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5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8-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38-2
中國21世紀物權法的主要特色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中國21世紀物權法主要特色在於,既不同於傳統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也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也不同於舊中國的舊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齊頭並進,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內容,使得所有權中心論、擔保債權中心論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各得其所,體現出制度物權法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以及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這是一部縱橫捭闔、意境深邃、波瀾壯闊、恢弘畢至的當代宏觀物權法,是改善全體國民物權生活、平衡各利益階層權利義務、實現海清河宴和長治久安的槓桿式物權法。本質上屬於基本民法、基本財產權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關係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權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權法寶庫中,中國物權法堪稱一絕,獨領風騷,鶴立雞群,在物權法百花園中如君子蘭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嬌豔撩人。
中國21世紀物權法主要特色,主要體現在系統性、科學性、實用性、嚴謹性、趣味性、深奧性和廣譜性等幾個方面。
系統性,亦稱系統化。係指《物權法》整備了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和擔保物權關係法三大系統,另配備了基本原則法和佔有關係法系統。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合為普通物權法系統,擔保物權法中包括了抵押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和留置權關係法三個子系統。首先表明,物權法這種法律資源是其他法律資源所無法替代的。
三大關係法系統中,或者說兩大法系系統中,融入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系統,各母子系統中又密佈各種分支系統。總之,整部物權法密密麻麻地佈置了網路系統,大到天大的物權,小到雞毛蒜皮的物權,幾乎是一網打盡。
科學性,是指物權法這門法制科目具備社會科學、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特性,大量科學知識來自於社會又反饋於社會,來自於實踐又服務於實踐。再次表明,物權法這種法律資源是其他法律資源所無法替代的。
實用性,指中國物權法採“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個條款都有一定的實用價值,充分發揮其科學性和適用性。對於法定的物權與物權關係便於社會化與制度化、正規化、規範化、模式化運作,對於意定的物權與物權關係便於意思自治主義與個性化、協同化、便利化、自律化運作,於是乎,文武之道,一張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權法這種法律資源是其他法律資源所無法替代的。
嚴謹性,是指物權法的基本原理與實施辦法具有非常嚴謹的表現。也是物權法之科學性、系統性、實用性的具體表現之一。再次表明,物權法這種法律資源是其他法律資源所無法替代的。
趣味性,是指物權法具有高雅、經典、風騷、風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蘊藏著特定的美學因素,可以寓教於樂,享受物權藝術的薰陶,還可以從中吸取精神營養,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權法這種法律資源是其他法律資源所無法替代的。
深奧性,即廣深博大的奧秘性。是指物權法科學原理博大精深,縱橫捭闔,鞭闢入裡,富有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物權科學的哲理性。典藏的詞彙多達數千個之多,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和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形形色色的奧秘,既廣深博大,又奇多無比,是任何其他民法和其他財產權法所無法比擬的。
廣譜性,即最廣泛的物權臉譜性。每種物權主體都有一個族譜,每種物的歸屬都有一個家譜,每種物權關係都有一個臉譜。物權的DNA染色體一查勘就全然明白無誤了。
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和佔有權制度在物權法中均得到了很好的安置,是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物權法中的再現,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物權主體以及重要的物權客體一一展現,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人事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脈絡清晰,為各種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限制、調整進行了條分縷析的闡述,充分反映出各種物權的權能、權勢、義務、責任以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動態平衡的規律性,從而在247個條款中濃縮了很多內容,使得晦澀難懂的物權法能夠雅俗共賞。
21世紀中國物權法是個有益的嘗試,在世界物權法百花園中是一朵豔麗的奇葩。雖然有若干不盡人意的地方,但仍然不失為一部非常難得的新型物權法和衡平法,並且成為普通法中一部最重要的財產權法,為規範物的保護和物的利用方面效果顯著,許多人對於這部法律由懷疑到喜愛,以至於愛不釋手,就說明瞭這部法律的奇妙之處。
(二)中國特色
中國21世紀的物權法,就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色的物權法,其比較優勢如下。
第一,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一定的聯絡,卻屬於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是意義相似但內容有別的兩種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的經濟制度,是由憲法規定的經濟制度,主要是由社會主義政治制度進行格式化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並服務於經濟基礎的。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就是中國政治制度的基礎,就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的這一選擇模式,決定了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的性質、內容和法律效力。
國家的物權制度,是根據憲法的根本原則由物權法規定的物權制度,主要是由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原理進行規範化的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
物權屬於人們一生中最基本的權利,人們每天與各種物打交道,與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分分鐘不能或缺的。
人們所得之物主要是人造物,而經濟的制度與經濟的發展直接影響到人們物權的品質和佔有物的數量。然而,物權是一定的,而經濟發展卻是不一定的。每個發展階段,經濟發展呈不規則性波動,有快有慢,有進有退,有國進私退,有私進國退,有時候還會發生經濟危機。物權是事關經濟制度的,卻是無關經濟發展的。因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對於富人、窮人都是一定的。
由物權法規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規定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進行廣譜性、系統性、深刻性的格式化、模式化運作,進行法律的鑑定、監督和決定定分止爭。
所謂經濟制度,是指生產、經營、交換、流通、分配、消費領域中專門的商品經濟制度。當事人必須遵從經濟價值規律,關注市場變化,普遍存在目標管理,保值增值,追求利潤,最大限度地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所有這些都是針對經濟人的,一切的一切都是趨利性範疇,而經濟制度是統一規範與調整經濟模式的專門制度。
所謂物權制度,是指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之專門的物權制度。當事人必須遵從物權價值規律,關注物權與物權關係變化,正確處理全社會普遍存在的物權矛盾,權利義務清晰圓滿,物的作用、利用、使用適可而止。所有這些都是針對物權人和物權義務人的,既有趨利性範疇、也有非趨利性範疇,既有經濟人參與、也有非經濟人存在,而物權制度是統一規範與調整物權關係的專門制度。
第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有一定的聯絡,卻屬於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相統一的基本物權制度。
市場經濟制度,主要是產業資源配置的制度和產業保護制度。
經濟主體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經濟舞臺是商品經濟的國內外市場。
市場經濟制度是與計劃經濟制度相對的經濟制度,表現為自由企業經濟制度。任何國家任何時候搞計劃經濟,不能一概否定市場經濟;任何國家任何時候搞市場經濟,不能一概否定計劃經濟。許多諾貝爾經濟學家認為,每個國家都不能搞極端的計劃經濟,也不能搞極端的市場經濟。否則,對於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是很不利的,事態嚴重時會發生嚴重的經濟危機、經濟崩潰。
基本物權制度,主要是自然資源配置的制度和物權保護制度。
物權主體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其他人所有制的物權人,物權舞臺是物權關係的國內外市場。其中,其他人所有制,是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慈善團體等非贏利性、非經濟性主體的所有制,市場經濟制度中並不包括這種所有制。至於主要的四種物權人,有許多人並不介入經濟領域並受市場經濟制度管轄的。
每個人的財產來源不同,有的來源於市場經濟制度,有的來源於計劃經濟制度,有的來源於經濟制度以外的物權制度包括取得制度、繼承製度等等。某些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某些自然資源歸集體所有,這樣配置完畢以後,並不完全進入市場經濟領域,只有部分進入市場經濟領域。進入市場經濟領域的物權及其物件,不是所有的物權是能夠隨意進行交換的。譬如,對於民事主體,以有償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土地所有權也不得抵押等等。
基本物權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有一定的關係,有一定的交集,但不能與市場經濟制度劃等號;市場經濟制度也不能與基本物權制度劃等號。
基本物權制度,名氣上雖然沒有市場經濟制度那麼大、那麼顯赫,卻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寬”。幾乎是事無鉅細地到處管,從管人、管物、管動物到管天、管地、管山、管江、管河、管海洋,甚至於連空氣、陽光和無線電的事情都要插手管一管,甚至於連走路、倒垃圾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也要管一管。
基本物權制度,資格上比市場經濟制度老成得多。自從人類社會開始商品經濟的第一天起,從習慣法中萌發了這種最古老的制度。從原始商品經濟到現代的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物權制度並不受到市場經濟制度太大的影響。因為,基本物權制度是基本恆定的,市場經濟制度並不能完全排除計劃經濟成分,更不能排除商品經濟的客觀存在。
第三,屬於新式的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卻不同於傳統的舊式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
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客觀存在多種模式。純粹公有制是一種模式,公有制與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他有制並存是一種模式,當然還有其他的模式。
傳統的舊式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是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即純粹公有制物權主體的那種模式。因為憲法規定了以消滅私有制為社會主義的歷史使命,物權法也跟進並嚴格控制私有制經濟的自由發展。這種物權制度模式,並不是一概否定私人的物權和私人財產保護,只是影響到私有制經濟的自由發展。
中國新式的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既肯定私人的物權和私人財產保護,又承認私有制經濟的自由發展,就是從非經濟領域和經濟領域中進行一體化保護。由於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歷史深澱,積累了一些經驗教訓,覺得“共同保護制度”總比“單一保護制度”更好、更實在一些。
股份制經濟興起以後,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是客觀存在的,物權法需要面對這種新興經濟體制的現實問題。原來的“非公即私”和“非私即公”的兩分法,再也行不通了。
外資經濟與中外合資經濟體制興起後,不可避免地出現資本主義經濟的成分,這對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物權制度來說,無疑是極大的挑戰。
所謂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很有可能包括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在內了。關鍵在於,對於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如何因勢利導,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能解決的問題,需要依靠社會主義物權制度來規範與調整。倘若中國完全蛻變為資本主義經濟體制,那麼,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中國社會主義物權制度就遭到徹底破壞了!!!!
新中國,是由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一窮二白的國家建設成為逐步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新型國家的。
目前儘管是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卻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所謂“人窮志短,馬瘦毛長”,對於當今的中國人是再也貼切不過了。很多地方把發展地方經濟的寶押在引進外資上,以各種各樣的優惠政策吸引外資,以各種各樣的獎勵辦法獎勵外國資本家和獎勵引進外資的“有功人員”。以引進外資為榮,以不引進外資和未引進外資為恥。而且,對於所有的國有企業和國家的家當一賣而光,根本找不著北。
殊不知,過度的改革開放,過度的引進外資,對於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民族企業是遺害無窮的。美國、新加坡是對外開放程度最大的國家,哪些產業可以對外開放,哪些產業禁止對外開放,都是有政策底線、制度底線的。美國的水務企業是國防部壟斷經營的,高科技行業和關係國計民生企業是禁止對中國等第三世界國家開放的。新加坡的市政管理、水務企業也是禁止對外開放的。
日本是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國家,“日本製造”的機械、汽車、電器、電子等高新技術開發產品遍及全世界,成為世界上最具競爭力的發達國家之一。但是,上世紀後期,由美國等西方國家唆使的“金融體制改革”和“房地產對外開放”政策,使得日本經濟停滯不前長達20多年。
所謂基本物權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權制度。每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可以與世界經濟接軌,但每個國家的基本物權制度並不與世界物權接軌,能夠與世界物權接軌的僅僅是國際海域利用權之類很小的範圍之內。
中國物權法明文規定,哪些土地歸國家所有,哪些土地歸集體所有,就是明確規定歸中國人所有,不能歸外國人所有。外國人到中國來,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能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權。這叫中國的基本物權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權制度。
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權制度,根本上與改革開放無關。改革開放也罷,不改革開放也罷,始終如一就是這種基本物權制度。
從根本上來說,土地所有權是與國家領土主權聯絡在一起的。這種物權價值永遠是不能與經濟價值劃等號的。但是,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與經濟價值劃等號的。
傳統的舊式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是禁止出租、抵押、轉讓土地的。傳統的舊觀點認為,既然土地是屬於全體人民的,土地的紅利只能由全體人民來分享,不能由少數個別人獨享,因此,禁止出租、抵押、轉讓土地是必須的。
中國的新式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不是完全禁止出租、抵押、轉讓土地的。有些土地是禁止出租、抵押、轉讓的,有些土地可以出租、抵押、轉讓的。這樣一來,既不同於資本主義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同於純粹計劃經濟式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中國物權法明文規定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半開放式”的土地流轉制度,在“物權封閉”和“物盡其用”方面進行了科學的選擇,從而搞活了房地產經濟,大量增加了財政收入,10億人住房難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緩解。實踐證明,這種新式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總體上是執行良好的。
第四,同樣是中國式物權法,新式物權法完全不同於舊式物權法。
中國5000年的法制文明史中,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幾乎一致性地實行“民刑合一”的法制模式,專門的民法是罕見的。
再者,歷代國王、皇帝一直認為“溥(普)之下,莫非王土”,實行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即王有制是天經地義的,而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是破壞祖制、是大逆不道的。
如今,有些法學家在著作中口若懸河地大講特講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如何如何的,那是他們的主觀臆斷,中國曆代的律法中,從來沒有出來過“土地所有權”之類的概念,只有“田地業主權”之類的概念。所謂“田地業主權”,相當於有償使用的土地利用權,任何私人業主都要向中央政府交納賦稅,等於是帶頭租用國家的土地。地主將土地出租給佃農,同樣是租用國家的土地,只不過是由地主代為向國家交納地租而已。
不要以為中國曆代國王、皇帝的立法人員不懂物權法。恰恰相反,是中國近現代至當今的所謂物權法專家學者才不懂物權法。從根本上來說,土地所有權是與國家領土主權聯絡在一起的。私人怎麼可以隨便行使“國家領土主權”?“國家領土主權”怎麼可以隨隨便便地賣過來、賣過去的?中國曆代國王、皇帝深知,打江山殊不容易,守住江山更加困難,所謂“創業難,守業更難”是也。
古代羅馬帝國,在古羅馬法中規定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權,這對於確認和保護私人的土地物權意義重大。然而,問題的另外一面,十分遺憾的是,羅馬帝國被分裂狀態成為家常便飯,是全世界最動盪不安的地區。頻繁的戰爭侵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富豪們的私人土地所有權也能夠起到分割國家領土主權的作用。
鴉片戰爭、甲午戰爭失敗後,中國一些洋務派趁機提議修訂中國民法典包括物權法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民政部奏請速定民律。《大清民律草案》經過4年的時間,於宣統三年九月完成。這是中國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資本主義民法原則起草的民法典。這為繼起的民國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大清民律草案》連同物權法一起夭折。
辛亥革命勝利後,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開始。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繁忙起來。各省黨部公佈了《黨員背誓罪條例》、《反革命罪條例》、《處分逆產條例》等。黨員背誓罪、反革命罪、土豪劣紳罪等新罪名成立。
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宣言提出了“平均地權”的政治主張,孫中山在三民主義演講中更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國民黨第二次代表大會宣佈了大會透過的《農民問題決議案》,規定了地租的最高租額。1927年3月成立的國民黨中央土地委員會於同年5月起草了《佃農保護法》、《處分逆產條例》等七個決議案,只有這兩種法律得以透過與分佈。
中國歷史上正式頒佈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國民政府制訂公佈的《中華民國民法》。全部民法由國民政府於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陸續公佈。第三編物權,包括通則、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佔有等十章。所有這些規定,都是德國物權法、日本物權法的翻版。其中,土地所有權私有制,主要立法目的意義,在於保護私人包括官僚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之前公佈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政治路線背道而馳。
國民黨背叛革命、破壞國共合作統一戰線後,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在軍事上、政治上、法律上與國民黨反動派對著幹。從1927年到1949年,根據地的主要物權法和國統區的《物權法》,這兩種不同性質、不同型別的法律制度,在中國長期並存。其中,在抗日戰爭之國共合作時期有些調整,但“三七五減租法”是統一的。
紅色革命根據地始終沒有制訂專門的《物權法》,而關於土地改革、土地權利與平均地權的立法,都是一些單行法。如《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土地法》。一般規定為沒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民只能行使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即屬於用益物權。
抗日戰爭勝利後,第一次土地革命經過抗日戰爭的調整期後,進入至第二次土地革命時期,圍繞土地改革問題頒佈實施了大量土地法律、土地政策規定。最著名和影響深遠的是《土地法大綱》,“廢除封建性與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這部全國性土地改革的綱領性檔案,從1947年一直到解放後的1953年,為土地改革、土地改革複查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為團結廣大人民群眾和打敗國民黨反動統治階級奠定了群眾基礎。
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真正屬於公平正義的物權法,即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社會主義特色的新式物權法,本質上、內容上完全不同於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式物權法。
新式物權法與舊式物權法的對比,有以下優點。
新式物權法是21世紀當代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完全是改革創新的產物,在世界物權法史上有著崇高的威望與技術權威;舊式物權法20世紀現代資本主義的物權法,完全是照搬西方的產物,在世界物權法史上一直是默默無聞。
新式物權法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舊式物權法代表官僚地主的根本利益,體現了資本主義的核心價值觀。
新式物權法是當代宏觀物權法,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各種物權主體並存,物權客體、物權關係也幾乎面面俱到,是城市社會式和農村社會式相統一的物權法,也是純民法與商法相統一的物權法;舊式物權法只有私有制一種物權主體,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相統一的綜合物權法,基本是農村社會式的物權法,尤其是永佃權之類的物權法條款早已是名存實亡式的死亡條款。
新式物權法能夠自覺地運用系統工程與一般均衡原理,從根本上消除物權隔閡,正確處理來自於各個方面的物權矛盾;舊式物權法只能是運用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辦法,從某些方面消除物權隔閡,難以正確處理來自於各個方面的物權矛盾。
第五,同樣是物權法,不同於任何國家的物權法。
綜上所述,中國現行的新式物權法,具有很多當代樣式物權法的特色,系統性、科學性、實用性、嚴謹性、趣味性、深奧性和廣譜性等特點,比其他國家的物權法更加顯著,其中有些特色是其他國家的物權法所根本找不到的。
誠然,各個國家的物權法,都有各自的優點與缺點。比較之下,中國現行的新式物權法,全部是在充分發揚物權法優良傳統、揚棄舊物權法糟粕的前提下的傑作,優點遠遠多於缺點。
二、中國物權法立法模式的基本特色
(一)立法模式的特色
傳統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是純粹計劃經濟模式的物權法,支援市場調節與發展私有制經濟方面有不足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資源的合理配置與私有財產資源的利用率。
中國物權法重新整理了立法模式,既有計劃經濟部分,也有市場經濟部分,既有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又有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物權主體方面,不再侷限於公有制經濟主體,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在一般市場領域呈現出共同競爭、共同發展的平等的物權地位。所有這些是與純粹計劃經濟模式的物權法是有一定區別的。
與西方國家物權法和舊中國的舊物權法的區別就更大了。因為資本主義制度的物權法是建立在財產權私有化尤其是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基礎上的“純私法”,公法與私法之間的關係、公物權與私物權之間的關係被物權法人為地割裂開來,屬於極端片面的“純私法”。況且,雖然已經進入城市化、工業化經濟社會,土地所有權私有化基本上侷限於農業社會的物權模式,其羅馬法式的舊物權法的實用性均大打折扣。
西方國家物權法和舊中國的舊物權法的共益性物權,僅限於小規模的地役權和相鄰關係的共有權,總體上是個功利性物權體系。中國物權法除此之外,還有制度化和大規模的公益物權、共益物權,既有有償使用的、又有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
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法人所有權人透過公開協商、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讓土地使用權人也能獲得較大回報的物權模式,這種模式在城市社會物權法中得到推廣應用。因為建設用地所有權是國家的,並且有嚴格的土地使用權監管制度,不會產生西方國家那種城市地主剝削階級。
有償使用的農用土地使用權,指農村集體將自己取得的荒地、荒山、荒丘、荒灘等荒地,透過公開協商、招標、拍賣方式出讓農用地使用權,或者是農村集體或者個人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他人耕種並獲得租金的物權模式,這種模式在農村社會物權法中得到推廣應用,但應用範圍也很有限,不會產生如舊中國和西方國家那種地主剝削階級。
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透過法律規定的劃撥土地的方式,授予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其他的特殊物權人以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滿足他們特殊的使用建設用地的需要。這種物權模式是非功利性模式,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益的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與私益的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這種物權模式,在舊中國和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中幾乎是找不到的。無償使用的農用土地使用權,指農村集體與農民個人所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不需要向國家和集體交納地租或者賦稅,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漁地、灘地和分配得來的荒地、荒山、荒丘、荒灘等各種農用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使用的。連農民所分配得的宅基地多數是無償使用的,少數是象徵性有償使用的。
這種合理利用資源的扁平化的物權模式,在舊中國和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中是找不到的。物權化方針是完全相反的:舊中國和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也一直是農村社會物權法,主要是保護地主剝削階級的根本利益,維護地主剝削階級的統治地位,且一切向錢看,充滿了資產階級的銅臭味,把人與人的物權關係當作了純粹的錢與錢的物權關係,把窮苦人與土地的佔有關係當作了純粹的地奴關係。這種土地私有化的物權化方針與物權模式早已是人神共憤。早在150年前就遭到了馬克思、恩格斯等土地國有化倡導者的強烈抗議,認為資本主義物權法的土地私有化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產權制度,甚至於比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也不如。資本主義物權法的土地私有化遺害無窮。從上世紀日本的房地產泡沫危機到亞洲金融風暴,直到08年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和歐洲經濟危機等等,都可以從資本主義物權法的土地私有化中找到存在的根源。
(二)中國物權法為宏觀物權法的特色
中國物權法另有一大特色,就是物權體系網路化、系統化、立體化和制度化的宏觀物權法。這也是區別於純粹計劃經濟模式的物權法、西方國家物權法和舊中國的舊物權法的一大亮點。
總體佈局上,可以定義為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三法合一”的當代新式物權法,也可以定義公法、共法、私法“三法合一”的當代新式物權法,還可以定義為城市圈物權法和農村圈物權法“二法合一”的當代新式物權法,還可以定義為公益型物權法和自益型物權法“二法合一”的當代新式物權法。
其中,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是中國物權法的主要內容。制度物權法是從特別法中引進一些關鍵條款,用於率領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關鍵條款,規範與調整特定物權主體與客體的自然資源利用權、優先權及其物權關係。西方物權法和中國舊式物權法流於立法形式,流於資本主義私有化,流於“私法”私法化,不能將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類的制度物權“混進”其物權法編制中來。其結果是將好端端的物權法弄得個支離破碎,背後裡私物權法與公物權法還經常吵架打架,鬧得不可開交。
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等等公益型物權法,已經佔領中國物權法的半壁江山,這是任何西方物權法和中國舊式物權法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而中國新式物權法不僅想到了、而且實實在在地做到了。誠然,西方物權法和中國舊式物權法也注意到了相鄰關係共益權、建築物區分的共益權、城市地役權與鄉村地役權之類的共益權,這些也是進步的地方,也為中國新式物權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中國物權法總共只有247條,還不到德國物權法條款數目的一半,是一種相對保守的立法方式,卻涉及到全部的物權主體以及眾多客體、權利與義務的型別。由於堅持了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剔除了資本主義腐朽的土地私有化立法觀念,故立法上能夠做到坐懷不亂而高屋建瓴,立法水平總體上高於西方物權法和中國舊式物權法。不過,德國物權法內容充實,普通物權方面的很多規定是細緻的,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
(三)中國物權法為三法融合的特色
中國物權法具有當代物權法的特色、宏觀物權法的特色和特色社會主義的特色。
當代物權法的特色,指根據當代社會生產生活的具體情勢合理安置農村社會和城市社會的物權法物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代表的不動產型別,如一條法律鎖鏈將兩者之間巧妙地串聯起來形成有機整體,相得益彰。古典物權法關注農業社會的物權法,忽略或者弱化了城市社會的物權法,一旦邁進城市化、工業化社會以後,原來的農村式、農業式物權法很多就失效了。
宏觀物權法的特色,指在一部物權法既規定了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同時又穿插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權法。在三法合一的條件下,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實現了大聯合、大串聯,從而使得其內容大大豐富,執行效力和對抗效力大為提高,溯及效力更加明晰。使得所有權中心論、擔保債權中心論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各得其所,體現出制度物權法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以及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宏觀物權法是由基礎(普通)物權法、中級(擔保、技術)物權法和高階(制度、政策)物權法三大部分組成的,這就將公法和私法融合在一起區別於純粹的私法了。所謂微觀物權法,就是不包括制度物權法在內的純粹的私法,微觀物權法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的侷限性是顯而易見的。
特色社會主義的特色,即體現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導、以私有制經濟為輔助力量的特色社會主義的特色。既不搞完全徹底的市場經濟(物權)模式,也不搞完全徹底的計劃經濟(物權)模式。比如,城市土地最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最集體所有,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歸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又如,劃撥型土地使用權屬於計劃經濟(物權)的範疇,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市場經濟或者市場調節(物權)的範疇。
這是落實******委員長的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權法過程中,應當把握好以下三條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方向;二是堅持從國情出發;三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必然結果。傳統社會主義國家是將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無償使用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基本上是有償使用的,所有這些並無特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7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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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中國21世紀物權法主要特色在於,既不同於傳統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也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也不同於舊中國的舊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齊頭並進,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的內容,使得所有權中心論、擔保債權中心論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各得其所,體現出制度物權法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以及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這是一部縱橫捭闔、意境深邃、波瀾壯闊、恢弘畢至的當代宏觀物權法,是改善全體國民物權生活、平衡各利益階層權利義務、實現海清河宴和長治久安的槓桿式物權法。本質上屬於基本民法、基本財產權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關係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權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權法寶庫中,中國物權法堪稱一絕,獨領風騷,鶴立雞群,在物權法百花園中如君子蘭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嬌豔撩人。
中國21世紀物權法主要特色,主要體現在系統性、科學性、實用性、嚴謹性、趣味性、深奧性和廣譜性等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