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1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4-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4-2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
【提要】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體例上包含普通物權譜、擔保物權譜兩大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權譜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譜,實際上形成了三個物權譜。現茲將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分三個部分來分別介紹,以便於將三種性質的物權譜區分開來,提高認識水平。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譜系圖,簡稱物權法譜或者物權譜。是以公物權為主導、私物權為輔助、共物權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權、共有物權、合有物權、私有物權和其他之物權均有相應的規定。物權的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一、基本理念
(一)概覽
1、譜與譜系
普通物權,係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基礎性物權,標誌著有權佔有人對物的某種管領力、支配力、控制力、統治力,奉行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由普通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組成的普通物權關係,構成人們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財產關係和特殊的財產關係,以及純物權而無金錢價值的物權關係。
普通物權,是基礎性、代表性、廣泛性、權源性和總體上富有相當一定彈性的物權。主要涵蓋所有權板塊和用益物權板塊,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多個、多層、多級的普通物權板塊。
如果仔細分析,普通物權可能多達數百種之多,而且廣泛分佈在整個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中呈立體化、網路化、經常化定局,對於人們的日常生活影響深遠。瞭解物權法需從瞭解普通物權起步,需要一步一個腳印地走穩每一步。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模式,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縱向與橫向聯絡,物權的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交付生效主義、合同債權主義和所有權保護主義中心論、擔保物權保護主義中心論,物權的可適性、可能性、可靠性、可行性,物權的法定行為與意定行為,物權的所有、佔有與利用、作用,物權的社會化意義與個性化特徵,物權的靜態特徵與動態平衡,物權的外部世界與內心世界,物權在經濟社會、物權社會、人際社會的法律制度,所有權制度與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的橫向聯絡等等,物權的啟迪作用、槓桿作用、導航作用、管領作用、管束作用、普及作用和指示作用等等,都是普通物權的生動體現。是普通物權造就了大千世界,是大千世界繁榮了普通物權。
普通物權,最基本的是所有權和用益物權。除此之外,用益權(佔用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多項式他物權,以及別名為收益租賃權、使用租賃權、借用權、農佃權、承包地使用權與流轉權、先佔特權、先取特權、特許物權、善意佔有權、善意取得權、地役權、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和共有權,以及通行權、通風權、透光權、瞻光權、引水權、排水權、清潔權、管線鋪設權和其他的便利權等數十項普通物權。
其中,各項物權上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設立制度信託物權或者普通訊託物權,或者中介式物權。所有權,或可以分為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一般所有權和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訊託所有權,以及其他的特種所有權。
用益物權,亦可以區分為專屬的、專有的、專控的、一般的和制度信託的、普通訊託的或者特種的用益物權。承包地使用權,也可以分為集體的承包地使用權和家庭的承包地使用權;承包地流轉權,也可以分為互換權、轉讓權、返租倒包權、入股權,還有擔保物權法中的抵押權等等。
所謂物權,係指權利人對於標的物大小不一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與利用權、作用權,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以及自身的權利與他人的權利。通常是指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或者動產之類的財產權,但普通物權中並不是純粹的財產權,財產權以外的非趨利性佔有權、持有權、管有權、擁有權、享有權等,也屬於普通物權的範疇。只有擔保物權才是純粹趨利性的財產權。
人的一生中,可以不與擔保物權打交道,但必須與普通物權打交道。這是一種顛撲不破的客觀真理,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中國物權法處心積慮地將物權劃分為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兩大系列,這在世界物權法中是個非常有益的創舉,在條分縷析方面匠心獨運,做到了精益求精的思想境界。
擔保物權,是兼有物權和債權之雙重性權利,特定為以金錢為兌付方式的財產權,擔保物權人不以取得物的所有權以必要目的,而是以取得金錢所有權為必要目的,只是在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進行融資時偶爾與它打交道。
普通物權是以權利人對於物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為權能的平民化、日常化、普適化、消費化物權,人的一生中,每時每刻都在佔有物、使用物、利用物,每個人與生俱來是天生的普通物權人,只不過是有一些列入物權法視野中、有一些沒有列入物權法視野中罷了。
所謂譜,就是家譜、族譜。家譜,是一種物權之譜。族譜,是一類物權與附著物權、派生物權、連體物權或變異物權之譜。物權的家譜、族譜,重要的、大宗的、常用的可以列入物權法之物權法譜,其他的散落於習慣法譜、道德法譜、自然法譜或者邏輯法譜。
所謂譜系,就是家譜、族譜的體系。通常分為姓公的與姓私的這兩種譜系,也有的分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三種譜系,中國已經分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和外姓的四種譜系。當然,每個國家、地區,還有雜交姓氏的譜系。
普通物權譜系,主要的是所有權譜系和用益物權譜系,其中夾雜了所有制譜系。此類物權譜,肇始於原始社會,遞進於奴隸社會,濫觴於封建社會,革新於資本主義社會,革命於社會主義社會,可謂博大精深、源遠流長、豐富多彩、花樣翻新、族類繁多、縱橫交錯、派系林立、鬥爭激烈、瘕瑜互現、吐故納新。一些舊普通物權消亡了,一些新普通物權成長起來,新舊交替過程總是以不同方式持續著。
普通物權譜系中,土地所有權譜系,既是光彩奪目的核心譜系,也是鬥爭異常激烈、慘烈的譜系。土地是人們非常重要和非常豐富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直接影響到人類的生存權、發展權,影響到統治階級的統治權,爭奪富饒美麗的土地就是爭奪財富,就是爭奪生存權、發展權和統治權,就是爭奪財富,一些明爭暗鬥是少不了的。
在平時,土地所有權如潺潺流水、涓涓細流般滋潤人們的心田,一切覺得安然無恙。在戰時,土地所有權被好戰者瘋搶,成千上萬無辜的老百姓被捲入戰爭的旋渦,一批批人流離失所,一批批人喪失了性命。無論是侵略者與被侵略者,無論是暴君與良王,破壞土地所有權與維護土地所有權的情勢都是客觀存在的。歷史學家們描寫土地譜,滿紙戰爭與暴力,關鍵詞彙是國家領土主權和對人的統治權。物權法學家描寫土地譜,滿紙土地所有權的關係法,關鍵詞彙是土地所有權、土地用益物權。
土地所有權譜系,主要分為土地公有制譜、土地私有制譜,這是最主流、最通用性的譜法。除此之外,還有共有制譜,往往為一些法理學家們所忽略。遠古時期的土地村社制,應當是土地共有制。無論是公有的土地或者是私有的土地,無論是土地所有權或者是土地使用權,都可以成立土地共有制。最科學、最合理、最公平的才是合法的,最合法的不一定是最科學、最合理、最公平的。統治階級對於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所有制的看法是因人而異的,產生公權私化和私權公化的現象是經常發生的。
土地是一種天然的資源,具有兩面性。人們不加以利用,會造成土地的閒置與浪費,影響到人們生活的改善。人們過度的利用土地,會破壞自然的生態平衡,到頭來終歸得不償失。土地是個死的東西,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行為科學卻是活的靈魂,人類要改造自然、改造土地,首先得改造思想、改造自己。
土地的兩面性是隨處可見的。土地是最普通之物,又是最特別之物。土地使用權是最普通的物權,又是最特別的物權。土地使用權人是最普通的物權人,又是最特別的物權人。土地是最廣袤、最大宗的自然資源,又是最要緊、最緊缺的自然資源。整個地球村放眼世界都是土地,而毀損、破壞、汙染、糟蹋、浪費土地也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土地似乎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而人們只是在土地之上生活,而不是在土地之下生活。
各國民法是以物權法為核心的,各國物權法又是以土地法為中心的。物權法是民法中的皇冠,而土地所有權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亦即皇冠上的明珠。物權法基本是民法,土地法基本是公法。粗看起來,土地物權是最普通的物權,卻是最特別的物權,不但普通物權法處處管它,而且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處處管它。這麼說來,土地使用權不是絕對的普通物權,而是制度(含政策)物權與普通物權一併構成的雜交物權。就是說,在物權法中確實是普通物權,在土地法中確實是制度物權。
面對形形色色錯綜複雜的土地物權,物權譜上光寫姓公、姓私、姓共什麼的還不行,還要在利用權、作用權上作文章。
土地的利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發生物權關係,也可不與土地所有權發生物權關係。然而,物權法當然是規定與土地所有權發生關係的那個部分,忽略了不與土地所有權發生關係的那個部分。這麼說來,物權法上是一個物權譜,非物權法是一個物權譜,非成文法又是一個物權譜。譬如,荒地怎麼利用,空閒地怎麼利用,物權法和其他成文法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也不好勉強地作出明文規定。
土地的作用權,就是土地的用途權。其與土地利用權有一定的關係,有時候甚至於是根本一致性的。然而土地利用權是有一定彈性空間的,而土地作用權是沒有多少彈性空間的。譬如,農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用途是不能隨意改變的,而利用農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方式方法卻是多種多樣的。
《全國土地分類(試行)》中列出全國土地的型別有168種,標示出各種各樣的土地用途,提供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參考,所有這些屬於技術物權法範疇,有著特定的指導意義。
確切地說,每個人與生俱來一定需要享有、行使和實現物權,沒有物權就不能享受生活,會被一律開除人籍和球籍。
確切地說,人類社會最初是先有物權、後有物權法。物權是本原的,物權法是人為的。
確切地說,人類社會最初是先有普通物權、後有其他物權,是先有普通物權譜、後有其他物權譜;是先有普通物權法、後有其他物權法,是先有普通物權法譜、後有其他物權法譜。
微觀物權法即古典物權法的普通物權,僅僅考量私有財產權和有形財產權,並不注重公共財產權和無形財產權,更不重視非財產權和特殊的優先權,普通物權與制度物權法和所有制制度沒有多少關聯。宏觀物權法即當代物權法的普通物權,涵蓋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各種物權主體與客體,各種公有、共有、合有、私有和其他種類的公物權、共物權、合物權、私物權和其他人的物權,以及公益物權、共益物權、自益物權、他益物權和非益物權,涵蓋有形物、無形物和有形無形混合物等各種物權,在區分特殊優先權基礎上再區分一般優先權,從而做到整個物權社會的各個物權圈子、物權關係條分縷析,普通物權與制度物權法和所有制制度有相當程度上的關聯,尤其是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的關聯程度最大。
2、普通物權的原則
普通物權,是比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更加自由靈活的一類常規性物權,這是普通物權的最大最基本的特點之一。其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過程,不完全依賴於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有的透過人事關係、社會關係、自然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完成。
普通物權一般由成文法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準用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和邏輯法的規範與調整。中國幾千年來的法治文化傳統是剛柔相濟的,剛的是重典重刑法,柔的是道德法。中國古代沒有多少民法,主要是透過道德法來替代了民法包括普通物權法。普通物權中規律性的事物不多,而民事活動中的彈性事件相當多,客觀上確實有一些比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更加自由靈活。面對有限的成文法和無限的物權客體及其事件,客觀上確實需要利用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和邏輯法來加以補充。
面對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權,普通民法和普通物權法總有力不從心的地方。於是就採取一些歸納法或者折中法來解決一些棘手的普通物權關係,這就為利用自然法、習慣法、道德法和邏輯法提供了有機時機。
普通物權中有許多規則,如普通物許可權制包括所有許可權制、用益物權或者其他普通物權定限與限制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相鄰友好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遵紀守法原則,以及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等各項原則。
(二)兩大板塊
具體地說,普通物權,就是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物權。分為所有權板塊和用益物權板塊,分別由所有權關係法與用益物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
某種意義上說,板塊就是模組。然而,板塊有固定的和相對靈活的結構,模組都是固定的結構。法定的所有權板塊可以說是所有權模組,此外意定的所有權板塊就是純粹的所有權板塊。
物權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擔保物權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集中於普通物權法。由此可見,普通物權在物權法中的份量與重要程度。
中國物權法劃分為所有權板塊、用益物權板塊和擔保物權板塊,體例上、結構上和內容上有了很大的改進,是世界物權法百花園中一朵鮮豔奪目的奇葩。
說所有權、用益物權是“普通物權”,只是相對於制度物權、政策物權和擔保物權而言的,或者就其客觀存在的普遍性、普適性、廣泛性性質而定義的。其實,普通物權中也不乏一些特別物權、特定的優先權,尤其是某些特殊的普通物權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聯姻後身價倍增,成為“特別普通物權”。
第一板塊:所有權板塊。
所有權板塊,是最大、最廣、最重要、最投緣、最有魅力、最有擴張力、最有競爭力和最樹大招風的普通物權板塊,其物權譜是王者至尊、鶴立雞群的特別物權譜。
所有權板塊,主要是指不動產所有權分板塊和動產所有權分板塊組成的總板塊,是普通物權法系之龍頭板塊和擔保物權法系的基礎板塊。當然還有其他的所有權板塊,如權利所有權板塊、利益所有權板塊、無形物或智慧物所有權板塊等等。
所有權板塊中,可以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派生性不動產所有權、派生性動產所有權、智慧物所有權,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一般所有權,以及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訊託所有權等,以及國家的所有權、集體的所有權、集合與混合的所有權、私人的所有權和其他人的所有權等等,這一種物中就分析十幾種所有權出來了。
注意,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訊託所有權等中介式所有權,可以分佈在以上第1至第9種所有權中的,這又分析出30多種信託式所有權來了。
此外,還有所有制中的各種所有權、非所有制中的各種所有權,普通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擔保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制度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政策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技術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等等。這些所有權,有以加法計算的,有以乘法計算的,反正統計起來是百數算出的。
此外,各種所有權中,還有加權式所有權、減權式所有權、除權式所有權、剝奪式所有權、前進式所有權、後退式所有權、存續式所有權、變態式所有權、消滅式所有權、復原式所有權,以及法定式所有權、意定式所有權、自由式所有權、限制式所有權、現實式所有權、未來式所有權、有益式所有權、有害式所有權、有瘕疵式所有權、無瘕疵式所有權、義務式所有權、責任式所有權、獨立式所有權、共合式所有權等等。
所有權的來源非常廣泛、極其複雜,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額外取得、勞動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濟取得、投資取得、租賃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徵收取得、徵用取得、沒收取得、剝奪取得,以及優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賠償取得、析產取得等等。
不止於所有權人才能取得所有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的物權人、債權人和權利人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
不止於有產者、有物權者才能取得所有權,某些特定的無產者、無物權者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
物權法條文中,對於所有權的規定是作簡約化處理的,物權法學家們依據法律條文僅僅解釋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這種定義是沒有錯。不過,這種定義是很圓滿的,這是屬於古典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的定義,不屬於當代物權法或者宏觀物權法的定義。
中國物權法第39條將所有權定義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迄今為止已知世界上最準確的所有權定義。世界各國物權法中,將所有權的權能定位於一項權能、二項權能、三項權能和模糊權能等內涵,而且有的是此二項權能與彼二項權能、此三項權能與彼三項權能不一致的,還有什麼支配權說的,管領說權說的等等,所有這些所有權的定義都是不準確、不圓滿的定義。
因為所有權是普通物權體系中的代表性的龍頭物權,只有所有權定義正確,其他普通物權才能定義正確;否則,定義就不正確。由此可見,中國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定然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上述的各種所有權分板塊,還不是所有權的全部,只不過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將上述的所有權都來下定義,大概需要幾十萬字才能夠容納得下。本文僅僅作簡要介紹,不便贅述。
由此可見,所有權板塊,原本是一個十分龐大的所有權體系,遠遠不止於幾種所有權。
1、是非成文法板塊
所有權被稱之為萬金油式物權,凡是有歸屬者之物就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除了成文法已經規定到的所有權之外,分散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中的所有權數量一定是很多。這麼說來,客觀存在兩個所有權板塊,一是成文法上的所有權板塊,二是非成文法上的所有權板塊。
當然,最有社會意義和執行效力的肯定是成文法上的所有權板塊。原則上,尚無法律明文規定時,才考慮慎重選擇非成文法上的所有權板塊,慎重選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中的所有權型別。
普通物權法所沉重面對的是全世界上百萬種物,所面對的是全世界每一種物權人,所面對的是靜態的或者動態的物權法律制度,所面對的形形色色的物權歸屬方式,所面對的是林林總總的物權關係,所面對的是不同形態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人文環境與法治環境,人們根本無法將人世間全部的所有權羅列出來供大家欣賞,只能根據所有權的重要性程度和必要性法律規範來建立一種概括性的所有權板塊。
鑑於物權社會極其複雜的所有權形態與體系,各種物權法、各財產權法難以涵蓋全部的所有權品種。現在我們在各種法律看到的是社會性、通用性、廣泛性、廣譜性的所有權品種,還有大量的所有權品種沒有被法律規定清楚。
因此,民事主體的物權活動中,肯定少不了會接觸非成文法的所有權品種,肯定會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中的所有權打交道。對此另類所有權,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地用“合法”來形容,只能用“合理、合適、合鄉規民約”來形容。
2、自然物板塊與人造物板塊
自然物板塊與人造物板塊,是所有權來源的兩大代表性板塊。以客觀標準來定義所有權的來龍去脈,可以將人世間數百萬種物的歸屬加以高度概括,更加直截了當。
主觀標準是有一定感情用事情勢和感情色彩的,是容易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公平、不正義、不合理所有權的。只有客觀標準才能做到客觀一些、公正一些、合理一些和合適一些。
(1)自然物所有權板塊
自然物所有權板塊,亦稱之為自然資源所有權板塊。法律意義上,稱之為自然資源所有權模組,即自然資源所有權是固定的,自然物所有權的主體與客體是法律規定的,並且是不能隨意改變所有權性質的。這是普通物權系列中最大、最重要和最複雜的板塊,在物權譜與物權法譜上需要專心致志地辨識。
自然物所有權,是指物權人對於某種自然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之類的權利,或者享有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之類的權利。
鑑於物權法是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制度法等本質特徵和職能要求,確認自然物、無主物、大宗物、重要物的所有權歸屬,均為第一要務。如此這般,中國物權法將自然物所有權的歸屬作為重點來抓緊抓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應當注意的是,自然物所有權的歸屬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長遠利益,非常重要,需要按照立法許可權進行有序地立法。並不是完全由物權法作出規定,更不是首先由物權法首先作出規定,只有埋藏的自然物等少量自然物(天然物)、無主物所有權首先由物權法首先作出規定。最開始是由憲法作出規定,接著由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文物保護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行政法、行政經濟法作出規定,最後由物權法作出規定的。
就是說,自然物所有權的歸屬,不僅僅是物權法、民法通則這種普通法有明文規定,而且多項特別法的明文規定。申言之,現行中國當代物權法關於自然物所有權的歸屬,名義上是列為普通物權法的物件,實際上具有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的本質要求。對於土地私有制的國家而言,普通物權就是純粹的普通物權,普通物權法就是純粹的普通物權法。對於土地公有制的國家而言,普通物權具有雜交物權的成分,普通物權法亦有雜交物權法的成分。
這裡不排除以主觀標準強加於客觀標準之上,對於自然物所有權的法律規定。所謂的定分止爭、物盡其用,主要是從自然物所有權系列中開始的。
自然物所有權板塊,主要是指大宗自然物板塊,以法定的所有權為主要標誌。此類所有權的某些所有權往往具有兩面性,於公法意義上是特別所有權,於民法意義上是普通所有權。
物權法第五章對於主要的、重要的自然物所有權密集性地進行了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城郊與農村的部分土地,部分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主要的、重要的動植物資源和文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屬於集體所有。
另外,憲法第10條規定了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物權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大概是這三種地型歸納到“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去了。物權法謀篇佈局中,卻將集體所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列入了用益物權體例中,出現了前後矛盾的情形。
自然物所有權板塊,哪些可以歸入普通物權板塊,哪些不應當歸入普通物權板塊呢?
具體辦法是,首先要認清所有制主體,然後再分清所有權主體。
對於國家所有的自然物型別,一般定義為公有制,這種定義對於經濟學上和物權學上都沒有異議。但是,物權學的所有制是需要進一步細分的,不能如經濟學那樣籠統的固定下來。
物權學上可以這樣認為,凡是全民所有制之物可以進入一般流通領域的,可以由原來的制度物權、政策物權變更為普通物權。事實上,全民所有制在經濟領域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以“民事主體”的形象出現的。這種物權人在一般流通領域中,稱之為“準民事主體的物權人”、“擬定普通物權人”、“準普通物權人”,包括“準普通所有權人”在內。
自然物所有權板塊中,全民所有制佔有很大的比例,品種比集體所有制為多。其中:(1)其專屬所有權,屬於禁止流通領域中的所有權,該項自然物所有權永遠不屬於普通物權。(2)專有所有權,該項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保留,自然物所有權是否保留不能一概而論。如土地所有權應當保留,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礦藏資源所有權應當保留,但礦產品所有權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當事人轉讓;森林資源所有權應當保留,但林產品所有權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當事人轉讓。以此類推。
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當事人轉讓的自然物所有權,可以推定為“準民事主體的轉讓”、“擬定普通物權”、“準普通物權”,包括“準普通所有權”在內。
對於集體所有制,過去的政治經濟學上也稱為公有制。自從人民公社被撤銷以後和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後,原公有制成分實際上已經弱化為共有制。無論是集體公有制或者是集體共有制,這種主體都是純粹的民事主體,不能稱之為公事主體,更不能稱之為政事主體。由此可見,物權法意義的集體所有權,包括自然物所有權,包括法定的自然所有權有一定程度的上優先權,均可以直接定義為“普通所有權”。
誠然,集體的自然物所有權,應當是普通所有權中的特別所有權,不是純粹的普通所有權。一則,自然資源所有權本身並不是很普通;二則,集體所有制並不比私有制那麼普通。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與私有制中的夾層所有制,有的物權向公有制傾斜,有的物權向私有制傾斜,是左右逢源式或者左右搖擺式的所有制。
用物權法理學來解構公有制、共有制、私有制以及合有制、其他所有制及其所有權等,就能夠得到精確的定義,這是政治經濟學所無法做到的事情。因為物權法是權源法,有一整套科學、公正、精細的分析方法,更接近於客觀標準,更具有普世價值觀和特定的物權價值觀。某種意義上說,比一些古板的政治經濟學來得更加自然、逼真與客觀。
(2)人造物所有權板塊
人造物所有權板塊,是指人工製造、人工合成產物的所有權板塊,主要集中於動產方面的規定,當然還包括一些不動產方面的規定。其中,不動產人造物所有權板塊,與土地資源類自然物所有權板塊發生直接的關係,成為雜交式的人造物所有權板塊。
儘管動產之類的人造物種類是自然物種類的數十萬倍,然而,各國的物權法對於動產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多少專門的規定。主要原因在於,一是動產一般為有主物,專門規定所有權歸屬沒有多大的利用空間。遺失物是有主物,有了專門的規定,叫做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類似於這種規定,或者其他的特別規定,還有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地下文物、孳息物、共有物等方面動產所有權的歸屬。
動產之類的人造物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以及合同生效、交付生效或者登記生效,以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包括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上保護請求權、物權保護請求權等,蓋為概括性規定。
中國物權法的體例與西方國家物權法的體例還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譬如:(1)中國物權法以所有制關係法來概括動產之類的人造物的所有權歸屬,西方國家物權法中沒有所有制關係法的規定;西方國家物權法有“動產所有權”的專門規定,中國物權法則是概括性規定。(2)中國物權法以所有制保護法來優待與建設動產所有權保護法,西方國家物權法僅僅囿於動產所有權保護法本身。(3)中國物權法注重於宏觀物權法,於微觀物權法方面存在弱點;西方國家物權法於微觀物權法方面有些建樹,在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方面的精細化程度,比中國物權法強一些。總之,中國物權法於宏觀物權法和自然物所有權板塊等方面比西方國家物權法的內容飽滿一些,西方國家物權法於微觀物權法和動產所有權板塊等方面比中國物權法的內容飽滿一些。
比如,德國物權法第三章所有權,分別規定的是:所有權的內容,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轉讓,取得時效,附合、混合、加工,物的出產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先佔,拾得,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權,共有。關於動產所有權,有專門的規定。
中國物權法第五章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分別規定的是:國家所有權及其行使,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國有的土地範圍,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國有文物,國有基礎設施,國家機關的物權,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國有出資人權益的行使,國家所有權保護,國有資產監督,集體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權及其重大事項決定程式,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城鎮集體所有權,公佈集體財產狀況,集體所有權保護,私人所有權範圍,儲蓄、投資及其收益與繼承權,私有財產保護,企業出資人,法人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七章相鄰關係,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內容確實很豐富,主要集中於不動產所有權部分,沒有出現過專門的“動產所有權”章節。
梳理一下中國物權法人造物所有權,不動產方面的規定仍然是多於動產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國有基礎設施,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動產相鄰關係等。國家所有權部分、集體所有權部分、私人所有權部分,企業出資人部分,法人所有權部分,社會團體所有權部分等,裡面夾雜著許多不動產、動產人造物所有權。
儲蓄、投資及其收益與繼承權等,不完全是動產所有權,其間夾雜了動產所有權,主要是人造物所有權。儲蓄、投資及其收益所有權,主要是金錢所有權,其次是權利所有權、利益所有權和物的所有權。
儲蓄,就是金錢的儲蓄。需要說明的是,金錢,在物權法中是作為一種特別動產對待的,也是作為一種人造物對待的。儘管金錢是人世間用途最為廣泛、使用最為便利的一種人造物,卻是一種來源最為廣譜、最為複雜的一種經濟價值物、物權價值物,物權法對此只能作概括性規定,用物權保護請求權、債權保護請求權、權利保護請求權、利益保護請求權等請求權和法律責任加以概括性規定。
人造物所有權板塊的劃分方法,與傳統的劃分方法是不一樣的。傳統的劃分方法,只是以不動產和動產“兩分法”來進行定向劃分,並沒有對於自然物與人造物作出進一步的劃分。透過簡單解析,我們已經得知,人造物所有權板塊中,既有動產的所有權,也有不動產的所有權。
類似於房屋、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之類的人造物不動產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最大宗、最重要的所有權之一。瞭解其中的財產來源及其物權、物權關係等個性關係與社會關係,需要從自然物與人造物幾個方面來進行全面理解。
3、是非變異所有權板塊
是非變異所有權板塊,係指變異所有權板塊和不變異所有權板塊。
出現變異所有權的,所有權的屬性有所變化,從而適用於新的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未出現變異所有權的,所有權的屬性一般不會變化,個別情形除外,仍然適用於原來的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
(1)變異所有權
變異所有權,不是轉移所有權,也不是簡單的變更所有權,應當是雜交所有權、混合所有權或者是變種所有權,還有變質的所有權和腐化的所有權。其比單純所有權更加複雜,在佔有制度、所有權制度以及所有制制度等物權制度方面,適用於另外一套法律規定。
變異所有權發生在一般流通領域,所有權載體是可交換物,以及可交換的所有權等。由人的主觀能動性,可以導致物的物理屬性被人為的變化,從而改變所有權的性質;或者改變所有制的屬性,即使是所有權性質不變,所有制的性質也會改變。
一則,自然而然的變異所有權。
就自然法而言,某些不動產可以變為動產,某些動產可以變為不動產,自然而然地改變所有權的性質。
譬如,礦藏資源是不動產,礦石卻是動產,探礦權、採礦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需要登記公示,而礦石則不一定要登記公示。森林資源與樹木是不動產,而木頭卻是動產,樹上的果實是不動產,採摘下來的果實是動產,同樣地會改變所有權的性質,適用於另類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
又如,水泥、石灰、碎石等建築材料是動產,用這些材料建設成建築物就是不動產。對於動產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必登記公示,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則需要登記公示。同樣地會改變所有權的性質,適用於另類法律規定與法律關係。
自然而然的變異所有權,當然也不是純淨的所有權,必須適用於客觀標準。權源法方面,有的需要追究其所有權的來源,有的不需要追究其所有權的來源。不過,理論上都需要辨識所有權的來龍去脈。探礦權、採礦權是法定的特許物權,礦藏資源利用權不合法,連礦石所有權也不合法,當然需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則,突破所有制界限的變異所有權。
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不是客體上的、而是主體的所有權變異與變異所有權。低端的交易是產品交易,無論是怎麼混合交易,不會改變所有制的性質。高階的交易是股權交易,垂直交易不會改變所有制的性質,交叉交易會改變所有制的性質。
所有制和股權是一個所有權包裹,裡麵包括了各種各樣的所有權無論是公對私或者私對公,只要發生突破所有制界限的事情,就會發生變異的所有權,往往是從不動產、動產到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企業控制權和其他權利發生一連串的所有權變異。
這種整體性的所有權變異,於物以致用、物盡其用方面是非常強大的。主要的副作用是賤賣公共資產,權利尋租,貪汙受賄,或者以不公平的交易導致公共財產遭到大量的破壞。加強所有制及其股權、產權之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監控至關重要,依法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三則,隱晦曲折的變異所有權。
隱晦、曲折的變異所有權,在違法犯罪現象中是屢見不鮮的。人世間有許多人不敢光明磊落地取得所有權,利用陰謀詭計和隱晦曲折的辦法企圖矇混過關,花樣翻新,不擇手段。所有權於法律性質上的變異,才是禍害社會的根本變異。
走私販私,偷稅漏稅,坑蒙拐騙,偷工減料,假冒偽劣,洗黑錢,走後門,當黑保護傘,放高利貸,強搶強奪,貪汙受賄,行賄索賄,損公肥私,損人利己,權利尋租,以權謀私,公權私化,公物公款私用,瞞天過海,暗渡陳倉,官員經商,吃裡爬外,採取陰謀手段侵害他人財產與合法權益,道德淪喪,無法無天。所有違法亂紀的變異所有權,到處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任何國家,任何時候,任何法律,都是統一保護合法的財產所有權的,絕不保護非法的財產所有權的。所有帶病毒、帶血腥、帶恐怖、帶髒亂、帶訛詐、帶轉基因的異型所有權,必須依法徹底隔離、消毒、清除、消滅,而且需要加強日常性的預防工作,禁止此類異化變質所有權的發生。
第二板塊:用益物權板塊。
用益物權板塊,是僅次於所有權板塊的特大型普通物權板塊。粘連性、契約性、附從性、委身性、期限性、孳息收益性等,是其物權譜的主要特徵。
一則,粘連性。
粘連性,指用益物權與所有權有一種若即若離式的粘連性質。用益物權表面上是一種獨立性的普通物權,而實際上沒有所有權就沒有用益物權,只有所有權才是完全獨立自主的“自物權”。用益物權沒有所有權施捨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是根本不能成立,而所有權可以根本不依靠任何物權就可以獨立自主地存在,非常自由自在。
用益物權的粘連性,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粘連性也是不一樣的。這些擔保物權的粘連性,是擔保債權粘連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粘連擔保債權,自身的兩種權利相互粘連,本質上是一種法鎖關係的粘連,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會有一定規律性的約束條件、約束方式與約束結果。
然而,用益物權的粘連性,是普通物權式的粘連性,與債權債務法鎖關係沒有關係。用益物權佔有所有權人的標的物不是無償佔有的,並且沒有處分所有權人之物的相關條件,只能利用所有權人之物爭取一點收益。只有用益物權人欠所有權人債務時,才出現普通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這一點也跟擔保物權人的佔有條件、佔有方式以及處分方式也是很不相同的。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產生的粘連關係,是法律關係,不是法鎖關係。雙方之間什麼時候解除承租合同,什麼時候解除粘連關係。一般而論,這種粘連關係往往比擔保物權之粘連關係長久一些,如某些農用地租賃關係、房屋租賃關係可以持續數十年之久。而擔保物權的粘連性往往是短、平、快的,且法律規定是不能拖延長久的。
二則,契約性。
無論是傳統的或者現代的用益物權,無論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用益物權,成立與行使的前提就是遵守收益租賃關係的契約。所謂的契約性,儼然就是契約化。
傳統的用益物權是沒有法定的形態的,佃農租賃經營地主的土地全是民事主體之間“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沒有契據就不能形成收益租賃關係,用益物權也就不能成立。
現代的用益物權開始有了法定的形態,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和其他農用地等公共土地以法定的形式出租給私人使用與利用,從而形成了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是法定的收益租賃權,承租(承包)人仍然需要出租(發包)人簽訂農用地的租賃合同,否則,就不能成立用益物權。
同樣是收益租賃權,同樣是用益物權,法定的與意定的顯然是不一樣的。法定的,體現為整體性、全域性性的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非常穩定而持久,不受所有權人的剝削與壓迫,而且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意定的,首先是要看所有權人的眼色行事,只有出租人才有議價決定權,承租人沒有議價決定權,契約關係的不平等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有時候甚至於是隨處可見的。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土地公共所有制以後,尤其是實行土地改革以後,土地產權的契約關係與用益物權關係得以相對的改善,但完全消滅不平等的契約關係也是不可能的。如房價高企並持續走高,商鋪高企並持續走高,承租人沒有議價決定權,不得不忍受高房價、高鋪價帶來的傷害。
三則,附從性。
附從性,是一種如影隨形的依附性。用益物權人依附於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依附所有權,構成普通物權關係的生態環境,維持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用益物權人利用的是所有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並且是二等的普通物權人,自然而然地會附從於所有權人。無論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是否優惠,這種附從關係永遠是客觀存在的。
有了附從性,就有了反附從性。所有權人不出租其物就不能相應的在不轉讓財產時謀取利益,反過來對於用益物權人有所顧忌、有所依賴。
所有權人將自己之物出租給承租人以後,用益物權人從此取得他人之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即使如此,所有權人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並沒有因此而消滅,只是暫時的擱置了起來。這種問題一定要說清楚,不能搞混淆。否則,用益物權莫明其妙的代替了所有權,這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四則,委身性。
委身性,指用益物權委身於所有權,並不是用益物權人委身於所有權人。奴隸社會的人權與物權都是委身制度,非奴隸社會只有物權上都有委身制度。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產生的物權關係,是高低不平的普通物權關係。這是一種等級物權制度,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客觀事物。
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表面上是當事人對於物的利用關係,實際上相當於物權上的賣身契式的物權關係。用益物權人租賃所有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契約的約束,感到了精神壓力,賣力地幹活很多果實被所有權人拿走,似乎是委身於所有權人而生存。
為了妥善解決用益物權與所有權之間的矛盾,緩和解除矛盾衝突,一些開明的法學家想出了減租減息的辦法,限制所有權人的高租金與高收入。這種做法不能消滅物權關係中的委身制度,但是可以依據物權法進行相對地改良的。
五則,期限性。
期限性,是指用益物權的存續都有期限限制的特性。無論是法定的用益物權或者是意定的用益物權,都受所有權的限制或者管制,存續時間不可能永遠持續下去。用益物權人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所有權人的約定定期地行使用益物權,一般不得突破收益租賃的最高期限。
法定的用益物權期限,是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期限,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非法定的用益物權期限,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法律對於劃撥的和無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未作具體規定,其中,對於經營性用地比照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執行。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物權法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考慮到現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只是個“暫行辦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穩定性,才不作具體規定。
物權法還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考慮到居民的居住權和房屋的實際使用年限、建造購置房屋費用很高等實際問題,故特別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期限屆滿後,可以自動地進入到下一個使用期上,打消了購房人的後顧之憂。
物權法和其他法律集中於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對於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使用期限則不作具體規定。因為土地是最耐用的自然物,可以使用和利用幾十億年,物理性質極其穩定,用途非常廣泛,還有一些土地具有社會化功能,而且必須需要作出規定進行期限上的適當控制。
至於其他的不動產與動產的期限限制,最高期限或者最低期限等,則是由用益物權人與所有權人商定。但是,“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和“抵押不破租賃”規則,是保障用益物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應當享有的收益承租權,是一種保障性的期限。
六、孳息收益性
孳息收益性,是指用益物權以孳息收益為主要標誌的效能特徵。
用益物權之收益權,是用益物權人核心的權利。這種直接的收益權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租金收益權。用益物權人承租所有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後,該不動產或者動產上的的產出物或者收益歸用益物權人所有,所有權人只能從用益物權人那裡取得租金收益。
所謂用益物權,核心作用全在於一個“益”字,沒有收益權和收益,用益物權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當然,農用地式的用益物權會產生天然孳息,物權法對此予以特別保護,在一定的條件下用益物權人可以優先取得。物權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孳息收益權,可以由此轉化為所有權,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按照合格的條件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又有擔保物權人的,由一般由擔保物權人取得。
用益物權體系中,因為同為普通物權大板塊,與所有權體系一樣,也客觀存在是非成文法板塊、自然物板塊與人造物板塊和是非變異用益物權板塊。因為與所有權的小板塊有相似的一面,本文不再一一介紹。
用益物權是一種物權性質不是很穩定的普通物權。經過一段歷史時期後,一些新興的用益物權成長起來,一些舊式的用益物權衰落或者自然消亡。
中國物權法中主要是一些新的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條件下的新式用益物權,只有地役權才是舊式用益物權。
同樣是土地私有制,大陸法系的用益物權是不完全一致的。如德國物權法,用益物權是與役權劃等號的,僅僅包括地役權、用益權(物上、權利、財產)和限制人役權,財產權法中包括使用租賃權、收益租賃權、農地收益租賃等,是分散規定的。日本物權法僅僅規定了永佃權、地役權兩個部分。其中永佃權是農業社會的產物,這種用益物權隨著工業化社會的發展,已經成為死亡條文,不再有什麼應用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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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物權,係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基礎性物權,標誌著有權佔有人對物的某種管領力、支配力、控制力、統治力,奉行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由普通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組成的普通物權關係,構成人們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財產關係和特殊的財產關係,以及純物權而無金錢價值的物權關係。
普通物權,是基礎性、代表性、廣泛性、權源性和總體上富有相當一定彈性的物權。主要涵蓋所有權板塊和用益物權板塊,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多個、多層、多級的普通物權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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