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3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9-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8,810·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9-2 佔有保護 一、基本理念 1、佔有保護 佔有保護,指法律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佔有關係遭受損害、破壞的保護手段與途徑。主要是指普通物權法所規定的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此項規定,主要由佔有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 有權佔有正保護,指依法維護有權佔有人的權利達到一個後期穩定而圓滿的狀態,相對地做到比善意佔有人的權利穩定而豁達一些。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或者信託物權人等物權人,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建立起來的有權佔有的保護,不同於善意佔有人之類的無權佔有偏保護,屬於正物權的佔有保護,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指依法維護無權佔有人的權利達到一個暫時穩定的水平,其目的是將現行的佔有暫時確認下來,以便於將來轉入有權佔有關係進行調整。 其保護的出發點與歸縮,不是為了保護無權佔有人所謂佔有的權利,而是為了暫時確認與維持交易秩序,平整佔有關係,以便於無權佔有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最終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正確軌道上來,一併追究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適當減輕負擔。 無權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實現後,有權佔有人提出有權佔有正保護的,無權佔有人應當放棄並歸還原佔有物給有權佔有人,不再行使無權佔有與準保護請求權。其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惡意佔有主要適用於佔有制度物權法的特別規定。 理論上,無權佔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為了回覆真正佔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無權佔有人可以對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請求虛報冒領人返還原物,原物毀損、滅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以便於回覆真正佔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將其佔有之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有權佔有變成了惡意佔有,債務人可以請求租賃人返還原物;原物毀損、滅失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以便於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佔有保護,是針對佔有的侵佔、侵奪或妨害事件、事實,所採取的積極應對措施。依法律保護、依制度保護、依規矩保護、依合同保護、依人力物力保護、依司法保護和依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佔有保護等,均可以不拘一格。 無論如何,無權佔有準保護,應當服務於、服從於有權佔有正保護,最終必須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所取代。 2、佔有 佔有,現實情況中是一個廣泛存在而又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這必然影響到佔有保護面臨著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 說廣泛,因為廣泛包括各種所有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非所有權人的佔有、債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各樣的佔有關係;既有合法佔有(有權佔有),又有非法佔有(無權佔有),而無權佔有中又有善意佔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佔有)與惡意佔有(不合法又不合理佔有)之分。 說複雜,因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佔有、信託佔有的區別,還有自物權佔有關係、自物權與他物權佔有關係的區別等等。如所有意思的佔有同非所有意思的佔有之重大區別,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有瘕疵佔有與無瘕疵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錯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等等佔有、佔有關係和佔有保護的區別。 因此,佔有雖然是個小題目,所涉及到的廣泛性與複雜性非常驚人。所涉及到的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等。展開來研究,可能數百萬字也寫不完,本鉅著中已經展示了數十萬字的篇幅,也只不過是其中之一部分。 《物權法(草案)參考》第469頁這樣感喟地闡述道:“佔有如同一根紅線貫穿整個物權法體系,不少物權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佔有制度這一平臺之上的。如佔有與物權的保護,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的差異與銜接;佔有與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式之間的聯絡,如佔有與善意取得(即時取得)制度;佔有與先佔取得、佔有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等。由於這些問題不單單流於理論研究的層面,它們和現實生活貼合得更加緊密,因此我們希望可以在對實踐進行研究分析後,再完成對這幾個專題的研究結論。” 對於佔有、佔有保護,倘若建立計算機模型,則可能需要蒐集數萬個資料樣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民法專家、物權法專家、行政法專家、行政經濟法專家和廣大的幹部群眾一起,經過數十年的艱苦奮鬥才能成功。當下,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如此單薄,離建立計算機模型相去甚遠。 對佔有物或者對佔有權益的侵佔,於無佔有條件情勢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佔有為目的,以入侵式手段,將他人之物或之權益據為己有,構成物權式、事實上的侵害。 對佔有物侵佔的,是對於物的本體與使用價值、利用價值、作用價值或者經濟價值上的侵佔,是對佔有人物權上的損害或者事實上的妨礙。 對佔有權益侵佔的,是對於物的佔有人之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等財產權益上的妨害。 對佔有物或者對佔有權益的侵奪,於無佔有條件情勢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佔有為目的,以取奪、掠奪、搶奪、強奪甚至豪奪為手段,將他人之物或之權益據為己有,構成物權式、事實上的剝奪。 侵奪人違反佔有人的意思意向,主觀上或者客觀上強行將佔有之物、之權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納入自己的管領或者控制範圍,就是侵奪行為。 侵奪人對佔有的侵奪,可以是為自己侵奪式佔有,也可以是為了第三人構成侵奪式佔有;對於物本體上的侵奪,有純佔有的侵奪和物權式侵奪、債權式侵奪、財權式侵奪以及使用權式侵奪、利用權式侵奪、作用權式侵奪等形式。侵奪的形式、內容、性質、質量、數量與後果不同,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亦不同。 對佔有物或者對佔有權益的妨害,於無佔有條件情勢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妨害為目的,以妨礙、施害、損害佔有人或者佔有物為手法,構成物權式或人權式、事實上的危害。 妨害人雖未剝奪佔有人對佔有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上的事實,但對妨礙了佔有人之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間接地實施了危害,以至該佔有物之使用、利用、作用效力受損甚至破壞。如施害人阻塞通道、亂倒垃圾、亂潑汙水等,妨害了佔有人的通行權、健康權,以自己之物對他人之物和人,就構成事實上的危害。 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應當構成以下要件:一是存在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與事實。二是違背佔有人意願的強行佔有。三是具有一定的違法性、非理性。 於普通法中,佔有保護,係指物的保護、物權的保護、權益的保護和佔有狀態的維護。可分為物權法式保護與債權法式保護兩種。 物權法式保護,稱之為物權式和物權關係法式保護,包括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保護和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保護。 二、自力救濟權 自力救濟權,實為主動救濟權,是佔有保護體制與機制中一種突出的自我保護的權利。能夠充分發揮佔有人的主觀能動性,對於他人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進行即時制止,能夠收到立竿見影的好效果。自力救濟,於特定場合,某種意義、某種程度上說,是公力救濟無法取代或者難以替代的救濟方式。特別是在應急救援時是如此。 自力救濟權,一般是應用範圍與物件於特定的佔有保護救濟權,一為應急自救權,二為自力防禦權,三為自力取回權。 符合佔有保護條件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可以分別依據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規則行使自力救濟權。這種做法,可以減輕公力救濟的負擔,亦可以即時性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在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勢下,平整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佔有關係。 1、應急自救權 應急自救權,是佔有人積極應對人為的、自然的、突發性的、偶然性的事件,而觸發自我挽救、自我保護的權利。佔有人應急自救權是主應急自救權人,佔有關係人、自發的應急救援人員、見義勇為者等是從應急自救權人,均為特定條件下的自力救濟權人。 這種權利是佔有人一種特殊需要、特殊任務的權利,於特殊情勢下可以合理地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與動產,解決當務之急。誠然,應急自救權並不是唯一的救濟方式。一方有難、八方來支援和通力救濟,也是很有必要的。 應急自救權人授權的代理人亦可。對於應急救援狀態中的見義勇為人,視為應急自救權人的直接關係人,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佔有人負有限時、及時返還原物的義務。 最大板塊的應急自救權,寓於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同時賦予了佔有人即時性的自力救濟權,自力救濟的氣氛濃厚,而且不受訴訟時效的影響,中途是否中斷在所不問。 其中,有權佔有人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正宗的且合理合法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非正宗的且不合法但合理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的請求權行使後,最終為有權佔有人的請求權所取代、所消滅,並將佔有關係恢復到原來的圓滿狀態。 通常,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佔有人針對施害人或施險人、侵害人或侵佔人行使的物上請求權。物權法、民法通則、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中,主要是指這兩種物上請求權。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勢發生。如發生自然災害、自然物危害、動物危害甚至植物危害等,為了保護佔有人生命財產安全,於特定的情勢與環境條件下,佔有人可以自發性地進行自我救濟。此處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可以在佔有相對人缺席的情勢下獨立行使,有的亦與佔有相對人無關緊要。事態嚴重而突然時,可以不經相鄰佔有人同意,利用其物進行施救、自救、互救,保護佔有人生命財產安全。 自然災害,係指暴風、驟雨、地震、雪崩、冰凍、酷熱、海嘯、泥石流和水災、洪災、澇災、旱災、蟲災、火災等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對人、物、作物、動物發生妨害、危險時,佔有人有權行使應急自救權。 突發性的應急自救權,除了於自然災害中廣泛應用以外,還有應對自然界、人類社會其他的突發性事件進行的奮力自我救濟權。現在每年發生交通事故數十萬起,應當允許救人為主、救車為輔助,自我救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2、自力防禦權 佔有人於法定的條件下,對於他人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身份加以防禦,以維護自己的佔有狀態或者佔有的權利,稱之為佔有人的自力防禦權或者自身防禦權、已力防禦權。其性質屬於一種自力救濟行為,即佔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權力的救濟,而徑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奪或者侵害、妨害。 佔有人行使自力防禦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須直接佔有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或者輔助佔有人才可以行使該權利。 直接佔有人,是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或者支配力、控制力、統治力者,為直接佔有人。可以從佔有物上行使自力防禦權。 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是對於物有事實上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者,將自己之物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從而使得成為間接佔有人。可以從佔有物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上行使自力防禦權。 輔助佔有人,是對於物系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的指示而為佔有者,為輔助佔有人。可以從佔有物上行使自力防禦權。 自力防禦權人授權的代理人亦可。對於應急救援狀態中的見義勇為人,視為自力防禦權人的直接關係人,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佔有人負有限時、及時返還原物的義務。 法律首先認可直接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侵害、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人,有優先順序的自力防禦權。 直接佔有人是所有權人的,是完全獨立自主性質的自力防禦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有優先順序的自力防禦權不正當的干涉與破壞。 所有權式自力防禦權,傳統學術觀點上關注的是“一致對外”的自力防禦權。然而,存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關係之所有權式自力防禦權,更大程度上是“一致對內”的自力防禦權。對外的與對內的自力防禦權,各有各的側重點,不能偏廢。 事實上對內的比對外的發生機率和危害性更大,而佔有保護的焦點難點問題更多,理論研究方面遭遇的瓶頸更難。儘管如此,儘管“一致對內”的自力防禦權的規律性、統一性難以捉摸,仍然應當不遺餘力地進行努力研究,定然會有更多的好收穫。 法律有條件地認可間接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侵害、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人,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禦權。 如所有權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出租給他人的,遂成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但所有權人的身份仍然沒有改變。當承租人、借用人對於所佔有之物發生侵奪或者侵害、妨害行為時,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禦權。但是,承租人、借用人正當的佔有行為,所有權人不能干涉。 反過來,倘若間接佔有人實施侵奪或妨害佔有的行為時,直接佔有人還可以已方之力加以防禦,並有權解除與間接佔有人的佔有關係。 有法學家認為,佔有人行使自力防禦權,僅僅限於直接佔有人、輔助佔有人,不包括間接佔有人。這種觀點的立腳點在什麼地方不得而知,可能是基於“佔有事實理論”,而不是基於“佔有物權理論”而作出的簡單結論。 非所有權人、非自主權人之直接佔有人,對於所有權人、自主權人之間接佔有人沒有優先權,只能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排他權。非所有權人、非自主權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就不能對所有權人、自主權人行使排他權。所謂自力防禦權,此處包括正方的和反方的排他權。既然直接佔有人享有自力防禦權,間接佔有人同樣享有自力防禦權。這是雙方的自力防禦權,而不是單方面的自力防禦權。 輔助佔有人,一般是所有權人、自主權人之信託物權人即從佔有人,自物權人將自己之物交於信託物權人佔有、使用、收益或者保管後,就可以按照委託人行使自力防禦權。 (2)行使自力防禦權,須針對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 侵奪式佔有,簡稱侵佔,指施害人以暴力奪取物的本體,奪取佔有人對於物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使其不能發揮佔有的效能,其結果導致非法的新佔有代替合法的舊佔有。 但是,侵奪式佔有人所承擔的返還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權利和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是對特定的有權佔有人的。否則,這種惡意佔有人亦可以對於無關的當事人、惡意佔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當合理的準自力防禦權。 妨害式佔有,指以侵奪以外的途徑與方法,使佔有人不能實現對佔有物之事實上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其結果是非法的新佔有與合法的舊佔有並存,並使得舊佔有有能力受到妨礙、趨於衰弱的狀態。 但是,妨害式佔有人所承擔的返還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權利和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以及排除妨害與受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與受消除危險的法律責任等,是對特定的有權佔有人的。否則,這種惡意佔有人亦可以對於無關的當事人、惡意佔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當合理的準自力防禦權。 以上兩個事實要件,具備其中之一者,權利人可以行使自力防禦權。否則,就不能行使自力防禦權。 確切地說,行使自力防禦權,可以繼續,也可以自然中斷。佔有之侵奪或者妨害,必須是繼續存在,如已經過去或者已經了卻,佔有人不再享有自力防禦權。 (3)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權力加以防禦。 直接佔有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或者輔助佔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權力的救濟,而徑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奪或者侵害、妨害。 一般而論,上述佔有人為保護佔有與人身安全,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正當防禦的辦法進行即時性的自力救濟。 普通物權法方面,有關例子很多。如針對搶奪手機、金項鍊者,針對環境汙染者,強佔他人的田園施工作業者等等,自物權佔有人和他物權人佔有人均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權力加以防禦。 擔保物權法方面,有關例子較少。如質權人於出質人不法奪回其出質有動產時,即可行使自力救濟權,以自己債權、準佔有權的權力加以防禦。 3、自力取回權 自力取回權,亦稱自力奪回權、自力奪還權或取回權。指佔有物被侵奪後,佔有人可以不依賴公力救濟即時排除施害人的幹擾取回,或就地追蹤向施害人取回。 自力奪回權,是佔有人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時,可不經施害人同意,依法向施害人面對面地奪回自己的佔有物。 自力奪還權,是佔有人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時,反過來奪回自己的佔有物,恢復原物的佔有狀態。 取回權,即自力奪回權,是佔有人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時,依託自力救濟權,奪回自己的佔有物,恢復原物的佔有狀態。 佔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不能隨意擴大範圍濫用權利 此為滯後的權能,可定義為消極權能。適用範圍與物件比較狹小,取回權人需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佔有人不能跟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那樣自由設立與行使自力救濟權。 某些權屬不明確、佔有關係不清晰的大宗佔有物,於發生物權糾紛時應當透過公力救濟的辦法來正確處理,否則也會產生強奪的嫌疑,將事情弄巧成拙而局面不好收拾。 (2)自力取回權人應當限於三種人 與自力防禦權人一樣,主要限於直接佔有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或者輔助佔有人才可以行使該權利。 自力取回權人授權的代理人亦可。對於應急救援狀態中的見義勇為人,視為自力取回權人的直接關係人,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佔有人負有限時、及時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實在不行的,慎重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佔有保護的辦法酌情處理。需要公力救濟的,最好採取公力救濟的辦法來解決,以除後患之虞。 (3)須對於侵奪行為而行使自力取回權 鑑於侵奪行為而致使佔有人喪失佔有的事實要件,佔有人才有行使自力取回權,恢復原佔有或者佔有關係之必要。缺乏這種事實要件時,冒失地取回他人之佔有物,是不合理合法的,應當不屬於自力取回權之列。 侵奪以外的妨害佔有行為,既然尚未致使佔有人喪失佔有,則行使自力防禦權足矣,尤其沒有取回的事實要件和法律要件。 (4)一般而論,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加以時間上的限制,特殊情勢除外。 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有輕重緩急之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分。 時間觀念最強烈的是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和相對的債務人等,債權人有佔有時間的限制,債務人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加以時間上的限制。自力取回權人不按時取回屬於自己的物或權利,需向原債權人支付合理的保管費用,相關的毀損、損耗等損失也要由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明確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特殊情況應當特殊對待。 上述介紹的自力救濟權,是幾個主要的品種。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其他的品種或者變種。民事活動中的佔有保護體制,大多數事情還是需要當事人自己來辦理,也不要過於依賴公力救濟。 殊不知,有些司法救濟並不適合佔有人的案由性質,有些適合但費時費力,是否能夠到達預期的效果也未可知,也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人經過訴訟程式而得不償失的,或者是官司贏了仍然討不到執行款項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佔有保護,指法律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佔有關係遭受損害、破壞的保護手段與途徑。主要是指普通物權法所規定的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此項規定,主要由佔有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 佔有,現實情況中是一個廣泛存在而又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這必然影響到佔有保護面臨著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 說廣泛,因為廣泛包括各種所有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非所有權人的佔有、債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各樣的佔有關係;既有合法佔有(有權佔有),又有非法佔有(無權佔有),而無權佔有中又有善意佔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佔有)與惡意佔有(不合法又不合理佔有)之分。 說複雜,因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佔有、信託佔有的區別,還有自物權佔有關係、自物權與他物權佔有關係的區別等等。如所有意思的佔有同非所有意思的佔有之重大區別,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有瘕疵佔有與無瘕疵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錯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等等佔有、佔有關係和佔有保護的區別。 佔有保護請求權,亦稱之為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佔有物上請求權、佔有人請求權。其中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專門術語稱之為物權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除了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外,還包括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自力救濟權。其中,無權佔有人、非所有權人享有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為一年,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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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保護

一、基本理念

1、佔有保護

佔有保護,指法律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佔有關係遭受損害、破壞的保護手段與途徑。主要是指普通物權法所規定的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此項規定,主要由佔有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

有權佔有正保護,指依法維護有權佔有人的權利達到一個後期穩定而圓滿的狀態,相對地做到比善意佔有人的權利穩定而豁達一些。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或者信託物權人等物權人,根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建立起來的有權佔有的保護,不同於善意佔有人之類的無權佔有偏保護,屬於正物權的佔有保護,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指依法維護無權佔有人的權利達到一個暫時穩定的水平,其目的是將現行的佔有暫時確認下來,以便於將來轉入有權佔有關係進行調整。

其保護的出發點與歸縮,不是為了保護無權佔有人所謂佔有的權利,而是為了暫時確認與維持交易秩序,平整佔有關係,以便於無權佔有人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原孳息、原權利、原利益,最終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正確軌道上來,一併追究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適當減輕負擔。

無權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實現後,有權佔有人提出有權佔有正保護的,無權佔有人應當放棄並歸還原佔有物給有權佔有人,不再行使無權佔有與準保護請求權。其適用於物權法、民法通則、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惡意佔有主要適用於佔有制度物權法的特別規定。

理論上,無權佔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為了回覆真正佔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無權佔有人可以對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請求虛報冒領人返還原物,原物毀損、滅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以便於回覆真正佔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將其佔有之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有權佔有變成了惡意佔有,債務人可以請求租賃人返還原物;原物毀損、滅失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以便於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佔有保護,是針對佔有的侵佔、侵奪或妨害事件、事實,所採取的積極應對措施。依法律保護、依制度保護、依規矩保護、依合同保護、依人力物力保護、依司法保護和依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佔有保護等,均可以不拘一格。

無論如何,無權佔有準保護,應當服務於、服從於有權佔有正保護,最終必須為有權佔有正保護所取代。

2、佔有

佔有,現實情況中是一個廣泛存在而又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這必然影響到佔有保護面臨著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

說廣泛,因為廣泛包括各種所有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非所有權人的佔有、債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各樣的佔有關係;既有合法佔有(有權佔有),又有非法佔有(無權佔有),而無權佔有中又有善意佔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佔有)與惡意佔有(不合法又不合理佔有)之分。

說複雜,因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佔有、信託佔有的區別,還有自物權佔有關係、自物權與他物權佔有關係的區別等等。如所有意思的佔有同非所有意思的佔有之重大區別,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有瘕疵佔有與無瘕疵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錯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等等佔有、佔有關係和佔有保護的區別。

因此,佔有雖然是個小題目,所涉及到的廣泛性與複雜性非常驚人。所涉及到的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等。展開來研究,可能數百萬字也寫不完,本鉅著中已經展示了數十萬字的篇幅,也只不過是其中之一部分。

《物權法(草案)參考》第469頁這樣感喟地闡述道:“佔有如同一根紅線貫穿整個物權法體系,不少物權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佔有制度這一平臺之上的。如佔有與物權的保護,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的差異與銜接;佔有與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方式之間的聯絡,如佔有與善意取得(即時取得)制度;佔有與先佔取得、佔有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等。由於這些問題不單單流於理論研究的層面,它們和現實生活貼合得更加緊密,因此我們希望可以在對實踐進行研究分析後,再完成對這幾個專題的研究結論。”

對於佔有、佔有保護,倘若建立計算機模型,則可能需要蒐集數萬個資料樣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民法專家、物權法專家、行政法專家、行政經濟法專家和廣大的幹部群眾一起,經過數十年的艱苦奮鬥才能成功。當下,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如此單薄,離建立計算機模型相去甚遠。

對佔有物或者對佔有權益的侵佔,於無佔有條件情勢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佔有為目的,以入侵式手段,將他人之物或之權益據為己有,構成物權式、事實上的侵害。

對佔有物侵佔的,是對於物的本體與使用價值、利用價值、作用價值或者經濟價值上的侵佔,是對佔有人物權上的損害或者事實上的妨礙。

對佔有權益侵佔的,是對於物的佔有人之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等財產權益上的妨害。

對佔有物或者對佔有權益的侵奪,於無佔有條件情勢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佔有為目的,以取奪、掠奪、搶奪、強奪甚至豪奪為手段,將他人之物或之權益據為己有,構成物權式、事實上的剝奪。

侵奪人違反佔有人的意思意向,主觀上或者客觀上強行將佔有之物、之權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納入自己的管領或者控制範圍,就是侵奪行為。

侵奪人對佔有的侵奪,可以是為自己侵奪式佔有,也可以是為了第三人構成侵奪式佔有;對於物本體上的侵奪,有純佔有的侵奪和物權式侵奪、債權式侵奪、財權式侵奪以及使用權式侵奪、利用權式侵奪、作用權式侵奪等形式。侵奪的形式、內容、性質、質量、數量與後果不同,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法鎖責任亦不同。

對佔有物或者對佔有權益的妨害,於無佔有條件情勢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妨害為目的,以妨礙、施害、損害佔有人或者佔有物為手法,構成物權式或人權式、事實上的危害。

妨害人雖未剝奪佔有人對佔有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上的事實,但對妨礙了佔有人之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間接地實施了危害,以至該佔有物之使用、利用、作用效力受損甚至破壞。如施害人阻塞通道、亂倒垃圾、亂潑汙水等,妨害了佔有人的通行權、健康權,以自己之物對他人之物和人,就構成事實上的危害。

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應當構成以下要件:一是存在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與事實。二是違背佔有人意願的強行佔有。三是具有一定的違法性、非理性。

於普通法中,佔有保護,係指物的保護、物權的保護、權益的保護和佔有狀態的維護。可分為物權法式保護與債權法式保護兩種。

物權法式保護,稱之為物權式和物權關係法式保護,包括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保護和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保護。

二、自力救濟權

自力救濟權,實為主動救濟權,是佔有保護體制與機制中一種突出的自我保護的權利。能夠充分發揮佔有人的主觀能動性,對於他人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進行即時制止,能夠收到立竿見影的好效果。自力救濟,於特定場合,某種意義、某種程度上說,是公力救濟無法取代或者難以替代的救濟方式。特別是在應急救援時是如此。

自力救濟權,一般是應用範圍與物件於特定的佔有保護救濟權,一為應急自救權,二為自力防禦權,三為自力取回權。

符合佔有保護條件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可以分別依據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規則行使自力救濟權。這種做法,可以減輕公力救濟的負擔,亦可以即時性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在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勢下,平整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佔有關係。

1、應急自救權

應急自救權,是佔有人積極應對人為的、自然的、突發性的、偶然性的事件,而觸發自我挽救、自我保護的權利。佔有人應急自救權是主應急自救權人,佔有關係人、自發的應急救援人員、見義勇為者等是從應急自救權人,均為特定條件下的自力救濟權人。

這種權利是佔有人一種特殊需要、特殊任務的權利,於特殊情勢下可以合理地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與動產,解決當務之急。誠然,應急自救權並不是唯一的救濟方式。一方有難、八方來支援和通力救濟,也是很有必要的。

應急自救權人授權的代理人亦可。對於應急救援狀態中的見義勇為人,視為應急自救權人的直接關係人,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佔有人負有限時、及時返還原物的義務。

最大板塊的應急自救權,寓於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同時賦予了佔有人即時性的自力救濟權,自力救濟的氣氛濃厚,而且不受訴訟時效的影響,中途是否中斷在所不問。

其中,有權佔有人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正宗的且合理合法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非正宗的且不合法但合理的請求權。無權佔有人的請求權行使後,最終為有權佔有人的請求權所取代、所消滅,並將佔有關係恢復到原來的圓滿狀態。

通常,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佔有人針對施害人或施險人、侵害人或侵佔人行使的物上請求權。物權法、民法通則、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中,主要是指這兩種物上請求權。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勢發生。如發生自然災害、自然物危害、動物危害甚至植物危害等,為了保護佔有人生命財產安全,於特定的情勢與環境條件下,佔有人可以自發性地進行自我救濟。此處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可以在佔有相對人缺席的情勢下獨立行使,有的亦與佔有相對人無關緊要。事態嚴重而突然時,可以不經相鄰佔有人同意,利用其物進行施救、自救、互救,保護佔有人生命財產安全。

自然災害,係指暴風、驟雨、地震、雪崩、冰凍、酷熱、海嘯、泥石流和水災、洪災、澇災、旱災、蟲災、火災等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對人、物、作物、動物發生妨害、危險時,佔有人有權行使應急自救權。

突發性的應急自救權,除了於自然災害中廣泛應用以外,還有應對自然界、人類社會其他的突發性事件進行的奮力自我救濟權。現在每年發生交通事故數十萬起,應當允許救人為主、救車為輔助,自我救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2、自力防禦權

佔有人於法定的條件下,對於他人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身份加以防禦,以維護自己的佔有狀態或者佔有的權利,稱之為佔有人的自力防禦權或者自身防禦權、已力防禦權。其性質屬於一種自力救濟行為,即佔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權力的救濟,而徑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奪或者侵害、妨害。

佔有人行使自力防禦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須直接佔有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或者輔助佔有人才可以行使該權利。

直接佔有人,是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或者支配力、控制力、統治力者,為直接佔有人。可以從佔有物上行使自力防禦權。

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是對於物有事實上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者,將自己之物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從而使得成為間接佔有人。可以從佔有物的所有權或者自主權上行使自力防禦權。

輔助佔有人,是對於物系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的指示而為佔有者,為輔助佔有人。可以從佔有物上行使自力防禦權。

自力防禦權人授權的代理人亦可。對於應急救援狀態中的見義勇為人,視為自力防禦權人的直接關係人,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佔有人負有限時、及時返還原物的義務。

法律首先認可直接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侵害、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人,有優先順序的自力防禦權。

直接佔有人是所有權人的,是完全獨立自主性質的自力防禦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有優先順序的自力防禦權不正當的干涉與破壞。

所有權式自力防禦權,傳統學術觀點上關注的是“一致對外”的自力防禦權。然而,存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關係之所有權式自力防禦權,更大程度上是“一致對內”的自力防禦權。對外的與對內的自力防禦權,各有各的側重點,不能偏廢。

事實上對內的比對外的發生機率和危害性更大,而佔有保護的焦點難點問題更多,理論研究方面遭遇的瓶頸更難。儘管如此,儘管“一致對內”的自力防禦權的規律性、統一性難以捉摸,仍然應當不遺餘力地進行努力研究,定然會有更多的好收穫。

法律有條件地認可間接佔有人對於侵奪或者侵害、妨害其佔有的行為人,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禦權。

如所有權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出租給他人的,遂成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但所有權人的身份仍然沒有改變。當承租人、借用人對於所佔有之物發生侵奪或者侵害、妨害行為時,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禦權。但是,承租人、借用人正當的佔有行為,所有權人不能干涉。

反過來,倘若間接佔有人實施侵奪或妨害佔有的行為時,直接佔有人還可以已方之力加以防禦,並有權解除與間接佔有人的佔有關係。

有法學家認為,佔有人行使自力防禦權,僅僅限於直接佔有人、輔助佔有人,不包括間接佔有人。這種觀點的立腳點在什麼地方不得而知,可能是基於“佔有事實理論”,而不是基於“佔有物權理論”而作出的簡單結論。

非所有權人、非自主權人之直接佔有人,對於所有權人、自主權人之間接佔有人沒有優先權,只能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排他權。非所有權人、非自主權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就不能對所有權人、自主權人行使排他權。所謂自力防禦權,此處包括正方的和反方的排他權。既然直接佔有人享有自力防禦權,間接佔有人同樣享有自力防禦權。這是雙方的自力防禦權,而不是單方面的自力防禦權。

輔助佔有人,一般是所有權人、自主權人之信託物權人即從佔有人,自物權人將自己之物交於信託物權人佔有、使用、收益或者保管後,就可以按照委託人行使自力防禦權。

(2)行使自力防禦權,須針對侵奪或者妨害其佔有的行為。

侵奪式佔有,簡稱侵佔,指施害人以暴力奪取物的本體,奪取佔有人對於物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使其不能發揮佔有的效能,其結果導致非法的新佔有代替合法的舊佔有。

但是,侵奪式佔有人所承擔的返還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權利和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是對特定的有權佔有人的。否則,這種惡意佔有人亦可以對於無關的當事人、惡意佔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當合理的準自力防禦權。

妨害式佔有,指以侵奪以外的途徑與方法,使佔有人不能實現對佔有物之事實上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其結果是非法的新佔有與合法的舊佔有並存,並使得舊佔有有能力受到妨礙、趨於衰弱的狀態。

但是,妨害式佔有人所承擔的返還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權利和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與法鎖責任,以及排除妨害與受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與受消除危險的法律責任等,是對特定的有權佔有人的。否則,這種惡意佔有人亦可以對於無關的當事人、惡意佔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當合理的準自力防禦權。

以上兩個事實要件,具備其中之一者,權利人可以行使自力防禦權。否則,就不能行使自力防禦權。

確切地說,行使自力防禦權,可以繼續,也可以自然中斷。佔有之侵奪或者妨害,必須是繼續存在,如已經過去或者已經了卻,佔有人不再享有自力防禦權。

(3)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權力加以防禦。

直接佔有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或者輔助佔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權力的救濟,而徑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奪或者侵害、妨害。

一般而論,上述佔有人為保護佔有與人身安全,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正當防禦的辦法進行即時性的自力救濟。

普通物權法方面,有關例子很多。如針對搶奪手機、金項鍊者,針對環境汙染者,強佔他人的田園施工作業者等等,自物權佔有人和他物權人佔有人均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權力加以防禦。

擔保物權法方面,有關例子較少。如質權人於出質人不法奪回其出質有動產時,即可行使自力救濟權,以自己債權、準佔有權的權力加以防禦。

3、自力取回權

自力取回權,亦稱自力奪回權、自力奪還權或取回權。指佔有物被侵奪後,佔有人可以不依賴公力救濟即時排除施害人的幹擾取回,或就地追蹤向施害人取回。

自力奪回權,是佔有人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時,可不經施害人同意,依法向施害人面對面地奪回自己的佔有物。

自力奪還權,是佔有人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時,反過來奪回自己的佔有物,恢復原物的佔有狀態。

取回權,即自力奪回權,是佔有人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時,依託自力救濟權,奪回自己的佔有物,恢復原物的佔有狀態。

佔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不能隨意擴大範圍濫用權利

此為滯後的權能,可定義為消極權能。適用範圍與物件比較狹小,取回權人需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佔有人不能跟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那樣自由設立與行使自力救濟權。

某些權屬不明確、佔有關係不清晰的大宗佔有物,於發生物權糾紛時應當透過公力救濟的辦法來正確處理,否則也會產生強奪的嫌疑,將事情弄巧成拙而局面不好收拾。

(2)自力取回權人應當限於三種人

與自力防禦權人一樣,主要限於直接佔有人、特定的間接佔有人或者輔助佔有人才可以行使該權利。

自力取回權人授權的代理人亦可。對於應急救援狀態中的見義勇為人,視為自力取回權人的直接關係人,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佔有人負有限時、及時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實在不行的,慎重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佔有保護的辦法酌情處理。需要公力救濟的,最好採取公力救濟的辦法來解決,以除後患之虞。

(3)須對於侵奪行為而行使自力取回權

鑑於侵奪行為而致使佔有人喪失佔有的事實要件,佔有人才有行使自力取回權,恢復原佔有或者佔有關係之必要。缺乏這種事實要件時,冒失地取回他人之佔有物,是不合理合法的,應當不屬於自力取回權之列。

侵奪以外的妨害佔有行為,既然尚未致使佔有人喪失佔有,則行使自力防禦權足矣,尤其沒有取回的事實要件和法律要件。

(4)一般而論,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加以時間上的限制,特殊情勢除外。

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有輕重緩急之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之分。

時間觀念最強烈的是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浮動抵押權人和相對的債務人等,債權人有佔有時間的限制,債務人行使自力取回權應當加以時間上的限制。自力取回權人不按時取回屬於自己的物或權利,需向原債權人支付合理的保管費用,相關的毀損、損耗等損失也要由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明確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特殊情況應當特殊對待。

上述介紹的自力救濟權,是幾個主要的品種。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發生其他的品種或者變種。民事活動中的佔有保護體制,大多數事情還是需要當事人自己來辦理,也不要過於依賴公力救濟。

殊不知,有些司法救濟並不適合佔有人的案由性質,有些適合但費時費力,是否能夠到達預期的效果也未可知,也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人經過訴訟程式而得不償失的,或者是官司贏了仍然討不到執行款項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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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保護,指法律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佔有關係遭受損害、破壞的保護手段與途徑。主要是指普通物權法所規定的有權佔有正保護和無權佔有準保護。此項規定,主要由佔有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控制。

佔有,現實情況中是一個廣泛存在而又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這必然影響到佔有保護面臨著極其複雜的社會化問題。

說廣泛,因為廣泛包括各種所有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非所有權人的佔有、債權人的佔有,又包括各種各樣的佔有關係;既有合法佔有(有權佔有),又有非法佔有(無權佔有),而無權佔有中又有善意佔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佔有)與惡意佔有(不合法又不合理佔有)之分。

說複雜,因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佔有、信託佔有的區別,還有自物權佔有關係、自物權與他物權佔有關係的區別等等。如所有意思的佔有同非所有意思的佔有之重大區別,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有瘕疵佔有與無瘕疵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錯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等等佔有、佔有關係和佔有保護的區別。

佔有保護請求權,亦稱之為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佔有物上請求權、佔有人請求權。其中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專門術語稱之為物權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除了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外,還包括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自力救濟權。其中,無權佔有人、非所有權人享有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為一年,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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