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2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5-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10,87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5-2 物權法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同樣是由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兩個部分組成的相關內容,這些排他權、優先權、對世權內容主要體現在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三大範疇。從比例上來說,擔保物權法板塊對抗擔保法及其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比例相對高一些。因為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中融入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內容的緣故,除了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單一對抗效力以外,還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合作、聯合、聚合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有:涵蓋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的各個領域,涵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各個方面;涵蓋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以及不動產物權關係法、動產物權關係法、抵押權關係法、動產質權關係法、權利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以及有權佔有關係法、無權佔有關係法;涵蓋國家財產保護法、集體財產保護法、私人財產保護法和其他人財產保護法,涵蓋法定與意定的財產保護防火牆法;涵蓋物上保護請求權法、物權保護請求權法、權利保護請求權法、利益保護請求權法和佔有保護請求權法;涵蓋各種物權的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涵蓋每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從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中反映出來的規律性是: 第一,高階級的所有制對於低階級的所有制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放權讓利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依據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物權制度的根本要求,在自然資源合理配置方面賦予全民所有制以最優的取得權,賦予集體所有制以相對優先的取得權,同時給予私有制在自由競爭領域以應有的法律地位與發展機遇。 物權法第1條、第3條、第4條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所有權關係法和用益物權關係法中的大量規定,運用對立統一規律來進行物權化方針的相對平衡。在限制物權變通領域和禁止物權變動領域,賦予公共所有制以特別優先權或者一般優先權,具有特殊性的對抗效力;在自由物權變通領域,相對地限制公共所有制的特權,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1、全民所有制的對抗效力 全民所有制是高階形態的所有制,所肩負的社會責任與其他所有制的迥然不同。一方面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另一方面肩負著為整個社會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和大量的社會公共品的政治責任。優先發展國營經濟和優先保護公共物權,優先分配自然資源和產業資源,讓全民所有制企業在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保持一致程度上的優勢,是完全符合科學社會主義和宏觀物權法理學原理的。 因此,全民所有制優於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賦予全民所有制以高階的對抗效力,同時對於其他所有制進行適當的放權讓利,以便於搞活經濟,就是一種有理、有利、有節的法律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縱觀後現代科學的新型物權化社會,無論是東方社會或者是西方社會,無論是計劃經濟模式或者市場經濟模式,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財產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是通用的。 法國、義大利等私有制國家在民法中明確規定重要的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無主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人也不得取得所有權。更有甚者,德國基本法甚至於將剝奪私人的土地所有權當作一項政治物權化任務來抓。歐洲一些福利社會主義國家,更加重視發展國營經濟,許多國營企業以社會效益為本,適當地考量企業的經濟效益。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是對外開放程度很高的地區,在水務、市政建設等領域始終保持國家機器的絕對控制地位。 2、集體所有制的對抗效力 集體所有制是中級形態的所有制,某些自然資源和天然資源歸於集體佔有與利用,廢除土地所有權私有制,既符合社會主義進步事業的根本要求,又符合後現代社會農業生產集約化的客觀需要。以集體的土地所有制對抗私人的土地所有制,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規律。而實現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奮鬥目標,將會生成更高威力的對抗效力。 因此,集體所有制優於私有制,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賦予集體所有制以中級的對抗效力,同時對於私有制進行適當的放權讓利,以便於搞活經濟,就是一種有理、有利、有節的法律規定。 3、私有制的對抗效力 私有制是低階形態的所有制,一般而論,往往是限於一般流通領域的經濟競爭,難以進入限制流通領域的資源共享,不能進入禁止流通領域與其他所有制分庭抗禮。所謂物權法之對抗效力,其功能功效往往是弱勢的,往往是高能效的私有制戰勝低能效的私有制,有優先權的私有制戰勝無優先權的私有制。 物權法關於自然資源歸屬的規定,僅僅授予國家、集體兩種所有制,並沒有授予私有制。當私有制與公共所有制發生****後,就可以變被動為主動,變劣勢為優勢。在一般流通領域和一般化的物權關係中,某些特殊的私有制表現出非常活躍的狀態,以小搏大、以弱勝強的例子比比皆是。 物權法關於國家、集體、私人三大所有制權利人的財產保護防火牆;國家的是防侵佔、防哄搶、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壞共五大對抗效力,集體的是防侵佔、防哄搶、防私分、防破壞共四大對抗效力,私人的是防侵佔、防哄搶、防破壞共三大對抗效力。 第二,高階級的所有權對於低階級的所有權和其他普通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互利互惠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了法定所有權對意定所有權、特種所有權對一般所有權、專屬所有權對其他所有權、長線所有權對短線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對共有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對動產所有權、主所有權對從所有權、自由所有權對限制所有權,前者的對抗效力優於後者的對抗效力。 分清了所有權的高下文野、正誤優劣,就可以按圖索驥、順藤摸瓜,找到所有權歸屬、變動過程中的差別,進行差別化目標責任制。 所有權與其他物權、與擔保物權建立佔有關係後,不受法律限制或者條件限制的,對抗效力可以自由發揮;受法律限制或者條件限制的,對抗效力可以衰減甚至歸於無效。 第三,高階級的物權對於低階級的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平衡權利與義務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一般而論,高階級的物權對於低階級的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所有權對用益物權、留置權對質權和抵押權、質權對抵押權等等,以高統低,以大壓小,以強凌弱,以新換舊,充分體現出優勝劣汰的發展趨勢。 以普通物權而言,所有權是以自己之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之物行使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少一項權能,就決定了少一樣或少一份對抗效力。 以擔保物權而言,留置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前提下成立的佔有控制權,質權是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設立的佔有控制權,抵押權是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設立的精神控制權,物權的規格、權能和條件反射情勢不同,少一項權能,就決定了少一樣或少一份對抗效力。 以登記物權而言,無論是普通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無論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無論是法定物權或者意定物權,登記生效的物權總歸是優於其他生效或者無效的物權,少一項權能,就決定了少一樣或少一份對抗效力。 (二)概述 所謂物權法之對抗效力,是指物權法實施日期開始之後,對於除憲法以外的同類內容的舊法律可以進行對抗,清除或者撤銷、抵銷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增加新法律內容,從而實施新的物權制度,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相對於執行效力來說,其是輔助性法律效力,有增強執行效力的客觀效果。 所謂對抗效力,就是相關法律基於優先實施權、優先排他權之類的抗衡效力。當一種新法律實施後對舊法律不合時宜的內容進行更新換代時,就會產生除舊佈新式的對抗效力;當一種法律的制度化、規範化、正規化、現代化水平達到一定高度時,在應用範圍和作業系統上就會對於低能效的法律發生對抗效力;當相關的權力、權利、權益能夠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或者永久性保護時,就會對於低時效的法律發生對抗效力;當高階級的法律出現時,就會自然而然地對於低階級的法律發生對抗效力。 一般而論,憲法的對抗效力優於諸種法律的對抗效力,基本法的對抗效力優於非基本法的對抗效力,新型法、模態法的對抗效力優於非新型法、非模態法的對抗效力。所有這些特殊的對抗效力,既是《立法法》賦予的,也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 因為《物權法》是21世紀當代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的新型法、模態法,是社會主義物權制度的基本法,是民法和權源法的基本法,又是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的基本法,又是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五大內容並舉的“綜合物權法”,又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共為一體化的“系統物權法”,應用範圍極其廣泛,其對抗效力完全可以與大名鼎鼎的《合同法》和《刑法》媲美。 《物權法》鶴立雞群式的對抗效力一定後,法律內部的對抗效力與法律“一致對外”的對抗效力,以及與某些法律、法規構成的聯合對抗效力,就會淋漓盡致式地、摩肩接踵式地反映出來。發生這樣的蝴蝶效應、馬太效應現象,一點也不感到意外。畢竟,《物權法》的本職工作,就是不遺餘力地全面剖析和正確處理整個社會形形色色的物權矛盾,運用系統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來進行統籌兼顧,將各種物權體制中的矛盾律、對立統一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運用自如,需要實現理想的法律目標責任制。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既要從法律條文中規定下來,又要從人們的法律實踐中反映出來。物權法說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物權人得老老實實地進行登記,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動產物權交付生效,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進行交付,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物權變更的合同有效,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履行合同約定,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某種物歸誰所有,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服從分配,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法定物權優於意定物權、物權優於債權、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債權優於所有權、所有權優於用益物權,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服從分配,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物權保護請求權優於物上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請求權優於無權佔有請求權、善意佔有請求權優於惡意佔有請求權,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服從規定,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當事人只有合法的物權才能受法律保護,才能站得正、行得穩,才能充分發揮其排他效力與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相關內容,物權法之對抗效力,都是為物權人準備、為物權人服務的。每個人不能老是想著免費的午餐,在每次享受權利的時候,不能忘記履行相應的義務和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就會被《物權法》撤銷其優先權和排他權,不能發揮對抗效力,反被他人發揮對抗效力。 《物權法》第4條特別明確規定了“互不侵犯條約”:“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了貫徹落實“互不侵犯條約”,《物權法》分別於第34條、第63條、第66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人財產防火牆。每種物權人都有自己的尚方寶劍,都有自己的殺手鐧和護身符。 物權活動中,有物權對抗無物權、有優先權排除無優先權、此一物許可權制另一物權、優勝物權淘汰劣勢物權、新成立物權消滅舊有的物權、合法物權排除非法物權、合理物權取代非理物權,以及物權優先於債權、擔保物權優先於擔保債權、法定的物權優先於意定的物權、高階物權優先於低階物權、自由物權優先於限制物權、長期物權優先於短期物權、永久物權優先於臨時物權、公益物權優先於私益物權、特種物權優先於一般物權、合同約定的物權優先於合同未約定的物權、登記生效的物權優先於未登記生效的物權、特別優先權優先於一般優先權、特別排他權優先於一般排他權、有優先權優先於無優先權、有排他權優先於無排他權、有物權優先於無物權、有權佔有優先於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優先於惡意佔有、善意處分優先於惡意處分、物權保護請求權優先於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於債權保護請求權、以及行使各種各樣的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等等,都有可能生成物權法之對抗效力,都是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相關內容。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主要原因在於:普通物權法板塊裡面,許多財產權方面的規定,大量增加了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新內容,從新視角、新概念、新辦法和全新內容上進行新規定,從而增強了法律效力,避免了與民法通則、新合同法等舊普通法之間的正面衝突,即使是有衝突也是問題不大的地方。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共同特點,在於要求法律更加嚴密、精確一些,不能疏忽大意。 擔保物權法板塊新增於中國物權法之中決不是偶然性的,由於十幾年來國內外市場的急劇變化,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漸漸地出現了一些守舊和落後的一面。 而且,擔保物權法板塊新增了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新內容,並且做到了與普通物權法很好的融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如何與國際擔保法接軌,如何根據新的形勢重新整理內容,也成為很迫切的修法任務。 綜合以上各種現實因素,擔保物權法用於對抗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比例相對高一些,這也許是制定物權法始料不及的。不過,普通物權法板塊與擔保物權法板塊各自對抗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一時難以下結論,也只能由立法專家來下結論。 二、主要內容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是個敏感性的話題,一般的專家學者會盡量避免這個話題。那麼,筆者也只能鬥膽地勉強議一議。 第一,普通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 普通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特徵,相對來說主要是軟對抗效力,是從側面對於民法通則、新合同法等舊財產法進行迂迴曲折的對抗,許多方面既有對抗的一面,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有相容的一面。這是相當奇特的。大多數情形下,普通物權法對於舊財產法並無撤銷權或者變更權,只不過是兩種不同體制的財產法而已。 普通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財產所有權決定論之爭 舊財產法體現了“所有權決定論”,專門樹立所有權的絕對權威,對於其他權利人的許多權益則較少顧及。普通物權法承認所有權是財產法中高階物權物件,但專門設定了非常多的限制物件與限制條件,其中,用益物權、承包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基地使用權、租賃使用權、地役權、相鄰關係以及善意取得、善意佔有、主從合一、房地一致、公共利益範疇是所有權的十二個最主要的限制物件,不動產和部分動產之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是最主要的限制條件。整個民商法體系裡面,數物權法對於所有許可權制物件與限制條件最為周密齊全的。 透過比較鑑別,物權法的執行效力與適用範圍明顯地具有某種優勢,具有更大的普及意義,對舊財產法“財產所有權決定論”的對抗效力主要是軟對抗。 2.合同生效決定論之爭 舊財產法體現了“合同生效決定論”,儘管其對於無效合同和免責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仍然存在外延不周全之嫌。物權法毫不猶豫地引進了制度物權法的部分內容,突出了“不動產登記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承認合同生效是初級生效或者是不完全生效,顛覆了“一紙合同定終身”的合同決定論。登記生效主義範疇裡,權利人非登記不可,不登記不能生效,合同再完善也不行;登記對抗主義範疇裡,不要求必須登記,但僅僅依合同來執行,那個效力就很低,不能對抗善意佔有第三人。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公示,以及機動車船、航空器登記公示,自然離不開合同約定,而合同約定的生效不等於公示的生效:合同是標,登記才是本。物權法動產交付公示,自然離不開合同約定,同樣表明了合同約定生效不等於公示生效:合同是標,交付才是本。 透過比較鑑別,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公示,機動車船、船舶、航空器登記公示,引入了物權法的強制性條件,加上動產交付,物權法的執行效力會相應地提高,合同主義的適用範圍會相對地縮小,對舊財產法“合同生效決定論”的對抗效力主要是軟對抗。 3.短期訴訟時效之爭 舊民法通則之訴訟時效比較呆板,儘管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加了又加,仍然存在許多漏洞,不利於權利人維權。主要原因在於,民法通則將一些本來屬於物權保護物件誤當作一般財產權物件來對待,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時效。 物權法之一大規則,是“物權優於債權”,並且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普通債權和擔保債權。倘若將債權型訴訟時效與物權型訴訟時效混淆起來甚至於顛倒起來,就顯得很不科學,對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會起到負面影響。 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許多物權是需要經過長時間甚至於永久保護的。如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需要長時間甚至於永久保護的;分割共有財產的請求權包括繼承權是需要長時間保護的;對於無需登記的物,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2年期訴訟時效過短,可以考慮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關於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也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同為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保護型的與債權保護型的、法定的與意定的,顯然是不相同的。某些物權需要長期保護,某些債權不一定要長期保護;某些法定物權需要長期保護,某些意定物權不一定要長期保護。 譬如,某甲與某乙符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某甲依照合同約定向某乙分期付款,並搬進了房屋居住,但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此後,某乙看到房屋價格漲勢喜人,企圖將該房屋再轉讓給第三人,要求購買人退回房屋,受讓人不同意。在這種情勢下,受讓人甲方是物權人即準所有權人,轉讓人是債權人即準債權人,轉讓人不能向受讓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只能以債權人的名義向受讓人要求繼續追討餘下的購房款。相反地,倘若轉讓人強奪已經轉讓的房屋,受讓人可以準所有權人的名義請求返還原物。倘若債權保護的期限是2年,則物權保護的期限肯定應當長於2年。有的法理學家認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20年。 又如,土地所有權公共所有制是法定的,物權變動時不得抵押與轉讓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因此,這種物權是受法律永遠保護的,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破壞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透過比較鑑別,物權法之關乎特定物權、特定請求權等方面的訴訟時效,往往長於舊財產法的訴訟時效,有的甚至於是永遠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物權法的執行效力會相應地大大提高,對舊財產法“短期訴訟時效”的對抗效力是硬效力。 4.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增補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個十分敏感性話題,物權法第五編“佔有”,大膽探索了無權佔有準保護即臨時性保護,這在以往的普通法和特別法是從來沒有的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在別的法律中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沒有對抗效力。在物權法中卻是有一定的對抗效力,但都是臨時性、限期性的對抗效力,而且其出發點和歸宿只能是以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作為。 第二,擔保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 擔保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特徵,主要是硬對抗效力,從內容上對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悄無聲息的修正,以“高規格法優於低規格法”和“後法優於前法”的兩大優勢發揮對抗效力。 整部物權法中,當數擔保物權編中之對抗效力最為密集、最為明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377~379頁,專門解釋了物權法第178條“本條是關於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問題的規定。”實際上,此條款是寓意了物權法之執行效力與對抗效力的關鍵性說明。 《解讀》列舉物權法之執行效力與對抗效力的條款內容是相當密集的,認為擔保法與物權法不一致的主要有: 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41條、第43條、第76條、第78條、第79條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或者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第53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實現抵押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54條第2項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都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秩序清償。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82條、8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範圍限於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 擔保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以擔保法鎖新內容彌補擔保法鎖舊內容 物權法中,有些條款就是以擔保法鎖新技術更替擔保法鎖舊技術。如第181條“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第180條第5項“將有動產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第223條第4項“新權利質權”:基本份額可以質押。 物權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債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重新整理了擔保法“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規定。 物權法對於留置權的範圍,不限於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其他債權也是可以的。 所有這些,著重點在於“立新”,彌補了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不足部分。 2.擔保物權生效重新界定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不動產的3個具體專案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需要登記,抵押權自此登記時生效。對於企業裝置和其他動產之抵押,不再一律要求“登記生效”。無論是否登記生效,均需簽訂抵押合同。 物權法第224條規定,票據質權的生效是分為兩種情形的,一是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權利憑證憑證交付權利人時設立;二是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是如擔保法所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226條規定,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登記生效的,一種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外一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是如擔保法所示“證券登記辦理機構”,也不僅僅是一個機構登記機構。第226條規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是如擔保法所示“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不是如擔保法孤立地所示“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都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秩序清償”。 所有這些,著重點在於“破舊立新”,對於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顯的對抗效力。 3.抵押權人訴訟時效的敦促式修改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是如擔保法所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實現抵押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著重點,在於“破舊立新”,因為相對科學且公平合理,對於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顯的對抗效力。即以新法改進舊法的質量效力和進步效力,是增強法律執行力和排他力的動態平衡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例子很多,相關內容也很豐富。倘若將全部內容排列出來並進行充分的說明,可能需要數十萬字以上才能達到目的。限於篇幅,故不贅述。 關鍵在於,需要掌握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規律性,遵從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就能夠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就能夠提綱挈領,舉一反三,少犯錯誤,少走彎路,收到立竿見影的好效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物】〗〖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關係】〗〖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關係】〗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同樣是由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兩個部分組成的相關內容,這些排他權、優先權、對世權內容主要體現在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三大範疇。從比例上來說,擔保物權法板塊對抗擔保法及其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比例相對高一些。因為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中融入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內容的緣故,除了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單一對抗效力以外,還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合作、聯合、聚合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有:涵蓋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的各個領域,涵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各個方面;涵蓋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以及不動產物權關係法、動產物權關係法、抵押權關係法、動產質權關係法、權利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以及有權佔有關係法、無權佔有關係法;涵蓋國家財產保護法、集體財產保護法、私人財產保護法和其他人財產保護法,涵蓋法定與意定的財產保護防火牆法;涵蓋物上保護請求權法、物權保護請求權法、權利保護請求權法、利益保護請求權法和佔有保護請求權法;涵蓋各種物權的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涵蓋每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從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中反映出來的規律性是: 第一,高階級的所有制對於低階級的所有制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放權讓利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第二,高階級的所有權對於低階級的所有權和其他普通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互利互惠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第三,高階級的物權對於低階級的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平衡權利與義務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例子很多,相關內容也很豐富。倘若將全部內容排列出來並進行充分的說明,可能需要數十萬字以上才能達到目的。限於篇幅,故不贅述。 關鍵在於,需要掌握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規律性,遵從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就能夠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就能夠提綱挈領,舉一反三,少犯錯誤,少走彎路,收到立竿見影的好效果。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5-2

物權法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同樣是由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兩個部分組成的相關內容,這些排他權、優先權、對世權內容主要體現在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三大範疇。從比例上來說,擔保物權法板塊對抗擔保法及其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比例相對高一些。因為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中融入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內容的緣故,除了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單一對抗效力以外,還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合作、聯合、聚合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有:涵蓋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的各個領域,涵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各個方面;涵蓋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以及不動產物權關係法、動產物權關係法、抵押權關係法、動產質權關係法、權利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以及有權佔有關係法、無權佔有關係法;涵蓋國家財產保護法、集體財產保護法、私人財產保護法和其他人財產保護法,涵蓋法定與意定的財產保護防火牆法;涵蓋物上保護請求權法、物權保護請求權法、權利保護請求權法、利益保護請求權法和佔有保護請求權法;涵蓋各種物權的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涵蓋每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從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中反映出來的規律性是:

第一,高階級的所有制對於低階級的所有制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放權讓利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依據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物權制度的根本要求,在自然資源合理配置方面賦予全民所有制以最優的取得權,賦予集體所有制以相對優先的取得權,同時給予私有制在自由競爭領域以應有的法律地位與發展機遇。

物權法第1條、第3條、第4條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所有權關係法和用益物權關係法中的大量規定,運用對立統一規律來進行物權化方針的相對平衡。在限制物權變通領域和禁止物權變動領域,賦予公共所有制以特別優先權或者一般優先權,具有特殊性的對抗效力;在自由物權變通領域,相對地限制公共所有制的特權,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1、全民所有制的對抗效力

全民所有制是高階形態的所有制,所肩負的社會責任與其他所有制的迥然不同。一方面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責任,另一方面肩負著為整個社會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和大量的社會公共品的政治責任。優先發展國營經濟和優先保護公共物權,優先分配自然資源和產業資源,讓全民所有制企業在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保持一致程度上的優勢,是完全符合科學社會主義和宏觀物權法理學原理的。

因此,全民所有制優於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賦予全民所有制以高階的對抗效力,同時對於其他所有制進行適當的放權讓利,以便於搞活經濟,就是一種有理、有利、有節的法律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縱觀後現代科學的新型物權化社會,無論是東方社會或者是西方社會,無論是計劃經濟模式或者市場經濟模式,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財產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是通用的。

法國、義大利等私有制國家在民法中明確規定重要的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無主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人也不得取得所有權。更有甚者,德國基本法甚至於將剝奪私人的土地所有權當作一項政治物權化任務來抓。歐洲一些福利社會主義國家,更加重視發展國營經濟,許多國營企業以社會效益為本,適當地考量企業的經濟效益。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是對外開放程度很高的地區,在水務、市政建設等領域始終保持國家機器的絕對控制地位。

2、集體所有制的對抗效力

集體所有制是中級形態的所有制,某些自然資源和天然資源歸於集體佔有與利用,廢除土地所有權私有制,既符合社會主義進步事業的根本要求,又符合後現代社會農業生產集約化的客觀需要。以集體的土地所有制對抗私人的土地所有制,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規律。而實現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奮鬥目標,將會生成更高威力的對抗效力。

因此,集體所有制優於私有制,是宏觀物權法理學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賦予集體所有制以中級的對抗效力,同時對於私有制進行適當的放權讓利,以便於搞活經濟,就是一種有理、有利、有節的法律規定。

3、私有制的對抗效力

私有制是低階形態的所有制,一般而論,往往是限於一般流通領域的經濟競爭,難以進入限制流通領域的資源共享,不能進入禁止流通領域與其他所有制分庭抗禮。所謂物權法之對抗效力,其功能功效往往是弱勢的,往往是高能效的私有制戰勝低能效的私有制,有優先權的私有制戰勝無優先權的私有制。

物權法關於自然資源歸屬的規定,僅僅授予國家、集體兩種所有制,並沒有授予私有制。當私有制與公共所有制發生****後,就可以變被動為主動,變劣勢為優勢。在一般流通領域和一般化的物權關係中,某些特殊的私有制表現出非常活躍的狀態,以小搏大、以弱勝強的例子比比皆是。

物權法關於國家、集體、私人三大所有制權利人的財產保護防火牆;國家的是防侵佔、防哄搶、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壞共五大對抗效力,集體的是防侵佔、防哄搶、防私分、防破壞共四大對抗效力,私人的是防侵佔、防哄搶、防破壞共三大對抗效力。

第二,高階級的所有權對於低階級的所有權和其他普通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互利互惠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了法定所有權對意定所有權、特種所有權對一般所有權、專屬所有權對其他所有權、長線所有權對短線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對共有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對動產所有權、主所有權對從所有權、自由所有權對限制所有權,前者的對抗效力優於後者的對抗效力。

分清了所有權的高下文野、正誤優劣,就可以按圖索驥、順藤摸瓜,找到所有權歸屬、變動過程中的差別,進行差別化目標責任制。

所有權與其他物權、與擔保物權建立佔有關係後,不受法律限制或者條件限制的,對抗效力可以自由發揮;受法律限制或者條件限制的,對抗效力可以衰減甚至歸於無效。

第三,高階級的物權對於低階級的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平衡權利與義務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一般而論,高階級的物權對於低階級的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所有權對用益物權、留置權對質權和抵押權、質權對抵押權等等,以高統低,以大壓小,以強凌弱,以新換舊,充分體現出優勝劣汰的發展趨勢。

以普通物權而言,所有權是以自己之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之物行使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少一項權能,就決定了少一樣或少一份對抗效力。

以擔保物權而言,留置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前提下成立的佔有控制權,質權是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設立的佔有控制權,抵押權是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設立的精神控制權,物權的規格、權能和條件反射情勢不同,少一項權能,就決定了少一樣或少一份對抗效力。

以登記物權而言,無論是普通物權或者擔保物權,無論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無論是法定物權或者意定物權,登記生效的物權總歸是優於其他生效或者無效的物權,少一項權能,就決定了少一樣或少一份對抗效力。

(二)概述

所謂物權法之對抗效力,是指物權法實施日期開始之後,對於除憲法以外的同類內容的舊法律可以進行對抗,清除或者撤銷、抵銷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增加新法律內容,從而實施新的物權制度,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相對於執行效力來說,其是輔助性法律效力,有增強執行效力的客觀效果。

所謂對抗效力,就是相關法律基於優先實施權、優先排他權之類的抗衡效力。當一種新法律實施後對舊法律不合時宜的內容進行更新換代時,就會產生除舊佈新式的對抗效力;當一種法律的制度化、規範化、正規化、現代化水平達到一定高度時,在應用範圍和作業系統上就會對於低能效的法律發生對抗效力;當相關的權力、權利、權益能夠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或者永久性保護時,就會對於低時效的法律發生對抗效力;當高階級的法律出現時,就會自然而然地對於低階級的法律發生對抗效力。

一般而論,憲法的對抗效力優於諸種法律的對抗效力,基本法的對抗效力優於非基本法的對抗效力,新型法、模態法的對抗效力優於非新型法、非模態法的對抗效力。所有這些特殊的對抗效力,既是《立法法》賦予的,也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

因為《物權法》是21世紀當代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的新型法、模態法,是社會主義物權制度的基本法,是民法和權源法的基本法,又是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的基本法,又是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五大內容並舉的“綜合物權法”,又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共為一體化的“系統物權法”,應用範圍極其廣泛,其對抗效力完全可以與大名鼎鼎的《合同法》和《刑法》媲美。

《物權法》鶴立雞群式的對抗效力一定後,法律內部的對抗效力與法律“一致對外”的對抗效力,以及與某些法律、法規構成的聯合對抗效力,就會淋漓盡致式地、摩肩接踵式地反映出來。發生這樣的蝴蝶效應、馬太效應現象,一點也不感到意外。畢竟,《物權法》的本職工作,就是不遺餘力地全面剖析和正確處理整個社會形形色色的物權矛盾,運用系統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來進行統籌兼顧,將各種物權體制中的矛盾律、對立統一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運用自如,需要實現理想的法律目標責任制。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既要從法律條文中規定下來,又要從人們的法律實踐中反映出來。物權法說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物權人得老老實實地進行登記,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動產物權交付生效,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進行交付,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物權變更的合同有效,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履行合同約定,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某種物歸誰所有,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服從分配,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法定物權優於意定物權、物權優於債權、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債權優於所有權、所有權優於用益物權,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服從分配,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物權法說物權保護請求權優於物上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請求權優於無權佔有請求權、善意佔有請求權優於惡意佔有請求權,當事人得老老實實地服從規定,並且不能說半句假話……。當事人只有合法的物權才能受法律保護,才能站得正、行得穩,才能充分發揮其排他效力與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相關內容,物權法之對抗效力,都是為物權人準備、為物權人服務的。每個人不能老是想著免費的午餐,在每次享受權利的時候,不能忘記履行相應的義務和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就會被《物權法》撤銷其優先權和排他權,不能發揮對抗效力,反被他人發揮對抗效力。

《物權法》第4條特別明確規定了“互不侵犯條約”:“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了貫徹落實“互不侵犯條約”,《物權法》分別於第34條、第63條、第66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人財產防火牆。每種物權人都有自己的尚方寶劍,都有自己的殺手鐧和護身符。

物權活動中,有物權對抗無物權、有優先權排除無優先權、此一物許可權制另一物權、優勝物權淘汰劣勢物權、新成立物權消滅舊有的物權、合法物權排除非法物權、合理物權取代非理物權,以及物權優先於債權、擔保物權優先於擔保債權、法定的物權優先於意定的物權、高階物權優先於低階物權、自由物權優先於限制物權、長期物權優先於短期物權、永久物權優先於臨時物權、公益物權優先於私益物權、特種物權優先於一般物權、合同約定的物權優先於合同未約定的物權、登記生效的物權優先於未登記生效的物權、特別優先權優先於一般優先權、特別排他權優先於一般排他權、有優先權優先於無優先權、有排他權優先於無排他權、有物權優先於無物權、有權佔有優先於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優先於惡意佔有、善意處分優先於惡意處分、物權保護請求權優先於物上保護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於債權保護請求權、以及行使各種各樣的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等等,都有可能生成物權法之對抗效力,都是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相關內容。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主要原因在於:普通物權法板塊裡面,許多財產權方面的規定,大量增加了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新內容,從新視角、新概念、新辦法和全新內容上進行新規定,從而增強了法律效力,避免了與民法通則、新合同法等舊普通法之間的正面衝突,即使是有衝突也是問題不大的地方。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共同特點,在於要求法律更加嚴密、精確一些,不能疏忽大意。

擔保物權法板塊新增於中國物權法之中決不是偶然性的,由於十幾年來國內外市場的急劇變化,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漸漸地出現了一些守舊和落後的一面。

而且,擔保物權法板塊新增了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新內容,並且做到了與普通物權法很好的融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如何與國際擔保法接軌,如何根據新的形勢重新整理內容,也成為很迫切的修法任務。

綜合以上各種現實因素,擔保物權法用於對抗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比例相對高一些,這也許是制定物權法始料不及的。不過,普通物權法板塊與擔保物權法板塊各自對抗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一時難以下結論,也只能由立法專家來下結論。

二、主要內容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是個敏感性的話題,一般的專家學者會盡量避免這個話題。那麼,筆者也只能鬥膽地勉強議一議。

第一,普通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

普通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特徵,相對來說主要是軟對抗效力,是從側面對於民法通則、新合同法等舊財產法進行迂迴曲折的對抗,許多方面既有對抗的一面,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有相容的一面。這是相當奇特的。大多數情形下,普通物權法對於舊財產法並無撤銷權或者變更權,只不過是兩種不同體制的財產法而已。

普通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財產所有權決定論之爭

舊財產法體現了“所有權決定論”,專門樹立所有權的絕對權威,對於其他權利人的許多權益則較少顧及。普通物權法承認所有權是財產法中高階物權物件,但專門設定了非常多的限制物件與限制條件,其中,用益物權、承包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基地使用權、租賃使用權、地役權、相鄰關係以及善意取得、善意佔有、主從合一、房地一致、公共利益範疇是所有權的十二個最主要的限制物件,不動產和部分動產之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是最主要的限制條件。整個民商法體系裡面,數物權法對於所有許可權制物件與限制條件最為周密齊全的。

透過比較鑑別,物權法的執行效力與適用範圍明顯地具有某種優勢,具有更大的普及意義,對舊財產法“財產所有權決定論”的對抗效力主要是軟對抗。

2.合同生效決定論之爭

舊財產法體現了“合同生效決定論”,儘管其對於無效合同和免責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仍然存在外延不周全之嫌。物權法毫不猶豫地引進了制度物權法的部分內容,突出了“不動產登記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承認合同生效是初級生效或者是不完全生效,顛覆了“一紙合同定終身”的合同決定論。登記生效主義範疇裡,權利人非登記不可,不登記不能生效,合同再完善也不行;登記對抗主義範疇裡,不要求必須登記,但僅僅依合同來執行,那個效力就很低,不能對抗善意佔有第三人。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公示,以及機動車船、航空器登記公示,自然離不開合同約定,而合同約定的生效不等於公示的生效:合同是標,登記才是本。物權法動產交付公示,自然離不開合同約定,同樣表明了合同約定生效不等於公示生效:合同是標,交付才是本。

透過比較鑑別,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公示,機動車船、船舶、航空器登記公示,引入了物權法的強制性條件,加上動產交付,物權法的執行效力會相應地提高,合同主義的適用範圍會相對地縮小,對舊財產法“合同生效決定論”的對抗效力主要是軟對抗。

3.短期訴訟時效之爭

舊民法通則之訴訟時效比較呆板,儘管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加了又加,仍然存在許多漏洞,不利於權利人維權。主要原因在於,民法通則將一些本來屬於物權保護物件誤當作一般財產權物件來對待,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時效。

物權法之一大規則,是“物權優於債權”,並且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普通債權和擔保債權。倘若將債權型訴訟時效與物權型訴訟時效混淆起來甚至於顛倒起來,就顯得很不科學,對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會起到負面影響。

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許多物權是需要經過長時間甚至於永久保護的。如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需要長時間甚至於永久保護的;分割共有財產的請求權包括繼承權是需要長時間保護的;對於無需登記的物,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2年期訴訟時效過短,可以考慮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關於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也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同為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保護型的與債權保護型的、法定的與意定的,顯然是不相同的。某些物權需要長期保護,某些債權不一定要長期保護;某些法定物權需要長期保護,某些意定物權不一定要長期保護。

譬如,某甲與某乙符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某甲依照合同約定向某乙分期付款,並搬進了房屋居住,但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此後,某乙看到房屋價格漲勢喜人,企圖將該房屋再轉讓給第三人,要求購買人退回房屋,受讓人不同意。在這種情勢下,受讓人甲方是物權人即準所有權人,轉讓人是債權人即準債權人,轉讓人不能向受讓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只能以債權人的名義向受讓人要求繼續追討餘下的購房款。相反地,倘若轉讓人強奪已經轉讓的房屋,受讓人可以準所有權人的名義請求返還原物。倘若債權保護的期限是2年,則物權保護的期限肯定應當長於2年。有的法理學家認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20年。

又如,土地所有權公共所有制是法定的,物權變動時不得抵押與轉讓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因此,這種物權是受法律永遠保護的,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破壞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透過比較鑑別,物權法之關乎特定物權、特定請求權等方面的訴訟時效,往往長於舊財產法的訴訟時效,有的甚至於是永遠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物權法的執行效力會相應地大大提高,對舊財產法“短期訴訟時效”的對抗效力是硬效力。

4.無權佔有準保護的增補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是個十分敏感性話題,物權法第五編“佔有”,大膽探索了無權佔有準保護即臨時性保護,這在以往的普通法和特別法是從來沒有的規定。

無權佔有準保護,在別的法律中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沒有對抗效力。在物權法中卻是有一定的對抗效力,但都是臨時性、限期性的對抗效力,而且其出發點和歸宿只能是以回覆有權佔有人之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作為。

第二,擔保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

擔保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特徵,主要是硬對抗效力,從內容上對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悄無聲息的修正,以“高規格法優於低規格法”和“後法優於前法”的兩大優勢發揮對抗效力。

整部物權法中,當數擔保物權編中之對抗效力最為密集、最為明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377~379頁,專門解釋了物權法第178條“本條是關於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問題的規定。”實際上,此條款是寓意了物權法之執行效力與對抗效力的關鍵性說明。

《解讀》列舉物權法之執行效力與對抗效力的條款內容是相當密集的,認為擔保法與物權法不一致的主要有:

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41條、第43條、第76條、第78條、第79條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或者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第53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實現抵押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54條第2項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都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秩序清償。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82條、8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範圍限於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

擔保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以擔保法鎖新內容彌補擔保法鎖舊內容

物權法中,有些條款就是以擔保法鎖新技術更替擔保法鎖舊技術。如第181條“擬定動產集合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第180條第5項“將有動產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第223條第4項“新權利質權”:基本份額可以質押。

物權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債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重新整理了擔保法“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規定。

物權法對於留置權的範圍,不限於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其他債權也是可以的。

所有這些,著重點在於“立新”,彌補了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不足部分。

2.擔保物權生效重新界定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不動產的3個具體專案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需要登記,抵押權自此登記時生效。對於企業裝置和其他動產之抵押,不再一律要求“登記生效”。無論是否登記生效,均需簽訂抵押合同。

物權法第224條規定,票據質權的生效是分為兩種情形的,一是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權利憑證憑證交付權利人時設立;二是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是如擔保法所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226條規定,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登記生效的,一種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外一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是如擔保法所示“證券登記辦理機構”,也不僅僅是一個機構登記機構。第226條規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是如擔保法所示“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不是如擔保法孤立地所示“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都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秩序清償”。

所有這些,著重點在於“破舊立新”,對於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顯的對抗效力。

3.抵押權人訴訟時效的敦促式修改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是如擔保法所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實現抵押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著重點,在於“破舊立新”,因為相對科學且公平合理,對於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顯的對抗效力。即以新法改進舊法的質量效力和進步效力,是增強法律執行力和排他力的動態平衡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例子很多,相關內容也很豐富。倘若將全部內容排列出來並進行充分的說明,可能需要數十萬字以上才能達到目的。限於篇幅,故不贅述。

關鍵在於,需要掌握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規律性,遵從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就能夠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就能夠提綱挈領,舉一反三,少犯錯誤,少走彎路,收到立竿見影的好效果。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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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同樣是由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兩個部分組成的相關內容,這些排他權、優先權、對世權內容主要體現在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和物權關係三大範疇。從比例上來說,擔保物權法板塊對抗擔保法及其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比例相對高一些。因為普通物權法板塊和擔保物權法板塊中融入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內容的緣故,除了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單一對抗效力以外,還客觀存在物權法之合作、聯合、聚合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有:涵蓋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的各個領域,涵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各個方面;涵蓋所有制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以及不動產物權關係法、動產物權關係法、抵押權關係法、動產質權關係法、權利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以及有權佔有關係法、無權佔有關係法;涵蓋國家財產保護法、集體財產保護法、私人財產保護法和其他人財產保護法,涵蓋法定與意定的財產保護防火牆法;涵蓋物上保護請求權法、物權保護請求權法、權利保護請求權法、利益保護請求權法和佔有保護請求權法;涵蓋各種物權的各種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涵蓋每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從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中反映出來的規律性是:

第一,高階級的所有制對於低階級的所有制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放權讓利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第二,高階級的所有權對於低階級的所有權和其他普通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互利互惠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第三,高階級的物權對於低階級的物權有一定程度上的對抗效力,在平衡權利與義務的時候又表現出相對平等的對抗效力。

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例子很多,相關內容也很豐富。倘若將全部內容排列出來並進行充分的說明,可能需要數十萬字以上才能達到目的。限於篇幅,故不贅述。

關鍵在於,需要掌握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規律性,遵從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就能夠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就能夠提綱挈領,舉一反三,少犯錯誤,少走彎路,收到立竿見影的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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