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3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26-2-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6-2-1
佔有的消滅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佔有的消滅,係指事實性佔有的消滅與權利性佔有的消滅。包括直接的消滅與間接的消滅、人為的消滅與自然的消滅、暴力的消滅與和平的消滅,以及法定的消滅與意定的消滅、公然的消滅與隱秘的消滅、有瘕疵的消滅與無瘕疵的消滅、趨利性消滅與非趨利性消滅等表現形式,標誌著佔有保護的成功或者失利、圓滿或者殘缺、進步或者落後等終結、結局狀態。
其中,佔有於訴訟時效期間過期和訴訟過程消滅的,具有法律的執行效力與社會公示效力。物的訴權優於債的訴權,表現出較長的訴訟保護期間甚至於有的是永久保護期間。公訴權優於民訴權,很多是永久保護期間。民訴權中以保護佔有為目的,公訴權中以消滅佔有為能事,兩者之間的目的意義顯然不同。
在佔有運動的“成立—變更—轉移—消滅”四重奏中,佔有的消滅標誌著最後一重奏。無論是陽春白雪,或者是下里巴人,佔有人與被佔有人、佔有關係人與被佔有關係人,均演奏著最古老又最現實的小夜曲。幾乎每個人是佔有保護或者佔有消滅的匆匆過客,佔有的消滅與被消滅或許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真善美收官是必須的,以假惡醜收官是可恥的。
佔有的消滅,是與佔有的保護形成一對相對性的概念,卻不是絕對性的概念。因為相當多一部分佔有終究會歸於消滅,並且既有失敗性的消滅,又有成功性的消滅,以及可能發生的折中性的消滅。
1、成功性的消滅
對於成功性的消滅,或許是佔有保護起到一定的作用,也許是其他有利因素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從而安全地、有效地、理想地或者順利地消滅。此類消滅概括為“成也消滅”,佔有消滅後一般不會產生後遺症,是有益的消滅。
這種有益的消滅,即無瘕疵的消滅,是考驗佔有的整個過程的。決不止於佔有消滅之最後一個環節之中,也決不止於自己對自己的評價,大家說好才是真正的好。成功也不止於佔有人事實上的得意與滿意,當然需要考核佔有生態環境之維護,當然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代價來益自己,更不能以公共利益為代價來益自己。
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所謂保護生態環境、人人有責,所謂莫為善小而不為、莫為惡小而為之,小事情中包含了大道理。
2、失敗性的消滅
對於失敗性的消滅,也許是佔有保護未起作用或者未達到目的,也許是其他不利因素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從而遺憾地、失效地、非理地或者不利地消滅。此類消滅概括為“敗也消滅”,佔有消滅前後之間容易產生後遺症,是無益的消滅。
(1)概述
同樣地,這裡既有個人的感同身受,也有眾人甚至於社會的評價,大家說不好才是真正的不好。物的消滅與物權的消滅、債權的消滅、權利的消滅,畢竟不是同一個概念;微觀的失敗與宏觀的失敗、微小的失敗與很大的失敗、表面的失敗與徹底的失敗,也不是同一個概念。人的一生中或多或少地發生失敗性的遺憾,能夠將壞事變成好事,也算是為了達到成功目的的成本。
為了避免與防止失敗性的消滅,就要啟動控制系統。佔有人自己有一個控制系統,法治社會也是一個控制系統,兩個控制系統可以單獨運作,也可以協同運轉。首要任務是控制無權佔有,其次是控制無效佔有,再就是控制無益佔有。主動性控制與被動性控制、主觀性消滅與客觀性消滅,以及消滅與被消滅等,分屬於不同的概念與要領範疇。
通常,講失敗性的消滅,那是專指有權佔有體制中的消滅,對於無權佔有體制中的消滅就得另當別論。有權佔有人的失敗與無權佔有人的“失敗”,性質上、內容上是互反的,目的意義與事實後果迥然不同。有權佔有人的失敗,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人的成功;有權佔有人的成功,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人的失敗。
(2)共同努力消滅惡意佔有
整個社會對於惡意佔有、惡意處分深惡痛絕。其中,惡意處分是將一種惡意佔有轉換成另一種惡意佔有,如將物(權利、利益)惡意佔有後再惡意處分給他人,從而轉換成金錢或者其他利益的惡意佔有,反之亦然。整個社會為了消滅這些直觀的與變態的惡意佔有,已經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人與人經常打交道,就是佔有與佔有經常打交道。不是有權佔有消滅惡意佔有,就是惡意佔有消滅有權佔有,這就是你死我活的殊死搏鬥。這一場不見炮火硝煙、不見刀光劍影的戰爭,永遠沒有起點,永遠也沒有終點。無論需要付出多大的代價,一定要堅持、堅持、再堅持,將這一場消滅惡意佔有的人民戰爭永遠地堅持下去。
3、折中性的消滅
對於折中性的消滅,一般是自然性的消滅,或者是有所得並有所失的消滅。無所謂好與壞、成與敗、利與鈍、甜與苦、樂與悲,對於佔有人和佔有保護人都有相對圓滿的結局。
如商品交換,一方是透過消滅物的佔有、卻得到錢的佔有,另一方是透過消滅錢的佔有、卻得到物的佔有,這是等價交換的結果,折中性的消滅,無所謂好與壞等。這是一種最典型的消滅。
佔有的型別奇多無比。公益性的、共益性的、私益性的與自益性的、他益性的,趨利性與非趨利性的,經濟性與非經濟性的,物權性的與非物權性的,有益性的與無益性的,有害性的與無害性的,充滿了整個社會。
興利除弊是佔有人本能的反映,牽涉到佔有價值觀的哲學觀察與應對措施,所謂“兩害權衡取其輕,兩利權衡取其重”是也。對於折中性的消滅,所適用的原理與規則就是古代哲學家們所總結出來的經驗之談。
“佔有經濟學”是一門新興的經濟學。這種新概念只有物權法專家學者們才能意識到。對於經濟學家們不屑一顧的,恰恰是最好的學科與學問。
經濟學家們經常提到“成本”、“消耗”,而物權法理學們認為是“佔有消滅”或者“消滅佔有”。“佔有消滅”是個名詞,表示一種事實狀態;“消滅佔有”是個動詞,表示一種進行狀態。
經濟學家們個個是“一切向錢看”的,心目中只有趨利性佔有。物權學家們個個是“一切向權看”的,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的佔有,盡在掌握之中。
4、淺談佔有的保護與佔有的消滅
(1)保護與消滅
關於佔有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保護和發展有權佔有人之佔有或者佔有關係的,無權佔有人之佔有或者佔有關係得依法有效地限制。
關於佔有的限制和消滅,主要是限制和消滅無權佔有人之佔有或者佔有關係的,有權佔有人之佔有或者佔有關係得依法有效地保護。
中國物權法佔有編中並沒有專門規定“佔有的消滅”,並不是這檔事情並不重要,只不過是節省了篇幅而已。物權法的本職工作,就是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佔有,什麼事情需要打破沙鍋問到底,究竟個水落石出。
從確認佔有角度來說,佔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過程,等於佔有的生產流水線,等於是佔有的生老病死的整個過程。
法理學方面,就是要確認它從哪裡來、到哪裡去,體現生活水平怎麼樣,究竟過得自由、幸福、順利、愜意,還是拘束、疾苦、失利、失意;體現在佔有體系中,是積極向上、有益無害的還是消極退步、有害無益的,是潔白無瘕、團結合作的還是混沌暗淡、製造矛盾的,是大功告成、完美收官的還是大失所望、悔之晚矣的。佔有的消滅是一種外在表現,而整個過程、內在聯絡、本質特徵、最後結局才是需要認真思考的。
佔有,是人類社會中最普遍、最複雜多變、最捉摸不定、最容易混淆的事實現象或者佔權表象,彷彿如陽光、空氣一般的須臾不可分離。因為司空見慣,人們往往表現出漫不經心,隨遇而安,隨波逐流,聽天由命,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鐘。
人的一生中馬不停蹄地為佔有而奔波,而享受,而消費,日常工作與日常生活中總要得到一些佔有、並消滅一些佔有,飲食起居是每個人一生中必不可少的成立佔有與消滅佔有。當佔有拮据時,才知道佔有的饑荒與恐慌。當佔有遭遇妨礙、妨害或者侵略、侵奪、侵害、損害時,才知道保護佔有的重要性、必要性與迫切性。
(2)普通物權體系之佔有以及佔有關係消滅
普通物權體系中,民事主體之間的佔有以及佔有關係是最自由散漫的。佔有的保護與佔有的消滅,呈很不規則性分佈,焦點難點問題很多。關於這個方面複雜性的問題,100萬字也寫不完。
所謂佔有的廣譜性、廣泛性、複雜性、流動性、機動性、靈活性和消費性、破壞性,以及佔有資訊的對稱性與不對稱性、可預測性與不可預測性、可確定性與不可確定性、可防禦性與不可防禦性、可變異性與不可變異性、可追溯性與不可追溯性、可排他性與不可排他性、可混同性與不可混同性、可拋棄性與不可拋棄性等等,樣樣表現應有盡有,淋漓盡致。如同佔有的汪洋大海,波濤滾滾,潮起潮落;又如涓涓細流,波瀾不驚。如同佔有的崇山峻嶺,委延曲折,山巒疊障;又如一馬平川,既可自由馳騁,又及荊棘遍地……。
總之,普通物權體系中的佔有,氣象萬千,是個萬花筒,普通物權法系根本無法、也沒有必要將全部的佔有一一規定。關於佔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過程,也只是概要地、抽象地規定一下。
剩下的,蓋由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加以補充。由此構成既團結又緊張、既嚴肅又活潑的政治、法治、人治並存的局面,並陳陳相因,代代相傳。佔有的保護是頭等大事,佔有的消滅很無規律性,於是在法理學術方面也形成了兩個極端:對佔有保護的著作汗牛充棟,對佔有消滅的著作寥寥無幾。
(3)擔保物權體系之佔有以及佔有關係消滅
擔保物權體系中的佔有,範圍與規模已經大大的縮小,規範化、模式化或者標準化程度是相當高的,債權式佔有與物權式佔有是雙棲的,是非常緊張刺激的。佔有的保護與佔有的消滅,包括債權法鎖與物權法鎖兩個要素,很有生活規律,完全可以按部就班地進行。
佔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呈現出一定程度上的規律性和相當幅度的強制性,也是民商法體系中的樣板田,其實是人類社會幾千年來經驗總結的大整合,人類智慧的大結晶。尤其是對於物的佔有消滅、債的佔有消滅,都是千篇一律的格式化,似乎是命令主義式的消滅,當事人非消滅不可。對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都必須接受命令,不消滅是違法的,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4)制度物權體系之佔有以及佔有關係消滅
制度物權體系包括政策物權體系中的佔有,是制度化、規範化、模式化、標準化的典範,強制性手段別具一格、別出心裁,威懾力量無比厲害。重頭戲是反侵佔、反侵權、反侵害、反侵奪、反侵略,嚴厲打擊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用命令主義方式剝奪、消滅佔有人的佔有。
其他物權體系中關於佔有以及佔有關係的消滅,一般地說就是“我要消滅”,主動消滅是民事主體活動的主要特徵;對於這種物權體系中關於佔有以及佔有關係的消滅,一般地說就是“要我消滅”,被動消滅是佔有人必須面對、不可迴避的特殊現象。
消滅佔有方面的內容,甚至於比設立、變更、轉移佔有的內容更多,“佔有的保護”與“佔有的消滅”同步進行,與時俱進。不僅僅管制本體系中“佔有的消滅”,還附帶管制普通物權體系和擔保物權體系中一些社會影響很大方面“佔有的消滅”。
二、一般分析
(一)事實性佔有與權利性佔有
事實性佔有與權利性佔有,是佔有體制中一組具代表性佔有形態,兩者之間有一定的交集,有時候甚至是二合一的統一體。
欲理解佔有的消滅,得首先了解事實性佔有與權利性佔有,然後才能深入領會“事實性消滅”與“權利性消滅”。
1、概述
事實性佔有,是一種客觀存在論式的佔有。推定佔有以及佔有關係的成立、變更、轉移、消滅,不以權利性佔有為依據,而是以實際的佔有為依據。
這種理論源於古典物權法。古典物權法(主要是中世紀以前的古代羅馬法)就是一種農業社會式的物權法。那個時候,關於土地權利的界限並不清晰,理論上也沒有完整的表述。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的矛盾很多,而法官卻不論訴訟當事人是什麼權利人,是誰佔有土地就保護誰的佔有。於是乎,事實性佔有風靡了幾千年,這種理論非常強勢,一般人是無法辯駁的。
權利性佔有,是一種主觀判斷式的佔有。推定佔有以及佔有關係的成立、變更、轉移、消滅,不以事實佔有為依據,而是以實際的權利為依據。
這是一種對古代羅馬法改良式的佔有理論。歐洲中世紀以後,物權理論得以深入開展,自物權的概念與他物權的概念逐漸明朗與區分開來。所有權、用益權、役權、永借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質押、佔有等已經琳琅滿目,佔有形態、佔有權能與佔有效力各異。針對事實性佔有不能滿足於實踐需求時,人們轉而熱烈討論權利性佔有,這種理論後來還直接影響到現代民法典的制訂,使得“權利性佔有”佔上風。
本來,事實性佔有與權利性佔有,兩種佔有體制是各有千秋的,當然不是可以一概否定的。針對佔有的成立、變更、轉移、消滅,以及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等,既可以各自獨立發揮自己的作用,又可以協同配合發揮共同的作用。兩者之間既有分工,又有協作。
問題在於,倘若我們對於某種佔有體制理論情有獨鍾,進而否定別的佔有體制理論,到底是自己獨立自己,還是自己孤立別人呢?
普通民法體系中包括兩大板塊,是普通物權法板塊,二是擔保物權法板塊。佔有的保護與限制、消滅,有著明顯不同的特點。前者關注的是事實性佔有,後者關注的是權利性佔有。
關於前一板塊非常複雜,隨機性的佔有也較多,有的是“事實性佔有”突出,有的是“權利性佔有”突出,有的是兩者之間發生並聯,反正各種型別的都有。傳統民法學家關注與器重於事實性佔有,對於權利性佔有有一定的排斥性。
關於後一板塊,是由擔保債權粘連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決定是否可以成立“事實性佔有”。顯而易見,債權人沒有對標的物享有佔有的權利,擔保式、債權式佔有就無法成立。反過來說,債權人沒有佔有債務人之物(之權利)的事實,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就不能成立。
舉例來說,某企業某高管貪汙公司款項1000萬元。該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遂判決某高管歸還1000萬元及其利息。但是,某高管早已將髒款轉移到移居國外的親屬賬戶上。
法院按照“事實性佔有”進行判決沒錯。究竟其實,該高管是在無權佔有的條件下發生的事實性佔有,即非法的佔有。判決書所寫的是剝奪該高管的非法佔有,這又涉及到“權利性佔有”。在某高管歸還1000萬元及其利息之前,仍然是“事實性佔有”,但不屬於“權利性佔有”。
相反地,某企業之所以能夠勝訴,首先是基於“權利性佔有”而成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其次是基於“事實性佔有”的證據而令法官採信。只有在在某高管歸還1000萬元及其利息之後,該企業才能恢復“權利性佔有”。
倘若僅僅承認“事實性佔有”,而一概否定“權利性佔有”,在理論上是蒼白無力的,很多事情是道不清、說不明的,到頭來也會影響到司法實務的。
2、有關問題
(1)佔有的法律關係與理念傾向
佔有的法律關係,是關於法律的單獨適用、合併適用、排他性適用和合理性適用、合適性適用的原則問題。
在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的指導下,大家可以享有創作自由。你研究你的,我研究我的,反正互不干涉內政就行。
關鍵在於,什麼學術理論,只有更好的,沒有最好的。物質產品都要實行全面質量管理,精神產品當然更需要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啦。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的問題:當我們接觸一個物權概念、物權節點時,發現有意無意地接觸到另一個物權概念、物權節點。再往下看,卻發現客觀存在微觀物權法、中觀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之分。再往下看,卻發現微觀物權法理論已經是捉襟見肘了。自己原來感觸良好,認為自己的理論觀點是天衣無縫的,原來還有很多的漏洞。
然而,100個人中99個是談論微觀物權法的、1個人是談論宏觀物權法的,到底該相信誰呢?一個哲學聖人說過,有時候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上。
可惜,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現象,不單單是一種學術界的怪異現象,而是多個學術界的怪異現象。這種現象,叫做“哥白尼現象”,叫做“卞和現象”,叫做“馬太現象”,叫做“蝴蝶效應”,叫做“羊群效應”,叫做“西西弗斯效應”……
某些教科書、通說、權威解讀文字,都是一些微觀物權法的版本號,很多是因小失大和失之偏頗的。談論佔有、佔有關係、佔有保護和佔有消滅等,囿於普通物權體系中不能自拔,好像與擔保物權體系、制度物權體系、政策物權體系無關似的。
我們不否認普通物權體系具有普遍意義,也不否認普通物權體系的佔有原理亦可以為其他物權體系借鑑。然而,每個物權體系都有自己的本質特徵,是不能將一般性的事物與特殊性的事物混淆在一起的。
關於佔有的消滅,各種物權體系的分歧是很大的,一些分歧是非常明顯的。普通物權體系中的消滅,叫做很一般的消滅;擔保物權體系的消滅,叫做一般的消滅;政策物權體系的消滅,叫做特殊的消滅;制度物權體系的消滅,叫做很特殊的消滅。
現在,我們專注於“很一般的消滅”,沒有意識到“一般的消滅”,更沒有涉及到“特殊的消滅”和“很特殊的消滅”,很有可能顧此失彼,甚至於因小失大和失之偏頗。
現在還有很多人談論佔有,僅僅承認“事實性佔有”,根本否認“權利性佔有”,不知道這屬於哪一個門派的,更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將這兩種佔有人為地割裂開來。
(2)大多數國家承認權利性佔有的推定方式
大陸法系的民法包括物權法中,兩種佔有的規定都有,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
1896年版《德國民法典》主要成分是羅馬法,兼採日耳曼法,“事實性佔有”和“權利性佔有”兩種佔有制度都有。
1898年頒佈實施的《日本民法典》是師承《德國民法典》的,第180條認為“承認佔有為權利”。1958年公佈的《韓國(南朝鮮)民法典》第192條持同樣的規定。
1907年版《瑞士民法典》是模仿《德國民法典》的,第919條規定佔有僅系一項事實而非權利。1929年~1030年《中華民國民法》第940等,也持同樣的立場。
1804年版《法國民法典》主要成分是日耳曼法,第2228條規定的“權利性佔有”味道濃厚。
2007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參考《德國民法典》的。佔有編中的“佔有”第241條~第245條,立足於“權利性佔有”,兼備“事實性佔有”。
有專家學者認為,《物權法》對於佔有未設定義性規定,但解釋上應認為係一種事實而非權利,自不待言。他指出,我國司法實務與民法理論向來認為佔有為事實而非權利。現在,我們暫且不論這是主流觀點還是非主流觀點,我們只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作為司法實務,職業的敏感性在於重證據、重事實依據。況且,《物權法》頒佈實施以前,也不講物權、物權等級、物權關係和佔有、佔有等級、佔有關係,權利性佔有的理論本身有很多空白點。
民法理論向來認為佔有為事實而非權利,主要是受中國傳統觀唸的影響。既然《中華民國民法》是這樣規定的,理論上也會跟著民法的規定走,這是自然而然的現象。
“佔有為事實而非權利”是承認事實佔有、不承認權利佔有,肯定有其一定的道理。問題在於,這種道理的外延是不是周延,我們需要在腦筋上過一次電影。有一點是完全可以肯定的是,現行的《物權法》不同於《中華民國民法》,前者法定的佔有及其物權式佔有相當多,而後者則是很少見到。
《物權法》第241條關於“有權佔有”的明確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這是從一個側面對佔有下定義,雖然不能代表全部佔有的型別,卻至少說明瞭“權利性佔有”是首要的,“事實性佔有”需要依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規定才能成就。
就大多數國家而言,明文規定的是“權利性佔有”。而中國一些專家只喜歡少數國家規定的“事實性佔有”,不知道究竟為何故。
理論上,所謂“權利性佔有”與“事實性佔有”,某種程度、某種意義上是密不可分的。當然,“權利性消滅”與“事實性消滅”也是密不可分的。
以所有權人為例,就是根據其所有權的權能而確立的自主佔有。
當所有權人對自己之物自己佔有時,“權利性佔有”與“事實性佔有”俱在。
當所有權人對自己之物讓他人佔有時,“權利性佔有”佔有存在,“事實性佔有”不存在,仍有一樣是存在的。而且,存在的是“權利性佔有”,比“事實性佔有”更加牢固。
對於“事實性佔有”,還有另外的說法。當所有權人對自己之物讓他人佔有時,事實上是間接佔有。這也叫一種“事實佔有”。
就佔有的外延而言,事實性佔有的外延比權利性佔有的外延大許多。
事實性佔有,除了有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以外,無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也包括在內。佔有消滅的物件,包括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兩個物件。
權利性佔有,一般會把無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剔除,剩下的就是有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佔有消滅的物件,僅指有權佔有一個物件。
由此可見,在調查研究佔有保護和佔有消滅時,最好是將兩種佔有形態結合起來,才能作出更加全面的結論出來。
“唯事實性佔有論”者對於事實性佔有的認知問題似乎難以自圓其說。談論事實性佔有的絕對性,講直接佔有的消滅原因之一,是“喪失對於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轉而又說“事實上的管領力僅一時不能行使而可預期回覆的,佔有不消滅。”
上述觀點,將“事實性佔有”弄成了彈性的事物。司法理論與實務中,“事實”即證據,就是客觀存在的、硬性的事物。
2、如何看待佔有不消滅
該文章舉例說:“須注意的是,事實上的管領力僅一時不能行使而可預期回覆的,佔有不消滅。例如,家畜走失,可預期其歸來;佔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沒數日;因山崩橋斷,一時不能取回放置彼岸的物品;房客於櫃檯辦理退房手續時,發現還有手錶遺留於客房;於訪友時,臨行遺忘衣物;佔有的物品雖已被竊多日,但人髒俱獲,可請求返還,等等,均不得導致佔有的喪失。”
上述例子,對於“事實”、“事實性佔有”和“佔有的喪失”之邏輯認知或者推定,是虛假的證據。
下列問題無法自圓其說。
暫時性佔有消滅,難道說不屬於佔有消滅嗎?
暫時性佔有消滅,難道說就一定“不得導致佔有的喪失”嗎?
動產的暫時性佔有消滅,難道說等於不動產的暫時性佔有消滅嗎?
事實上的管領力,僅僅涉及事實性佔有,一律不涉及權利性佔有嗎?
可預期回覆的,到底是基於事實性佔有還是權利性佔有?到底是基於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
有條件要求的可預期回覆的佔有,與無條件要求的可預期回覆的佔有,難道說都可以達到同樣的恢復目的嗎?
首先,多數脫離直接佔有之物,基本上應當推定為臨時性或者已然性喪失佔有。
“事實”、“佔有的喪失”反而可以肯定的是: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遺留於客房的手錶、臨行遺忘衣物,這些權利人脫離直接佔有之物,基本上應當推定為臨時性或者已然性喪失佔有。因為,佔有人臨時性或者已然性喪失了管領力。
佔有的土地,這是不動產,洪水不能沖走,別人也不能拿走。不能因為洪水淹沒數日而斷定佔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只能說事實上的管領力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響。
“佔有的物品雖已被竊多日,但人髒俱獲”,只能作兩個階段來解釋:一是人髒俱獲前,標誌著臨時性或者已然性喪失佔有;二是人髒俱獲後,標誌著從喪失佔有進展到可恢復佔有。這是兩種事實狀態,而不是一種事實狀態。
其次,關於“佔有不消滅”推斷的外延不周延。
(1)推斷“佔有不消滅”可以成立的是,佔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沒數日。
這是不動產,洪水不能沖走,別人也不能拿走。
(2)推斷“佔有不消滅”基本可以成立的是:於訪友時,臨行遺忘衣物。
衣物遺忘在友人家容易恢復佔有。但遺忘在公共場所被別人撿到就有一定的風險。
(3)推斷“佔有不消滅”有一定保障的是:被盜的物品。
因為人髒俱獲,可請求返還。但不能保證百分之百能夠成功。比如,被盜的物品是現金,佔有人忘記了具體的數額,負責辦理的派出所民警會懷疑佔有人虛報冒領。
(4)推斷“佔有不消滅”有一定疑問的是:房客於櫃檯辦理退房手續時遺留於客房的手錶。
問題在於:房客於櫃檯辦理退房手續時,距離有多遠,花費多少時間?手錶是否於訂房時在服務檯登記過,怎麼證實手錶一定是遺留於客房?這段時間裡是否還有其他客人、過路人、服務員來過?如果遺留於客房的手錶已經找不到了怎麼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不確定因素還是很多的。
(5)推斷“佔有不消滅”有較大難度的是: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
這裡是籠統舉例的,至於具體事由不得而知。如家畜是什麼動物,走失多久、多遠,尋找的難度有多大,或者返還原物的可能性有幾大等等,不利因素很多,很難推定“佔有不消滅”。
放置彼岸的物品,是大件的還是小件的?放置了多久,是否有人看管,有沒有人撿到?撿到後是否會歸還放置者?山崩橋斷對於放置彼岸的物品是否產生破壞性作用?不利因素很多,很難推定“佔有不消滅”。
綜上所述,所謂“佔有不消滅”的論斷,是將“佔有可能不消滅”,以偏概全地斷定為“佔有必然不消滅”。這叫斷章取義,李代桃僵,犯了證據不足和外延不周延的錯誤。
其三,某些“可預期回覆的”佔有,需要依託“權利性佔有”來回復事實性佔有。
毫無疑問,涉及到“可預期回覆的”佔有,肯定不能從“事實性佔有”到“事實性佔有”、從“事實性非佔有”到“事實性非佔有”這種迴圈往復的論證與假設,需要依託“權利性佔有”來回復事實性佔有。這好比人感冒了需要吃藥或者打針來治療,不能用感冒來治療感冒。否則,非但不能治療感冒,反而會加重感冒。
已知: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遺留於客房的手錶、臨行遺忘衣物,這些權利人脫離直接佔有之物,基本上應當推定為臨時性或者已然性喪失佔有。所有這些,不能證明“事實性佔有”,只能證明“事實性非佔有”或者“非事實性佔有”。
處理:欲達成“可預期回覆的”佔有,需要證明回覆佔有人是家畜、物品、手錶、衣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佔有權人以及其他實體性權利人,只能以權利人的權利主張回覆佔有。只有這樣處理,才有公信力和執行力,否則是涉嫌侵奪、侵財或者詐騙,被善意管理人、無因管理人驅趕,“可預期回覆的”佔有的推斷就落空了。
三、概要分析
總體上歸納,佔有的消滅,主要包括事實性佔有的消滅與權利性佔有的消滅兩大板塊。主要形式表現出直接佔有的消滅與間接佔有的消滅兩大分支,其他幾十種佔有的消滅,是在這兩大板塊和兩大分支的枝葉。
1、事實性佔有的消滅與權利性佔有的消滅
第一,事實性佔有的消滅。
事實性佔有的消滅,簡稱事實性消滅。是指佔有人喪失了事實性佔有,即喪失了對於物的事實上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而歸於消滅。其特點是,不論佔有是否有權源和屬於何種權利型別,只講佔有消滅或者被消滅的事實真象。
這是一種物本主義的理論架構,有一種證據至上主義理論在支援著,人們也容易達成一致性意見。
以物為本原,而不是以物權為本原,進行佔有消滅上的推定,認為物消滅必然導致佔有消滅。至於佔有人是否具有權源、權利是什麼,在所不問。發生推導偏差時,可以將事實當成原因,也可以將原因當成事實的結果。
事實性佔有,是一種客觀存在論式的佔有。推定佔有以及佔有關係的成立、變更、轉移、消滅,不以權利性佔有為依據,而是以實際的佔有為依據。
事實性佔有,除了有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以外,無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也包括在內。佔有消滅的物件,包括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兩個物件。
(1)形式邏輯的推定
佔有因系對物事實上直接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佔有人對佔有物不具備這些要素,喪失了必要條件,推定為佔有消滅,即直接佔有的消滅。
間接佔有系經由直接佔有以維持對物事實上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合同式佔有與合同式消滅是其主要的特徵。
佔有因非權利,而係一種支配、管領、控制、統治的事實。故佔有人如對物已無事實上佔有之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而歸於消滅。
(2)法律規定與社會認知的肯定
民法對於事實性消滅,沒有多少專門的、集中的規定,主要是一些零散式的規定。
至於財產權刑法、行政處罰法對於惡意處分、惡意佔有的消滅,主要是基於公權力與公權利上的消滅,更加註重於權利性消滅。
關於各種訴訟法以及各種司法解釋,對於事實證明方面的規定是相當多的。但是,基礎法與工具****有不同的側重點。
社會公眾認知上充分肯定事實性消滅,是本能的樸素的認知,大家自小時起就有這種感性認識。
第二,權利性佔有的消滅。
權利性佔有的消滅,簡稱權利性消滅。是指佔有人喪失了權利性佔有,即喪失了對於物權(債權、其他權利、利益)的事實上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而歸於消滅。
其特點是,以物權、債權等權利為標本,進行針對性的考究佔有的消滅;同時,也承認不論佔有是否有權源和屬於何種權利型別,只講佔有消滅或者被消滅的事實真象,不排除“事實性消滅”的邏輯推理。
權利性佔有,是一種主觀判斷式的佔有。推定佔有以及佔有關係的成立、變更、轉移、消滅,不以事實佔有為依據,而是以實際的權利為依據。
這是一種權本主義的理論架構,人們也容易忽略這種消滅方式。
以物權或者其他權利、利益為本原,而不是以事實為本原,進行佔有消滅上的推定,認為物消滅並不必然導致佔有權消滅。會考究佔有人是否具有權源、權利是什麼。發生推導偏差時,有可能忽略事實上的原因,也可以將權源當成事實的結果。
(1)形式邏輯的推定
佔有因系對物事實上直接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佔有人對佔有物不具備這些要素,喪失了必要條件,推定為佔有消滅,即直接佔有的消滅。
直接佔有人,可以是所有權人,也可以是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可以優於普通他物權人,但債權式擔保物權人卻優於所有權人。
間接佔有系經由直接佔有以維持對物事實上的支配、管領、控制、統治,合同式佔有與合同式消滅是其主要的特徵。
直接佔有人是自物權人的,佔有物與佔有的消滅為自己式消滅。直接佔有人是他物權人的,佔有物與佔有的消滅為他人式消滅。
權利性佔有,一般會把無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剔除,剩下的就是有權佔有人之事實性佔有。佔有消滅的物件,僅指有權佔有一個物件。
他物權人的佔有與佔有消滅,與自物權人的佔有與佔有消滅有紐帶關係。自物權人的佔有可以作用於他物權人的佔有,他物權人的佔有可以反作用於自物權人的佔有。
(2)法律規定與社會認知的肯定
民法對於權利性消滅,主要在《物權法》之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幾個部分作出專門的、集中的規定,主要是一些零散式的規定。
然而,《物權法》佔有編中,關於權利性消滅與事實性消滅都是模稜兩可的模糊性規定。
財產權刑法、行政處罰法對於惡意處分、惡意佔有的消滅,主要是基於公權力與公權利上的消滅,更加註重於權利性消滅,也不否認事實性消滅。
關於各種訴訟法以及各種司法解釋,對於事實證明方面的規定是相當多的。但是,基礎法與工具****有不同的側重點。更加註重於事實性消滅,也不否認權利性消滅。
社會公眾認知上充分肯定事實性消滅,對於權利性消滅反而瞭解的不多。
中國法律現有220多部,最多的是經濟法,主要是行政經濟法。其中關於權利性佔有與權利性消滅,鮮少這種專業術語。
財產權法是民法中重要組成部分,除了所有權就是使用權,比較單調。其中關於權利性佔有與權利性消滅,主要集中於所有許可權制論方面,他物許可權制論方面的鮮少這種專業術語。
物權法是民法中比較系統和非常深奧的法律,2007年才姍姍來遲。其中關於權利性佔有與權利性消滅,主要集中於有權佔有物件方面。關於事實性佔有與事實性消滅方面的規定,以及無權佔有方面的規定,明顯的表現出內容貧乏。
誠然,關於無權佔有方面的規定具有開創性意義,唯物權法獨尊。
2、直接佔有的消滅與間接佔有的消滅
直接佔有的消滅與間接佔有的消滅,是佔有消滅中兩個最典型的形態。所有佔有的消滅,都出自這兩者門下,二者必居其一。
(1)直接佔有的消滅
一則,直接佔有。
直接佔有,是指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對其佔有之物,直接享有事實上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利用該物進行佔有活動,直接發揮物的效用,據此行使利用權、作用權等權利。
所有權式直接佔有,為自物權式直接佔有,可以獨立自主地對於自己之物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中,處分權賦予所有權人對於自己之物行使消滅佔有的權利。
經濟領域中,以及一般的交換領域中,直接佔有的消滅是司空見慣的。但必需時刻防範與戒除惡意佔有與惡意處分。
他物權式直接佔有,主要集中於普通物權體系中,擔保物權體系中的直接佔有可以與共同處分相聯結,可以在合適的情勢下迫使所有權人消滅自己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法院判決抵押權人和質權人、留置權人,都是民事主體中最厲害的他物權式直接佔有人。
用益物權人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權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的債權人、權利人,一般是透過所有權人同意取得物的直接佔有。直接佔有的消滅,很大程度上受制於所有權人的間接佔有權與處分權。
還有一些處於隱藏陣線的直接佔有人,他們是各式各樣的無因管理人。受無因管理之債法鎖關係驅使的,巴不得早早的消滅直接佔有。受返還原物驅使的,類似於遺失物拾取的直接佔有人,不及時消滅直接佔有就違法啦。
還有一些公法上與公物上的直接佔有人,他們消滅直接佔有都是需要小心翼翼的。這些特殊性的直接佔有與消滅直接佔有不需要多講了吧,哈哈。
二則,直接佔有的消滅。
直接佔有的消滅,係指直接佔有由於自身的原因與其他的原因而消滅。包括事實性消滅與權利性消滅以及物本身的滅失、毀滅等,從而喪失了對佔有物之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而消滅。
自身的原因而消滅,是指直接佔有有意無意的行為達成直接佔有的主動消滅。如所有權人將自己之物消費掉、處分掉,或者自己以及佔有關係人對於物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或者故意拋棄等等。
其他的原因而消滅,是指直接佔有人非可歸於自己的原因導致直接佔有被消滅。如承租人、承借人的合同到期沒有續約而喪失了佔有,佔有物被自然災害破壞喪失了佔有,佔有物被國家徵收有去無回,貪汙受賄犯的財產被國家沒收,佔有人喪失了佔有時效而被法律剝奪佔有等。
(2)間接佔有的消滅
一則,間接佔有。
間接佔有,是指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對其佔有之物,間接享有事實上的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利用該物進行佔有活動,間接發揮物的效用,據此行使利用權、作用權等權利。
所有權式間接佔有,為自物權式間接佔有。可以將自己之物委託他人佔有,或者出租給他人佔有、免費提供他人佔有等,自己則由直接佔有人變成間接佔有人。這種做法並不喪失自己的所有權包括處分權,處分權賦予所有權人對於自己之物行使消滅佔有的權利。所有權人是直接佔有人的指導員,按照合同對於自己之物行使間接管理的權利,直接佔有毀損、滅失佔有物,得向間接佔有人賠償損失。
他物權式間接佔有人,一般是直接或者間接佔有的佔有關係人,如用益物權人的佔有關係人,擔保物權人的佔有關係人等,按照他物權人的意思表示佔有該物。其中,使用質權人、收益質權人等,享有相當優越的佔有,非一般的間接佔有人可比。
二則,間接佔有的消滅。
係指間接佔有由於自身的原因與其他的原因而消滅。包括事實性消滅與權利性消滅以及物本身的滅失、毀滅等,從而喪失了對佔有物之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而消滅。
自身的原因而消滅,是指間接佔有人有意無意的行為導致間接佔有的主動消滅。如自己以及佔有關係人對於物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或者故意拋棄,主要是物權式佔有、債權式佔有、權利式佔有期間屆滿喪失佔有的權利而消滅佔有,因佔有關係解體而消滅佔有等等。
其他的原因而消滅,是指間接佔有人非可歸於自己的原因導致直接佔有被消滅。如因違約導致解除合同導致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佔有物被自然災害破壞喪失了佔有,佔有物被國家徵收有去無回,貪汙受賄犯的財產被國家沒收,佔有人喪失了佔有時效而被法律剝奪佔有等。
本文列舉了幾種主要的佔有消滅的型別,如果都寫完,則需要數十萬字的篇幅。掛一漏萬在所難免,非常抱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相關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至第37條[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與資產變更中14項以上重大行為規範與限制,國有獨資企業獨資公司增減資本規範與限制,國有獨資企業獨資公司的負責制,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管理制度,人民政府對於國有各種企業的監管職責,國有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重大事項的政府審批規定,遵循產業政策與交易規則,國有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權]、第68條至第75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家出資企業等公職人員的違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8種方式]、第26條至第31條[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72條[佔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線等高度危險品的侵權責任推定]、第75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的侵權責任與連帶責任]。
相關名詞:
〖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無權佔有準保護的性質〗〖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妨害請求權〗〖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危險消除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簡析〗〖擔保物權消滅情形與性質特徵〗〖抵押權的消滅與抵押權的保全〗〖承諾轉質〗〖質權放棄〗〖質權實現形式〗〖留置權消滅〗〖留置權趨勢與成因〗〖留置權消滅的兩大型別〗〖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因幹預導致的物權變動〗〖不動產徵收〗〖徵用與生效〗〖共有物分割權〗
〖耕地承包期的標準期限30年〗〖草原承包期的標準期限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的標準期限30年至70年〗〖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制度〗〖地役權法定解除〗〖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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遁入物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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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佔有的消滅,係指事實性佔有的消滅與權利性佔有的消滅。包括直接的消滅與間接的消滅、人為的消滅與自然的消滅、暴力的消滅與和平的消滅,以及法定的消滅與意定的消滅、公然的消滅與隱秘的消滅、有瘕疵的消滅與無瘕疵的消滅、趨利性消滅與非趨利性消滅等表現形式,標誌著佔有保護的成功或者失利、圓滿或者殘缺、進步或者落後等終結、結局狀態。
其中,佔有於訴訟時效期間過期和訴訟過程消滅的,具有法律的執行效力與社會公示效力。物的訴權優於債的訴權,表現出較長的訴訟保護期間甚至於有的是永久保護期間。公訴權優於民訴權,很多是永久保護期間。民訴權中以保護佔有為目的,公訴權中以消滅佔有為能事,兩者之間的目的意義顯然不同。
總體上歸納,佔有的消滅,主要包括事實性佔有的消滅與權利性佔有的消滅兩大板塊。主要形式表現出直接佔有的消滅與間接佔有的消滅兩大分支,其他幾十種佔有的消滅,是在這兩大板塊和兩大分支的枝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