是客觀存在的。為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與執法漏洞,依據法理邏輯與深究的判斷不失為一種可行性好辦法。 按照毀損與滅失程度來推定,不妨採取由表及裡、由粗及精的層層剝筍法來進行。 首先,採二組分法推定。確認滅失責任>毀損責任。 其次,採四分法推定。確認滅責任>失責任>毀責任>損責任。 其三,採四組分法推定。(1)人為滅失責任>人為毀損責任;(2)精神滅失責任>精神磨損責任;(3)機械滅失責任>機械磨損責任;(4)自然滅失責任>自然毀損責任。 其四,採不同主體法推定。(1)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2)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權利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其中,第(2)項與惡意佔有人分開推定,僅與善意佔有人一起比較推定。因為,大概情形是,惡意佔有人比善意佔有人多一項彌補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比善意佔有人少一項必要費用得償權。 以上推定,是根據普通物權法系的法治精神來推定的,其他物權法系的推定另作別論。 3.參照權利人請求專案來確定 關於無權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本法本條款列舉的請求賠償專案,一是保險金,二是賠償金,三是補償金,四是彌補性的損害賠償金。前三項,是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的共項;後一項,是惡意佔有人的專項。 追究無權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應當具體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毀損、被滅失的事實要件。 如果被佔有之物完好無損,權利人則適用於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於本條款所指的四項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當然,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另類賠償責任。 第二,必須具備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人賠償損失的主張。 關於普通物權法,對於民事權利人而言,通行的規則是“民不訴,官不理”。是否要求無權佔有人賠償損失以及彌補性的賠償損失,包括哪些賠償專案、金額是多少等,應當由權利人來主張。透過法院公了,必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執行三個程式,訴訟主體是不能缺位的。 另外,當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合同約定的辦法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實行。這後面一種情形,必須具備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人賠償損失的主張。 應當指出的是,不同的權利人所對應的受償底線與金額是有所區別的。自物權人的受償權利可以大於他物權人的受償權利,即法定保留、法定加額賠償的權利是所有權人之一項特殊的權利。權利人為所有權時,賠償損失應為物的價額;當權利人為運送人、質權人或者租賃人時,對於佔有物有限定的利益底線,其賠償應以其限定的利益為限。 譬如,因佔有物的滅失而不能回覆所生之損害,質權人只能請求賠償質權之價額,運送人只能請求賠償與其運費相當的金額,其殘餘額度,應為所有權人保留(自主權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參照實行)。 4.特定情勢下與其他物權法系接軌確定 關於無權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本法本條款的規定,主要是以普通物權法為平臺進行設計規定的。我們還遇到的法律瓶頸,是要不要與其他物權法系接軌以及如何接軌的問題。這是法律適用與法律效力的大問題,是不能迴避的現實問題。 其他物權法系,指普通物權法系之外的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我們知道,平時,各種物權法系的是獨立運作的,因為有各自的法律條款、法律效力與勢力範圍,客觀上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勢。倘若與其他物權法系接軌的法律要件成立,那麼,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佔有物之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 傳統的賠償學說,主要立足於單向賠償、等額賠償。然而,大量的案例表明,雙向賠償甚至於多向賠償、超額賠償甚至於倍額賠償已經屢見不鮮了。特別是涉及到土地資源類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特殊賠償的個案經常發生。究其實,這些賠償案例是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發生了關聯。 譬如,政府主導違法強制拆遷單位、個人房屋,實為惡意佔有之違法行為。強拆村民房屋,惡意佔有人(政府與拆遷公司)不僅僅要賠償村民房屋損失,還要承擔集體土地使用權之損失。這就形成了多向賠償、超額賠償甚至於倍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當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所不能及時,應當啟用制度物權法的來充分發揮更大程度上的法律效力。 僅以經濟補償金這一專案而論,對於動產損失的經濟補償往往是等額補償的,對於不動產損失的經濟補償往往是等額以外超額甚至於倍額補償的。比如,政府與拆遷公司強拆若干年以後的舊民居,100平方米現折價10萬元,而現在的商品房100平方米現價100萬元,按照1:1的面積來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金額相當於原舊民居的10倍,但實物賠償損失是“等額”的。由此可見,按照傳統的賠償學說,或者按照死板的普通物權法法則,或者按照動產損失的經濟補償之等額補償方法,顯然是行不通的,能夠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掛鉤的,一定要與之掛鉤。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相關名詞: 〖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佔有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的責任人〗〖善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惡意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責任〗〖特殊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無權佔有人毀損滅失佔有物的關鍵詞〗〖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式〗〖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法理簡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返還原物請求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遺失物的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項〗〖遺失物領賞權〗〖領賞比例與除權條件〗〖質物保管信託責任〗〖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義務〗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關於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兩個基本點。 第一個基本點,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可以透過法鎖責任來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 推定法律責任,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照檢查佔有的性質、內容、形式、情勢和後果進行正確的推定。 第二個基本點,法鎖責任。分為物權式、債權式、權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經濟式等幾個方面的法鎖責任,可以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要與法律責任相吻合;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可以連結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從而獨立解決一些相當棘手的矛盾問題。 推定法鎖責任,首先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其次是根據法律的鎖鏈聯絡到每種無權佔有人的義務與責任品種,逐個逐個地進行準確地排查推定,更加具體化地輔助法律責任的推定。 本文列舉了四種善意佔有人、三種惡意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案,比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的推定方案更加細緻一些。這種研究方法,決不是花拳繡腿,是一種真功夫。 哪些無權佔有人可以適當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哪些無權佔有人不能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哪些無權佔有人不僅不能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反而還要加大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哪些無權佔有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治安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等,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8-2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式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關於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兩個基本點。

第一個基本點,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可以透過法鎖責任來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

推定法律責任,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照檢查佔有的性質、內容、形式、情勢和後果進行正確的推定。

第二個基本點,法鎖責任。分為物權式、債權式、權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經濟式等幾個方面的法鎖責任,可以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要與法律責任相吻合;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可以連結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從而獨立解決一些相當棘手的矛盾問題。

推定法鎖責任,首先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其次是根據法律的鎖鏈聯絡到每種無權佔有人的義務與責任品種,逐個逐個地進行準確地排查推定,更加具體化地輔助法律責任的推定。

按照傳統的定義與推定方式,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一概以法律責任表示之。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不知道法鎖責任是何物、何意,更不知道其用途何在。

法鎖責任,確實是一個特別生僻的詞彙,這在全國的教科書、解讀文字、通說、論文論著中,是根本找不到這樣新鮮而刺激性的詞彙的,只有在本鉅著中出現過幾次。

申言之,“法鎖責任”這樣格物致用的新穎性詞彙,是全國首創的新詞彙,於債權法理學、物權法理學和法律關係學上,有著非常獨特的魅力與作用,具有特別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與現實意義。這不是生造的詞彙,而是根據法律生活、法律關係、法律責任總結出來的一套卓有成效的特別新詞彙,能夠彌補“法律責任”這個籠統性詞彙之不足之處,夯實理論基礎,大大提升法理技術,於推定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充分發揮獨特的作用。

關於佔有,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關於佔有制、佔有權、佔有物、佔有人以及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形態、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佔有結果、佔有義務、佔有責任等等,已經觸動了整個人際社會(物權社會、債權社會、經濟社會、人文社會)最敏感性的神經,觸一發而動全鈞。而“損害賠償責任”,是這樣“最敏感性的神經”的末梢,就會牽連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包括每個單位與個人。

“佔有”是如此重要、如此複雜、如此敏感,倘若系統性地加以規定,或許需要幾百個條款算是基本成型。然而,十分遺憾的是,中國物權法佔有編才區區5個條款。這與人們現實生活、現實需求與現實權利、現實義務、現實責任的規定相去甚遠。況且,並不是每個人是法律專家,即使是法律專家也是良莠不齊,也有高下文野之分。法理學家們釋疑解惑,也往往圍繞著那幾個條款同步與打轉的,故往往是淺嘗輒止的,提高理論水平與應用技能也是很有侷限性的。

有的人口感好、牙好、胃好、消化好,那些壓縮餅乾咽得下去;有的人口感不好、牙不好、胃不好、消化不好,那些壓縮餅乾咽不下去。這就是客觀事實。

在民法學界,總結法律應用方面的矛盾問題,提出一個總的推定方案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究竟其實,對於一般流通領域與可交換的物品,大概是這樣的。至於是否有行不通的地方,肯定是有的,這裡不方便細究其真偽。這個總推定方案,同時標誌著於法無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勢下,可慎重地利用非成文法之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等,並與成文法構成默契狀態。

在整個法學界,使用頻率最高的是“法律責任”。這個提法當然是非常正確、無可厚非的,也是很嚴謹很嚴肅的。問題在於,到底什麼是法律責任?當法無明文規定時,當事人犯了過錯、犯了罪行,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否包括違反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在內的責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整個物權法學界,於物權法頒佈實施前後,所發表的物權法專著已經是汗牛充棟了,也確實取得了一些成果。即便如此,仍然與人們的現實生活需求相差懸殊。其中有很多道理怎麼講也講不清楚,怎麼研究也研究不完。千萬不要以為中國的物權法理學家們都是一些事後諸葛亮。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從構思、起草、每次修改直至成型,每個步驟、每個環節,起關鍵作用的是法理學家,而不是立法專家。這也說明瞭中國物權法,也確實太專業、太深奧、太複雜、太重要了。同時也說明瞭法理學家們的指導思想、學識水平,決定了物權法的結構與內容,而且受什麼未來發展的“民法典”編制的影響等等。

一部21世紀的當代物權法總共才247個條款,真正是笑掉了大牙。德國物權法是德國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是19世紀(1896年8月18日)公佈敲定的,多達552條。殊不知,中國物權法涉及到國家、集體、私人、其他人等四大物權主體,涵蓋各種各樣的物權客體,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而德國物權法只有私人一個物權主體,主要集中於土地類不動產。

更有甚者,中國物權法頒佈實施以後,還有一些法理學家對於其中的一些重要內容非常不滿,暴跳如雷地破口大罵。說什麼物權法本身是私法,為什麼把公法的內容也搞進去啊,成何體統啊。在他們看來,中國物權法只要100個條款就足夠了,現在多出這麼多,這不是強人所難嗎?為了論證他的理念絕對正確與可靠,舉例說原子彈那個東西重要不重要?重要,太重要了。於是乎,他進一步喋喋不休、咄咄逼人地說,這個原子彈需要物權法來規定嗎?於是乎,他以勝利者的姿勢得意洋洋。他這樣大膽地講,不是私下講的,殊不知,這些話是對中央領導人講過的,而且這樣離奇的文章也能夠出版發行。你說中國物權法學界到底有多少怪事啊。

其中一個最起碼的概念,這位赫赫有名的專家也搞不懂。即使是私有化的國家,物權法、債權法一律是民法,不叫私法,儘管有相當多私法的內容。世界上哪有絕對的私物權法?以地役權、不動產相鄰關係和不動產登記法而言,總是與公法相關聯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有民法典,名稱是民法典,也不是私法典。英美國家有普通法,名稱是普通法,不叫私法。起碼來說,其中的不動產登記法,根本上是公法的內容,登記機構主要是分別有警署、法院、地方政府等公辦機構。中國幾千年以來,登記土地的是戶部的官辦機構,土地與戶口登記法純粹是公法。

最離譜的是日本民法典,裡面公法的內容佔1\/3以上,連國家賠償法這樣純粹公法的內容也肆無忌憚地增加進去了。日本是個私有化國家,他們也知道法律關係、法律責任的統一性啊,他們的法律專家沒有中國那樣的法律專家聰明啊。

那些私有化國家可以明目張膽地將公法內容加進民法典和物權法,中國是公有制國家為什麼反而不行了呢?就拿中國那位有名的法學家來說,他是中國頂級學府的法學教授,每天上班要用公物,每天上街要走公路,他是一個純粹的私有者嗎?他一輩子只承擔私法的法律責任,而不承擔公法的法律責任嗎?

原子彈怎麼了?原子彈僅僅保護國家財產,不保護私人財產了嗎?只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不保護人身安全嗎?保護國家所有的原子彈,為什麼非要採取列舉法?採取概括法不行嗎?

以上繞過來繞過去,並不是與“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無關,而是太有關係了。不是“博士買驢,三紙無驢”,而是太有驢了。

博士買驢之前,看看馬相,這樣有比較就有鑑別。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這叫“市場調查”,是在交易實行過程中尋求帕雷特最最佳化的必要措施。

什麼叫法律責任?

對於這樣一個極其重要、極其敏感性的問題,到底有沒有標準答案,也未可知。

民法學家們會說,承擔民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學家們會說,承擔物權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法學家們會說,承擔行政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經濟法學家們會說,承擔行政經濟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這些法學家們一定是各自為政,各為其主。一定是打鑼賣糖,各管各行。

是的,他們都有他們一定的道理。當然,他們都會懂得要正確處理法律關係,做一個完全堂堂正正的法律關係人。

談到民事主體,現在地球村上每個人都是民事主體。而民法學家們慣用的總推定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這到底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真理?

現在與將來的以及永遠面對的客觀情勢是,世界上的人造物、自然物、有形物、無形物、要式物、略式物等,高達數百萬種之多,關係到人類生產、經營、交換、流通、消費、分配等各個領域,關於當事人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什麼時候什麼樣的法律、有多少法律能夠進行一一規定?

比方說,現在於一些陰暗的角落裡流行一些新型毒品,法律並沒有對此進行相應的規定,是否該禁止,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也不知曉。在這樣不明朗的情勢下,還能夠適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嗎?

談到“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我們可以聯想到法律關係,用法律關係的理念來界定法律責任,這也是一種思路,卻是勉強的想法。

真正的或者標準式的法律責任,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界定的法律責任。而且“法律責任”本身是與“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相矛盾的,邏輯學上是根本講不通的。

然而,“法鎖責任”這個特殊的概念,既可以正確處理法律關係、法律責任上的問題,又可以連帶處理“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問題。關鍵在於,如何正確處理“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問題。

所謂法鎖責任,就是法律鎖鏈上的責任。其包括法律責任,而不止於法律責任,法律的鎖鏈是可以延長到一定位置與範圍的。

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法律鎖鏈上的責任與法律責任是重合的,兩種責任是同一性質、同一內容、同一形式、同一規格或者同一標準的責任範疇。稱呼“法鎖責任”不順口,就直接稱呼“法律責任”好了。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鎖鏈上的責任是獨立自主的。在合情、合理、合適、合則情勢下,“法鎖責任”就自然而然地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法連結起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空缺,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也可以減輕法律規定的負擔,收到一定之規的效果。

“法鎖責任”的目的意義,並不是要推翻“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總推定規則,是要在承認這個總推定規則前提下,進行適當的修正,使得損害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更加科學、更加公平合理,從而正確處理損害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的深層次複雜的矛盾問題。

2、責任推定

物權法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簡要式規定,一些深層次複雜的矛盾問題並沒有揭示出來。法理學家們對此條款的邏輯推定,已經抓住了主要矛盾,一些次要矛盾和部分的矛盾之主要方面,需要作進一步的推定。

就宏觀控制方面來說,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命題,不僅僅是無權佔有人法律責任的問題,當然應當包括有權佔有人在內。不僅僅是無權佔有人、有權佔有人法律責任上的問題,還有法鎖責任上的問題。不僅僅是物毀損、滅失需要賠償損失的問題,還有物權上、債權上、權利上、利益上、收穫上和支出上、成本上等等方面的賠償損失問題。

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說,所涉及到的物件、範圍、內容、形式、性質及其法律責任都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別的。

前兩種法系中,當事人於特定的條件下,甚至於可以討價還價,可以將法律責任部分變更為法鎖責任;後兩種法系中,當事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不能隨便將法律責任變更為法鎖責任,也不容易將法鎖責任變成法律責任;也不能將一種法律責任變成另外一種法律責任,也不容易將一種法鎖責任變成另外一種法鎖責任。

法理學家們談論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及其推定方案,那是基本方案,當然應當還有其他的分支、細小的方案。他們談論無權佔有人,似乎只有一種善意佔有人、一種惡意佔有人似的。

其實不然。善意佔有人有多個種類,惡意佔有人也有多個種類。種類與性質不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也就不同。

善意佔有人,分別有有償取得、無償取得、偶然取得、無因管理等幾個品種,他們各自可以發展善意佔有關係人,光佔有關係人至少有20多種,責任推定方式需要進行修正。

第一部分:幾種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

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應當分別對照其種類與性質推定,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李代桃僵。

(1)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是對權利人無功但容易接受諒解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物權或者原權利的法律責任,有利益關聯的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標準型推定方式。

佔有物毀損、滅失後,推定為只承擔有限的責任,受有利益的需要賠償,未受有利益的可以免於賠償。此類推定方案,是法理學家們統一思想的成熟方案。

善意佔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自主權,其交易安全問題值得保護,而其物權卻不值得保護。因為惡意處分人轉讓其物,是來源不合法、交易不正規之物,善意佔有人受到了連累,作了無功的交易,需要承擔返還原物、妥善保管原物的法律責任。

佔有物毀損、滅失,沒有出租或者沒有處分謀取私利的,沒有取得孳息的,應當減免賠償損失的責任。還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回受讓該物的價款。

佔有物毀損、滅失,尚有出租或者尚有處分謀取私利的,尚有取得孳息的,不能減免賠償損失的責任。滅失後不能向惡意處分人追回受讓該物的價款,毀損後只能追回部分的交易款項。

法理學家們只推定善意佔有人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忽略了其與惡意處分人之間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項必要條件的善意佔有人,以合理價格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屬於準所有權人或者準自主權人,也就是標準式的善意佔有人,廣泛適用於標準式的損害賠償責任推定標準。

善意取得人,從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之日起,得依照權利人的約定,履行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等方面的義務,權利人應當給予善意佔有人妥善保管物之必要費用,此為物權式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因履行義務所受的損失,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追償,此為債權式法鎖責任。

善意取得人,從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之日起,或者說從權利人要求返還原物及其原權利之日起,堅持佔有、使用該物,導致毀損、滅失的,無論使用過程中是否受有利益,均以惡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論處。

(2)無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是對權利人有害無益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無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此類善意佔有人,一般是善意取得人的關係人(惡意佔有人除外),在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時成為該佔有物的關係人,一般為善意佔有之關係人。無償取得佔有物所有權或者自主權的,無償使用或者無償利用原善意取得人之佔有物的,均屬於同一類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毀損、滅失時直接承擔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一般為債權式法鎖責任。

佔有物毀損、滅失後,推定為承擔直接的責任,無論是否因佔有物毀損、滅失而受到利益,亦無論是否責任人本人的過失,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推定方案,是法理學家們忘記說明瞭的。

佔有物毀損、滅失後,所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利益,為物上代位權實現後的利益、債權式利益,得全部返還給權利人。拒絕返還給權利人的,以不當得利或者侵佔罪論處。此為債權式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3)遺失物之類偶然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是對權利人有功、有益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準善意佔有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對於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這些特殊的準善意佔有人,主觀上客觀上都沒有侵害權利人的物權,都是有功的善意佔有人,應當慎重推定“惡意佔有”的性質。獎賞應當分明,物的毀損、滅失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非可歸責於拾得人、發現人的毀損、滅失,如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自然損耗與磨損的,被國家徵收、徵用的,以及其他客觀損害情形,應當免除此類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佔有物,因自己使用、他人使用導致佔有物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物權式和債權式法鎖責任。出租佔有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應當全部返還給權利人。否則,需要承擔債權式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此類善意佔有人,從權利人要求返還原物及其原權利之日起,或者說從法定的上交原物屆滿之日起,堅持佔有、使用該物,導致毀損、滅失的,無論使用過程中是否受有利益,均以惡意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論處。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9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此類善意佔有人比較特殊,之所以定義為準善意佔有人,是因為其負有善意管理的義務,而且佔有物於佔有與返還之間、或者佔有與上交有關部門之間有一個緩衝期。如遺失物拾得人自己主動釋出招領公告,在兩個月內以善意管理人的身份保管該佔有物的,不應當定義為“惡意佔有”。

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對於此類善意佔有人,不適用於一般的推定方式。

一則,此類佔有方式是偶然佔有方式,而且物主不明朗,甚至於存在無主的現象,又不是交易中取得的佔有。不能與有主的佔有形式相提並論,故不能太隨便地推定為“惡意佔有”。

二則,此類善意佔有人是偶然發現人和善意管理人,對於權利人或者對國家是有功的,且事發突然,應當允許佔有人留有一個相對的緩衝期。不能與有主的佔有人相提並論,故不能太隨便地推定為“惡意佔有”。

三則,交通、運輸、物流單位於車站、碼頭、港口等處所拾得遺失物,他們甚至可以留置權的辦法行使佔有權,為什麼個人拾得遺失物動輒推定為“惡意佔有”?

四則,準善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性質推定方式顯然不相同。

前者存在有功拾得或發現、善意佔有、善意管理和無因管理的積極因素,對於失主或者對於國家有利,所以對於佔有人主觀故意佔有的行為,應當適當放寬要求。可以限定在兩個月內進行界定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否則,所有的準善意佔有人都是惡意佔有人了。

這種推定的結果,將會使得拾得人不敢撿拾,發現人不敢發現了,都不敢做好人好事了。

後者存在無功佔有、妨礙權利人佔有權等消極因素,對於權利人不利。可以適用於標準式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推定方式。

標準式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推定方式是: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對於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動植物的發現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地下文物發現人等,這些特殊的準善意佔有人,一般是從一開始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按照標準式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推定方式推定,很容易推定為“惡意佔有”,對於拾得人、發現人有過分與不利的一面,需要實際情勢適當加以校正。

譬如,張三在野外拾得一頭失散的馴鹿,於四處尋找失主後只得牽回家圈養,等待以後再上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者等待失主前來認領。這是一種偶然性取得行為和無因管理的舉措,張三在圈養這幾天中能夠推定為“惡意佔有”嗎?顯然是不行。

思考與對比一下,這種的善意佔有與一般的善意佔有行為確實是不一樣的,是返還原物的義務人,不是返還原物的責任人,而且還可據此行使必要費用求償權以及得賞權等權利。

五則,惡意佔有推定規則是針對無功、無益佔有人的,而上述幾種佔有人是有功、有益佔有人,故不能推定為惡意佔有,只能推定為善意佔有。

(4)其他無因管理的善意佔有人,也基本上是對權利人有功、有益的責任人。

責任推定方式: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

適用物件:普通物權法由中介式、信託式有權佔有人轉變成的善意佔有人,擔保物權法中債權式有權佔有人轉變成的善意佔有人,主要是善意管理人。

佔有性質推定方式:善意佔有人之非標準型推定方式。

佔有關係成立後,運輸人、承運人、託運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攬人和其他的信託物權人等有權佔有人,超過合同約定的保管時間、保管件數等,可以由有權佔有人變更為無因管理式的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一般為債權式法鎖責任,其餘的是物權式法鎖責任。

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均為擔保債權人和準無因管理式善意佔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自己或自己人毀損、滅失佔有物或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承擔損害或者損失賠償責任。一般為債權式法鎖責任,其餘的是物權式法鎖責任。

上述兩種有權佔有人,由有權佔有人轉變為善意佔有人,實際上是一種降級形式的佔有人。原有權佔有的期限已過,但委託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故採取延期佔有的形式繼續佔有該佔有物(權利)。這是分別基於普通債權、擔保債權而發生的債權式法鎖責任,權利人是善意佔有人,責任人分別是普通債務人、擔保債務人。

上述兩種有權佔有人,發生佔有物(權利)毀損、滅失的,上述善意佔有人得向物(權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這是分別基於普通物權、擔保物權而發生的債權式法鎖責任,權利人是物或權利的所有權人或自主權人,即原債務人,責任人分別是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

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性質推定,對於此類善意佔有人,不適用於一般的推定方式。

一則,上述佔有人都是債權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繼續佔有該物(權利)。根據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和無因管理的要求,該善意佔有的性質可以成立。這跟標準式推定方式是有所區別的。

二則,當債權與物權發生衝突時,按照合同約定,物權人應當服從於債權人,否則就會影響到權利交易的安全與債權的安全。因為委託人、債務人違約在先,故不能推定為惡意佔有,只能推定為善意佔有。

三則,基於所有許可權制論和誠實信用規則考量,所有權人的違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約束。其中,誠實信用規則是普遍通用的規則,一般優於惡意佔有推定規則。違反誠實信用規則者,需要承擔債權式法鎖責任,需要賠償債權人的經營損失。

四則,惡意佔有推定規則是針對無功、無益佔有人的,而上述兩種佔有人是有功、有益佔有人,故不能推定為惡意佔有,只能推定為善意佔有。

第二部分:幾種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

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同樣應當分門別類地進行責任推定。惡意佔有人也不止一個種類,所發生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

所有的惡意佔有人,都是侵權之債物件,最後都可以金錢之債進行法鎖責任連結,損害賠償責任直截了當。

惡意佔有人的侵權方式與表現型別很多,物權式、債權式、權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經濟式等法鎖關係的性質,才是推定其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的最好之參照物件。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規定得很多,法律效力也有大小強弱之分。

關於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物權法佔有編只是從普通物權法角度進行規定的,法理學家們也是從這個角度進行責任推定的。普通物權法是基礎性物權法,掌握了這些推定技巧,或許可以為其他物權法系的推定提供一點幫助作用。

(1)直接危害性最大的是惡意處分人,應當依據賠償責任最大化規則推定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責任推定方式:超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以惡意處分人的侵權責任,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法鎖責任發生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鎖責任。

關於法律責任,對照惡意處分人的性質惡劣程度、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推定為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的法律責任。

適用物件:先惡意佔有、後惡意處分的惡意處分人,即時性的惡意處分人。

前一種惡意處分人,比後一種惡意處分人需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人,是指佔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佔有的責任人。

這是標準式惡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人的推定方案,在民法學界一致贊同並被廣泛應用。

一般民法、普通物權法中,對於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往往是最輕的責任。擔保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制度物權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一級更比一級的嚴格、嚴峻,強制性、嚴整性效力逐級增強。

惡意處分人,是指處分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處分的權利而進行處分的責任人。

這是超標準式惡意處分和惡意處分人的推定方案,直接連根破壞了權利人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而且將其他的惡意佔有人或者善意佔有人牽扯進去,構成了隱形的三角佔式或者隱形的三角債式佔有關係。首先要對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要對其他的無權佔有人特別是有償取得的善意佔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處分人,首先是物權式侵害,接著是債權式侵害,而且與其他無權佔有人一起實施侵害,使得侵害範圍擴大化、複雜化,又是無權佔有人之源頭與始作俑者,是最壞的無權佔有人。必須加大懲罰與制裁力度,應當比惡意佔有人承擔更大、更多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通常,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往往導致以下後果。

一則,使得佔有物(權利)喪失下落。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發生失蹤、下落不明或者完全喪失下落。這種事情發生後,可以推定為“滅失”,蓋由惡意處分人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則,使得佔有物(權利)無法返還

指佔有物實體或者權利因惡意處分人的非法處分行為,導致受讓人藏匿而沒有辦法返還給權利人。

惡意處分人以低價、超低價轉讓該物(權利),受讓人為了繼續惡意佔有而根本拒絕返還。或者是受讓的一次性消費品已經消費,亦無法將原物返還。所有這些,也可以推定為“滅失”,由惡意處分人向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先惡意佔有、後惡意處分的惡意處分人,一要承擔惡意佔有的損害賠償責任,二要承擔惡意處分的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惡意佔有以物權式侵害為主,兼有債權式侵害;後者以債權式侵害為主,兼有物權式侵害。

對於佔有期間物權式侵害,一般可以將物的價值折算成現金,與利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有租金對照的,按照每月租金及其利息一併請求賠償。

對於佔有期間處分之債權式侵害,應當佔有期間的孳息、收益和處分佔有物(權利)所得價款全部追回,連同利息、連同懲罰性賠償一併清算。佔有物毀損、滅失所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應當全部返還給權利人,先為惡意佔有人以及後來蛻變成惡意處分人的,都得遵守法律規定,否則需要承擔侵權之訴,加大損害賠償責任。

(2)實施較長時間侵害的是惡意佔有人,應當依據賠償責任最大化規則推定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責任推定方式: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以惡意佔有人的侵權責任,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法鎖責任發生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鎖責任。

標準式性質推定方案:

惡意佔有人,是指佔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佔有的責任人。

這是標準式惡意佔有和惡意佔有人的推定方案,在民法學界一致贊同並被廣泛應用。

標準式責任推定方案:

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而取得非法的佔有,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責任法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等值賠償以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損失的利益。

佔有物的價值,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損害賠償原則。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的價值為準。

所謂物的權利人所損失的利益,應當包括物權式利益、債權式利益和其他相關的利益。除了利益的本金以外,還包括利益每日的利息。如有的銀行規定,借貸的利率是每日萬分之五,每年百分之十八點三六。

所謂以較高的價值為準,不是平均數、也不是中位數的價值,而是兩者比較中最高的價值。

(3)實施較長時間佔有的是先為善意佔有人、後為惡意佔有人,應當依據“應賠盡賠”規則推定其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責任推定方式:弱標準型推定方式。

責任型別:以惡意佔有人的侵權責任,向權利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權、原債權,以及返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物權式法鎖責任,債權式法鎖責任。法鎖責任發生競合時,需要承擔雙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鎖責任。

惡意佔有標準式性質推定方案:同上。

惡意佔有標準式責任推定方案:同上。

一般而論,由善意佔有人墜落為惡意佔有人,理論上是可以適當地減輕一些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但是,善意佔有的時間太長,同樣會對於權利人產生妨礙與妨害,權利人也不容易原諒他。

普通民法、普通物權法中,權利人的性情與心情可以決定物權式法鎖責任。善意佔有行為與惡意佔有行為有一定的彈性餘地,物權式法鎖責任也有彈性的餘地。

擔保物權法中,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有明確規定,幾乎不論善意佔有行為與惡意佔有行為。即使是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等債權人之類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一樣的承擔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政策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中,幾乎不分善意佔有行為與惡意佔有行為,都會一樣的承擔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關於善意佔有時間段的損害賠償責任推定方式,請參考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幾種善意佔有人的責任推定”,進行具體分類推定。

3、概括定義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指無權佔有人之不當佔有或者非法佔有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責任、法鎖責任: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中作出的物權化調整模式,至於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規範與調整模式,另有法律規定。

法律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包括物權確認、善良保管、返還原物、返還不當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恢復甚至於賠償損失等一攬子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鎖責任,指無權佔有人應當承擔毀損、滅失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普通法鎖責任。權利人為債權人,無權佔有人為債務人。無權佔有人得不延遲地擔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其中,善意佔有在履行全部無因管理的義務和責任以後,可以成為必要費用得償權之債權人,權利人為債務人,此法鎖關係亦為普通債之法鎖關係。

所謂法鎖,這裡指的是法定的損害賠償的金錢債務,不同於合同約定的金錢債務,如同法律的鎖鏈套在損害賠償人的身上,及於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善意佔有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利益為限,無論是否可追責於佔有人均負賠償責任。

另外,無權佔有人涉及到國家專屬所有、專有所有、專控所有之類財產的,無論是不動產或者是動產,基本是不論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一般是要求從嚴賠償的,只有市場流通領域之一般財產被無權佔有者佔有並毀損、滅失的,才與普通物權法系相對應。

整個制度物權法體系,是加重懲罰、處罰之特殊物權化調整體系。其懲罰、處罰甚至於刑罰的專案之多、之嚴厲,是任何物權法系所不能比擬的。普通物權法中,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結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以罰金;普通物權法之損害賠償,一般傾向於等額性質的,制度物權法除此之外還可能會並處等額以外超額甚至於倍額補償,甚至於行政職務處罰、刑罰、剝奪政治權利之類極權賠償。

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掛鉤,是個涉及面很廣泛的命題,限於篇幅,在這裡不一一細述。關鍵在於,在這裡要提請大家注意,這樣的問題十分嚴肅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書和權威解讀文字中沒有提及到,他們是“就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理論層面非常狹隘。

二、推定方式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之物權化調整方針,可以作如下定向或者定式推定:

1.按照責任主體來推定

同為無權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之責任重於善意佔有人之責任,這是毫無懸唸的推定。

惡意佔有人是完全的零物權人、完全的法律責任人和完全的法鎖責任人,比較善意佔有人,其必要費用得償權為零物權,彌補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加責任。善意佔有人的責任輕於惡意佔有人,具有個別的有限度的使用權、必要費用得償權,一般不必承擔彌補性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但是,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一般作為惡意佔有人來重新推定,最好是比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的責任減輕負擔一些。由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是有可能性的,這種案例並不罕見。另外,由惡意佔有人轉化為善意佔有人,幾乎沒有這種推定的先例,故初始化的惡意佔有人是從一而終的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改邪歸正,改惡從善,這是法定的義務與責任,是沒有商量的餘地的。

就主體總量上而言,惡意佔有人是有增無減的趨勢。

其一,個別甚至於部分有權佔有人隨著性質的改變,可以由有權佔有人蛻變為無權佔有人、甚至於蛻變為惡意佔有人,這是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法治環境因素決定的客觀存在。

其二,個別甚至於部分善意佔有人隨著性質的改變,可以由善意佔有人蛻變蛻變為惡意佔有人,這也是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法治環境因素決定的客觀存在。

自近代以來,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於自物權人、他物權人和零物權人嚴密的限制性條件越來越多,這不是主觀臆斷的結果,而是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法治環境因素決定的客觀存在。實體經濟體系與虛體經濟體系、有形物權體系與無形物權體系的佔有形態花樣百出,佔有關係的精細化、嚴密化和法鎖化是大勢所趨。所有這些,釀成動態的和靜態的惡意佔有人有增無減的趨勢,完全是必然規律。

2.按照毀損與滅失程度來推定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說往深處探尋,損害的方式與程度不同,責任的追究方法也就不同。既然中國物權法不是判例法,模糊地帶與彈性程度是客觀存在的。為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與執法漏洞,依據法理邏輯與深究的判斷不失為一種可行性好辦法。

按照毀損與滅失程度來推定,不妨採取由表及裡、由粗及精的層層剝筍法來進行。

首先,採二組分法推定。確認滅失責任>毀損責任。

其次,採四分法推定。確認滅責任>失責任>毀責任>損責任。

其三,採四組分法推定。(1)人為滅失責任>人為毀損責任;(2)精神滅失責任>精神磨損責任;(3)機械滅失責任>機械磨損責任;(4)自然滅失責任>自然毀損責任。

其四,採不同主體法推定。(1)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2)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權利人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其中,第(2)項與惡意佔有人分開推定,僅與善意佔有人一起比較推定。因為,大概情形是,惡意佔有人比善意佔有人多一項彌補性的損害賠償責任,比善意佔有人少一項必要費用得償權。

以上推定,是根據普通物權法系的法治精神來推定的,其他物權法系的推定另作別論。

3.參照權利人請求專案來確定

關於無權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本法本條款列舉的請求賠償專案,一是保險金,二是賠償金,三是補償金,四是彌補性的損害賠償金。前三項,是惡意佔有人與善意佔有人的共項;後一項,是惡意佔有人的專項。

追究無權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應當具體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毀損、被滅失的事實要件。

如果被佔有之物完好無損,權利人則適用於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於本條款所指的四項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當然,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另類賠償責任。

第二,必須具備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人賠償損失的主張。

關於普通物權法,對於民事權利人而言,通行的規則是“民不訴,官不理”。是否要求無權佔有人賠償損失以及彌補性的賠償損失,包括哪些賠償專案、金額是多少等,應當由權利人來主張。透過法院公了,必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執行三個程式,訴訟主體是不能缺位的。

另外,當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合同約定的辦法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實行。這後面一種情形,必須具備權利人請求無權佔有人賠償損失的主張。

應當指出的是,不同的權利人所對應的受償底線與金額是有所區別的。自物權人的受償權利可以大於他物權人的受償權利,即法定保留、法定加額賠償的權利是所有權人之一項特殊的權利。權利人為所有權時,賠償損失應為物的價額;當權利人為運送人、質權人或者租賃人時,對於佔有物有限定的利益底線,其賠償應以其限定的利益為限。

譬如,因佔有物的滅失而不能回覆所生之損害,質權人只能請求賠償質權之價額,運送人只能請求賠償與其運費相當的金額,其殘餘額度,應為所有權人保留(自主權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參照實行)。

4.特定情勢下與其他物權法系接軌確定

關於無權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本法本條款的規定,主要是以普通物權法為平臺進行設計規定的。我們還遇到的法律瓶頸,是要不要與其他物權法系接軌以及如何接軌的問題。這是法律適用與法律效力的大問題,是不能迴避的現實問題。

其他物權法系,指普通物權法系之外的制度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我們知道,平時,各種物權法系的是獨立運作的,因為有各自的法律條款、法律效力與勢力範圍,客觀上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勢。倘若與其他物權法系接軌的法律要件成立,那麼,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佔有物之毀損、滅失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

傳統的賠償學說,主要立足於單向賠償、等額賠償。然而,大量的案例表明,雙向賠償甚至於多向賠償、超額賠償甚至於倍額賠償已經屢見不鮮了。特別是涉及到土地資源類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特殊賠償的個案經常發生。究其實,這些賠償案例是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發生了關聯。

譬如,政府主導違法強制拆遷單位、個人房屋,實為惡意佔有之違法行為。強拆村民房屋,惡意佔有人(政府與拆遷公司)不僅僅要賠償村民房屋損失,還要承擔集體土地使用權之損失。這就形成了多向賠償、超額賠償甚至於倍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當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所不能及時,應當啟用制度物權法的來充分發揮更大程度上的法律效力。

僅以經濟補償金這一專案而論,對於動產損失的經濟補償往往是等額補償的,對於不動產損失的經濟補償往往是等額以外超額甚至於倍額補償的。比如,政府與拆遷公司強拆若干年以後的舊民居,100平方米現折價10萬元,而現在的商品房100平方米現價100萬元,按照1:1的面積來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金額相當於原舊民居的10倍,但實物賠償損失是“等額”的。由此可見,按照傳統的賠償學說,或者按照死板的普通物權法法則,或者按照動產損失的經濟補償之等額補償方法,顯然是行不通的,能夠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掛鉤的,一定要與之掛鉤。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4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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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全稱是無權佔有人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

關於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兩個基本點。

第一個基本點,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治安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可以透過法鎖責任來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

推定法律責任,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對照檢查佔有的性質、內容、形式、情勢和後果進行正確的推定。

第二個基本點,法鎖責任。分為物權式、債權式、權利式、利益式、功利式或者經濟式等幾個方面的法鎖責任,可以串聯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要與法律責任相吻合;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法鎖責任可以連結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從而獨立解決一些相當棘手的矛盾問題。

推定法鎖責任,首先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其次是根據法律的鎖鏈聯絡到每種無權佔有人的義務與責任品種,逐個逐個地進行準確地排查推定,更加具體化地輔助法律責任的推定。

本文列舉了四種善意佔有人、三種惡意佔有人之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推定方案,比教科書、通說、解讀文字中的推定方案更加細緻一些。這種研究方法,決不是花拳繡腿,是一種真功夫。

哪些無權佔有人可以適當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哪些無權佔有人不能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哪些無權佔有人不僅不能減免損害賠償責任、反而還要加大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哪些無權佔有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治安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等,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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