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7-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27-2
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總原則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總原則,係指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大權獨攬、小權分散原則和統一性與實用性相結合原則、下位法有限的靈活性與上位法的原則性相結合的原則,目的在於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相配合相協調,加強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法制建設,為全國實現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不動產登記制度由制度(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身兼民事和公事不動產登記制度,關鍵在於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集約用地和確認、保護各種不動產權利的重要一環,也是發揚人類社會幾千年來優秀法制文化傳統的突出表現與必要措施,並將這項制度貫穿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中,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落實。
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指具有地方性法規立法許可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城市立法機關可依法律規定製訂地方性的不動產登記法。調動地方立法的積極性,以彌補目前不動產登記之法律、行政法規的不足之處。地方性法規原則上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已作規定的內容發生齟齬,個別地區的個別不動產登記制度內容要作特殊性調整的,須經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稽核透過。全部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要經過最高立法機關備案,最高立法機關有權糾正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地方法條款。全國性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立起來後,地方性法規即最終完成立法使命。
本條款關於“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的規定,就是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機關授權地方立法機關進行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藉以解決各個地區尤其是地多人少的少數民族地區或者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計劃單列市不動產登記的實際問題,以及登記機構、收費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產權制度的一個把關制度、公示制度和系統化、網路化、常規化、模式化的不動產跟蹤監管制度,故地方性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是對於不動產產權制度的一個規範性調整性立法。
譬如,西北地區地廣人稀的農牧業地區農牧民的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可以略大於人口稠密地區農牧民的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權面積,這是需要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地區的某些地方的實際需要、並且根據本法和立法法的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同時對於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範圍或者登記機構許可權和登記辦法作出個別性的調整。隨著該地區人口增長和宅基地面積的緊張狀態加劇,該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地區的某些地區的實際需要、並且根據本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重新修正地方性法規,同時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範圍或者登記機構許可權和登記辦法再次作出個別性的調整,也就是按照新規定新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少於按照舊規定的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該地區以前的宅基地優惠政策將為新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制度所逐漸替代。
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是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立法積極性,調節餘缺,優勢互補,為完善全國各地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建立健全房地產統一的登記制度而統一實施的全國性的地方立法工程。
全國人大立法機關會根據形勢的發展,需要制訂或者修改一些新的不動產登記法律,根據全國各地區的現實情況現實需要而下放一些不動產登記的立法權,這樣就把不動產登記法律和不動產登記地方法規兩者結合起來,形成更具實用性的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所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與地方立法制相對的概念。按照物權法第246條的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統一登記的機構、統一登記的辦法等“三統一”制度。
2014年15日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附“說明”重新定義為:國務院法制辦介紹,徵求意見稿根據2013年3月全國人大透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貫徹國務院確定的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臺“四統一”精神,即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簿冊、統一登記依據和統一資訊平臺。主要是增加了“統一資訊平臺”,並且這是敏感性很強、管理技術需嚴格、法理科學需中肯和難度性很大的科目。
自從上世紀末開始開放房地產市場以來,土地、房屋價格飆升,有的地王價格上漲了數十倍至數百倍不等,有些房屋價格上漲了十倍至數十倍。與此同時,被社會廣泛垢病的“房姐”、“房嬸”、“房叔”、“房老爺”等逐漸浮出水面。
有些貪官汙吏、無良商人,一人佔有商品房幾套至幾百套之多,他們一人以多個身份證、多個戶口甚至於完全以假名假稱矇混過關,使得房地產登記機構防不勝防。
倘若實行了“統一資訊平臺”查詢制度,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源能夠共享,上級對下級便於進行日常性的監督工作,也方便於人民群眾積極參與舉報違法犯罪分子,對社會和對登機機構來說肯定是益處多多的。
2、目的意義
本條款的規定,具有以下幾種目的意義。
第一,根據需要和可能,確認不動產登記立法適當地向地方放權的必要性。
中國地域遼闊,各個地區的發展不平衡,也有各自的特點。尤其是,目前兩岸之間實行的是一國兩制,不能將大陸地區的每種登記法強行攤派至特別行政區。如大陸存在集體所有制的土地,這樣人為的所有制和所有權不能強行推廣至該地區。
某些不動產登記法總有不圓滿的方面,也需要一些地方法加以補充。尤其是一些邊遠地區、民族地區和經濟開發區等,用地制度與其他地區有所區別,需要制訂地方法來進行重新規範。再者,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積累了許多一線工作的經驗,制訂地方登記法應當是勝任的。
第二,推動立法程序,為未來建立統一的不動產製度作好準備。
《物權法》重點在於物權變更中的特種民法,儘管對於不動產登記的條文不多,但非常管用。如《物權法》是07年3月頒佈、10月開始實施的。為了與該法律配套,07年12月專門頒佈《土地登記辦法》。其中一些專門的概念和法理就是從《物權法》受到啟迪而首次運用的。
國務院法制辦網站2014年15日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並附有“說明”、“意見稿”條文內容。這些意味著開始向為未來建立統一的不動產製度作好準備又有新的動作,未來形勢發展還是很有希望的。
除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以外(臺灣省暫時不好說),其他的中國省份的不動產登記地方立法,一般可以作為過渡性措施對待。國家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實施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地方法將為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所替代,從而完成地方不動產登記法的使命,圓滿結束。
(二)關聯
關於不動產登記立法許可權,中國基本上屬於中央集權制的形式,絕大多數法律、行政法規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兩級中央機關作出規定。
針對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少數民族地區、計劃單列市地區、經濟開發區、經濟移民地區等另類地區的實情,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原則精神和大政方針的前提下,出臺一些地方性法規,彌補中央法律不足之處,能夠起到拾遺補闕的作用,也是應當的。倘若地方關於制訂本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沒有必要,就不能勉強,因這種法規政策性強,影響很大,立法時需要遵從“寧缺勿濫”的原則。
過去30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為了便於招商引資的特殊需要,授權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等5個經濟特區,以及其他的經濟開發區、計劃單列市、經濟移民地區,以特殊的經濟政策給予扶持或者援助,優先開發國有土地,相關的不動產登記內容有所補充或者調整,一般是微調性質的立法。
根據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形與客觀條件,依法允許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仍然沿用以往的不動產登記法。這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是以地方法為主,這是一種特例。這兩個地區的特點是,並不存在“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問題,因為該地區沒有集體組織;並且依據憲法、物權法等法律關於“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規定,已經界定全部土地為國有土地。
因為土地權屬清晰、單一,在制訂和實行不動產登記法時就相對容易些。況且,香港地區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各自獨立,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廉潔自律,不得以已之私幹擾不動產登記法的貫徹落實。這樣堅持下去,香港能夠成為全國不動產登記的模範地區和模範試驗區。
(1)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原為英國租借地,1997年中國政府收回成命,實現了香港迴歸。根據“港人治港”的原則,中央允許他們沿用至今的一些舊法律,包括不動產登記法在內。英國人管治香港時期,也將英國的普通法、不動產登記法等法律強行推廣應用至該地區。英國法與大陸法的不動產權利物件是有很大差異的。
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可以實行土地所有權私有制,私人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權,不動產登記法和登記專案中,是“國家(市鎮政府)土地所有權”和“私人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格局。批准不動產登記立法的,是帝國國王或者國家議會院,一般不搞地方法。
以英國為首的英美法系,實行的是土地王有制,即相當於封建社會的土地國有制。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只能享有信託的土地所有權。所有的不動產登記法,蓋由國王主持制訂。這與美國的立法機構也是不同的。美國的不動產登記法,亦為財產法規範與調整,財產法主要是普通法,屬於州法即地方法範疇。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迴歸之前,香港的土地也屬於中國國有土地,清朝政府時期為王有土地(封建式國有土地),而國民政府時期的國民政府對香港沒有實質性的管轄權,可忽略不計,故國民黨統治時期的《中華民國民法》中的土地所有權私有制以及相關的不動產登記法,30多年來對於香港無效。
香港是個聞名遐邇的自由港,經濟投資自由和不動產登記查詢自由是其最大的優點。香港所有公務員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動產,平民百姓可以自由查詢,不受所謂“保護隱私權”條約的影響。因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公務員,必須隨時隨地地接受群眾和民意代表的調查,登記機構得積極配合查詢人的諮詢,解答相關的疑難問題。
(2)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為葡萄牙殖民地,從16世紀開始便統治澳門達400年之久。1999年12月20日正式迴歸祖國,葡萄牙統治者從此退出歷史舞臺。
澳門是中國境內最具法典化地區,傳承的是葡萄牙的法治理念,即大陸法系的法治理念,這是源於葡萄牙是大陸法系國家所致。相比之下,澳門的法律體系比香港的法律體系更加完整。中國大陸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與澳門地方法有相當大的距離。
澳門法律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為澳門制定的法律、澳門本身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構成。
葡萄牙法律在澳門的延伸適用,是在1749年後逐漸進行的。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憲法中,正式把澳門視為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地之一,並將葡萄牙的法律當然地視作澳門的法律。
此後,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陸續被延伸到澳門適用。葡萄牙延伸到澳門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國家慣常所稱的五大法典,即:《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商法典》、《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此外還有一些小法典,如《民事登記法典》、《物業登記法典》、《殖民地稅收法典》、《農業勞動法典》、《軍事司法法典》等。這些法典延伸到澳門適用,構成了澳門法律制度的框架,而且也奠定了澳門法律制度的基礎。
民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通常由公法、私法及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三大部類構成。澳門現行法律中屬於私法的法律大體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典、律師通則、民商及物業登記法以及各種有關民商法律關係的特別法或規章;屬於公法的大體有:澳門組織章程、立法會議員章程、刑法典、司法組織綱要法、刑事訴訟法典、行政程式法典、稅法、文教衛生法等等;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大體有:勞動法、經濟法、各種政府有關調控經濟的規章等。
澳門迴歸之前,在基本法指引下和中國政府的協助下,對於原來現存的法律、法典進行了清理、修改、整合,目前主要的法典有《澳門民法典》、《澳門商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等五大法典。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於1999年12月20日頒佈實施,共185條,字數約32000多字,篇幅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當。保留了大陸法系精細、細膩的特點。因為實行了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並非一件難事。
該法典的不動產登記型別多達13種(第1條),涵蓋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地上權、地役權、租賃權、居住權、繼承權、特許權等多種物權,債權、抵押權、扣押權、查封權等多項債權與財產權,款目共16項。第86條“查詢的特別事項”共12項,第90條“特別必備資料”共18項,第96條“特別附註”共19項。
(3)臺灣省簡述
臺灣省目前與中國中央政府呈膠著狀態,已經成為“國中之‘國’”。他們認為他們的不動產登記法是“國法”,我們則認為他們的不動產登記法是“地方法”。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樣,其民法體系也是大陸法系的一個分支流派。他們也將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六法全書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帶到臺灣,一直沿用至今。其民法中的物權編比新中國的物權法早頒佈78年,也積累了一些歷史經驗教訓。現在,物權法權威解讀文字中,有關文章多次提到臺灣民法的相關條款規定,從純法理學方面來說,裡面一些內容也是有可取之處的。
臺灣不動產登記制度非常複雜,它涉及到的相關法律非常多,包括民法。臺灣民法共五編。包括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當然最相關的就是民法物權編。包括不動產物權,因為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生效等均規定在民法物權編。除了民法物權編外,民法債編也有少數零星關於登記的規定。比如說在民法債編承攬契約中,有承攬人抵押權登記,相當於大陸《合同法》286條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大陸的這條沒有登記的規定,不過臺灣的承攬人抵押權有登記的規定。在債編的513條,就有承攬人抵押權的登記。所以說民法並不是隻有物權編在規定登記而已。但是最主要的還是物權編。
民法各編都有各編的施行法,各編的施行法也是立法院透過的法律。民法物權編的施行法當然就是規範民法物權編的施行。民法物權編會規定登記具有怎麼樣的效力,而民法物權編的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則規定,登記另以法律定之。有一部法律是《土地法》。《土地法》又授權訂定《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法》是法律,《土地登記規則》是行政命令。是法律授權、對外能夠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命令裡邊的法規命令。最重要的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法規包括:《民法物權編》、《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法》對不動產登記的特別意義。臺灣《土地法》裡邊有規定,該法裡所指土地是指水、陸、天然富源。所以,臺灣《土地法》講的土地是非常廣義的。連天然富源的空氣、陽光我們都認為是土地。但是在具體的規定時這個土地的意義就不同了。在《土地法》37條規定,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和他項權利之登記。他項權利就是指不動產的限制物權。《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指的登記是指土地、建築改良物的登記。房屋的登記也是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
〖注:上述資料主要錄自中國法學網《臺灣不動產登記法制》。時間:2014年5月10日晚上七點。講演人:黃健彰(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主持人: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評議人:尹飛(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國民黨在中國大陸統治時期名聲很壞,他們代表官僚階級欺壓百姓,魚肉人民,官軍普遍貪汙腐化,還多次挑動國內戰爭,破壞了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後來戰敗退守臺灣島嶼後,也進行了反省和一些改良,緩和了島內矛盾。如學著共產黨的辦法搞了三次土地改革,實行“三七五減租法”(佃農與地主按年收成的千分之三點七五交租),減輕承租人的負擔等。
臺灣的國有土地分為國有、省有兩種型別,土地國有化率相當高。他們進駐臺灣時,沒收日本人在臺灣的土地、房屋等資產,收歸於國有。另外,政府向當地地主強制性“贖買”(收買)土地,使得國有土地佔全臺灣的四成以上。
臺灣的土地分為公有、私有兩種型別,沒有“集體”這樣的型別,土地產權相對清晰。從1945年來一直在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修改不動產登記法,立法質量不斷提高。
二、總原則
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的總原則如下所示。
一是大權獨攬、小權分散原則。
大權獨攬,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立法機關對於關係到全國最重要的不動產登記法進行親自立法,或者將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相關的不動產主管部門的部門法規修正升級為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小權分散,就是全國人大立法機關根據全國各地區的現實情況與現實需要,向全國副省級以上地區的立法機關下放一些不動產登記的地方法規的立法權,授予他們以一定的立法許可權、立法範圍,以便於統一登記部門和統一登記手續,或者對於特殊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作出一些微調。
當前情勢下,為了適當保留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不動產製度與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特色,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授予他們的立法機關以更高許可權的立法權,至於他們是大陸法系的物權立法方式還是英美法系的物權立法方式,在所不問。
不動產製度與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是既最傳統又現代的辦法。古今中外或者古往今來,各個國家與各個地區均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與辦法堅持不懈地貫徹實施。
人類社會大規模地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從大約5000年前的人類社會第一次大分工開始的。人類社會第一次大分工將農業從畜牧業中分離出來,客觀上對於土地的登記與人口的登記有全國性的需求。自此以後,不動產登記制度應運而生,一發而不可收拾,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同化、最悠久、最重視、最平穩和最適用的一項財產權公示與保護制度。
不動產登記制度具有廣泛的適應性,適用於任何土地所有制的階級社會。遠古社會的統治階級深深懂得,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統治國家和統治人民的最好的和最不可少的統治手段。
因為國家對於土地的佔有權是無限期的,國民及其家族對土地的佔有權可長達數十年至數百年以上,且不動產登記與農業稅收、不動產稅收、人口勞役等重大專案密不可分,故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有史以來最穩定的一種產權制度。無論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或者是社會主義社會,也無論是土地公有制社會或者是土地私有制社會,永遠也離不開不動產登記制度。
《詩?小雅?北山》著名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是中國夏商西周時期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總原則,這個時期還只是個奴隸社會,農業並不發達就這樣重視不動產登記制度。
西周時期,《大盂鼎銘》記載“受民受疆土”,《詩?魯頌?閟宮》記載的“錫之山川,土附庸”,就證明瞭4000年前的中國就建立了不動產登記制度。西周時期的許多鼎銘文中,記載了許多的土地交易、交換、贈與、賠償、租賃等處分土地的事蹟與登記活動。由於中國是古代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文化普及率相對較高,故一直是世界上最盛行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國家之一。國家每次朝代更迭和土地改革、土地調整,都免不了又要來一場大規模的土地變更登記工程。
目前,社會主義國家主要是集權制國家,故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較少有分權的,登記機構一般是國家對口的主管部門。資本主義國家既有集權制的也有分權制的。
同是英美法系國家,英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是由王室代表整個國家負責的,儘管現在是議會制。美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是由51個州自行負責的。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法》等多部內容全面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是由天皇代表整個國家負責的。
總之,包括共和制、君主立憲制和各種政治色彩社會制度的國家,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基本上是以中央集權制為主導地位的。雖然各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各不相同,但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必需的、統一的和基本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二是統一性與實用性相結合原則。
統一性,是指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統一性和不動產登記部門的統一性。不動產登記是由不動產登記法驅動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與國家的不動產監管制度相通的,故不動產登記法與國家的不動產監管法應當精神統一,步調一致。物權法起草與全國大討論過程中,很多意見認為,登記機構特別是不動產登記機構不統一,必然出現很多弊端,不利於健全登記制度,應當統一登記機構。
實用性,是指不動產登記的範圍要增強實用性,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要簡便實用。如合併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建立計算機電子檔案,以便於每個地區可以進行電子化資訊化查詢;減少年審、複審和重新發產權證次數,防止地方登記機構濫發證、亂收費和以證謀私,增加權利人的辦證負擔甚至於精神負擔。
物權立法時,中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機構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等多個部門,各個部門各自為政,重複登記與反覆登記浪費時間、浪費人力物力,給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的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麻煩。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分頭登記,兩個部門的資訊不對稱,對於某些違法用地、違法建築的漏洞不容易及時發現,給予不該取得產權證的惡意佔有人也頒發了產權證。
三是下位法有限的靈活性與上位法的原則性相結合的原則。
各個地區的地方性法規相對地說是下位法,其立法許可權和法的效力不及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上,地方性法規關於不動產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包括本物權法的規定和相關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法的規定相牴觸。這是由國家的立法制度、執法制度決定了的大原則,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這種大原則。
關鍵在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的命題,需要在下位法有限的靈活性與上位法的原則性相結合之間作出一個最佳選擇或者最佳平衡點。原則上,既要堅持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辦事原則,又要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辦法上,又要從有利於國家法制統一的角度出發,對於不動產統一登記這種中央立法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勢,有立法許可權的某些地方透過先行立法,既可以解決地方性具體業務事務的現實需要,又可以透過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積累解決有關法律問題的實踐經驗,為日後中央統一立法和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打下良好基礎。但是,一旦法律、行政法規將來對統一登記問題作出規定,或者說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以後,地方性法規開始失效,各個地區就應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6條
相關名詞:
〖不動產登記制度地方立法的依據〗〖目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形勢〗〖不動產登記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則〗
〖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適度公開原則〗〖不動產登記機構與範圍〗〖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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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制度立法總原則,係指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大權獨攬、小權分散原則和統一性與實用性相結合原則、下位法有限的靈活性與上位法的原則性相結合的原則,目的在於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相配合相協調,加強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法制建設,為全國實現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不動產登記制度由制度(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身兼民事和公事不動產登記制度,關鍵在於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集約用地和確認、保護各種不動產權利的重要一環,也是發揚人類社會幾千年來優秀法制文化傳統的突出表現與必要措施,並將這項制度貫穿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中,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落實。
自從上世紀末開始開放房地產市場以來,土地、房屋價格飆升,有的地王價格上漲了數十倍至數百倍不等,有些房屋價格上漲了十倍至數十倍。與此同時,被社會廣泛垢病的“房姐”、“房嬸”、“房叔”、“房老爺”等逐漸浮出水面。
有些貪官汙吏、無良商人,一人佔有商品房幾套至幾百套之多,他們一人以多個身份證、多個戶口甚至於完全以假名假稱矇混過關,使得房地產登記機構防不勝防。
倘若實行了“統一資訊平臺”查詢制度,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源能夠共享,上級對下級便於進行日常性的監督工作,也方便於人民群眾積極參與舉報違法犯罪分子,對社會和對登機機構來說肯定是益處多多的。
附件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08月15日11:27:09來源:新華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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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要求建立統一基礎平臺並對資訊保密
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網站15日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資訊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資訊實時共享;並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資訊保密。
國務院法制辦介紹,徵求意見稿根據2013年3月全國人大透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貫徹國務院確定的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臺“四統一”精神,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整合職責,二是物權穩定,三是方便群眾,四是嚴格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徵求意見稿規定,登記機構應當設定統一的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相關事項,並對登記簿的介質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儲存義務等進行明確。同時,為妥善處理好不動產統一登記過程中新證和老證之間的關係,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簿繼續有效。
本著簡化程式、方便群眾的原則,徵求意見稿規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請人的意願,允許申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單方提出登記申請,在登記機構登記前還可以自願撤回登記申請。二是要求登記機構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字等資訊,為申請人提供便利。三是嚴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當場受理;登記機構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內容的,視為符合受理條件。四是登記機構能夠透過互通共享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為加強登記資訊共享與保護,徵求意見稿專設一章作出規定,一是要求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資訊要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資訊實時共享。二是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享。三是明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有權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四是對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料的使用進行規範。此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資訊保密。
據瞭解,徵求意見稿由國土資源部起草,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此稿。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改形成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現將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佈,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透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入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透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 ),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bdc@chinalaw。gov。cn(來源:國務院法制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