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0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3-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3-2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
一、基本理念
(一)概覽
1、譜與譜系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物”的譜系圖,簡稱物法譜或者物譜。是以公物為主導、私物為輔助、共物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之物均有相應的規定。物的物理、地理、自然、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任何物法與物權法都永遠離不開物,所有這些,都是立法之本、普法之本,又是用法之本、執法之本與研法之本、修法之本。將物建成物譜後,相當於對各式各樣之物建成檔案館、圖書館和資訊處理相簿,既可以為經濟社會和法制社會服務,又可以為物權人服務,益處是廣泛性、永續性和普適性、公關性的。
所謂譜,就是家譜、族譜。家譜,是一種物之譜。族譜,是一類物與附著物、派生物、連體物或變異物之譜。物的家譜、族譜,重要的、大宗的、常用的可以列入物權法之物權法譜,其他的散落於習慣法譜、道德法譜、自然法譜或者邏輯法譜。
所謂譜系,就是家譜、族譜的體系。通常分為姓公的與姓私的這兩種譜系,也有的分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三種譜系,中國已經分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和外姓的四種譜系。當然,每個國家、地區,還有雜交姓氏的譜系。
從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謂物法譜或者物譜,是忽略了姓公、姓私之類的派別方式的。姓要式物與姓略式物、姓有形物與姓無形物、姓自然物與人造物等等,是一種客觀的區分方式,更有利於技術物權法的推廣應用。
物權法譜系,最起碼的是物的譜系,緊接著就是物權的譜系、物權關係的譜系、物權制度的譜系,以及法律關係的譜系、法鎖關係的譜系等等。物權法是最要好、最貼身的法律工具,一切的一切從認識物開始。
自然界、人類社會之物,存在數百萬種之多,而且一些品種數量總體上在不斷增加,也有些物種被人為消滅或者自然消滅。每個國家的物權法不可能、也不需要將全部物的歸屬來個完全徹底的規定,一般只能是將大宗物、大眾物、大路物進行重點式的規定,中國物權法也不例外。
因此,所謂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不是中國境內全部的物歸屬之家譜,應當是基本的家譜。寫這些物譜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給某些物樹碑立傳,更加重要的是在物的歸屬與利用上大做文章,深刻領會物權法之物的確切含義。
理論上,物權法是可以涵蓋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一切物的,而且每個人每天總是與物打交道,似乎是對於各種物是再熟悉不過的。殊不知,當物列為法律科學之後,就會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銜接起來,以一種概括法、歸納法、類比推理法進行重新定義,物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及其物權關係就會自然而然地顯示出來,成千上萬個物權法概念如溫泉一般的噴發而出,令人眼花繚亂而不知所措。
建立健全本國當代物權法之“物”的譜系圖,直接目的是為了在全國進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學法、用法、執法、研法和修法的迫切需要,還有建立物權法檔案、建設物權法資訊化高速公路等方面的迫切需要。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流資源、海域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耕地面積等自然資源、其他不動產普查與登記辦法,種類企業的普查與登記辦法,以及一些城鄉居民家庭的財產抽查統計辦法,都是與中國當代物權法之“物”的譜系圖有關的。
國家機關不遺餘力地反覆多次地進行基本資源、產業資源的調查研究,經濟學意義上詮釋為宏觀經濟之必需,是為了搞好宏觀調節、宏觀調控、宏觀控制、宏觀管理而進行全國性的基礎性工作。物權法理學上詮釋為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定位程式,是大規模確認、保護、利用特大宗自然物、人造物的先兆,是藉助於特別物權法進行資源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具體表現。
經濟學意義上往往以經濟規律為經典,讓人們領略經濟發展常態化、經濟利益最大化,往往引導人們對於自然物、人造物進行過度利用,導致自然資源枯竭和不可持續穩定地發展。某些經濟學與經濟法脫節,變得非常肆無忌憚,變得天馬行空、獨來獨往。
某些經濟學和某些經濟法做不到的事情,物權法和物權法理學可以做到。同樣運用系統工程與一般均衡原理,物權法是極力反對過度利用物、汙染利用物和無權利用物的,經濟的因素與非經濟的因素、趨利性行為與非趨利性行為、有益的行為與無益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行為與不承擔責任的行為等,都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能違反。經濟學和經濟法是側重於經濟領域方面的,即使是使盡渾身解數,對於物的開發利用,只能是在經濟領域範圍內進行內部平衡,非經濟領域的無力平衡。
古羅馬法稱物權法,直接稱之為“物法”,是最直接、最自然的民法之一。現代民事物權法,都是在“物法”的基礎上發展演變而來的。無論是物法,或者是物權法,第一個關鍵詞彙就是“物”。
羅馬人將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客觀存在統視為物,亦即將客體及客體之上的權利統統視為物,故其關於物的概念要比現代大陸法系民法關於物的概念內涵更加廣泛。
羅馬人認為,凡是有經濟價值並可轉換為金錢價值的都是物,不論有形、無形,對世、對人以及法律上的利益,都在物的範圍之內。如空氣、海洋、奴隸、山川、河流等都屬於物的範疇。同時,主人對奴隸的權利,債權關係中的債權,繼承關係中的繼承權等等,都可以劃入物的範疇。
所以,羅馬法物的概念實際上相當於現代民法中廣義的財產。羅馬的物法,就是關於財產、財產的取得及其轉移的法律。但是,羅馬法中對物也設定了界限。一是,在交易中不可及的東西,如太陽、月亮、星星便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二是,依其性質對交易來說,不確定性的東西,如自由人的身體不能隨意交易,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三是,依其存在形態對交易來說難以確定的某些無形之物,如一個總和類物且不可及的東西,凡非法律意義上的物上不發生所有權,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
現代社會以來,各個大陸法系國家對於羅馬法以日耳曼法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調整,以適應當時社會的共同價值觀和實踐的需要。法國民法典,日耳曼法的成分較多一些,乾脆將物權法定義為財產權法,公法的內容比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內容為多見。德國民法典,羅馬法的成分多一些,開闢了專門的物權法,主要集中於土地等不動產所有權,但公法的內容比法國的少了許多。
這兩個國家對於羅馬法的改進工作,主要集中於廢除奴隸制,全國都是自由人,享受平等的民法待遇,人法與物法都加以分離。但是,將無形物從物譜系圖表中剝離開來,與現代工業社會和城市社會很不協調,也是民法典中一大敗筆。前蘇聯民法典中有些智慧財產權之類的特別規定,同樣是姓私的物法圖譜,現代化氣息相當的濃厚,也許這也是繼承羅馬法優良傳統的良好表現。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已經成為物權法典的雛形,物法、物權法的圖譜一應俱全、俱佳,因此稱為21世紀的系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在對於主要的有形物之歸屬進行界定以後,對於無線電頻譜、智慧財產權質權和一些不可稱量物之類的無形物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對於羅馬物法,對於大陸法系之物權法,中國物權法可謂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每個國家、每個地區、每個時期的物法、物權法的內容有所區別,而對於物的統一思想、統一口徑、統一管領、統一概念卻基本不變。無論社會環境、社會制度怎麼變化,也無論物歸屬後姓甚名誰,官方的與民間的物譜都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
2、中國當代物權法
中國當代物權法,是中國21世紀面世的新型物權法,是在積極吸收計劃經濟國家和市場經濟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成果基礎上有所創新的當代系統物權法。在物的歸屬與利用等方面,引入了當代社會一些新型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法律科學、行為科學等方面的科技成果,有一些獨到之處和中國特色。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其要義是“基本權源法”,也是基本民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基本物權制度法。主要內容是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保護法,其中包含了基本的所有制關係法,本職工作是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而物權的原點就是物,物權法最關鍵的詞彙也是物。
所謂物權法,固名思義,就是以物為原本、以物權為核心的法律。這是一種全世界通用的基本標準,對於每個國家、每個地區、每個人都是通用的。無論社會制度怎麼變遷,物權制度怎麼調整,物就是物,物權就是物權,物權法就是物權法。
所謂物,一般是指不動產和動產之類的財產,財產之外還有一些財產權之另類物。
物權法之物,泛指物權法的各種客體,即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被列入物權法視野範圍之物。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智慧物與派生物、對世物與對人物、有益物與無益物、有害物與無害物、主件物與從件物、本體物與孳息物,以及自家物與萬家物、綜合利用物與單獨利用物等型別物。
對於物之歸屬、物權之保護、物權關係之規範等,都是物權法之最起碼的知識基礎。誠然,列入物權法之物與未列入物權法之物,適用於不同形態的法律關係。
應當注意的是,民事物權法與公事物權法的法律規定與適用範圍會有程度不同的區別。只能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慎重選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應用。物之歸屬、物權之保護、物權關係之規範等,主要是因法而異,因人而異是為其次。
中國當代物權法集制度、擔保和普通等公私物權法於一身,集國家、集體、集合、私有和其他權利主體於一身,應當定義為宏觀物權法,具備了升格為物權法典的基本條件。
體例上,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大板塊組成,注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權法的元素。物權主體上,由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有制和其他物權主體組成,所有制主體與所有權主體穿插進行,制度優先權範疇與普通優先權範疇、非優先權範疇各得其所。物權客體上,除了不動產、動產之有形物權以外,增加了無形物權和派生物物權。物權權能上,所有權的4項權能和用益物權的3項權能是清晰可見的,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的等級物權制度基本建立起來。
中國物權法從2007年頒佈實施至今,已經歷了幾個年頭了,但對於她的深入研究才剛剛開始。物權法理學是陽春白雪,比任何一部法律的法理學要闊氣得多廣闊得多。筆者斷言,即使是窮盡畢生精力,永遠是研究不完的。
筆者自從2005年研討物權法至今,雖然寫作過數百萬字的研究資料,總是感覺到自己仍然是個門外漢,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方面仍然有許多未解之謎使得自己焦頭爛額。每個人即使是在微觀物權法方面有所造詣並非易事,在宏觀物權法方面有所造詣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達到的境界。
本文從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入手,查詢各種物權的DNA線索,或許對於我們深入研討物權法和指導法律實踐是有幫助作用的。
關於中國當代物權法之“物”的譜系圖,對於每個立法機關、司法部門和國家主管部門,對於每個物權人,都是很有用處的。每個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的,而物與人、人與物的關係是須臾不可分離的。永遠理解物之要義,畢生實習物權法,都是每個人畢生的必修課。
(二)分述
人們對於物的認識,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再從理性認識到法性認識,就是一步一個腳印走過來的。物權法專家學者們解構物與物譜,可能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型別。
1、有形物與無形物
有形物與無形物,是以物的形體與人們的視覺器官為標準區分的客觀存在物。這是最主要、最常見和最直觀的分類,可以認為是基本的物譜。
人類活動中,最主要的是和絕大部分是與有形物打交道。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對於自然界不懈的探索,人們會大量選擇利用無形物,或趨利避害,為人類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有形物與無形物,是物權法中最直觀的分類,最直截了當,屬於“自然法”的核心概念。結合不動產與動產的分類,容易將所有的物權物件之物條分縷析,引導人們深入理解相關的物權概念、物權勢態、物權走向,從而收到舉一反三、提綱挈領的直觀效果。
有形物與無形物,於物權法中都有重點、次重點與非重點、很一般之分。所有這些都可以建立健全物譜之檔案。作為21世紀的中國物權法,可以同時建立健全傳統的和現代的、當今的、未來的物譜圖示、圖形、圖表、圖畫、圖冊與圖案,為經濟社會同時為物權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1)有形物
有形物,亦稱有體物。廣泛存在於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可以觸控、感知的實體物。如土地、河流和交通要道、房屋、電器、桌椅、穀倉、食品等。
其中,土地、河流等自然物是超大宗物,鐵路、公路等交通要道等人造物也是超大宗物,房屋等人造物是大宗物,電器、桌椅、穀倉、食品等人造物是小宗物。
對於民事主體的有形物,一般為可流通、可交換之物被列入物權法的物件之中,會成為一般物權法的物件,這樣的規定甚多。對於公事主體之有形物,並不完全介入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有形物,會成為特別物權法的物件,這樣的規定甚少。
中國當代物權法之“物”的譜系圖,同樣是以有形物為基本原型,進行拓展規定的。礦藏、水流、海域、城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國有文物和國有基礎設施等,對其歸屬物件均開宗明義地進行完整的規定。某種意義上說,這是法定之物,意定之物的歸屬只能在法定框架條件下進行規範與調整。制定這些“物”的譜系圖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關鍵在於應當好好讀懂它們、合理利用它們。
(2)無形物
無形物,亦稱無體物。廣泛存在於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難以觸控、感知困難的虛體物。
如陽光、空氣等自然物、天然物是難以觸控的,人們不能如有形物那樣容易控制與交易。如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波輻射和固體廢物中的其他無形物,統稱為不可稱量物,也是難以感知的虛體物。
智慧財產權中的智慧物,也是非常重要的無形物,對於改善人們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具有舉足輕重的特別意義。其中,智慧物又可以派生出有形物,有形物的不斷革新又推動了智慧物的繁榮昌盛。
1961年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的基本結構為總則、所有權、債權、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繼承權和國際私法八編。這是社會主義民法系的特色之一,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一般沒有這種特別的內容。其中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就是一種很特別的物權,在民法中見證了無形物、智慧物的厲害程度。1991年的前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的基本結構依然是:總則、物權、債權、著作權、在生產中利用發明和其他創作成果的權利、繼承權七編。
1994年以後俄羅斯民法典分為總則、所有權和他物權、債法總則、債法分則、繼承和國際私法。全文共1224條。這種內容的民法典是典型的大陸民法仿製品,對於無形物只在個別條文簡單地作出規定,這種方面的規定還不如前蘇聯民法典的規定。
中國現行的物權法,關於無形物的重點規定,分為有益物與有害物兩個部分。無線電頻譜資源和智慧財產權質權,是兩大板塊的無形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可稱量等一族多種無形物,固體的、液體的、氣體的、發光體的、放射性元素的無形物都是作為有害物對待的。實際上,很多有害物可以化害為利,化廢為寶。
羅馬法之物法中,認為“無形物”是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如繼承權、債權、用益權、相鄰權等。大陸資本主義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都擯棄了這種混亂的劃分法,並且將物權和債權一分為二,普通債權列為財產權法中,擔保債權列入擔保物權法中,繼承權和相鄰權屬於普通物權法範疇。但是,大多數國家是將繼承權單列為一類,作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對待。
2、自然物與人造物
自然物與人造物,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和不動產的、動產的自然物與人造物,都是中國物權法之物譜的物件。
不過,中國物權法集中於自然物和不動產的人造物,動產的人造物更大程度上集中於債權法、商法之中。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生效,動產交付生效,這些都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至於合同生效,主要的還是債權方面的生效。所謂物權優於債權,在此可見一斑。
(1)自然物
自然物,包括天然物,亦即自然資源。將自然物加工成人造物,應當是自然物與人造物的混合物,初始表現為自然物,最後表現為人造物。如礦物是自然物,加工成礦產品、半成品和產品最終成為人造物。土地上蓋上房屋或者種植作物,最終成為人造物。原生態自然物的物譜一般姓公,或者姓共。由自然物加工成產品、半產品的,物譜上有可能改姓。
天然物,一般是指太空、外太空之物,有時候包括天然黃金、天然珠寶、天然氣之類的有形物與無形物。嚴格地說,凡是無主的天然物且價值不菲的,都可以定義為國家所有之物。物譜上一般姓公,個別的姓共,極少數姓私。
並不是所有的自然物都會“最終成為人造物”的,或者說有的物之物譜的流變形式是完全不同、基本不同的。無線電頻譜是自然物,更大程度上是天然物、無形物,人們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利用它,無線電頻譜依然是無線電頻譜,無線電頻譜載體依然是無線電頻譜載體。
其它的自然物是容易消耗甚至於耗竭的,只有無線電頻譜是永遠不會消耗甚至於耗竭的,運用科學物權法的辦法來建立健全自然物的物譜,這種客觀要求是完全不一樣的。
中國自古以來的法律優良傳統,是將特大宗自然物當作公物來正確對待的。中國古代至近代封建社會法律,礦藏資源是國家壟斷的,私人沒有實際意義的土地所有權,只有業主權。及至上世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南京國民政府制訂的物權法,才將土地所有權定義為可以私有,但一律認為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力”—自然物等特大宗自然物當作公物。
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法,包含有探礦權、採礦權向集體、個人和外國人開放的規定,現行的物權法列為特別用益物權系列。這種做法的目的,在於物盡其用,動員各種力量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快速發展國民經濟。但是,這種口子一經開啟,政府無良官員與礦老闆勾結一起賤賣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以合法的幌子掩蓋非法的行為和貪汙受賄現象,極其嚴重,對國有資源和資產造成巨大的損失。這種物譜,已經是非常混亂的了。
(2)人造物
人造物,是指透過人力、畜力、電力、機械力、電子力或者自然力製造出來之物,某些物還可以透過科學的辦法進行復制。物權法中將全部的人造物定義為動產,而且動產包括動物在內,豢養的動物為準人造物,野生動物則屬於天然物。
人造物系列中,使用最便利、運用最廣泛和可以表示全體人造物、自然物經濟價值的是金錢,是每個人一輩子的必需品,也是表示人貧富程度的最重要標誌之一。同時,金錢亦稱資金,還是單位、個人“資產”多寡的晴雨表。各種物權的設立、公示與變動,普通債權與擔保債權的實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保護請求權的實現,國家、集體、私人防火牆的威懾力量等等,都可以以金錢的價值進行統一衡量和統一執行。
金錢,是社會交際花、人際交際花甚至國際交際花,也是各種物的交際花、各種物權的交際花、各種債權的交際花、各種權利的交際花和各種利益的交際花。幾千年來,人類主宰金錢,金錢反過來主宰人類,在經濟學物譜和物權學物譜中,全部是冠軍級物譜。
普通物權法體系中,人造物的品種多達數百萬種。中國物權法之物譜中,將這些數量極其龐大、品種極其豐富的人造物,一應歸納為可交換、可流通的人造物和限制、禁止交換、流通的人造物,以及對於人類有益的和有害的人造物。
擔保物權體系中,最主要的還是人造物的變動,絕大多數以優先受償金錢為要義。其中最直截了當的是匯票質權、支票質權、本票質權、債券質權、存款單質權、基金份額質權、應收賬款質權和相當的股權質權。所有這些權利質權,都可以稱之為“金錢質權”,在經濟學物譜和物權學物譜中,全部是冠軍級物譜。
3、要式物與略式物
要式物與略式物,是指限制轉移方式之物和自由轉移方式之物。物譜中表現為重要物和一般物,適用於不同的物法規則。其中,要式物是物法重點規範與監控之物,特大宗要式物還是國家行政幹預、行政管理之物,一般單位與個人不能隨意取得和發生物的轉移或者物權的變更。
(1)要式物
要式物,即要式轉移物,是指限制轉移方式之物。限制等級分為禁止級、特別限制級、一般限制級和可解除限制級等重要物。有些物法規則差別很大,甚至於根本不能轉移。
一則,禁止級要式物。
禁止級要式物,係指民事主體或公事主體需要保留所有權、卻不可轉讓之物。這裡對應的,主要是禁止流通和禁止抵押、轉讓之物。
如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專門用於解決住房困難戶的政府解困房,某些關鍵性的國防資產、國防設施和武器裝備,國家最高保密級別的專利技術等,瀕危的野生動物資源和瀕危的野生植物資源,從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都是完全封閉式的,只能是專人保管與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特級高度危險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和吸食類毒品等,需從生產、經營、交換、流通、分配、消費等各個環節中進行禁止。
民事主體禁止級要式物,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必需品,非禁止轉讓不可的、轉讓後就無法工作生活或者工作生活受到極大影響之關鍵物。除了國家明令禁止的要式物以外,民事主體可以自由設定民間的禁止級要式物。所有這些都是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和因環境條件而異的,法律層面上難以制定統一的標準,又難以進行強制性推廣,實際上比國家明令禁止的要式物之品種、數量多許多。這樣一來,成文法的物譜與習慣法的物譜,就可以分為兩種物譜。
公事主體禁止級要式物,是以法律、法規、法令、法例、規章制度等形式明文規定的特別要式物,稱之為法定的要式物。具有高度正規化和強制力的特徵。
要式物有存在價值的,採取特別的法律保護措施,專人保管,專業專用,不能隨意改變所有權、使用權、作用權、利用權的性質,與無關的單位、人員概不發生借用、租用、擔保、典當、按揭、轉讓、贈與之類的物權關係,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一概實行公事公辦的強制性禁止政策。
要式物沒有存在價值的,一律禁止生產、經營、交換、流通、分配、消費,該銷燬的一律依法銷燬。如對走私毒品的銷燬,對化學、細菌武器和大規模殺傷武器的銷燬,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食品的銷燬,對違禁進口物品和外來有害特種的銷燬,對於任何單位與個人一概實行公事公辦的強制性禁止政策。
禁止級要式物,大部分是以公法進行統一規範與制度化建設的。民法、商法、私法也有一些相應的規定,很多反映在侵權責任法、訴訟法裡面。
就強制性等級而言,分為特別強制級、強制級、一般強制級和半強制級幾種型別。一般而論,特別強制級的與刑法掛鉤,強制級的與行政法掛鉤,一般強制級的與民法掛鉤,半強制級的與商法掛鉤。
誠然,每種強制性禁止級要式物,也有很多的型別,根據形勢的發展和具體情況的變化,個別的需要依法進行解禁,以適當地發揮物的效用。
二則,特別限制級要式物。
特別限制級要式物,一般是指民事主體或公事主體需要保留所有權、卻可以與他物權人共同利用之物。這裡對應的,主要是限制流通和限制抵押、限制轉讓之物。
如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與供役地,公用土地、公用建築物和其他公用設施,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山與水利設施,以及其他一般性公共利益的不動產與動產等,或是限制流通之物,或者限制抵押、限制轉讓之物。一般的單位與個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利用權、作用權,不能取得所有權,尤其是土地所有權不能隨意抵押與轉讓,不能改變所有權的性質。集體統轄的土地,一律實行專地專用政策,必須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於本集體內部進行調整,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含集資房)等不動產,不能進入一級市場流通。
羅馬法中的要式物,包括不動產、動產(主要是登記的動產)、權利等統稱為“不動產”,意即不可轉讓的財產,只能供眾人使用、利用和限於一定作用的財產。這些要式物,根據蓋尤斯的分類,只可採用“mancipatio”(擬訴棄權)的方式轉移。如義大利的房屋、土地,義大利土地上的鄉村役權、奴隸、牛馬一類的可負物牲畜,亦會被視為“不動產”。所有這些要式物的物譜,對於後世各國物譜的傳承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鑑意義。
其中,需役地權利人利用供役地權利人的土地行使地役權,合理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滿足生產生活的特定需要,屬於普世價值觀的新型物譜與物權譜。在農業社會是如此,在工業社會也概莫能外。
近代以來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茲將登記生效公示的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動產視為“不動產”,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適用於同一規則。中國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同樣地隨鄉入俗。於國內貿易過程中仍然稱之為動產,而物權變更的規則卻是統一的。目前,中國物權法方面,實施的辦法是登記對抗主義方針,並沒有實施登記生效主義方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動產的抵押、質押與轉讓,仍然採取交付生效的辦法進行處理。
三則,一般限制級要式物。
一般限制級要式物,一般是指民事主體或公事主體不需要保留所有權,可以為融資和其他特定的需要而加以利用之物。這裡對應的,主要是限制處分和不限制擔保之物。
透過登記生效公示的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均屬於一般限制級要式物,但禁止級要式物和特別限制級要式物除外。
普通物權法體系中,民事主體的房屋、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民間的文物、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家族、家庭、家人中重要的傳家寶,未分割的待繼承財產,限制分割的共有財產,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主要的辦公用品等,所有這些要式物,不是不可能處分,而是需要限制處分。
擔保物權體系中,不動產或者動產作為抵押物後,動產作為質押物、留置物後,權利作為質押權後,債權人不能以直接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只能以金錢為優先受償的必要條件。當債務人不能以金錢如期清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才能取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所有這些要式物,不是不可能處分,而是需要限制處分。
擔保物權法,是在擔保法基礎上進行大幅度改進的產物。原來在擔保法中有一些不能作為擔保和轉讓之要式物,在擔保物權法中能夠作為擔保和轉讓之要式物。原則上,對於既不損害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又對於當事人有益無害的要式物,現行的物權法給予寬大政策,以便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促進物的流通和經濟的發展。
擔保物權法,是一套成熟的、富有規律性和操作規程的物權法,其擔保物權規則和擔保債權規則本身是限制性的,多半是半強制性的。凡是進入這種法律範疇的,無論是要式物或者是略式物,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限制佔有、限制處分的相關規定。
四則,解除限制級要式物。
解除限制級要式物,主要是指經濟學意義上進行確定,而物權法、經濟法較少涉及到這種辦法。因為法律一旦作出規定,就要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不能輕易進行改變,更不能隔三差五的進行修改。
解除限制級要式物,與要式物解除限制級,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前者標誌著從高限制級降低為低限制級,要式物的本質並沒有因解除限制而蛻化變質;後者標誌著因要式物被解除限制性規定,已經蛻化變質為略式物。
現在,或者說,從過去一直到現在,甚至於到將來,人們最習慣於用經濟學來主宰整個社會,而不習慣於運用宏觀物權法理學來主宰整個社會。這種傾向是非常嚴重的,對於整個物權社會的嚴重影響是根本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無論是宏觀經濟學或者是微觀經濟學,對人、對事、對物都一律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讓大家步調一致地一切向錢看,往往導致過度利用其物,使得全世界的人都染上了“經濟病”,而且一發而不可收拾。一些所謂經典式經濟學理論講得頭頭是道,到頭來都只不過是一些花拳繡腿,不起什麼作用。美國是全世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最多的國家,然而,美國是全世界發生金融危機、經濟危機最多和頻率最高的國家。及至08年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後,英國原老首相“鐵娘子”撒切爾夫人斥責西方經濟學家都是一些蠢貨、飯桶,根本無所作為。
中國當代宏觀物權法理學,就是一種物法的哲學。用人的生存哲學、物的利用哲學、事物的發展哲學和物權的處世哲學,來正確認識物的合理利用、合法利用的規律性,富人經濟學與窮人經濟學都能夠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決不會讓富的富個死,讓窮的窮個死,也一定反對竭澤而漁,濫用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的利用權。
我們只聽說且經常聽說經濟學敗壞社會風氣的,從來沒聽說中國當代宏觀物權法理學敗壞社會風氣的。中國當代物權法就是鐵面無私的包公,某些物的歸屬是法律特定的,富人哪怕搬來萬兩黃金也是不能採購來的。經濟學不能保護乞丐的財產權,而物權法就可以保護乞丐的財產權,兩者之間的差別可見一斑。
(2)略式物
略式物,就是人們日常通用的人造物或者自然物,就是可以自由取得、自由利用、自由處分之類的大眾物。這種物是可交換、可流通、可繼承、可贈與和可自由設定負擔、可自由轉讓之物,因而是最積極因素之物。
物法譜表現出,從一而終是大眾物的永遠是“平民”,原為要式物改變為大眾物的是“由貴族到平民”,原為大眾物上升為要式物的是“由平民到貴族”。
現行的中國物權法,沒有刻意規定“略式物”,只不過是泛泛而談而已。絕大多數廣泛散佈在動產即人造物領域,品種數量奇多無比,卻沒有多少過人之處,法律僅僅作出類比性質的歸納規定。物權的變更方式,主要是直接交付生效,另外是簡易交付生效、指示交付生效,還有佔有改定、擔保物權中的佔有生效等。
究竟其實,世界上所有的物權法,都是以要式物為主要內容的,對於略式物則省略很多的規定。進一步說,現實情勢下,很多的略式物未作明文規定,意味著有很多略式物仍然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屬於自由主義的物法。所有這些客觀情勢與社會現狀,決定了略式物的物譜和物法譜不止於一種,應當是多種形式、多種物權成分的家譜。
羅馬法之略式物,根據蓋尤斯的分類,不必“mancipatio”(擬訴棄權)的方式轉移。如公共土地、野生動物、農具等。這些特定的物如果歸於要式物,則會被視為不動產。
這種分類方法,顛覆了人們對於不動產和動產的正常概念,現代以來的大陸法系物權法和財產權法,都不採取這種分類方法。如所有的土地包括公共土地是不動產,野生動物、農具是動產。而且,公共土地是要式物,野生動物也是要式物,只有農具是略式物。
古代的羅馬帝國時代,野生動物資源和野生植物資源是非常豐富的,不存在什麼野生動物保護法,更不存在野生植物保護法。因此,作為“略式物”對待或許有一定的道理,自由人隨意獵捕野生動物,隨意採集野生植物,被認為是不違法的行為。
中國物權法是21世紀最新制定的新型物權法,立法背景是,國際法和國內法一致透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法和野生植物資源保護法,並且屢次修訂了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名錄和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名錄。所有這些都是要式物,而不是略式物,違反法律往往是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僅需要承擔行政責任,而且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物權法第49條特別鄭重其事地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這就把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銜接起來,構成統一的強制性法律體系,體現出聯合的法律效力態勢。
4、智慧物與派生物
智慧物與派生物,這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的尖端要式物,卻不全是要式物。或者說,對於智慧財產權人、特定的生產經營者是要式物,對於普通消費者是略式物;過時了不受法律保護的智慧物,可以定義為略式物,卻是特別的略式物,性質上仍然是不同於其他的略式物。
(1)智慧物
智慧物,是具有一定科學技術水平的無形物,往往需經過有形物體現其科學價值、經濟價值與物權價值,主要是為人們公認的實用價值。通常,是將已經成為或將成為智慧財產權的高、新、尖類要式物,受公法和民法的特別保護,適用於特定的法律標準與科技標準。
過去人們一概認為只有人的大腦才能產生智慧物,現在科技人員可以透過電腦產生智慧物。這種智慧物稱之為孳息式智慧物,法律意義上確定為準智慧物。
(2)派生物
派生物,是由智慧物派生出來的有形物,有精神類和物質類要式物。由於人的主觀能動性起作用,人的智慧物可以反覆派生本質的與變種的智慧物,智慧物又可以反覆派生本質的與變種的派生物。
智慧物的主人,是原生態物主,是物權法重點保護的物件。派生物的主人,可以智慧物的主人,可以是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也可以是普通消費者。個性化的派生物是要式物,社會化的派生物是略式物。
5、對世物與對人物
對世物與對人物,就是關於對世關係之物和對人關係之物。前者是面向整個社會開放並以開發利用著稱的大積極物,後者是面向特定的民事主體流轉的小積極物,以優先權和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表示物的歸屬與權利分佈圖式。
(1)對世物
對世物,就是對世人具有享受恩惠與便利之物。無論所有權人是誰,無論是自然物或者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公共物和準公共物都可以列為對世物。
二戰以後的各個發達國家帶頭搞福利社會主義,動員一切力量向社會提供大量的公共品,對世物的數量越來越多,質量逐漸提高。這是非經濟領域之非趨利性的對世物。至於經濟領域之趨利性的對世物,則屬於另外一個品種,適用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國也會根據綜合國力和其他各界的力量,漸進式積極推進福利社會主義,以逐步滿足整個社會公共品和對世物的需求。
一則公共場所之物。
公共場所之物,是對世人開放之物,一般是免費享受恩惠與便利之物。至於公共場所的設定,公共利益卻有大小不一的區分。除了國家財政主導建設公共場所以外,集體、私人、其他人和外國人都可以投資建設。
二則,公共分配之物。
發展國民經濟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全體人民日益增長著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每當國家財政充裕時,投入國家的教育、醫療、住房、養老、救助之對世物應當日益增多。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大國,貧困人口、困難群眾和需要進行公共分配的人很多,各級政府應當儘量地向全地區提供公共分配之物。
三則,趨利性的對世物。
趨利性的對世物,是現行物權法的重點規定。為著某種物權目的、債權目的、權利目的與利益目的,每種當事人對於對世物的佔有進行競爭,並排除他人的干涉。因為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物權法對此著墨很多。
(2)對人物
某些物可以形成合夥共有、業主共有、家族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共有關係,稱之為對人物。依照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保護與分割物的辦法,進行依法、依規監控,保護婦女兒童、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和合法的繼承權為要義。
6、自家物與萬家物
自家物與萬家物,就是小我之物與大我之物。這是傳統的區分方法,載於優士丁尼法典併為後世所認同(資料見於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修訂第三版)》第179~第180頁)。
(1)自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祖傳之物,實際為私有物,只不過是內涵更為廣泛而已。包括有形物、無形物等。
中國物權法對於上述定義並無異議,主要集中於共有權、繼承權之類的規定之中。但是,家族共有權優於繼承權的法律效力。
(2)萬家物
萬家物,並非某個家族祖傳之物。包括共有物,即可為一切人享有之物,如海洋、空氣。公有物,即國家所有之物,如港口、水渠。合有物,即團體或市政府所有之物,如劇場、運動場。無主物,即被人拋棄或從來沒有所有人之物。其中包括神聖物、神護物和神息物,相當於蓋尤斯分類中的神法物。另外,它還包括一般不為私人所有之物,一般不能擁有、但有時需要一定所有人之物。如野生動物、海島、海中發現物等等。
中國物權法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際公海海域歸國際共有。港口、水渠,或歸於國家所有,或歸於集體所有。市政府所有之物,不是合有物,嚴格地說是公有物。無主物,一般歸國家所有。野生動物、海島歸國家所有,海中發現物一般歸國家所有。
7、有害物與無害物
有害物與無害物,是指對於人體、人的財產是否有害之物。
人類社會進入到工業化社會和城市化社會以來,環境汙染已經成為一種最流行的“傳染病”。對於大地、河流、海洋、天空的環境汙染,既影響到地區經濟的持續、健康、有序和標準化發展,又大規模影響到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後果很嚴重。
針對這種嚴峻情勢,中國物權法對有害物與無害物、有益物與無益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90條“有害物質排放”是概括性規定,另有一些關聯性規定。
實際上,第七章相鄰關係的規定,基本上集中於“有益物與無益物”方面。誠然,某些無益物就是有害物,屬於明顯有害或者潛在有害之物。某些物並無毒害的素質,影響到他人的通行權、用水權、排水權、通風權、採光權、日照權、管線鋪設安裝權等,就是對他人有害無益之物。
8、其他物法譜
其他物法譜,是指除了上述七大對物法譜以外的物法譜。
它們有:主件物與從件物、本體物與孳息物、綜合利用物與單獨利用物,以及可動物與不動物、消費物與非消費物、替代物與非替代物、交易物與非交易物等等,此處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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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
(一)概念
物,指存在於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類社會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體)物與無形(無體)物,一般專指具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利用價值和物權價值之物,有時候也包括對人有妨礙、妨害的不可稱量物。由物生成物權與物權關係後,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以及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物的歸屬、利用和物權的保護以及限制,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物是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法的基本單元。然而,物權不是一般的財產權,一般的財產權是指在一般流通領域具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物權除此之外還包括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領域中特定的財產權,甚至於包括沒有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的“零財產權”、“反財產權”即純物權。
物權關係也不僅僅是一般的財產關係,還包括特殊的財產關係以及非財產關係,如相鄰關係中的觀光、眺望、視力與聽力等方面的關係不一定是財產關係。物權法也不僅僅是一般的財產權法,還包括特殊的財產權法以及非財產權法,如觀光權、眺望權和環境衛生權相當於人身權,有些無償取得的地役權是物的利用權,不一定是財產權。
在當代物權法中,荒山、荒灘、荒溝、荒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無論是否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全部是客觀存在之物,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物。
新疆羅布泊大沙漠和馬蘭基地是個寸草不生的地方,人類根本無法居住生活,更甭說從事農牧業和“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它是國家領土主權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價值,是實實在在的一類物——國家的土地,中國利用這塊土地進行了多次核試驗。
廢棄的建築物、構建物,沒有什麼經濟價值,但畢竟它是客觀存在之物,或許有利用價值、物權價值。再說,如廢棄的建築物、構建物存在,該物及其土地使用權容易證明是有主物,否則容易被誤認為是無主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舊式民法理論中關於“物”的定義是狹隘的、偏頗的。運用這種理論,分不清什麼是客觀存在物和意識形態物,分不清什麼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麼是自然之物、物理學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麼是利用價值之物、物權價值之物和經濟價值之物、交換價值之物。
微觀物權法學者認為有形有體之物才是物權法之物,無形無體之物不是物權法之物,這種形而上學的立法觀念在法律界和司法界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理論界激起了很大的爭議。比如智慧財產權之類的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認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與無形物相結合的雙重物,幾乎對於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都會產生這樣那樣的深刻影響,但立法者卻毫不留情地將其拒之物權法之門外,無不令人痛心疾首、扼腕長嘆。
瞭解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法,首先是從瞭解物開始的。不同要式或者略式之物會產生不同的物權、物權關係,並歸屬於不同的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其中,不動產為特殊的要式之物,由此產生的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異常複雜,雖然可以為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但畢竟與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智慧物實際上是無形物與有形物相結合而派生之雙重物,但是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或分或合之物,由智慧物產生的物權、物權關係十分特殊,並且在文明社會中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世間之物可達數百萬種,並且總量上永遠是有增無減。各種物千姿百態,而現行的物權法也不能將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一一規定,因此需要我們逐漸地深入地瞭解,實現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飛躍。
(二)歸納劃分
1.按來源劃分:(1)宇宙萬物;(2)自然界萬物;(3)人類社會萬物;(4)各個國家與地區之物。
2.按形體劃分:(1)有形物;(2)無形物;(3)可稱量物與不可稱量物;(4)智慧財產權派生性物與不動產、動產異性物(智慧物)。
3.按主次劃分:(1)主物;(2)從物;(3)主反物、從反物與主從互反物;(4)原物;(5)孳息物;(6)流通最廣泛最自由之物(貨幣,亦為動產、權利);(7)物或貨幣的替代物、指示物(各種票據、有價證券、股權股票證、產權證、應收賬款等)。
4.按位移劃分:(1)可移動物(動產);(2)不可移動物(不動產);(3)不可動物變可動物(如果實等);(4)可動物變不動物(如牲畜的肌體等);(5)野生或者家養動物。
5.按定分劃分:(1)有主物;(2)無主物;(3)荒涼物;(4)主觀物;(5)客觀物。
6.按大小劃分:(1)大型物;(2)小型物;(3)無限大物;(4)無限小物;(5)分子物、原子物以至奈米物;(6)要式物;(7)略式物。
7.按交易劃分:(1)可交易物;(2)不可交易物;(3)不明交易物;(4)自己消化物。
8.按流通劃分:(1)可流通物;(2)不可流通物;(3)禁止流通物。
9.按消費劃分:(1)可消費物;(2)不可消費物;(3)不明消費物;(4)自己消費物;(5)自然消費物。
10.按原質劃分:(1)自然物;(2)人造物;(3)不明物。
11.按質量劃分:(1)可稱量物;(2)不可稱量物;(3)轉化稱量物。
12.按整體劃分:(1)整件物;(2)零件物;(3)單個物;(4)可分可合物;(5)不可分不可合物。
13.按本末劃分:(1)本體物;(2)附體物;(3)連體物;(4)孳息物;(5)活體物;(6)死性物。
14.按用途劃分:(1)生活物;(2)工作物;(3)學習物;(4)娛樂物;(5)專門用途物;(6)特種用途物。
15.按耐用劃分:(1)永久耐用物(一般指土地);(2)一般耐用物;(3)不耐用物;(4)自然損耗物;(5)自然滅失物。
16.按種質劃分:(1)種類物;(2)種質物(轉基因或不轉基因物);(3)特定物;(4)代替物;(5)不代替物。
17.按利用劃分:(1)可利用物;(2)可利用廢物;(3)不可利用物;(4)直接利用物;(5)間接利用物。
18.按消耗劃分:(1)機械消耗物;(2)物理消耗物;(3)化學消耗物;(4)自然消耗物;(5)精神消耗物;(6)其他消耗物。
19.按毀損劃分:(1)人為毀損物;(2)自然毀損物;(3)法定毀損物;(4)意定毀損物;(5)過程毀損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式的毀損物)。
20.按破壞劃分:(1)人為破壞物;(2)自然破壞物;(3)法定破壞物;(4)意定破壞物;(5)過程破壞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式的破壞物)。
21.按利害劃分:(1)有益物;(2)無益物;(3)有害物;(4)無害物;(5)不明利害物。
22.按危險劃分:(1)危險物;(2)兇險物;(3)妨害物;(4)妨礙物;(5)安全物;(6)不明危險物。
23.按佔有劃分:(1)有權佔有物;(2)無權佔有物;(3)善意佔有物;(4)惡意佔有物:(5)侵權佔有物;(6)優先佔有物;(7)排他或共同佔有物;(8)中介佔有物;(9)一般佔有物;(10)無償佔有物;(11)有償佔有物;(12)積極佔有物;(13)消極佔有物;(14)法定佔有物;(15)意定佔有物;(16)登記佔有物;(17)交付佔有物;(19)各種轉化佔有物。
24.按價值劃分:(1)物權價值物;(2)債權價值物;(3)經濟價值物;(4)利用價值物;(5)作用價值物;(6)其他價值物;(7)無價值物。
25.按體裁劃分:(1)客體物;(2)特殊的主客體合一物。
26.按屬相劃分:(1)公有物;(2)共有物;(3)合有物;(4)私有物;(5)其他特定人之物。
27.按定向劃分:(1)定向配給物;(2)不定向配給物;(3)專權物;(4)分權物;(5)易權物。
28.按法系劃分:(1)普通物權法之物;(2)擔保物權法之物;(3)制度物權法之物;(4)習慣法之物;(5)道德法之物;(6)邏輯法之物。
以上列舉的28大類不是物的全部,可以認為是物的絕大部分。應當知道,當代物權法關於物的定義幾乎是無限度的,這與舊式物權法尤其是古典民法的定義有原則性區別。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關係】〗〖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關係】〗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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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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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物”的譜系圖,簡稱物法譜或者物譜。是以公物為主導、私物為輔助、共物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之物均有相應的規定。物的物理、地理、自然、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物,指存在於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類社會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體)物與無形(無體)物,一般專指具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利用價值和物權價值之物,有時候也包括對人有妨礙、妨害的不可稱量物。由物生成物權與物權關係後,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以及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人事關係、分配關係、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物的歸屬、利用和物權的保護以及限制,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