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2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44-2-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絲園·5,842·2026/3/27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4-2-1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 【提要】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體例上包含普通物權譜、擔保物權譜兩大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權譜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譜,實際上形成了三個物權譜。現茲將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分三個部分來分別介紹,以便於將三種性質的物權譜區分開來,提高認識水平。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譜系圖,簡稱物權法譜或者物權譜。是以公物權為主導、私物權為輔助、共物權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權、共有物權、合有物權、私有物權和其他之物權均有相應的規定。物權的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二、性質特徵 普通物權的主要特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普通物權是基礎性物權。 所謂普通物權是基礎性物權,是指以下幾個方面的基礎。 1.普通物權以所有權為基礎。 形成可長可短的自物權與他物權關係,開展緊張有序的物權運動。普通物權以所有權為龍頭,以用益物權為中堅,以用益權、單一使用權和享用權為補充,以信託物權為中介,構成龐大的普通物權體系。 2.普通物權為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打下基礎。 普通物權既是內向的又是外向的物權,對內是純粹的普通物權,條件成熟時可以升格為擔保物權,某些特殊的或者法定的普通物權又與制度物權發生競合作用。 顯而易見,沒有所有權之類的普通物權作基礎,普通債權和擔保物權也就成為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制度物權法的重點是財產所有權,或多或少地會與普通物權中的財產所有權產生法理反應,因為本來是有一些制度物權透過法律規定臨時下放到普通物權中去,以便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 3.普通物權法為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打下基礎。 普通物權法一般為前衛式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一般為中衛式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一般為後衛式物權法。裁判物權運動,首先出場的是往往是普通物權法,然後跟著擔保物權法。 一般而論,制度物權法是比較獨立自主的物權法,但是一旦制度物權法中一些物權下放到了普通物權法,於是發生了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競合的法律關係。 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中一些自然資源的安排,本身是制度物權法的範疇,結果下放到普通物權法中去了。這種情勢下,這兩種特殊的所有權,一方面受所有制關係法即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另一方面受所有權關係法包括普通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所有權關係法為所有制關係法提供了現實基礎。 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常規性物權。 普通物權包括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派生性物權(智慧物權)。其中種類最多的是動產物權,而動產物權較少受制度物權法的幹預,故普通物權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常規性物權,是指普通物權很普通、很普遍,遠比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自由靈活,其中大部分是自由活動的普通物權。即使是經濟活動的普通物權,因為進入門檻相對地較低,也比擔保、制度物權容易設立與行使。普通物權的主要標誌是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所有這些都是日常化的物權。 第三,是以所有權保護主義或者所有權中心論為特徵的等級制物權。 普通物權最顯著特點是以所有權保護主義或者所有權中心論為特徵的等級制物權。當財產來源合法、所有權合法和沒有債權法鎖連累時,就可以建立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關係,開展物權活動。這種物權化方針,與擔保物權的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和制度物權的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擔保、制度物權可以限制普通物權,普通物權可以有條件地限制擔保物權人的佔有權,但普通物權難以限制制度物權。普通物權在三大類物權中一般處於最低一級的物權。 普通物權在內部也實行等級制。所有權第一,用益物權第二,用益權第三,一般使用權第四,非經濟用途的享用權第五。其中,每一等級中可以設立信託物權。第一至第四級的信託物權低於本級的普通物權,高於下級的普通物權。 第四,涵蓋財產權和特定的非財產權。 普通物權是種類繁多的大眾化物權,涵蓋了各種各樣的財產權,財產權物件遠多於一般財產權法規定的財產權。普通物權重點專案是財產權即積極物權,也夾雜了些許的非財產權。消極物權中,如觀光權、眺望權和環境衛生權相當於人身權,有些無償取得的地役權是物的利用權,不一定是財產權,或者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相統一的復權。所有這些,是普通物權區別於一般財產權的特點之一。 三、普通物權劃分 1.質量物權 (1)專屬物權。一級控制物權。(2)專有物權。二級控制物權。(3)專控物權。****控制物權。(4)一般物權。四級控制物權。(5)限制物權。(6)半限制物權。(7)不限制物權。(8)主從合一物權。(9)主從分離物權。(10)房地合一物權。(11)房地分離物權。(12)有限期物權。(13)無限期物權。(14)成長物權。(15)裂變物權。(16)衰亡物權。(17)法定質量物權。(18)約定質量物權。(19)正能量物權。(20)負能量物權。(21)偏物權,無權佔有中的準物權。(22)自然物物權,天然物物權。(23)人造物物權。(24)異化物物權,異型物物權。(25)可稱量物物權。(26)不可稱量物物權。(27)其他準物權。 2.法制物權與自由物權 (1)成文法的普通物權。(2)習慣法的普通物權。(3)道德法的普通物權。(4)自然法的普通物權。(5)邏輯法的普通物權。(6)國際法上的普通物權。(7)帶所有制色彩的普通物權。(8)開放式普通物權。(9)封閉式普通物權。(10)長久式普通物權。(11)短暫式普通物權。(12)有規律性普通物權。(13)無規律性普通物權。(14)可以剝奪的物權。(15)不可剝奪的物權。 3、高階普通物權 所有權,自物權。包含一級佔有權、一級使用權、一級收益權和一級處分權。(1)限制物權。(2)半限制物權。(3)不限制物權。(4)支配權。(5)管領權。(6)控制權。(7)統治權。(9)繼承權。(10)贈與權。(11)扶養權。(12)瞻養權。(13)共有權。(14)準所有權。 4.中級普通物權 他項物權,定限物權。(1)用益物權。包含二級佔有權、二級使用權、二級收益權。(2)用益權。包含****佔有權、****使用權。或者包含動產的****使用權、****收益權。(3)收益租賃權,最傳統的用益物權或者用益權。(4)地役權,定限與反定限物權。(5)農用地承包經營權。(6)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7)準物權。 5.低階普通物權 他項物權,定限物權。(1)單一四級佔有權,他項物權。(2)單一四級使用權。(3)單一無償五級佔有權,未限制或半限制物權。(4)單一無償五級使用權,未限制或半限制物權。(5)使用租賃權,無收益權的租賃權。(6)借用權,非趨利性的定期使用權。(7)準物權。 6.中介(亞屬)普通物權 他項物權,亞屬物權,受委託的定限物權。 第一序列:(1)制度信託所有權。(2)制度信託用益物權。(3)制度信託用益權。(4)制度信託佔有權。(5)制度信託使用權。(6)制度信託收益權。(7)制度信託處分權。(8)一級制度信託物權。(9)二級制度信託物權。(10)準物權。普通物權法的制度信託物權基本上與制度物權法的制度信託物權牽連。 第二序列:(1)普通訊託所有權。(2)普通訊託用益物權。(3)普通訊託用益權。(4)信託佔有權。(5)普通訊託使用權。(6)普通訊託收益權。(7)準物權。 7.特種普通物權 (1)無形物物權。(2)派生物物權。定限物權與非定限物權。(3)權利用益權,定限與反定限物權。(4)地上用益權,定限物權。(5)地下用益權,定限物權。(6)地表用益權,定限物權。(7)相鄰關係的消極物權,全面限制物權。(8)海洋漁業權,專業限制或者特許物權。(9)礦業權,專業限制或者特許物權。(10)專業取水權,專業限制或者特許物權。(11)權利用益權,權利的準物權。(12)財產用益權,財產的準物權。(13)國際海域利用權,航行權,航空權,公海捕撈權,公海礦業權,航空識別區管制權。(14)其他的準物權。其中某些普通物權的特種物權與制度物權法的特種物權牽連。 8.普通優先物權 (1)全民所有制的優先物權。(2)集體所有制的優先物權。(3)等級差別的優先物權。(4)其他物權人的優先物權。(5)特別優先權。(6)先佔權。(7)先買權。(8)回購權。(9)回收權。(10)準優先物權。(11)買賣、抵押不破租賃權。其中某些普通物權法的優先物權與制度物權法的優先物權牽連。 9.數理物權 (1)有物權。(2)無物權。(3)零物權。(4)除物權。(5)加物權。(6)減物權。(7)正物權。(8)負物權。(9)集物權。(10)散物權。(11)進物權。(12)退物權。(13)有理數物權。(14)無理數物權。(15)整數物權。(16)分數物權。(17)倍數物權。(18)約數物權。(19)邏輯物權。(20)統籌物權。(21)若干項權能物權。(22)模糊權能物權。(23)成長物權。(24)裂變物權。(25)衰亡物權。(26)法定數理物權。(27)約定數理物權。(28)準物權。 10、普通的特色物權 (1)專屬所有權。(2)專有所有權。(3)專控所有權。(4)制度信託所有權。(5)專屬用益物權。(6)專有用益物權。(7)專控用益物權。(8)準特色物權。 11、普通的偏物權 (1)善意佔有權,臨時性或暫時性、不確定性準佔有權。(2)善意取得權,臨時性或者暫時性準取得權。(3)特定的物上保護請求權。(4)其他臨時性或暫時性、不確定性準物權。 12、人身與財產的混合普通物權 (1)通行權。(2)通風權。(3)引水權、截水權、蓄水權、堵水權、用水權、排水權、屋簷滴水權。(4)採光權,日照權。(5)管線安裝鋪設權。(6)土地或者不動產利用權。(7)施工與物件安全權。(8)禁止固體、液體、氣體、噪聲、光輻射、電磁波、放射線和其他不可稱量汙染物排放權。(9)其他的便利權和清潔衛生管理權。 13.其他普通物權 (1)其他排他權。(2)其他優先權。(3)其他公示權。(4)其他處世權。(5)其他普通追及權。(6)其他永遠追及權。(7)其他物上請求權。(8)其他物上限制權。 14、配套的普通物權 (1)物上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物上保護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準返還原物請求權。 (2)物權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人的物權保護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的請求權,重作的請求權,更換的請求權,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3)特別優先權的請求權。特別物權優於一般物權的請求權,物權優於債權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權。 (4)登記生效的物權及其保護。不動產或者動產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對待,以及未登記的不動產,發生物權爭議時應當在登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處理糾紛。 (5)交付生效的物權及其保護。動產物權變更的效力在於交付生效,應當區分直接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等方面的型別。發生物權爭議時應當在爭議的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處理糾紛。 (6)合同生效的物權及其保護。一般而論,合同生效預示著債權生效,是否能夠實現物權生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推定。只有物權和債權同時生效,才是合同的完全生效。 對於動產,購買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而未得到貨物,只能是物權變更的半生效。 對於不動產,購買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得到了房屋鑰匙而未登記,也算物權前變更生效,但不能進行後變更生效。購買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沒有得到房屋鑰匙也未登記,只能是債權生效,難以說明物權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物上代位權。實現物權,實現物權保護請求權,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一物與其他物代替,一物權與其他權利代替,或者以補償金、賠償金、保險金和定金、違約金代替,可以構成物上代位權,解決各種各樣的物權糾紛。 (8)格式化物權。所有法定的普通物權,所有法定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只要是格式化物權就不得隨意變更,只能由法律變更。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物權法實施日期簡述〗〖物權法立法意義概述〗〖物權法之執行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物權法之對抗效力的主要內容〗〖物權法之溯及效力〗 〖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重點與基本原則〗〖中國21世紀物權立法的主要特色〗〖中國三大類物權法的主要特色〗〖中國21世紀物權法與舊物權法的比較優勢〗〖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重要意義〗〖制定中國物權法典的可行性〗 〖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物】〗〖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制度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擔保物權關係】〗〖中國當代物權法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關係】〗 〖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非成文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鉅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創世中文網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譜系圖,簡稱物權法譜或者物權譜。是以公物權為主導、私物權為輔助、共物權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權、共有物權、合有物權、私有物權和其他之物權均有相應的規定。物權的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普通物權的主要特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第一,普通物權是基礎性物權。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常規性物權。第三,是以所有權保護主義或者所有權中心論為特徵的等級制物權。第四,涵蓋財產權和特定的非財產權。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44-2-1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普通物權】

【提要】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體例上包含普通物權譜、擔保物權譜兩大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權譜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譜,實際上形成了三個物權譜。現茲將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分三個部分來分別介紹,以便於將三種性質的物權譜區分開來,提高認識水平。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譜系圖,簡稱物權法譜或者物權譜。是以公物權為主導、私物權為輔助、共物權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權、共有物權、合有物權、私有物權和其他之物權均有相應的規定。物權的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二、性質特徵

普通物權的主要特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普通物權是基礎性物權。

所謂普通物權是基礎性物權,是指以下幾個方面的基礎。

1.普通物權以所有權為基礎。

形成可長可短的自物權與他物權關係,開展緊張有序的物權運動。普通物權以所有權為龍頭,以用益物權為中堅,以用益權、單一使用權和享用權為補充,以信託物權為中介,構成龐大的普通物權體系。

2.普通物權為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打下基礎。

普通物權既是內向的又是外向的物權,對內是純粹的普通物權,條件成熟時可以升格為擔保物權,某些特殊的或者法定的普通物權又與制度物權發生競合作用。

顯而易見,沒有所有權之類的普通物權作基礎,普通債權和擔保物權也就成為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制度物權法的重點是財產所有權,或多或少地會與普通物權中的財產所有權產生法理反應,因為本來是有一些制度物權透過法律規定臨時下放到普通物權中去,以便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

3.普通物權法為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打下基礎。

普通物權法一般為前衛式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一般為中衛式物權法,制度物權法一般為後衛式物權法。裁判物權運動,首先出場的是往往是普通物權法,然後跟著擔保物權法。

一般而論,制度物權法是比較獨立自主的物權法,但是一旦制度物權法中一些物權下放到了普通物權法,於是發生了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競合的法律關係。

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中一些自然資源的安排,本身是制度物權法的範疇,結果下放到普通物權法中去了。這種情勢下,這兩種特殊的所有權,一方面受所有制關係法即制度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另一方面受所有權關係法包括普通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所有權關係法為所有制關係法提供了現實基礎。

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常規性物權。

普通物權包括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派生性物權(智慧物權)。其中種類最多的是動產物權,而動產物權較少受制度物權法的幹預,故普通物權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常規性物權,是指普通物權很普通、很普遍,遠比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自由靈活,其中大部分是自由活動的普通物權。即使是經濟活動的普通物權,因為進入門檻相對地較低,也比擔保、制度物權容易設立與行使。普通物權的主要標誌是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所有這些都是日常化的物權。

第三,是以所有權保護主義或者所有權中心論為特徵的等級制物權。

普通物權最顯著特點是以所有權保護主義或者所有權中心論為特徵的等級制物權。當財產來源合法、所有權合法和沒有債權法鎖連累時,就可以建立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關係,開展物權活動。這種物權化方針,與擔保物權的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和制度物權的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擔保、制度物權可以限制普通物權,普通物權可以有條件地限制擔保物權人的佔有權,但普通物權難以限制制度物權。普通物權在三大類物權中一般處於最低一級的物權。

普通物權在內部也實行等級制。所有權第一,用益物權第二,用益權第三,一般使用權第四,非經濟用途的享用權第五。其中,每一等級中可以設立信託物權。第一至第四級的信託物權低於本級的普通物權,高於下級的普通物權。

第四,涵蓋財產權和特定的非財產權。

普通物權是種類繁多的大眾化物權,涵蓋了各種各樣的財產權,財產權物件遠多於一般財產權法規定的財產權。普通物權重點專案是財產權即積極物權,也夾雜了些許的非財產權。消極物權中,如觀光權、眺望權和環境衛生權相當於人身權,有些無償取得的地役權是物的利用權,不一定是財產權,或者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相統一的復權。所有這些,是普通物權區別於一般財產權的特點之一。

三、普通物權劃分

1.質量物權

(1)專屬物權。一級控制物權。(2)專有物權。二級控制物權。(3)專控物權。****控制物權。(4)一般物權。四級控制物權。(5)限制物權。(6)半限制物權。(7)不限制物權。(8)主從合一物權。(9)主從分離物權。(10)房地合一物權。(11)房地分離物權。(12)有限期物權。(13)無限期物權。(14)成長物權。(15)裂變物權。(16)衰亡物權。(17)法定質量物權。(18)約定質量物權。(19)正能量物權。(20)負能量物權。(21)偏物權,無權佔有中的準物權。(22)自然物物權,天然物物權。(23)人造物物權。(24)異化物物權,異型物物權。(25)可稱量物物權。(26)不可稱量物物權。(27)其他準物權。

2.法制物權與自由物權

(1)成文法的普通物權。(2)習慣法的普通物權。(3)道德法的普通物權。(4)自然法的普通物權。(5)邏輯法的普通物權。(6)國際法上的普通物權。(7)帶所有制色彩的普通物權。(8)開放式普通物權。(9)封閉式普通物權。(10)長久式普通物權。(11)短暫式普通物權。(12)有規律性普通物權。(13)無規律性普通物權。(14)可以剝奪的物權。(15)不可剝奪的物權。

3、高階普通物權

所有權,自物權。包含一級佔有權、一級使用權、一級收益權和一級處分權。(1)限制物權。(2)半限制物權。(3)不限制物權。(4)支配權。(5)管領權。(6)控制權。(7)統治權。(9)繼承權。(10)贈與權。(11)扶養權。(12)瞻養權。(13)共有權。(14)準所有權。

4.中級普通物權

他項物權,定限物權。(1)用益物權。包含二級佔有權、二級使用權、二級收益權。(2)用益權。包含****佔有權、****使用權。或者包含動產的****使用權、****收益權。(3)收益租賃權,最傳統的用益物權或者用益權。(4)地役權,定限與反定限物權。(5)農用地承包經營權。(6)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7)準物權。

5.低階普通物權

他項物權,定限物權。(1)單一四級佔有權,他項物權。(2)單一四級使用權。(3)單一無償五級佔有權,未限制或半限制物權。(4)單一無償五級使用權,未限制或半限制物權。(5)使用租賃權,無收益權的租賃權。(6)借用權,非趨利性的定期使用權。(7)準物權。

6.中介(亞屬)普通物權

他項物權,亞屬物權,受委託的定限物權。

第一序列:(1)制度信託所有權。(2)制度信託用益物權。(3)制度信託用益權。(4)制度信託佔有權。(5)制度信託使用權。(6)制度信託收益權。(7)制度信託處分權。(8)一級制度信託物權。(9)二級制度信託物權。(10)準物權。普通物權法的制度信託物權基本上與制度物權法的制度信託物權牽連。

第二序列:(1)普通訊託所有權。(2)普通訊託用益物權。(3)普通訊託用益權。(4)信託佔有權。(5)普通訊託使用權。(6)普通訊託收益權。(7)準物權。

7.特種普通物權

(1)無形物物權。(2)派生物物權。定限物權與非定限物權。(3)權利用益權,定限與反定限物權。(4)地上用益權,定限物權。(5)地下用益權,定限物權。(6)地表用益權,定限物權。(7)相鄰關係的消極物權,全面限制物權。(8)海洋漁業權,專業限制或者特許物權。(9)礦業權,專業限制或者特許物權。(10)專業取水權,專業限制或者特許物權。(11)權利用益權,權利的準物權。(12)財產用益權,財產的準物權。(13)國際海域利用權,航行權,航空權,公海捕撈權,公海礦業權,航空識別區管制權。(14)其他的準物權。其中某些普通物權的特種物權與制度物權法的特種物權牽連。

8.普通優先物權

(1)全民所有制的優先物權。(2)集體所有制的優先物權。(3)等級差別的優先物權。(4)其他物權人的優先物權。(5)特別優先權。(6)先佔權。(7)先買權。(8)回購權。(9)回收權。(10)準優先物權。(11)買賣、抵押不破租賃權。其中某些普通物權法的優先物權與制度物權法的優先物權牽連。

9.數理物權

(1)有物權。(2)無物權。(3)零物權。(4)除物權。(5)加物權。(6)減物權。(7)正物權。(8)負物權。(9)集物權。(10)散物權。(11)進物權。(12)退物權。(13)有理數物權。(14)無理數物權。(15)整數物權。(16)分數物權。(17)倍數物權。(18)約數物權。(19)邏輯物權。(20)統籌物權。(21)若干項權能物權。(22)模糊權能物權。(23)成長物權。(24)裂變物權。(25)衰亡物權。(26)法定數理物權。(27)約定數理物權。(28)準物權。

10、普通的特色物權

(1)專屬所有權。(2)專有所有權。(3)專控所有權。(4)制度信託所有權。(5)專屬用益物權。(6)專有用益物權。(7)專控用益物權。(8)準特色物權。

11、普通的偏物權

(1)善意佔有權,臨時性或暫時性、不確定性準佔有權。(2)善意取得權,臨時性或者暫時性準取得權。(3)特定的物上保護請求權。(4)其他臨時性或暫時性、不確定性準物權。

12、人身與財產的混合普通物權

(1)通行權。(2)通風權。(3)引水權、截水權、蓄水權、堵水權、用水權、排水權、屋簷滴水權。(4)採光權,日照權。(5)管線安裝鋪設權。(6)土地或者不動產利用權。(7)施工與物件安全權。(8)禁止固體、液體、氣體、噪聲、光輻射、電磁波、放射線和其他不可稱量汙染物排放權。(9)其他的便利權和清潔衛生管理權。

13.其他普通物權

(1)其他排他權。(2)其他優先權。(3)其他公示權。(4)其他處世權。(5)其他普通追及權。(6)其他永遠追及權。(7)其他物上請求權。(8)其他物上限制權。

14、配套的普通物權

(1)物上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物上保護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準返還原物請求權。

(2)物權保護請求權。有權佔有人的物權保護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的請求權,重作的請求權,更換的請求權,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3)特別優先權的請求權。特別物權優於一般物權的請求權,物權優於債權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權。

(4)登記生效的物權及其保護。不動產或者動產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對待,以及未登記的不動產,發生物權爭議時應當在登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處理糾紛。

(5)交付生效的物權及其保護。動產物權變更的效力在於交付生效,應當區分直接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等方面的型別。發生物權爭議時應當在爭議的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處理糾紛。

(6)合同生效的物權及其保護。一般而論,合同生效預示著債權生效,是否能夠實現物權生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推定。只有物權和債權同時生效,才是合同的完全生效。

對於動產,購買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而未得到貨物,只能是物權變更的半生效。

對於不動產,購買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得到了房屋鑰匙而未登記,也算物權前變更生效,但不能進行後變更生效。購買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沒有得到房屋鑰匙也未登記,只能是債權生效,難以說明物權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物上代位權。實現物權,實現物權保護請求權,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一物與其他物代替,一物權與其他權利代替,或者以補償金、賠償金、保險金和定金、違約金代替,可以構成物上代位權,解決各種各樣的物權糾紛。

(8)格式化物權。所有法定的普通物權,所有法定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只要是格式化物權就不得隨意變更,只能由法律變更。

相關法律:物權法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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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中國當代物權法譜系圖之“物權”,亦即中國當代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擔保物權”和“制度物權”的譜系圖,簡稱物權法譜或者物權譜。是以公物權為主導、私物權為輔助、共物權為折中之譜系圖,公有物權、共有物權、合有物權、私有物權和其他之物權均有相應的規定。物權的表徵、性質、屬相、歸屬、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應的譜系,相當於人的姓氏譜系。

普通物權的主要特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第一,普通物權是基礎性物權。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常規性物權。第三,是以所有權保護主義或者所有權中心論為特徵的等級制物權。第四,涵蓋財產權和特定的非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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