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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涅天下 · 473 中西衝突(一)

凰涅天下 473 中西衝突(一)

作者:君朝西

473 中西衝突(一)

穆斯林國家與羅馬天主教國家本來就有夙怨,“十字軍東徵”就主要這兩個信仰世界的國家爭地盤。因為基督教最初是從大食半島、敘利亞、埃及這些地方起家的,結果被後來居上的伊斯蘭教給趕到歐洲去了,這仇怨可就大了。

所以,兩個信仰世界的法學者能夠好端端坐到一堆交流學術,本身就是件挺奇葩的事,若不是主辦方的強力——眼目所見大宋帝都的繁華由此推及這個帝國的強盛,以及名可秀這位“教宗”入場懾人的氣勢——讓雙方心存忌憚,沒準早就掐架了,但即使言行上有收斂,終究是看對方不順眼的,想方兒挑刺就是正常的。

於是,伊斯蘭學者就發難了,對基督教會法排在他們之前不滿了。

按大會的規定,除了東道主國家的法系是最後闡述外,其他法系都是按成文法產生的先後來安排順序,而基督教法誕生在伊斯蘭教法之前,自然是在前面闡述。但是,伊斯蘭學者認為,已經講過羅馬帝國的古典法和“東羅馬帝國”的新法,佔去了五天時間,沒道理後面又是講基督教法——伊斯蘭學者將羅馬法的兩個法系都歸為基督教法系,至於東正教和天主教的分裂他們不管。

伊斯蘭學者這一攪合可把羅馬天主教國家得罪狠了,當場便捋起袖子吵了起來,若不是雙方座位隔遠,估計還要衝上去扭打,這些信教的學者瘋狂起來也不會顧什麼禮節。

拜占庭學者又在其中起鬨,看似偏幫同為基督教的歐洲天主教諸國,實則暗中添柴,唯恐火焰不高,兩邊吵得越厲害他們越樂。

宋周學者看得目瞪口呆。

吵到最後實在不像話了,範浚這才打圓場,建議用抓鬮的方式解決爭端,端看兩邊的運氣了——天主教和伊斯蘭教對這種和稀泥的方式自然是不滿意的,但範浚身為大會主持有裁決的權利,加上還有名可秀這尊“教宗”做後盾,這種看似兒戲的方式不得不為雙方接受。

而運氣之神站在了伊斯蘭教那邊,歐洲天主教只得自嘆倒黴。

這只是大會的一個插曲,但從側面顯露了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間尖銳的矛盾。

在伊斯蘭教法之後,闡述基督教會法的是羅馬教廷的樞機主教(即紅衣主教)歐內·迪亞裡,主要闡述羅馬天主教的教會法——存在於拜占庭帝國以西的歐洲國家。

講到基督會法就要講到它的起源。基督教興起於耶路撒冷和迦南之地(今巴勒斯坦、以色列),當時屬於古羅馬帝國,在經過迫害和復興的曲折發展道路後,成為羅馬帝國最大的教,而在羅馬帝國分裂後,基督教也分裂為天主教和東正教。所以,從起源來講,天主教的教會法與東正教的教會法都是建立在古羅馬法的基礎上。儘管二者存在著教會法與世俗法的矛盾與衝突,但也存在著互相滲透和影響,互相借鑑進行補充和完善。

在拜占庭帝國,因為教會的最高權利屬於帝國皇帝,所以世俗法,即查士丁尼法與教會法基本是統一的,教會法只多了宗教祭祀、儀式、教務等方面的規範,教士犯罪也是由世俗法庭審判,所以世俗法與教會法的衝突不大。但在羅馬天主教國家,世俗法與教會法的矛盾與衝突就比較大,又以英格蘭為最,國王治法權與教會治權法產生了尖銳矛盾,不過,在多數天主教國家裡,還是以教會法為主。

儘管天主教的教會法與世俗法衝突較大,但是教會法對世俗法的借鑑也是比較多的,包括古羅馬法和拜占庭法在內。比如,拜占庭法對離婚的嚴格限制就影響了教會法。這個影響也是相互的,比如因為基督教法的影響,羅馬法重修了家庭法,在法律上給予妻子比以前更平等的權利,取消父親對子女生殺予奪的權力,事實上削弱了羅馬法中的“家父權”——從人權來講,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在闡述基督教會法的第二天,京城發生了一樁民事案子。

這是一樁案子婚姻糾紛案,事主是長杭府轄下的富春縣的民戶,因為被告吳重九對縣衙的判決不服——按照《宋刑統》規定的上告程式,事主不服判決的,可以申請二審,如果二審仍然維持原判決,事主不服可向上一級司法衙門遞狀子複審,這狀子就遞到了長杭府。

因長杭府在京師,在司法官員的設定上有些特殊的規定,實際上不同於其他州、府——長杭府除設府尹一人外,還設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輪流審判案件,並有司錄參軍一人,專門處理戶口婚姻等糾紛。於是這案子就遞到了長杭府司錄參軍朱熹的案頭上。

而這段時間,包括大理寺、御史臺、刑部、京府在內的司法官員都是作為旁聽人員列席會議——如刑部侍郎賈選、大理寺卿範浚、御史臺監法院長官朱克己這些人則是作為法學者參與會議。其中,長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負責議法斷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參軍和司錄參軍都是按日輪流出現在旁聽席上。

因為在大會的第二階段,將會以各個法系審決的具體案子來進行例項討論——朱熹接到狀紙後,調了富春縣一審和二審的案卷,認為這樁案子在婚姻糾紛案裡很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便將案情陳述抄寫後委託次日列席會議的長杭府判官遞給了大會主持人、大理寺卿範浚手中。

範浚徵求名可秀的意見後,將這樁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為這種民事案件的審理是當庭取證,開庭時間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華夏法系闡述完畢後的次日進行——作為大會交流討論的第一個案例。

範浚的提議獲得了各國法學者的贊成,可以現場旁聽宋帝國的民事案件審理,這對其他國家的法學者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觀察、審視機會。

案件審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為了不讓學者們的旁聽顯得突兀,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懼,長杭府提前發出公告允許百姓旁聽。

便有訊息靈通的人士打聽到“內.幕”,於是,到了案件審理這日,出現在紅杈子外的旁聽人員只有少部分是身著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數都是穿長衫子計程車人,有便服的官員,也有著襴衫的儒士和學子,還有一部分戴帷帽的官家女眷。

長杭府的審案地點在京府左司法庭,是專門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專門用於公開審案的公堂,庭內設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聽席,並有擴音設定,即使坐在旁聽席的最後面也能聽得清楚,後來朝廷下令上府、上州都要設立這樣的法庭。京府的民事法庭有旁聽席位三百八十八座,長杭府將最中間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給了交流會的學者。

這群明顯異於宋人的外國學者引起了左右旁聽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員則認出了名可秀、賈選、範浚這些重量級人物,交頭接耳傳遞著情報,那些不知曉內情的普通百姓則顯得侷促不安,不知道怎會有這麼多貴人來這樁案子,竟還有外國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屬,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隨著一聲肅穆的“開庭——”,法庭安靜下來。

司錄參軍朱熹是這樁案子的主審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簡要說明瞭“適逢中西方法學者交流會在京召開,各國法學者因交流需要,旁聽案件,不得干涉案件審理和判決”,便進入審案程式,由原告訟師代表原告陳訴狀紙。

案情是這樣的——

吳重五家貧,入城簽了南洋僱工契約,去金洲挖礦,妻子病逝的時候,吳重五未歸家,留有一女阿吳,年十六,被同村的吳千二以半貫錢為聘資娶為妻。一年後,吳千二以三貫錢將阿吳賣給翁家村翁七七之子翁十三為妻。

半年後,吳重九從南洋回來了,與他一起回來的還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礦時將女兒許給了李六之子李三九。得知女兒已嫁了兩嫁,吳重九很生氣,認為沒有他的同意婚約無效,便去翁家將阿吳領了回來,由李六帶回海鹽縣與其子李三九成親。

翁七七不服,告吳重九“奪人媳”。

富春縣衙一審二審都判決阿吳與翁十三未和離,應歸回翁家。

吳重九和李六不服縣衙判決,聘請訟師告到長杭府。

案情並不複雜,在庭審前一日,交流會已經向各國法學者翻譯陳述了案情——法庭上是不可能當庭翻譯的。當日開庭,朱熹只是聽取了原告和被告雙方的陳述,並就案情做了詳細詢問,判決留在第二日。

上午庭審結束,下午法學者們便在楓桂園討論。

拜占庭的法學教授加圖·赫拉克勒斯首先道:“作為婚姻案件的主體,應該是夫妻雙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卻是夫妻雙方的父親,顯然華夏的婚姻法實行的還是家父權。”

“家父權”即“父權”,在古羅馬帝國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認的私法上的唯一主體,雖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權的附屬者,不擁有個人財產和法律訴訟權。

雖然作為自由人的家子們一旦成年,就擁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夠擔任國家的最高職務,比如執政官、監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達適婚期的家子家女們若要締結合法婚姻,仍需要徵得家父的同意。

隨著羅馬家庭財產的多元性,家父權受到了衝擊,最終崩潰。這其中,基督教思想的影響和衝擊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基督教認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子、家女和家父同為上帝的選民,不應受到貶低。所以,基督教認為,在羅馬家庭中不具有個人財產權的家子家女能夠取得財產,因為尊從“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旨,由此來講,家子、家女在私法上擁有法律主體的地位是成立的。

“這真是不可思議!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我們從頭到尾沒有看到女方當事人出庭!”羅馬教徒廷的樞機主教以誇張的語氣揮舞著胳膊道,“法官在當事人完全缺席的情況下,對她的婚姻做出了判決——據說宋帝國已經廢除了奴隸制,可是在你們的婚姻法律上,還是奴隸制的羅馬帝國時代!”

拜占庭帝國和羅馬天主教國家的法學者都點頭或是鬨笑起來。

西方人向來不懂中國人的含蓄,說起批評的話來那是一點都不帶拐彎抹角的。

大宋的法學者便解釋“婚姻是結兩姓之好”,而兩姓的家長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約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才是符合禮法的。

加圖·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條款反駁:“如果沒有當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強迫締結婚姻”。

——在這個案件中,女方阿吳有事實婚姻三次,只有與吳千二的婚姻契約上,有阿吳的手指印,證明婚姻有效,後面兩次的婚姻契約中,沒有女方的指印或簽字,屬於無效婚姻,直接講,是買賣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約。

另一位拜占庭法學教授提西·普羅斯補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決阿吳與吳千二的婚姻無效,那麼阿吳從法律上講,還是未婚者。”

對於大宋法學者說的“婚姻是結兩姓之好”,提西·普羅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對婚姻的定義反駁:“婚姻或夫妻關係是男女的結合,它包括不能分開的生活的親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間的親密關係和自覺自願的共同生活關係,即互相的愛慕導致婚姻”。

為此,必須尊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們共同生活和諧。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強調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對締結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規定: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麼,子女有權透過行省執政官強迫為父者同意他們締結婚姻,並要給予女兒嫁資。

這與儒家的“父父子子”顯然是完全背離的,而拜占庭法對婚姻的定義顯然也與儒家認為婚姻是繁洐後代、繼承宗祧的觀念背離。

中西方的觀念在這裡產生了激烈的碰撞!

作者有話要說:備註:

幾個稱呼:

1、古代外國對中國的稱呼

1)歐洲國家稱中國為“塞里斯”,源自古希臘語的seres(賽里斯),意為“絲國”(古中國的絲綢太出名),ser是漢語“絲”的讀音。基督教的《舊約·以賽亞書》說道:“這些從sinim來。”sinim就是“中國”,有些譯文譯作“秦國”,認為是對秦朝的稱呼,這是不正確的。

2)sin,隋尼,這是穆斯林國家對中國的稱呼——阿拉伯語的音譯。有人認為是對隋朝的稱呼,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伊斯蘭教產生的時期隋朝已經被唐朝取代了。

3、基督教:是從基督徒而來。

基督徒的希臘文意思是“基督的人”。這名稱出自聖經,在新約聖經裡出現過三次——安提阿耶穌基督的追隨者被首次稱為“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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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居然也是和諧詞,真是無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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