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4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7-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7-2
中國21世紀物權法的立法焦點與基本原則
一、基本理念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簡稱中國物權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新中國在21世紀初制定的一部最重要的體現社會主義特色的新型民法。
這不是一部簡單的民法,而是一部縱橫捭闔、意境深邃、波瀾壯闊、恢弘畢至的當代宏觀物權法,是改善全體國民物權生活、平衡各利益階層權利義務、實現海清河宴和長治久安的槓桿式物權法,本質上屬於基本民法、基本財產權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關係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權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權法寶庫中,中國物權法堪稱一絕,獨領風騷,鶴立雞群,在物權法百花園中如君子蘭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嬌豔撩人。
事實證明,物權法,的確是一種極其重要、極其獨特的法律資源,是一般民法、一般財產權法所無法比擬的。其一整套法學原理、法學原則、法學規則和實施辦法,充分體現經驗主義和實用主義精神,是人類社會幾千年來法律哲學思想的結晶,是最大的法律科學思想寶庫。一部好的物權法可以管用幾十年,甚至於可以管用幾百年。充分開發利用物權法資源,維護法律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能夠充分利用系統管理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能夠將整個社會紛繁複雜的物權關係一一理順,能夠將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權家譜一一展現,能夠讓任何權利人、義務人、責任人心服口服,能夠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融為一體,能夠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融會貫通。從平整物權關係到平整法律關係,從平整法律關係到平整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系統化、立體化、模式化、人性化和制度化、規範化、正規化程度不同凡響,高屋建瓴、一鳴驚人是其主要特色之一。
有恆產者有恆心,遵守物權法者有恆心,中國新型物權法將對13億中國人民及其子孫後代的經濟生活與物權生活產生十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每個人需要有體面地過著物權法新生活,每個物權人都有物權法的尚方寶劍、殺手鐧和護身符,保佑好人家一生平安,讓每個踐踏物權法者永世不得安生。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適應新世紀新時代國內政治經濟的變化,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和立法資源,大膽創新,銳意進取,推陳出新,引領開來,具有劃時代的特別重要的意義。突出重點,堅持原則,適應國情,對應國策,是制定中國新型物權法的指導思想。
(一)重大意義
2007年3月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王兆國副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中,著重講了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與重大意義時,總結出四個重點:一是,制定物權法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二是,制定物權法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三是,制定物權法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四是,制定物權法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
物權法制訂實施的歷史背景,決定了立法的目的意義。
第一是,開發利用物權法資源已經迫在眉睫。
物權法這種法律資源極其重要,是其他法律資源所不能比擬與替代的。一般財產權法、一般民法不能解決的問題,物權法能夠解決;物權法能夠解決的問題,一般財產權法、一般民法不能解決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全國人民迫切需要物權法。沒有物權法,許多疑難問題不能解決,物權人的生活並不美滿。財產來源問題,物權歸屬問題,物權關係問題,物權保護與限制問題,物權保護與物上保護請求權問題,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問題,一切問題與問題的一切,都必須正確解決、正確處理。
然而,十分遺憾的是,新中國成立近58年來,竟然從來沒有頒佈實施過《物權法》,讓這種極其重要、非常科學的法律資源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的白白浪費,讓全體物權人感到非常失望、失落。
《物權法》起草、討論、修改、制訂過程也是一波三折,竟然前後經過13年、7次修改、8稿定讞。在議論紛紛、訴求紛紛甚至於反對聲音中,直到2007年才修成正果。
這裡的原因非常複雜。
一來,與本法承載的份量與責任息息相關。
物權法是基本民法、基本財產權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關係法和基本的物權制度法,牽一髮而動全鈞。不僅對於社會主義基本的經濟制度影響很大,而且對於各個領域、各個階層的物權關係影響很大,而且這種影響是長期性、持續性甚至於是永久性的。
物權法作為一種極其重要的法律資源和法律平臺,不能不開發利用,也不能胡亂的、過度的開發利用。對於來自各個領域、各個階層人士的利益訴求,不能完全拒絕,也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口應承。法律答應什麼,否決什麼,擱置什麼,裡面有許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有許多文章需要寫作。在謹慎謹慎再謹慎、認真認真再認真的情勢下,蹉跎了歲月,卻保證了質量。
二來,與本法的深奧科學和本職工作大有關係。
物權法,是以物為原點、以物權為圓點、以物權關係為方程式的財產權法,法律風格是與任何法律都是不相同的。透過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由點到面、由淺入深、由易到難、由近及遠等辦法,將數以千計的物權節點連線起來,將數以百計的物權關係展示出來,將成千上萬部法律法規串聯起來,形成星羅棋佈式物權方格,爆炸式迭起數以千計的物權法概念,法律的深奧程度幾乎是深不可測。
對於立法者而言,首先面臨著的考驗,就是如何在立法時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其次是瞭解物權法知識,以及如何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再就是需要正確面對各種焦點難點問題和群眾的利益訴求。能夠做到這一點實屬不易。
物權法的源頭是5000年前的古代羅馬法,這種法律已經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的青睞,各個時期各個國家各個地區都有自己的取捨與側重點,且關於所有權等概念還有一些偏差。如何根據本國國情制訂科學、合理的物權法,這是嚴肅的政治問題,也是必須堅守的科學問題。
物權法的本職工作是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規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某些物權是需要法定的,某些物權是需要意定的,某些物權受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影響。總之需要全國一盤棋、全法一般棋,需要做到一碗水端平,需要佔用大量時間來進行研究、保證質量,不能急於求成,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寫急就章。這就在於考量立法者的智慧與毅力,
對於立法機關和首長們而言,每年面臨多達10部的立法任務,還要對於一些舊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或補充、修正甚至於廢止,無暇專注於一部物權法的討論、修改和制訂,這樣一來就會拖延物權法的頒佈實施,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三來,對於是否制訂物權法爭議很大。
物權法在規劃、立項和起草、討論、修改過程中,一直是爭議很大。不僅僅在對於如何立法、確定具體內容問題上爭議很大,而且對於是否應當制訂物權法問題上爭議也很大。
原來,1993年,立法機關根據立法規劃草圖和立法日程,決定儘快起草物權法,並且先行採取制訂單行法的方法,分別制定民法典的各個部分,最後統一編纂為完整的民法典。在這種立法思想指導下,啟動了《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首先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順利地得以透過與頒佈實施。
在《合同法》基礎上,《物權法》的起草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2001年,在民法研究專家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基礎上,立法機關提出了《物權法草案》,開始了曠日持久的討論和反覆修改,2002年12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隨後進行了多次審議。
《物權法草案》起草、討論過程中,發生兩次影響很大的理論爭議,差一點把《物權法》湮滅在口水仗之中。
一大爭議: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權法?
正當《物權法草案》已經達成並且進行全面修改的時候,學術界提出一種反對意見,認為應當制定財產法而不是物權法。理由是,《法國民法典》對於財產法律關係的規定是財產法,英美法系確定財產法律關係也叫做財產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紀的有關財產關係的法律,應當叫做財產法,不能叫做物權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接連刊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鄭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議不制定物權法,並對民法學界進行了尖銳的批評。
對此,民法學界隨即進行了強烈的回應和反批評。認為這一意見事關國家民事法律立法走向,且涉及民法學術上的重要理論。如民法調整物件、物權的本質、民法典的結構體例,對“物”、“物權”、“財產權”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網路技術在內的高科技和智慧財產權等,也關係到整個中國大陸民法學界的聲譽。
學術界認為,中國的民法傳統自清末以來就承繼了德國法的傳統,在民法典中規定財產關係的法律就叫做物權法。在法國法中和英美法中確實將其叫做財產法。但是,按照德國法系的傳統,財產關係並不僅僅指物權關係,還包括債權關係和智慧財產權關係。因此,不能在法典中規定一個龐大的財產權,而只能按照德國法的傳統,規定物權和物權關係。因此,中國大陸規定財產關係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權法,而不能叫做財產法。
以上關於“制定物權法還是制定財產權法”的爭議之相關資料,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先生,在“中國《物權法》的出臺背景與規定的物權體系及重點規則”一文中有大量的描述,本文摘自該文的相關內容。資料來源於《物權法名家講座》第52頁~第54頁。
關於《法國民法典》,體例上沒有物權法,只有財產權法,這些財產權法佔法典中很高的比例,顯得非常鬆散。該民法典並不代表大陸法系。同是大陸法系,《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晚100年頒佈實施,肯定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品種。《德國民法典》出臺之後,西方國家和東方國家幾乎是一邊倒式地專門頒佈實施“物權法”,鮮有專門頒佈實施“財產法”的。
關於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體例上沒有物權法,只有財產權法。與《法國民法典》的同一特徵,是對於財產權來源不明,缺少確認和利用財產的相關內容,總體上不如《德國民法典》之物權法。
另一大爭議:物權法草案是否違憲?
2005年,《物權法草案》開始公開地向全體公民徵求意見,短短幾個月時間,就徵集了一萬多條修改意見。其中,有些人激烈地反對制訂《物權法》,認為這種法律跟解放前國民黨統治階級的《物權法》本質上是相同的,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的草案,而且斷定了就是物權法草案違憲。
理由是,草案廢除了憲法和民法通則中調整財產關係的最核心條款“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實質上妄圖用“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則取而代之,這是違憲行為。眾所周知,凡是違反憲法規定的法律和法律條文,是完全非法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反對者還認為,改革開放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極其嚴重,有人企圖以所謂的善意佔有制度來保護他們的非法財產,進行合法化保護。繼而提議,保護國家財產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等等。
憑心而論,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核心價值觀和立法目的意義是不能走板的。既然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則,在基本財產權法之《物權法》中加入這樣的條款並不過分。至於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在《物權法》中實行一體化保護,只能在根本原則基礎上加以利用。
爭議的另一方,有民法學者認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前蘇聯制定《蘇俄民法典》,確立了與此針鋒相對的原則,規定了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很長時間以來,我們奉行前蘇聯這個原則,過於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造成了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利的後果,侵犯了私人財產所有權。”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實行的是“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而不是刻意強調某一種財產所有形式是神聖的,其他財產形式是不神聖的。這樣的規定並不是違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原則,並不違反憲法原則,是完全正確的。
其實,爭論來爭論去,一個是講堅持社會主義整個階段的政治原則,一個是講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原則。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論的結果,導致物權法推遲了一年多才頒佈實施。
有人說“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根本是胡說八道。
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1999年10月第1版、羅結珍翻譯的《法國民法典》,現存2283條(其中加補的數百條未計在內),筆者9年來已經從頭到尾閱讀過幾十遍了,根本沒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之規定。相反地,該法典中關於保護公有財產的規定是相當多的,這比《德國民法典》等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強了許多。
《法國民法典》序編中第6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法律。”第三卷第四章共6條專門規定了“國家的權利”。
第538條特別規定:“由國家負責管理的道路、公路與街道,可航運與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灘、港口與小港口、停靠錨地,廣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法國領土之任何部分,均視為公有財產的不可分割之部分。”第539條規定了無主財產歸於公有財產,第540條~第542分別規定了要塞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行政區財產屬於國家財產。
第560條特別規定:“在可通航的河道與江道中間因衝擊而形成的沙洲、小島或灘塗,如無權利證書或相反時效規定,屬於國家。”第563條規定了河岸土地歸國家所有及其轉讓方式。
類似於以上條文保護公有財產的規定還有一些,故不贅述。
法國的情勢是,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確實有一段時間盛行過“所有權絕對論”,但不久很快被“所有權相對論”所湮滅。理論上的“所有權絕對論”,不等於《法國民法典》規定的“所有權絕對論”。這根本是兩回事。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法國的福利社會主義專案在西歐國家領先,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專案多達200多項。根本原因在於大力發展公有制經濟和向富人徵集高稅賦維持這些專案。二戰以來,法國進行過三次大規模的國有化運動,將私有企業收歸國有國營。上世紀末法國在希拉剋總統開始私有化運動以後,財政收入和社會福利專案明顯減少。
有人說“很長時間以來,我們奉行前蘇聯這個原則,過於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造成了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利的後果,侵犯了私人財產所有權。”這種說法也是不正確的。
從私有財產保護的方式來說,一種是直接保護,一種是間接保護。前者是對於私人已有的財產進行保護,後者是對於私人將有的財產進行保護—主要來源於公有財產的分配與供應所得。私有財產並不承擔社會分配的責任,而且財產來源十分複雜,以合法的外衣掩蓋非法實質的確實不少。私有財產是絕對姓私的,公有財產不是絕對姓公的—對私人進行社會分配和社會公共品供給也是一方面。由此可見,對於私有財產的保護不能絕對化,對於公有財產的保護可以絕對化。
與上述言論恰恰相反。
前蘇聯對於公有財產保護不力且後果是極其嚴重的。直至上世紀90年代將國家財產以股票形式全部分給私人,平均每人所分得股份價值4萬至5萬美元(當時中國的萬元戶即擁有一萬元人民幣的人是鳳毛麟角)。國內的官僚權貴與外國金融資本大鱷合謀,將人們所分得並持有的股票進行大肆貶值,然後拼命的收購。那些前蘇聯的大富翁,一個個在一夜之間變成了大窮鬼。前蘇聯亡黨亡國和四分五裂是最嚴重的歷史教訓,與“過於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造成了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利的後果,侵犯了私人財產所有權”無關,與貫徹落實蘇聯憲法“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無關,事實證明是恰恰相反!!!
對於中國的現狀,我們每年成年人都非常清楚。改革開放以前,在進行大規模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過程中,私有經濟受到衝擊,這是事實。但是,那個時期雖然是在一窮二白基礎上剛剛邁進工業國家的門檻,卻能夠做到免費教育、免費醫療、免費住房、免費養老,公共品的供給與分配比改革開放好得多。改革開放以後,兩極分化、三座大山和違法犯罪、貪汙腐化、不公平現象比比皆是,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的保護都同時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問題。及至《物權法》頒佈實施7年來,所有這些問題有的已經緩解了,有的根本沒有改觀。甚至於公民的一些基本福利專案被取消了,大不如從前了。
2005年討論物權法草案過程中,筆者的意見與上述的兩種意見都不相同。
筆者認為,修改物權法草案,首先應當從修改憲法規定開始。憲法規定的最大疑難問題是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是實權,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是虛權,應當大膽地修正到土地所有權一元化即國有化。物權法的首要任務是確認物權,而確認物權不等於能夠確認模稜兩可的物權。
為了“從修改憲法規定開始”,筆者於2005年至2007年多次與有關部門提交過多篇建議書,總字數長達100萬字。遺憾的是,沒有得到回應。
第二是,全國經濟形勢日益變化和物權關係日益複雜。
在商品經濟日益繁榮、市場經濟日益激烈的時候,對於財產來源、物權變動、行為後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界定是必然要求,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物權法進行界定。
中國經濟透過60多年來的發展,已經壯大了實力,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不過,某些經濟法只是限於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保護,對於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保護很少涉及到,急需以物權法這種權源法進行根本性保護。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地大量引進外資,並且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中外合資制和各種慈善公益制等新型經濟形式、福利形式大量湧現,物權關係日益複雜。在保護財產權方面,亟需建立健全一套權源法,這種責任毫無疑問地落到“物權法”方面。
權威解讀文字中,立法專家們指出:按照改革開放的要求,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對於物權作了不少規定,這些規定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這些規定,今天看來是不夠的。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順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僅要有較為完備的財產流通制度,還要有較為完備的財產歸屬和利用制度,否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有關財產的許多行為就無所適從,審判實踐中有關財產的許多糾紛就無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對涉及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1頁~第2頁。)
第三是,權利尋租空間巨大和破壞物權關係現象隨處可見。
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家、集體等公共財產大量流失,私人財產的保護與限制問題比任何時候更加突出,物權權矛盾日益嚴重。
經濟改革過程中,由於法制不健全、法治不給力、改革開放失誤、和違法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等原因,國家、集體等公共財產流失非常驚人。
經濟學家胡鞍鋼撰文認為,改革開放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每年多達1萬億元。2005年10月份,國家審計署李金華同志在全國人大的報告中說,從2000年到2004年底5年間,中國流失的公共財產總量有3500億人民幣。就企業改制一項流失的資產,中國社會科學院公佈的資料是9萬億人民幣,香港經濟學家郎鹹平認為有13萬億。
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中國權利尋租空間,每年高達5萬億至6萬億元。經濟學家張五常認為,中國哪裡有建設,哪裡就有腐敗。
有的地方建設部門前腐後繼,接連揪出3個建設廳長。工程承包、城市建設、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礦權下放領域是貪汙受賄最集中的領域,每年全國有成千上萬貪官汙吏一頭栽倒這些不乾不淨的領域。
強迫、血腥徵地、拆遷,是公然破壞物權關係的罪魁禍首。以改革開放為名強奪公民的合法財產,有的被拆遷人以****等方式無力地抗議,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開動壓土機、剷車碾壓抗議徵地、抗議拆遷的權利人。所有這些,分明是強盜資本主義、土匪資本主義的罪惡滔天行徑!
為了增加物權法的份量,為了將國有資產、集體財產與私人財產進行一體化保護,遏制侵權、破壞物權關係的勢頭,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先生提出,要在物權法上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作為三種所有權基本型別統一規定。後來,立法機關採納了這種意見。並且,正式的物權法條文中,在三種物權主體之上新增了“其他人”,顯得更加圓滿成功。
《物權法》頒佈實施6年後,除了多個“房姐”、“房嫂”、“房叔”、“房爺”和“礦老闆”被揪出以外,一個軍中的大老虎束手就擒。這當然歸功於新的黨中央反腐敗的決心,與《物權法》也有一份功勞。因為《物權法》是權源法,與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和其他不動產登記法以及動產登記法都有一定程度上的關聯,透過聯合的執行效力充分發揮了法律的威懾力。
第四是,定分止爭和物盡其用的問題非常突出。
自古以來,關於物的歸屬、財產的糾紛,都是經常性的法律問題。定分止爭,一錘子定音,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家商鞅在《商君書》中寫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對於古人而言,獲取動物而食的權利是重要權利之一,這對於老百姓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對於堯、舜、禹、湯等統治者而言,獲取土地等不動產的統治權,能夠將領土主權與土地所有權結合起來,實現統而治之和分為治之的目的。
所謂物權關係,很多方面就是一種資源共享的分配關係,最主要的是土地資源的分配。土地,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每個人都離不開土地。中國實行土地資源公共所有制以後,還有一些地產權、土地利用權、作用權等需要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以便於定分止爭。
如地役權、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和區分建築物所有權,相鄰不動產關係的處理權等,別的法律沒有的,物權法應該有;別的法律有的,物權法應該優。一般的財產權法是沒有這些專案的,只有物權法才這麼認真與徹底。
物盡其用的問題,主要是不動產的合理利用問題。倘若有的人佔有大量土地不加以利用,這種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物權法必須解決這樣的問題。
物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透過某種方式交由其他人使用。這種情勢發生後,物權變動不可避免了。物權法要解決的,哪些物可以利用、哪些物不能利用,哪些物現在不能利用、將來可以利用。物權法針對物權變動的行為,從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等各個流程中進行統一規範與調整,物權法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功能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憲法規定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物權法在此基礎上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房從地轉、地從房轉、從隨主轉等新規則接二連三地反映出來了。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不動產,這是整合自然資源的利用,牽涉到的法律關係很是嚴重。耕地保護政策,這是政策法規的土地資源合理利用,非常重要,也被物權法所吸收。
除了普通物權關係人的物盡其用以外,擔保物權關係人的物盡其用也有相應的規定。債務人利用自己之物來融資,債權人利用債務人之物來進行清償債權,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利用一物和一權。
總之,制訂和頒佈實施物權法,困難很多,問題很多、好處很多。所幸運的是,物權法能夠在一波三折中終於與廣大的物權法愛好者見面,能夠體會到21世紀物權法的諸多好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社會主義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憲法規定的原則與物權法的技術性相結合,堅持古為今用和洋為中用,運用經濟學的一般均衡原理、物權法學的權利義務相對平衡原理和系統工程原理,對於各類物權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規範、調整、變更、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磨合甚至於迴歸進行總體佈局、精心設計,使得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權利人各得其所,使得各自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等關係達到預期的公平的圓滿效果,從而建構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法,保障社會主義的商品市場經濟秩序、物權秩序、債權秩序和人權秩序,促進社會法制建設和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穩健地協調地向前發展。
2006年3月9日,******委員長在十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權法過程中,應當把握好以下三條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方向;二是堅持從國情出發;三是堅持實事求是。”
這個政治要求是相當高的,過去在制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財產法中沒有提到這種高度的要求。
一般情勢下,一部民法頂多經過兩3年時間、3次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3稿定讞就大功告成了。那麼,一部物權法經過13年時間、7次人大常委會審議和1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8稿定讞,說明瞭這在中國立法史上是“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的,說明瞭從最高立法機關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視,說明瞭這是一部份量很重的“物權憲法”,對於當代和未來中國各個階層的億萬人民產生不可估量的經濟影響與物權影響。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結閤中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和中國國情,廣泛吸收國內外立法的先進經驗,充分利用現有的立法資源,充分調動立法專家和法理專家的立法積極性和創造性,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人士的立法意見,歷經13年並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8次審議修改潤色,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從而形成了新世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物權法。
(三)立法分歧
物權法立法立項時,中國有一些民法學家曾經建議最高立法機關修訂“中國財產權法”,不要修訂“中國物權法”。該法學家的建議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財產權法通俗易懂,能夠為許多文化程度不高的一類群眾所容易學習與研討。財產權法幾千年來一直是中國及至東方文明國家的法治文明傳統,已經具有渾厚的法律文化沉澱,也容易將中國的成文法與中國當地的習慣法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新時代的財產權法。
然而,物權法也是一種基本財產權法,卻是一種實用性更強大、邏輯性更嚴密的高雅的財產權法。其是序列化、層次化、立體化、網路化、系統化和模式化的財產權法,是在普通物權系列和擔保物權系列中精心佈局、統籌兼顧、層次分明、鬆緊有度、邏輯嚴密、實用新型和權利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財產權法,並且是加入了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內容的財產權法。
從物權發現、物權發生到物權成立、物權確認、物權利用、物權保護、物許可權制、物權規範、物權調整、物權變更、物權轉移、物權消滅或者物權整合、物權融合、物權磨合甚至於物權迴歸等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財產權利與義務的全面質量管理,將各個權利主體的最大宗物權與最小宗物權都全部包括進來,將相鄰關係和業主共有關係中一些雞毛蒜皮的物權也包括進來,一管到底。所有這些,可以克服財產權法體系不夠完整和單調乏味的缺點。
當然,物權法與財產權法於效能上的最大區別有兩點:
一是財產來源合法性及其物權動向的系統化、立體化、網路化、模式化或者制度化的整個體系和整個過程的識別上。財產權法較少涉及到財產來源的來龍去脈方面,也不立足於財產來源合法性及其物權動向的系統化、立體化、網路化、模式化或者制度化的整個體系和整個過程的識別上來下功夫,這使得財產權法的效能、效用和效力三大方面都大打折扣。
二是在於物權法上的多數物權的訴訟時效是沒有限制的,或者是長期時效的,少數是與財產權法的訴訟時效是一致性的(如返還原物請求權);而財產權法的多數財產權訴訟時效一般是二年期時效,對於永久保護的時效和長期保護的時效基本上沒有提及,這會重蹈民法通則的老路。
權衡兩種財產權法之輕重,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人和最高立法機關負責人認為,以制定物權法比制定財產權法更加重要、更加理想,故沒有采納制定財產權法的方案,選擇了制定物權法的方案,直至中國物權法的最終出臺。
二、比較分析
世界上傳統的民法體系,主要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兩大法系各有千秋。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的主體結構是羅馬法系與日耳曼法系的濫觴,有幾千年的法制傳統經驗,法學基礎理論比較紮實,非常重視自物權與他物權之物權關係的改良,幾乎是事無鉅細地進行全面的規範與調整。
大陸法系的主要缺點,是對於私人所有權的限制流於口號式,均規定行使所有權要依法律或者依法令等,但在其條款中大談特談私人的土地所有權,這實際上是一種極其嚴重的公權私化現象。土地所有權公權私化的結果,實際上是將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瓜分給了特權利益階層,使得富有者愈加富有,貧窮者愈加貧窮,是人類社會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
馬克思在其《論土地國有化》、《資本論》、《政治經濟學的形而上學》(《哲學的貧困》)等大量著作中,恩格斯在其《法德農民問題》等大量著作中,都激烈地抨擊了西方國家這種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制度,迫使統治階級進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如利用特別法、專門法向地主階級徵收不動產稅和高額的遺產稅等。畢竟這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不能解決整個社會兩極分化、經濟危機的趨勢和工人階級貧困化的命運。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國家雖然處在資本主義甚至於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仍然保留了封建社會土地王有制傳統,對於民事主體實行的是信託地產權制度,客觀上抑制了土地所有權私有化或者公權私化現象。
1925年前,英國存在三種形式的地產權:一是佔有地產權和將來地產權,二是殘留地產權和復歸地產權,三是完全擁有的地產權和租借地產權。
1925年後,英國頒佈了《土地授予法》等六項財產法,最終完成了對封建土地法的資本主義改造,廢除了許多封建土地制度,地產權僅剩下兩種:一種是完全保有地產權(不限嗣繼承地產權),一種是租借地產權。完全保有地產權已與真正的所有權沒有多大區別。地產所有人及租借人只需交納稅款或租金,無需承擔封建義務。同時大大簡化了土地轉讓的手續,並規定了土地登記制度,將土地使用和轉讓置於政府的管理和監管之下(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第四版)》第161頁~第162頁)。
英國信託式財產法重視國家對於各種土地的監督管理,努力抑制土地所有權私有化,是西方國家較好的一種改良主義的土地制度。英國信託式財產權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但是,比大陸法系欠缺的地方,是財產權結構過於單調,系統性、整體性較差,各個層次的物權關係仍有不夠明朗的地方,尤其是對於財產的確認與利用方面的功能相對欠缺。
3.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的體例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體例上是大陸法系模式的,但吸收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優點,克服了這兩大法系不足的地方。如英美法系的財產法強調國家對於私人不動產的監管,防止土地所有權公權私化等,都做足了功夫。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實際上就是地產權制度信託監管制度,但公有制程度比英美法系的更高更好,比大陸法系的更強更好。大陸法系物權法中的私人土地所有權非常誇張,以至於常常與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吵架。
如德國物權法開口閉口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如何如何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卻規定“國家可以根據需要剝奪私人的土地所有權”。現在臺灣地區自作主張地沿襲解放前的舊式物權法,拿臺灣行政上的“土地法”一對照,私人所謂的土地所有權根本不堪一擊。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各物權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界限分明,公私分明,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與私人的土地使用權分明。儘管是效仿德國物權法的立法方式,但不是盲目的照貓畫虎,更不會惡搞土地所有權私有化。由於堅持了社會主義的基本的經濟制度,較好地克服了類似於德國和舊中國物權法那種公權私化傾向,在不動產和有形資產方面是如此,在動產和無形資產方面也是如此。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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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簡稱中國物權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新中國在21世紀初制定的一部最重要的體現社會主義特色的新型民法。
這不是一部簡單的民法,而是一部縱橫捭闔、意境深邃、波瀾壯闊、恢弘畢至的當代宏觀物權法,是改善全體國民物權生活、平衡各利益階層權利義務、實現海清河宴和長治久安的槓桿式物權法,本質上屬於基本民法、基本財產權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關係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權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權法寶庫中,中國物權法堪稱一絕,獨領風騷,鶴立雞群,在物權法百花園中如君子蘭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嬌豔撩人。
2007年3月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王兆國副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中,著重講了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與重大意義時,總結出四個重點:一是,制定物權法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二是,制定物權法是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三是,制定物權法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四是,制定物權法是實現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
2006年3月9日,******委員長在十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權法過程中,應當把握好以下三條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方向;二是堅持從國情出發;三是堅持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