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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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9-2-1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1、依法區分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物權法系區分,分為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擔保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和制度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政策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以及技術物權法系的法理基礎等等。 此外,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礎,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之處,協助成文法解決一些少見的、細小的、具體的問題。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相當紮實,相當成熟,應用範圍很廣泛。是人類社會幾千年來佔有活動、佔有條件、佔有關係、佔有規矩、佔有保護、佔有限制、佔有責任、佔有效力以及佔有制度等方面總結出來的核心理念,各種學說與優秀作品汗牛充棟,碩果累累,好戲連臺,有著深厚的社會底蘊和源遠流長的優良傳統,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博大精深而精工細緻,是整個物權社會中之大器。能夠緊緊抓住各種佔有關係的脈搏,解析與正確各種錯綜複雜的佔有矛盾,理順與平衡各方面佔有人的利益關係,鞭撻與束縛各種惡意佔有行為,為佔有保護的日常化、正常化、正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開闢道路。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優點多多,用途多多。其中一些精華部分,遂成為擔保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和技術物權法系等法律體系中的樣板,按照佔有保護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套路進行運作,可以化干戈為玉帛,化腐朽為神奇。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型號劃分,可以分為宏觀物權法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和微觀物權法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 宏觀物權法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需要綜合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債權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分配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進行法理解析,從中找出佔有關係的規律性,大力提升佔有保護的效能效力,將各種侵物、侵財、侵權行為一網打盡,不留任何死角與尾巴。 物權法第245條對於佔有保護作出了概要的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上述規定,粗看起來是簡單的,而從法理學上分析卻是非常複雜的。 就佔有人而言,僅僅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的佔有人就多達數十種,其中就包括許多品種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其中佔有或者佔有關係的形式也多達數十種之多。同樣是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是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法定的與意定的、物權的與債權的、自力救濟的與公力救濟的、可持續性與不可持續性的、高法律效力與低法律效力的請求權,進展中的順利程度和最後的結局都是有一定的差異的。 上述規定,基本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是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這是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通用性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此外還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是有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有償取得準所有權的善意佔有人也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行使此類佔有保護請求權。對於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都可以稱之為“物上請求權”。更進一步分析,專門對於有權佔有人,最好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第33條~第37條,分別規定的“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是基於有權佔有人即物權人之物權保護請求權而專門規定的。而本條款即第245條,包括合法併合理佔有之有權佔有人和不合法佔有併合理佔有之無權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在內,立法目的意義是有所區別的。 儘管兩種佔有之間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名字上是一樣的,而實質上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因果關係和保護目標均有所區別。 有權佔有正保護是重點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是非重點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是暫時維護無權佔有狀態,最終目的在於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正確軌道上來,從而完全理順現成的佔有關係,實現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正常化規範化。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與制度物權法之佔有保護有很大的差異,與擔保物權法之佔有保護有些微的差異。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可以為制度物權法之佔有保護提供參考資料,但不能替代制度物權法之佔有保護。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主要表現為佔有保護請求權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因果關係和保護目標的統籌兼顧與最佳化選擇。當佔有保護請求權被法律確定下來以後,權利人應當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救濟途徑來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特殊情勢下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不但可以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有時候還可能受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 如果是基於物權而有權佔有某物時,他人對該物加以侵佔或者妨害並造成損失時,該佔有人不僅可以基於物權而行使物權請求權,還可以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所遭受的損害可以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佔有人是基於無權佔有,他人對該物加以侵佔或者妨害時,那麼該佔有人只能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所遭受的損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賠償,涉及單純的佔有能否作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物件,本條款的規定就是最好的回答: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 佔有的保護,就是法律、法鎖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遭受損害的保護手段。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中對佔有的保護,可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與債權法上的保護。按照傳統物權法學理論,物權法上的保護包括佔有人的自力救濟、佔有保護請求權;債權法上的保護包括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請求權。 2、特殊性的佔有保護 長期以來,民法學界和物權法學界,關於佔有保護的基礎的大量論述與主流觀點,是基於佔有事實與佔有狀態方面的保護。但是,繞過來繞過去,還是會繞到佔有權利的保護,包括物權式保護、債權式保護、利益式保護等。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一在於有權佔有之佔有的普遍性保護原理,二在於無權佔有之特殊性保護原理。前者是基於法理上的臨時性、中介性保護,最終應當由有權佔有之佔有的普遍性保護原理所取代。 以物權法的本職工作而言,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是各司其職的。那麼,關於佔有事實與佔有狀態方面的保護,重點在此佔有的確認,至於保護與利用都是臨時性的。關鍵在於,善意佔有、惡意佔有都是非法的無權佔有,這些無權佔有人有限的排他權,只能針對其他的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和無關的有權佔有人,不能針對有關的有權佔有人。 現實生活中,一些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的佔有物和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其交易安全需要作出適當的保護;儘管法律不承認其取得的所有權是真正的所有權,只能算作準所有權。對於惡意處分人來說,存在返還交易價款的請求權,即債權保護請求權。這也是特殊性佔有保護物件之一。 運輸人、託運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攬人等權利人及其他信託式佔有人,於從事業務過程中,可以定義為準有權佔有人,亦為中介式準有權佔有人。為了排除惡意佔有人的佔有、惡意處分人的處分,對於侵佔、侵奪、妨害、損害者應當有一定的排他權,也需要對此進行佔有保護。 反之亦然。當委託人對於受委託人不履行義務,不全額支付運輸費、託運費、寄存費、保管費、加工費時,受委託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進行繼續佔有而不必交貨。只是這是一種基於普通債權保護而成就的普通佔有保護,也需要對此進行佔有保護。 對於遺失物拾得人、埋藏物發現人和其他的無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等,儘管不能對抗失主或者所有權人,但可以對抗虛報冒領的非法佔有人。對抗虛報冒領的非法佔有人時,也需要對此進行佔有保護。這也是特殊性佔有保護物件之一。 上述是普通物權法系之特殊性的佔有保護。擔保物權法系中也有特殊性的佔有保護。 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將其佔有之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有權佔有變成了惡意佔有,債務人可以請求租賃人返還原物;原物毀損、滅失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以便於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質權人、留置權人,是比較特殊的擔保物權人和擔保債權人,平時與債務人發生的矛盾很大。情急之際容易濫用權利,如蠻橫地過多地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擅自使用和出租利用佔有物或者佔有的權利;超過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時間不行使擔保物權,致使債務人著急上火,使得佔有物的利用效率降低,造成機會損失與精神損失等等。出現這種情勢時,需要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區別對待,特殊情況需要特殊處理。 民法學家們通常是從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來闡明原理的,這是因為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應用最廣泛,焦點難點問題很多很複雜所致。 然而,熟練地掌握了這種基本原理的規則,就可以為擔保物權法系的和制度物權法系的、政策物權法系的參考應用開闢綠色的通道,也便於在法律關係中優勢互補,充分利用法律資源,創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概述 佔有保護請求權,亦稱之為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佔有物上請求權、佔有人請求權。其中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專門術語稱之為物權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除了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外,還包括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自力救濟權。其中,無權佔有人、非所有權人享有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為一年,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形式與結構上相似,內容與目的意義有所區別。儘管有些學者將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統稱為物權請求權,但兩者之間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別。著名法學家、中國物權法第二稿主持人王利明先生,在他的著作《物權****》(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02頁專門論述了上述的區別意義。 綜合研究物權法第245條以及第33條~第37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立法專家、法理學家們的精闢見解,筆者認為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存在以下異同點。 第一,適用範圍與目的意義的異同點。 對於佔有保護請求權與對於物權保護請求權,共同之處在於要求以佔有保護為中心和解決問題的切入點,然後對於各種佔有人以佔有保護請求權來平整佔有關係。 其中,兩大類請求權,均包括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三大內容。 1、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不同之處 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是偏離物權保護請求權的另類請求權,有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保護期限較短、效力較低等個性特點。於特定處境與情勢下,能夠協助物權保護請求權,從而達到最終目的。 佔有保護請求權,目的意義在於平衡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之間的佔有,以佔有人作為請求權主體進行全面覆蓋式佔有保護。出於履行合同、交易安全、整頓物權秩序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等方面的考量,防止佔有人野蠻侵奪、無理妨害及出現暴力事件,可以賦予特定的佔有人以臨時性保護措施,避免發生更大更復雜的矛盾糾紛;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正確行使與圓滿成功,可以為權利人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打下良好的基礎,否則容易搞成一團亂麻,反過來也無濟於物權保護請求權的行使。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普通物權佔有保護中一種比較特殊的請求權,在擔保物權佔有保護中較少見到,在制度物權、政策物權佔有保護中更是罕見。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等佔有制度為標誌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肯定有著特定的目的意義。 譬如,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以及地下文物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發現人,這種善意佔有的當事人對於遺失物、無主物沒有佔有的權利,但有妥善保管、返還或上交原物的義務,對於非法虛報冒領者、侵奪與妨害者,當然可以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但是,這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臨時性的,決不是長久性的。 又如,善意佔有人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大必要條件的,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物的,可以成為準所有權人。當這種佔有人履行向正所有權人返還原物、原權利、原利益時,這又牽涉到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未執行,善意取得人得向正所有權人宣告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以求得權利人的諒解。但是,這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臨時性的,決不是長久性的。 上述兩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比較典型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當然還有很多型別,不便贅述。儘管“這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臨時性的,決不是長久性的”,仍然存在一定的目的意義。這是基礎性的佔有保護,也是解決複雜性佔有關係矛盾的第一個大關,而這種大關是一定要經過的。否則,第二關之物權保護請求權,就無法開展,或者就定然亂上加亂,根本無濟於事。 試想一下,類似於遺失物拾得人、埋藏物發現人這種善意佔有人,不給予一個佔有保護請求權,任由惡意佔有人侵佔、侵奪、妨害,豈不是亂上加亂,根本無濟於事了嗎? 再者,善意取得人在付出代價而取得物的佔有,起碼得將自己的價款返還回來才能向權利人返還原物。不給予一個佔有保護請求權,任由有權佔有人強奪、妨害,豈不是亂上加亂,根本無濟於事了嗎? 2、物權保護請求權的不同之處 物權保護請求權,就是有權佔有人或者有權佔有關係人特定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有適用範圍侷限、區分物權等級、保護期限較長、法律效力較高等個性特點。 物權保護請求權,根據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等方面的問題分析,有的是與佔有保護請求權密切相關,有的是獨立行使的。 其中,一般而論,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發生佔有保護矛盾時,等到無權佔有人對惡意處分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以後,才開始對於無權佔有人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前期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短暫性的,是為後期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創造條件作鋪墊的。 以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例,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限制的,而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限制的。於法律效力方面,這是最明顯的區別之一。 再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基本上是有權佔有人的專利。而無權佔有人沒有特殊的原因,就根本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說,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係不大,跨過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十分罕見;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的,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係非常之大,跨過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十分罕見常見。 同是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時沒有優先權,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卻有優先權。於法律效力方面,這也是最明顯的區別之一。 實際上,有權佔有人的隊伍最為龐大,各種所有制的、各種所有權的、各種他物權人的有權佔有人,會構成數十種佔有人、佔有關係、佔有形式,而且與各種普通債權、擔保債權糾結在一起,使得物債權、債物權更加多樣化與複雜化,物權保護請求權呈現出異彩紛呈的壯麗景觀。 等級森嚴是物權保護請求權系列物件中最大的特點。 普通物權佔有保護系列中,以所有權為龍頭,用益物權殿後,接著是用益權、單一使用權、單一佔有權、享用權、享佔有權等,並與各種各樣的中介式、信託式普通物權構成等級制佔有體制。一般而論,等級越高的優先佔有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就越強,否則就越弱,以專屬所有權為最強,以無優先權的單一佔有權為最弱。 為了防止所有權人的權利過於膨脹,法律關係上,既授予所有權人以自物權類別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同時授予用益物權人以他物權類別的物權保護請求權,進行相互限制、相互平衡。 譬如,“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抵押不破租賃”規則、“天然孳息歸用益物權人獲取”規則,以及“重合同守信用”規則等,是比較典型的他物權類別的物權保護請求權。是用於平衡和重新調整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案,廣泛應用於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關係法中,效果顯著。 所有的普通物權人,一般定義為有權佔有人,這是大體上的劃分。無論哪種有權佔有人,當佔有條件、佔有性質或者佔有關係發生變化後,就會蛻變為無權佔有人。連所有權人、公所有權人、共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都有可能由有權佔有人蛻變為無權佔有人,更何況非所有權人。 通常,法理學家們是認為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他人的財產,才導致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之類的無權佔有。然而,無情的事實告訴我們,整個物權社會中由有處分權人惡意處分國家、集體和他人共有的財產,導致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之類的無權佔有,才是發生機率最大、範圍最廣泛、危害性最大的。 擔保物權佔有體制中,也客觀存在等級物權和等級債權制度。擔保物權優於反擔保物權,留置權優於權利質權,權利質權優於動產質權,動產質權優於動產抵押權;特別留置權優於一般留置權,最高額權利質權優於一般權利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優於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優於一般抵押權;登記生效的擔保物權優於未登記的擔保物權,先登記生效的擔保物權優於後登記的擔保物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等級物權和等級債權制度的好處與特點是,能夠很直觀地確認佔有保護制度的秩序,藉此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界限,同時也將物權保護請求權與佔有保護請求權結合起來一併考量,既不相互排斥、也要進行適當的分工協作。 第二,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異同點。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是推定佔有保護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的重要證據。 過去、現在與將來,針對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不方便以法律要件和合法性推定,則往往以事實要件和合理性、合適性推定。誠然,這種推定結果表明法律效力是很低的,也是權宜之計。 1、法律要件的異同點 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於行使時當然都離不開法律要件。 然而,就法律要件的廣譜性、嚴謹性和法律效力而言,物權保護請求權方面優於佔有保護請求權。 眾所周知,佔有保護請求權體制裡面確實混雜有一些無權佔有人的這種請求權人。無權佔有幾乎是與非法佔有同義,對於此類佔有保護請求權人,主要是重事實要件,不怎麼重法律要件。 不怎麼重法律要件,並不是說法律要件比事實要件效力差,而是確實沒有多少法律要件可言。讓法律規定而大張旗鼓地表揚無權佔有行為和無權佔有人,這本身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體制中,談論佔有保護請求權,也適當地給予無權佔有人以一席之地,讓他們也分一杯羹,主要是用於平整佔有關係、使得無權佔有歸順於有權佔有所致。並不是要讓他們以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去抵抗、去抵銷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更不是讓他們以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去抵抗、去抵銷有權佔有人之物權保護請求權。 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於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以及技術物權法系中,都有林林總總、表裡如一的法律要件。什麼佔有人、什麼條件、什麼時候、什麼佔有關係中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都要符合法律要件。這裡沒有“照顧”、“開綠燈”、“討價還價”之類的說辭,只有一板一眼的規矩與方圓。 2、事實要件的異同點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事實要件,無論直接佔有人或者間接佔有人、自己佔有人與輔助佔有人,以及其他的佔有人與佔有關係人,都是必要的證件。 顯而易見,物權保護請求權之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是二者必居其一和要求雙全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則側重於事實要件,至於合法性程度如何,暫時放在一邊。 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基本前提是請求權人須為法律賦予了物權保護請求權的物權人,這是第一要件。否則,物權保護請求權就不能成立與行使。 第二要件,是物權保護請求權人須為佔有或者佔有關係的事實要件。否則,物權保護請求權就不能成立與行使。 更有甚者,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必須是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一個也不能少。這是充分而必要條件下的完整規範化方式。 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很多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明文規定的。在這種情勢下,依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佔有保護,突出事實要件是必要措施之一。 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前提,只要請求權人是物的佔有人即可,至於其佔有是否合法皆非所問。這種做法的目的意義,是為了適當保護弱勢佔有人、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便利,限制強勢佔有人、有權佔有人的權利,而不是離經叛道,將強勢佔有人、有權佔有人的權利置之度外。 再者,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奪作為事實要件。而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他人無權佔有為事實要件。反之,有權佔有人可以基於有權佔有和合同約定對抗所有權,如“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等抗衡規則就是其中之一。 《俄羅斯民法典》第305條特意規定:“基於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根據佔有財產的人,有權保護其佔有不受財產所有權人的侵犯。”這不是反面的規定,而是側面的規定,肯定是有其特定的目的意義。 第三,舉證責任的異同點。 1、相同之處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舉證責任,都需要舉證佔有事實、侵奪事實、妨害佔有事實。 對於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的推定規則也是同一性的。 關於動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勢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或者合法享有,推定為存在。 關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應當以登記的公示力、公信力為準,錯誤的、違法的登記不能因此推定為有權佔有。 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佔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機械地叫喊“登記生效主義”。 譬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佔有居住,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勢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即佔有保護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受法律保護。 倘若出賣人無理強奪已經出售後的房屋,或者進行一房二賣,原買受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均可,但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優於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2、不同之處 行使物權請求權時,請求權人必須舉證自己是享有某種物權。一般需要從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事實、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方面進行舉證,證明越多越遙說服力。 其中,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一個基本的事實要件,就是請求權人實為享有所有權。至於信託所有權人的舉證,應當有所有權人的委託證書,並有所有權人與爭議人當面出證。 而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只要證明自己是佔有人即可。依據書面合同、人事證明、贈與權人證明等即可。至於善意取得之準所有權人的舉證,應當有處分人的相關證明,並有處分人與爭議人當面出證。 第四,保護期限的異同點。 1、相同之處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保護期限,針對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與此相關的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於訴訟時效方面應當沒有多少區別,一般不會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2、不同之處 行使物權請求權時,對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沒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性規定。 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時,對於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的“1年”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中止”的問題。 誠然,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除斥期間已過,佔有人不能再主張請求權,但這絕不妨礙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者享有實體權利的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現實生活中,對同一物的物權請求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可能發生競合。有這種情勢下,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各自獨立,亦可以合併審理。 不管是佔有人還是本權人,造成對方損失的,都要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物權的歸屬,則由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信託關係、人事關係等關係判定。 二、專家觀點 根據專家的意見,雖然本法本條款規定了佔有的保護請求權,但不提倡或者不承認佔有人的自力救濟。 一種意見是王利明、尹飛、程嘯合著的《中國物權法教程》第558頁:“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佔有的保護請求權,但是不承認佔有人(以及物權人)可以自力救濟。” 另一種意見是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1頁: “佔有人對於侵佔或者妨害自己佔有的行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佔有保護的理由在於,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為的擾亂,而只能透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筆者注:疑為用詞不當,應為“公序良俗”)的要求。 例如甲借乙的腳踏車,到期不還構成無權佔有,乙即使作為腳踏車的物主也不可採取暴力搶奪的方式令甲歸還原物,而對於其他第三方的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等,甲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行使佔有的保護。因此可以看出,佔有人無論是否有權佔有,其佔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關於本條佔有保護的規定,立法過程中無太大的爭議。” 對比以上兩種意見,第二種意見是更加權威性意見。應當明確的是,公法意義上的佔有保護完全是透過公訴的途徑解決的,民法意義上的佔有保護是部分自訴、部分協商的途徑解決的。公訴與自訴,均為公力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佔有人(以及物權人)是否可以自力救濟,或者說是否可以在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或者司法救濟作出一個最佳化選擇,應當以是否符合佔有關係的物權法學或者債權法學規律為客觀標準,實事求是地正確處理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之間的剪刀差。 首先,佔有保護的救濟途徑的法理基礎在於統籌法學,不會完全排除自力救濟。由佔有保護請求權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因果關係和保護目標的物權化方針與債權化方針,決定了佔有保護的救濟途徑的最佳化選擇與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法律效力與工作效率。當佔有保護請求權一定時,權利人應當綜合各種有利因素與不利因素,靈巧地趨利避害,化煩瑣而簡單,化腐朽為神奇,化干戈為玉帛。 其次,對於自力救濟與非自力救濟應當有科學的界定與正確的認識。我們就不能迴避自力救濟與非自力救濟如何科學的界定與正確認識的問題。所謂自力救濟與非自力救濟,都是權利人利用法律保護的條件和自身的環境條件透過不同的途徑來尋求救助,從而達到維護自己權利的目的。 廣義的自力救濟,按照羅馬法分類一般是兩分法。非透過司法途徑幫助的辦法來尋求法律保護就是廣義的自力救濟即私力救濟。除此之外就是廣義的非自力救濟即司法救濟,也稱之為公力救濟。 狹義的自力救濟,按照現在的劃分法一般是三分法。完全靠權利人自己來利用法律保護的條件和自身的環境條件透過獨立的途徑來尋求救助,不透過行政途徑或者司法途徑來尋求救助,就是狹義的自力救濟。 除此之外,透過行政途徑來幫助尋求救助,就是狹義的半自力救濟;透過司法途徑途徑來幫助尋求救助,就是狹義的司法救濟,也稱之為公力救濟。 純粹的自力救濟,就是權利人自己想辦法來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是完全獨立自主的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非純粹的自力救濟,就是權利人讓關係人或者親戚朋友來幫助來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就自力救濟、半自力救濟和司法救濟這三種救濟途徑而言,應當說各有千秋或者各有各的作用。 自力救濟基本上就是自力更生的自我救濟,適用於爭議性不大的或者被侵佔物件較小的物件,尤其是很適合消除危險請求權,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起來可以收到短平快的效果,省時省力並可節省訴訟資源,但公示的效力較差。 司法救濟是公示效力和執行效力較好的途徑,適用於爭議性大的或者被侵佔物件較大、或者價值較大的物件;但一般來說耗費的時間較長,手續煩瑣而費力,尤其是不太適合消除危險請求權,太親密的人為了雞毛蒜皮的事情對簿公堂還會傷和氣。 半自力救濟的優缺點,應當是介於自力救濟和司法救濟之間。 正確的辦法應當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情況一般對待,特殊情況特殊對待。 其三,佔有保護的基本流程是“自力救濟—公力救濟—補充自力救濟”。 民事主體的佔有保護,應當立足於自我保護,即使是善意佔有人也不能事無鉅細地尋求公力救濟。絕大多數情形是“自力救濟—公力救濟—補充自力救濟”。 本條款規定的“一年”為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中止的問題。佔有保護請求權的除斥期間已過,佔有人不能再主張請求權,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的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請求權。除斥期間過後的救濟,就是補充自力救濟。 其四,佔有保護制度從物權法到債權法的統一性問題。制度物權法系之佔有保護制度,現在姑且不論。那麼都是民法體系的,擔保物權法系與普通物權法系的佔有保護制度,是否具有統一性與特殊性問題,已經擺在了我們的面前。 本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就由有權佔有人蛻變為無權佔有人,但此時質權人仍然是擔保債權人,不是一般的無權佔有人。 其四,特殊情勢下的以強制強、以暴制暴問題。佔有保護請求權裡面,有兩項很重要的請求權,一是消除危險請求權,一是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佔人以強佔、暴佔的方式來威脅權利人的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時候,權利人應當有權在特殊情勢下的以強制強、以暴制暴。 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房屋旁邊使用挖掘機挖牆腳,導致業主的地基沉降,這個時候消除危險已經是刻不容緩了。業主趕走挖掘機不成,就可以強奪挖掘機開關的鑰匙制止強暴行為。這是正當防衛,可以不負強奪鑰匙的法律責任,而且法院會支援業主要求挖牆腳者賠償損失,支援業主消除危險請求權。 其五,另類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司法救濟。立法專家在解釋本條款的意義時,對於失主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司法救濟問題作出了特別說明。 專家說,還需說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為侵佔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佔有人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送交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但此種侵佔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並非是失主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佔有,可能是由於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2頁)。 基於立法目的,為了規範民事主體的佔有保護、佔有保護請求權和佔有保護除斥權,限制自力救濟、提倡公力救濟。對於侵佔、侵奪等行為,普通物權法以及擔保物權法之佔有保護,仍然以軟約束力為主,不能跟制度物權法那樣採取強制措施來對於侵佔、侵奪等行為來進行嚴厲打擊,除非侵佔人、侵奪人違反了治安管理法或者違反了刑法的規定。 在正確處理無權佔有關係中,公力救濟至關重要。但不能完全排除自力救濟。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物權法系區分,分為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擔保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和制度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政策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以及技術物權法系的法理基礎等等。 此外,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礎,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之處,協助成文法解決一些少見的、細小的、具體的問題。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19-2-1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1、依法區分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物權法系區分,分為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擔保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和制度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政策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以及技術物權法系的法理基礎等等。

此外,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礎,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之處,協助成文法解決一些少見的、細小的、具體的問題。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相當紮實,相當成熟,應用範圍很廣泛。是人類社會幾千年來佔有活動、佔有條件、佔有關係、佔有規矩、佔有保護、佔有限制、佔有責任、佔有效力以及佔有制度等方面總結出來的核心理念,各種學說與優秀作品汗牛充棟,碩果累累,好戲連臺,有著深厚的社會底蘊和源遠流長的優良傳統,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博大精深而精工細緻,是整個物權社會中之大器。能夠緊緊抓住各種佔有關係的脈搏,解析與正確各種錯綜複雜的佔有矛盾,理順與平衡各方面佔有人的利益關係,鞭撻與束縛各種惡意佔有行為,為佔有保護的日常化、正常化、正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開闢道路。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優點多多,用途多多。其中一些精華部分,遂成為擔保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和技術物權法系等法律體系中的樣板,按照佔有保護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套路進行運作,可以化干戈為玉帛,化腐朽為神奇。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型號劃分,可以分為宏觀物權法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和微觀物權法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

宏觀物權法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需要綜合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債權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分配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進行法理解析,從中找出佔有關係的規律性,大力提升佔有保護的效能效力,將各種侵物、侵財、侵權行為一網打盡,不留任何死角與尾巴。

物權法第245條對於佔有保護作出了概要的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上述規定,粗看起來是簡單的,而從法理學上分析卻是非常複雜的。

就佔有人而言,僅僅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的佔有人就多達數十種,其中就包括許多品種的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其中佔有或者佔有關係的形式也多達數十種之多。同樣是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是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法定的與意定的、物權的與債權的、自力救濟的與公力救濟的、可持續性與不可持續性的、高法律效力與低法律效力的請求權,進展中的順利程度和最後的結局都是有一定的差異的。

上述規定,基本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是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這是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通用性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此外還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是有權佔有人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有償取得準所有權的善意佔有人也可以向惡意處分人行使此類佔有保護請求權。對於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都可以稱之為“物上請求權”。更進一步分析,專門對於有權佔有人,最好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第33條~第37條,分別規定的“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是基於有權佔有人即物權人之物權保護請求權而專門規定的。而本條款即第245條,包括合法併合理佔有之有權佔有人和不合法佔有併合理佔有之無權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在內,立法目的意義是有所區別的。

儘管兩種佔有之間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名字上是一樣的,而實質上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因果關係和保護目標均有所區別。

有權佔有正保護是重點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是非重點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是暫時維護無權佔有狀態,最終目的在於過渡到有權佔有正保護的正確軌道上來,從而完全理順現成的佔有關係,實現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正常化規範化。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與制度物權法之佔有保護有很大的差異,與擔保物權法之佔有保護有些微的差異。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可以為制度物權法之佔有保護提供參考資料,但不能替代制度物權法之佔有保護。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主要表現為佔有保護請求權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因果關係和保護目標的統籌兼顧與最佳化選擇。當佔有保護請求權被法律確定下來以後,權利人應當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救濟途徑來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特殊情勢下的佔有保護請求權,不但可以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有時候還可能受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

如果是基於物權而有權佔有某物時,他人對該物加以侵佔或者妨害並造成損失時,該佔有人不僅可以基於物權而行使物權請求權,還可以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所遭受的損害可以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佔有人是基於無權佔有,他人對該物加以侵佔或者妨害時,那麼該佔有人只能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所遭受的損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賠償,涉及單純的佔有能否作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物件,本條款的規定就是最好的回答: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

佔有的保護,就是法律、法鎖對佔有人提供的以防佔有遭受損害的保護手段。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中對佔有的保護,可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與債權法上的保護。按照傳統物權法學理論,物權法上的保護包括佔有人的自力救濟、佔有保護請求權;債權法上的保護包括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請求權。

2、特殊性的佔有保護

長期以來,民法學界和物權法學界,關於佔有保護的基礎的大量論述與主流觀點,是基於佔有事實與佔有狀態方面的保護。但是,繞過來繞過去,還是會繞到佔有權利的保護,包括物權式保護、債權式保護、利益式保護等。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一在於有權佔有之佔有的普遍性保護原理,二在於無權佔有之特殊性保護原理。前者是基於法理上的臨時性、中介性保護,最終應當由有權佔有之佔有的普遍性保護原理所取代。

以物權法的本職工作而言,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是各司其職的。那麼,關於佔有事實與佔有狀態方面的保護,重點在此佔有的確認,至於保護與利用都是臨時性的。關鍵在於,善意佔有、惡意佔有都是非法的無權佔有,這些無權佔有人有限的排他權,只能針對其他的善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人和無關的有權佔有人,不能針對有關的有權佔有人。

現實生活中,一些善意取得人以合理價格取得的佔有物和佔有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其交易安全需要作出適當的保護;儘管法律不承認其取得的所有權是真正的所有權,只能算作準所有權。對於惡意處分人來說,存在返還交易價款的請求權,即債權保護請求權。這也是特殊性佔有保護物件之一。

運輸人、託運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攬人等權利人及其他信託式佔有人,於從事業務過程中,可以定義為準有權佔有人,亦為中介式準有權佔有人。為了排除惡意佔有人的佔有、惡意處分人的處分,對於侵佔、侵奪、妨害、損害者應當有一定的排他權,也需要對此進行佔有保護。

反之亦然。當委託人對於受委託人不履行義務,不全額支付運輸費、託運費、寄存費、保管費、加工費時,受委託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進行繼續佔有而不必交貨。只是這是一種基於普通債權保護而成就的普通佔有保護,也需要對此進行佔有保護。

對於遺失物拾得人、埋藏物發現人和其他的無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等,儘管不能對抗失主或者所有權人,但可以對抗虛報冒領的非法佔有人。對抗虛報冒領的非法佔有人時,也需要對此進行佔有保護。這也是特殊性佔有保護物件之一。

上述是普通物權法系之特殊性的佔有保護。擔保物權法系中也有特殊性的佔有保護。

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將其佔有之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由有權佔有變成了惡意佔有,債務人可以請求租賃人返還原物;原物毀損、滅失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以便於回覆所有權人的佔有之訴或者本權之訴。

質權人、留置權人,是比較特殊的擔保物權人和擔保債權人,平時與債務人發生的矛盾很大。情急之際容易濫用權利,如蠻橫地過多地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擅自使用和出租利用佔有物或者佔有的權利;超過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時間不行使擔保物權,致使債務人著急上火,使得佔有物的利用效率降低,造成機會損失與精神損失等等。出現這種情勢時,需要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區別對待,特殊情況需要特殊處理。

民法學家們通常是從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來闡明原理的,這是因為普通物權法之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應用最廣泛,焦點難點問題很多很複雜所致。

然而,熟練地掌握了這種基本原理的規則,就可以為擔保物權法系的和制度物權法系的、政策物權法系的參考應用開闢綠色的通道,也便於在法律關係中優勢互補,充分利用法律資源,創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

(二)佔有保護請求權概述

佔有保護請求權,亦稱之為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佔有物上請求權、佔有人請求權。其中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專門術語稱之為物權保護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除了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外,還包括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自力救濟權。其中,無權佔有人、非所有權人享有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除斥期間為一年,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人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形式與結構上相似,內容與目的意義有所區別。儘管有些學者將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統稱為物權請求權,但兩者之間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差別。著名法學家、中國物權法第二稿主持人王利明先生,在他的著作《物權****》(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02頁專門論述了上述的區別意義。

綜合研究物權法第245條以及第33條~第37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立法專家、法理學家們的精闢見解,筆者認為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存在以下異同點。

第一,適用範圍與目的意義的異同點。

對於佔有保護請求權與對於物權保護請求權,共同之處在於要求以佔有保護為中心和解決問題的切入點,然後對於各種佔有人以佔有保護請求權來平整佔有關係。

其中,兩大類請求權,均包括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三大內容。

1、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不同之處

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是偏離物權保護請求權的另類請求權,有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保護期限較短、效力較低等個性特點。於特定處境與情勢下,能夠協助物權保護請求權,從而達到最終目的。

佔有保護請求權,目的意義在於平衡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之間的佔有,以佔有人作為請求權主體進行全面覆蓋式佔有保護。出於履行合同、交易安全、整頓物權秩序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等方面的考量,防止佔有人野蠻侵奪、無理妨害及出現暴力事件,可以賦予特定的佔有人以臨時性保護措施,避免發生更大更復雜的矛盾糾紛;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正確行使與圓滿成功,可以為權利人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打下良好的基礎,否則容易搞成一團亂麻,反過來也無濟於物權保護請求權的行使。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普通物權佔有保護中一種比較特殊的請求權,在擔保物權佔有保護中較少見到,在制度物權、政策物權佔有保護中更是罕見。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等佔有制度為標誌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肯定有著特定的目的意義。

譬如,遺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以及地下文物發現人,野生動植物發現人,這種善意佔有的當事人對於遺失物、無主物沒有佔有的權利,但有妥善保管、返還或上交原物的義務,對於非法虛報冒領者、侵奪與妨害者,當然可以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但是,這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臨時性的,決不是長久性的。

又如,善意佔有人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三大必要條件的,以合理價格取得佔有物的,可以成為準所有權人。當這種佔有人履行向正所有權人返還原物、原權利、原利益時,這又牽涉到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惡意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未執行,善意取得人得向正所有權人宣告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以求得權利人的諒解。但是,這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臨時性的,決不是長久性的。

上述兩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比較典型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當然還有很多型別,不便贅述。儘管“這種佔有保護請求權是臨時性的,決不是長久性的”,仍然存在一定的目的意義。這是基礎性的佔有保護,也是解決複雜性佔有關係矛盾的第一個大關,而這種大關是一定要經過的。否則,第二關之物權保護請求權,就無法開展,或者就定然亂上加亂,根本無濟於事。

試想一下,類似於遺失物拾得人、埋藏物發現人這種善意佔有人,不給予一個佔有保護請求權,任由惡意佔有人侵佔、侵奪、妨害,豈不是亂上加亂,根本無濟於事了嗎?

再者,善意取得人在付出代價而取得物的佔有,起碼得將自己的價款返還回來才能向權利人返還原物。不給予一個佔有保護請求權,任由有權佔有人強奪、妨害,豈不是亂上加亂,根本無濟於事了嗎?

2、物權保護請求權的不同之處

物權保護請求權,就是有權佔有人或者有權佔有關係人特定的“佔有保護請求權”,有適用範圍侷限、區分物權等級、保護期限較長、法律效力較高等個性特點。

物權保護請求權,根據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等方面的問題分析,有的是與佔有保護請求權密切相關,有的是獨立行使的。

其中,一般而論,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發生佔有保護矛盾時,等到無權佔有人對惡意處分人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以後,才開始對於無權佔有人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前期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短暫性的,是為後期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創造條件作鋪墊的。

以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例,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是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限制的,而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限制的。於法律效力方面,這是最明顯的區別之一。

再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基本上是有權佔有人的專利。而無權佔有人沒有特殊的原因,就根本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說,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係不大,跨過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十分罕見;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的,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係非常之大,跨過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十分罕見常見。

同是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時沒有優先權,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卻有優先權。於法律效力方面,這也是最明顯的區別之一。

實際上,有權佔有人的隊伍最為龐大,各種所有制的、各種所有權的、各種他物權人的有權佔有人,會構成數十種佔有人、佔有關係、佔有形式,而且與各種普通債權、擔保債權糾結在一起,使得物債權、債物權更加多樣化與複雜化,物權保護請求權呈現出異彩紛呈的壯麗景觀。

等級森嚴是物權保護請求權系列物件中最大的特點。

普通物權佔有保護系列中,以所有權為龍頭,用益物權殿後,接著是用益權、單一使用權、單一佔有權、享用權、享佔有權等,並與各種各樣的中介式、信託式普通物權構成等級制佔有體制。一般而論,等級越高的優先佔有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就越強,否則就越弱,以專屬所有權為最強,以無優先權的單一佔有權為最弱。

為了防止所有權人的權利過於膨脹,法律關係上,既授予所有權人以自物權類別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同時授予用益物權人以他物權類別的物權保護請求權,進行相互限制、相互平衡。

譬如,“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抵押不破租賃”規則、“天然孳息歸用益物權人獲取”規則,以及“重合同守信用”規則等,是比較典型的他物權類別的物權保護請求權。是用於平衡和重新調整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案,廣泛應用於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關係法中,效果顯著。

所有的普通物權人,一般定義為有權佔有人,這是大體上的劃分。無論哪種有權佔有人,當佔有條件、佔有性質或者佔有關係發生變化後,就會蛻變為無權佔有人。連所有權人、公所有權人、共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都有可能由有權佔有人蛻變為無權佔有人,更何況非所有權人。

通常,法理學家們是認為無處分權人惡意處分他人的財產,才導致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之類的無權佔有。然而,無情的事實告訴我們,整個物權社會中由有處分權人惡意處分國家、集體和他人共有的財產,導致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之類的無權佔有,才是發生機率最大、範圍最廣泛、危害性最大的。

擔保物權佔有體制中,也客觀存在等級物權和等級債權制度。擔保物權優於反擔保物權,留置權優於權利質權,權利質權優於動產質權,動產質權優於動產抵押權;特別留置權優於一般留置權,最高額權利質權優於一般權利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優於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優於一般抵押權;登記生效的擔保物權優於未登記的擔保物權,先登記生效的擔保物權優於後登記的擔保物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等級物權和等級債權制度的好處與特點是,能夠很直觀地確認佔有保護制度的秩序,藉此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界限,同時也將物權保護請求權與佔有保護請求權結合起來一併考量,既不相互排斥、也要進行適當的分工協作。

第二,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異同點。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是推定佔有保護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的重要證據。

過去、現在與將來,針對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不方便以法律要件和合法性推定,則往往以事實要件和合理性、合適性推定。誠然,這種推定結果表明法律效力是很低的,也是權宜之計。

1、法律要件的異同點

佔有保護請求權與物權保護請求權,於行使時當然都離不開法律要件。

然而,就法律要件的廣譜性、嚴謹性和法律效力而言,物權保護請求權方面優於佔有保護請求權。

眾所周知,佔有保護請求權體制裡面確實混雜有一些無權佔有人的這種請求權人。無權佔有幾乎是與非法佔有同義,對於此類佔有保護請求權人,主要是重事實要件,不怎麼重法律要件。

不怎麼重法律要件,並不是說法律要件比事實要件效力差,而是確實沒有多少法律要件可言。讓法律規定而大張旗鼓地表揚無權佔有行為和無權佔有人,這本身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普通物權法系佔有體制中,談論佔有保護請求權,也適當地給予無權佔有人以一席之地,讓他們也分一杯羹,主要是用於平整佔有關係、使得無權佔有歸順於有權佔有所致。並不是要讓他們以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去抵抗、去抵銷有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更不是讓他們以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保護請求權,去抵抗、去抵銷有權佔有人之物權保護請求權。

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於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以及技術物權法系中,都有林林總總、表裡如一的法律要件。什麼佔有人、什麼條件、什麼時候、什麼佔有關係中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都要符合法律要件。這裡沒有“照顧”、“開綠燈”、“討價還價”之類的說辭,只有一板一眼的規矩與方圓。

2、事實要件的異同點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事實要件,無論直接佔有人或者間接佔有人、自己佔有人與輔助佔有人,以及其他的佔有人與佔有關係人,都是必要的證件。

顯而易見,物權保護請求權之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是二者必居其一和要求雙全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則側重於事實要件,至於合法性程度如何,暫時放在一邊。

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基本前提是請求權人須為法律賦予了物權保護請求權的物權人,這是第一要件。否則,物權保護請求權就不能成立與行使。

第二要件,是物權保護請求權人須為佔有或者佔有關係的事實要件。否則,物權保護請求權就不能成立與行使。

更有甚者,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必須是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一個也不能少。這是充分而必要條件下的完整規範化方式。

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很多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明文規定的。在這種情勢下,依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佔有保護,突出事實要件是必要措施之一。

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前提,只要請求權人是物的佔有人即可,至於其佔有是否合法皆非所問。這種做法的目的意義,是為了適當保護弱勢佔有人、無權佔有人之佔有便利,限制強勢佔有人、有權佔有人的權利,而不是離經叛道,將強勢佔有人、有權佔有人的權利置之度外。

再者,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奪作為事實要件。而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他人無權佔有為事實要件。反之,有權佔有人可以基於有權佔有和合同約定對抗所有權,如“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抵押不破租賃”規則等抗衡規則就是其中之一。

《俄羅斯民法典》第305條特意規定:“基於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根據佔有財產的人,有權保護其佔有不受財產所有權人的侵犯。”這不是反面的規定,而是側面的規定,肯定是有其特定的目的意義。

第三,舉證責任的異同點。

1、相同之處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舉證責任,都需要舉證佔有事實、侵奪事實、妨害佔有事實。

對於有權佔有或者無權佔有的推定規則也是同一性的。

關於動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勢下,佔有人對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或者合法享有,推定為存在。

關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應當以登記的公示力、公信力為準,錯誤的、違法的登記不能因此推定為有權佔有。

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佔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機械地叫喊“登記生效主義”。

譬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佔有居住,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勢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即佔有保護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受法律保護。

倘若出賣人無理強奪已經出售後的房屋,或者進行一房二賣,原買受人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均可,但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優於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2、不同之處

行使物權請求權時,請求權人必須舉證自己是享有某種物權。一般需要從佔有制、佔有權、佔有人、佔有物,關聯到的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狀態、佔有形態、佔有事實、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佔有保護、佔有限制等方面進行舉證,證明越多越遙說服力。

其中,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一個基本的事實要件,就是請求權人實為享有所有權。至於信託所有權人的舉證,應當有所有權人的委託證書,並有所有權人與爭議人當面出證。

而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只要證明自己是佔有人即可。依據書面合同、人事證明、贈與權人證明等即可。至於善意取得之準所有權人的舉證,應當有處分人的相關證明,並有處分人與爭議人當面出證。

第四,保護期限的異同點。

1、相同之處

兩種保護請求權之保護期限,針對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佔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以及與此相關的應急自救權、自力防禦權、自力取回權等,於訴訟時效方面應當沒有多少區別,一般不會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2、不同之處

行使物權請求權時,對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沒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性規定。

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時,對於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的“1年”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中止”的問題。

誠然,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除斥期間已過,佔有人不能再主張請求權,但這絕不妨礙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者享有實體權利的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現實生活中,對同一物的物權請求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可能發生競合。有這種情勢下,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各自獨立,亦可以合併審理。

不管是佔有人還是本權人,造成對方損失的,都要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物權的歸屬,則由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信託關係、人事關係等關係判定。

二、專家觀點

根據專家的意見,雖然本法本條款規定了佔有的保護請求權,但不提倡或者不承認佔有人的自力救濟。

一種意見是王利明、尹飛、程嘯合著的《中國物權法教程》第558頁:“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佔有的保護請求權,但是不承認佔有人(以及物權人)可以自力救濟。”

另一種意見是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1頁:

“佔有人對於侵佔或者妨害自己佔有的行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佔有保護的理由在於,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為的擾亂,而只能透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筆者注:疑為用詞不當,應為“公序良俗”)的要求。

例如甲借乙的腳踏車,到期不還構成無權佔有,乙即使作為腳踏車的物主也不可採取暴力搶奪的方式令甲歸還原物,而對於其他第三方的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等,甲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行使佔有的保護。因此可以看出,佔有人無論是否有權佔有,其佔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關於本條佔有保護的規定,立法過程中無太大的爭議。”

對比以上兩種意見,第二種意見是更加權威性意見。應當明確的是,公法意義上的佔有保護完全是透過公訴的途徑解決的,民法意義上的佔有保護是部分自訴、部分協商的途徑解決的。公訴與自訴,均為公力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佔有人(以及物權人)是否可以自力救濟,或者說是否可以在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或者司法救濟作出一個最佳化選擇,應當以是否符合佔有關係的物權法學或者債權法學規律為客觀標準,實事求是地正確處理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之間的剪刀差。

首先,佔有保護的救濟途徑的法理基礎在於統籌法學,不會完全排除自力救濟。由佔有保護請求權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與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因果關係和保護目標的物權化方針與債權化方針,決定了佔有保護的救濟途徑的最佳化選擇與佔有保護請求權的法律效力與工作效率。當佔有保護請求權一定時,權利人應當綜合各種有利因素與不利因素,靈巧地趨利避害,化煩瑣而簡單,化腐朽為神奇,化干戈為玉帛。

其次,對於自力救濟與非自力救濟應當有科學的界定與正確的認識。我們就不能迴避自力救濟與非自力救濟如何科學的界定與正確認識的問題。所謂自力救濟與非自力救濟,都是權利人利用法律保護的條件和自身的環境條件透過不同的途徑來尋求救助,從而達到維護自己權利的目的。

廣義的自力救濟,按照羅馬法分類一般是兩分法。非透過司法途徑幫助的辦法來尋求法律保護就是廣義的自力救濟即私力救濟。除此之外就是廣義的非自力救濟即司法救濟,也稱之為公力救濟。

狹義的自力救濟,按照現在的劃分法一般是三分法。完全靠權利人自己來利用法律保護的條件和自身的環境條件透過獨立的途徑來尋求救助,不透過行政途徑或者司法途徑來尋求救助,就是狹義的自力救濟。

除此之外,透過行政途徑來幫助尋求救助,就是狹義的半自力救濟;透過司法途徑途徑來幫助尋求救助,就是狹義的司法救濟,也稱之為公力救濟。

純粹的自力救濟,就是權利人自己想辦法來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就是完全獨立自主的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非純粹的自力救濟,就是權利人讓關係人或者親戚朋友來幫助來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

就自力救濟、半自力救濟和司法救濟這三種救濟途徑而言,應當說各有千秋或者各有各的作用。

自力救濟基本上就是自力更生的自我救濟,適用於爭議性不大的或者被侵佔物件較小的物件,尤其是很適合消除危險請求權,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起來可以收到短平快的效果,省時省力並可節省訴訟資源,但公示的效力較差。

司法救濟是公示效力和執行效力較好的途徑,適用於爭議性大的或者被侵佔物件較大、或者價值較大的物件;但一般來說耗費的時間較長,手續煩瑣而費力,尤其是不太適合消除危險請求權,太親密的人為了雞毛蒜皮的事情對簿公堂還會傷和氣。

半自力救濟的優缺點,應當是介於自力救濟和司法救濟之間。

正確的辦法應當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般情況一般對待,特殊情況特殊對待。

其三,佔有保護的基本流程是“自力救濟—公力救濟—補充自力救濟”。

民事主體的佔有保護,應當立足於自我保護,即使是善意佔有人也不能事無鉅細地尋求公力救濟。絕大多數情形是“自力救濟—公力救濟—補充自力救濟”。

本條款規定的“一年”為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中止的問題。佔有保護請求權的除斥期間已過,佔有人不能再主張請求權,但這絕不妨害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的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請求權。除斥期間過後的救濟,就是補充自力救濟。

其四,佔有保護制度從物權法到債權法的統一性問題。制度物權法系之佔有保護制度,現在姑且不論。那麼都是民法體系的,擔保物權法系與普通物權法系的佔有保護制度,是否具有統一性與特殊性問題,已經擺在了我們的面前。

本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就由有權佔有人蛻變為無權佔有人,但此時質權人仍然是擔保債權人,不是一般的無權佔有人。

其四,特殊情勢下的以強制強、以暴制暴問題。佔有保護請求權裡面,有兩項很重要的請求權,一是消除危險請求權,一是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佔人以強佔、暴佔的方式來威脅權利人的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時候,權利人應當有權在特殊情勢下的以強制強、以暴制暴。

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房屋旁邊使用挖掘機挖牆腳,導致業主的地基沉降,這個時候消除危險已經是刻不容緩了。業主趕走挖掘機不成,就可以強奪挖掘機開關的鑰匙制止強暴行為。這是正當防衛,可以不負強奪鑰匙的法律責任,而且法院會支援業主要求挖牆腳者賠償損失,支援業主消除危險請求權。

其五,另類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司法救濟。立法專家在解釋本條款的意義時,對於失主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司法救濟問題作出了特別說明。

專家說,還需說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為侵佔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佔有人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送交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但此種侵佔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並非是失主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佔有,可能是由於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2頁)。

基於立法目的,為了規範民事主體的佔有保護、佔有保護請求權和佔有保護除斥權,限制自力救濟、提倡公力救濟。對於侵佔、侵奪等行為,普通物權法以及擔保物權法之佔有保護,仍然以軟約束力為主,不能跟制度物權法那樣採取強制措施來對於侵佔、侵奪等行為來進行嚴厲打擊,除非侵佔人、侵奪人違反了治安管理法或者違反了刑法的規定。

在正確處理無權佔有關係中,公力救濟至關重要。但不能完全排除自力救濟。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佔有物消除危險請求權〗〖佔有人返還原物除斥期間〗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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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物權法系區分,分為普通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擔保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和制度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政策物權法系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以及技術物權法系的法理基礎等等。

此外,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礎,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之處,協助成文法解決一些少見的、細小的、具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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