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仇之花【貴族學院】 第326章:訴訟
# 第326章:訴訟
李擇明不相信,也不敢去相信。河東允背叛他,他沒什麼好說的,畢竟他能為了利益背叛他父親,自然也會為了利益背叛他。能力雖有卻沒有忠誠度,李擇明也只當他是一把趁手的刀。
可稚愛……為什麼?
就算她因為半導體工廠的事情要和他離婚,又何至於做到這個份上,弒弟殺父…難不成她是為了李擇憲才……
不,這不可能!
李擇明要求見徐稚愛,他要聽到她親口承認,否則他是不會信的,然而徐稚愛卻不願意見他。
財閥家的醜聞、繼承之戰、前總統崔明慧鋃鐺入獄、知名網球運動員檢舉丈夫旭日集團會長。
不止韓國人在吃瓜,新聞還被營銷號轉載到了其他國家,所有人都活躍在瓜田,想知道檢察院那邊的最新消息。
律師沒有誇大其詞,檢察院確實已經掌握全部證據。徐稚愛提供了李擇明書房保險箱內的關鍵文件,證實旭日集團以項目合作為名,向崔明慧親友實際控制的德國空殼公司支付了216億韓元。
此外,證據還指向四年前,李擇明為實現對旭日集團的實際控股,推動旭日物產與旭日生活的股權合併,曾賄賂崔明慧,向旭日集團大股東國民年金公團施壓投出贊成票。而在股權合併完成僅半個月後,兩人便籤訂了一份金額達200億韓元的諮詢合同。
河東允則是整理上交了李擇明和自己的線上溝通內容、錄音文件、藥物檢驗報告。李擇憲和李哉民,一個車禍重度燒傷休克而死、一個因沒有按時吃降壓藥導致突發腦梗癱瘓在床。證據將李擇明錘得很死,沒有給律師任何辯駁的空間。
新上位的李俊冕作為進步派的代表,奉行派內主張的「公平優先」,不同於保守派,他們傾向於加強對財閥的監管,上位之後總是會推出一些打擊他們的手段。所以李擇明也算是撞上槍口,成為李俊冕殺雞儆猴的第一隻雞。
財閥縱使勢力強大,但也受約束,和青瓦臺是互相制衡、互相利用的關係。一開始只是檢察院調查李擇明,但有了李俊冕的介入,事情的嚴重性就上升到一個更高的級別。
先不管什麼「三五定律」,行賄加上買兇殺人,徐稚愛作為李擇明的妻子,提供的證據太過致命,李擇明是板上釘釘要坐牢了。
而等他再次見到徐稚愛,已經是一個月後的離婚訴訟法庭,她請來的律師李擇明還認識,BK集團的許炫宇。也是在這一刻,李擇明才終於相信徐稚愛是真的處心積慮想要他鋃鐺入獄。
可是為什麼?她為什麼要這麼做?
李擇明覺得自己仿佛生活在《楚門的世界》裡,陷入了一個巨大的謊言,他在想,結婚後他自認為和徐稚愛相處的甜蜜時光,是不是她為了幫李擇憲報仇的忍辱負重。
何其的諷刺!
但推測終究是推測,李擇明還是想要一個準確的答案,可徐稚愛至始至終都沒有給他一個眼神。她只是端坐在原告席上,低垂著眉眼,過於精緻的美讓她有種擬人感,在沒有動作時,像一尊無悲無喜的聖母像。
很快開庭,許炫宇考上律師不久,接到第一個委託卻是徐稚愛的離婚案。但這個案子不像其他訴訟案那麼簡單,畢竟徐稚愛和李擇明身份複雜,涉及到的財產數目過於龐大,要切割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好消息是,李擇明為了向徐稚愛證明他的心意,在結婚前並沒有聽從律師的意見籤署婚前財產協議。所以他名下的股份和不動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會以最大的比例分給徐稚愛。
許炫宇起身進行觀點陳述,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作為原告徐稚愛的代理律師,現就其與被告李擇明的離婚糾紛一案,發表如下陳述,懇請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被告的嚴重犯罪行為已導致婚姻關係完全破裂,符合大韓民國《民法》規定的離婚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第840條及相關司法判例,婚姻關係存續的核心是夫妻間的信賴與共同生活基礎,當一方存在嚴重侵害婚姻本質的行為時,應認定為「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
本案被告的行為已遠超一般過錯範疇:其一,被告因賄賂前總統、弒弟殺父等多項重罪被判處監禁,該等犯罪行為不僅觸犯刑法底線,更徹底摧毀了夫妻間信任的道德基石。
其二,被告的犯罪行為並非臨時起意,而是長期蓄意謀劃的惡性事件,其漠視法律、踐踏人倫的品性,已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需特別說明的是,大法院多次在判例中明確當配偶一方因嚴重犯罪被監禁,導致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即使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本案中被告的刑期漫長且犯罪性質極其惡劣,顯然符合這一法定情形,懇請法庭依法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二、案涉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對財產形成具有實質貢獻,有權獲得公平分割
根據《民法》第830條及相關規定,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但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雙方合作積累的財產、歸屬不明的財產,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納入分割範圍。
被告作為旭日集團會長,其名下的房產、股權、存款、投資收益等巨額財產,雖登記在被告個人名下,但均形成於婚姻存續期間,且與原告的家庭貢獻密不可分。
參照GL集團會長離婚案的司法實踐,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已明確:財閥會長的企業股權雖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婚姻存續期間的股權增值、企業經營收益,均因配偶的家庭支持而獲得穩定發展基礎,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範疇。
本案中,我當事人在婚姻期間承擔了大部分家庭事務和旭日集團對外事務,包括定期探望重病的李哉民會長,主持旭日集團公益項目等,該貢獻已被韓國司法判例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形成的重要支撐。正是我當事人的付出,才使得被告能夠全身心投入企業經營,旭日集團的發展壯大與我當事人的貢獻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懇請法庭秉持法律『公平分割、保護無過錯方』的基本原則,參考GL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依法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並支持原告獲得不低於40%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切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感謝審判長、各位審判員