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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蔣幹 《三從四德與七出之條》(轉載)

作者:yuyuwin

《三從四德與七出之條》(轉載)

《三從四德與七出之條》

“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三從四德 定義、源流

“三從四德”是為適應父權制家庭穩定、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據“內外有別”、“男尊女卑”的原則,由儒家禮教對『婦』女在一生在道德、行為、修養的進行的規範要求。

“三從”一詞最早見於周、漢儒家經典《儀禮?喪服-子夏傳》,在討論出嫁『婦』女為夫、為父服喪年限(為夫三年,為父一年)時,說“『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引申為作為女兒、妻『婦』和母親的『婦』女應對男『性』服從。但『婦』女屈從由來已久,“女”字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是屈身下跪的形象(出示字型);《周易》中有主張『婦』女順從專一、恆久事夫的卦辭,後來要求『婦』女殉夫守節,限制寡『婦』改嫁等。

“四德”一詞見於《周禮?天官?內宰》,內宰是教導後宮『婦』女的官職,負責逐級教導後宮『婦』女“陰禮”、“『婦』職,其中較高職位的“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本來是宮廷『婦』女教育門類,後來與“三從”連稱,成為對『婦』女道德、行為、能力和修養的標準即“三從四德”。

“三從” “未嫁從父”

“三從”道德從喪服制演化為人際間的主宰服從關係,與漢代倡導的“三綱”相對應——家庭中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推廣到『性』別關繫上就是“從父”、“從夫”。

“從”有多重含義——聽從、隨從、服從、跟從等意思。被要求遵從三從道德的『婦』女不能自專、自主,必須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為女孝,為妻賢,為母良。

“未嫁從父”就是要求沒有出嫁的“在室女”聽從父家長的話,“不違父命”就是“事親孝”(“親”按照孔子的解釋是指父母雙親,但又說“資於事父而孝母”);女兒孝順,除了日常生活照顧周到,還要在父親遇危難時挺身而出,像西漢文帝時淳于緹縈說服文帝廢除肉刑,使父親免於罪;東漢曹娥為救落水的父親被淹死(史載有“曹娥碑”,表彰曹娥孝行)。在終身婚姻大事要聽從“父母之命”也是“從”和孝的表現。

“既嫁從夫”

“既嫁從夫”就是要求出嫁為人妻的『婦』女隨從、服從、跟從丈夫。“從夫”從女子出嫁就開始了,迎娶的儀式是“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從此始”;母親叮囑女兒“無違夫子”。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輩分、名分得到親屬稱謂(如子媳、娣姒、嬸、嫂等)。妻子視丈夫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違”,必須順從、敬重丈夫,夫唱『婦』隨。像漢代孟光對丈夫梁鴻“舉案(wan,音碗)齊眉”,被贊為“相敬如賓”。妻『婦』還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還要為丈夫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從宋代以來成為對『婦』女最重要的職責。“從夫”還有對丈夫忠誠不貳,保持貞『操』,丈夫死後不事二夫,甚至殉夫,春秋時期息國國君夫人息夫人,在丈夫被楚國俘獲,楚王『逼』她為夫人,她以死相拒,成為史書表彰貞節的模範。歷代官方表彰貞節烈成為制度,導致一些『婦』女自殘生命,甚至在丈夫將要病死和戰死前,妻妾們提前殉節,表示對丈夫的忠誠。

“夫死從子”

在“三從”中,唯有“夫死從子”令人費解,因為儒家倫理中有“尊母孝母”的傳統,母親對兒子擁有相當的權力。但禮教又規定:“『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禮記?郊特牲》)這裡的“從”就是“從其教令”,也就是凡事由父、夫、子做主的意思。對於死去丈夫的寡『婦』來說,“從子”就是“從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節不嫁,還要含辛茹苦地撫養兒子長大,對作為一家之長的兒子遵從,重大事情由兒子做主。春秋時魯國一位寡『婦』,有九個兒子,歲末祭祀完畢,她想回孃家探望,根據“夫死從子”的禮規,需經兒子們的同意;召集兒子來得到許諾後,她又囑咐九個兒媳看好門戶,說自己晚上一定回來;結果她回家天還沒有黑,就在門外等到天黑下來,被魯國大夫看見,表揚她守禮。孔子的嬸母敬姜也是模範寡『婦』,事事依禮行事,丈夫、兒子前後死了,她上午哭丈夫,傍晚哭兒子,被孔子讚揚為“知禮”。

“四德”

“四德”最初是對宮廷『婦』女的四種必備的修養——德行(德)、言辭(言)、容貌(容)、技藝(功)的培訓和修養,包括了傳統“『婦』學”四項教育內容,所以儒家稱作“四教”,又叫“四行”。本起源於宮廷『婦』女教育,屬於“陰禮”(『婦』女遵守的禮儀)、“陰職”(『婦』女擔負的職責),不久擴充套件到上層家庭對承擔『婦』女角『色』的修養。女孩十歲,就在家裡接受女師教育——教給“婉娩聽從”(德、言、容,柔順聽話),執麻橐(紡搓麻線,古代衣服多以麻、葛、絲為原料),治絲繭、織布製衣,學習準備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紡織、縫紉、備飯食酒漿等)。出嫁之前三個月,宗族請女師對女子培訓,“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培訓完成之後,還要舉行祭祀儀式,以成“『婦』順”。可見,“四德”是為“三從”道德服務的。“四德”後來泛化為對所有『婦』女的要求。按照鄭玄的解釋是:“『婦』德謂貞順,『婦』言謂辭令,『婦』容謂婉娩,『婦』功謂絲橐。”後代一直不斷在做出新的解釋。

“『婦』德”

“『婦』德”是女教『婦』學中最重要的一項,鄭玄所說的“貞順”是『婦』德的核心。“貞”是堅守節『操』,守身如玉,對丈夫忠誠不貳;“順”就是《禮記》中說的“婉娩聽從”,對公婆、丈夫甚至對家族所有人謙恭有禮。漢代女教家班昭在《女戒》具體指出:“『婦』德不必才明絕異”(意思是不必具備特異才能,這是明代“女子無才便是德”流行語的最初依據),做到“清閒貞靜,守節整齊,行己有恥,動靜有法”,就是具備了『婦』德。班昭更注重『婦』女品行的修養,到了清末,以蘭鼎元《女學》為代表的女教書中,“『婦』德”標準更加具體繁細,對『婦』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詳細的規範:身為妻『婦』,事夫、事舅姑(公婆)要恭順柔和,身為正妻,還要“去妒”,幫丈夫納妾;身為母親,要會“教子”,為繼母要“慈愛前子”;與家庭成員相處,要“和叔妹(小叔、小姑)”、“睦娣姒(妯娌)”。家境貧寒要能“安貧”,富貴還需“恭儉”。還要“敬身”、“重義”、“守節”、“復仇”……具備一系列美德。

『婦』言

禮教對『婦』女的言辭方面的規定,最初是出於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辯的女人會顛覆國家),《詩經?大雅》中罵周幽王後褒姒“『婦』有長舌,唯厲之階”(長舌『婦』是亡國禍首)。然而言語(說話)也是一種必備的修養和技巧。鄭玄對“『婦』言”的解釋是“辭令”,也就是善於應對,說話得體的意思。班昭認為“『婦』言”不必伶牙俐齒、能言善辯,只要說話時考慮言辭是否恰當,不惡言傷人,不搶話、不多言,不使人討厭就行了。大家族最恨『婦』女之間言辭挑撥離間家庭成員不和,多嘴多舌、說話喋喋不休的『婦』女要受到懲罰,構成“七出”之一條。藍鼎元《女學》對“『婦』言”做了具體的正面引導,說“『婦』言不貴多,而貴當(恰當)”,各種場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辭,如勉勵丈夫、教訓孩子、委婉勸諫、明志守禮、表現賢智、免於災禍……都需要運用恰當的言辭來達到預期目的。所以,“『婦』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識修養。

『婦』容

儒家對『婦』女的容貌修飾有特殊的標準,孔子主張重德輕『色』,要丈夫對妻子“賢賢易『色』”,就是看中妻『婦』的品德代替重視美『色』;而對『婦』女容儀的要求是重質樸去修飾,而“冶容”近乎“誨『淫』”(刻意修飾打扮等於引誘男人『性』情之慾)。鄭玄對『婦』容的解釋是“婉娩”,就是溫順柔和的神態表情。班昭認為『婦』容不是指顏『色』美麗,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盥浣塵穢,服飾鮮潔,沐浴以時,身不垢辱,是為『婦』容”——也就是做到勤於灑掃,服飾整潔、按時沐浴、講究衛生就符合『婦』容標準了。藍鼎元對『婦』容的要求側重不同場合的實用『性』,“『婦』容,貴端莊敬一,婉娩因時”,又細分為“事親”、“敬夫”之容要柔順恭敬,有妊(懷孕)之容要端莊,居喪之容要悲哀有節,避『亂』之容要鎮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時需義無返顧死烈殉節等等具體規

『婦』功

『婦』學四德中的“『婦』功”就是指『婦』女從事的勞動與工作。『性』別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內事,所以“『婦』功”幾千年的標準沒有大變化——維持生活衣食之需的採桑養蠶、紡績織作,務中饋、備酒漿;還要奉養公婆、丈夫,生養孩子,招待賓客;另有重要的工作準備祭祀的用品和協助祭祀等。班昭認為,“『婦』功,不必工巧過人”,“專心紡績,不好戲笑;潔齊酒食,以奉賓客,是謂『婦』功”。但是從家庭需要出發,巧媳『婦』歷來受到讚譽,“懶”和“笨”的『婦』女是受譴責和嘲弄的物件。藍鼎元還分出先後順序和目的,說“『婦』功,先蠶織,次中饋;為奉養,為祭祀——各執其勞而終之以學問……”事實上,『婦』女承擔的『婦』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續的重要保證,也是歷代國家賦稅收入的重要來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為之飢,一『婦』不織天下為之寒”的成語,班固在《漢書?食貨志》指出『婦』女晝作夜集,每月相當於45個勞動日,比男人要辛苦。

“三從四德”小結

對“三從四德”,首先應該看到,這些對『婦』女的要求規範是特定時代、出於某種需要產生的,並且隨著社會的變化也有一些變化。在周代父權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內外尊卑界限明確規定之後,才有了要求『婦』女從父、從夫、從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從男『性』的“三從”道德規範。而“四德”是女『性』實踐“三從”道德目標必須具備的禮儀、風度修養和『操』作技術,也就是要『婦』女既順從又能幹。“三從”道德的教戒勸譽、“四德”修養的提倡培訓,和“七出”條規的威嚇懲罰互動作用,逐漸規訓出儒家文化影響下的傳統『婦』女之“美德”。隨著時代的推移,父權對『婦』女的控制逐漸讓位於夫權,夫家利益高於父家的利益,對『婦』女更強調服從、緘默和犧牲,條規也更加具體繁細,『婦』女為之付出的代價也更多。但也應該看到,“三從四德”在儒家整體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著矛盾,如強調“從父”時,也需要聽從母親;強調從夫,妻子也“與夫齊等”。特別是“孝文化”的提倡,兒子對母親特別對寡母的尊孝,也是獨具中國特『色』的。至於“四德”,重視『婦』女品德儀表言辭修養,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時代新內容(如“德”重在文明禮貌修養,“言”、“功”重在才能和創造『性』的培養,“容”適當注重修飾而不刻意化裝美容等),也頗有借鑑之處。

古代女子七出之條

一曰:沒有生兒子。

二曰:『淫』『蕩』。

三曰:不能討公婆的歡喜。

四曰:搬弄是非。

五曰:偷東西。

六曰:嫉妒。

七曰:得了惡疾。

七出之條 定義、源流

“七出”一詞起於漢代,至今可見的最早文獻是漢代的《大戴禮記?本命》,稱為“七去”、“七棄”。謂“『婦』有‘七去’:不順父母(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並解釋不順父母因其逆德,無子為其絕後,『淫』為其『亂』族,妒為其『亂』家,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口多言為其離親,竊盜為其反義。然而,出妻現象早已有之,先秦『婦』女出嫁和被休同時稱“歸”,被休也叫“大歸”,被出的『婦』女叫“棄『婦』”。漢代提出“七出”與“五不娶”(『亂』倫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惡疾的人家的女兒和沒有母親的長女)有關。這樣就把住婚姻的兩道關口。唐代將“七出”規條入律,當出不出和隨便棄妻都將受律法幹預;並將七出順序改變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清律改為:“無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惡疾、多言舌、盜竊”;而對犯『淫』僻的『婦』女沒有“三不去”的權變。“七出”次序的變化反映不同時代對『婦』女要求的標準不同。

不順父母

父權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維護父家長的尊嚴和利益,娶媳『婦』事奉孝順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說過“娶妻為養”,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順、孝、事的理想標準如《禮記?內則》所要求的,“『婦』事舅姑如事父母”,雞叫頭遍,媳『婦』起床梳洗到公婆處請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飯,沒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婦』必須唯公婆之命是從,“三從”中的“從夫”,實際“夫”需以父母之命是聽;“四德”中的每條都與事奉孝順公婆的修養有關。不順公婆的媳『婦』,起到擾『亂』家庭尊卑秩序、破壞和諧的作用,是違背孝德『婦』道,也是妻『婦』最嚴重的錯誤。因此,在尊崇孝德的漢代創造“七出“之條時把“不順父母”放在首條。許多因不孝順休妻的例子看來很不近情理,如東漢姜詩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罵以條狗,就被丈夫認為不孝順休棄,姜詩還被譽為孝子。是否順公婆,更多是主觀感受,一些公婆藉口不孝強迫兒子休妻,造成像《孔雀東南飛》中劉蘭芝與焦仲卿雙雙殉情的悲劇。

無子

“七出”之條中,該條對被休『婦』女而言,最是無辜。父權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娶妻就是為了生育後代;而按照父系傳承的世系原則,只有兒子才算延續香火的後代。因此,『婦』女不得不擔起“無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個妻子,所以需休棄無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棄『婦』詩》寫道:“無子當歸寧(被休)……有子月經天,無子若流星;天月相終始,流星沒無精。”是說無子的『婦』女就像流星一樣在夫家短暫;只有生了兒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經天在夫家站住腳。可見漢代因無子休妻的普遍存在。後代越來越重視“無子”在“七出”中的位置,開放如唐朝,唐律中把“無子”置於首位,這一直延續到明清。不過,後來流行無子的正妻為丈夫納妾,妾生子可視為己生,免於被出;若無子且妒,只有被休。歷代因無子被棄的『婦』女上至宮廷貴『婦』(如春秋時衛國夫人莊姜,出身高貴,品貌超群,《詩經.衛風.碩人》就是讚揚她而作,但她由於沒有生育而被疏遠冷落,《詩經?邶風?日月》舊說如是)下至民間(如曹植《棄『婦』詩》所詠)不可勝數。

“『淫』”

這裡是指『婦』女有放縱『淫』『亂』的行為,“僻”是行為邪僻不正,『淫』僻被認為是『婦』女道德品行最大惡德。(儒家在『性』行為、『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雙重道德標準的)該條要求妻子對丈夫保守貞『操』,不得與家族內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穩定和血統純正(《大戴禮記?本命》“為其『亂』族也”)。對已婚『婦』女來說,被認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過錯,“萬惡『淫』為首”。宋代以後重視“處女貞”(守貞『操』的未婚女子,民間俗稱“黃花閨女”),有新婚夜“驗紅”的習俗(用白絹檢驗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有血即是貞潔處女,無血,就斷定犯『淫』即刻休棄)。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條;清律列在第三條,但又規定犯“七出”之條中,惟獨對犯“『淫』佚”條不執行“三不去”(詳見第23檔案)的權變規定而格休勿論。家族在對犯『淫』『婦』女處罰上起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臨川孔氏支族家規規定“『婦』與人私,斷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餅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團拜;凡族中婚姻喜慶之類,俱不得與;不得派行稱呼”。『婦』女犯『淫』除休棄外,更有施行“沉塘”(沉”(將犯『淫』『婦』女綁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湖南等地習俗)等嚴厲懲罰。宮廷懲罰『淫』『亂』的『婦』女有“幽閉”(是處罰『淫』行的酷刑即《尚書?呂刑》“宮闢疑赦”之宮刑,男子割勢,女子毀壞生殖器,僅次於死刑)。至於小說、戲劇中如《水滸》對犯『淫』的妻『婦』嫂非休即殺在後代影響深遠。

惡疾

“惡疾”,《大戴禮記?本命》認為是“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東漢何休認為“惡疾棄,不可事宗廟也。”何休把喑、聾、盲、癘、禿、跛、佝都歸入惡疾,未免太泛,除了“癘”傳染『性』強難以治癒,其他6種殘疾並不妨礙祭祀。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癘,惡疾也。”“癘”通“癩”,就是麻瘋病,傳染『性』強,患者遍身爛灼,『毛』發凋零,指節自解,為不治之症。『婦』女患此惡疾除不許參與祭祀外,也影響生活、生育,不能承擔倫理責任,自然被父權制家庭休棄。後來,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視為惡疾,如清代直隸安平縣歸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瘋,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惡疾”條休棄;岳氏回孃家養病,漸漸康復,而歸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復婚無望,又不願改嫁,就投井『自殺』了。(事見李塨《恕谷後集》卷7,《可母嶽墓碣銘》)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是要懲罰那些對丈夫多納妾不滿、敢於表現在語言和行動上的正妻。認為嫉妒有背“『婦』德”中的柔順之德、賢惠之道,其目的是維護父權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說文解字》對“妒”解釋為“『婦』妒夫”,相應還有“媢”字是“夫妒『婦』”,說明當時『婦』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況,引起丈夫嫉妒情況比較多;後來人們更習見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了。先秦時代,上層『婦』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左傳》記載晉國叔向的母親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親(妾)長得漂亮,不讓丈夫多接近她,怕妾生下兒子威脅叔向的地位,她不但未被休,《左傳》還稱讚她聰明。到了東漢的馮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納妾被丈夫休遣,馮衍寫信給妻弟說自己按照先聖之禮納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婦』,家不寧、不清,福不生,事不成。從魏晉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層『婦』女中嫉妒制夫的現象還非常普遍,直到理學佔統治地位的明清時代,『婦』女嫉妒減少甚至主動為丈夫納妾的多了起來。

多口舌

“四德”對“『婦』言”的要求,作為妻『婦』應沉靜寡言,“言不貴多而貴當”。父權制家庭忌諱妻『婦』多言,主要因為怕外來的妻『婦』會離間家庭內部人際關係,特別是兄弟間的關係,導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漢初陳平年輕時與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勵陳平到外面遊學,嫂子嫌陳平不生產白吃飯,說:“有叔如此,不如無有!”被丈夫休棄,趕回孃家。東漢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間搬弄是非、製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現。後代連篇累牘的女教書中,普遍認為『婦』女多言是違背『婦』道,不賢、瘋癲,難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婦』女必讀書》中說:“『婦』人賢不賢,全在聲音高低、語言多寡中分:聲低言寡者賢,聲高言多者不賢也。”《清平山堂話本?“快嘴”李翠蓮記》就是寫一個聰明敏銳,『性』情直率,不受禮法約束,說話無忌,出口成章的李翠蓮,到婆家不為所容,而遭休棄,也不為自家哥嫂接納,終於出家為尼。

盜竊

把妻『婦』“竊盜”(不是指在外盜竊他人財物,而是家內)作為“七出”之一條,一方面反映『婦』女沒有獨立財產權,更反映出父權制家庭(族)為維護父權—夫權家族的財產利益而對『婦』女進行控制。《禮記?內則》規定:“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即使孃家人的饋贈也要交給婆婆,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財物“私假(借)”、“私與(給)”,不然就構成“竊盜”,這被認為“吃裡扒外”。所以,把妻『婦』竊盜的罪名定為“反義”,即違反常情常理。在父權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家為內,女家為外。《韓非子?說林》中講衛國女子因出嫁前聽她母教導——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遺棄很普遍,應該自己積攢財物,到婆家後照乃母話行事被發現,“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後代大家族家法規定妻『婦』不得把大家族的公共財物據為小家所有,鄭氏家規要求家庭勞作如紡線必須集體進行,不許分散在各自小家,每天收工前檢查有無缺少,嚴格防止竊盜私藏歸小家庭。

“七出”小結

“七出”是對『婦』女而設的懲罰規條。明初劉基就說過“七出”不是“聖人意”,乃“後世薄夫之所云”。他認為犯『淫』、妒、不孝、多言、盜竊這五條,出妻尚有道理,而“惡疾”與“無子”,是人不願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天理人情。(《鬱離子》)從今天的眼光看,“七出”的用意:(1)在於鞏固父權—夫權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為了維護家長尊嚴和轉移養老責任給『婦』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緣純正和人際和睦;(2)為維護父權—夫權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續及其象徵意義、社會聲譽和物質利益,以“無子”、“惡疾”、“盜竊”等不近情理的條規出妻。責怪、壓制、懲罰『婦』女使其屈從犧牲,是“七出”之條對『婦』女構成壓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與“七出”相補充的還有“三不去”規定:“有所取(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大戴禮記?本命》)這是對“七出”的一種變通,對那些孃家無人、與夫守孝三年和與夫共歷貧賤患難的妻子當出而給予“豁免”,但對於犯『淫』的『婦』女是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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